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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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68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结算
分类号: F830.73;F830.46
页数: 22
页码: 277-298
摘要: 结算是银行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经济往来发生的货币关系进行划拨清算而提供的一项业务服务形式。就结算方式分,有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就结算业务的地域范围分,有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以及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结算

内容

第一节 国内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银行国内结算业务较为简单。信用支付工具,同城主要使用支票,异地主要使用汇兑。支票分为普通支票、划线支票、保付支票3种。汇兑则有票汇、信汇、电汇、押汇之分。虽然种类少,但使用面广,且具有方便灵活,适应性强的特点,基本上尚能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往来的结算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国家实行货币管理,作为金融枢纽的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普设,办理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分支行、处也日益增加,方有可能也有必要通过日常办理划拨清算款项提供综合性结算服务,加强结算管理和监督。结算工作成为连接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纽带和协调社会主义企业经济往来关系的重要手段。结算业务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十分具体,银行采取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结算体制,即异省间的结算办法,由总行统一制订、统一管理;省内异县和同城、县内结算办法,由各省、市分行根据总行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和管理。
  建国初期,本省银行国内结算业务,借鉴苏联国家银行经验,推行8种结算方式。“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结算制度经受冲击,后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结算工作在曲折中前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有利于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出发,根据本省实际,对结算制度办法又作出一些必要改革。
  省人行成立初期,结算业务沿用传统做法。对私存款凭存折办理收付,对公存款采用送款簿、支票方式存取。汇款分信汇、票汇两种,通汇地点随时通告,汇额每次暂定100万元(旧币),100万元以上面议。1950年1月,省人行制订《福建省人民银行汇款暂行章程》,规定汇款种类分票汇、信汇、电汇3种;通汇地点随时公告,汇款金额视各地银行机构大小及汇出、入两行收付具体情况随时决定,以利于组织现金归行和适应当时交通状况,保证银行头寸供需调运不致脱节。同年12月,政务院作出进一步实施货币管理的决定,各机关团体和企业单位分别在银行开立往来帐户和结算帐户,从而为国家银行集中管理现金和有组织地办理转帐结算创造了条件。1952年,推行计划经济提出四项结算原则:即通过结算组织以沟通公公关系,壮大国营企业,团结公、私关系,加强国营经济的领导;付款单位的帐户内必须有足够的余额,始得办理;必须在付款单位同意(承兑)之后,始得办理;必须在双方交易往来成立以后,始得办理。
  1953年,为适应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的需要,省人行组织全省各行、处学习苏联国家银行结算管理制度,推行结算方式有8种:即同城结算有支票、保付支票、计划结算和托收无承付结算等4种;异地结算有电、信拨(即汇兑)、信用证、特种帐户结算和异地与同城共同使用的托收承付结算等4种。
  1955年,根据人行总行颁布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贯彻执行9种结算方式,即在上述8种结算方式中,同城结算取消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付款委托书和限额支票结算。这些结算方式的特点是根据不同结算对象和不同的条件、要求,分别使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强调按计划合同办理结算。单位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准发生商业信用,因在途资金占压而发生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允许申请办理结算贷款。1957年,省人行为改进核算,提高工效,同城结算采用“四联转帐凭证”,一式四联套写:第一联为付款通知,第二、三联分别代替转帐付出、转帐收入传票,第四联为收款通知。
  “大跃进”期间,结算制度受到冲击,虽然对某些不利于生产的陈规旧章作了修改,但却破过了头。如出现:“开单托收”、“凭单付款”、不审查拒付理由、取消承付期、企业自寄托收凭证等不正规做法,忽视兼顾购销双方利益,无原则地简化制度手续,片面强调加速资金周转,势必造成单位资金不清、物资不清、钱物不相结合等财务混乱现象。1959年5月,人行总行召开全行规章制度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对过去的制度进行全面鉴定,确定如下4条结算原则:各单位之间的款项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者外,其余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银行办理结算,既要加强监督,又要保障单位双方的权益;各单位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在银行未收妥前,不能支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在没有征得单位同意以前,不得从单位帐上代为支付款项;各单位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销货单位没有发货,不能委托银行代收货款,购货单位必须根据规定按期付款,不得拖欠。全省各级行处贯彻会议精神,结合批判“见人不见物”、“忽视必要的规章制度”等错误观点,提高认识,把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恢复起来,使结算工作纳入正轨。
