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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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5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外汇
分类号: F830.73
页数: 17
页码: 260-2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外汇情况,分别记述了外币存款、外汇贷款、侨汇、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外汇

内容

第一节 外币存款
  本省自民国28年(1939年)12月中、中、交、农四联总处通函四行后,开始举办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及法币折合外币存款业务。民国29年1月1日起,福州、厦门鼓浪屿等地中国银行储蓄分支部办理此项存款,存户得以英、美、法及其他经国家政府核准之外币存入,定期年限2~5年,利率二年周息4%、三年5%、四年6%、五年7%,到期支取本息。如以法币折合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按政府银行外汇牌价折购外币存入,年限3~5年,利率三年周息2%、四年2.5%、五年3%,到期一并付给本息,最高额度以法币2万元折购为限;如存户以票据委托代收各款按0.25%收取手续费。至于外国政府对货币条例如有变更,或对四行在国外存放款项章程有所修改,致影响存户存款时,四行概不负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便利国际间经济交流和吸收外汇资金,根据中行总行各个时期办理外币存款有关规定,1956年10月起境外的企业、团体可以外汇汇存甲种外币存款,境外的个人可以外汇汇存乙种外币存款;国内居民、侨眷仅可存入乙种外币存款;存入外汇暂限英镑、港币、瑞士法郎、印度卢比四种。本省福州、厦门中行指定办理甲、乙种外币存款业务,泉州中行只办理乙种外币存款业务。1960年6月起,华侨、港澳同胞、国内归侨、侨眷、侨生均得以自有外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外汇存入优待华侨外币存款,该项存款于1968年6月起不再开立新户,旧户只取不存。“文化大革命”期间,外币存款业务处于停顿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自1979年11月1日起,随着外汇管理办法的修改,外币存款的对象和范围有所改变,除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外籍工作人员和境外的个人、企业、团体外,国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外汇,经银行同意都可以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此项业务1980年以后在全省中行分支机构全面铺开。1983年1月起中行总行原颁发的各种外币存款章程停止执行,一律按新颁甲、乙种外币存款章程办理。
  一、甲种(单位)外币存款
  此种存款是吸收境内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持有外币或外汇的一种对公存款业务。各国驻华机构、境外的中、外企业和团体、境内的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国境内的机关单位,得以汇入或携入的外汇、外钞(兑换为外汇),以及经银行同意存入的外汇可开立存款帐户。本存款分定期和活期两种。定期存款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4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分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可随时凭存折和支款凭条支取,但不能透支;往来户用支票,不计息,存折户计息,起存金额都是100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其使用范围主要有:(一)汇往中国各地或汇往境外;(二)按公布当日牌价兑换人民币;(三)可转入在存款银行开立的其他外币存款帐户;(四)本单位所属人员需要离境,经银行同意可以酌情售给外钞。
  二、乙种(个人境外户)外币存款
