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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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6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国内结算
分类号: F830.46
页数: 13
页码: 277-2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金融业务国内结算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银行国内结算业务较为简单。信用支付工具,同城主要使用支票,异地主要使用汇兑。支票分为普通支票、划线支票、保付支票3种。汇兑则有票汇、信汇、电汇、押汇之分。虽然种类少,但使用面广,且具有方便灵活,适应性强的特点,基本上尚能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往来的结算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家实行货币管理,作为金融枢纽的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普设,办理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分支行、处也日益增加,方有可能也有必要通过日常办理划拨清算款项提供综合性结算服务,加强结算管理和监督。建国初期,本省银行国内结算业务,借鉴苏联国家银行经验,推行8种结算方式。“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结算制度经受冲击,后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结算工作在曲折中前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有利于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出发,根据本省实际,对结算制度办法又作出一些必要改革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国内结算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银行国内结算业务较为简单。信用支付工具,同城主要使用支票,异地主要使用汇兑。支票分为普通支票、划线支票、保付支票3种。汇兑则有票汇、信汇、电汇、押汇之分。虽然种类少,但使用面广,且具有方便灵活,适应性强的特点,基本上尚能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往来的结算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家实行货币管理,作为金融枢纽的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普设,办理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分支行、处也日益增加,方有可能也有必要通过日常办理划拨清算款项提供综合性结算服务,加强结算管理和监督。结算工作成为连接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纽带和协调社会主义企业经济往来关系的重要手段。结算业务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十分具体,银行采取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结算体制,即异省间的结算办法,由总行统一制订、统一管理;省内异县和同城、县内结算办法,由各省、市分行根据总行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和管理。
  建国初期,本省银行国内结算业务,借鉴苏联国家银行经验,推行8种结算方式。“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结算制度经受冲击,后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结算工作在曲折中前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有利于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出发,根据本省实际,对结算制度办法又作出一些必要改革。
  省人行成立初期,结算业务沿用传统做法。对私存款凭存折办理收付,对公存款采用送款簿、支票方式存取。汇款分信汇、票汇两种,通汇地点随时通告,汇额每次暂定100万元(旧币),100万元以上面议。1950年1月,省人行制订《福建省人民银行汇款暂行章程》,规定汇款种类分票汇、信汇、电汇3种;通汇地点随时公告,汇款金额视各地银行机构大小及汇出、入两行收付具体情况随时决定,以利于组织现金归行和适应当时交通状况,保证银行头寸供需调运不致脱节。同年12月,政务院作出进一步实施货币管理的决定,各机关团体和企业单位分别在银行开立往来帐户和结算帐户,从而为国家银行集中管理现金和有组织地办理转帐结算创造了条件。1952年,推行计划经济提出四项结算原则:即通过结算组织以沟通公公关系,壮大国营企业,团结公、私关系,加强国营经济的领导;付款单位的帐户内必须有足够的余额,始得办理;必须在付款单位同意(承兑)之后,始得办理;必须在双方交易往来成立以后,始得办理。
  1953年,为适应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的需要,省人行组织全省各行、处学习苏联国家银行结算管理制度,推行结算方式有8种:即同城结算有支票、保付支票、计划结算和托收无承付结算等4种;异地结算有电、信拨(即汇兑)、信用证、特种帐户结算和异地与同城共同使用的托收承付结算等4种。
  1955年,根据人行总行颁布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贯彻执行9种结算方式,即在上述8种结算方式中,同城结算取消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付款委托书和限额支票结算。这些结算方式的特点是根据不同结算对象和不同的条件、要求,分别使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强调按计划合同办理结算。单位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准发生商业信用,因在途资金占压而发生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允许申请办理结算贷款。1957年,省人行为改进核算,提高工效,同城结算采用“四联转帐凭证”,一式四联套写:第一联为付款通知,第二、三联分别代替转帐付出、转帐收入传票,第四联为收款通知。
