二、票据交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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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71
颗粒名称: 二、票据交换
分类号: F830.46
页数: 3
页码: 284-2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国内结算票据交换情况,票据交换是一种集中办理转帐清算的制度,以扩大票据流通,便利资金清算,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票据交换

内容

票据交换是一种集中办理转帐清算的制度,以扩大票据流通,便利资金清算,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本省解放初期,省人行对同城跨行、处票据未实行集中清算制度,采取通过“内部往来”划帐办法,于每天定时派员到指定地点办理票据划帐报单交换手续。50年代中期为加强服务,福州市人行实行每天定时交换票据办法,对受理客户提交的跨行、处票据,在收回单上,加盖“上午提交,下午抵用”字样戳印;对下午超过交换班次时间收进的,则加盖“逾班受理,隔日作帐”戳印。同时制订按时提交票据登记计分办法,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推广使用票据。1983年12月,省人行制订《专业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办法》,自1984年1月1日起实行。规定凡参加票据交换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工、农、中三行的独立会计核算单位;提出交换的票据必须是代收款项的票据,采取当次交换,当次清算;对不能转帐的票据应在下次交换时退回提出行。1986年,省人行根据人、工、农三家总行在湖北襄樊召开的《全国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经验交流会》精神,在福州、厦门两地由人行牵头,各专业银行协作,建立票据交换所,按照“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办理本市和毗邻市县的票据交换。规定凡银行结算制度使用的各种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跨行转汇的凭证等,均可提出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到1988年底,全省先后建立票据交换所67个及以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6个。参加交换中心的有19个县(市)行,占全省县(市)行的27%。据统计,全省1988年平均日资金抵用率达56%。1988年(分季)全省银行票据交换情况见表3-32。
  与此同时,省人行为加强票据交换操作规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还制订《同城票据交换程序及会计核手续》以及电子计算机应用统一基本做法,为同城票据交换利用微机处理创造条件,推动了福州、漳州、泉州、三明等分行开发运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系统。
  据统计,全省五家国家银行1988年办理同城结算中,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的收、付笔数和金额,分别占同城结算的49.94%与29.50%和36.74%与37.43%。1988年全省五家国家银行结算种类结构情况见3-3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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