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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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39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贷款
分类号: F832.4
页数: 41
页码: 219-2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贷款业务的情况,贷款是银行信用的一种方式,它源于民间的自由借贷。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在出现了专门经营货币信用的金融业之后,贷款逐渐成为金融业的主要传统业务,已有悠久历史。本省在民国38年(1949年)之前,国民党官僚资本控制的金融业和私营银钱业、行庄,以及革命根据地人民自已的银行、信用合作社都有经营贷款业务,但由于当时地方经济不发达,除福建省银行为调济地方金融,辅助经济建设,发放信用和抵押放款为数较多外,其他银行贷款不多,并由于历史原因,统计资料不全。福建省银行放款分农林贷款、特产贷款(又分茶、纸、木、糖、渔、盐6种)、生产建设贷款(又分市容建设、交通建设、卫生事业、工矿、粮食、省营事业、平价购销机关7种)、教育文化事业贷款,商业贷款,政府机关临时周转借款等6类。其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贷款

内容

贷款是银行信用的一种方式,它源于民间的自由借贷。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在出现了专门经营货币信用的金融业之后,贷款逐渐成为金融业的主要传统业务,已有悠久历史。本省在民国38年(1949年)之前,国民党官僚资本控制的金融业和私营银钱业、行庄,以及革命根据地人民自已的银行、信用合作社都有经营贷款业务,但由于当时地方经济不发达,除福建省银行为调济地方金融,辅助经济建设,发放信用和抵押放款为数较多外,其他银行贷款不多,并由于历史原因,统计资料不全。福建省银行放款分农林贷款、特产贷款(又分茶、纸、木、糖、渔、盐6种)、生产建设贷款(又分市容建设、交通建设、卫生事业、工矿、粮食、省营事业、平价购销机关7种)、教育文化事业贷款,商业贷款,政府机关临时周转借款等6类。其历年各项放款余额见表3-10。
  第一节 工商贷款
  1949年8月省人行成立后,即开始办理工商贷款。根据各时期的经济政策和对资金的需要状况,银行的工商贷款政策不断调整,贷款种类、范围随之变化。
  自本省解放至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银行的工商信贷工作,对支持生产,扩大商品流通,稳定市场金融物价,制止通货膨胀,支持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展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经济杠杆的重要作用。
  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经济工作中“左”的思想影响,本省工商贷款的掌握有过失误。主要表现在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放弃必要的监督,贷款失控。当时,必要的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受到批判,搞乱了思想,削弱了信贷管理,企业挤占、挪用贷款严重,资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低,银行信贷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指引下,经济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本省银行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以销定贷”的信贷政策,注重贷款的经济效益,不断拓展业务领域,促进了本省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
  一、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本省解放初期物价不很稳定,尤其是1949年,物价上涨波及金融、财政,银行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优先支持和扶植国营经济发展,至年底,贷款余额达10万元。
  1950年4月,省人行整顿贷款秩序,至当年9月,本省地、市行长会议确定贷款方针为优先保证国营经济的同时适当支持私营企业,鼓励其购、运、销物资商品,促进城乡经济交流,放款业务随之发展。当年全省累计发放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829万元,其中贸易放款679万元,占81.9%。这些放款主要用于支持国营企业恢复生产,掌握重要物资,保障供给,平抑物价;适当扶持关系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从事正常的商品流转,活跃城乡经济;贯彻对私营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促进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银行的支持下,本省造纸、火柴、榨糖、木材、化工行业和油料作坊,以及厦门、永安等地电力事业维持了生产;保障了交通运输业的车船维修和公路干线、河道水路的畅通;帮助了工矿企业复工渡难关。
  1951年2月,省人行召开地(市)行长会议后,对私放款执行“重点深入,普遍开展”的政策,即较大城市深入开展,中小城市及乡村普遍展开。紧接着,省人行举行第二次地(市)行长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实行“广泛开展、深入联系”的对私放款政策,福州、厦门等市的私营企业50%以上和银行建立了信贷联系。银行办理对私放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采取“以私养私”的办法,吸收私营企业间歇资金,用来解决其生产和营运资金需要。同时,银行运用信贷手段通过国营企业以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方式,对私营企业的业务经营实行有效的监控,从而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促进对私改造。
  1952年,不法私商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全国开展“三反”、“五反”运动。银行配合运动的开展,及时紧缩对私放款,直至运动取得胜利,又适当扩大放款。
  “一五”计划时期,本省开始发展现代工业,着力扩大商品流通。在当时财政拮据的情况下,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基本仰赖于银行贷款。1953~1957年,银行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增长16倍,工业总产值增长109.8%,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104.1%,许多空白的工业项目,如古田溪水电站、仙游糖厂和一些大中型的水泥、化工、医药、动力、轻工机械、.面粉加工、搾油厂等都相继建成投产。在商业贷款方面,本省银行原先为配合“金库制”而实行的“财务轧差”办法(即国营商业贷款根据企业总收入与总支出轧低后的差额计放并包干使用)。随着有计划经济建设和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财务轧差法既分不清贷款用途、还款期限,又不利于银行对企业购销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和资金的节约使用。1957年起,省人行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规定按不同商品、不同性质用途和不同商品流转环节有区别地供应资金。对主要农产品采购资金充分供应,一般农副产品采购资金按计划供应;收购主要工业品的超计划资金从宽掌握,收购一般工业品的资金适当控制;批发企业按国家批准的进货计划组织货源的资金积极支持,零售企业按销售计划掌握贷款。这个办法,体现了资金供应“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保证把有限的资金用于重点方面的需要,有利于缓解当时商品物资供求紧张的状况和保证市场物价稳定。1957年,本省商业贷款比1952年底增加3.15亿元,增长19.5倍。同期,商业购进、销售和库存分别增长2.31倍,4.48倍和2.63倍。
  “大跃进”时期,本省银行于1958年7月在南平市召开现场会议,提出银行工作要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向前迈进”,会议强调“服务”,忽视监督,按照“放权、简化、通俗”原则,大破规章制度。会上南平市人行介绍了方便企业、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信贷人员下企业跟班劳动,可以就地批贷,甚至办理电话贷款。取消企业借款需按笔报送财务报表、办理借据手续、银行按权限逐级审批的规定。银行敞口供应资金,支持地方工业遍地开花,支持商业大购大销。工业贷款取消“先流动资金后基建”的程序,县以下工业基建投资视同流动资金予以放款;商业贷款按商品库存需要多少资金,银行就供应多少,哪里需要,哪里供应,何时需要,何时供应;对工业品赊销预付所需资金,只要商业部门愿意,也可以贷款。因而大量贷款用于“指山买柴,指水买鱼,划地采矿”的盲目发放,脱离物资保证,形成烂帐、呆帐。
  1958~1960年的三年期间,本省工业总产值虽增长2.82倍,但工业贷款却增长15.3倍,商业库存增长57.6%,商业贷款却增长1.5倍。省商业厅系统1958年商品库存增加0.59亿元,贷款却增加到1.14亿元,企业挪用、挤占等不合理占用贷款0.55亿元。此外,在途、外存的商品占年末库存的18%。
  1961年,本省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压缩基建,调整比例,紧缩开支,控制货币投放。同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当前紧缩财政开支,控制货币投放的补充规定》指出,在国家计划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银行贷款或挪用流动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搞基建项目,不准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开支。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简称《银行工作六条决定》)重申收回几年来银行下放的一切权力,银行业务实行完全的垂直领导;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计划性,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计划外增加贷款,各级党政不得强令银行贷款;严格划清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界限,划清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界限;不准把信贷资金用于财政性开支,不准用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严格银行的规章制度等等。在宣传《银行工作六条决定》时,各级银行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共同守计划、把口子,严格执行信贷计划,实现“当年财政信贷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据此,省人行着力改进规章制度,取消“全额信贷”管理办法,商业贷款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原有省商业厅2800万元自有资金逐级分配到基层公司、站。与此同时,对国营企业进行清查财产,核定流动资金,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核销资产损失,核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等工作。各行处贯彻信贷原则,要求企业借款必须要有统一的计划,适销适用的物资保证,按期偿还,节约使用。信贷部门按企业借款用途,明确贷款的支持、停贷和清收旧贷等方面的具体政策界限。
  1962年,本省国营工业生产企业贷款余额比1960年减少2.72亿元,压缩58.4%。1963~1965年,继续压缩贷款。其中,工业贷款减少1.22亿元,下降43.8%,商业贷款减少2亿元,下降22.2%。同期,全省工业产值却增长57.5%,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16.83%,达到调整比例,发展生产,繁荣市场,稳定物价的预期效果。
  “文化大革命”时期,银行工作遭受严重的干扰和挫折。银行机构撤并,人员下放,规章制度被破坏,职能作用被削弱,还扰乱了思想,搞乱了干部队伍,放松信贷工作管理,至1972年6月,本省工业贷款超年度计划2.66倍。8月,省财政局紧急通知各地管紧管严贷款,控制信贷规模,但鲜有成效。至年底,本省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突破5亿元,比1965年增长2.69倍;商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8.3亿元,比1965年增长94.97%。大量的贷款沉淀于超储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以及财政性的占用之中。
  1972年,周恩来总理在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工作出现“三个突破”,即职工人数突破5000万人,职工工资支出突破300亿元,粮食销量突破800亿斤,集中反映货币的超计划发行,国民经济发出危险信号。同年9月,全国人行工作会议总结正确发挥银行职能作用的经验。11月1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通知加强流动资金管理,重申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基建资金和流动资金分口管理,对于任意挪用资金的,要坚决制止;对已挪用的,要认真清理,限期归还、上缴;对不积极归还、上缴的,按规定扣收。通知还要求各级银行按计划管紧管严贷款,协助企业搞好清查财产,核定资金,调剂余缺等工作。11月27日,省财政局召开全省行长会议,传达贯彻上述精神,要求贷款严格执行计划,追加贷款要按程序,不准随意突破指标,不准先贷后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继续乱拉乱用资金的,银行要坚决堵住;对不按国家计划生产和盲目采购物资的,银行不予贷款。
  1973年6月,人行总行制定《商业贷款办法》,本省在贯彻中,把商业贷款分为商品流转、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和大修理3种贷款,指标统一管理,体现银行贷款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此办法一直沿袭到1984年。
  1974年3月,省人行、省物资局通知各地加强物资计划管理,积极处理清仓积压和多余物资,并按照资金分口管理原则,制止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或财政性支出,以及预付货款、賒销商品等。同时,加强对物资贷款和管理费用的审查。规定对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不予贷款,已贷出的限期收回。
  1975年贯彻财政部《关于整顿财政金融的几个问题》的精神,执行信贷收支严格按政策、计划、制度办理,各项资金按规定使用,保证流动资金的正常周转和货币的有计划发行,坚持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原则和信贷政策,限期清理收回不合理占用的贷款。
  1976年,开展反击“右倾翻案风”,银行信贷管理制度重新受践踏。1966~1976年的十年间,本省工业流动资金贷款猛增3.3倍,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长1.2倍,而工业总产值、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仅分别增长1.4倍和54.4%。1976年底,本省2648户国营工商企业不合理占用流动资金1.57亿元。其中被挪用于搞基本建设、专用基金超支、弥补亏损等财政性占用的有0.82亿元,赊销、预付、拖欠货款占用0.75亿元。同期,国营工业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40.20元,比1965年多占用17.90元;商业每百元销售额占用流动资金,商业厅系统为40.91元,比1965年多占1.78元;供销社系统34.73元,多占5.23元;粮食系统56.12元,多占4.02元;水产供销公司30.98元,多占3.35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以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的金融体制改革更加深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论在内涵或外延上都有突破性的改革与进展。首先是扩大贷款领域到各行业,改变了过去只对物资生产和流通领域发放贷款的限制,对非物质生产行业(如旅游、服务、科技、文教卫生等事业)也发放贷款;从主要对国营、集体企业发放贷款,扩大到对各种经济形式和个体户发放贷款。同时以经济效益的提高为中心,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对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和产品,在贷款上积极支持,对经济效益差的则加以限制。1983年6月根据国务院决定,改革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体制,由国家银行统管企业流动资金,对商业企业原来实行“存贷合一”办法,也从1984年改为存款和贷款分户管理。通过这些改革,资金供给制状况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使工商信贷工作沿着开放式、多手段、多领域、高效益的方向发展,其主要措施有:
  (一)清理整顿贷款
  1.清理财政性占用贷款
  1978年,省人行贯彻全国整顿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抓紧清收工商企业挪用的资金。至年底,全省2646户国营工商企业处理积压物资0.87亿元,银行收回贷款1.38亿元,占应收贷款的81.52%,企业资金占用不合理的状况有了改善。当年,全省累计发放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分别为25亿元和166亿元,余额分别比1977年增加0.94亿元和3.52亿元;国营工业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31.90元,比1977年节约11.6%,超过国家计委要求节约6%的水平;商业购销两旺,商业、供销、粮食和农机四个系统的纯销售、库存商品总额分别比1977年增长11.3%和19.5%。
  2.清收关、停企业和各类公司贷款
  1979年5月,省人行贯彻总行通知,清理关闭、停办企业的贷款。至1984年9月,省工行系统清理49户关闭企业贷696万元,收回232万元,占33.41%,其中10户企业欠贷138万元全部收清。1985年11月,省工行各基层行处配合有关部门清查党、政、军机关办的各类公司、中心和经营部的资产,强调对重点清理对象从严控制贷款,并从检查贷款的物资保证入手,防止资金转移;对吊销执照的公司贷款,专门组织清收。1987年上半年,省工行又对全省关闭企业贷款清收情况重新清查,进一步强调加强清收贷款和信贷管理工作。三明市区工行组织清收欠贷小组,协助企业处理积压物资和有问题的商品,催收被拖欠贷款;联系主管部门落实还贷计划;配合法律诉讼落实债权债务,仅半年时间就收回关闭企业贷款215万元,完成清收计划的60%。
  3.清理信贷资产
  1985年,本省各级银行开展信贷大检查和贷款的稽核工作,受检查的行处有1053个,受稽核的853个,由上一级行查下一级行的487个。至9月底,共收回不合理贷款3亿元,余下的按还贷计划继续清收。至年底,省工行系统共收回不合理贷款3.18亿元,逾期贷款比6月底减少1.25亿元。
  1987年下半年起,本省各行相继组织健全清贷机构,对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农行系统在1985~1986年清理贷款33.8亿元的基础上,1988年9月再次重点清查1987年以前非正常贷款(含一般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至年底,共清查20.9亿元的贷款,划出非正常贷款5.2亿元,收回1.02亿元。
  (二)调整信贷结构,扶优限劣
  1.重点扶持轻纺工业发展
  1979年,各级银行贯彻调整经济的方针,以轻纺工业作为贷款的主要投向,工业贷款增加额的61.44%都投向轻纺工业。1981年6月,省人行召开地(市)行长会议,进一步贯彻中央调整经济、加快轻纺工业发展的精神,落实“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信贷原则,扶持轻纺工业和日用消费品的生产。当年,轻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发放9.29亿元,相当于全部流动资金贷款增加数的85%,轻纺工业贷款余额占全部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比重,由1980年的46.6%上升到53.6%。1979~1988年,本省轻纺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1.5%,累计实现税利69.81亿元,年均增长12.35%。其中1988年轻纺工业产值51.88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16.6%;实现税利10.70亿元,相当于全省预算内工业企业税利的49.5%;出口创汇1.93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13.7%。轻工系统工业总产值居全国第10位,出口创汇居第4位,纺织系统产值从第22位跃为第18位。
  2.注重贷款经济效益
  1979年,省人行贯彻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以企业完成国家计划、经营管理、执行合同、遵守信用等四项指标实际情况、落实“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做到有所鼓励,有所限制,在执行国家计划的基础上,按经济合同掌握发放贷款。并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各行处对行业、企业、产品进行分类站队,优化贷款结构,截长线,补短线,优先支持轻纺、建材等短线产品生产,支持重工业转变服务方向,支持商业部门收购农副产品,市场适销对路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1982年,各行围绕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运用信贷杠杆,对全省工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全面推行按销售资金率掌握贷款,试行利率浮动制,促进企业重视购销诸环节,加强内部经济核算,节约使用资金。
  1984年,本省经济过热,银行信贷管理监督放松,助长了企业盲目追求产值、速度,忽视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加上为了1985年实行改革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有的专业银行铺大当年底的贷款基数。该年,省工行国营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数比上年增长18.67%,各类公司贷款明显增加,集体、个体经济的贷款增长70.88%。
  1985年,各级银行进一步抓贷款的经济效益。省工行要求贷款做到“四个保证”、“四个控制”。即保证计划内农副产品收购,保证重点工业企业生产适销对路产品,保证商业流通合理储备,保证生产和收购出口外销产品;控制转手倒卖紧俏物资的各类公司贷款,控制经营性亏损和虚盈实亏企业的贷款,控制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擅自挤占流动资金的企业贷款,控制边生产边积压盲目追求产值的企业贷款。当年,贷款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较好控制。至年底,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分别比年初增加5.02亿元和3.4亿元,与同期的工业产值和商业销售增长相适应。1986年,省工行根据国家计划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资金的供应能力,对企业贷款划分“积极支持”、“适当支持”和“严格控制”等三类分类掌握。当年,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加9.4亿元,占全部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加额的90.6%;集体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仅增加0.67亿元,占7.1%。轻工、纺织、冶金、机械等重点行业贷款增加7.5亿元,比上年增长63%。商业流动资金贷款重点用于收购农副产品和适销对路的商品,其中仅粮食贷款就增加1.09亿元,比上年增长38.4%。
  由于经济环境的影响,1986年企业的生产、储备,以及结算环节等存在不少问题。这一年,本省工业总产值增长16.3%,流动资金贷款增长32.07%,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周转123.2天,比1985减慢6.2天。银行贷款的经济效益不理想。
  1987年,本省银行贷款重点投向能源、交通等重点行业;投向效益好,能出口创汇的企业;投向市场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和收购。对于产大于销、质次价高、边生产边积压产品的生产企业,则停止贷款。省工行为优化信贷结构,在分类排队的基础上,对贷款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评出信用优良企业600户,给予优先供应资金;对于效益差、经营管理不善的三类企业,则严格控制贷款。当年,该行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有93.3%投向一、二类企业。
  1988年,本省经济再度过热,银行贷款猛增。1~8月,本省各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增加25.21亿元,比1987年同期多增15.15亿元。9月,各行贯彻中央“紧缩银根”和“保重点、压一般”的精神,严格控制贷款。农行系统把企业划分四级,贷款按照“保一级、控二级、压三级、清四级”原则掌握,保证有限的信贷资金用到效益好和较好的重点企业。工行系统从优化贷款结构入手,挤出资金支持一、二类企业,当年新增加贷款12.4亿元和收回的三、四类企业贷款2.18亿元,全部都投向一、二类企业。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增加4.99亿元,大多用于增加外贸和粮食企业的收购需要。其中,粮食贷款增加1.95亿元,比上年增长近10倍。该年,本省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比上年增加7.08亿元,为各项贷款增加额的71.4%。工商流动资金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额的比重较上年提高20个百分点。
  (三)协助企业挖潜节资
  1.参与企业清产核资
  1979年6月,由省经委牵头,财政、银行参加组建福建省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简称省清资办)。至1981年1月,本省有2107户企业(占应核资企业的99.8%)进行清仓利库,核定资金,核销资产损失,健全管理制度。全省共查清7761户国营工交、内贸、建筑和物资供销企业流动资金43.81亿元,其中多余积压的流动资金6.81亿元,占15.5%;流动资金盘盈、盘亏相抵和报废净损失1.16亿元。查清3607户核库单位,核减库存周转量2.28亿元,比核库前下降12.4%。核定2107户企业流动资金平均占用总额19.12亿元,周转速度97.93天,比核资前(1978年)加速16.43%,其中工业企业核定周转91.6天,加速17.96%。全省通过调剂、展销、自我消化等形式,利用处理多余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3.11亿元,为清出数的45.47%,其中钢材处理2.3万吨,机电产品处理0.48亿元,分别占超储积压数的34%和26%。全省批准核销企业流动资金盘亏和报废净损失1.02亿元,占1978年底流动资产的4.27%,其中省属企业核销0.5亿元。根据核定的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和自有流动资金数,以及财政调剂的情况,超定额贷款转为定额贷款2.53亿元,其中工业划转1.65亿元,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与此同时,各地还帮助企业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合理使用资金。1980年底,全省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115.7天,比核资前加速0.7天。
  2.处理企业资产损失
  1982年12月起,省人行根据国务院和人行总行部署,就1980年底前生产积压的机电产品和钢材进行报废降价处理。至1984年,全省1956户企业、59户事业单位报废、降价的机电产品原值1.64亿元,为库存总值的18.49%;冲销流动资金1.64亿元,其中自有资金0.8亿元,银行贷款0.71亿元,专用基金0.13亿元。
  3.帮助企业扭亏增盈
  1983年底,本省国营工交生产企业亏损198户,亏损额0.33亿元,集体工业企业亏损225户,亏损额0.07亿元;国营集体商业企业亏损873户,亏损额1.07亿元。1984年,本省人行行长会议后,各级银行信贷人员深入企业摸清亏损原因,有计划、有重点地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利润。至6月底,本省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亏损面与亏损额分别比1983年同期减少16.1%和9.4%。1987年初,省经委下达本省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亏损额下降30%的计划要求。但上半年的亏损有增无减。下半年,各级银行加强对亏损企业的贷款管理,采取奖盈罚亏措施。对于亏损能弥补而又不及时弥补的企业停止贷款;对经营性亏损,订有扭亏计划并能扭亏的企业,经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上级行批准有控制地予以贷款;对扭亏措施不落实,继续亏损的企业不予贷款;对新增亏损有弥补来源在提供经济担保或抵押后,经严格审查批准,也予灵活掌握。当年,全省预算内国营企业亏损额由上半年的增亏32.6%转化为减亏35.6%,超出年扭亏计划30%的要求。龙海县工行帮助企业清仓利库、组织整顿、集资自救等措施,至年底,全部亏损企业摘去亏损帽子。省农行以宁德地区为试点,在供销社系统实行“存贷分户”,限期扭亏和对资不抵债企业停止贷款,追回旧贷等措施,当年,全省供销社亏损减少40户,减少亏损额8.45%。
  4.处理有问题进口商品
  据省工行统计,本省工商企业在1984年对台贸易中盲目进口有问题商品7亿元,占用工行贷款2亿元。1986年,各行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通过现场展销、外出推销、联营代销、复出口等办法,至年底处理有问题商品2.36亿元,占库存有问题进口商品的50.2%。福州市工行参与市府处理进口有问题商品的协调机构工作,当年福州市127户工商企业处理有问题进口商口1.54亿元,占库存75.5%。
  5.协助企业挖掘物资、资金潜力
  1985年起,本省资金供求矛盾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银行引导企业眼睛向内,挖掘物资和资金的潜力,缓解供求紧张状况。1987年,本省通过清仓挖潜,清出多余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15.57亿元,盘活资金7.66亿元。当年,工业企业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比上年下降47.2%,预算内国营工业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加速10天。1988年,本省银行对企业流动资金周转要求比上一年加速3%,层层下达节资计划,采取“先扣后调”办法,即开户银行按挖潜计划先扣企业的贷款,人民银行相应扣下专业银行的贷款,专户存储,调剂使用;同时,配合采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促进企业节资挖潜。当年,共盘活沉淀资金5.84亿元,超额35%完成国家下达的挖潜任务。这一年,国营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加速11.5%,节约资金4.66亿元。省工行系统4316户贷款企业处理积压物资,收回不合理占用资金5.23亿元。
  (四)改革信贷管理制度
  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制度虽多次变动,但基本是维持定额管理的方式,企业经常占用的、占用量较为稳定的、有资金固定来源的流动资金(称定额流动资金),和临时性、季节性的超定额流动资金分别由财政、银行双轨供应、分口管理。1983年7月起,根据国务院决定,本省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在服务改革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尝试。
  1.统管企业流动资金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后,取消贷款按定额和超定额分别管理的办法,实行按平均先进的销售资金率掌握贷款。企业超计划占用银行贷款实行加息与罚息。所有国拨流动资金实行国家所有、银行管理,企业使用;原有企业流动资金留给企业;企业必须按规定自补流动资金。1983年7月中旬,省人行召开地(市)行长会议,决定先在9个地(市)所在地的行处选择企业进行国拨流动资金和资金“水份”的清查(“两清”)工作。被调查的308户国营工业企业1983年9月底自有流动资金帐面数为1.34亿元,占同期定额资产的35.86%,扣除呆滞积压物资损失和各项流动资金损失外,可用资金为0.90亿元,占定额资产的24.84%;银行贷款1.91亿元,占定额资产的51.12%。被调查的158户商业企业资金“水份”0.22亿元,为自有流动资金的4.18%。同年10月12日,省人行向省府办公厅汇报并提d传达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具体意见。1984年3月17日,省政府批转省人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决定的报告》,由经委牵头,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流动资金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定期分析情况,研究措施,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贷款实行“十不准”、“五不贷”:不准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摊派抽调、投资集资、购买国库券、上缴未实现的利税、弥补亏损、挂帐挤占、擅自冲减、互相借贷、拖欠贷款;对于盲目布点、生产和重复建设,生产收购长线产品、淘汰产品,及不执行国家关、停、并、转决定的企业,不予贷款。企业要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1986年,省工行按照企业积累水平落实增补自有流动资金计划,老企业按税后留利的10~15%补充;个别企业因自补流动资金影响福利基金和奖金提取的,坚持从实际出发,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取补充。银行还参与企业年终财务决算审查,使自补流动资金形成制度。当年,本省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共增补流动资金1.99亿元,为同期贷款增加额的9.53%。
