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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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贷款
分类号: F832.4
页数: 18
页码: 235-2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农业贷款情况,农业贷款按贷款的对象划分为个体与集体农业贷款、国营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三种。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农业贷款

内容

农业贷款按贷款的对象划分为个体与集体农业贷款、国营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三种。
  个体与集体农业贷款在民国23~33年(1934~1944年)期间,本省各家银行共发放国币9798万元。此后,因通货膨胀,贷额虽有增加,但每户贷款币值大大下降。如民国35年每户贷款四五千元,可购大米20余市斤,民国36年每户贷额不足买米2市斤,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9~1934年),闽西工农银行曾在龙岩苏区发放农贷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但为时短暂,后随红军长征而结束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人行于1950年春,第一次发放农贷大米758万斤,用以帮助贫困农民购买春耕生产资料和春荒口粮,贷户82912户,平均每户贷额大米91.5斤。此后,每年均有发放此项农贷,贷额逐年增加。据省人行和省农行统计,自1950~1988年累计发放人民币135.14亿元。其中1988年发放26.84亿元,按全省农业人口2368.6万人计算,平均每人贷款113.33元,可买大米188市斤,比解放前和解放初期发放农贷数额大大增加。解放以来,本省历年发放的个体与集体农业贷款,对恢复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以及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都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营农业贷款在解放前仅对个别农业机关和农业学校有少量发放,为数微不足道。1950年,本省开始试办国营农场,当年人民银行即对试办农场发放贷款1.62万元。此后,每年均有贷款,但因国营农场生产资金时而由财政拨款,时而由银行贷款解决,历年贷额升降不一。“文化大革命”期间,本省国营农场遭到严重摧残,亏损严重,银行贷款也相应减少。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营农垦事业复兴,银行发放大量贷款支持国营农场进行体制改革,发展多种经营和外向型经济。贷款余额由1979年末的191万元增至1988年末的2.83亿元,年均递增74%。全省农垦企业工农业总产值1988年达2.4亿元,比1978年增长1.94倍。
  乡镇企业是本省解放后的新生事物。在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有不少公社和生产大队自办小化肥、小农具等工厂,当时称为“社队企业”。1960年大部分社队企业下马。1979年开始复兴。1984年3月起,改称为“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有了长足发展。据统计,自1980~1988年,全省农业银行对乡镇企业共发放贷款73.32亿元,其中1988年度为20.42亿元,比1980年的6580万元增长30倍,年均递增率为53.63%。同期,全省乡镇企业总产值由1980年的16.83亿元增至1988年的164.14亿元,年均递增率为32.93%。乡镇企业产值占社会总产值的比重由1980年的7.48%上升到1988年的23.79%,成为本省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上述人、农两行历年发放的农贷,由于主、客观原因,难免有一部分收不回来,以致资金沉淀,影响周转。因此,每隔一段时期,必须进行清理。清理方法首先是查清内部帐务,做到帐帐相符。在此基础上,对已到期的欠款,分别不同情况,能收回的坚决收回,不能收回的,根据政策规定应减免的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予以展期缓收或以呆帐报损。本省自1950年开始发放农贷至1988年为止,历经四次清理,克服种种收贷困难而报损农贷资金仍高达10925万元(其中包括补贴信用社豁免部分2119万元)。除去补贴信用社豁免部分外,银行实际农贷呆帐和豁免共计8806万元。由于农贷的减免报损,影响此后收贷,所产生思想和工作上的后遗症是严重的。
  实践证明,减免贷款违背信贷原则,也不符合资金运动的固有规律,副作用很大。这是金融工作一个值得记取的教训。
  一、个体与集体农业贷款
  民国时期,本省农民受封建地主、富商豪绅、高利贷者重重剥削,土地大量兼并,占全省人口5%的地主富农却拥有全省36%的耕地。农民缴纳田租高者水田每亩租谷300斤(赋税在外)。高利贷实物利息高达50%。农民终年辛劳所得,除缴租纳税和偿还高利贷外,难以温饱,无力投入再生产。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银行虽有发放农贷,但为数甚微,无济于事,以致农村经济日趋凋零,民不聊生。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民国19年(1930年)3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建立后,发展革命根据地经济,发行货币,调剂金融,保护工农利益,由工农群众自已集资筹办的闽西工农银行于同年11月在龙岩县成立,即在龙岩、永定、上杭、长汀等县苏区对合作社和农民发放贷款,支持生产,调剂粮食,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该行贷款利率一般为月息一分(对个人贷款),低的仅为六厘(对合作社)。这对帮助农民摆脱高利贷剥削,对苏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纸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1934年10月红军长征北上,该行随之结束业务,当时尚有农贷余额16559元。
  民国23年(1934年),福建省政府组织农村金融救济处,对本省15个县的农村发放农业贷款239510元。次年改由中国农民银行发放。此后,随着金融业和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陆续有中国农民银行,福建省银行、福建省合作金库、各县合作金库、福建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等几家机构发放农贷,而以中国农民银行为大宗,贷额亦逐年增加,据统计民国23~33年各行、库共发放农贷9798万元。民国时期本省历年发放农贷数和各发放农贷机构农贷余额比重情况见表3-14及3-15。