  1961年,省人行为加强农村结算工作,制订《关于规章制度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对农产品采购结算付款贯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产品属于谁的,价款就付给谁,大队和生产队出售产品价款,愿拿现金的,就付给现金,并做到随时收购,随时结算付款,不搭配存款,不扣收贷款,也不代其他部门扣收任何款项。1962年2月,人行总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取消异地结算中使用特种帐户结算方式。1965年,省人行根据农村结算政策性强、环节多、牵涉面广的特点,印发《农村结算工作座谈会纪要》,坚持面向农村,以生产为中心,按照自愿、方便、及时、不错不乱原则,做好农村结算工作,并根据有些村镇的收购点与银行、信用社不在一地,以及跨区跨县等不同情况,规定可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结算方式。
  “文化大革命”运动初期,结算制度再次受到冲击,合理的规定被视为“管、卡、压”、“条条专政”,结算工作处于混乱状态。1972年,人行总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纠正部分干部对制度认为可有可无的错误观念,把合理的规章制度迅速恢复起来,或重新建立。把结算原则概括为3条:即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银行不予垫款。并颁发《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对异地结算分为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3种方式;同城结算具体做法由各省按原则要求自行规定,自1973年起实行。1973年5月,省人行制订《福建省同城结算试行办法》。规定同城结算方式分为委托付款结算和委托收款结算两类。委托付款有现金支票、工资基金专用支票和转帐支票三种;委托收款有同城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两种。同城结算的金额起点为30元(托收无承付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不足起点的收付,可使用现金。农村转帐结算金额起点为20元,有效期为5天。
  1977年12月省人行为适应本省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便利农村社队、社办企业单位到县内城镇或其他公社采购生产资料、支付农机具修理费等款项结算,制订《福建省农村限额结算试行办法》,于1978年7月起在本省各县辖内实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1980年2月,省人行制订《福建省限额结算试行办法》,自1980年9月起在全省试行,同时废止《福建省农村限额结算试办法>。这种结算方式有使用地点和使用范围、人到钱到、迅速及时、节省人力,并且规定如需要变更收款单位,采购人员可将凭证持交收款单位开户行申请更改签证后,便可生效,余款可以退回。施行后很受客户欢迎,认为是拿钱买东西的一种好方法。
  为了防止托收承付结算助长货款拖欠,影响企业物资和资金的正常周转,人行总行于1980年9月发出《关于试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通告》,自10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这项异地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广,要求条件低,一切应收款项都可以办理托收,但银行不承担收款监督责任,制约性差,不能体现结算原则,不少收款单位持既欢迎又不放心的态度。
  1983年人行总行修订结算原则为:执行合同、恪守信用;维护各单位的合法权益;银行不垫款。为克服结算工作中不够方便、灵活、资金周转慢的缺点,省人行于同年制订《福建省内票汇结算试行规定》,自7月1日起实行。1984年3月,贯彻执行人行总行制订的《全国统一票汇结算办法》,同时废止本省制订的《福建省内票汇结算试行规定》。同年7月,人、农两总行为配合开展农副产品收购工作,制发《农副产品收购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8月,省农行结合本省情况,决定在全省农村推行农副产品收购定额转帐支票结算,以减少现金投放。
  1985年,省人行贯彻执行总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并开办再贴现业务,以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下国民经济结构多元化和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变化的需要。1986年,省人、工、农三行又联合发出通知,全面实行对个体经济户使用支票结算的规定。1987年,省工行选定部分支行、处开办定额汇票和省内直达电汇业务。1988年,省人行、省建行也相继开办票汇结算业务。
  一、结算业务
  50年代初,国家加强货币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全国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本省人行在贯彻执行《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和《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时,根据实际状况,在权限之内作出必要的补充修改,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1955年,本省推行付款委托书结算方式。由于这种结算方式对同城单位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往来等都可适用,且办法规定商品成交由销货单位提交购货单位开户行的付款委托书凭证,如购货单位帐户无款支付,结算凭证仍予保留,到付款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罚金征收滞纳金,具有一定监督性,此办法对“先款后货”和“先货后款”都能使用,所以单位乐意采用。据省人行当年底统计,全省各地商业系统与合作社之间互相交易使用较为普遍,其结算金额,国营商业进货占20.42%、销货占17.92%;合作社进货占40.72%,销货占14.4%。1956年2月,省人行在全省信贷工作会议强调各地的同城结算工作应以推行付款委托书方式为主,从而使这项结算业务得到一定发展。