  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流动资金,旨在改变企业资金定额管理的弊病,是合理分配资金,克服浪费现象,挖掘资金潜力的一项重大措施。在此前提下,银行既有供应资金的一面,也有加强管理之一面,将供应资金与管理资金有机结合起来。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是1985年,本省国营工业企业冲销流动资金损失0.65亿元;企业库存机电产品、钢材削价报废损失冲销1.64亿元中,冲销自有流动资金0.8亿元;银行统管企业流动资金前,财政每年平均增拨企业的流动资金0.6亿元,统管以后,财政停止拨补,企业自补能力微弱,加上新、扩建企业铺底流动资金不足,留下缺口,银行流动资金“供给制”状况无法改变。同时出现,国营预算内工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984年占定额资产的31.32%,至1988年底,下降为18.75%;国营工业企业自有流动资金1984年底占全部流动资金的16.05%,至1988年下降为7.93%,而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却增长1.1倍。统管企业流动资金的问题和教训值得注意。
  2.放宽政策,服务改革
  1985年起,本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陆续放开经营,实行“改、转、租”(即:改国营企业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按“有偿转让,分期偿还”原则,直接转集体所有;租赁给集体或个经营)的方式经营。省工行对放开经营的国营商业小型企业信贷资金管理规定,本着“稳定负担,送一程”的精神,不论是转为集体所有制,还是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商店中,按照规定进行贷款转移后,在开户银行往来账户上给予方便,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取得经济担保后,仍可向银行贷款,原享受国营企业贷款利率暂不作变动,以后再逐步按集体贷款办法管理。
  1986年4月省人行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实行在“择优扶植”的前提下,优先向经济联合体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当年,省农行支持51家经济联合体贷款0.67亿元。1987年,为支持企业集团的资金需要,各级银行相应实行多种融资形式;对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企业,银行直接贷款,企业内部自行融通,对不具法人地位的松散集团,实行统借统还,分别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按政策贷款;对企业集团内部发生的复杂的横向资金运动,也相应探索融资方式。
  该年,本省经营工业品、副食品的大中型商业企业的95%和国营预算内工业企业的94.8%都实行了承包经营。1988年,省工行布置各行处信贷部门参与企业的清产核资,落实债权债务,重新办理借款手续,落实企业在“包死基数、确保上缴”的同时,确保其资产(包括流动资金)增值,切实执行“扶优限劣”原则,加强对承包租赁企业的信贷管理。对亏损企业严格控制贷款;但对原亏损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后有能力扭亏、能短期见效的,经提供担保或抵押,酌予贷款,专户管理,专放专收。
  3.支持农村流通体制改革
  1980年,本省农村工商贷款业务由人行移交农行办理,资金主要投向供销合作社和粮食部门用来发放商品流转和农副产品收购贷款。
  1984年,随着农村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本省农行支持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适应供销社变单一购销经营为服务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活动和多种经济联合体的需要。与此同时,国家对粮食等农副产品市场逐步放开,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农行在资金上支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增加粮食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该年,省农行供销社贷款余额6.98亿元,比人、农两行分设时增长19.19%,为同期供销社全部流动资金的52.9%。其中收购农副产品(不含粮食)专项贷款增加1.6亿元,增长46.49%。全省供销社购进农副产品4.85亿元,比1983年增长2.4%,完成年计划的118.2%。
  1985年,在商业贷款指标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省农行累放供销合作社贷款30.82亿元,比1984年增长5.91%,支持供销社购、销分别增长17.3%和8.0%,调往省外农副产品2.93亿元,增长35%。同期,累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7.83亿元,比1984年增加46.49%,其中粮食系统5.18亿元,供销社系统1.77亿元,国营商业系统0.89亿元,完成粮食合同定购114.5万吨,议购39万吨,省外调入25万吨。此外,还收购花生5.5万吨、生油5万吨。
  1986年,省农行放款支持供销社发展工业品联购分销,农副产品分购联销经营,扩大农副产品收购销售,促进工业品下乡,增加生产资料供应,为供销社发展业务服务,使供销、加工、技术、信息、储藏、运输一体化。至1988年底,省农行三年累放供销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8.29亿元,每年平均贷款2.76亿元,比1985年增长56.37%;累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45.78亿元平均每年15.26亿元,比1985年增长94.89%。本省农行1986~1988年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发放额见表3-13。
  4.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1985年起,本省各级银行着力信贷内涵改革。1986年,省工行信贷实行目标管理,要求年内定额流动资金和全部流动资金分别加速周转3%和4%,对处理积压物资和有问题商品、压缩产成品库存、减少结算资金占用、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扭亏增盈、清收关停企业贷款和逾期贷款等七项目标分别作出要求。10月,省工行制定流动资金贷款责任制度,明确贷款审批的程序、权限,信贷人员违章操作处罚办法等。1987年,全省工行系统在试点的基础上,实行信贷定员定额管理。全省信贷部门和信贷人员明确管理企业户数定额、工作质量标准,促进了信贷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调动信贷人员积极性。
  (五)开拓贷款业务
  1.开办商业网点设施贷款
  1984年起,省工行商业信贷本着“开放式、多领域、高效益”的宗旨,开办商业网点设施贷款。1985~1988年,共对400个项目累计发放商业网点设施贷款4528万元,已有346个项目交付使用。在项目还贷期间,新增营业额4.77亿元,税利0.37亿元,归还贷款0.31亿元,贷款收回率为82.8%。此外,本省银行还办理工业企业专用基金贷款、卖方售贷、商业联营贷款、商业透支贷款等等。
  2.举办科技开发贷款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银行要积极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同年8月,本省开始对国营工交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单位,根据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有重点地发放技术开发贷款。1986年省工行转发总行《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若干规定》,对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单位发放科技开发贷款,办理科技经费委托贷款。1987年1月,省工行根据《关于改进科技开发贷款管理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对贷款的使用对象、范围、审批、收回再贷项目安排等作了改进。1985~1988年,省工行共对488个项目发放科技开发贷款7889万元,收回1922万元。这些贷款,对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和科研项目的开发利用发挥了作用。该行贷款扶持的新产品开发项目406个中,已有211项完成产品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47个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厦门感光材料有限公司“草原Ⅱ号”原辅材料国产化,工行贷款700万元,开发18个新品种,每年节约进口原材料用汇1100万美元。各地银行还支持企业和科研部门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支持“星火”、“火炬”计划项目,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领域。
  本省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40年来不断扩大,到1988年底贷款余额达156.43亿元,对促进生产,繁荣经济,起了积极作用。
  福建省各国家银行1949~1988年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变动情况见图3-3。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为支持城市住房建设,1980年省建行开始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先后制定《商品房存贷款办法》、《商品房存贷款会计核算暂行规定〉、《商品房存贷款内部会计管理手册》等管理办法,首先在漳州市试点,随后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到1984年底止,全省已有50多个县市办理了商品房住宅贷款业务,累计发放贷款额2.02亿元,已收回贷款1.13亿元,建成商品房建筑面积109万平方米,有17000多职工和居民迁入新居,缓和了城镇住房紧张状况。三明市1982年至1984年用商品房贷款建造住房11万平方米,使全市人均住房面积达到6.9平方米。厦门市东区开发公司使用建行贷款营造莲花新村56幢、共计12.4万平方米的住宅,在一年内全部建成,1400户人家搬进新房,做到当年规划,当年施工,当年收益。连江渔区使用建行贷款建造了3万平方米,可住400户的住宅群,一些祖祖辈辈住在船上的渔民,欢欢喜喜地搬进了陆地新居。
  1984年10月,建设银行总行发出《城市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问题的通知》,规定贷款对象为综合开发公司、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住宅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营单位;贷款用途主要是征地、拆迁、设计、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营建商品房及其他配套工程建设;贷款利率为月息4.2‰。从此,房地产开发贷款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到1988年底止,全省建行共对480个单位发放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7.57亿元,竣工房屋面积479.40万平方米,住房63596套。还建成了一批综合楼、商业网点、简易仓库、学校、农贸市场以及小区配套设施。
  三、技术改造贷款(①技术改造贷款是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的总称。前者由省建行办理;后者由省人行、省工行、省农行和省中行分别办理。省农行和省中行办理的部分,分别在农业贷款和外汇贷款章节中记述。这里仅记述省人行、省工行和省建行办理的部分。)
  (一)更新改造措施贷款
  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原来包括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地方建筑材料专项贷款、小型基本建设贷款和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等四种贷款。1985年初,省建行根据建行总行颁布的《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将上述四种贷款合并为更新改造措施贷款。
  1.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
  本省于1972年由建设银行开办这项贷款。贷款对象主要为生产出口工业品的国营或集体、专厂、专矿、专业公司。到1984年底止,全省共审批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项目725个,贷款金额2.2亿元,新增产值6.66亿元,创汇1.84亿美元。1984年,为支持外贸生产基地建设,省建行发放贷款1000万元,由省外贸局统借统还,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生产基地,扩大出口产品资源。
  2.地方建筑材料贷款
  本省根据财政部,建筑材料工业部的规定,于1979年由建设银行开办这项贷款,主要对象是生产砖、瓦、砂、石和代替它们的新型墙体、屋面材料,以及天然和人造轻骨料的地方国营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利息按月息2.1‰计算。到1984年底止,共发放119个项目,贷款金额1862.4万元,支持企业完成土建工程3793平方米,购置各种机械设备15台套,新增产值1869.69万元,利润357.85万元,安排劳动就业3942人。
  3.小型基本建设贷款
  1980年2月,省建行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精神,制定《福建省小型基本建设贷款试行办法(草案)》利用基本建设存款发放小型基本建设贷款。贷款对象是:现有企业为生产市场上急需的产品而进行的挖潜、革新、改造以及小型新建或扩建工程和设备购置;为满足消费者迫切需要而进行的城市小规模的商业服务网点和文教卫生的建设;改变经济基础薄弱地区的经济面貌所急需的投资少、积累多的小型建设项目;投资少、见效快、积累多、能在两年内还款的生产或生活上急需的其他项目。由于这项贷款面广而且灵活,支持多种行业的生产,因而取得比较明显的效益。1983年为支持改善全省运输面貌,向省汽车运输公司发放汽车更新专用贷款1220万元,购置208辆客货车,每年增加营业收入1350万元,利润349万元。1984年贷给福州第二化工厂2626万元,用于调整产品结构,扩大聚氯乙烯产量,全部工程原计划4年完成,而1985年、1986年两年即提前增产烧碱8865吨、聚氯乙烯10385吨,创产值2304万元,利润477.8万元。同年,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放统借统还贷款2000万元,在全省各地建成农贸市场190个,建筑面积20多万平方米,促进商业流通,繁荣市场,方便了群众。
  4.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
  1980年,省建行根据财政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建设银行颁发的《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办法》和建设银行颁发的《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实施细则》,举办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业务。这项贷款的对象,是用自有或借人外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用途是支持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3年。贷款利息按月息4.2‰计算。省建行发放这项贷款以来,有的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如1984年,三明塑料制品一厂向台湾和日本分别引进现代化的静电植绒技术和一套静电植绒设备,开发一条新型产品生产线,总投资270万元,其中建行贷给国内配套贷款105万元。生产线于1985年元旦正式投产,当年第一季度就生产植绒布47万平米,新增产值352万元,相当于1983年该厂全年产值235万元的1.5倍;新增利润56.5万元,相当于1983年利润15.5万元的3.7倍。生产线投产9个月就收回全部投资。
