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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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53
颗粒名称: 三、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分类号: F832.4
页数: 1
页码: 2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情况,1987年省人行在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帐务处理规定时指出,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企业,应该以其自有外汇作抵押。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内容

1987年省人行在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帐务处理规定时指出,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企业,应该以其自有外汇(含境外借入的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及“三资”企业外汇等)作抵押。地(市)人行统一管理外汇抵押贷款的人民币资金,各地(市)行编报年度计划并在省人行下达的外汇抵押贷款额度内掌握发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同时,各行应将核定的贷款额度通知同级外汇管理分局,各分局在同级人行计划部门安排的资金额度内审批贷款。抵押外汇入民币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发放贷款时,单位抵押的外汇存入专户,收回贷款时,将抵押外汇划回单位原帐户,对于贷款逾期15日后,抵押单位仍未赎回的抵押外汇,归入行总行所有,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在宽限期满后次日委托中行将该项抵押外汇上划给外汇管理总局的存款专户,并通知原抵押单位。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人民币贷款与用作抵押的外汇互不计息。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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