  “大跃进”期间,结算制度受到冲击,虽然对某些不利于生产的陈规旧章作了修改,但却破过了头。如出现:“开单托收”、“凭单付款”、不审查拒付理由、取消承付期、企业自寄托收凭证等不正规做法,忽视兼顾购销双方利益,无原则地简化制度手续,片面强调加速资金周转,势必造成单位资金不清、物资不清、钱物不相结合等财务混乱现象。1959年5月,人行总行召开全行规章制度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对过去的制度进行全面鉴定,确定如下4条结算原则:各单位之间的款项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者外,其余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银行办理结算,既要加强监督,又要保障单位双方的权益;各单位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在银行未收妥前,不能支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在没有征得单位同意以前,不得从单位帐上代为支付款项;各单位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销货单位没有发货,不能委托银行代收货款,购货单位必须根据规定按期付款,不得拖欠。全省各级行处贯彻会议精神,结合批判“见人不见物”、“忽视必要的规章制度”等错误观点,提高认识,把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恢复起来,使结算工作纳入正轨。
  1961年,省人行为加强农村结算工作,制订《关于规章制度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对农产品采购结算付款贯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产品属于谁的,价款就付给谁,大队和生产队出售产品价款,愿拿现金的,就付给现金,并做到随时收购,随时结算付款,不搭配存款,不扣收贷款,也不代其他部门扣收任何款项。1962年2月,人行总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取消异地结算中使用特种帐户结算方式。1965年,省人行根据农村结算政策性强、环节多、牵涉面广的特点,印发《农村结算工作座谈会纪要》,坚持面向农村,以生产为中心,按照自愿、方便、及时、不错不乱原则,做好农村结算工作,并根据有些村镇的收购点与银行、信用社不在一地,以及跨区跨县等不同情况,规定可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结算方式。
  “文化大革命”运动初期,结算制度再次受到冲击,合理的规定被视为“管、卡、压”、“条条专政”,结算工作处于混乱状态。1972年,人行总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纠正部分干部对制度认为可有可无的错误观念,把合理的规章制度迅速恢复起来,或重新建立。把结算原则概括为3条:即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银行不予垫款。并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对异地结算分为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3种方式;同城结算具体做法由各省按原则要求自行规定,自1973年起实行。1973年5月,省人行制订《福建省同城结算试行办法》。规定同城结算方式分为委托付款结算和委托收款结算两类。委托付款有现金支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和转帐支票三种;委托收款有同城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两种。同城结算的金额起点为30元(托收无承付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不足起点的收付,可使用现金。农村转帐结算金额起点为20元,有效期为5天。
  1977年12月省人行为适应本省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便利农村社队、社办企业单位到县内城镇或其他公社采购生产资料、支付农机具修理费等款项结算,制订《福建省农村限额结算试行办法》,于1978年7月起在本省各县辖内实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1980年2月,省人行制订《福建省限额结算试行办法》,自1980年9月起在全省试行,同时废止《福建省农村限额结算试办法>。这种结算方式有使用地点和使用范围、人到钱到、迅速及时、节省人力,并且规定如需要变更收款单位,采购人员可将凭证持交收款单位开户行申请更改签证后,便可生效,余款可以退回。施行后很受客户欢迎,认为是拿钱买东西的一种好方法。
  为了防止托收承付结算助长货款拖欠,影响企业物资和资金的正常周转,人行总行于1980年9月发出《关于试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通告》,自10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这项异地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广,要求条件低,一切应收款项都可以办理托收,但银行不承担收款监督责任,制约性差,不能体现结算原则,不少收款单位持既欢迎又不放心的态度。
  1983年人行总行修订结算原则为:执行合同、恪守信用;维护各单位的合法权益;银行不垫款。为克服结算工作中不够方便、灵活、资金周转慢的缺点,省人行于同年制订《福建省内票汇结算试行规定》,自7月1日起实行。1984年3月,贯彻执行人行总行制订的《全国统一票汇结算办法》,同时废止本省制订的《福建省内票汇结算试行规定》。同年7月,人、农两总行为配合开展农副产品收购工作,制发《农副产品收购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8月,省农行结合本省情况,决定在全省农村推行农副产品收购定额转帐支票结算,以减少现金投放。
  1985年,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并开办再贴现业务,以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下国民经济结构多元化和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变化的需要。1986年,省人、工、农三行又联合发出通知,全面实行对个体经济户使用支票结算的规定。1987年,省工行选定部分支行、处开办定额汇票和省内直达电汇业务。1988年,省人行、省建行也相继开办票汇结算业务。
  一、结算业务