  建设银行总行颁布的《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办法》规定:凡是列入国家计划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等单位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以及小型技措等专项措施项目,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更新改造措施贷款。贷款期限,小型项目最长3年,中型项目最长5年,大型项目最长8年。贷款利率:大型技术改造及出口产品措施项目,月息4.2‰;节能、交通、三废治理、地方建材项目,月息3‰;—般项目,贷款期1年以内的,月息4.2‰;1至3年的,月息4.8‰;3年以上的,月息5.4‰。据此,省建行将四#贷款合并为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原来制定的各种贷款制度和办法仍然执行。由于实行统一管理,信贷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资金使用率和服务质量有所提高。据统计,到1988年底止,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含合并前的四种贷款)累计审批项目7242个,贷款金额22.59亿元,期末余额6.63亿元;已经还清贷款的5049个项目,还贷金额12亿元;已竣工投产项目有3185个,贷款金额10亿元,累计新增产值22.40亿元,利润2.57亿元,税收1.45亿元,创汇0.84亿美元,安排劳动就业46919人。
  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项目贷款难以按期收回,逾期率不断上升。1981年底贷款余额1.16亿元,逾期贷款金额0.028亿元,逾期率为2.37%;1983年底贷款余额6.63亿元,逾期贷款金额0.88乙元,逾期率为13.3%。逾期的原因,从企业内部分析,主要是管理不善,造成贷款项目经济效益差;申请项目有意压低概算,留下缺口,同时片面跨大预期经济效益,争取立项贷款,结果投资一再突破,工期一拖再拖,项目投产后未能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考虑眼前短期效益,产品出来后已成长线产品,滞销压库;还有个别企业有钱故意拖延不还或是挤占还贷资金。从银行内部来说,主要是对有些项目贷前调查或评估质量差,选择项目没有严格做到选优汰劣;客观上贷款期限规定过短,不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此外,原材料、燃料、电力涨价,贷款利率调高,外汇升值,引进项目投资一再突破等情况也影响企业的还款能力。
  (二)中短期设备贷款
  1980年,省人行根据国务院、国家经委、人行总行有关指示,开始办理此项贷款。1984年省工行成立,由工行继续接办。贷款用途主要是支持轻纺工业重点行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和与之有关的小量改建,扩建工程,不能用于新建、续建的基本建设投资。至1989年底,对工交企业3046个技改项目累计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23.9亿元(不含集体工业设备贷款)。贷款发放数占全省技改投资的三分之一,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2756个贷款项目投产见效,在还款期间,累计新增产值89.8亿元,每投入1元贷款,平均新增产值3.76元;在还贷期间累计新增利税8.4亿元,平均投入1元贷款,新增利税0.77元,新增效益除归还贷款和企业留成外,财政增收7亿元。
  1.轻纺工业设备贷款
  1984年以后,省工行贷款支持轻纺工业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增加花色品种,累计发放贷款11.7亿元,占全省中短期设备贷款总额的47.9%。有的项目经济效益明显,如1989年全省罐头产量19万吨,比1978年增长2.5倍;布产量2.24亿米,比1978年翻一番。
  2.基础工业项目货款
  1979~1989年,省人行、省工行累计发放贷款10亿元,主要用于:向交通运输企业贷款2.3亿元,购置汽车1921辆,船311艘,累计新增货运周转量454912万吨/公里,客运量15927人•公里;原材料工业贷款3.2亿元,重点支持三明钢铁厂50万吨钢总体改造和南平铝厂电解铝工程,以及建材、化肥等短线产品扩大生产。1989年全省钢材产量47.72万吨,化肥产量42.63万吨,分别比1978年增长2.5倍和1.6倍;机电工业贷款3.4亿元,支持机械、电子工业中基础机械、基础工艺、基础零部件项目。
  3.更新设备贷款
  1980年前,本省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较低,机械行业普通机床占68%,大型、精密、高效机床只占3%。在主管部门和银行支持下机械行业逐渐形成一批主干厂和龙头厂。省工行贷款支持的闽东电机(集团)公司、福州幵关厂等已成为全国同行业先进厂。南平铝厂引进铝型材料加工技术,达到国际80年代初水平。由省工行贷款支持的贷款项目,产品创国优的24种,部优的121种,填补国内空白的36种。
  4.引进项目贷款
  省工行对184个引进项目累计发放贷款6.7亿元,引进生产线178条,设备5950台套,累计创汇2.7亿美元。如对出口运动鞋项目发放贷款1亿元,引进56条生产线和9个配套项目,到1989年底累计生产运动鞋1200万双,出口1065万双,创汇0.54亿美元。支持机电产品出口项目42项,贷款0.90亿元,仅1989年一年就创汇2.3亿美元,比1988年增长44.1%。
  但中短期设备贷款也存在一些行政干预的问题,有的项目经济效益不好。
  第二节 农业贷款
  农业贷款按贷款的对象划分为个体与集体农业贷款、国营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三种。
  个体与集体农业贷款在民国23~33年(1934~1944年)期间,本省各家银行共发放国币9798万元。此后,因通货膨胀,贷额虽有增加,但每户贷款币值大大下降。如民国35年每户贷款四五千元,可购大米20余市斤,民国36年每户贷额不足买米2市斤,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9~1934年),闽西工农银行曾在龙岩苏区发放农贷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但为时短暂,后随红军长征而结束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人行于1950年春,第一次发放农贷大米758万斤,用以帮助贫困农民购买春耕生产资料和春荒口粮,贷户82912户,平均每户贷额大米91.5斤。此后,每年均有发放此项农贷,贷额逐年增加。据省人行和省农行统计,自1950~1988年累计发放人民币135.14亿元。其中1988年发放26.84亿元,按全省农业人口2368.6万人计算,平均每人贷款113.33元,可买大米188市斤,比解放前和解放初期发放农贷数额大大增加。解放以来,本省历年发放的个体与集体农业贷款,对恢复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以及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都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营农业贷款在解放前仅对个别农业机关和农业学校有少量发放,为数微不足道。1950年,本省开始试办国营农场,当年人民银行即对试办农场发放贷款1.62万元。此后,每年均有贷款,但因国营农场生产资金时而由财政拨款,时而由银行贷款解决,历年贷额升降不一。“文化大革命”期间,本省国营农场遭到严重摧残,亏损严重,银行贷款也相应减少。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营农垦事业复兴,银行发放大量贷款支持国营农场进行体制改革,发展多种经营和外向型经济。贷款余额由1979年末的191万元增至1988年末的2.83亿元,年均递增74%。全省农垦企业工农业总产值1988年达2.4亿元,比1978年增长1.94倍。
  乡镇企业是本省解放后的新生事物。在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有不少公社和生产大队自办小化肥、小农具等工厂,当时称为“社队企业”。1960年大部分社队企业下马。1979年开始复兴。1984年3月起,改称为“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有了长足发展。据统计,自1980~1988年,全省农业银行对乡镇企业共发放贷款73.32亿元,其中1988年度为20.42亿元,比1980年的6580万元增长30倍,年均递增率为53.63%。同期,全省乡镇企业总产值由1980年的16.83亿元增至1988年的164.14亿元,年均递增率为32.93%。乡镇企业产值占社会总产值的比重由1980年的7.48%上升到1988年的23.79%,成为本省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
  上述人、农两行历年发放的农贷,由于主、客观原因,难免有一部分收不回来,以致资金沉淀,影响周转。因此,每隔一段时期,必须进行清理。清理方法首先是查清内部帐务,做到帐帐相符。在此基础上,对已到期的欠款,分别不同情况,能收回的坚决收回,不能收回的,根据政策规定应减免的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予以展期缓收或以呆帐报损。本省自1950年开始发放农贷至1988年为止,历经四次清理,克服种种收贷困难而报损农贷资金仍高达10925万元(其中包括补贴信用社豁免部分2119万元)。除去补贴信用社豁免部分外,银行实际农贷呆帐和豁免共计8806万元。由于农贷的减免报损,影响此后收贷,所产生思想和工作上的后遗症是严重的。
  实践证明,减免贷款违背信贷原则,也不符合资金运动的固有规律,副作用很大。这是金融工作一个值得记取的教训。
  一、个体与集体农业贷款
  民国时期,本省农民受封建地主、富商豪绅、高利贷者重重剥削,土地大量兼并,占全省人口5%的地主富农却拥有全省36%的耕地。农民缴纳田租高者水田每亩租谷300斤(赋税在外)。高利贷实物利息高达50%。农民终年辛劳所得,除缴租纳税和偿还高利贷外,难以温饱,无力投入再生产。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银行虽有发放农贷,但为数甚微,无济于事,以致农村经济日趋凋零,民不聊生。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民国19年(1930年)3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建立后,发展革命根据地经济,发行货币,调剂金融,保护工农利益,由工农群众自已集资筹办的闽西工农银行于同年11月在龙岩县成立,即在龙岩、永定、上杭、长汀等县苏区对合作社和农民发放贷款,支持生产,调剂粮食,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困难。该行贷款利率一般为月息一分(对个人贷款),低的仅为六厘(对合作社)。这对帮助农民摆脱高利贷剥削,对苏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纸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1934年10月红军长征北上,该行随之结束业务,当时尚有农贷余额16559元。
  民国23年(1934年),福建省政府组织农村金融救济处,对本省15个县的农村发放农业贷款239510元。次年改由中国农民银行发放。此后,随着金融业和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陆续有中国农民银行,福建省银行、福建省合作金库、各县合作金库、福建省合作事业管理处等几家机构发放农贷,而以中国农民银行为大宗,贷额亦逐年增加,据统计民国23~33年各行、库共发放农贷9798万元。民国时期本省历年发放农贷数和各发放农贷机构农贷余额比重情况见表3-14及3-15。
  当时本省农业贷款种类大致分为:农业生产贷款、农田水利贷款、简易农仓储押贷款、扶植自耕农贷款、冬耕贷款、特产贷款(包括糖、笋、纸、油、渔等)等。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农会会员;至于农民个人需要借款必须通过合作社转借。其时全省农贷总额与全省农村实际需要贷款相差甚远。据福建省农业改进处1942年调查,全省举债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3.5%,借款来源绝大部分为私人高利贷,占总债额的81.30%;其次为向合作社转借占9%;群众“合会”互助占6.6%;银行贷款仅占3.1%。又据《连城文史资料》载:“连城县农会会长曾长禄在民国35年(1946年)召开的连城县第三次参议会上提案称:‘本年农贷规定每人只可借四五千元之谱,际兹百物高昂,四五千元只能买米二十余斤或猪肉数斤而已,区区之数无济于事’……”又载:“福建省政府于民国36年5月向国民政府社会部申请增拨本省农贷款额电报中称:‘……以四联总处核定本省今年普通农贷总额27.98亿元,分配给全省合作社社员693307人及农会会员359968人,人均2600元,不足买米2市斤,以此区区之数,实不能发展农业生产’……”。
  根据上述,当时全省合作社社员及农会会员总人数105万人,仅占全省总人口1182万人的8.88%,与全省实际借债农户占总农户数63.5%相比,农贷覆盖面很小。再则当时的合作社、农会组织大都被地主豪绅所把持,政府发放的农贷,一经他们之手往往被挪用作高利贷资本,贫苦农民所得实惠微乎其微。
  民国时期的利率,在民国24年(1935年)一般为月息8‰,以后逐步提高,至民国28年为年息8~15%,民国37年1月为息70~100%。此后因通货恶性膨胀,物价一日数涨,农民拒用国民政府纸币,农贷已无实际意义而停贷。
  本省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农贷工作,把它作为贯彻执行“帮助贫困农民发展生产,巩固工农联盟”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1949年8月,省人行成立伊始,即在业务室下设合作股,具体办理农贷工作。同年11月合作股扩充为农村工作部。12月,派出农村工作组,在闽侯县义序乡和松鼓乡进行农村生产情况调查和发放农业贷款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制订了《福建省1950年上半年农贷计划》和《农贷发放处理手续》,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50年1月21日部署各地执行。该年上半年发放农贷计划为大米1000万市斤,用以帮助农民恢复生产。自1950年3月初开始至4月中旬全省发放完毕,做到不误农时,共有52个县市的82912户农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3.7%),借到农贷大米7585490市斤(户均91.5斤),用于购买种籽、化肥等春耕生产资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本省第一批发放的农贷。当时本省农村基层人民政权和人民银行的农村基层机构均未普遍建立,剿匪、土改尚未完成,农贷只能在条件较好的乡村重点发放。贷款分配以贯彻阶级路线和生产观点为原则,贫农户贷额占总贷额的71.93%。贷款用途以购买化肥比重最大,占总额的50.41%。此次发放农贷还结合生产中心,帮助有困难的农民发展生产,宣传农村政策,树立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对巩固基层政权和工农联盟都起了积极作用。
  1950~1952年,农村土改完成之后,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加上人民政府加强农贷工作领导,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农业总产值以年均15.5%的速度递增,农业生产迅速恢复。与此同时,对沿海地区由于口岸被封锁,不能出海捕鱼而发生生产、生活困难的渔民,发放“渔业贷款”。1950年在霞浦、连江、平潭、海澄(今属龙海县)、厦门五县市共发放渔贷实物大米147374市斤和人民币147620万元(旧币),帮助3949户渔民解决困难。1951年再发放渔贷13亿元(旧币)。据1952年统计,通过发放渔贷帮助渔民修补渔船5012艘、渔网28928张,购置大小渔具155435件,以恢复渔业生产。
  在“农业合作化”期间,银行发放大量贷款,支持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1955年5月,省农行第一次建立后,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部和人行总行的指示,于同年9月开始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贷款的对象是贫农和个别生产资金仍很缺少的新中农、老中农中个别下降为贫农的,以及入社的其他劳动人民经济上处于贫农状况、缴纳股份基金确有困难者。贷款用途仅限于解决缴纳股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贷款利率为月息4‰。贷款期限一般为五年,个别有困难者可延长至七年。全省银行根据“多缺多贷,少缺少贷,不缺不贷”的原则,到1957年底止,共发放此项贷款2400万元,基本上满足了全省贫农入社缴纳股金的需要,不但鼓舞了贫农走合作化道路的信心,也解除了中农对入社的顾虑,加强了中、贫农的团结,树立了贫农优势,促进了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与此同时,银行为适应形势需要,贷款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至1956年全省已有信用合作组织4330个,实现了一乡一社,为开展农村金融工作创造了条件。