  当时本省农业贷款种类大致分为:农业生产贷款、农田水利贷款、简易农仓储押贷款、扶植自耕农贷款、冬耕贷款、特产贷款(包括糖、笋、纸、油、渔等)等。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农会会员;至于农民个人需要借款必须通过合作社转借。其时全省农贷总额与全省农村实际需要贷款相差甚远。据福建省农业改进处1942年调查,全省举债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3.5%,借款来源绝大部分为私人高利贷,占总债额的81.30%;其次为向合作社转借占9%;群众“合会”互助占6.6%;银行贷款仅占3.1%。又据《连城文史资料》载:“连城县农会会长曾长禄在民国35年(1946年)召开的连城县第三次参议会上提案称:‘本年农贷规定每人只可借四五千元之谱,际兹百物高昂,四五千元只能买米二十余斤或猪肉数斤而已,区区之数无济于事’……”又载:“福建省政府于民国36年5月向国民政府社会部申请增拨本省农贷款额电报中称:‘……以四联总处核定本省今年普通农贷总额27.98亿元,分配给全省合作社社员693307人及农会会员359968人,人均2600元,不足买米2市斤,以此区区之数,实不能发展农业生产’……”。
  根据上述,当时全省合作社社员及农会会员总人数105万人,仅占全省总人口1182万人的8.88%,与全省实际借债农户占总农户数63.5%相比,农贷覆盖面很小。再则当时的合作社、农会组织大都被地主豪绅所把持,政府发放的农贷,一经他们之手往往被挪用作高利贷资本,贫苦农民所得实惠微乎其微。
  民国时期的利率,在民国24年(1935年)一般为月息8‰,以后逐步提高,至民国28年为年息8~15%,民国37年1月为息70~100%。此后因通货恶性膨胀,物价一日数涨,农民拒用国民政府纸币,农贷已无实际意义而停贷。
  本省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农贷工作,把它作为贯彻执行“帮助贫困农民发展生产,巩固工农联盟”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1949年8月,省人行成立伊始,即在业务室下设合作股,具体办理农贷工作。同年11月合作股扩充为农村工作部。12月,派出农村工作组,在闽侯县义序乡和松鼓乡进行农村生产情况调查和发放农业贷款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制订了《福建省1950年上半年农贷计划》和《农贷发放处理手续》,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50年1月21日部署各地执行。该年上半年发放农贷计划为大米1000万市斤,用以帮助农民恢复生产。自1950年3月初开始至4月中旬全省发放完毕,做到不误农时,共有52个县市的82912户农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3.7%),借到农贷大米7585490市斤(户均91.5斤),用于购买种籽、化肥等春耕生产资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本省第一批发放的农贷。当时本省农村基层人民政权和人民银行的农村基层机构均未普遍建立,剿匪、土改尚未完成,农贷只能在条件较好的乡村重点发放。贷款分配以贯彻阶级路线和生产观点为原则,贫农户贷额占总贷额的71.93%。贷款用途以购买化肥比重最大,占总额的50.41%。此次发放农贷还结合生产中心,帮助有困难的农民发展生产,宣传农村政策,树立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对巩固基层政权和工农联盟都起了积极作用。
  1950~1952年,农村土改完成之后,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加上人民政府加强农贷工作领导,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农业总产值以年均15.5%的速度递增,农业生产迅速恢复。与此同时,对沿海地区由于口岸被封锁,不能出海捕鱼而发生生产、生活困难的渔民,发放“渔业贷款”。1950年在霞浦、连江、平潭、海澄(今属龙海县)、厦门五县市共发放渔贷实物大米147374市斤和人民币147620万元(旧币),帮助3949户渔民解决困难。1951年再发放渔贷13亿元(旧币)。据1952年统计,通过发放渔贷帮助渔民修补渔船5012艘、渔网28928张,购置大小渔具155435件,以恢复渔业生产。
  在“农业合作化”期间,银行发放大量贷款,支持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1955年5月,省农行第一次建立后,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部和人行总行的指示,于同年9月开始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贷款的对象是贫农和个别生产资金仍很缺少的新中农、老中农中个别下降为贫农的,以及入社的其他劳动人民经济上处于贫农状况、缴纳股份基金确有困难者。贷款用途仅限于解决缴纳股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贷款利率为月息4‰。贷款期限一般为五年,个别有困难者可延长至七年。全省银行根据“多缺多贷,少缺少贷,不缺不贷”的原则,到1957年底止,共发放此项贷款2400万元,基本上满足了全省贫农入社缴纳股金的需要,不但鼓舞了贫农走合作化道路的信心,也解除了中农对入社的顾虑,加强了中、贫农的团结,树立了贫农优势,促进了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与此同时,银行为适应形势需要,贷款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至1956年全省已有信用合作组织4330个,实现了一乡一社,为开展农村金融工作创造了条件。
  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迅速发展,绝大部分的贫农都已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对贫农中的少数极贫户,除了贷给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帮助其解决缴纳股金以外,再发放“极贫户贷款”,以解决其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对极贫户除发放极贫户贷款外,对其以前旧欠过期贷款如归还有困难的可以缓期归还,对旧欠利息可酌情减免。极贫户贷款期限为3~5年,利率为月息7.5‰。至1956年底止共发放650万元。