  这是以境外个人为对象的一种外币存款业务。境外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短期来华者、外国驻华人员等,以及按规定允许将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人,可将其汇入或携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和外钞分别开立外汇户或外钞帐户。此项存款分定期与活期两种。定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4档,起存金额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折户,起存金额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三、丙种(个人境内户)外币存款
  这是1984年7月1日增设的以境内个人为对象的一种外币存款业务。主要对象是境内的居民包括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4档,起存款金额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以上乙丙种外币存使用范围是:(一)本息可支取外币,也可以支取人民币,享受侨汇优待(乙种存款还可以兑取外汇兑换券);(二)外汇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银行视库存情况允许支取部分或全部外钞;(三)外钞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丙种外钞户存款汇出境外金额较大时,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四)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携带支取的外币出境,可凭出境证件由存款银行开给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五)存款支取的货币应与原存款货币相同,如兑换其他货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1988年规定外币存款的存款人凡持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港币、法国法郎6种货币均可直接办理存款;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6种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自丙种外币存款章程颁布后,受到广大归侨、侨誊和群众欢迎,1986年储户增长3.75倍,存款余额增长2.89倍。
  改革开放以来,本省办理外币存款业务的机构有很大发展。1988年全省中行办理此项业务的机构网点比1980年以前增加15.5倍,人员增加12倍。在此期间还为主要经营处所配备计息电脑、点钞机等先进设备,并不断推出新的存款种类。1987年1月本省中行首期开办港币有奖定期定额存款,每张存单面额为港币一百元,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以及能立即兑付的外汇票据,可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港币购存,存期一年,不能提前支取,以奖代息在1个月内就发行75981张,吸储759.81万港元(折合97.4万美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为适应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满足广大储户的需要,各专业银行之间实行业务交叉开拓国际金融业务,纷纷举办外币存款。经人行总行同意,厦门工行于1985年1月开办外币存款业务,存款办法主要参照《中国银行丙种外币存款章程》。1986年11月省工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文,委托福州工行鼓屏、南街、仓山、仓前4个储蓄所和莆田市支行、涵江办事处、枧亭分理处、江口、城厢等储蓄所办理外币存款业务。省农行自1986年以来陆续在福州、厦门两地开办外币存款。省建行亦于1988年办理此项业务。至1988年底,本省各专业银行共吸收外币存款余额达5.97亿美元,比1980年增长22.15倍,其中,企业外币存款余额4.76亿美元,个人外币存款余额1.21亿美元,分别比1980年增长18.05倍和145.67倍。1979~1988年全省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企业外汇存款变动情况和全省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个人外币存款变动情况分别见表3-21和表3-22。
  第二节 外汇贷款
