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储蓄存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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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33
颗粒名称: 一、城镇居民储蓄存款
分类号: F832.22
页数: 10
页码: 202-2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城镇居民储蓄存款情况,包括银行储蓄存款、邮政储蓄存款、储蓄存款种类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集体农业存款

内容

(一)银行储蓄存款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了“鼓励人民储蓄”的方针。以后,在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多次文件中,却一再强调对人民储蓄要采取鼓励和保护的政策。1958年,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更加明确指出:社员所有的房屋、衣被、家具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储蓄存款章程、种类和利率政策时,都具体贯彻了鼓励和保护储蓄的精神,维护储户的利益,并在工作中切实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面临的主要经济任务是迅速制止通贷膨胀,稳定市场,恢复经济。在当时情况下,银行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大力开展储蓄业务,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由于人民币统一市场尚未建立,物价不稳定,影响居民储蓄的积极性。为此,省人行依据总行的指示精神,于1950年初制定实施《折实储蓄存款章程》。折实储蓄是用人民币折成实物单位进行存取的一种储蓄方式,因而可以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能保障储户的经济利益。1950年3月国家统一财经工作后,物价很快得到稳定,折实储蓄的作用逐渐消失。省人行针对当时人民群众对物价能否长期稳定尚有疑虑的情况,又于当年4月制定《保本保值储蓄存款暂行办法〉,开办保本保值储蓄存款。保本保值储蓄比照折实储蓄办法,存入时将货币按“折实单位”牌价存入;支付时,如折实牌价上升,则按折实保值支付,如折实牌价不变或下跌,则按存入时货币额保本付款。这种储蓄充分保障了储户的利益,很受群众欢迎。本省1950年12月停办折实储蓄存款后,储户乐于将原有折实存款余额并入保本保值储蓄存款。1952年物价更趋稳定,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向货币储蓄转化,引导人民储蓄事业正常发展,人行总行于1952年7月制定了新的储蓄存款章程和制度办法,以代替过渡性的折实储蓄和保本保值储蓄存款章程。本省当即于7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停办保本保值储蓄存款,转而发展货币储蓄。当年末,全省城镇储蓄存款达3223万元。
  1953年,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为了聚集资金支持经济建设,本省各级银行紧密结合各个时期经济中心工作,宣传贯彻储蓄政策,逐步增设网点,积极开展储蓄业务,并与各级工会互相配合,在职工中开展互助储金会活动。省人行还定期或不定期编印《储蓄墙报》、《储蓄宣传资料》、《福建储蓄》、《生活小窗》等宣传资料,分发各储蓄网点,协助开展储蓄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与此同时,省人行还组织一支短小精悍的文艺演出队,结合每月零存整取有奖储蓄开奖,在各地巡回演出,收到较好效果。
  1953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命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本省于当年3月成立清偿解放前存款委员会,统一领导这项工作,组织部署各有关银行按《办法》进行登记给付。当时,这些清偿款大部转存了储蓄(清偿解放前存款情况详本篇第九章第三节)。
  1954年,省人行加强储蓄服务工作,在全省各地普设基层储蓄网点,并向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储蓄代办所,到1957年全省有银行储蓄所594个、储蓄代办所1980个,年末全省城镇储蓄存款余额达1.16亿元,比1952年增长2.41倍。