  据统计,1953~1957年共发放农贷31218万元,超过1950~1952年农贷发放数7.28倍。但由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迅速,农村金融机构在人员素质、业务管理方面都跟不上形势,加上自然灾害和政策缘故,以及农村合作组织多变等主客观因素,银行农贷工作出现逾期贷款收不回来,帐务错乱、债权债务不落实等问题不少。为此,本省银行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几次在查清帐务、落实债务的基础上,清理逾期农贷,并根据政策规定分三类型处理:第一类,凡借户因遭受自然灾害无力偿还或虽未受灾,但历年旧欠无力偿还的老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中的个别借户,银行可根据“轻灾缓收、重灾部分减免、部分缓收、特重全免”的原则,予以报损或缓收贷款;第二类为因行政命令推广无效益的新式农具,致使农民遭受损失的贷款,银行予以减免本息或本息全免处理;第三类为因借户死亡绝户、破产、下落不明,或因银行帐务错乱,历经整帐无从查究,或被乡干部挪用无力偿还等情况者,可由当地银行以呆帐处理。这次农贷清理至1955年6月结束。其中属第一类的有5152户,减免金额4.16万元;第二类7173户,报损金额9.89万元;第三类2680户,报损2.21万元。三项共计报损16.26万元,占1953年末农贷余额(1306万元)的1.24%。对解除贫困农民的负债包揪,澄清银行农贷帐面数字,揭露和纠正过去农贷工作的缺点,收到很好效果。1956年初,再次开始清理农贷。其主要原因是在合作化过程中,农业生产组织变动,在并社、转社中没有及时办理债权债务转移手续而造成债权债务不落实。这次清理至年底结束。共清出因死亡绝户等原因无法收回的旧欠农贷2513笔,金额2.37万元;一时无法查明的有7689笔,金额13.31万元;被干部贪污挪用的2654笔,金额3.52万元。上述无法收回的农贷共12856笔,金额19.20万元,除被干部贪污挪用的贷款依法追缴外,其余由银行内部作为呆帐报销,对外不宣布,以免影响以后收贷。
  1958年,本省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农村实行“政社合一”,将银行营业所下放到公社,作为“公社信用部”。营业所的干部、资产统归公社使用,信贷资金管理权限下放。银行对公社信用部采取“存贷合一”、“存贷相抵、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在“支持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口号下,在“大办钢铁”、“大办车子化”、“大办养猪场”、“大办食堂”等一系列“大办”中,对公社的贷款采取“要多少,贷多少;何时要,何时贷;哪里需要哪里贷”的做法,发放大量贷款,盲目支持许多无效益的基建项目和非生产性支出,如兴建公社礼堂、开办业余文工团、垫支公社食堂伙食费、社员借支等。社队的当年农业生产费用几乎全部由银行贷款包下来。据统计该年全省农贷放出数比1957年增加1.8倍,其中有许多是无效益的贷款。农贷收回工作,也受“左”的思想影响,在“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的口号下,不少地方开展收贷竞赛运动,虚收虚放,虚存虚贷,你追我赶,大放”收贷卫星”,脱离实际地提出“无贷款社”、“无贷款乡”等高指标,把一些尚未到期的不应收回的农贷也收了回来,致使人民公社资金周转发生困难。1959年收回农贷15339万元,超过当年放出数17%,为历年所罕见。
  1959年下半年,本省根据中共中央和人行总行有关规定,收回农村银行营业所和下放的信贷资金管理权,开始纠正滥发农贷偏向。
  1960年全省各级银行认真贯彻执行省人行关于农贷工作的二条方针、五个原则(二条方针为:1.坚决贯彻“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方针,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社员生活服务;2.贯彻执行“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五个原则是:1.不违农时,及时发放农贷;2.农贷以解决生产费用为主,长期基建贷款少贷或基本不贷,非生产性建设不贷;3.农贷资金必须与国家投入农村的各项支农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运用,尽可能与物资供应相结合;4.农贷要有重点的使用,首先保证粮食生产的资金需要,对穷社、穷队应优先照顾;5.农业贷款、渔业贷款、社办工业贷款三项指标分别掌握,以县为单位,包干使用。),纠正滥放农贷和强迫命令收贷的做法,并退还一部分不应收回的尚未到期的农贷,以解决生产队资金周转的困难。
  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2年3月,作出《银行工作六条决定》,强调“收回几年来银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权力”、“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的计划性。非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在计划以外增加贷款,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强令银行增加贷款”。省人行为贯彻执行《银行工作六条决定》,保证“信贷资金当年收支平衡,略有回笼”方针的实施,决定对各地、市行实行按年度、按项目一次核批农贷指标、包干使用,全年不变,各项指标不得突破,项目之间不得调剂。农贷资金加强集中管理后,农贷放出数有所压缩,收回数增加较多。1964年全省收回农贷6325万元,超过当年放出数的6.57%,为组织货币回笼,稳定市场物价,调整国民经济作出贡献。
  在压缩农贷的同时,为使遭受三年重灾之后的农村经济早日复苏,银行又对一部分重灾区发放“灾区口粮贷款”250万元,帮助贫困社员购买口粮;发放“长期无息贷款”1181万元,帮助社队购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对稳定灾区农民生活,恢复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
  196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凡属社,队欠国家的1961年以前的四项欠款(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和农业贷款),截至1965年尚未归还的,一律豁免,不再归还。社员个人欠款,属于贫下中农的,全部豁免;属于其他中农的,如有困难可酌免一部分;富裕户有力偿还的,原则上不豁免;属于地主、富农、投机倒把分子、贪污分子的,一律不豁免”。据此,省人行于1965年6月5日转发了《通知》,同时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的通知》,补充的主要内容:一是银行对社队的贷款中被个人贪污、占用的部分,经过清查落实后,应按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的规定作为“四不清”问题处理;二是1961年以前农贷的处理,都应以现在帐簿记载为准,在中央〈通知》下达以前,原有欠款已经归还的,一律不再退回;三是在中央《通知》下达后,凡原清理旧贷办法及省订补充通知与中央有抵触的,一律按中央《通知》执行。清理1961年以前旧欠农贷工作,因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较大,且一度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稽延时日,直至1973年12月31日方告结束。最后落实豁免旧欠农贷8687万元。这次大规模豁免农贷的原因,主要是国家对发展农业、巩固集体经济的一种经济支援;其次是广大农民在公社化、“大跃进”中由于“共产风”、“瞎指挥”的影响,经济上受了较大损失,需要给农民休养生息的照顾;同时因为银行在“合作化”、“公社化”运动中,由于制度不严、管理偏松以及其他干预,也发放了一些“不认真、不负责、不落实”的贷款,用来买了“挂犁”(不能用的步犁),打了“看井”(不出水的井),修了“参观渠”(无效益的水渠),这些贷款是不应让农民归还的*=加上当时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农民也无力归还。