  本省于1977年由中行开始试办外汇贷款,至1979年底贷款余额仅113万美元,居全国第21位。1980年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外汇贷款迅速发展,当年贷款余额达1130万美元,居全国第8位。1981年福州中行下属各地区分行陆续开办外汇贷款业务。此后,全省外汇贷款逐年稳步上升,1984年全省发放外汇贷款13119万美元,相当于前四年的总和。1984年后,各专业银行业务交叉,省工行、省农行、省建行,在福州、厦门的分支机构也先后开办外汇贷款业务。1977~1988年,全省累计发放外汇贷款1280个项目,金额98723万美元,支持了本省经济建设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开展。
  一、种类
  本省办理外汇贷款,主要是支持在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信贷计划规定范围内,有外汇来源,并具备还款条件的国营、集体和三资企业,解决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购买设备和短缺物资的外汇资金需要。贷款货币有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法国法郎、日元、港元6种。外汇贷款的项目,在1980年以前,只单一发放浮动利率外汇贷款一种,用于支持生产出口商品企业的技术改造。1981~1984年逐步增加三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三资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买方信贷贷款、特种甲类贷款、特种乙类贷款、优惠利率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等外汇贷款。1985年起又增加贴息贷款、政府贷款以及短期周转外汇贷款、机电流动资金外汇贷款等种类。
  (一)浮动利率外汇贷款
  这是银行按浮动利率计息的贷款,有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及一年期浮动的4种,其利率由中行总行不定期公布。企业向银行借款之日确定的利率,在定期内,都不再变动;过期后,按当时公布的利率水准计息。
  (二)优惠利率外汇贷款
  这是银行在利率上给予相对优惠,低于市场利率的一种贷款。1980年中共中央决定对福建、广东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为支持经济建设,中国银行根据中央精神,对这两省发放的外汇贷款实行优惠政策,利率按年息10%计算。市场利率在年息10%以下时,按实计息,超过年息10%时,对借款单位仍按年息10%计息。随着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的进一步实施,中国银行在增加外汇积累的条件下,从1981年起,在国家未实行政策补贴情况下,全面开办了此项贷款。1985年6月优惠利率调整为年息8.5~9.5%。利息差额由中行用收入的外汇利润补贴。
  (三)三资企业外汇贷款
  本省1980年开始对三资企业发放外汇贷款,主要用以支持三资企业开展正常业务的资金需要。贷款的对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中届有权机构批准和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到营业执照的三资企业。贷款种类,一是解决三资企业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短期周转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包括解决其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被在途商品占用资金的结算贷款);二是解决其设备更新改造和购置固定资产需要的固定资产贷款;三是解决其中中方股本资金不足部分的中方股本贷款。三资企业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中行或经中行同意的银行开立了存款帐户;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确有保证,借款时要提供经银行认可的质押品或企业担保。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常年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周转的流动资金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均按浮动利率计息。
  (四)特种外汇贷款