  1958年“大跃进”期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储蓄工作出现浮夸风和强迫命令风,表现在储蓄业务一度采取“放卫星”,“打擂台”和开办“实物存款”(包括五金存款);有些银行还出现储蓄所拆柜台,办“储户之家”,实行无人管理兑换小钞和无人管理发售有奖储蓄贴花凭证;以单代账、搭配储蓄存单;有的弄虚作假,层层虚报储蓄存款余额;有的将非个人所有的公款转入储蓄等一系列脱离实际、违反储蓄政策和原则的做法。结果造成储蓄存款下跌,银行账务紊乱,安全保卫事故增加,教训是深刻的。
  1960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整风整社”精神,省人行着手纠正储蓄工作的浮夸风和强迫命令风。办法是组织大批人员深入基层,分区检查落实储蓄存款数字,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和错误做法,把被破坏的储蓄存款政策、原则和规章制度恢复过来;同时把储蓄工作重点转到组织群众收入、广开储源上来,配合增产节约运动,开展“勤俭持家,建国储蓄”的宣传和服务良好活动;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方针;协助企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办好互助储金会,培养职工互助互济,开展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等等。到1965年末,全省城镇居民储蓄存款达2.18亿元,扭转1961年以来连续3年城镇居民储蓄存款下跌的现象。
  “文化大革命”初期,受极左思潮冲击,银行作用被否定,机构被合并,人员被下放,储蓄网点和工作人员大为减少;一些个人的储蓄存款被非法查抄、冻结,储蓄存款的政策、原则和规章制度再次遭到严重破坏,储户利益受到损害,人民群众参加储蓄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同时由于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大幅度地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减少储蓄存款的种类和档次,使全省城镇居民储蓄存款再度出现滑坡。1969年余额下降到24703万元,与“文化大革命”前3年城镇居民储蓄存款增长7187万元相比,“文化大革命”以来3年间呈负增长7236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逐步改善,银行业务工作指导思想也有了转变,“重贷轻存”的倾向得到扭转,并采取以下重要措施,使本省城镇居民储蓄存款业务出现崭新局面。
  1.加强对储蓄工作的领导,推行专业化管理和经济责任制
  省人行和省农行相继恢复和成立储蓄处,各专业银行先后建立起管理储蓄存款工作的专业机构。各地、市、县行也逐渐建立储蓄专业机构,增配储蓄工作人员。1983年省人行还在福州、厦门、三明、泉州、漳州、龙岩、南平等地市分行成立储蓄部。1984年省工行成立后,又先后在永安、邵武、石狮、莆田、晋江等市县支行成立储蓄部,实行储蓄专业化管理。在各储蓄所实施以“努力增加存款,保证完成任务;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核算质量;遵守职业道德,搞好文明服务;提高警惕,确保安全;提高工效,降低耗费”等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管理制度,每年组织评比一次,凡得到95分以上的,由省分行授予“达标储蓄所”称号。到1988年止,被授予“达标储蓄所”的有162个,占该行全省储蓄所的22.7%。1987年7月省工行制发《储蓄所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采取集体承包形式,主要承包内容为存款增长、费用开支、服务良好、安全保卫等,同时承担风险。如储蓄存款下降,或由于贪污、冒领、差错等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所自负;承包所的负责人可用招标方法产生;赋予权、责、利,允许对承包所人员实行优化组合;承包所的集体收入不封顶;个人承包费收入,根据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精神,拉开档次,按承包合同进行分配。到1988年止,省工行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储蓄所有366个,占该行全省储蓄所的51.4%。
  2.加强储蓄网点建设,扩大吸储范围