  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迅速发展,绝大部分的贫农都已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对贫农中的少数极贫户,除了贷给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帮助其解决缴纳股金以外,再发放“极贫户贷款”,以解决其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对极贫户除发放极贫户贷款外,对其以前旧欠过期贷款如归还有困难的可以缓期归还,对旧欠利息可酌情减免。极贫户贷款期限为3~5年,利率为月息7.5‰。至1956年底止共发放650万元。
  据统计,1953~1957年共发放农贷31218万元,超过1950~1952年农贷发放数7.28倍。但由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迅速,农村金融机构在人员素质、业务管理方面都跟不上形势,加上自然灾害和政策缘故,以及农村合作组织多变等主客观因素,银行农贷工作出现逾期贷款收不回来,帐务错乱、债权债务不落实等问题不少。为此,本省银行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几次在查清帐务、落实债务的基础上,清理逾期农贷,并根据政策规定分三类型处理:第一类,凡借户因遭受自然灾害无力偿还或虽未受灾,但历年旧欠无力偿还的老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中的个别借户,银行可根据“轻灾缓收、重灾部分减免、部分缓收、特重全免”的原则,予以报损或缓收贷款;第二类为因行政命令推广无效益的新式农具,致使农民遭受损失的贷款,银行予以减免本息或本息全免处理;第三类为因借户死亡绝户、破产、下落不明,或因银行帐务错乱,历经整帐无从查究,或被乡干部挪用无力偿还等情况者,可由当地银行以呆帐处理。这次农贷清理至1955年6月结束。其中属第一类的有5152户,减免金额4.16万元;第二类7173户,报损金额9.89万元;第三类2680户,报损2.21万元。三项共计报损16.26万元,占1953年末农贷余额(1306万元)的1.24%。对解除贫困农民的负债包揪,澄清银行农贷帐面数字,揭露和纠正过去农贷工作的缺点,收到很好效果。1956年初,再次开始清理农贷。其主要原因是在合作化过程中,农业生产组织变动,在并社、转社中没有及时办理债权债务转移手续而造成债权债务不落实。这次清理至年底结束。共清出因死亡绝户等原因无法收回的旧欠农贷2513笔,金额2.37万元;一时无法查明的有7689笔,金额13.31万元;被干部贪污挪用的2654笔,金额3.52万元。上述无法收回的农贷共12856笔,金额19.20万元,除被干部贪污挪用的贷款依法追缴外,其余由银行内部作为呆帐报销,对外不宣布,以免影响以后收贷。
  1958年,本省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农村实行“政社合一”,将银行营业所下放到公社,作为“公社信用部”。营业所的干部、资产统归公社使用,信贷资金管理权限下放。银行对公社信用部采取“存贷合一”、“存贷相抵、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在“支持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口号下,在“大办钢铁”、“大办车子化”、“大办养猪场”、“大办食堂”等一系列“大办”中,对公社的贷款采取“要多少,贷多少;何时要,何时贷;哪里需要哪里贷”的做法,发放大量贷款,盲目支持许多无效益的基建项目和非生产性支出,如兴建公社礼堂、开办业余文工团、垫支公社食堂伙食费、社员借支等。社队的当年农业生产费用几乎全部由银行贷款包下来。据统计该年全省农贷放出数比1957年增加1.8倍,其中有许多是无效益的贷款。农贷收回工作,也受“左”的思想影响,在“人有多大胆,地有多高产”的口号下,不少地方开展收贷竞赛运动,虚收虚放,虚存虚贷,你追我赶,大放”收贷卫星”,脱离实际地提出“无贷款社”、“无贷款乡”等高指标,把一些尚未到期的不应收回的农贷也收了回来,致使人民公社资金周转发生困难。1959年收回农贷15339万元,超过当年放出数17%,为历年所罕见。
  1959年下半年,本省根据中共中央和人行总行有关规定,收回农村银行营业所和下放的信贷资金管理权,开始纠正滥发农贷偏向。
  1960年全省各级银行认真贯彻执行省人行关于农贷工作的二条方针、五个原则(二条方针为:1.坚决贯彻“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方针,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社员生活服务;2.贯彻执行“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五个原则是:1.不违农时,及时发放农贷;2.农贷以解决生产费用为主,长期基建贷款少贷或基本不贷,非生产性建设不贷;3.农贷资金必须与国家投入农村的各项支农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运用,尽可能与物资供应相结合;4.农贷要有重点的使用,首先保证粮食生产的资金需要,对穷社、穷队应优先照顾;5.农业贷款、渔业贷款、社办工业贷款三项指标分别掌握,以县为单位,包干使用。),纠正滥放农贷和强迫命令收贷的做法,并退还一部分不应收回的尚未到期的农贷,以解决生产队资金周转的困难。
  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2年3月,作出《银行工作六条决定》,强调“收回几年来银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权力”、“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的计划性。非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在计划以外增加贷款,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强令银行增加贷款”。省人行为贯彻执行《银行工作六条决定》,保证“信贷资金当年收支平衡,略有回笼”方针的实施,决定对各地、市行实行按年度、按项目一次核批农贷指标、包干使用,全年不变,各项指标不得突破,项目之间不得调剂。农贷资金加强集中管理后,农贷放出数有所压缩,收回数增加较多。1964年全省收回农贷6325万元,超过当年放出数的6.57%,为组织货币回笼,稳定市场物价,调整国民经济作出贡献。
  在压缩农贷的同时,为使遭受三年重灾之后的农村经济早日复苏,银行又对一部分重灾区发放“灾区口粮贷款”250万元,帮助贫困社员购买口粮;发放“长期无息贷款”1181万元,帮助社队购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对稳定灾区农民生活,恢复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
  196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凡属社,队欠国家的1961年以前的四项欠款(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和农业贷款),截至1965年尚未归还的,一律豁免,不再归还。社员个人欠款,属于贫下中农的,全部豁免;属于其他中农的,如有困难可酌免一部分;富裕户有力偿还的,原则上不豁免;属于地主、富农、投机倒把分子、贪污分子的,一律不豁免”。据此,省人行于1965年6月5日转发了《通知》,同时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的通知》,补充的主要内容:一是银行对社队的贷款中被个人贪污、占用的部分,经过清查落实后,应按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的规定作为“四不清”问题处理;二是1961年以前农贷的处理,都应以现在帐簿记载为准,在中央〈通知》下达以前,原有欠款已经归还的,一律不再退回;三是在中央《通知》下达后,凡原清理旧贷办法及省订补充通知与中央有抵触的,一律按中央《通知》执行。清理1961年以前旧欠农贷工作,因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较大,且一度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稽延时日,直至1973年12月31日方告结束。最后落实豁免旧欠农贷8687万元。这次大规模豁免农贷的原因,主要是国家对发展农业、巩固集体经济的一种经济支援;其次是广大农民在公社化、“大跃进”中由于“共产风”、“瞎指挥”的影响,经济上受了较大损失,需要给农民休养生息的照顾;同时因为银行在“合作化”、“公社化”运动中,由于制度不严、管理偏松以及其他干预,也发放了一些“不认真、不负责、不落实”的贷款,用来买了“挂犁”(不能用的步犁),打了“看井”(不出水的井),修了“参观渠”(无效益的水渠),这些贷款是不应让农民归还的*=加上当时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农民也无力归还。这次豁免大大减轻了农民经济负担,卸掉了债务包袱,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但也带来一定的副作用,即助长部分社队和农民多要贷款、不还贷款等依赖国家的思想;对“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信用观念有所削弱。这次豁免的1961年以前旧欠农贷,仅银行部分就达8687.85万元,占银行1961年底农贷余额(13927万元)的62.38%。加上银行补贴信用社豁免部分2118.94万元,共计损失农贷资金1.08亿元。此外,在长达8年的清理旧欠过程中,动员了大量人力物力,所费不赀。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思潮影响,银行机构被撤并,人员被抽调,制度被破坏,思想被搞乱,农贷管理放松,效益下降,资金沉淀。由于片面执行“以粮为纲”政策,贷款用途偏重支持粮食生产,忽视副业生产和其他经济作物;偏重生产环节,忽视流通环节和再生产的全过程。1973年,本省开始扭转过分强调“以粮为纲”而忽视“全面发展”的做法。根据省革委会关于重点扶持出口农副土特产品生产的要求,全省发放了732万元的特产贷款,扶持发展柑桔、龙眼、荔枝、茶叶、对虾、长毛兔、良种鸡、水貂、香菰等土特产品,以供外贸出口之需。“文化大革命”后期,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本省银行发放农业生产设备贷款,支持社队开山平地,围海造田,扩大耕地面积,改良土壤,兴修水利,综合治理山、水、田、林、路等农田基本建设。同时帮助社队购置大、中、小型拖拉机1285台,排灌、加工、植保、运输设备1215台(件)。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拨乱反正,狠抓农业。本省银行1978年末农贷余额24481万元,比1975年末增长73.26%,年均递增20.1%,新增的贷款,除了帮助社队解决一般农业生产所需资金外,还发放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机械化专项无息贷款”(简称“农机无息贷款”),用于购买耕作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以及排灌、植保、运输,收割、农副产品加工及林、牧、渔业机械、半机械化农具,贷款期限为1~15年。
  1981年,本省根据中央部署开始清理1978年以前积欠的农贷。这次清理按照国务院精神,吸取以前清理农贷的教训,不采用豁免办法。是年10月,省农行制定了《处理农贷积欠实施细则》,布置各地根据“谁借、谁用、谁还”原则落实债权债务,做到帐帐、帐据、帐实、内外帐务相符,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该收的收,该缓的缓;对收不回来的呆帐,应按规定程序报总行核销;对有特殊困难的社队,可以还本免息;对有条件归还的,都要积极收回;对近期内全部收回有困难的,可以办理延期手续。清理工作从1982年10月在7个地(市)开始试点,1983年全面开展,至1988年6月15日结束,报由总行核销农贷呆帐83.3万元。
  与此同时,本省银行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根据总行“支持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讲求经济效益”的农贷方针,支持农村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支持“三户一体”(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产、供、销、运、农、林、牧、副、渔多种经济的发展,支持发展农业区域经济如商品粮基地、出口创汇农产品基地等;发放扶贫贷款,支持开发山海资源并坚持“借款自愿、放款自主”“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权责结合、经济制约”等信贷原则和政策,大量增加农贷投入。据统计,自1979年至1988年共发放农贷116.31亿元,比前十年(1969~1978年)增加15.4倍,年均递增33.52%,其主要贷款种类为: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贷款
  1979年10月,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确定:农业贷款要重点用于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举办农产品生产基地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和国家统购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本省至1980年共开辟40个创汇农业基地,发放农产品基地贷款2692万元,其中茶叶生产基地贷款1039万元,水果基地贷款368万元,水产品基地贷款200万元,土特产基地贷款275万元。另据统计1979~1988年全省各级银行共发放林业、渔业等贷款20多亿元,支持造林及更新林地2500万亩,开发浅海滩涂70多万亩,发展海、淡水养殖163万亩,以支持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经济。
  (二)“三户一体”贷款
  1981年,本省农村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接着,全面开展建乡工作,实行政社分设。至此,缺乏活力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被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所取代,创立了适合农业特点和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生产力的公有制,克服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端,贯彻“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使农民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者,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发挥,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农村经济大大发展。全省各级农行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放农贷支持集体生产和社队企业的同时,对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自筹费用的专业队、专业组、包产户、包工户(双包户)和社员个人的贷款,也视同社队集体贷款,在坚持“谁用、谁借、谁还”的原则下,凡从事农、林、牧、副、渔的给予贷款,计1.84亿元。其中直接贷到户的占71.25%,贷到组的占4.57%,贷到生产队的占20.99%,贷给各种经济联合体的占3.19%。直接贷到社员的生产性贷款比上年增长1.27倍,占一般农贷的比重由上年的21.35%上升为41.55%。1983年入春以后,本省农村“三户一体”发展到占总农户数的95%以上,530多万个农户成为农贷的主要对象。1984年,本省农村已有99%的生产队实行各种联产承包制。据统计自1983年至1988年,本省各级银行共发放“三户”贷款70436万元,支持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为促进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商品生产起了积极作用。
  (三)粮食生产贷款
  本省各级银行始终坚持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的贷款逐年增加。1983年发放粮食贷款2.4亿元,比1982年增加31.1%。1984年发放5亿元,又比1983年增长1倍,重点支持21个商品粮生产基地的商品粮专业户和重点户改良中、低产田。据统计,1984~1988年全省农业银行共发放粮食生产贷款25.3亿元,为稳定本省粮食生产和供应作出贡献。
  (四)林业贷款
  本省森林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林区之一。森林复盖率高达39.5%,居全国(除台湾省外)之首。每年上调国家木材量达200万立方米以上,居全国第四位。发展林业生产对本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福建省委提出“大念山海经”,建设林业基地的方针。省农行于1982年6月制订了《农村社队林业贷款试行办法》,布置全省所属各行执行。同年12月,在建阳县召开全省林业贷款工作会议后,这项工作大有进展,1982~1983年,全省发放林业贷款2091万元,其中1983年发放1083万元。林业贷款对象为凡是符合政策,落实山权、林权,具备贷款条件,自愿申请贷款的各种经济形式,都可给予贷款支持。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统一经营、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集体林场(如社队苗圃、茶果场等)专业队(组)、耕山队,经营承包责任山的林业专业户、重点户、联合承包户以及在自留山和房前屋后发展林业生产、其经营资金在努力自筹后仍有困难的农户。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不超过8年,但对荒山多、宜林面积大、专营林业的和经济比较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贷款期限可延至十年,以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少、边”区的照顾。1985~1987年全省发放林业贷款7700万元,帮助解决营林、扶林等资金困难,促进造林523万亩,扩种香蕉、龙眼等水果57万亩,发展经济林1500万亩。