  这是中国银行根据1982年国家有关政策——“中国银行的外汇贷款要给那些利用外汇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确有经济效益,但产品主要供内销,没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创造还款方便条件”的精神,采取灵活变通形式,把外汇调剂和资金借贷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而创新的贷款种类。本省于1983年开始发放。这种贷款分为特种甲类外汇贷款和特种乙类外汇贷款两类。特种甲类外汇贷款系借外汇、用人民币还外汇的贷款业务;特种乙类外汇贷款系借外汇、.用外汇,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归还的贷款业务。
  (五)承包工程外汇贷款
  本省1984年开始发放承包工程外汇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在国外建设工程所需的施工机具、施工材料、安装设备、支付洽谈业务所需的费用(包括出国人员参加工程投标、签订合同等费用),以及对外开出保函的额度担保。此项贷款的期限和利率,除在贷款协议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外,还要求贷款单位每年的用汇要在3年内还清。其利率根据不同的用途按不同的利率计息,用于国外购买承包工程的施工机具、施工材料的价款和费用(包括运费和保险费),按优惠利率计息;用于出具保函的担保,由于不能履约等原因而发生的赔偿,按浮动利率计息。
  (六)贴息外汇贷款
  本省1985年开始发放贴息外汇贷款。主要用于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扶植和发展本省出口轻纺、机电产品及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建设。此项贷款的年利率为4%,贷款的贴息部分报中行总行处理。贴息外汇贷款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经委会同福州中行审核后上报国家经委、中行总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综合平衡后,下达项目计划和贴息外汇贷款的指标,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项目贷款。
  (七)买方信贷贷款
  这是银行主要为支持本省企业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而提供的进口买方信贷贷款。使用进口商品的单位,根据外汇贷款的有关规定向福州中行申请贷款后,在办理进口手续与外商签订进口商务合同的同时,由出口国的银行和中行总行签订相应的信贷协议,明确进口物资的贷款由出口国的银行负责支付。到期由中行偿还出口国的银行。这种贷款只能用于向提供买方信贷的国家购买资本货物或技术,贷款与具体项目相联系,贷款额一般相当于购货总值的85%,按信贷协议规定的利率计息。
  (八)政府贷款
  这是由外国政府向借款国提供的贷款,用以购买其资本货物和引进技术等费用,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税等优惠。本省三明胶合板厂已使用了挪威政府和瑞典政府贷款。
  二、主要投向
  (一)支持本省工交企业引进技术和设备,促进其健康发展
  本省外汇贷款投入最多的是电子行业,1980~1988年共发放了126个项目,13757万美元外汇贷款(其中流动资金贷款占70%),占全省外汇贷款总额24%。如福日电视机有限公司,经常使用福州中行外汇贷款。
  轻工行业也是本省外汇贷款支持的重点,共发放80个项目,10924万美元,支持其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青州造纸厂是生产水泥袋用纸的中型企业,原来只能生产每平方米70克低定量高强度普通纸,福州中行于1983年开始发放特种乙类外汇贷款788万美元、人民币配套贷款1425万元,支持该厂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对纸机的关键部位进行改造,使该厂既可以生产原产品,又可以生产伸性纸和半伸性纸,填补了我国纸袋纸品种的空白,是本省最大的特种乙类外汇贷款项目。
  纺织行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绝大部分靠银行的外汇贷款。如支持福州针织染整总厂引进化纤织物后染整设备,福州丝绸厂引进日本喷水织机,厦门化纤厂引进涤纶长丝生产线,龙岩染织厂引进床单大整理设备等。此外,银行还对二轻行业发放98个项目的外汇贷款,支持塑料、皮革、服装、鞋帽、玩具、包装等众多小型企业引进主机、单机进行技术改造。本省近30家塑料厂家使用外汇贷款引进各种注塑、吹塑、发泡设备,全面提高了本省塑料工业的设备技术水平。
  机械行业,共发放27个项目的外汇贷款。主要是支持龙岩空气净化设备厂引进静电除尘设备,南平电线电缆厂引进电缆生产线等。
  冶金行业,共发放4个项目的外汇贷款。如福州中行于1980年10月发放给三明钢铁厂引进西德连铸机项目优惠利率外汇贷款300万美元,期限5年,同时发放配套人民币贷款284万元。该项目投产后,在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和能耗方面起了显著作用。