  本省银行为改变“文革”期间全省储蓄网点过少(储蓄所仅有62个,代办所几乎全部停办),群众“存款难”和“取款难”的状况,197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储蓄网点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在各地政府领导下,把增设储蓄网点工作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帮助落实,全省增设一大批储蓄网点和代办所,并与企业单位合设联办所,依靠社会力量办储蓄。到1988年底,全省各银行共有城镇储蓄所1548个(其中:工行712个、农行555个、中行96个、建行185个)配备干部8435人;储蓄代办所9907个;联办所306个。与1957年比,储蓄所增加954个,增长1.6倍;代办所(包括联办所)增加8232个,增长4.16倍。
  3.增加储蓄种类,提高储蓄利率,并注意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
  为适应群众需要,开展储蓄业务,银行把“文革”期间不适当停办的各种储蓄种类和档次恢复起来,并适应增加新的种类和档次。自1979年到1988年止,先后共6次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增加利率档次,存期越长,利率越高。(储蓄存款利率变动情况详见管理篇利率管理章)
  4.加强储蓄宣传,提高服务质量,推广利用电脑处理储蓄业务
  开展储蓄,一靠宣传,二靠服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大储蓄工作人员端正储蓄宣传方向,实事求是地宣传储蓄的意义、性质和作用,宣传国家保护和鼓励人民储蓄的政策和原则。宣传形式,由50年代的张贴标语、墙报、图片、传单和广播、幻灯、演讲、文艺演出队等传统形式,发展到利用电视等现代化传播媒介,办电视讲座、演电视剧、举行电视答记者问,以及举办游园、灯迷晚会、书画展览等等。各专业银行还通过省电视台,定时播放《城市金融之窗》、《银河之声》等节目,使勤俭节约、爱国储蓄深入人心。在加强储蓄服务方面,调整劳动组织,增设储蓄窗口,增加临柜人员,调整和延长服务时间,许多储蓄网点实行中午不关门、节假日和星期天照常营业,恢复定时定点流动服务,有的还利用节假日在繁华街道开展储蓄咨询服务活动,尽量方便群众存款取款。在储蓄所开展“创最佳储蓄所和最佳储蓄员”活动,举行业务技术比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重点城镇陆续建立电子计算机网络,充实微机设备,推广利用电子技术处理业务,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储蓄保密程度。
  通过上述工作,全省城镇居民储蓄存款持续稳定大幅度增长,到1988年底,全省余额达68.82亿元,比1978年底的5.46亿元增长11.6倍。
  (二)邮政储蓄存款
  民国9年(1920年)10月1日,福建省邮务管理局和厦门一等邮局开始办理邮政储蓄业务,至年底储户达81户,储金4341元(其中厦门邮局25户1108元)。民国20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邮政储金法》,规定邮政储金分为存簿储金、支票储金、定期储金及划拨储金4种。存簿储金每次存入须满一元,其未满一元者应先向邮政储金机关领取储金格纸,陆续购贴邮票,俟贴满1元时存入。存簿储金每户存入总额以3000元为限,逾限之数不给利息,但对政府机关、自治团体、公益人等不予限制。据福建邮政管理局资料统计,到民国30年止,福建邮政储蓄存款达法币565.61万元,储户19111户。1949年8月全省各地相继解放后,邮政储汇局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军管会先后接管,业务停办,原储户解放前的储蓄存款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2日,福建邮政管理局,恢复办理存簿储金及定期储金业务。存簿储金首次存入金额最低起点为旧人民币1000元,续存不限,利率为月息30‰,按月以复利计算;定期储金分为10天、20天、30天3个档次,利率分别为月息120‰、150‰、180‰。存款以旧人民币5000元起存,多存不限。这一时期的邮政储蓄业务归邮局自营,受省人行指导。至1951年5月,根据人行总行、邮电部邮政总局指示,停办邮政储金业务。
  1951年6月,省人行和省邮局为贯彻人行总行、邮电部邮政总局的联合指示和双方签订的储汇业务协议书,省邮电系统的机构受省人行的委托,指定福州等地15个邮局代理储蓄业务,对象以个人为限,一切规章办法均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执行。邮局吸收的储蓄存款全部转存入民银行,由人民银行付给邮局利息,后改为按每日存款平均余额由银行付给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的标准,开始定为5‰(活期、定期、定额、另存整付有奖储蓄)及3‰(整存整付有奖储蓄),至1953年1月以后,分别调低为3‰和1‰。