  (五)渔业贷款
  本省是全国重要渔区之一,海域地处寒暖流交汇之处,鱼类生长快,有优越的发展渔业生产的自然条件。沿海13.6万平方公里的渔场中,年产500吨以上的经济鱼类有20多种,鱼、虾、蟹、贝类上千种。可供养殖水产的浅海滩涂有200多万亩,淡水水域72万亩。中共十一届三中会以来,本省各级农行除大量增加渔业贷款支持渔业生产的发展外,还根据沿海部分水域污染和过度捕捞以致水产资源日趋枯竭的情况,采取“养捕并举,以养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发展”的方针,资金着重投向水产养殖。1982年1~8月,全省农行发放水产养殖贷款2024万元(其中淡水养鱼312万元),养殖贷款占渔业贷款总额的比重由1979年前的27.3%上升到40.1%,主要用以发展贝类、藻类大宗产品的养殖,支持引进和发展对虾、河鳗、文蛤、扇贝、贻贝和日本牡蛎等新品种,在内陆山区支持山塘水库和稻田养鱼,其次为支持海详捕捞,支持水产品的深加工,走渔工商综合经营道路。1982年全省贷款226.7万元用以支持212条渔船安装隔热舱,推广带冰出海,搞好生产第一线水产品保鲜工作,建造小冷库11个,库容350吨;制冰厂9个,日制冰110吨,对提高水产保鲜能力起了积极作用。此外,省农行派驻浙江舟山办事处1985~1989年共发放渔业贷款460万元,支持本省转浙生产渔船近200艘加大吨位,增添马力,提高开发外海生产能力;发放生产设备贷款468万元,帮助8家乡镇企业办冷库增添设备,提高冷藏水产品能力。据统计,全省农行1980~1988年累计发放渔业贷款90503万元,其中1988年当年放出19215万元,比1980年放出数(2949万元)增长5.51倍,年末余额增长2.77倍。1988年本省渔业产量达102.91万吨,比1978年增长1.3倍,年均递增8.68%。
  (六)开发性贷款
  本省农行于1983年5月,开始试办开发性贷款。贷款对象为实行联产承包的专业队、专业组(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贷款用途主要是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草原、滩涂和发展新的生产建设周期需要五年以上的林、牧、渔业生产项目。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用于投资少、见效快,能形成长期稳定的生产能力的种植业、养殖业等中、小型生产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5~10年,个别可延至15年,具体期限可根据开发项目的生产或建设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而定。贷款利率为月息3.6‰。至于已经开垦种植的耕地、山林、养殖水面、建设商品粮基地等不属于开发性贷款范围。1983~1988年,全省农行共发放开发性贷款10756万元,收回6709万元,余额4047万元,用于支持国营、集体、“三户”新造用材林、开发沿海滩涂养殖水产等。
  (七)扶贫贷款
  本省自解放以来,农村经济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发展很不平衡,少数地处穷乡僻壤的山区、海岛、边境、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等,由于在战争年代备受敌人摧残,经济基础薄弱,文化技术落后,交通闭塞,生产条件差,生活仍然相当困难,亟须加以扶持,摆脱贫困,赶上全省经济发展的步伐。为此,胡平省长于1984年8月25日在省府召开的全省专员、县、市长会议上要求从扶持发展生产出发,采取必要的特殊政策,治穷致富,尽快改变老、少、边和贫困山区的面貌。同年12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各级农业银行认真贯彻中央《通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贫困地区改变生产条件,提高生产力,发展商品生产,尽快改变落后面貌。1986年,中共福建省委召开四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作出“加快老、少、边、岛地区脱贫致富的决定”。提出“三年基本解决温饱,五年摘掉县财政靠补贴的帽子,八年做到财政收支平衡并有所上交”的“三、五、八”奋斗目标。并制定脱贫规划,指定本省17个县(①重点扶持的17个县为:寿宁、屏南、柘荣、周宁、福安、福鼎、罗源、安溪、平和、诏安、长汀、上杭、连城、武平、政和、建宁、平潭等县。)和33个乡(②重点扶持的33个贫困乡是:平潭县中楼、平源、南海乡,长乐县的江田乡,永泰县的岭路、赤锡,福清县的南岭,莆田县的新县、庄边、平海、常太,仙游县的社硎、石苍、园庄,德化县的赤水、盖德、上涌,南安县的向阳、翔云,永春县的外山,惠安县的南埔,平和县的大溪、崎岭、九峰,诏安县的建设,云霄县的马铺,宁化县的曹坊,建阳县的书坊、樟墩,南平市的土堡,邵武市的金坑,光泽县的华桥,建瓯县的水源等乡。)为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贫困乡。
  当年,省农行及时研究制订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商品生产的信贷资金投入规划。要求在资金投入上讲求经济效益,从单纯扶持自给自足经济发展为扶持商品生产,开发区域经济;在扶贫信贷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考核等方面,逐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划付诸实施后,收到良好效果。据统计,1986~1988年,全省贫困地区各级农行共发放扶贫贷款15430万元(其中国务院贴息贷款11762万元),共扶持贫困户38万户,支持各类经济实体7万多个。到1988年底,全省48万个贫困户中已解决温饱,初步摆脱贫困(③初步摆脱贫困的标准:1988年为全地区人均年收入在人民币320元以上。)的占85%。省定17个贫困县的“信贷脱贫率”(④“信贷脱贫率”为通过银行发放扶贫贷款而致初步摆脱贫困的户数占该地区总户的百分比。)达80%以上。农民人均年收入已达498元,比1985年提高59.1%,农业总产值15.87亿元,比1985年增长19.4%,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
  随着本省经济的扩大开放,为引进外资,解决开发性农业的资金不足问题,省农行于1984年开始准备引进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农村项目贷款,经过项目考察、筛选、评估、谈判、审批、签约等一系列程序后,于1986年开始使用世界银行农村项目贷款,以扶持发展创汇农业。至1988年底止,全省农行共发放此项贷款3.15亿元(其中世界银行贷款和农行配套贷款各半),支持发展水产、水果、蛋鸡和加工配套项目1173个。其中水产项目616个,贷款1.9亿元,建成连片规格化标准虾、鱼池13万亩;水果项目500个,贷款8873万元,新植和改造柑桔、荔枝、龙眼等名优果树19.5万亩;蛋鸡项目18个,贷款790万元,进栏蛋鸡16万只;加工配套项目39个,贷款2099万元。配套项目重点支持种苗、饲料供应、冷冻、加工、储藏、保鲜、产前产后设施配套,搞好现有项目的技术改造,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整体效益。到1988年底止,全省已有14个育苗室、5个饲料厂和18座冷冻加工厂建成投产,使全省对虾育苗水体达21.8万立方米,育苗能力比1987年提高81.5%,新增水产储藏、冷冻,加工能力5230吨。全省各级农行在引进世界银行农村项目贷款资金的同时,也引进了世界银行先进的管理方法,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协调好项目的产前产后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理顺产销渠道,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借款单位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据有关部门统计,1988年世界银行贷款支持的10万亩对虾养殖水域,平均亩产比1987年提高20%,成本普遍降低10%左右,全年对虾收成9000吨,比1987年增产28%,产值2.5亿元,比上年增长65%,出口创汇5400万美元,比上年增长46%,1988年发展鳗鱼、真鲷鱼等珍贵鱼类养殖420亩,产量也高于往年,全年可出口1200吨,创汇1050万美元。福州市饲养20万只蛋鸡项目,自1987年建成投产以来,至1988年底已向市场提供590万斤新鲜鸡蛋,为改变福州地区吃蛋难的局面,为繁荣市场、稳定物价作出贡献。
  本省农业银行办理农村项目贷款的做法是:省分行根据全省农村开发项目需要借款计划,报经总行批准后,由各县市支行具体办理发放贷款手续。贷款额按照各工程项目实际用款总额的35%由世界银行贷款,35%由农业银行发放配套贷款,其余30%资金由借款单位自筹。世界银行贷款先由农行垫付,然后报经总行拨还。各行应按年息4.2%计付占用世界银行资金的利息,拨给财政部,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农行向各借款单位按普通农贷利率计收利息。至1988年底止,全省农行已经向总行报帐32次,划回世界银行偿付资金1.46亿元。
  本省1950年至1988年个体与集体农业贷款情况见表3-16。
  二、国营农业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本省开始试办国营农场。当时全省只有18个小型农场,职工300多人,耕地3100多亩,规模小、经营单一,属于试办性质。省人行为支持国营农业事业的发展于1950年发放贷款1.62万元,当年基本收回,年末余额200元。次年,扩大贷款,年末余额达107万元。
  1954年,省人行根据华东区人行指示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国营农场贷款办法》,规定贷款对象为本省农垦系统的国营农、牧场;贷款用途分为:生产贷款、大修理贷款和临时贷款三种;贷款期限:生产贷款不超过一年,大修理贷款当年归还,临时贷款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为月息4.65‰。
  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和《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贯彻,本省国营农场迅速发展到73个,经营规模有了扩大,共拥有耕地面积45639亩。人民银行对国营农场的贷款规模也相应扩大。1956年末贷款余额为154万元,比1951年末增加44%。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国营农场的流动资金(包括定额与超定额)统一由银行贷款解决。因此,本省银行对国营农场的贷款大大增加,1958年末贷款余额410万元,比上年末(95万元)增加331.6%。
  1961年,中央改变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国营农场流动资金的80%由财政部门拨款,其余20%由银行贷款解决。是年银行贷款余额也由上年的638万元降为399万元。
  1962年3月,省人行为贯彻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坚持银行和财政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针对国营农场的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界线不清问题,对国营农场贷款作出“二贷、四不贷、四停贷”的明确规定。“二贷”是:对因季节性关系生产费用支出超过定额流动资金者,以及因预防或抢救自然灾害采取紧急措施和在收获季节及时抢救农作物所需要的临时性资金,可以贷款。“四不贷”是:经常性需要的定额内流动资金;企业投资基建,购置固定资产;企业发放工资、上缴利润、纳税、支付职工福利、预付货款和其他非生产性开支;不属于国家计划供应及国家有计划调剂的生产资料而盲目向自由市场采购的生产资料用款,均不予贷款。“四停贷”是:对不按国家计划,盲目生产造成资金困难的;不按国家计划交售农副产品或物资积压过多以致资金周转困难的;贷款没有物资保证的;亏损企业在两个月内财政不拨补,从第三个月起,银行即停止对其继续贷款。执行上述规定后,本省国营农垦事业继续发展。到1966年止,全省已办起国营农、牧、茶场143个和1个乳品厂,拥有土地270多万亩,每年生产粮食1.4亿多斤,上缴商品粮2000多万斤以及大批猪、禽、蛋、水果、茶叶、烤烟、糖料等产品。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营农垦事业遭受严重摧残,制度被破坏,管理削弱,职工积极性受挫,企业亏损严重。银行贷款数量不多。1976年末余额仅106万元。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国营农垦事业开始复兴。一些在“文革”期间停办的国营农场于1979年先后恢复,还创办了本省第一个农工商联合企业——福州国营优山茶果场。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本省国营农垦企业,职工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生产迅速发展。据统计,1988年全省农垦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3084元,比1978年的1042元增长1.96倍;工农业总产值2.40亿元,比1978年增长2.94倍;盈利1803.28万元,比1978年(亏损399.3万元)扭亏增盈2202.58万元,1979~1988年十年来共上缴国家税金1.02亿元,超过国家对农场的投资2.31倍。
  与此同时,本省各级农业银行在“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这个发展农业方针的指导下,积极支持国营农垦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进行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投入大量贷款。据统计1980~1988年末,全省农行共发放国营农业贷款15.31亿元,收回12.51亿元,年末余额由1979年末的191万元增至1988年末的28323万元,增加147倍。此项贷款主要用于:
  (一)支持发展多种经营
  银行在国营农场实行财务包干,落实生产责任制以后,扩大了贷款范围。对国营农业企业、企业内联合体、企事业兴办的农、林、牧、渔场、农业企业兴办的饮食、照相、修理等服务行业及其为职工服务的消费合作社等都给予贷款。1982年,全省发放给国营农业企业各水利工程购买鱼种、鱼苗贷款150万元,发放茶、果生产资金贷款90万元。
  (二)支持实行体制改革
  1983年,中共中央提出国营农场要办家庭农场。1984年,中共中央再次强调:“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省农行贯彻执行中央精神,并根据总行1985年3月颁发的《国营农场职工农场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对国营农(林、牧、渔)场兴办的各种家庭农场,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都予以贷款支持。贷款用途范围包括农、工、商、运输、服务业的生产费用、生产设备和开发性贷款,以及用于购买口粮、治病、建房等生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地3年,最长不超过5年;开发性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5年。
  1985年本省国营农场全面推行家庭农场,“大农场套小农场”成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到1988年止,全省国营农场办有各类职工家庭农场21041个,1988年纯收入5320万元,比1987年增长24.1%。与此同时,全省农行共发放家庭农场贷款3840万元,收回2462万元,余额1378万元。
  (三)支持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
  本省各级农行根据国务院转发《关于尽快把国营农场办成农工商联合企业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执行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有重点地运用贷款支持了以国营农(林、渔)场为主体的开发利用当地资源的联合企业。到1988年全省农垦系统共有企业545个,其中由农场办的工业企业253个、商业221个、建筑业13个、运输业53;从事第二、三产业职工14601人,比1978年增加9945人,增长2.14倍,创造产值1.8亿元,利润2062万元,农垦企业的农、工产值比重已从1978年的58:42变为1988年的36:64。
  (四)支持购置机械设备
  省农行为支持国营农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能源建设以及商品粮基地建设、开荒、农机具配套等,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此项贷款主要用于老企业为提高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和综合利用等填平补齐的项目,按照“择优扶植,区别对待”的原则,首先支持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5年,对栽培多年生经济作物的种植业最长不超过7年。