  建材行业,主要是支持顺昌水泥厂引进年产62万吨硅酸盐水泥生产设备。该项目引进设备的外汇,由福建省投资企业公司向福州中行申请使用澳大利亚买方信贷,1984年签妥引进设备的商务合同后,中行总行即同澳大利亚出口信贷保险公司签署了芷式贷款协议,使用买方信贷3665万澳元,贷款期限为13.5年,贷款综合利率为年息8.8%。
  森工行业,主要支持省林业进出口公司用于投资兴建福州人造板厂引进美国年产5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项目,贷款1350万美元。
  交通行业,共发放16个项目的外汇贷款。如福州市中行于1980年和1981年给省航管局贷款1200万美元,支持航海运输事业的发展。
  (二)支持本省旅游事业,促进商品流通,对外贸易及对台贸易的开展
  本省外汇贷款共支持旅游项目40个,金额1868万美元。主要用于一些宾馆、餐厅的改造兴建和客轮的添置。如福州温泉大厦、外贸中心酒店、厦门悦华酒店等都得到银行贷款支持。
  (三)支持本省劳务出口和对外承包事业的发展
  本省外汇贷款支持劳务出口走在全国前头。早在1980年9月,省二轻厅家具公司前往伊拉克开办家具商店,就向福州中行贷款30万美元。本省对外承包工程的两家主要公司——中国福建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分别从1984年8月和1985年11月起得到福州中行承包工程贷款的支持。
  (四)支持本省三资企业的发展
  1980年8月,福州中行开始对本省三资企业发放外汇贷款。对华侨塑料企业公司与香港客商合并开设的建侨企业公司发放了第一笔中方股本外汇贷款8万美元。此后,至1988年底,本省共发放三资企业中方股本外汇贷款17个项目,发放三资企业流动资金外汇贷款102个项目,发放三资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12个项目,支持了许多三资企业的发展。
  此外,福州中行信托部门利用自有外汇额度,用于支持本省外贸系统企业、华福公司所属企业和工贸、农贸直接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以及一些三项贸易项目的外汇临时周转困难的企业。主要用途是引进必要技术设备等,以支持地方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发展外向型经济。据统计,1984~1986年,共发放外汇额度周转贷款1623.05万美元。其中:支持三明投资企业公司200万美元,省三联电子公司50万美元,福建光华企业公司100万美元,中福公司100万美元,龙溪地区外经委100万美元,省化工建材公司243.05万美元,福州市华福公司700万美元,福州华侨友谊公司30万美元,晋江华福公司100万美元。该项业务1987年起停办。
  1977~1988年全省外汇贷款发放情况和各类外汇贷款历年变动情况分别见表3-23及3-24。
  第三节 侨汇
  本省是全国重点侨区之一,侨汇仅次于广东,居全国第2位。侨汇收入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经济建设的外汇资金,而且有利于平衡国家外汇收支,繁荣侨乡和安定侨眷生活。本省旅居海外的华侨与国内亲属的经济联系由来已久,据晋江县大〓乡《蔡氏族谱》记载:早在明朝嘉靖年间(1521~1573年),旅居菲律宾的华侨就有寄款“买地盖房”及借贷给亲人经商的史实。(①《东南亚华人经济》,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93页。)鸦片战争以后,广大贫苦劳动人民遭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残酷压迫和剥削,大批离乡背井远涉重洋到海外谋生,华侨汇款逐年增加。据光绪三十一年至宣统三年(1905~1911年)的统计,全省侨汇共14342.10万银元。(②郑林宽《福建华侨汇款》,福建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1940年版,第39~40页。)
  民国初期,军阀混战,本省侨乡社会治安混乱,影响侨汇收入。民国元年至民国9年(1912~1920年),本省侨汇都在2000万银元上下徘徊。
  民国7年(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我国与南洋各地交通恢复,华侨经济有所发展,华侨汇款能力增强。民国10年以后,本省侨汇倍增。民国18年发生世界性经济危机,南洋各地也受影响,但因其时银价下跌,华侨回国投资增加,本省侨汇续有上升。民国21年以后,由于南洋市场萧条,影响侨汇。民国25年后,南洋华侨经济好转,侨汇数量又再增加。