这次豁免大大减轻了农民经济负担,卸掉了债务包袱,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也带来一定的副作用,即助长部分社队和农民多要贷款、不还贷款等依赖国家的思想;对“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信用观念有所削弱。这次豁免的1961年以前旧欠农贷,仅银行部分就达8687.85万元,占银行1961年底农贷余额(13927万元)的62.38%。加上银行补贴信用社豁免部分2118.94万元,共计损失农贷资金1.08亿元。此外,在长达8年的清理旧欠过程中,动员了大量人力物力,所费不赀。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思潮影响,银行机构被撤并,人员被抽调,制度被破坏,思想被搞乱,农贷管理放松,效益下降,资金沉淀。由于片面执行“以粮为纲”政策,贷款用途偏重支持粮食生产,忽视副业生产和其他经济作物;偏重生产环节,忽视流通环节和再生产的全过程。1973年,本省开始扭转过分强调“以粮为纲”而忽视“全面发展”的做法。根据省革委会关于重点扶持出口农副土特产品生产的要求,全省发放了732万元的特产贷款,扶持发展柑桔、龙眼、荔枝、茶叶、对虾、长毛兔、良种鸡、水貂、香菰等土特产品,以供外贸出口之需。“文化大革命”后期,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本省银行发放农业生产设备贷款,支持社队开山平地,围海造田,扩大耕地面积,改良土壤,兴修水利,综合治理山、水、田、林、路等农田基本建设。同时帮助社队购置大、中、小型拖拉机1285台,排灌、加工、植保、运输设备1215台(件)。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拨乱反正,狠抓农业。本省银行1978年末农贷余额24481万元,比1975年末增长73.26%,年均递增20.1%,新增的贷款,除了帮助社队解决一般农业生产所需资金外,还发放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机械化专项无息贷款”(简称“农机无息贷款”),用于购买耕作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以及排灌、植保、运输,收割、农副产品加工及林、牧、渔业机械、半机械化农具,贷款期限为1~15年。
  1981年,本省根据中央部署开始清理1978年以前积欠的农贷。这次清理按照国务院精神,吸取以前清理农贷的教训,不采用豁免办法。是年10月,省农行制定了《处理农贷积欠实施细则》,布置各地根据“谁借、谁用、谁还”原则落实债权债务,做到帐帐、帐据、帐实、内外帐务相符,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该收的收,该缓的缓;对收不回来的呆帐,应按规定程序报总行核销;对有特殊困难的社队,可以还本免息;对有条件归还的,都要积极收回;对近期内全部收回有困难的,可以办理延期手续。清理工作从1982年10月在7个地(市)开始试点,1983年全面开展,至1988年6月15日结束,报由总行核销农贷呆帐83.3万元。
  与此同时,本省银行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根据总行“支持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讲求经济效益”的农贷方针,支持农村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支持“三户一体”(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产、供、销、运、农、林、牧、副、渔多种经济的发展,支持发展农业区域经济如商品粮基地、出口创汇农产品基地等;发放扶贫贷款,支持开发山海资源并坚持“借款自愿、放款自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权责结合、经济制约”等信贷原则和政策,大量增加农贷投入。据统计,自1979年至1988年共发放农贷116.31亿元,比前十年(1969~1978年)增加15.4倍,年均递增33.52%,其主要贷款种类为: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贷款
  1979年10月,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确定:农业贷款要重点用于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举办农产品生产基地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和国家统购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本省至1980年共开辟40个创汇农业基地,发放农产品基地贷款2692万元,其中茶叶生产基地贷款1039万元,水果基地贷款368万元,水产品基地贷款200万元,土特产基地贷款275万元。另据统计1979~1988年全省各级银行共发放林业、渔业等贷款20多亿元,支持造林及更新林地2500万亩,开发浅海滩涂70多万亩,发展海、淡水养殖163万亩,以支持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经济。
  (二)“三户一体”贷款
  1981年,本省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接着,全面开展建乡工作,实行政社分设。至此,缺乏活力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被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所取代,创立了适合农业特点和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生产力的公有制,克服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端,贯彻“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使农民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者,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发挥,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农村经济大大发展。全省各级农行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放农贷支持集体生产和社队企业的同时,对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自筹费用的专业队、专业组、包产户、包工户(双包户)和社员个人的贷款,也视同社队集体贷款,在坚持“谁用、谁借、谁还”的原则下,凡从事农、林、牧、副、渔的给予贷款,计1.84亿元。其中直接贷到户的占71.25%,贷到组的占4.57%,贷到生产队的占20.99%,贷给各种经济联合体的占3.19%。直接贷到社员的生产性贷款比上年增长1.27倍,占一般农贷的比重由上年的21.35%上升为41.55%。1983年入春以后,本省农村“三户一体”发展到占总农户数的95%以上,530多万个农户成为农贷的主要对象。1984年,本省农村已有99%的生产队实行各种联产承包制。据统计自1983年至1988年,本省各级银行共发放“三户”贷款70436万元,支持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为促进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商品生产起了积极作用。