  据统计:1980~1988年,全省农行共发放国营农业中短期设备贷款8064万元,收回3961万年末余额4105万元(包括1979年末结转余额2万元)。主要贷款项目如:1981年对漳浦大南坂农场红糖厂贷款30万元,用于添置设备,扩大榨糖产量从日榨50吨甘蔗扩大到日榨200吨;贷给同安养鸡场4万元,用于发展加工饲料;贷给崇安茶场50万元增添设备,使茶叶产量从年产3000担提高到5000担;1985年贷给尤溪县清印溪水电站工程设备款330万元,1986年贷给福州市第二乳品厂145万元,用于引进丹麦乳品生产线扩大乳品生产等等。
  (五)支持技术改造
  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通知:“自1985年起,对部分国营农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由中国农业银行发放贴息贷款。贷款额度由国家确定,银行负责发放。利息由国家经委掌握的技术改造经费中补贴。”省农行经过一段时间准备,于1985年9月布置《技术改造贴息贷款暂行办法》,开始办理此项贷款。据统计:1985~1988年,全省农行共发放国营农业技改贴息贷款616万元,收回406万元,余额210万元,主要贷款项目如:1985年贷给福州农工商茶厂50万元,改进加工设备,使该厂曾获部优称号的优质茉莉花茶年产量由1.5万担提高3万担,年产值900万元;对尤溪、顺昌、南安、长泰、连城等县的林果场贷款50万元,用于安装果园、苗圃内的喷灌设施,以提高柑桔等水果产量;对晋江、惠安等县水产场贷款68万元,以增产对虾、镘鱼等出口创汇水产品等等。
  全省人、农两行自1951~1988年发放国营农业贷款历年余额见表3-17。
  三、乡镇企业贷款
  本省银行在1958年为响应“大办工业”的号召,开始以一般农贷形式支持公社办钢铁、小化肥、农具厂等企业。1960年社队企业下马时,银行亦停止发放此项贷款,清理旧欠。“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不少国营企业处于瘫痪状态,人民生活急需的一些物资供应不足。许多新办的社队企业就在这个时期兴起。此时银行也有发放社队企业贷款,但为数不多,到1972年底止,贷款余额仅181万元。
  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逐步提高社队企业的收入占公社三级经济收入的比重”。1979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银行部门、信用社要从资金上扶持社队企业,对资金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要求农业银行每年要从农业贷款中,拨出--定数量的低息贷款,扶持社队企业,其中用于购买设备的,一般三年至五年还清。1979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了《农村社队企业贷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社队企业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社队企业发展,帮助社队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也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增加社队收入,壮大集体经济,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办法》规定贷款必须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坚持“钱物结合、确有物资、物资适用、讲求实效”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并对贷款的对象、种类、期限、利率、贷款管理和信贷制裁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大大推动了社队企业贷款工作。
  本省各级农业银行发放大量贷款,支持乡镇企业在农村经济中发挥“打头阵”作用,并把支持重点放在那些具有资源、技术、地理优势,采用先进技术,能创拳头产品,有市场、投入少、产出大的食品、饲料、建材、能源、轻纺、采矿工业以及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企业上。
  据统计,自1980年至1988年对乡镇企业累计发放贷款73.3亿元,1988年末的贷款余额为11.85亿元,比1979年末增长11倍。贷款的主要用途有:
  (一)支持发展农村小水电(①“农村小水电”指装机容量在30000千瓦以下的农村小型水力发电站。)
  本省是全国试行农村电气化的重点省份之一。为支持社队办电,省人行于1979年6月25日转发农业银行总行《关于加强社队小水电贷款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各行充分认识社队办电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社队办电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切实帮助社队做好办电的全面规划和资金安排,管好用好社队办电专项贷款。加强对社队办电的信贷监督。当年全省银行发放小水电贷款3820万元。1980年再发放4243万元,支持社办小水电站913处,装机容量182892千瓦。此后银行每年均有发放小水电贷款。据统计1979~1988年共发放45731万元,1988年末余额28606万元,比1978年增长109倍,年均递增63.78%。到1988年底止,全省建设乡镇小电站5195个,年发电能力为60.69万千瓦,农村年用电量16.53亿度。全省有10个试点县的农村普遍用电煮饭、烧水、照明、实现农村电气化。
  (二)支持发展小水泥生产
  本省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各地大规模基建需要,社队办小水泥厂有所发展,但产品仍供不应求。据统计,1981年本省水泥产量不到全国总产量的五十分之一,人均消费63公斤,比全国的人均83公斤低四分之一。为此,各地农业银行大力支持社队办水泥厂,到1983年9月,全省发放水泥贷款4433万元,支持23个社队办水泥厂,年产55万吨水泥。1985年又核批连城县庙前、大田县东埔、太华、桃源等水泥厂共贷款1311万元,以扩大水泥生产。此后,每年均有支持。
  (三)支持发展木材加工
  省农行因地制宜支持木材深加工业的发展。1982年对永安洪田胶合板厂、明溪县细木板厂、南平王台纤维板厂等木材加工厂发放了405万元贷款,年产胶合板5000立方米和细木板3000立方米,经济效益较好。
  (四)支持社队发展交通运输
  1982~1983年,农业银行支持永安县社队企业建材公司新建石坑铁路专用站台,发放贷款160万元,缓解该县所产水泥、木材等的运输紧张问题。
  (五)帮助农民集资办企业
  闽南沿海一带人多地少,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要求出路,纷纷自筹资金合办企业。晋江县农行于1980~1984年为扶持此类企业累计发放贷款7386万元,收回7099万元,分别占该县社队企业贷款总额的86%和回收总额的90%。该县的陈埭镇此类企业尤为发达,有1800多户农民集资办起327家工厂,从业人员6900多人,1982年产值达2200万元,被誉为“乡镇企业一枝花”。晋江县银行把它作为重点,平均每年发放贷款二三百万元,帮助发展生产。
  (六)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
  本省沿海乡镇企业具有廉价劳动力和较好经营机制的优势,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换取外汇的一支生力军。省委提出发展外向型经济,乡镇企业要打头阵。省农行响应号召,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1978~1988年发放创汇农业、创汇乡镇企业、“三资”(①“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三来一补”(②“三来一补”指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企业。)企业贷款近15亿元,实现出口交货总值30亿元,创汇7亿美元。创汇农产品主要为水果(龙眼、荔枝、柑桔等)、水产品(鳗鱼、对虾等)、食用菌和茶叶等;出口创汇工业产品主要为鞋类、玩具、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草编、竹编等。
  本省乡镇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扶摇直上,发展势头越来越好。以1978年末与1988年末十年间发展数字来看,乡镇企业个数从3.42万个发展到44.67万个,增长12倍;乡镇企业产值从9.18亿元发展到164.14亿元,增长16.8倍。
  本省乡镇企业的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银行的贷款支持,对乡镇企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1980~1988年全省农行发放乡镇企业贷款情况见表3-18。
  第三节 专项贷款
  本节所记专项贷款专指人民银行为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经济发展需要而开办的政策性较强,具有专门用途,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省作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省份,1979年起,先后开放了厦门经济特区、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厦、漳、泉闽南三角地带。省人行为促进特区、开发区及闽南三角地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港、澳、台胞和外国厂商来闽投资办企业,于1981年开办厦门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1984年,又开办福州马尾经济开发区开发性贷款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1986年,省人行为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集居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根据总行规定,开办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此外,还开办一些政策性强的国家与地方急需开发的项目贷款。1987年4月,省人行贯彻人行总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了实施细则。细则规定,本省办理的专项贷款,是根据总行下达的专项信贷资金安排的。申请专项贷款应具备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省或地(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备开工条件,即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和消防措施可靠;项目投产后原材料有来源,能源供应有保障,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落实了占投资10~30%的自筹建设资金和投产后所需的30%铺底流动资金;落实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对于以税前利润,减免税收或用应解缴有关部门的其他收入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签证同意;贷款应有相应的经济能力的法人担保,或有相应的资产、有价证券作抵押。贷款的期限,从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般为1~3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厦门经济特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贷款可适当延长。专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专项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地(市)人行在省人行下达的专项贷款额度严格控制,并按照信贷政策、原则、突出重点,认真审批。审定专项贷款的方式有三:人行评审定项,与借款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人行承担经济责任;人行和专业银行共同评审定项,共同提供贷款或由人行全部提供贷款,委托专业银行发放,人行、受托行和借款单位三方签订合同,人行和专业银行同承担经济责任;专业银行评审定项,人行同意后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协议提供贷款,专业银行发放并承担经济责任。人行委托专业银行办理专项贷款的手续费,按专项贷款利率,实行利差补贴办法计付,人行承担经济责任的,利差为0.3‰;人行与受托行共担经济责任的,利差为0.6‰;受托行承担经济责任的,利差0.9‰。利差补贴在人行按结息期向受托行计收利息时扣除。
  至1988年,本省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余额达10.61亿元。这对增强本省经济发展的后劲,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现代化经济建设,起了积极作用。1985~1988年福建省专项贷款发放情况见表3-19。
  本省办理的专项贷款主要种类有:
  一、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1985年3月开始,省人行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购买国家批准的外汇额度及其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此项贷款。企业购买外汇额度须经省有权批汇部门批准,其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确实不足,需要由人行贷款解决一部分的,应向人行各地(市)分行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委托有关专业银行按人行总行的规定条件和利率发放。贷款期限一般3年,最长5年。除明确规定由人行提供资金发放购买外汇入民币贷款外,其他购买外汇所需人民币贷款,按各有关规定由专业银行自行安排资金,并按人行总行的规定直接发放。
  针对各地使用外汇渠道多、银行掌握发放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难的问题,1985年5月24日省人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明传电报《关于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发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专项贷款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中指出,今后凡由国家安排的福州市扩权外汇和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购汇入民币贷款,将由总行逐项下达专项贷款指标;银行对企业发放此项贷款时,应按项目严格控制在购买外汇入民币总额度50%之内;对非国家安排的外汇额度,人民银行不发放专项人民币贷款。6月8日,省人行又就总行5月11日明传电报中“各专业银行一律不得办理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专项贷款”作了补充说明:通知规定的国拨专项外汇所需的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专项贷款,各专业银行一律不得办理;凡是年初已列入各专业银行当年技术改造贷款计划之内的购买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仍由各专业银行按计划继续办理,并按贷款用途、性质分别统计在有关项目内。至1988年,全省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余额达8465万元,比1985年增长80.1%。
  二、扶贫专项贴息贷款
  国务院1986年起决定连续五年,每年安排10亿元专项贴息贷款,扶持22个省、自治区的重点贫困县发展商品生产,解决群众温饱问题。1987年2月9日,省人行、省农行在贯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扶持贫困地区专项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时指出,扶贫贴息贷款目的是支持省定的17个贫困县开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脱贫致富,不得用于赈灾救济和无偿还能力的经营项目。贷款额度先由农行根据贫困县经济开发规划和资金分配原则提出控制数,经省扶贫办同意后逐级下达发放,未经省人行批准,不得突破。县农行在上级行批准的专项贴息贷款额度内和开发项目计划内认真审查,按项目用途、进度分期向县人行借款。各地农行要确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坚持信贷原则,确保贷款安全、周转、有效益。专项贴息贷款的分配,根据总行下达的借款额度通知书,由省农行提出控制数,经省扶贫办同意后,再由省人行下达各地发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当年未放额,允许跨年度使用。各行处根据批准的项目、权限,自主审查,择优发放。借款户必须执行借款合同,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效益,按期归还。农行严格执行贷款责任制度,严禁以贷谋私。农行同人行、扶贫办、财政部门配合,定期检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解决。专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利率优惠,利差由财政部门补贴,逐级汇总上报财政部统一结算。