  本省侨汇在抗日战争之前,主要由各地民信局经营,国外汇款大多通过外商银行汇入。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政府金融机构加紧对外汇的经营和控制。中国银行是政府指定的经营外汇的银行,承办侨汇已有悠久历史,该行在南洋设立机构前,通过香港交通银行和港商代理转汇。民国25年该行在新加坡、菲律宾、香港设分行,后在马来西亚、印尼的泗水和雅加达、印度的加尔各答、緬甸的仰光、越南等地设经理处,扩大了国外通汇的范围,并在侨乡普设分支机构,由派送员上门分送侨汇。手续简便,解款迅速,取得了侨胞的信任,侨汇日益增多。从此民信局的侨汇绝大部分通过中国银行汇入,扭转了过去由外商银行垄断侨汇的局面。
  民国26年(1937年)厦门中行承顶“合昌信局”执照,可以直接经营海外民信局侨汇业务。民国27年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闽南侨汇中心移到泉州,合昌信局由泉州中行经营,该行成立侨汇组,派人在厦门、安海、石狮等处负责办理派送事务(①见张公量《关于闽南侨汇》,民国三十二年八月版。),沟通了抗日战争期间华侨汇款的渠道。据统计,当时泉州经转本省各地的侨汇民国28年为1.2亿元(法币,以下同),民国29年为2.8亿元,民国30年为3.65亿元。民国31~34年由于日军侵略东南亚,影响侨汇,统计数字不详。抗日战争胜利后,本省侨汇民国35~37年平均每年2000万美元,民国38年仅400万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省侨汇工作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南亚的一些侨居国政府对华侨汇款采取限制与封锁的政策。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障侨眷生活,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根据“便利侨汇、服务侨胞”的方针,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沟通侨汇。1950年1月省人民政府公布《福建省侨汇暂行处理办法》及《福建省管理侨汇业暂行办法》,(1951年2月22日政务院财委会颁布《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后,本省所颁《福建省管理侨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50年4月省人行公布《中国银行侨汇原币存单章程”,发行“美汇”、“港汇”两种币别的侨汇存单。1950年8月15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华侨侨眷福利会议,进一步明确侨汇工作的方针政策。本省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切实贯彻侨汇政策,加强外汇管理,打击外币黑市,执行外汇外钞牌价,举办原币汇款、原币存单、保本保值存单等业务,对当时缓和货币投放,促进侨汇,稳定物价起了一定的作用。1950年12月,由于美国冻结我国资金,中国银行停发“美汇”侨汇原币存单,实行优待侨汇牌价,推行人民币汇款,并于1951年1月18日根据中行总行管理处委托中央邮电部邮政总局代解侨汇合约规定,在本省各地建立银、邮侨汇解付网,便利侨汇解付,侨汇逐渐由沟通到畅通。全国财经统一后,迅速清除了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长期恶性通货膨胀影响,再经过“五反”运动,侨汇黑市投机收敛,金融稳定;同时,侨乡开展“土改”、“镇反”运动,社会秩序安宁,物价比较稳定,侨眷要侨汇的积极性高涨。加上在此期间,东南亚胶锡原料价格上涨,华侨汇款能力也有增强,全省侨汇1952年比1950年增加1761万美元。
  “一五”计划时期,1953~1954年,本省重点侨乡一些干部对侨汇政策不明确,不同程度地出现干涉侨汇的现象。因此1954年与1952年相比,侨汇下降1200万美元左右。1955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指出:侨汇是国外华侨从事劳动所得,用于赡养国内家属的汇款,是华侨切身利益和广大侨眷的生活依靠,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是合法收入,任何人对侨汇的使用不得干涉。按照这个命令精神,本省各地侨乡结合中心工作,广泛宣传,切实贯彻,从而纠正了干涉侨汇的错误。1956年在对私人工商业改造高潮中,本省贯彻对侨批业“维持保护、长期利用”的政策,进一步调动侨批业的积极性,鼓励侨批业发展海外关系,扩大收汇,服务侨胞、侨眷。1957年,本省与广东签订闽粤互委侨汇协议,以加快侨汇解付速度。互委侨汇采取划区清算办法,龙岩、龙溪地区划归厦门中行清算,晋江地区划归泉州中行清算,莆田、三明、南平、宁德地区划归福州中行清算。与此同时,实行《侨汇物资供应办法》。1957年12月下旬起,原委托邮局解付侨汇改为委托侨批业派送或银行自解,以解决侨眷领取侨汇找保的困难。侨批业在派送侨汇的同时结合访问侨眷,进行侨汇户卡片登记工作,发现断汇户则通过代书侨信,代访亲友争取复汇。同时,各地中国银行在侨乡进行典型调查,结合《宪法》公布,开展宣传活动,挖掘侨乡汇款潜力,争取投资、储蓄、建筑、公益事业等大额侨汇。1954~1957年的4年间,全省侨汇基本稳定,大额侨汇增长。据厦门口岸统计,投资储蓄等大额用途汇款占侨汇解付比重,1954年为20.8%,1955年为22%,1956年为24%,1957年为36.5%;晋江地区投资储蓄、建筑公益事业等汇款占当地侨汇解付比重,1956年为27%,1957年为32.5%。
