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专项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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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4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专项贷款
分类号: F832.4
页数: 5
页码: 252-256
摘要: 本文记述福建省专项贷款情况,本节所记专项贷款专指人民银行为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经济发展需要而开办的政策性较强,具有专门用途,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专项贷款

内容

本节所记专项贷款专指人民银行为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经济发展需要而开办的政策性较强,具有专门用途,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省作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省份,1979年起,先后开放了厦门经济特区、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厦、漳、泉闽南三角地带。省人行为促进特区、开发区及闽南三角地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港、澳、台胞和外国厂商来闽投资办企业,于1981年开办厦门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1984年,又开办福州马尾经济开发区开发性贷款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1986年,省人行为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集居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根据总行规定,开办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此外,还开办一些政策性强的国家与地方急需开发的项目贷款。1987年4月,省人行贯彻人行总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了实施细则。细则规定,本省办理的专项贷款,是根据总行下达的专项信贷资金安排的。申请专项贷款应具备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省或地(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备开工条件,即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和消防措施可靠;项目投产后原材料有来源,能源供应有保障,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落实了占投资10~30%的自筹建设资金和投产后所需的30%铺底流动资金;落实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对于以税前利润,减免税收或用应解缴有关部门的其他收入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证同意;贷款应有相应的经济能力的法人担保,或有相应的资产、有价证券作抵押。贷款的期限,从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般为1~3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厦门经济特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贷款可适当延长。专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专项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地(市)人行在省人行下达的专项贷款额度严格控制,并按照信贷政策、原则、突出重点,认真审批。审定专项贷款的方式有三:人行评审定项,与借款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人行承担经济责任;人行和专业银行共同评审定项,共同提供贷款或由人行全部提供贷款,委托专业银行发放,人行、受托行和借款单位三方签订合同,人行和专业银行同承担经济责任;专业银行评审定项,人行同意后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协议提供贷款,专业银行发放并承担经济责任。人行委托专业银行办理专项贷款的手续费,按专项贷款利率,实行利差补贴办法计付,人行承担经济责任的,利差为0.3‰;人行与受托行共担经济责任的,利差为0.6‰;受托行承担经济责任的,利差0.9‰。利差补贴在人行按结息期向受托行计收利息时扣除。
  至1988年,本省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余额达10.61亿元。这对增强本省经济发展的后劲,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现代化经济建设,起了积极作用。1985~1988年福建省专项贷款发放情况见表3-19。
  本省办理的专项贷款主要种类有:
  一、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1985年3月开始,省人行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购买国家批准的外汇额度及其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此项贷款。企业购买外汇额度须经省有权批汇部门批准,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确实不足,需要由人行贷款解决一部分的,应向人行各地(市)分行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委托有关专业银行按人行总行的规定条件和利率发放。贷款期限一般3年,最长5年。除明确规定由人行提供资金发放购买外汇入民币贷款外,其他购买外汇所需人民币贷款,按各有关规定由专业银行自行安排资金,并按人行总行的规定直接发放。
  针对各地使用外汇渠道多、银行掌握发放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难的问题,1985年5月24日省人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明传电报《关于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发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专项贷款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中指出,今后凡由国家安排的福州市扩权外汇和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购汇入民币贷款,将由总行逐项下达专项贷款指标;银行对企业发放此项贷款时,应按项目严格控制在购买外汇入民币总额度50%之内;对非国家安排的外汇额度,人民银行不发放专项人民币贷款。6月8日,省人行又就总行5月11日明传电报中“各专业银行一律不得办理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专项贷款”作了补充说明:通知规定的国拨专项外汇所需的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专项贷款,各专业银行一律不得办理;凡是年初已列入各专业银行当年技术改造贷款计划之内的购买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仍由各专业银行按计划继续办理,并按贷款用途、性质分别统计在有关项目内。至1988年,全省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余额达8465万元,比1985年增长80.1%。
  二、扶贫专项贴息贷款
  国务院1986年起决定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0亿元专项贴息贷款,扶持22个省、自治区的重点贫困县发展商品生产,解决群众温饱问题。1987年2月9日,省人行、省农行在贯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时指出,扶贫贴息贷款目的是支持省定的17个贫困县开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脱贫致富,不得用于赈灾救济和无偿还能力的经营项目。贷款额度先由农行根据贫困县经济开发规划和资金分配原则提出控制数,经省扶贫办同意后逐级下达发放,未经省人行批准,不得突破。县农行在上级行批准的专项贴息贷款额度内和开发项目计划内认真审查,按项目用途、进度分期向县人行借款。各地农行要确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坚持信贷原则,确保贷款安全、周转、有效益。专项贴息贷款的分配,根据总行下达的借款额度通知书,由省农行提出控制数,经省扶贫办同意后,再由省人行下达各地发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当年未放额,允许跨年度使用。各行处根据批准的项目、权限,自主审查,择优发放。借款户必须执行借款合同,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效益,按期归还。农行严格执行贷款责任制度,严禁以贷谋私。农行同人行、扶贫办、财政部门配合,定期检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解决。专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利率优惠,利差由财政部门补贴,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统一结算。