  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结算工作差错严重,业务呈现忙,乱、慢状态,如“文革”中期,群众组织贴公告,擅自规定某些用途款项不得支付;实行“两派组织联合签署”办法,造成单位留存银行印鉴少的十余个,多的二三十个,使柜面印鉴验对工作产生极大困难,造成结算效率低,资金周转慢。
  70年代中期,由于凭提货收据(又叫实物收据)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造成企业盲目采购、物资积压、流弊滋生现象。人行总行于1977年10月,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取消实物收据》的通知,决定自197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凭各种名称的实物收据办理托收,凡是自提自运的交易,都要改用汇兑或信用证结算。省人行为适应客观存在的自提自运商品交易的需要,疏通结算渠道,搞活经济,于1979年8月订定《关于改进异地结算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商业、物资、铁路和部队等自备车辆多的系统单位,允许可凭进仓单和“自备车辆证明单”办理托收;凡进仓单(或寄存单)经购货方代表盖章和填明车号、发票、粮食系统的粮油调拨单或提货单副本等,均可作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对集体所有制运输部门单位以及各单位车辆组织起来的转入当地交通部门“三统”(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运价和票证)管理的车队所签发的运单,均可作为发运证明;有些商品交易采取选购方式,事前无法签订经济合同的,可暂凭购货价绍信办理托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以后,为搞活经济,省人行于1983年起,对凡是系统内计划分配(不是选购)的商品、商品的品种比较单一及购销双方具有信誉良好条件的,允许使用托收无承付结算。1987年,省人行在推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人行总行沈阳会议精神,把这项业务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本省5家国家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全面推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通知》,同城、异地均可使用。截至1988年底,全省共办理商业承兑汇票2847笔,金额7.49亿元;专业银行办理贴现1603笔,金额4.88亿元;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612笔,金额2.7亿元。省建行也于1988年9月1日起,与其他专业银行实行相互代收汇票办法。
  80年代,在结算结构种类方面,人行总行为压缩托收承付结算使用量,增设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本省推行这种结算方式以来,托收承付结算的笔数、金额占异地结算总笔数、总金额的比重,分别从1980年的50.2%与68.5%下降至1988年的12.3%与21.5%;而委托收款结算的笔数与金额呈现逐年上升之势,其幅度分别从6.8%与4.6%上升至38.7%与23.4%。由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缺乏银行的监督,拖欠货款现象比较严重。据统计,全省五家国家银行1988年发现发出托收凭证被人拖欠货款25761笔,金额6.03亿元;收到托收凭证欠人货款12472笔,金额3亿元。这些人欠、欠人帐款虽然经过银行帮助,清理了一部分,但新的拖欠现象续有发生。所以,这种结算方式,还需进一步改进完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商品经济迅速发展。1980年至1988年银行结算业务出现逐年递增的势头。在这9年中,同城结算所占比重笔数平均为74.9%、金额为65.1%;异地结算笔数平均为25.1%,金额为34.9%。同城结算金额比异地结算金额多0.86倍。同城结算的现金与转帐各占结算金额比重为7.8%与92.2%。体现了减少现金投放、扩大转帐范围、调节货币流通的结算任务要求。1980~1988年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使用各种结算种类比重情况见表3-30、表3-31。
  二、票据交换
  票据交换是一种集中办理转帐清算的制度,以扩大票据流通,便利资金清算,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本省解放初期,省人行对同城跨行、处票据未实行集中清算制度,采取通过“内部往来”划帐办法,于每天定时派员到指定地点办理票据划帐报单交换手续。50年代中期为加强服务,福州市人行实行每天定时交换票据办法,对受理客户提交的跨行、处票据,在收回单上,加盖“上午提交,下午抵用”字样戳印;对下午超过交换班次时间收进的,则加盖“逾班受理,隔日作帐”戳印。同时制订按时提交票据登记计分办法,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推广使用票据。1983年12月,省人行制订《专业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办法》,自1984年1月1日起实行。规定凡参加票据交换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工、农、中三行的独立会计核算单位;提出交换的票据必须是代收款项的票据,采取当次交换,当次清算;对不能转帐的票据应在下次交换时退回提出行。1986年,省人行根据人、工、农三家总行在湖北襄樊召开的《全国银行同城票据交换经验交流会》精神,在福州、厦门两地由人行牵头,各专业银行协作,建立票据交换所,按照“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办理本市和毗邻市县的票据交换。规定凡银行结算制度使用的各种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跨行转汇的凭证等,均可提出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到1988年底,全省先后建立票据交换所67个及以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6个。参加交换中心的有19个县(市)行,占全省县(市)行的27%。据统计,全省1988年平均日资金抵用率达56%。1988年(分季)全省银行票据交换情况见表3-32。