  “大跃进”期间,受“左”的思想影响,不少侨乡也刮起“强迫命令风令”和“共产风”,伤害华侨、侨眷的思想感情和侨乡习俗,侨汇下降。全省侨汇1958年比1957年减少1210万美元。为了扭转这一状况,本省贯彻中共中央的指示,纠正违背侨务政策的做法,银行、侨批业配合当地党政及有关部门召开归侨、侨眷座谈会,并以通信方式和印发宣传品向华侨、侨眷进行宣传,澄清在“大跃进”中产生的混乱思想,引导侨眷做好海外亲人的工作。1960~1961年国家先后实行优待华侨携带行李物品进口免税办法和放宽粮副食品进口免税办法。据厦门中行统计,1962年上半年,通过厦门联运进口及个人携带托运粮副食品达8100吨以上,华侨实际支付价款估计500万美元;有些侨区借口华侨通过香港民信局进口化肥支援家乡农业生产为名,套取侨汇牟利,由于“以物代汇”的影响,造成侨汇急剧下降,该年全省侨汇仅1304万美元。1963年随着对国民经济“调整、充实、巩固、提高”八字方针的深入贯彻,经济形势有了好转,市场供应改善,同时,国家对华侨进口粮副食品实行限量征税办法,加强对进口物资的管理,取缔非法买卖进口物资,打击走私套汇投机活动,促进侨汇迅速纳入正常渠道。由于国民经济形势好转。华侨回国探亲观光增多,许多因寄物断汇的侨户也复汇增汇,侨汇又转入回升。1965年全省侨汇达3964万美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任意查抄侨眷归侨财物,冻结侨户侨汇存款,歪曲华侨关系是反动社会关系,停止侨汇物资供应,许多侨务、侨汇干部受到冲击,不敢抓工作,造成侨汇错乱压现象严重,侨眷、归侨不安心国内生活,申请出境,侨汇再度下降。1967年和1968年全省侨汇收入比1965年分别减少947万美元和913万美元。但由于赡家侨汇一般伸缩幅度较小,所以在1966~1973年8年中,全省侨汇收入仍维持相对稳定的低水平。1974~1975年“文化大革命”后期,社会混乱局面开始有所好转,经济情况也有起色,侨汇由低落又逐渐回升。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为适应侨汇工作发展的需要,厦门、泉州、福州中行分别成立侨汇派送处,专职负责侨汇派送任务。1978年3月国务院侨办发出《关于侨汇物资供应座谈会纪要》之后,本省于同年7月1日起重新恢复了《侨汇物资供应办法》,每百元人民币侨汇供应商品30元,其中由地方供应粮、油副食品10元(粮食20市斤,食油1.5市斤),由商业部专项拨给适销工业品20元。由省统筹安排,银行在解付侨汇时发给等值的侨汇物资供应票,票证面额分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4种。恢复侨汇物资供应办法对促进侨汇增长起到一定作用,全省侨汇1978年达到9017万美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侨汇政策重新得到贯彻落实。广大侨眷从害怕海外关系,害怕侨汇带来政治麻烦,转为主动沟通关系,争取侨汇,因此,又出现了侨汇回升局面。1980年侨汇收入比1965年增长1.5倍。1984年7月起,本省实行3000元以上大额侨汇留成10%的规定,留成侨汇可存入丙种外币存款。过去登门派送侨汇的做法,因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首先在晋江侨区全面改革侨汇解付方式,银行实行通知领款与登门派送相结合的办法(对老弱病残者仍登门派送侨汇),然后向全省推广;对未设中国银行的地(市)县,侨汇统一转委农业银行解付,以减少环节,加快解付,降低成本。1981~1984年全省平均每年侨汇在7000万美元以上。1985年以来,大部分地区的银行实行柜台解付侨汇的办法。1985~1988年4年中,全省平均每年侨汇不到2000万美元,侨汇出现滑波,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外汇牌价与外汇黑市差距大,银行汇款按当时国家牌价每百元港币兑47.58元人民币,而侨胞携入外钞向银行兑换外汇券,再以外汇券在黑市抛售,黑市价格1:1.7人民币,可得到比银行汇款高得多的经济利益,造成“以钞代汇”日益增加。在此期间,逃套汇活动又有所发展,一些投机分子专门在香港揽收截留华侨汇款,然后私带物品或携带外钞到广州、深圳高价出售牟取厚利后,勾结内地不法分子在侨乡地下抵解侨汇。