  (三)粮食生产贷款
  本省各级银行始终坚持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的贷款逐年增加。1983年发放粮食贷款2.4亿元,比1982年增加31.1%。1984年发放5亿元,又比1983年增长1倍,重点支持21个商品粮生产基地的商品粮专业户和重点户改良中、低产田。据统计,1984~1988年全省农业银行共发放粮食生产贷款25.3亿元,为稳定本省粮食生产和供应作出贡献。
  (四)林业贷款
  本省森林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林区之一。森林复盖率高达39.5%,居全国(除台湾省外)之首。每年上调国家木材量达200万立方米以上,居全国第四位。发展林业生产对本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福建省委提出“大念山海经”,建设林业基地的方针。省农行于1982年6月制订了《农村社队林业贷款试行办法》,布置全省所属各行执行。同年12月,在建阳县召开全省林业贷款工作会议后,这项工作大有进展,1982~1983年,全省发放林业贷款2091万元,其中1983年发放1083万元。林业贷款对象为凡是符合政策,落实山权、林权,具备贷款条件,自愿申请贷款的各种经济形式,都可给予贷款支持。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统一经营、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集体林场(如社队苗圃、茶果场等)专业队(组)、耕山队,经营承包责任山的林业专业户、重点户、联合承包户以及在自留山和房前屋后发展林业生产、其经营资金在努力自筹后仍有困难的农户。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不超过8年,但对荒山多、宜林面积大、专营林业的和经济比较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贷款期限可延至十年,以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少、边”区的照顾。1985~1987年全省发放林业贷款7700万元,帮助解决营林、扶林等资金困难,促进造林523万亩,扩种香蕉、龙眼等水果57万亩,发展经济林1500万亩。
  (五)渔业贷款
  本省是全国重要渔区之一,海域地处寒暖流交汇之处,鱼类生长快,有优越的发展渔业生产的自然条件。沿海13.6万平方公里的渔场中,年产500吨以上的经济鱼类有20多种,鱼、虾、蟹、贝类上千种。可供养殖水产的浅海滩涂有200多万亩,淡水水域72万亩。中共十一届三中会以来,本省各级农行除大量增加渔业贷款支持渔业生产的发展外,还根据沿海部分水域污染和过度捕捞以致水产资源日趋枯竭的情况,采取“养捕并举,以养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发展”的方针,资金着重投向水产养殖。1982年1~8月,全省农行发放水产养殖贷款2024万元(其中淡水养鱼312万元),养殖贷款占渔业贷款总额的比重由1979年前的27.3%上升到40.1%,主要用以发展贝类、藻类大宗产品的养殖,支持引进和发展对虾、河鳗、文蛤、扇贝、贻贝和日本牡蛎等新品种,在内陆山区支持山塘水库和稻田养鱼,其次为支持海详捕捞,支持水产品的深加工,走渔工商综合经营道路。1982年全省贷款226.7万元用以支持212条渔船安装隔热舱,推广带冰出海,搞好生产第一线水产品保鲜工作,建造小冷库11个,库容350吨;制冰厂9个,日制冰110吨,对提高水产保鲜能力起了积极作用。此外,省农行派驻浙江舟山办事处1985~1989年共发放渔业贷款460万元,支持本省转浙生产渔船近200艘加大吨位,增添马力,提高开发外海生产能力;发放生产设备贷款468万元,帮助8家乡镇企业办冷库增添设备,提高冷藏水产品能力。据统计,全省农行1980~1988年累计发放渔业贷款90503万元,其中1988年当年放出19215万元,比1980年放出数(2949万元)增长5.51倍,年末余额增长2.77倍。1988年本省渔业产量达102.91万吨,比1978年增长1.3倍,年均递增8.68%。
  (六)开发性贷款
  本省农行于1983年5月,开始试办开发性贷款。贷款对象为实行联产承包的专业队、专业组(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贷款用途主要是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草原、滩涂和发展新的生产建设周期需要五年以上的林、牧、渔业生产项目。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用于投资少、见效快,能形成长期稳定的生产能力的种植业、养殖业等中、小型生产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5~10年,个别可延至15年,具体期限可根据开发项目的生产或建设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而定。贷款利率为月息3.6‰。至于已经开垦种植的耕地、山林、养殖水面、建设商品粮基地等不属于开发性贷款范围。1983~1988年,全省农行共发放开发性贷款10756万元,收回6709万元,余额4047万元,用于支持国营、集体、“三户”新造用材林、开发沿海滩涂养殖水产等。
  (七)扶贫贷款
  本省自解放以来,农村经济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发展很不平衡,少数地处穷乡僻壤的山区、海岛、边境、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等,由于在战争年代备受敌人摧残,经济基础薄弱,文化技术落后,交通闭塞,生产条件差,生活仍然相当困难,亟须加以扶持,摆脱贫困,赶上全省经济发展的步伐。为此,胡平省长于1984年8月25日在省府召开的全省专员、县、市长会议上要求从扶持发展生产出发,采取必要的特殊政策,治穷致富,尽快改变老、少、边和贫困山区的面貌。同年12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各级农业银行认真贯彻中央《通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贫困地区改变生产条件,提高生产力,发展商品生产,尽快改变落后面貌。1986年,中共福建省委召开四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作出“加快老、少、边、岛地区脱贫致富的决定”。提出“三年基本解决温饱,五年摘掉县财政靠补贴的帽子,八年做到财政收支平衡并有所上交”的“三、五、八”奋斗目标。并制定脱贫规划,指定本省17个县(①重点扶持的17个县为:寿宁、屏南、柘荣、周宁、福安、福鼎、罗源、安溪、平和、诏安、长汀、上杭、连城、武平、政和、建宁、平潭等县。)和33个乡(②重点扶持的33个贫困乡是:平潭县中楼、平源、南海乡,长乐县的江田乡,永泰县的岭路、赤锡,福清县的南岭,莆田县的新县、庄边、平海、常太,仙游县的社硎、石苍、园庄,德化县的赤水、盖德、上涌,南安县的向阳、翔云,永春县的外山,惠安县的南埔,平和县的大溪、崎岭、九峰,诏安县的建设,云霄县的马铺,宁化县的曹坊,建阳县的书坊、樟墩,南平市的土堡,邵武市的金坑,光泽县的华桥,建瓯县的水源等乡。)为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贫困乡。