  1953年10月1日,根据邮电部和人行总行关于停止银行委托邮电局代理储蓄业务的指示,本省各地邮局正式停止代理邮政储蓄业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利用邮局点多面广的特点,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储蓄方便,增加集资渠道,支援社会主义建设,1986年1月27日邮电部、人行总行颁发《关于开办邮政储蓄业务联合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福州等12个城市,于当年春节前开办一批邮政储蓄点,办理个人邮政活期、定期储蓄业务。省人行和省邮局遵照通知的精神,共同商定,先在福州市台江邮电支局试办邮政储蓄点。同年2月7日正式对外营业,在邮电局内设专柜专人,每天12小时对外营业。开办初期,储蓄种类有: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两种。定期储蓄又分整存整取、零存整取两种,以后逐步结合邮政特点和群众的需要,开办新的储蓄业务种类。同年10月8日,又于福州东街口、台江、厦门新华路、泉州新门、漳州胜利路等5个邮政储蓄点,同时开办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业务,可以在全国城市之间的指定邮局办理支取和续存。嗣后此项业务扩展到全省各地(市)邮局。
  按照邮电部、人行总行《关于印发开办邮政储蓄协议的联合通知》规定,邮政机构吸收的储蓄存款按规定缴人当地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归入民银行统一使用;人民银行根据缴入的储蓄存款余额按月累计日平均余额付给2.2‰的手续费,由邮政机构所在地开户人民银行每月结计,按季付款给邮局。由于邮电部门发挥点多面广、营业时间长及外勤职工与社会接触广泛、频繁的优势,提高了综合服务水平,缩短客户存取时间,深受社会各界普遍欢迎,邮政储蓄从点到面迅速发展。业务种类除原来办理的活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外,还增加办理定期定额、定活两便、存本取息、代发工资转储、汇款转储等新业务。各地(市)局开办的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业务已发展到可与全国79个城市的82个邮电局实行联网服务;1988年9月后,又开办了保值储蓄以及形式多样的邮政有奖储蓄。1988年底止,全省邮政储蓄网点(局、所)共有394个,吸收邮政储蓄存款1.37亿元,储户257万户。为回笼货币、服务社会、发展经济作出了贡献。
  (三)储蓄存款种类
  本省储蓄存款种类,为适应各阶层人民的需要,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和各具特色。但其基本种类则是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和定活两便储蓄。按其不同特点归类可分为:
  1.活期储蓄存款
  这种储蓄不规定存期,存户可随时存、取款,具有方便、灵活,手续简便的优点。它又分活期存折储蓄和活期支票储蓄二种方式,每年结息一次。活期存折储蓄1950年起开办,1元起存,多存不限。开户时由银行发给存折,以后凭存折办理存、取款。1957年7月本省开办活期支票储蓄,10元起存,预留印〓,存入时使用送金薄,凭支票支取。“文革”期间停办活期支票储蓄。1988年1月,省工行先在厦门市恢复办理这种储蓄,随后各专业银行和各地行处逐渐在指定的储蓄所相继恢复办理。1987年6月省工行为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指定行处举办《储蓄旅行支票》。这种储蓄支票面额固定,分为一百元、五百元、一千元3种,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并按银行个人汇款收取手续费。限定在旅行地点有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处兑现。
  2.定活两便定额储蓄存款
  1951年8月21日开办,是一种不定期存款,可随时支取,有定活两便之利。存入时按定活两便储蓄存单的面额将款存入,存款第二天就可支取。如不支取,则按存款息期规定,比照同档次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打九折计息,可在同一县(市)内通存通兑。1957年4月1日起停办这种储蓄。与此同时,由于本省面临台湾海峡,省内驻军较多,为适应部队需要,银行开办《部队专用储蓄》,有一元、三元、五元、十元和五十元5种固定面额的凭证,根据储户存储金额选用凭证,写明存储日期,粘贴在一本存折上。取款时,按储户要求从存折上剪下与所取款项相同的存款凭证,写上取款日期,按定活两便定额储蓄存款规定予以计息。这种储蓄在全省范围内通存通兑。当时基本上解决了部队官兵储蓄难的问题。以后,因部队流动性大,存折遗失,难以挂失,于1965年10月1日起停办。1982年银行又恢复办理一般定活两便定额储蓄存款。
  3.定期储蓄存款