  三、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1987年省人行在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及帐务处理规定时指出,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企业,应该以其自有外汇(含境外借入的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及“三资”企业外汇等)作抵押。地(市)人行统一管理外汇抵押贷款的人民币资金,各地(市)行编报年度计划并在省人行下达的外汇抵押贷款额度内掌握发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同时,各行应将核定的贷款额度通知同级外汇管理分局,各分局在同级人行计划部门安排的资金额度内审批贷款。抵押外汇入民币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发放贷款时,单位抵押的外汇存入专户,收回贷款时,将抵押外汇划回单位原帐户,对于贷款逾期15日后,抵押单位仍未赎回的抵押外汇,归入行总行所有,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在宽限期满后次日委托中行将该项抵押外汇上划给外汇管理总局的存款专户,并通知原抵押单位。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人民币贷款与用作抵押的外汇互不计息。
  四、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本省于1986年开办这种贷款,用于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17个贫困县加快发展经济,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开发性建设项目,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至1988年贷款余额达2849万元。
  五、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此项贷款根据本省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基建和技改项目。其中用于规定的能源、交能、原材料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其余均按固定资金贷款利率。地方经济开发贷款的审批权限、技改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人行审批,报省人行备案;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地(市)人行进行可行性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人行审批;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人行会同地(市)人行进行可行性调查后审定。基建项目由省人行指定地(市)人行进行可行性调查后报省人行审批,或由省人行会同地(市)人行进行可行性调查后审定。地(市)人行审批的专项贷款项目,在省人行切块下达的贷款额度内掌握发放;省人行审批的基建项目,由省人行专项下达贷款额度。至1988年,全省地方经济开发贷款余额达7.09亿元。
  六、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此项贷款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厦门经济特区的开发规划,在总行下达的贷款额度内,重点用于开发资源、引进先进技术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其中土地开发、基础设施贷款,实行差别利率;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至1988年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余额达1.26亿元;经济开发区开发贷款余额达1.05亿元。
  本省的专项贷款,主要投向支持全省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业建设,投向老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研制开发新产品,投向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道路、交通、通用厂房、电力通讯、给排水、服务生活设施等基础工程建设,经济效益显著。
  1980年,发放专项贷款10476万元,支持181个项目建设。当年,有64个项目竣工投产,新增产值9359万元,利润1623万元,税金1122万元,创汇638万美元。三明印染厂污水处理和印花车间更新改造项目,1980年发放专项贷款120万元,当年投产,新增产值1336万元,利润277万元,税金87万元,这一年该厂还了贷款40万元。南平化工厂“乙炔炭黑”项目,1981年发放专项贷款35万元,当年7月就交付使用,新增产量1720吨,产值516万元,利润86万元,税金52万元。省制糖工业公司,1981年发放专项贷款65.7万元,1983年10月投产,当年增加利润26万元,创汇113万美元,按期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
  1981年10月起,厦门市湖里工业出口加工区2.5平方公里动工建设,本省银行发放专项贷款2.2亿元(占该区一期总投资额的70%),使工业出口加工区内土地平整、道路修筑,通用厂房建设、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公用配套工程以及行政服务、职工生活设施等项目顺利进展。
  1980~1983年,本省银行累计发放专项贷款3.59亿元,共支持670个重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四年累计实现产值10.57亿元,增加利润1.06亿元,税金0.97亿元,创汇0.69亿美元。
  1984年3月,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中外合资中国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总投资6600万元(后调整后7385万元,外汇800万美元),设计能力为年产15万吨优质线材钢。1985年起,省人行分三年发放贷款3905万元予以支持,该项目于1987年4月建成投产,每年产值11928万元,利润1052万元,创汇286万美元,至1988年底已还贷款600万元。
  寿宁县麻竹坪电站是本省重点扶贫项目,于1984年由省计委批准建设,总投资996万元,装机容量为8800千瓦,1986年起,省人行分三期发放贷款630万元,项目于1986年初建成交付使用,年发电4900万千瓦小时,当年就收回贷款40万元,这个项目的建成,改变了寿宁县工农业生产低下的状况。
  1985年,省人民政府决定扩建福州至马尾公路,总投资6000万元(后调整为7880万元),公路全长19.36公里,双线隧道3045米。1987年10月竣工通车。省人行1985~1988年分期对该项工程发放专项贷款5500万元。至1988年止,已经归还贷款500万元。这不仅对加速改革开放步伐,改善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有重要意义,而且每年能为国家间接节约资金1000多万元。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福建顺昌水泥厂,1985年省人民政府批准破土建设,项目设计能力为年产525#硅酸盐水泥62万吨,1987年起,省人行分三期发放贷款7264万元予以支持,已部分投产,对地方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1985~1988年,本省银行对955个项目发放专项贷款16.77亿元。其中,投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项目的6.28亿元,投向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制开发的3.25亿元,用于购汇入民币贷款2.2亿元,用于支持引进台、外资项目的配套资金1.19亿元,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和沿海突出部地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0.68亿元。这些贷款对本省经济发展后劲的增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都有重要意义。
  第四节 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银行传统业务之一,民国时期的国家和地方银行均有办理。本省解放后,实行计划经济,采取取消和限制商业信用的政策,该项业务逐步萎缩,于1953年全部停办,直至1980年在改革开放形势下才逐步恢复与发展起来。恢复初期,本省银行有设立信托业务机构的,信托贷款由信托部门办理;未设信托业务机构的,则由信贷部门兼办。本省各专业银行办理信托业务以中行为最早,工行最广泛。
  1980年10月,省人行根据人行总行规定的在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前提下,信托贷款可以比银行信贷更灵活些的精神。决定办理信托贷款的资金要靠吸收信托资金来解决,要提高资金利用率,加速资金周转,把信托业务办活;对信托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也可给予支持;信托贷款要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和“发挥优势,保护竞争,促进联合”的精神,注意经济效果,防止重复办厂、以小挤大、盲目办厂、拉长基本建设战线。试办初期,各行只办理设备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和其它贷款3种,年末余额仅118万元。
  1981年10月,省人行又规定信托贷款主要用于老企业的挖潜,革新与改造,从挖、革、改中改善企业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信托贷款应发放属于银行现在不办、或者有办但有一定限制的流动资金贷款,如超过一年的储备物资贷款、银行允许的预付赊销贷款、结算到期对方暂时无款承付的贷款、加工协作单位的垫付贷款、进口器材购置外汇的贷款以及支持校办企业的贷款等。该年,本省信托贷款只增加流动资金贷款一种,年末余额3460万元。
  1982年1月,为支持城镇职工个人建房,省人行颁发《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储蓄贷款试行办法和内部掌握意见》,实行先存后贷、存贷结合的办法。有的信托部门对目前没有银行存款、但确已准备部分资金或材料的客户,也实行边存边贷的办法。5月,省人行为使信托业务和银行的制度相适应,并和银行办理的主要业务相区别,决定停办住房贷款,已办的要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贷款对象、手续以及特殊照顾、享受优惠利率的,都要及时纠正。9月,全省试办耐用消费品贷款,以支持本省高档耐用消费品生产的发展,扩大销售,疏通商品流通渠道。该年,全省银行信托部门共发放耐用消费品贷款158万元,帮助企业推销滞销的12时黑白电视机23358台,洗衣机200多台,此外还有电冰箱,电风扇等,受到企业和群众的欢迎。同年为支持地方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发展外向型经济,福州中行信托部门,除办理一般信托贷款、投资性贷款外,还试办外汇信托贷款业务,办理外汇额度周转贷款(包括信托部门利用自有外汇额度发放外汇额度周转贷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更新和一些科研、文教、卫生单位,支持本省外贸系统企业、华福公司企业和工贸、农贸直接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以及一些三项贸易项目的外汇临时周转困难的企业。为了搞活经济,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新局面,1983年4月,省人行储蓄部门开办耐用消费品贷款,信托部门停办此项业务。7月起,对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商品交易中釆取先发货、约期付款做法的,可向人行信托部门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该年,全省信托贷款年末余额达8.39亿元。
  1984年,由于本省信托部门认真贯彻人行总行《关于人民银行信托业务的若干规定》,积极清理收回信托贷款,该年末本省信托贷款余额有明显下降。
  1985年,本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控制的精神,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控制信托贷款的发放,抓紧收回不合理贷款。为防止企业自筹基建挤占银行贷款,造成国家货币发行突破计划,5月,省工行根据工行总行《关于认真检查信贷业务的紧急通知》和《严格控制信托贷款的电报紧急通知》决定:各级信托投资公司1985年上半年除委托、代理、租赁业务外,新的信托贷款与投资业务,一律停办;对1984年结转的项目和已签订合同而尚未贷款的项目,一律停止发放;1985年实际发放的信托贷款(用委托贷款保证金发放的委托贷款除外),必须严格控制在下达的贷款计划规模之内,不准突破。省工行信托部门通过贷款检查发现:
  (一)1984年信托贷款余额(除委托贷款和租赁6549万元外)3.49亿元中有不合理贷款1684万元,占贷款总额4.83%。1984年12月份发放信托贷款1.55亿元中有不合理贷款1072万元,占全年不合理贷款发放数的63.66%。不合理贷款的内容是:超出规定的幅度提高或降低利率的贷款3笔,639万元,占不合理贷款总额37.94%;贷给党政军机关经商办企业的贷款237万元,占14.07%;贷给单位倒卖紧俏商品和物资的贷款808万元,占47.93%。
  (二)1984年末有临时性垫款、拆借和其它贷款2.83亿元。由于该年四季度有关部门搞活金融,管理工作没有跟上,致发生有些信托部门盲目贷款,支持部分党政军办企业和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进口商品和对台、对外贸易的资金需要。据1985年3月统计,这类商品贷款高达2.87亿元。至1985年末,全省尚有逾期贷款7881万元未收回。
  1985年10月,省人行转发人行总行《关于立即停止发放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的通知》,部署各行执行。1986年1月,省工行下达《关于信托贷款掌握意见的通知》,规定各信托部门在1986年计划未下达前,暂不办理新的贷款和投资业务。4月,人行总行重新规定,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所吸收的乙类信托存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租赁业务的份额,按人行总行规定的比例执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只限于对其投资的企业;对其他企业可以发放临时性周转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年,省工行信托部门虽还开办“特种流动资金贷款”和对省科委“星火计划”的科技贷款等,至年末,全省信托贷款余额仍比1985年末下降3099万元。该年本省信托贷款中风险性贷款余额比重较大。主要原因是外货、台货压库和削价损失,造成贷款无力归还,增加贷款的风险性。全省工行此类贷款达1.58亿元,其中工行信托部门占40.29%。
  1987年1月,为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省工行信托投资公司对漳浦啤酒厂扩建万吨啤洒项目,发放350万元技改贷款。7月,省工行下达《关于固定资产贷款有关新规定的通知》,规定1987年各地委托贷款和代理业务可继续办理,不受贷款规模限制,但其中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金融租赁和信托贷款用于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的,可以收回再贷,按1986年末余额不得超过。本年末,全省信托贷款余额比1986年末下降1.56亿元。同年10月,省工行制订《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系统信托部门相互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范围、形式和经济责任、贷款的委托与受托行的审查等都作出具体的规定,以搞活金融信托业务,加强地区间经济联系,调剂资金余缺。
  此外,福州中行信托部门,因受条件限制,只办理一般信托贷款和投资性贷款。1982~1988年该行除发放人民币信托贷款8031万元外,还发放外汇信托贷款美元4594万元,港币760万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本省各专业银行信托部门一律停止办理信托贷款或投资,一律停止拆出资金。1988年全省信托贷款余额为3.28亿元,比1987年末下降1890万元。1981~1988年本省国家银行信托贷款余额变动情况见表3-20。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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