  50年代初,国家加强货币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全国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本省人行在贯彻执行《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和《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时,根据实际状况,在权限之内作出必要的补充修改,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1955年,本省推行付款委托书结算方式。由于这种结算方式对同城单位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往来等都可适用,且办法规定商品成交由销货单位提交购货单位开户行的付款委托书凭证,如购货单位帐户无款支付,结算凭证仍予保留,到付款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罚金征收滞纳金,具有一定监督性,此办法对“先款后货”和“先货后款”都能使用,所以单位乐意采用。据省人行当年底统计,全省各地商业系统与合作社之间互相交易使用较为普遍,其结算金额,国营商业进货占20.42%、销货占17.92%;合作社进货占40.72%,销货占14.4%。1956年2月,省人行在全省信贷工作会议强调各地的同城结算工作应以推行付款委托书方式为主,从而使这项结算业务得到一定发展。
  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结算工作差错严重,业务呈现忙,乱、慢状态,如“文革”中期,群众组织贴公告,擅自规定某些用途款项不得支付;实行“两派组织联合签署”办法,造成单位留存银行印鉴少的十余个,多的二三十个,使柜面印鉴验对工作产生极大困难,造成结算效率低,资金周转慢。
  70年代中期,由于凭提货收据(又叫实物收据)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造成企业盲目采购、物资积压、流弊滋生现象。人行总行于1977年10月,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取消实物收据》的通知,决定自197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凭各种名称的实物收据办理托收,凡是自提自运的交易,都要改用汇兑或信用证结算。省人行为适应客观存在的自提自运商品交易的需要,疏通结算渠道,搞活经济,于1979年8月订定《关于改进异地结算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商业、物资、铁路和部队等自备车辆多的系统单位,允许可凭进仓单和“自备车辆证明单”办理托收;凡进仓单(或寄存单)经购货方代表盖章和填明车号、发票、粮食系统的粮油调拨单或提货单副本等,均可作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对集体所有制运输部门单位以及各单位车辆组织起来的转入当地交通部门“三统”(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运价和票证)管理的车队所签发的运单,均可作为发运证明;有些商品交易采取选购方式,事前无法签订经济合同的,可暂凭购货价绍信办理托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以后,为搞活经济,省人行于1983年起,对凡是系统内计划分配(不是选购)的商品、商品的品种比较单一及购销双方具有信誉良好条件的,允许使用托收无承付结算。1987年,省人行在推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人行总行沈阳会议精神,把这项业务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本省5家国家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推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通知》,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截至1988年底,全省共办理商业承兑汇票2847笔,金额7.49亿元;专业银行办理贴现1603笔,金额4.88亿元;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612笔,金额2.7亿元。省建行也于1988年9月1日起,与其他专业银行实行相互代收汇票办法。
  80年代,在结算结构种类方面,人行总行为压缩托收承付结算使用量,增设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本省推行这种结算方式以来,托收承付结算的笔数、金额占异地结算总笔数、总金额的比重,分别从1980年的50.2%与68.5%下降至1988年的12.3%与21.5%;而委托收款结算的笔数与金额呈现逐年上升之势,其幅度分别从6.8%与4.6%上升至38.7%与23.4%。由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缺乏银行的监督,拖欠货款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全省五家国家银行1988年发现发出托收凭证被人拖欠货款25761笔,金额6.03亿元;收到托收凭证欠人货款12472笔,金额3亿元。这些人欠、欠人帐款虽然经过银行帮助,清理了一部分,但新的拖欠现象续有发生。所以,这种结算方式,还需进一步改进完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商品经济迅速发展。1980年至1988年银行结算业务出现逐年递增的势头。在这9年中,同城结算所占比重笔数平均为74.9%、金额为65.1%;异地结算笔数平均为25.1%,金额为34.9%。同城结算金额比异地结算金额多0.86倍。同城结算的现金与转帐各占结算金额比重为7.8%与92.2%。体现了减少现金投放、扩大转帐范围、调节货币流通的结算任务要求。1980~1988年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使用各种结算种类比重情况见表3-30、表3-31。
  二、票据交换