  存款时必须约定存储时间和种类,在存期内一次或分次存入本金,整笔或分期平均支取本金或利息的储蓄存款。它又分为: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1950年开办,10元起存,多存不限。1950年存期档次有1个月到1年共12个档次。1951年又增加7天和半月2个档次。1952年5月21日改为1月、3月、6月和1年4个档次。1971年10月仅留1年期1个档次。1979年4月起,存期档次逐步恢复,到1988年分为半年、1年、2年、3年、5年、8年共6个档次。存入时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按规定利率计给利息,一次付清本息。如存款未到期,储户有急紧,可按规定手续办理提前支取。如需要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规定另外计息,未支取部分另换存单,仍按原存期起息。办理部分提前支取,仅以一次为限。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1950年开办。开户时,由储户约定存期和按月固定存款数额,由银行发给存折。1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1年、3年、5年3个档次。每月任何一天均可按照定额存储,到期时一次支取本金。中途如有月份漏存,不必补存,到期时银行按实际存入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这种储蓄1971年10月停办。1975年复办1年期零整储蓄。本省在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基础上,又发展一种零存整取集体户,由单位代办。1980年起,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又增设3年、5年期2个档次。
  (3)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1950年开办,存期分1年、3年、5年3个档次,本金可以分期平均支取,支取期次分1个月、2个月、3个月和6个月支取一次。开户时需存入一笔较大的整数款项,由银行发给存单,以后凭存单分期支取本金,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付。这种储蓄1966年停办,1980年1月又复办。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1950年开办,存期分1年、3年、5年3个档次,支取利息的期次分1个月、3个月、6个月;开户时需存入一笔较大数额款项作为本金,由银行发给存单,并计算好每期应支付的利息数,以后照存单按约期平均支取利息,到期时一次支取本金。若到取息期不来取息的,以后可随时可支取利息,但不计复息。此种储蓄1966年停办,1980年1月又复办。
  (5)定期定额储蓄存款。1953年开办。它是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的发展,其特点是手续简便。存单面额分五万元、十万元、二十万元、五十万元、一百万元(均系旧人民币),记名与否由储户自择,10天为一期,递增最长为1年,可同城通兑。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后,原旧币面额存单停止发行。1987年发展为“大额可转让定期定额储蓄存款”,存单面额为五百元,期限一年,存期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到期一次支取本金。不记名存单不得挂失,也不办理提前支取,但可同城通兑。记名存单,可以挂失,但不得同城通兑,也不得自由转让。此项存款利率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年期利率向上浮5~10%,上浮部分利息由各行自行消化。随后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为贴水定期定额储蓄存款,利息在存入时先预付给储户,储户只要将扣除利息后的现金存入,即可取得贴水定期定额储蓄存单,到期凭存单面额支付本金。
  (6)积零成整定期储蓄存款。1980年开办,存期分1年、3年、5年3个档次,它的性质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相同,只是这种储蓄每月存储有角分零数,到期时本息合计是一个整数(几百、几千元),目标明确,可以促使人们增强经济收支的计划性,积小钱,办大事,养成良好的储蓄习惯。每月续存日期不受限制,一般月内任何一天均可续存,中途不得间断,如有漏存月份,可于次月补足,如果漏存不补,在到期时根据其漏存次数扣除应付的本息。
  4.有奖储蓄存款
  此种储蓄将全部或部分的存款利息以奖金形式支付给储户。又分为:
  (1)零存整取有奖储蓄存款。1951年12月,闽浙两省人行合办一年期零存整取有奖储蓄。1952年改为二年期。1953年6月停办,改由本省自办,定期一年。每月储金为一元、二元、四元3种,根据总行通知,于1961年全省停办。1981年2月复办,更名为《有奖贴花储蓄》,每月存额改为二元、五元2种,后又增加十元面额1种,二元面额停办。这种储蓄每月在省内各县城轮流开奖一次,奖金按章程规定于开奖后支付。