  与此同时,省人行为加强票据交换操作规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还制订《同城票据交换程序及会计核手续》以及电子计算机应用统一基本做法,为同城票据交换利用微机处理创造条件,推动了福州、漳州、泉州、三明等分行开发运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系统。
  据统计,全省五家国家银行1988年办理同城结算中,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的收、付笔数和金额,分别占同城结算的49.94%与29.50%和36.74%与37.43%。1988年全省五家国家银行结算种类结构情况见3-33。
  三、结算监督
  银行通过结算,对各部门、各单位间的结算关系进行必要监督,以保证国家政策、法令、办法的正确贯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结算纪律的主要内容是:不准相互拖欠货款;不准套取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未经批准,不准赊售商品和预收、预付货款等。为贯彻结算原则,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银行对违反结算规定的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以发挥监督作用,体现结算纪律的严肃性。结算监督制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面
  银行对延期承付者,按延付金额每日1‰为销方扣收滞纳金;对无理拒付延误结算者,按逾期每日1‰计收赔偿金。1955年9月1日起,对购货单位不能履行承付的款项订为按日5‰计收滞纳金。1961年,省人行制订《关于银行规章制度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坚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贯彻“货出去,钱回来,钱出去,货回来,钱货两清”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发货后托收的规定。在办理托收时,银行认真检验运单或有关发货证明,货未发运,拒办托收。
  1977年,人行总行新制订的结算制度,对延期付款的赔偿金改为按延付金额每日31计算。1980年,人行总行下达《关于改进结算工作的意见》,为促进付款单位尽快筹集资金承付货款,对逾期两个月不能承付货款的,从两个月以后开始每日加收罚金。同年8月,省人行发出《结算工作座谈会纪要》,强调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对购货单位拒付货款时,须在拒付理由书上引据合同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应随提交商品检验的证明,不得在本批货款中扣抵前批货款或其他款项;购货单位无理拒付,经说服无效的,银行可强制扣款;为整顿结算纪律,银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无理拒付,严格按照1962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暂行规定》,可从企业销货收入中,预留工资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后,按税款、贷款、货款、利润(包括基本折旧基金和其他支付)和发生延付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扣款。1984年3月,省人行发出《关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具备条件的通知》,要求各级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承担监督双方履行合同、审查拒付理由和扣收款项的责任,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公布的《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同城结算方面
  支票结算是同城结算中最广泛使用的一种方式。按照规定每张支票定有金额起点和有效期,各单位只能在自己的存款余额或借款限额范围内签发支付凭证,不准开空头支票和远期的支付凭证;支票必须从付款单位帐户上付出款项后,才能给收款单位进帐;存入他行的票据不能当时支付。1973年,省人行颁发《关于同城结算试行办法》,为维护结算纪律,对签发空头支付凭证、套取国家银行信用的单位,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书面警告;按票面金额收取3‰罚金;暂停使用委托付款结算方式,改用存折。1979年5月,人行总行《关于改进结算工作的意见》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罚金提高为1%
  四、帐户管理
  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银行开户,应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即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或编制财政预决算报告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有营业执照的单位。银行根据申请开户的不同单位和资金的性质,分别开立不同的帐户。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办理资金收付,要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1953年5月,省财政厅、省人行联合发出《关于各级预算单位存款分户工作》的通知,对各部门、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关系、款项性质和经费收支进行一次调查,澄清情况,按照财政级别、预算资金(分别预算内、预算外)加以整顿,划清帐户立帐管理。1955年,为加强财政性存款管理,省财政厅、省人行联合通知对各县(市)财政科(局)在银行开户范围规定:一般只能开设“特种资金”、“自筹经费“、“省自筹经费上解户”、“代管经费”等4个存款户;如因实际需要增设,应报经省厅、行同意后批准开立;对于专署级省自筹经费帐务已并入单位会计处理,不另设户,并人“其他存款户”内办理。1958年,省财政厅、省人行为贯彻执行限额拨款办法,联合制订《关于省级各机关团体在银行存款开户的规定>,对预算内存款,凡采用限额拨款的行政费、事业费和不通过建设银行经拨的基建资金等,开立“省级预算用款限额户”;不采用限额拨发办法的,其经费开立“预算存款户”;当地没有建设银行的基建单位对建行拨入的基建款项,开立“基建资金专户”;对预算外资金,各机关应缴预算收入、代管经费、特种资金、暂收、保管款项和集中汇缴款项,合并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同一机关,由于经管的经费性质不同,且分别设帐处理的,可分别开设属于行政费的“预算用款限额户”、“其他存款户”和事业费的“预算用款限额户”、“其他存款户”;差额预算单位的差额补助经费、业务收入、其他暂存、保管、代收款项及医院药品基金等,合并开立一个“其他存款户”。
