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信托存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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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3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信托存款
分类号: F832.22
页数: 2
页码: 215-2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信托存款情况,信托存款是银行传统业务之一。本省解放后,省人行对民国时期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信托业务进行接管、清理。1953年,该项存款业务停办,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逐步恢复与发展起来。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信托存款

内容

信托存款是银行传统业务之一。本省解放后,省人行对民国时期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信托业务进行接管、清理。1953年,该项存款业务停办,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逐步恢复与发展起来。
  1980年10月,省人行在福厦两市试办信托业务。当时规定,委托单位存入的委托放款(或投资)资金可作为开办信托业务的资金。当时信托机构尚未普设,业务处于初创阶段,年末信托存款余额仅512万元。
  1981年,省人行规定信托存款只吸收定期存款,对象是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和机关、团体,不吸收个人存款。当年各地信托机构陆续成立,并把信托存款作为主要业务之一。年末,信托存款余额比1980年末增加806万元。
  1982年,全省银行信托业务逐步发展,福州中行信托部门除开办人民币信托存款外,还开办美元、港币信托存款业务;但因措施不力,当年信托存款反比1981年下降617万元。
  198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本省信托业务划归工行办理,广泛开展宣传,吸收社会闲歇资金,突破了过去信托存款吸收资金的束缚。该年,全省银行信托存款达2.81亿元,比1983年末剧增2.7亿元。
  1985年,贯彻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指示,省工行根据工行总行《关于整顿信托业务的意见》,重新规定信托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委托、代理的款项以及企、事业单位有权自主动用的资金和个人长期闲置资金。财政金库和机关、团体、部队等财政性存款,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基金,信托部门不得吸收。省工行信托资金来源的60%划归入行。同年11月,省工行下达《关于整顿信托业务的意见》重申:自1985年起信托业务实行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余额纳入银行信贷计划,按计划管理程序报批的办法,存款计划未完成的,要相应减少资金运用额度,超计划吸收的存款,也不能超计划使用。当年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发展迅速,加上本省银行信托部门努力开拓业务,全省银行信托存款年末余额达3.81亿元,比1984年增加9982万元,增长35.5%。
  1986年,本省银行贯彻执行人行总行颁发的《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下列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基金等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信托存款。由于信托存款范围的扩大,当年全省银行信托存款达4.5亿元,到1988年为3.77亿元。1981~1988年全省国家银行信托存款变化情况见表3-8。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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