  本省各个历史阶段侨汇的增减变化,与国内外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密切相关,特别是1985年以来,“以钞代汇”大量增加,走私套汇严重,相当一部分侨汇渠道改变。因此,从银行统计数字分析,各个时期侨汇升降不一;但从侨汇渠道改变情况分析,本省侨汇仍逐年有所增加。据晋江外汇管理局、泉州中行在1985年初对晋江县的抽样调查,华侨、港澳同胞回乡人数35717人,携入外币现钞折合港币2.72亿元,携人外钞流向,除向银行兑换成外汇券外,不少通过黑市倒卖,重新倒流港澳地区。据全省发行外汇券的统计分析:1983年发行8234万元,比1982年增长63.18%;1984年发行1.76亿元,比1983年增长114.2%;1985年发行2.41亿元,比1984年增长36.53%。外汇券发行额逐年大幅度增长,除其中部分是属于旅游外汇正常收入增加的因素外,大量都是侨汇改道携入外钞引起的。1905~1938年本省华侨汇款情况、1950~1988年本省侨汇收入情况和各地区所占比重变化情况分别见表3-25、3-26、3-27。
  第四节 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
  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是不属于对外贸易结算范围以内的外汇收入。如劳务外汇收入、旅游外汇收入、侨汇收入等。本节只记述劳务外汇收入和旅游外汇收入。
  一、劳务外汇收入
  劳务外汇收入主要由对外劳务合作和承包工程两大部分外汇收入构成。
  1980年本省进入国际劳务市场后,当年完成合同金额7%计8万美元,净收入5万美元。次年该项净收入为上年的3倍多,达16万美元。1983年增至109万美元,为上年的2.9倍。同年11月,经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福公司),负责全省对外劳务合作和承包工程业务。1985年该项净收入比上年翻一番,达202万美元。1980~1988年本省劳务合作净收入外汇平均每年以82.5%速度增长,累计达1843万美元。
  1981年本省首次涉足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当年完成100%合同金额,外汇净收入1万美元。1985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中国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经经贸部批准,该公司经营利润所得,5年内不上缴国家,留作公司发展基金。其外汇收入,经省外管局核定限额外汇,可存入福州中行现汇帐户;超限额部份外汇则须办理结汇,但给予全额外汇留成。当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达1324万美元,首次超过劳务收入。外汇净收入为1981~1984年总和近7倍。据统计,1981~1988年,对外承包工程外汇净收入达1208万美元。1980~1988年本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外汇收入基本情况见表3-28。
  二、旅游外汇收入
  旅游外汇收入是由旅游部门和旅游商品两大部分外汇收入构成。旅游部门收入是指经批准可收取外汇券的旅行社、各地的旅游部门、公司及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接待外宾的旅馆、宾馆、饭店、俱乐部等所收的住房费、餐费、导游费、交通费、咖啡、酒巴间等外汇向银行办理结汇的外汇兑换券、外汇支票等收入。旅游商品收入指为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供应商品的外汇收入,包括友谊商店、轻工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的收入和寄售代销业务的盈利收入;国际机场、港务局附设的小卖部、餐厅和劳动服务的收入。
  1976年全省旅游部门收入外汇为22.4万美元,1977年猛增14倍,达316万美元,1978年又出现负增长,降幅达63.451。随后徘徊不前或低增长,至1985年方超过1977年达356万美元。此后该项外汇收入逐年上升。至1988年达898万美元,为上年的2倍多。1976~1988年本省旅游部门外汇收入为3928.9万美元,占旅游外汇收入的41%。
  1980年本省的旅游商品服务项目外汇收入为148万美元,超过当年的旅游部门外汇收入。至1986年突破千万美元大关,达1064万美元。次年则下降50%。而1988年则又大幅度上升,达1865万美元,为上年的2倍。1980~1988年,本省旅游商品外汇收入共计5446万美元,比同期旅游部门收入总和3928.9美元还多1518万美元。
  旅游外汇收入,1976~1988年平均每年以124.57%速度增长。1987年10月,台湾当局开放台胞大陆探亲,当年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旅游人数比上年增加近一倍。1988年猛增10倍,达181813人次,占当年旅游总人数的32.6%。全省旅游外汇收入比上一年增长108.84%。1976~1988年本省旅游外汇收入及构成情况见表3-2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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