  (2)活期有奖储蓄存款。1957年在活期存折储蓄的基础上,增加活期有奖储蓄存款,以奖代息。1959年1月停办,10月又恢复;1961年1月再次停办。1988年8月10日省工行又重新恢复办理。
  (3)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款。1985年开办。这种储蓄按一定存期、一定面额印制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在存期内按章程规定奖金分配办法公开开奖。各专业银行办理此项储蓄的存期和存单面额以及奖金(包括奖金购买的实物)分配办法,经批准后,可各不相同,名称也可各自创新,如“丰收储蓄”“元霄储蓄”“专项储蓄”“幸福系列储蓄”“月月有奖储蓄”“女子爱国储蓄”“黄金(或实物)有奖储蓄”“即开式(即当众摸奖)有奖储蓄”“房屋有奖储蓄(头奖为住房)”等等。
  5.专项储蓄存款
  (1)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1955年省人行为争取侨汇,鼓励侨胞、侨眷参加储蓄,开办这种储蓄存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规定凡是侨胞、侨眷、外籍华人以及用外汇或港澳地区汇入或带入的外汇、外币,包括黄金、白银售给银行,凭银行发给的侨汇证明书或金银兑换凭证,可在各储蓄网点存储整存整取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存款档次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一致。
  (2)住房专项储蓄存款。1982年省人行和有关行、社根据“发展储蓄,引导消费,促进生产”的指导方针,为帮助职工和农户改善住房条件,开办消费性储蓄存贷结合业务。对准备购房、建房或修房已具备一定资金力量、尚缺部分资金的储户,办理先存后贷或存贷结合的住房储蓄。其存款和贷款利率按规定分别计算。
  (3)耐用消费品储蓄存款。1983年为鼓励广大储户有计划安排好经济生活,疏通消费渠道,举办耐用消费品储蓄,用以帮助职工解决因购买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自行车和家倶等高档消费品资金不足的困难,也采用先存后贷或存贷结合的办法。以后,为缓解市场上高档消费品供应紧张状况,该项业务于1989年停办。
  6.折实储蓄、保本保值储蓄、保值储蓄存款
  (1)折实储蓄存款。本省解放初期物价尚不稳定,为保护储户利益,省人行于1950年开办这种储蓄。折实单位由各地人行以中等溪电米1升(即1市斤半)、12磅龙头布1市尺、福清花生油2市两、木柴5市斤等4种定量实物之当地报纸公布的批发价格为计算标准,价格算出后,由银行公开挂牌公布,每五日平均计算固定“折实单位”一次。存取款项均按前五日之平均折实单位计算。存期1个月到1年。过期支取按到期日折实单位牌价付给。后因银行开办保本保值储蓄存款,折实单位储蓄存款于同年12月停办。
  (2)保本保值储蓄存款。1950年4月开办。储户存款时,按当日“折实单位牌价”折实收存。取款时,如牌价上涨,按折实单位牌价换成货币额支付本息;如牌价下跌,则按原存入时的货币额计算本息支付。后因本省财经状况好转,物价更趋稳定,对储蓄存款已无保本保值必要,银行于1952年7月1日起停办这种储蓄。
  (3)保值储蓄存款。1988年9月,针对当时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率较高,群众挤提银行存款的情况,国务院20次会议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研究制定保值储蓄存款方案并付诸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当年9月10日起,对城乡居民个人在银行、邮政和城乡信用社的三年期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指整存整取、存本付息和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贴补。保值储蓄贴补率跟随物价浮动。如出现物价指数超过银行规定的三年、五年、八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日的利率时,按人行总行公布的保值补贴率予以贴补;如物价指数下降到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时,仍按同档次储蓄存款计给利息。
  以上各种储蓄存款,是本省城乡储蓄存款的基本种类。至于各地自行举办的其他储蓄存款种类不一一细列。历年全省城乡储蓄存款变化情况见表3-6;全省城乡人均储蓄存款变化情况和1988年全省城镇储蓄存款各经办单位所占比重情况见图3-1、图3-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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