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社存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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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29
颗粒名称: 一、信用社存款
分类号: F832.22
页数: 1
页码: 1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信用社存款情况,信用社存款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入国家银行的业务周转资金(即一般转存款)和按规定应交存国家银行的存款准备金。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信用社存款

内容

信用社存款(不包括在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入国家银行的业务周转资金(即一般转存款)和按规定应交存国家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是国家规定信用社要从其所吸收的存款中,按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以不同的一定比例缴存国家银行(1979年以前是缴存入民银行,1980年农行复建后,缴存农业银行),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组织正当经营,是国家管理金融、调节信贷资金的一个重要手段。1951年8月,人行总行曾规定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为信用社平均存款余额的5—10%,长期以来在执行上都很松弛,而实际上信用社在银行的转存款一般都超过这个比例。所以1984年以前未作单独考核。1984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为控制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加强宏观调控,决定由中国农业银行设立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科目,单独立项统计,并规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为存款的30%,分地市比例为:福州、泉州、建阳各33%;厦门、莆田、三明各30%;漳州、龙岩、宁德各25%。1986年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调整为全省25%,分地市比例也相应分别调整为28%、25%和20%。1987年又调整为新增存款10~12%;1986年以前老存款为25%不变;1988年再调整为新增存款13%,对1986年以前老存款缴存的25%存款准备金,分三年逐步降为13%。按此计算,1988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应为19.76%,而实际缴存为5.94亿元,占农村信用社存款总额的22.19%,超过规定比例2.43个百分点。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存款不断增加,到1988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达11.33亿元,其中一般转存款5.39亿元,存款准备金5.94亿元,分别占农村信用社存款总额的47.6%和52.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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