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币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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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5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外币存款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4
页码: 260-2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外币存款情况,本省自民国28年(1939年)12月中、中、交、农四联总处通函四行后,开始举办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及法币折合外币存款业务。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外币存款

内容

本省自民国28年(1939年)12月中、中、交、农四联总处通函四行后,开始举办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及法币折合外币存款业务。民国29年1月1日起,福州、厦门鼓浪屿等地中国银行储蓄分支部办理此项存款,存户得以英、美、法及其他经国家政府核准之外币存入,定期年限2~5年,利率二年周息4%、三年5%、四年6%、五年7%,到期支取本息。如以法币折合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按政府银行外汇牌价折购外币存入,年限3~5年,利率三年周息2%、四年2.5%、五年3%,到期一并付给本息,最高额度以法币2万元折购为限;如存户以票据委托代收各款按0.25%收取手续费。至于外国政府对货币条例如有变更,或对四行在国外存放款项章程有所修改,致影响存户存款时,四行概不负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便利国际间经济交流和吸收外汇资金,根据中行总行各个时期办理外币存款有关规定,1956年10月起境外的企业、团体可以外汇汇存甲种外币存款,境外的个人可以外汇汇存乙种外币存款;国内居民、侨眷仅可存入乙种外币存款;存入外汇暂限英镑、港币、瑞士法郎、印度卢比四种。本省福州、厦门中行指定办理甲、乙种外币存款业务,泉州中行只办理乙种外币存款业务。1960年6月起,华侨、港澳同胞、国内归侨、侨眷、侨生均得以自有外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外汇存入优待华侨外币存款,该项存款于1968年6月起不再开立新户,旧户只取不存。“文化大革命”期间,外币存款业务处于停顿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自1979年11月1日起,随着外汇管理办法的修改,外币存款的对象和范围有所改变,除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外籍工作人员和境外的个人、企业、团体外,国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外汇,经银行同意都可以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此项业务1980年以后在全省中行分支机构全面铺开。1983年1月起中行总行原颁发的各种外币存款章程停止执行,一律按新颁甲、乙种外币存款章程办理。
  一、甲种(单位)外币存款
  此种存款是吸收境内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持有外币或外汇的一种对公存款业务。各国驻华机构、境外的中、外企业和团体、境内的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国境内的机关单位,得以汇入或携入的外汇、外钞(兑换为外汇),以及经银行同意存入的外汇可开立存款帐户。本存款分定期和活期两种。定期存款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4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分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可随时凭存折和支款凭条支取,但不能透支;往来户用支票,不计息,存折户计息,起存金额都是100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其使用范围主要有:(一)汇往中国各地或汇往境外;(二)按公布当日牌价兑换人民币;(三)可转入在存款银行开立的其他外币存款帐户;(四)本单位所属人员需要离境,经银行同意可以酌情售给外钞。
  二、乙种(个人境外户)外币存款
  这是以境外个人为对象的一种外币存款业务。境外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短期来华者、外国驻华人员等,以及按规定允许将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人,可将其汇入或携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和外钞分别开立外汇户或外钞帐户。此项存款分定期与活期两种。定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4档,起存金额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折户,起存金额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三、丙种(个人境内户)外币存款
  这是1984年7月1日增设的以境内个人为对象的一种外币存款业务。主要对象是境内的居民包括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4档,起存款金额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以上乙丙种外币存使用范围是:(一)本息可支取外币,也可以支取人民币,享受侨汇优待(乙种存款还可以兑取外汇兑换券);(二)外汇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银行视库存情况允许支取部分或全部外钞;(三)外钞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丙种外钞户存款汇出境外金额较大时,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四)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携带支取的外币出境,可凭出境证件由存款银行开给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五)存款支取的货币应与原存款货币相同,如兑换其他货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1988年规定外币存款的存款人凡持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港币、法国法郎6种货币均可直接办理存款;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6种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自丙种外币存款章程颁布后,受到广大归侨、侨誊和群众欢迎,1986年储户增长3.75倍,存款余额增长2.89倍。
  改革开放以来,本省办理外币存款业务的机构有很大发展。1988年全省中行办理此项业务的机构网点比1980年以前增加15.5倍,人员增加12倍。在此期间还为主要经营处所配备计息电脑、点钞机等先进设备,并不断推出新的存款种类。1987年1月本省中行首期开办港币有奖定期定额存款,每张存单面额为港币一百元,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以及能立即兑付的外汇票据,可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港币购存,存期一年,不能提前支取,以奖代息在1个月内就发行75981张,吸储759.81万港元(折合97.4万美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为适应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满足广大储户的需要,各专业银行之间实行业务交叉开拓国际金融业务,纷纷举办外币存款。经人行总行同意,厦门工行于1985年1月开办外币存款业务,存款办法主要参照《中国银行丙种外币存款章程》。1986年11月省工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文,委托福州工行鼓屏、南街、仓山、仓前4个储蓄所和莆田市支行、涵江办事处、枧亭分理处、江口、城厢等储蓄所办理外币存款业务。省农行自1986年以来陆续在福州、厦门两地开办外币存款。省建行亦于1988年办理此项业务。至1988年底,本省各专业银行共吸收外币存款余额达5.97亿美元,比1980年增长22.15倍,其中,企业外币存款余额4.76亿美元,个人外币存款余额1.21亿美元,分别比1980年增长18.05倍和145.67倍。1979~1988年全省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企业外汇存款变动情况和全省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个人外币存款变动情况分别见表3-21和表3-2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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