  三、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1987年省人行在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帐务处理规定时指出,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企业,应该以其自有外汇(含境外借入的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及“三资”企业外汇等)作抵押。地(市)人行统一管理外汇抵押贷款的人民币资金,各地(市)行编报年度计划并在省人行下达的外汇抵押贷款额度内掌握发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同时,各行应将核定的贷款额度通知同级外汇管理分局,各分局在同级人行计划部门安排的资金额度内审批贷款。抵押外汇入民币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发放贷款时,单位抵押的外汇存入专户,收回贷款时,将抵押外汇划回单位原帐户,对于贷款逾期15日后,抵押单位仍未赎回的抵押外汇,归入行总行所有,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在宽限期满后次日委托中行将该项抵押外汇上划给外汇管理总局的存款专户,并通知原抵押单位。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人民币贷款与用作抵押的外汇互不计息。
  四、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本省于1986年开办这种贷款,用于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17个贫困县加快发展经济,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开发性建设项目,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至1988年贷款余额达2849万元。
  五、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此项贷款根据本省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基建和技改项目。其中用于规定的能源、交能、原材料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其余均按固定资金贷款利率。地方经济开发贷款的审批权限、技改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人行审批,报省人行备案;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地(市)人行进行可行性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人行审批;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人行会同地(市)人行进行可行性调查后审定。基建项目由省人行指定地(市)人行进行可行性调查后报省人行审批,或由省人行会同地(市)人行进行可行性调查后审定。地(市)人行审批的专项贷款项目,在省人行切块下达的贷款额度内掌握发放;省人行审批的基建项目,由省人行专项下达贷款额度。至1988年,全省地方经济开发贷款余额达7.09亿元。
  六、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此项贷款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厦门经济特区的开发规划,在总行下达的贷款额度内,重点用于开发资源、引进先进技术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其中土地开发、基础设施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至1988年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余额达1.26亿元;经济开发区开发贷款余额达1.05亿元。
  本省的专项贷款,主要投向支持全省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建设,投向老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研制开发新产品,投向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交通、通用厂房、电力通讯、给排水、服务生活设施等基础工程建设,经济效益显著。
  1980年,发放专项贷款10476万元,支持181个项目建设。当年,有64个项目竣工投产,新增产值9359万元,利润1623万元,税金1122万元,创汇638万美元。三明印染厂污水处理和印花车间更新改造项目,1980年发放专项贷款120万元,当年投产,新增产值1336万元,利润277万元,税金87万元,这一年该厂还了贷款40万元。南平化工厂“乙炔炭黑”项目,1981年发放专项贷款35万元,当年7月就交付使用,新增产量1720吨,产值516万元,利润86万元,税金52万元。省制糖工业公司,1981年发放专项贷款65.7万元,1983年10月投产,当年增加利润26万元,创汇113万美元,按期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
  1981年10月起,厦门市湖里工业出口加工区2.5平方公里动工建设,本省银行发放专项贷款2.2亿元(占该区一期总投资额的70%),使工业出口加工区内土地平整、道路修筑,通用厂房建设、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公用配套工程以及行政服务、职工生活设施等项目顺利进展。
  1980~1983年,本省银行累计发放专项贷款3.59亿元,共支持670个重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四年累计实现产值10.57亿元,增加利润1.06亿元,税金0.97亿元,创汇0.69亿美元。
  1984年3月,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中外合资中国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总投资6600万元(后调整后7385万元,外汇800万美元),设计能力为年产15万吨优质线材钢。1985年起,省人行分三年发放贷款3905万元予以支持,该项目于1987年4月建成投产,每年产值11928万元,利润1052万元,创汇286万美元,至1988年底已还贷款600万元。
  寿宁县麻竹坪电站是本省重点扶贫项目,于1984年由省计委批准建设,总投资996万元,装机容量为8800千瓦,1986年起,省人行分三期发放贷款630万元,项目于1986年初建成交付使用,年发电4900万千瓦小时,当年就收回贷款40万元,这个项目的建成,改变了寿宁县工农业生产低下的状况。
  1985年,省人民政府决定扩建福州至马尾公路,总投资6000万元(后调整为7880万元),公路全长19.36公里,双线隧道3045米。1987年10月竣工通车。省人行1985~1988年分期对该项工程发放专项贷款5500万元。至1988年止,已经归还贷款500万元。这不仅对加速改革开放步伐,改善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有重要意义,而且每年能为国家间接节约资金1000多万元。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福建顺昌水泥厂,1985年省人民政府批准破土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为年产525#硅酸盐水泥62万吨,1987年起,省人行分三期发放贷款7264万元予以支持,已部分投产,对地方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1985~1988年,本省银行对955个项目发放专项贷款16.77亿元。其中,投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项目的6.28亿元,投向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制开发的3.25亿元,用于购汇入民币贷款2.2亿元,用于支持引进台、外资项目的配套资金1.19亿元,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和沿海突出部地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0.68亿元。这些贷款对本省经济发展后劲的增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都有重要意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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