  1971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福州军区后勤部鉴于多年来军队在银行开户比较混乱,联合发出《关于清理军队存款帐户的通知》,对军队各单位经费存款帐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符合开户条件的,可分别单位性质在银行开设“特种存款”、“特种企业存款”、“特种其他存、贷款”帐户;对于机关食堂、幼儿园、招待所等,开设“机关团体一般存款”帐户。此项清理整顿工作要求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12月1日起启用新帐户、旧帐户一律停止使用。
  1974年2月,省人行制订《关于开户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学校等单位的经费采取限额拨款的,分别由中央、省、县(市)级金库限额支出,开立“预算限额户”;财政预算单位所属的报销单位、差额补助单位和经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单位等,开立“机关团体一般存款”帐户;机关、团体、事业、学校等所属企业单位,按其不同系统或资金性质,分别开立“结算户”、往来户”、“专用基金户”,“集中交拨款户”、“营业收入户”等帐户;企业需要开立“辅助帐户”,须征求其主管单位的开户银行同意方可开设,这个帐户一般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代收款项定期划转;外地驻本县(市)的办事机构,按其资金性质必须开立“结算户”或“往来户”。
  1977年10月,人行总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分别在银行开设有关帐户;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专用帐户(贷款户、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辅助帐户;一个独立单位的财务部门只能在所在地的一个银行机构开设有关帐户,单位的职能部门不能在银行单独开户。
  1978年,省人行为加强帐户管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发出《关于抓紧做好整顿、清查帐户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开展一次全面清查整顿帐户工作。据统计,至该年6月底止,全省共开设117308个帐户,已清查81446户,占总户数的69.4%。通过整顿清查,重新登记72443户,取缔59户,合并2244户,撤销5297户,纠正错用科目1403户。从清查重点单位帐户收付中,发现单位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的有1987户,19108笔金额达1430万元。分析其类型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63户,310笔,金额21万元;出租出借帐户507户,6186笔,金额470万元;套取现金350户,3020笔,金额173万元;流动资金用于基建80户,239笔,金额231万元,私招乱雇364户,2772笔,金额141万元;自由借贷198户,440笔,金额194万元;违反财经纪律等425户,6141笔,金额200万元。这些违法事件中,牵涉面较广的,如邵武县造纸厂把帐户出租给山东省定陶县北关“五、七”综合厂,7年中为该厂代办各种结算和套取现金103笔,金额达21多万元,涉及6个省41个单位,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集体经济迅速发展等新情况的出现,省人行于1980年10月发出《关于帐户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对集体、个体工商业,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或证明的,和单位办的各种劳动服务组织,如果只为本单位服务,没有对外营业的,经本单位证明,都可以开立一个存款户,一般使用存折收付,但在业务经营上确有需要,经银行审查同意,也可以使用支票;开户审批权限下放到集镇办事处、分理处,不集中县支行审批。1985年3月,人、工、农三家总行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制订《关于军队单位在银行开设帐户和存款的管理办法》,对军队开设帐户的条件、审批权限和帐户存款的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各级行贯彻执行。
  第二节 国际贸易结算
  本省国际贸易结算有现汇贸易结算和记帐贸易结算两种。
  1950~1979年,仅有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和厦门分行两个口岸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1980年漳州、泉州两中行,1985年厦门国际银行,1986年厦门工行和设在厦门的香港汇丰银行,美国建东银行,及国内同业设立国际业务部7家,1987~1988年龙岩、三明、南平、宁德等中行也相继开办国际贸易结算。到1988年底全省办理此项结算的金融机构共24家。
  一、现汇贸易结算
  (一)出口贸易结算