  当年,省农行及时研究制订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商品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规划。要求在资金投入上讲求经济效益,从单纯扶持自给自足经济发展为扶持商品生产,开发区域经济;在扶贫信贷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考核等方面,逐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划付诸实施后,收到良好效果。据统计,1986~1988年,全省贫困地区各级农行共发放扶贫贷款15430万元(其中国务院贴息贷款11762万元),共扶持贫困户38万户,支持各类经济实体7万多个。到1988年底,全省48万个贫困户中已解决温饱,初步摆脱贫困(③初步摆脱贫困的标准:1988年为全地区人均年收入在人民币320元以上。)的占85%。省定17个贫困县的“信贷脱贫率”(④“信贷脱贫率”为通过银行发放扶贫贷款而致初步摆脱贫困的户数占该地区总户的百分比。)达80%以上。农民人均年收入已达498元,比1985年提高59.1%,农业总产值15.87亿元,比1985年增长19.4%,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
  随着本省经济的扩大开放,为引进外资,解决开发性农业的资金不足问题,省农行于1984年开始准备引进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农村项目贷款,经过项目考察、筛选、评估、谈判、审批、签约等一系列程序后,于1986年开始使用世界银行农村项目贷款,以扶持发展创汇农业。至1988年底止,全省农行共发放此项贷款3.15亿元(其中世界银行贷款和农行配套贷款各半),支持发展水产、水果、蛋鸡和加工配套项目1173个。其中水产项目616个,贷款1.9亿元,建成连片规格化标准虾、鱼池13万亩;水果项目500个,贷款8873万元,新植和改造柑桔、荔枝、龙眼等名优果树19.5万亩;蛋鸡项目18个,贷款790万元,进栏蛋鸡16万只;加工配套项目39个,贷款2099万元。配套项目重点支持种苗、饲料供应、冷冻、加工、储藏、保鲜、产前产后设施配套,搞好现有项目的技术改造,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整体效益。到1988年底止,全省已有14个育苗室、5个饲料厂和18座冷冻加工厂建成投产,使全省对虾育苗水体达21.8万立方米,育苗能力比1987年提高81.5%,新增水产储藏、冷冻,加工能力5230吨。全省各级农行在引进世界银行农村项目贷款资金的同时,也引进了世界银行先进的管理方法,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协调好项目的产前产后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理顺产销渠道,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借款单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据有关部门统计,1988年世界银行贷款支持的10万亩对虾养殖水域,平均亩产比1987年提高20%,成本普遍降低10%左右,全年对虾收成9000吨,比1987年增产28%,产值2.5亿元,比上年增长65%,出口创汇5400万美元,比上年增长46%,1988年发展鳗鱼、真鲷鱼等珍贵鱼类养殖420亩,产量也高于往年,全年可出口1200吨,创汇1050万美元。福州市饲养20万只蛋鸡项目,自1987年建成投产以来,至1988年底已向市场提供590万斤新鲜鸡蛋,为改变福州地区吃蛋难的局面,为繁荣市场、稳定物价作出贡献。
  本省农业银行办理农村项目贷款的做法是:省分行根据全省农村开发项目需要借款计划,报经总行批准后,由各县市支行具体办理发放贷款手续。贷款额按照各工程项目实际用款总额的35%由世界银行贷款,35%由农业银行发放配套贷款,其余30%资金由借款单位自筹。世界银行贷款先由农行垫付,然后报经总行拨还。各行应按年息4.2%计付占用世界银行资金的利息,拨给财政部,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农行向各借款单位按普通农贷利率计收利息。至1988年底止,全省农行已经向总行报帐32次,划回世界银行偿付资金1.46亿元。
  本省1950年至1988年个体与集体农业贷款情况见表3-16。
  二、国营农业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本省开始试办国营农场。当时全省只有18个小型农场,职工300多人,耕地3100多亩,规模小、经营单一,属于试办性质。省人行为支持国营农业事业的发展于1950年发放贷款1.62万元,当年基本收回,年末余额200元。次年,扩大贷款,年末余额达107万元。
  1954年,省人行根据华东区人行指示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国营农场贷款办法》,规定贷款对象为本省农垦系统的国营农、牧场;贷款用途分为:生产贷款、大修理贷款和临时贷款三种;贷款期限:生产贷款不超过一年,大修理贷款当年归还,临时贷款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为月息4.65‰。
  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和《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贯彻,本省国营农场迅速发展到73个,经营规模有了扩大,共拥有耕地面积45639亩。人民银行对国营农场的贷款规模也相应扩大。1956年末贷款余额为154万元,比1951年末增加44%。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国营农场的流动资金(包括定额与超定额)统一由银行贷款解决。因此,本省银行对国营农场的贷款大大增加,1958年末贷款余额410万元,比上年末(95万元)增加331.6%。
  1961年,中央改变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国营农场流动资金的80%由财政部门拨款,其余20%由银行贷款解决。是年银行贷款余额也由上年的638万元降为399万元。
