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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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62
颗粒名称: 一、种类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3
页码: 263-2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外汇贷款的种类,包括浮动利率外汇贷款、优惠利率外汇贷款、三资企业外汇贷款、特种外汇贷款、承包工程外汇贷款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外汇贷款

内容

本省办理外汇贷款,主要是支持在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规定范围内,有外汇来源,并具备还款条件的国营、集体和三资企业,解决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购买设备和短缺物资的外汇资金需要。贷款货币有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法国法郎、日元、港元6种。外汇贷款的项目,在1980年以前,只单一发放浮动利率外汇贷款一种,用于支持生产出口商品企业的技术改造。1981~1984年逐步增加三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三资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买方信贷贷款、特种甲类贷款、特种乙类贷款、优惠利率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等外汇贷款。1985年起又增加贴息贷款、政府贷款以及短期周转外汇贷款、机电流动资金外汇贷款等种类。
  (一)浮动利率外汇贷款
  这是银行按浮动利率计息的贷款,有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及一年期浮动的4种,其利率由中行总行不定期公布。企业向银行借款之日确定的利率,在定期内,都不再变动;过期后,按当时公布的利率水准计息(二)优惠利率外汇贷款
  这是银行在利率上给予相对优惠,低于市场利率的一种贷款。1980年中共中央决定对福建、广东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为支持经济建设,中国银行根据中央精神,对这两省发放的外汇贷款实行优惠政策,利率按年息10%计算。市场利率在年息10%以下时,按实计息,超过年息10%时,对借款单位仍按年息10%计息。随着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进一步实施,中国银行在增加外汇积累的条件下,从1981年起,在国家未实行政策补贴情况下,全面开办了此项贷款。1985年6月优惠利率调整为年息8.5~9.5%。利息差额由中行用收入的外汇利润补贴。
  (三)三资企业外汇贷款
  本省1980年开始对三资企业发放外汇贷款,主要用以支持三资企业开展正常业务的资金需要。贷款的对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中届有权机构批准和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到营业执照的三资企业。贷款种类,一是解决三资企业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短期周转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包括解决其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被在途商品占用资金的结算贷款);二是解决其设备更新改造和购置固定资产需要的固定资产贷款;三是解决其中中方股本资金不足部分的中方股本贷款。三资企业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中行或经中行同意的银行开立了存款帐户;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确有保证,借款时要提供经银行认可的质押品或企业担保。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常年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周转的流动资金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均按浮动利率计息。
  (四)特种外汇贷款
  这是中国银行根据1982年国家有关政策——“中国银行的外汇贷款要给那些利用外汇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确有经济效益,但产品主要供内销,没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创造还款方便条件”的精神,采取灵活变通形式,把外汇调剂和资金借贷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创新的贷款种类。本省于1983年开始发放。这种贷款分为特种甲类外汇贷款和特种乙类外汇贷款两类。特种甲类外汇贷款系借外汇、用人民币还外汇的贷款业务;特种乙类外汇贷款系借外汇、.用外汇,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归还的贷款业务。
  (五)承包工程外汇贷款
  本省1984年开始发放承包工程外汇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在国外建设工程所需的施工机具、施工材料、安装设备、支付洽谈业务所需的费用(包括出国人员参加工程投标、签订合同等费用),以及对外开出保函的额度担保。此项贷款的期限和利率,除在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外,还要求贷款单位每年的用汇要在3年内还清。其利率根据不同的用途按不同的利率计息,用于国外购买承包工程的施工机具、施工材料的价款和费用(包括运费和保险费),按优惠利率计息;用于出具保函的担保,由于不能履约等原因而发生的赔偿,按浮动利率计息。
  (六)贴息外汇贷款
  本省1985年开始发放贴息外汇贷款。主要用于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扶植和发展本省出口轻纺、机电产品及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建设。此项贷款的年利率为4%,贷款的贴息部分报中行总行处理。贴息外汇贷款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福州中行审核后上报国家经委、中行总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综合平衡后,下达项目计划和贴息外汇贷款的指标,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项目贷款。
  (七)买方信贷贷款
  这是银行主要为支持本省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而提供的进口买方信贷贷款。使用进口商品的单位,根据外汇贷款的有关规定向福州中行申请贷款后,在办理进口手续与外商签订进口商务合同的同时,由出口国的银行和中行总行签订相应的信贷协议,明确进口物资的贷款由出口国的银行负责支付。到期由中行偿还出口国的银行。这种贷款只能用于向提供买方信贷的国家购买资本货物或技术,贷款与具体项目相联系,贷款额一般相当于购货总值的85%,按信贷协议规定的利率计息。
  (八)政府贷款
  这是由外国政府向借款国提供的贷款,用以购买其资本货物和引进技术等费用,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税等优惠。本省三明胶合板厂已使用了挪威政府和瑞典政府贷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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