  1950~1954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新中国实行封锁禁运,对外贸易仅限于港澳地区,经营进出口贸易者多为私商。出口贸易支付方式有汇款(包括预收货款、先出后结)、托收和信用证三种。预收货款,由国家指定中国银行督促出口商自外汇移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发货,逾期以侨汇处理;先出后结,视出口商资信收取保证金。因私商在香港多有联号,以托收方式结算居多。1950年全省出口结汇170万美元,占当年全省外汇收入3434万美元的4.9%。次年下半年开展易货贸易,分记帐和直接贸易两种,先以自备外汇进口,后以出口外汇抵还。贸易基本上由结汇转向易货,寄售方式改为售定方式。1953年停止记帐易货贸易,适当维持直接易货贸易,并扩大出口结汇。厦门中行成立国际贸易服务部,开办介绍进出口登记凭证转让业务,合理调剂进出口双方利润。1954年本省成立对外贸易总公司,根据不同商品、地区、客户等放宽无证出口(托收和寄售)。1951~1954年,易货贸易比现汇贸易多47%,银行只办理差额汇款。易货贸易无买汇和押汇业务。
  1955年福州、厦门两中行与新加坡分行联系,其来证加列“电索”和“香港第三者为发货人可接受”条款,以配合厦门至新加坡直航。以异地结汇配合货由汕头、深圳、上海等地出口。当年出口结汇比上年增长49.6%。其后两年持续上升。1958年无证出口比例增加,厦门口岸该项出口占其出口总额的84.35%,影响出口收汇率。至秋末,国家规定对资本主义国家出口应以信用证方式为主。该年出口结汇比上年增长59%,突破千万美元大关,达1317万美元。
  1959年无证出口比例降至10.09%。1960~1962年出口结汇也逐年减少。
  1963年起开展对日本、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出口贸易结算。1963年和1964年出口结汇数分别比上年增长29.3%和52.7%。1965年开办对欧州贸易结算,支付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款、信用证加托收等。该年全省出口结汇数首次突破2千万美元,达2164万美元,为1950年的12.8倍。
  1968~1973年期间,除1971年外,全省出口结汇数徘徊于2100~2500万美元之间。1973年下半年开展对非州、拉丁美州国家贸易结算,销往该地区的商品主要是70年代新兴建的轻工产品和加工食品。次年全省出口结汇突破亿元大关,达1.21亿美元,为上年的5.45倍,是增幅最高的年份。1977年福州中行接受发展中国家来证占该行受证的46.96%,并开展鲜活商品出口结算,有汇款(预收货款、先出后结)和信用证两种方式,但对日本仍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汇款方式是出口商于发货后将全套单据迳寄港澳银行,中国银行凭发票核销。1977年福州口岸该项出口结汇18万美元,全省出口结汇比上年增27%,达1974年水平。而1978年又比上年增长4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从1980年起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全省出口结汇大幅度上升。1979年比上年增24.44%达2.15亿美元,1980年又比1979年上升46.99%,但1982年为负增长。出口结汇经历1983~1985年低增长(4%)后,1986年又直线上升,1988年突破7亿美元大关达7.15亿美元,超过1950~1976年全省出口结汇的总和(6.96亿美元),是1977年的6倍,该年全省出口结汇占全省外汇收入的87%。1979~1988年十年中,本省出口结汇平均每年按15.34%的速度增长,外汇收入结构也由解放初期以侨汇为主转为以贸易为主。而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量,1988年与1980年比,全省中国银行来证与议付金额分别增长133.19%和101%创历史最高水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出口贸易结算的增长和竞争机制的引进,出口结汇制度和服务质量有了相应的改革和提高,信用证下结汇业务有所发展。
  信用证下出口结汇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是议付行在收到货款贷记其帐户的通知时向受益人结汇。1982年以前,出口结汇多采用收妥结汇方式。后对可以电报索汇的信用证业务、单证不符(部分)及托收(大多数)也以此种方式向受益人结汇。
  2.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收单后在一定天数向受益人付款的结汇方式。这对资金宽裕的受益人可免计算押汇息的麻烦,银行亦不需垫付资金。自1982年起,中国银行对港澳地区出口信用证下业务实行定期结汇,厦门行7天,福州行9天,比原收妥结汇提早1~1.5天结汇。1987年9月1日起,中国银行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4个分行对港、澳以外地区(远洋)实行定期结汇,即议付行收单后14天向受益人付款,比原收妥结汇(平均天数)提前7天结汇。经考核,1988年首季厦门中行远洋定期结汇出现实际收汇迟于规定天数的情况,即从严掌握,不盲目叙做,并拉直索汇路线,加速收汇。1988年底,全省共叙做定期结汇6350笔,金额1.77亿美元,占全省出口结汇18.2%。
  3.远期票据贴现
  信用证下远期汇票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行者,受益人方可要求出口地银行做贴现。1982年福州中行首次叙做远期票据贴现2笔,1986年全省中国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全面叙做。1988年底止全省共叙做42笔,金额25万美元。该业务使用货币为外汇入民币、美元、英镑、瑞士法郎、法国法郎、西德马克等。
  4.出口押汇
  是信用证下结汇,银行从买入票据中扣除一定利息后向收益人付款的业务。
  1983年福州、厦门两中行开办出口押汇业务,押汇利息以外汇计收,即扣除信用证上货币(外币)金额利息后付给人民币,出口公司兴趣不大。次年改以伦敦银行同业折放利率加0.5~1%计收入民币,将外汇全数(结汇)付给受益人,再向其收取人民币押汇息。这样,该业务得以推广。1987年12月该业务由信用证下单证相符业务,扩展至有担保条件的出口托收和出口信用证下不符点单据为抵押的出口押汇,条件是进口国外汇支付能力好,进口商信誉良好。出口押汇在全省中行推开,1988年共叙做1762笔,金额8849万美元,提前10天向人民银行办理外汇移存,获得人民币资金,在加速出口企业资金周转的同时,加速了押汇行自身的资金周转。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三项贸易”(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在东山县最早开展。“三来一补”属劳动密集型、赚取劳务费(工缴费)的贸易,其结算方式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以汇款和托收为主,信用证为辅。主要原因是三种结算方式的金额均是工缴费,加之信用证方式复杂,承办三项贸易者大多是乡镇企业,难以适应信用证业务的要求,而三项贸易结算业务较简单。该业务1978年最早由厦门中行办理。1980年漳州、泉州中行国际结算业务亦由三项贸易结算做起。具体做法是,海关根据有关批文合同放关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时企业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或汇款(预付工缴费或后付工缴费),向对方收取工缴费,如以信用证支付,成品出口时对方开信用证向加工单位“购买”产品,信用证金额即工缴费。