  1962年3月,省人行为贯彻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坚持银行和财政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针对国营农场的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界线不清问题,对国营农场贷款作出“二贷、四不贷、四停贷”的明确规定。“二贷”是:对因季节性关系生产费用支出超过定额流动资金者,以及因预防或抢救自然灾害采取紧急措施和在收获季节及时抢救农作物所需要的临时性资金,可以贷款。“四不贷”是:经常性需要的定额内流动资金;企业投资基建,购置固定资产;企业发放工资、上缴利润、纳税、支付职工福利、预付货款和其他非生产性开支;不属于国家计划供应及国家有计划调剂的生产资料而盲目向自由市场采购的生产资料用款,均不予贷款。“四停贷”是:对不按国家计划,盲目生产造成资金困难的;不按国家计划交售农副产品或物资积压过多以致资金周转困难的;贷款没有物资保证的;亏损企业在两个月内财政不拨补,从第三个月起,银行即停止对其继续贷款。执行上述规定后,本省国营农垦事业继续发展。到1966年止,全省已办起国营农、牧、茶场143个和1个乳品厂,拥有土地270多万亩,每年生产粮食1.4亿多斤,上缴商品粮2000多万斤以及大批猪、禽、蛋、水果、茶叶、烤烟、糖料等产品。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营农垦事业遭受严重摧残,制度被破坏,管理削弱,职工积极性受挫,企业亏损严重。银行贷款数量不多。1976年末余额仅106万元。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国营农垦事业开始复兴。一些在“文革”期间停办的国营农场于1979年先后恢复,还创办了本省第一个农工商联合企业——福州国营优山茶果场。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本省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生产迅速发展。据统计,1988年全省农垦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3084元,比1978年的1042元增长1.96倍;工农业总产值2.40亿元,比1978年增长2.94倍;盈利1803.28万元,比1978年(亏损399.3万元)扭亏增盈2202.58万元,1979~1988年十年来共上缴国家税金1.02亿元,超过国家对农场的投资2.31倍。
  与此同时,本省各级农业银行在“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这个发展农业方针的指导下,积极支持国营农垦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进行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投入大量贷款。据统计1980~1988年末,全省农行共发放国营农业贷款15.31亿元,收回12.51亿元,年末余额由1979年末的191万元增至1988年末的28323万元,增加147倍。此项贷款主要用于:
  (一)支持发展多种经营
  银行在国营农场实行财务包干,落实生产责任制以后,扩大了贷款范围。对国营农业企业、企业内联合体、企事业兴办的农、林、牧、渔场、农业企业兴办的饮食、照相、修理等服务行业及其为职工服务的消费合作社等都给予贷款。1982年,全省发放给国营农业企业各水利工程购买鱼种、鱼苗贷款150万元,发放茶、果生产资金贷款90万元。
  (二)支持实行体制改革
  1983年,中共中央提出国营农场要办家庭农场。1984年,中共中央再次强调:“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省农行贯彻执行中央精神,并根据总行1985年3月颁发的《国营农场职工农场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对国营农(林、牧、渔)场兴办的各种家庭农场,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都予以贷款支持。贷款用途范围包括农、工、商、运输、服务业的生产费用、生产设备和开发性贷款,以及用于购买口粮、治病、建房等生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地3年,最长不超过5年;开发性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5年。
  1985年本省国营农场全面推行家庭农场,“大农场套小农场”成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到1988年止,全省国营农场办有各类职工家庭农场21041个,1988年纯收入5320万元,比1987年增长24.1%。与此同时,全省农行共发放家庭农场贷款3840万元,收回2462万元,余额1378万元。
  (三)支持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
  本省各级农行根据国务院转发《关于尽快把国营农场办成农工商联合企业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执行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重点地运用贷款支持了以国营农(林、渔)场为主体的开发利用当地资源的联合企业。到1988年全省农垦系统共有企业545个,其中由农场办的工业企业253个、商业221个、建筑业13个、运输业53;从事第二、三产业职工14601人,比1978年增加9945人,增长2.14倍,创造产值1.8亿元,利润2062万元,农垦企业的农、工产值比重已从1978年的58:42变为1988年的36:64。
  (四)支持购置机械设备
  省农行为支持国营农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能源建设以及商品粮基地建设、开荒、农机具配套等,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此项贷款主要用于老企业为提高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和综合利用等填平补齐的项目,按照“择优扶植,区别对待”的原则,首先支持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5年,对栽培多年生经济作物的种植业最长不超过7年。
  据统计:1980~1988年,全省农行共发放国营农业中短期设备贷款8064万元,收回3961万年末余额4105万元(包括1979年末结转余额2万元)。主要贷款项目如:1981年对漳浦大南坂农场红糖厂贷款30万元,用于添置设备,扩大榨糖产量从日榨50吨甘蔗扩大到日榨200吨;贷给同安养鸡场4万元,用于发展加工饲料;贷给崇安茶场50万元增添设备,使茶叶产量从年产3000担提高到5000担;1985年贷给尤溪县清印溪水电站工程设备款330万元,1986年贷给福州市第二乳品厂145万元,用于引进丹麦乳品生产线扩大乳品生产等等。
  (五)支持技术改造
  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通知:“自1985年起,对部分国营农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由中国农业银行发放贴息贷款。贷款额度由国家确定,银行负责发放。利息由国家经委掌握的技术改造经费中补贴。”省农行经过一段时间准备,于1985年9月布置《技术改造贴息贷款暂行办法》,开始办理此项贷款。据统计:1985~1988年,全省农行共发放国营农业技改贴息贷款616万元,收回406万元,余额210万元,主要贷款项目如:1985年贷给福州农工商茶厂50万元,改进加工设备,使该厂曾获部优称号的优质茉莉花茶年产量由1.5万担提高3万担,年产值900万元;对尤溪、顺昌、南安、长泰、连城等县的林果场贷款50万元,用于安装果园、苗圃内的喷灌设施,以提高柑桔等水果产量;对晋江、惠安等县水产场贷款68万元,以增产对虾、镘鱼等出口创汇水产品等等。
  全省人、农两行自1951~1988年发放国营农业贷款历年余额见表3-17。
  三、乡镇企业贷款
  本省银行在1958年为响应“大办工业”的号召,开始以一般农贷形式支持公社办钢铁、小化肥、农具厂等企业。1960年社队企业下马时,银行亦停止发放此项贷款,清理旧欠。“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不少国营企业处于瘫痪状态,人民生活急需的一些物资供应不足。许多新办的社队企业就在这个时期兴起。此时银行也有发放社队企业贷款,但为数不多,到1972年底止,贷款余额仅181万元。