  票据交换是一种集中办理转帐清算的制度,以扩大票据流通,便利资金清算,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本省解放初期,省人行对同城跨行、处票据未实行集中清算制度,采取通过“内部往来”划帐办法,于每天定时派员到指定地点办理票据划帐报单交换手续。50年代中期为加强服务,福州市人行实行每天定时交换票据办法,对受理客户提交的跨行、处票据,在收回单上,加盖“上午提交,下午抵用”字样戳印;对下午超过交换班次时间收进的,则加盖“逾班受理,隔日作帐”戳印。同时制订按时提交票据登记计分办法,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推广使用票据。1983年12月,省人行制订《专业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办法》,自1984年1月1日起实行。规定凡参加票据交换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工、农、中三行的独立会计核算单位;提出交换的票据必须是代收款项的票据,采取当次交换,当次清算;对不能转帐的票据应在下次交换时退回提出行。1986年,省人行根据人、工、农三家总行在湖北襄樊召开的《全国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经验交流会》精神,在福州、厦门两地由人行牵头,各专业银行协作,建立票据交换所,按照“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办理本市和毗邻市县的票据交换。规定凡银行结算制度使用的各种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跨行转汇的凭证等,均可提出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到1988年底,全省先后建立票据交换所67个及以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6个。参加交换中心的有19个县(市)行,占全省县(市)行的27%。据统计,全省1988年平均日资金抵用率达56%。1988年(分季)全省银行票据交换情况见表3-32。
  与此同时,省人行为加强票据交换操作规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还制订《同城票据交换程序及会计核手续》以及电子计算机应用统一基本做法,为同城票据交换利用微机处理创造条件,推动了福州、漳州、泉州、三明等分行开发运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系统。
  据统计,全省五家国家银行1988年办理同城结算中,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的收、付笔数和金额,分别占同城结算的49.94%与29.50%和36.74%与37.43%。1988年全省五家国家银行结算种类结构情况见3-33。
  三、结算监督
  银行通过结算,对各部门、各单位间的结算关系进行必要监督,以保证国家政策、法令、办法的正确贯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结算纪律的主要内容是:不准相互拖欠货款;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未经批准,不准赊售商品和预收、预付货款等。为贯彻结算原则,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银行对违反结算规定的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以发挥监督作用,体现结算纪律的严肃性。结算监督制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面
  银行对延期承付者,按延付金额每日1‰为销方扣收滞纳金;对无理拒付延误结算者,按逾期每日1‰计收赔偿金。1955年9月1日起,对购货单位不能履行承付的款项订为按日5‰计收滞纳金。1961年,省人行制订《关于银行规章制度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坚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贯彻“货出去,钱回来,钱出去,货回来,钱货两清”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发货后托收的规定。在办理托收时,银行认真检验运单或有关发货证明,货未发运,拒办托收。
  1977年,人行总行新制订的结算制度,对延期付款的赔偿金改为按延付金额每日31计算。1980年,人行总行下达《关于改进结算工作的意见》,为促进付款单位尽快筹集资金承付货款,对逾期两个月不能承付货款的,从两个月以后开始每日加收罚金。同年8月,省人行发出《结算工作座谈会纪要》,强调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购货单位拒付货款时,须在拒付理由书上引据合同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应随提交商品检验的证明,不得在本批货款中扣抵前批货款或其他款项;购货单位无理拒付,经说服无效的,银行可强制扣款;为整顿结算纪律,银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无理拒付,严格按照1962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可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后,按税款、贷款、货款、利润(包括基本折旧基金和其他支付)和发生延付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扣款。1984年3月,省人行发出《关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具备条件的通知》,要求各级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承担监督双方履行合同、审查拒付理由和扣收款项的责任,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公布的《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同城结算方面
  支票结算是同城结算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方式。按照规定每张支票定有金额起点和有效期,各单位只能在自己的存款余额或借款限额范围内签发支付凭证,不准开空头支票和远期的支付凭证;支票必须从付款单位帐户上付出款项后,才能给收款单位进帐;存入他行的票据不能当时支付。1973年,省人行颁发《关于同城结算试行办法》,为维护结算纪律,对签发空头支付凭证、套取国家银行信用的单位,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书面警告;按票面金额收取3‰罚金;暂停使用委托付款结算方式,改用存折。1979年5月,人行总行《关于改进结算工作的意见》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罚金提高为1%
  四、帐户管理