  “三来”1978年开始在东山,继而在石狮、晋江等地发展,其做法较活,外商出技术设备和材料,加工企业出地皮、厂房和劳力,外商负责技术培训和产品返销,加工企业以工缴费偿还设备和技术。泉州地区工缴费收入占全省一半以上。该地区1980~1988年工缴费收入计6338万美元,相当于全省1950~1959年出口结汇的总和。其中1986年工缴费收入高达1264万美元,比1963年全省出口结汇(1209万美元)还多。以后发生来料少报,出口多报等现象工缴费收入逐渐减少,因而进行整顿。1988年该地区工缴费收入仅904万美元。1979~1988年12月底止,全省工缴费收入1.03亿美元,占同期全省出口结汇2.4%,相当于全省1950~1962年出口结汇的总和,平均每年以38.81%递增。
  补偿贸易既是以产品补偿引进技术设备的技贸结合方式,又是用商品支付进口设备价款的贸易方式,即不用现汇引进设备和技术以实现超过进口能力许可的进口,又可利用承担销售义务的输出方为自己打开市场。1978年漳州罐头厂、酒厂、密饯厂引进全自动包装(易拉罐、软包装)机器设备,金额375万美元,5年偿清。具体做法是:福州中行据上述三厂与香港宏远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由龙溪地区进出口办公室(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担保,开出远期(5年期)信用证,向对方“购买”设备,外商在设备投产后开信用证(即期)向厂方购买产品,即按合约规定分期扣减设备价款。此举系全国第一笔补偿贸易业务,企业管理和技术消化一时跟不上,推迟一年偿清。石狮新湖工业区,亦由“三来一补”起步,取得技术设备,成为外贸出口基地之一。此外银行还开办打包放款。这是银行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发运货物而向出口商提供的以正本信用证为抵押的贷款。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均是信用证下出口融资方式,融资金额均从出口收汇中抵还,但二者不同。出口押汇是以信用证下出口单据为抵押而获得融资,属银行垫款,不列入贷款规模,融资发生于出口之后;打包放款则以出口信用证为抵押而取得融资,属银行贷款,列入信贷规模,融资发生于出口之前,是国际贸易结算与信贷相结合的出口融资方式。
  1987年福州、厦门两中行开办打包放款。该业务有外汇和人民币两种:借外汇,售给国家,用人民币,出口收汇后抵还;借人民币,待出口结汇归还。当年共叙做人民币5笔,金额291万元。次年厦门中行叙做外汇3笔,金额65万美元。
  (二)进口贸易结算
  1950~1954年本省办理进口贸易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仅有福州和厦门中行两家。由于当时海峡两岸对峙,福建港口被封锁,进口贸易地区仅有香港。经营进口外贸者多为私商,政府允许出口商兼营进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贸易采取不平等支付方式:其向我进口以信用证L/C(LetterofCredit)方式,我向其进口仅能以购买证A/P(AuthoritytoPurchase)方式,必须先在对方银行存足进口外汇,不接受我信用证。1950年下半年起逐步采用保证书L/G(LetterofGuarmee)方式,保证贷抵国境检验无误即电汇付款。当年进口结汇为353万美元,为出口结汇的2倍。至次年,厦门中行使用L/G,占进口总额的60%以上。朝鲜战争爆发后,香港当局于1951年6月宣布对我禁运13大类物资。我对丙类物资进口采用易货贸易支付方式(分直接易货和记帐易货)。银行贸易小组协调进出口商议定贴费,互补互利。1952年易货贸易占进口总额的18%,进口结汇为1950年的1倍。次年记帐易货停办,进口结汇比上年下降49%。1954年直接易货仅占进口总额的3.3%,进口结汇恢复至1950年的水平。经营外贸私商在香港设有联号,多以自备外汇进口后以出口外汇抵还,银行办理差额汇款,进口无信用证业务。
  1955年成立福建省对外贸易总局,全省进口结算业务集中总局委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计划外进口则委托华润公司办理结算。因此,从1955年开始,本省中国银行机构停止受理进口贸易结算业务,直至1977年止。
  1978年福州中行派员赴中行总行和上海分行学习进口结算业务,并于当年开办该业务。全省进口结算业务集中于福州中行办理。支付方式有信用证、托收和汇款三种。当年进口信用证下结汇318笔,金额533.4万美元。进口贸易地区为港澳和日本。1980年第3季度厦门中行开办进口贸易结算和担保业务。全省进口结汇突破亿美元大关,其中98%是中央外汇。1981年全省进口结汇比上年增长41%,突破2亿美元大关,其中中央用汇占35%;福建省用汇比上年增长77倍,为开放10年来增长最高年份。1982年泉州中行开办该业务。福州中行是年办理进口中密度纤维板成套设备结算,结算金额1000万美元;还为福建省邮电局向日本进口全国首次引进的程控电话设备1万门,开出信用证254.1万美元。1982、1983年进口紧缩,进口结汇数回落至1980年水平。
  1984年福州中行开办对台湾进口贸易结算业务。县体做法是进口方与香港商人签订协议书,银行开出以上述港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台湾商人将货物运至本省沿海海域,进口方派员、派船,经检验无误后接货并出具货物收据(代替提单),香港商人将此收据连同全套单据送香港银行议付,向开证行收款。当年进口结汇比上年猛增2.2倍,达4.43亿美元,其中本省用汇占67%,比上年增长1.4倍,达3亿美元。同期出口收汇3.8亿美元。次年整顿对台进口贸易,比上年全省进口结汇下降13%。1986年又下降25%为2.87亿美元,其中福建省用汇1.24亿美元。同年出口收汇4.82亿美元。
  1986年福州中行率先开办代客外汇买卖2笔,760万美元,以防汇率变动风险。1987年该行又办理代客外汇买卖22笔,3600万美元,客户发展为8家。同年5月厦门中行开办代客外汇买卖业务79笔,882万美元。交易种类有远期、即期和择期3种。货币有西德马克、美元、日元、法国法郎、港元、奥地利先令等。该行还开办人民币信用证业务,金额1106万元,但实务还需进一步完善,故未推广。此外,泉州、漳州中行亦于同年先后相继试办此项业务。
  1987年全省进口结汇数由1985~1986年的负增长,一跃猛增40%达4.01亿元,其中本省进口结汇占56%,与上年比增幅达81%。1988年全省进口结汇又增长43%,达5.77亿美元,为历史最高纪录。
