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村存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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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2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村存款
分类号: F832.22
页数: 4
页码: 197-2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农村存款情况,本节所记农村存款仅包括国家金融机构吸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单位的存款。按存款期限分活期存款(又分支票户和存折户)和定期存款。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农村存款

内容

本节所记农村存款仅包括国家金融机构吸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单位的存款。按存款期限分活期存款(又分支票户和存折户)和定期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国家银行和商业银行均未单独办理农村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51年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一方面按区普建银行营业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支持农业生产;一方面在农村开始重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当时人民银行吸收的农村存款不多,是放在储蓄存款中统计,未单独立项。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有了发展,人行将农村存款单独立项统计,年底全省农村存款仅32万元,占银行总存款0.22%。1957年全省实现农业合作化,农村生产力有较大发展,年底农村存款达3801万元,占银行总存款10.96%,成为农村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此后,随着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全省农村存款逐年增多,除个别年份外,长期保持在占全省银行总存款的10%以上。到1988年底,全省农村存款达14.86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存款11.33亿元,占76.24%;农村乡镇企业存款2.34亿元,占15.74%;农村集体单位存款1.19亿元,占8.02%。
  一、信用社存款(①1985年以前国家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未单独立项统计,统一包括在农村信用社一般转存款内,为记述方便,对1985年后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与一般转存款合并记述。)
  信用社存款(不包括在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入国家银行的业务周转资金(即一般转存款)和按规定应交存国家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是国家规定信用社要从其所吸收的存款中,按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以不同的一定比例缴存国家银行(1979年以前是缴存入民银行,1980年农行复建后,缴存农业银行),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组织正当经营,是国家管理金融、调节信贷资金的一个重要手段。1951年8月,人行总行曾规定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为信用社平均存款余额的5—10%,长期以来在执行上都很松弛,而实际上信用社在银行的转存款一般都超过这个比例。所以1984年以前未作单独考核。1984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为控制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加强宏观调控,决定由中国农业银行设立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科目,单独立项统计,并规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为存款的30%,分地市比例为:福州、泉州、建阳各33%;厦门、莆田、三明各30%;漳州、龙岩、宁德各25%。1986年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调整为全省25%,分地市比例也相应分别调整为28%、25%和20%。1987年又调整为新增存款10~12%;1986年以前老存款为25%不变;1988年再调整为新增存款13%,对1986年以前老存款缴存的25%存款准备金,分三年逐步降为13%。按此计算,1988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应为19.76%,而实际缴存为5.94亿元,占农村信用社存款总额的22.19%,超过规定比例2.43个百分点。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存款不断增加,到1988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达11.33亿元,其中一般转存款5.39亿元,存款准备金5.94亿元,分别占农村信用社存款总额的47.6%和52.4%。
  二、乡镇企事业存款
  全省乡镇企事业(1984年以前称社队企业),产生于农业合作化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逐步提高社队企业的收入占公社三级经济收入的比重”。随后国务院又颁发了有关发展社队企业的若干规定,使社队企业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生产不断发展,收入不断增加,资金逐渐充裕。1981年,农行总行决定将社队企业存款从集体农业存款中分出单独立项统计。1988年底,全省有乡镇企事业存款2.34亿元,为同期农行对乡镇企业贷款的1/5。
  三、集体农业存款
  集体农业存款,1957年以前主要是农村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存款,当时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因此1951~1957年银行直接吸存的不多。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时,将农村所有单位的存款(包括信用社)都用本科目核算,1958~1962年,集体农业存款数额是与农村存款完全一致。1963年,农村信用社机构恢复独立,农村信用社存款又从集体农业存款中划出。全省农村经济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因受“左”的思想影响,发展迟缓,集体农业存款长期徘徊在2000万元左右。1976年以后虽有增长,但当时是包括乡镇企事业存款在内。1979~1981年,全省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集体农业存款只余下原有未分散的公共积累资金。1981年,将乡镇企事业存款划出,年底余额又跌到2086万元,比1980年净减3806万元。1983年以后,农村逐步调整经济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合作经济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种集体经济组织又逐步得到发展,集体农业存款也开始回升,到1988年突破亿元大关达1.19亿元。
  1953~1988年全省农村存款变化情况见表3-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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