  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逐步提高社队企业的收入占公社三级经济收入的比重”。1979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银行部门、信用社要从资金上扶持社队企业,对资金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要求农业银行每年要从农业贷款中,拨出--定数量的低息贷款,扶持社队企业,其中用于购买设备的,一般三年至五年还清。1979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了《农村社队企业贷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社队企业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社队企业发展,帮助社队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也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增加社队收入,壮大集体经济,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办法》规定贷款必须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坚持“钱物结合、确有物资、物资适用、讲求实效”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并对贷款的对象、种类、期限、利率、贷款管理和信贷制裁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大大推动了社队企业贷款工作。
  本省各级农业银行发放大量贷款,支持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中发挥“打头阵”作用,并把支持重点放在那些具有资源、技术、地理优势,采用先进技术,能创拳头产品,有市场、投入少、产出大的食品、饲料、建材、能源、轻纺、采矿工业以及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企业上。
  据统计,自1980年至1988年对乡镇企业累计发放贷款73.3亿元,1988年末的贷款余额为11.85亿元,比1979年末增长11倍。贷款的主要用途有:
  (一)支持发展农村小水电(①“农村小水电”指装机容量在30000千瓦以下的农村小型水力发电站。)
  本省是全国试行农村电气化的重点省份之一。为支持社队办电,省人行于1979年6月25日转发农业银行总行《关于加强社队小水电贷款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各行充分认识社队办电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社队办电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切实帮助社队做好办电的全面规划和资金安排,管好用好社队办电专项贷款。加强对社队办电的信贷监督。当年全省银行发放小水电贷款3820万元。1980年再发放4243万元,支持社办小水电站913处,装机容量182892千瓦。此后银行每年均有发放小水电贷款。据统计1979~1988年共发放45731万元,1988年末余额28606万元,比1978年增长109倍,年均递增63.78%。到1988年底止,全省建设乡镇小电站5195个,年发电能力为60.69万千瓦,农村年用电量16.53亿度。全省有10个试点县的农村普遍用电煮饭、烧水、照明、实现农村电气化。
  (二)支持发展小水泥生产
  本省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各地大规模基建需要,社队办小水泥厂有所发展,但产品仍供不应求。据统计,1981年本省水泥产量不到全国总产量的五十分之一,人均消费63公斤,比全国的人均83公斤低四分之一。为此,各地农业银行大力支持社队办水泥厂,到1983年9月,全省发放水泥贷款4433万元,支持23个社队办水泥厂,年产55万吨水泥。1985年又核批连城县庙前、大田县东埔、太华、桃源等水泥厂共贷款1311万元,以扩大水泥生产。此后,每年均有支持。
  (三)支持发展木材加工
  省农行因地制宜支持木材深加工业的发展。1982年对永安洪田胶合板厂、明溪县细木板厂、南平王台纤维板厂等木材加工厂发放了405万元贷款,年产胶合板5000立方米和细木板3000立方米,经济效益较好。
  (四)支持社队发展交通运输
  1982~1983年,农业银行支持永安县社队企业建材公司新建石坑铁路专用站台,发放贷款160万元,缓解该县所产水泥、木材等的运输紧张问题。
  (五)帮助农民集资办企业
  闽南沿海一带人多地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要求出路,纷纷自筹资金合办企业。晋江县农行于1980~1984年为扶持此类企业累计发放贷款7386万元,收回7099万元,分别占该县社队企业贷款总额的86%和回收总额的90%。该县的陈埭镇此类企业尤为发达,有1800多户农民集资办起327家工厂,从业人员6900多人,1982年产值达2200万元,被誉为“乡镇企业一枝花”。晋江县银行把它作为重点,平均每年发放贷款二三百万元,帮助发展生产。
  (六)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
  本省沿海乡镇企业具有廉价劳动力和较好经营机制的优势,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换取外汇的一支生力军。省委提出发展外向型经济,乡镇企业要打头阵。省农行响应号召,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1978~1988年发放创汇农业、创汇乡镇企业、“三资”(①“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三来一补”(②“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企业。)企业贷款近15亿元,实现出口交货总值30亿元,创汇7亿美元。创汇农产品主要为水果(龙眼、荔枝、柑桔等)、水产品(鳗鱼、对虾等)、食用菌和茶叶等;出口创汇工业产品主要为鞋类、玩具、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草编、竹编等。
  本省乡镇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扶摇直上,发展势头越来越好。以1978年末与1988年末十年间发展数字来看,乡镇企业个数从3.42万个发展到44.67万个,增长12倍;乡镇企业产值从9.18亿元发展到164.14亿元,增长16.8倍。
  本省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银行的贷款支持,对乡镇企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1980~1988年全省农行发放乡镇企业贷款情况见表3-18。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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