  1978~1988年,全省进口结汇大起大落,平均每年以58%速度递增。同斯出口结汇年增长率为14.94%。
  二、记帐贸易结算
  1958年和1966年我国先后开展对社会主义国家和部分民族主义国家的易货贸易,以扩大贸易、减少付现。此系政府间协定记帐贸易,国家指定中国银行办理该项贸易结算,本省仅福州、厦门两中行办理。
  (一)对苏联、朝鲜、古巴、蒙古和东欧国家协定的贸易结算
  实行协定贸易国家有:苏联、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蒙古等国。其协定贸易帐户称为清算甲帐户,以立即付款为主,托收、汇款方式为辅。一般收取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收取代垫从属费用以托收清算。本省1958年开办该项贸易,收汇554万美元,占当年出口结汇总数的29%。1960年起下降,尤以1962年降幅最大,是1958年的五分之一。1961年增加古巴为协定贸易国。1958~1966年该项贸易结汇占同期出口结汇总额的1%以下,呈冷而不断的情况。1985年复苏。1987年福州中行办理对东欧国家该项贸易项下结算93笔,金额1790.8万瑞士法郎;次年为172笔,2648万瑞士法郎。同期,厦门中行对罗马尼亚和捷克斯洛伐克两国办理记帐贸易结算466.3万瑞士法郎。1988年全省该项贸易结算3114万瑞士法郎。
  记帐贸易结算的货币,50年代以苏联卢布计价结算,汇率固定不变。1969年起对阿尔巴尼亚、越南等国改用人民币计价结算。1970年起至今,对朝鲜、苏联、东欧等国家改用瑞士法郎,并按国际市场价格结算。
  (二)对发展中民族主义国家的协定贸易外汇结算
  我对巴基斯坦、几内亚、阿富汗、埃及、孟加拉、伊朗、塞拉里昂等发展中民族主义国家的协定贸易帐户称为清算乙帐户。其结算方式有信用证、托收、汇款等,并以即期付款信用证由出口方银行审单主动借记为主(对塞浦路斯由进口方贷记)。本省办理该项贸易初有7个国家,至1983年减为5个国家,1986年又减为3个国家,1987~1988年仅有孟加拉和巴基斯坦两个国家。
  协定贸易对外集中开户、集中记帐,中国银行各分行办理该项贸易结算均通过总行清算。该项贸易自1985年复苏,为520万美元,次年增加1倍,之后直线上升。1988年全省协定贸易收汇1778万美元,占全省出口收汇总额2.4%。此后,协定贸易逐渐改为现汇贸易。
  三、国际贸易结算的代理行和使用货币
  国际贸易结算与代理行和使用货币关系密切。确定代理关系和使用货币的前提是国际贸易的规模。发展各类代理行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以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为我对外政治、经济及贸易活动服务。
  (一)代理行
  1950~1962年本省福州、厦门两中行在境外建立代理行关系的仅有港澳地区中银集团13家。1963~1988年代理行关系有发展:
  1.日本、马来西亚
  1963年与日本东京银行、神户银行、富士银行等9家和马来西亚2家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1965年增加日本兴业银行等4家商业银行。1970年增加日本的7家信托公司。至1983年发展为33家,1988年为62家。
  2.西欧国家
  1965年本省拓展对西欧贸易。福州、厦门两中行先后与法国联合银行、英国汉布罗斯银行、西德德累斯登银行等32家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至1977年,发展与西班牙、奥地利、瑞士、瑞典、丹麦、挪威、荷兰等11个国家的139家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3.美国
  1970年,本省根据经贸先行的原则,逐步打开与美国金融界的往来关系。随着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1972年福州、厦门两中行与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运通银行、制造商汉诺威银行等3家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1977年发展为10家,1988年发展为273家(包括分支机构)。
  4.其他地区和国家
  1970年起,随本省对外贸易的拓展,与非洲、大洋州、南美洲等22个国家的62家银行先后建立业务直接往来关系。
  1978年福州中行与世界上98个国家和地区的242家银行的783个分支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1983年代理行关系发展为103个国家和地区的486家银行的1407个分支机构;1988年为153国家与地区的3117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同年厦门中行与79个国家和地区的623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泉州中行为39家;漳州中行为10家;省农行为24家。
  (二)使用货币
  本省国际贸易结算使用的货币,在出口贸易结算方面,1950~1968年使用的货币有英镑、港元、美元等3种。1968年之后,西方外汇市场动荡不定,英镑在国际贸易中的清算中心货币地位削弱。1968年我推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防范以往使用的三种货币汇率变动的风险。1972年对美国3家代理行业务单以人民币计价清算;对日出口贸易结汇除用英镑外,增加外汇入民币结算。福州中行先后分别在法国、意大利、西德、加拿大、荷兰、丹麦、英国、日本、美国等17个国家的90家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便利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开展。
  英镑作为国际贸易清算中心货币地位崩溃以来,本省对外贸易结算陆续增加使用西方主要货至1977年,出口结汇使用的货币有外汇入民币、港元、美元、法国法郎、西德马克、荷兰盾、加拿大元、伊拉克第纳尔、阿尔及利亚第纳尔、意大利里拉、澳大利亚元、瑞士法郎、奥地利先令、日元等14种货币。1987年增加欧洲货币单位。至1988年出口结汇使用上述15种货币,但人民币的使用随着币种的增加而相应减少,.当年外汇入民币的使用不足出口总额的1%。
  在进口贸易结算方面1950~1955年进口结汇使用的货币有英镑、港元、美元3种。1978~1988年使用的货币有港元、美元、日元、西德马克等4种,美元所占比例较大,日元次之。1950~1988年本省进口贸易结汇情况见表3-34。1980~1988年本省中行国际结算业务变化情况见表3-3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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