  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银行开户,应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即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或编制财政预决算报告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有营业执照的单位。银行根据申请开户的不同单位和资金的性质,分别开立不同的帐户。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办理资金收付,要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1953年5月,省财政厅、省人行联合发出《关于各级预算单位存款分户工作》的通知,对各部门、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关系、款项性质和经费收支进行一次调查,澄清情况,按照财政级别、预算资金(分别预算内、预算外)加以整顿,划清帐户立帐管理。1955年,为加强财政性存款管理,省财政厅、省人行联合通知对各县(市)财政科(局)在银行开户范围规定:一般只能开设“特种资金”、“自筹经费“、“省自筹经费上解户”、“代管经费”等4个存款户;如因实际需要增设,应报经省厅、行同意后批准开立;对于专署级省自筹经费帐务已并入单位会计处理,不另设户,并人“其他存款户”内办理。1958年,省财政厅、省人行为贯彻执行限额拨款办法,联合制订《关于省级各机关团体在银行存款开户的规定>,对预算内存款,凡采用限额拨款的行政费、事业费和不通过建设银行经拨的基建资金等,开立“省级预算用款限额户”;不采用限额拨发办法的,其经费开立“预算存款户”;当地没有建设银行的基建单位对建行拨入的基建款项,开立“基建资金专户”;对预算外资金,各机关应缴预算收入、代管经费、特种资金、暂收、保管款项和集中汇缴款项,合并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同一机关,由于经管的经费性质不同,且分别设帐处理的,可分别开设属于行政费的“预算用款限额户”、“其他存款户”和事业费的“预算用款限额户”、“其他存款户”;差额预算单位的差额补助经费、业务收入、其他暂存、保管、代收款项及医院药品基金等,合并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1971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福州军区后勤部鉴于多年来军队在银行开户比较混乱,联合发出《关于清理军队存款帐户的通知》,对军队各单位经费存款帐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符合开户条件的,可分别单位性质在银行开设“特种存款”、“特种企业存款”、“特种其他存、贷款”帐户;对于机关食堂、幼儿园、招待所等,开设“机关团体一般存款”帐户。此项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12月1日起启用新帐户、旧帐户一律停止使用。
  1974年2月,省人行制订《关于开户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学校等单位的经费采取限额拨款的,分别由中央、省、县(市)级金库限额支出,开立“预算限额户”;财政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差额补助单位和经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单位等,开立“机关团体一般存款”帐户;机关、团体、事业、学校等所属企业单位,按其不同系统或资金性质,分别开立“结算户”、往来户”、“专用基金户”,“集中交拨款户”、“营业收入户”等帐户;企业需要开立“辅助帐户”,须征求其主管单位的开户银行同意方可开设,这个帐户一般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代收款项定期划转;外地驻本县(市)的办事机构,按其资金性质必须开立“结算户”或“往来户”。
  1977年10月,人行总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分别在银行开设有关帐户;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专用帐户(贷款户、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辅助帐户;一个独立单位的财务部门只能在所在地的一个银行机构开设有关帐户,单位的职能部门不能在银行单独开户。
  1978年,省人行为加强帐户管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发出《关于抓紧做好整顿、清查帐户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开展一次全面清查整顿帐户工作。据统计,至该年6月底止,全省共开设117308个帐户,已清查81446户,占总户数的69.4%。通过整顿清查,重新登记72443户,取缔59户,合并2244户,撤销5297户,纠正错用科目1403户。从清查重点单位帐户收付中,发现单位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的有1987户,19108笔金额达1430万元。分析其类型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63户,310笔,金额21万元;出租出借帐户507户,6186笔,金额470万元;套取现金350户,3020笔,金额173万元;流动资金用于基建80户,239笔,金额231万元,私招乱雇364户,2772笔,金额141万元;自由借贷198户,440笔,金额194万元;违反财经纪律等425户,6141笔,金额200万元。这些违法事件中,牵涉面较广的,如邵武县造纸厂把帐户出租给山东省定陶县北关“五、七”综合厂,7年中为该厂代办各种结算和套取现金103笔,金额达21多万元,涉及6个省41个单位,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集体经济迅速发展等新情况的出现,省人行于1980年10月发出《关于帐户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对集体、个体工商业,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或证明的,和单位办的各种劳动服务组织,如果只为本单位服务,没有对外营业的,经本单位证明,都可以开立一个存款户,一般使用存折收付,但在业务经营上确有需要,经银行审查同意,也可以使用支票;开户审批权限下放到集镇办事处、分理处,不集中县支行审批。1985年3月,人、工、农三家总行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制订《关于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对军队开设帐户的条件、审批权限和帐户存款的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各级行贯彻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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