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营农业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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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46
颗粒名称: 二、国营农业贷款
分类号: F832.4
页数: 4
页码: 246-2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国营农业贷款情况,此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实行体制改革、支持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支持购置机械设备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国营农业贷款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本省开始试办国营农场。当时全省只有18个小型农场,职工300多人,耕地3100多亩,规模小、经营单一,属于试办性质。省人行为支持国营农业事业的发展于1950年发放贷款1.62万元,当年基本收回,年末余额200元。次年,扩大贷款,年末余额达107万元。
  1954年,省人行根据华东区人行指示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国营农场贷款办法》,规定贷款对象为本省农垦系统的国营农、牧场;贷款用途分为:生产贷款、大修理贷款和临时贷款三种;贷款期限:生产贷款不超过一年,大修理贷款当年归还,临时贷款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为月息4.65‰。
  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和《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贯彻,本省国营农场迅速发展到73个,经营规模有了扩大,共拥有耕地面积45639亩。人民银行对国营农场的贷款规模也相应扩大。1956年末贷款余额为154万元,比1951年末增加44%。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国营农场的流动资金(包括定额与超定额)统一由银行贷款解决。因此,本省银行对国营农场的贷款大大增加,1958年末贷款余额410万元,比上年末(95万元)增加331.6%。
  1961年,中央改变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国营农场流动资金的80%由财政部门拨款,其余20%由银行贷款解决。是年银行贷款余额也由上年的638万元降为399万元。
  1962年3月,省人行为贯彻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坚持银行和财政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针对国营农场的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界线不清问题,对国营农场贷款作出“二贷、四不贷、四停贷”的明确规定。“二贷”是:对因季节性关系生产费用支出超过定额流动资金者,以及因预防或抢救自然灾害采取紧急措施和在收获季节及时抢救农作物所需要的临时性资金,可以贷款。“四不贷”是:经常性需要的定额内流动资金;企业投资基建,购置固定资产;企业发放工资、上缴利润、纳税、支付职工福利、预付货款和其他非生产性开支;不属于国家计划供应及国家有计划调剂的生产资料而盲目向自由市场采购的生产资料用款,均不予贷款。“四停贷”是:对不按国家计划,盲目生产造成资金困难的;不按国家计划交售农副产品或物资积压过多以致资金周转困难的;贷款没有物资保证的;亏损企业在两个月内财政不拨补,从第三个月起,银行即停止对其继续贷款。执行上述规定后,本省国营农垦事业继续发展。到1966年止,全省已办起国营农、牧、茶场143个和1个乳品厂,拥有土地270多万亩,每年生产粮食1.4亿多斤,上缴商品粮2000多万斤以及大批猪、禽、蛋、水果、茶叶、烤烟、糖料等产品。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营农垦事业遭受严重摧残,制度被破坏,管理削弱,职工积极性受挫,企业亏损严重。银行贷款数量不多。1976年末余额仅106万元。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国营农垦事业开始复兴。一些在“文革”期间停办的国营农场于1979年先后恢复,还创办了本省第一个农工商联合企业——福州国营优山茶果场。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本省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生产迅速发展。据统计,1988年全省农垦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3084元,比1978年的1042元增长1.96倍;工农业总产值2.40亿元,比1978年增长2.94倍;盈利1803.28万元,比1978年(亏损399.3万元)扭亏增盈2202.58万元,1979~1988年十年来共上缴国家税金1.02亿元,超过国家对农场的投资2.31倍。
  与此同时,本省各级农业银行在“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这个发展农业方针的指导下,积极支持国营农垦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进行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投入大量贷款。据统计1980~1988年末,全省农行共发放国营农业贷款15.31亿元,收回12.51亿元,年末余额由1979年末的191万元增至1988年末的28323万元,增加147倍。此项贷款主要用于:
  (一)支持发展多种经营
  银行在国营农场实行财务包干,落实生产责任制以后,扩大了贷款范围。对国营农业企业、企业内联合体、企事业兴办的农、林、牧、渔场、农业企业兴办的饮食、照相、修理等服务行业及其为职工服务的消费合作社等都给予贷款。1982年,全省发放给国营农业企业各水利工程购买鱼种、鱼苗贷款150万元,发放茶、果生产资金贷款90万元。
  (二)支持实行体制改革
  1983年,中共中央提出国营农场要办家庭农场。1984年,中共中央再次强调:“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省农行贯彻执行中央精神,并根据总行1985年3月颁发的《国营农场职工农场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对国营农(林、牧、渔)场兴办的各种家庭农场,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都予以贷款支持。贷款用途范围包括农、工、商、运输、服务业的生产费用、生产设备和开发性贷款,以及用于购买口粮、治病、建房等生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地3年,最长不超过5年;开发性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5年。
  1985年本省国营农场全面推行家庭农场,“大农场套小农场”成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到1988年止,全省国营农场办有各类职工家庭农场21041个,1988年纯收入5320万元,比1987年增长24.1%。与此同时,全省农行共发放家庭农场贷款3840万元,收回2462万元,余额1378万元。
  (三)支持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
  本省各级农行根据国务院转发《关于尽快把国营农场办成农工商联合企业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执行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重点地运用贷款支持了以国营农(林、渔)场为主体的开发利用当地资源的联合企业。到1988年全省农垦系统共有企业545个,其中由农场办的工业企业253个、商业221个、建筑业13个、运输业53;从事第二、三产业职工14601人,比1978年增加9945人,增长2.14倍,创造产值1.8亿元,利润2062万元,农垦企业的农、工产值比重已从1978年的58:42变为1988年的36:64。
  (四)支持购置机械设备
  省农行为支持国营农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能源建设以及商品粮基地建设、开荒、农机具配套等,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此项贷款主要用于老企业为提高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和综合利用等填平补齐的项目,按照“择优扶植,区别对待”的原则,首先支持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5年,对栽培多年生经济作物的种植业最长不超过7年。
  据统计:1980~1988年,全省农行共发放国营农业中短期设备贷款8064万元,收回3961万年末余额4105万元(包括1979年末结转余额2万元)。主要贷款项目如:1981年对漳浦大南坂农场红糖厂贷款30万元,用于添置设备,扩大榨糖产量从日榨50吨甘蔗扩大到日榨200吨;贷给同安养鸡场4万元,用于发展加工饲料;贷给崇安茶场50万元增添设备,使茶叶产量从年产3000担提高到5000担;1985年贷给尤溪县清印溪水电站工程设备款330万元,1986年贷给福州市第二乳品厂145万元,用于引进丹麦乳品生产线扩大乳品生产等等。
  (五)支持技术改造
  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通知:“自1985年起,对部分国营农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由中国农业银行发放贴息贷款。贷款额度由国家确定,银行负责发放。利息由国家经委掌握的技术改造经费中补贴。”省农行经过一段时间准备,于1985年9月布置《技术改造贴息贷款暂行办法》,开始办理此项贷款。据统计:1985~1988年,全省农行共发放国营农业技改贴息贷款616万元,收回406万元,余额210万元,主要贷款项目如:1985年贷给福州农工商茶厂50万元,改进加工设备,使该厂曾获部优称号的优质茉莉花茶年产量由1.5万担提高3万担,年产值900万元;对尤溪、顺昌、南安、长泰、连城等县的林果场贷款50万元,用于安装果园、苗圃内的喷灌设施,以提高柑桔等水果产量;对晋江、惠安等县水产场贷款68万元,以增产对虾、镘鱼等出口创汇水产品等等。
  全省人、农两行自1951~1988年发放国营农业贷款历年余额见表3-17。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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