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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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2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存款
分类号: F832.22
页数: 28
页码: 187-2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存款业务的发展,存款业务是金融机构筹集信贷资金的一种重要信用形式。存款按存期的不同,分活期与定期两大类;按性质不同分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按结构分企业存款、财政性存款、农村存款、信托存款、其他存款等。为记述方便起见,外汇存款和城乡信用社存款分别在第三章和第八章记述,本章仅记述国家金融机构的本币存款。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 存款

内容

存款业务是金融机构筹集信贷资金的一种重要信用形式。存款按存期的不同,分活期与定期两大类;按性质不同分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按结构分企业存款、财政性存款、农村存款、信托存款、其他存款等。为记述方便起见,外汇存款和城乡信用社存款分别在第三章和第八章记述,本章仅记述国家金融机构的本币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本省的一些当铺、钱庄、票号有办理存款业务。清咸丰三年(1853年),永丰官钱局也办理存款。随后官办、商办金融机构也都办理此项业务。据中央银行福州分行民国37年(1948年)上期营业报告记载,该行存款余额为法币775.5亿元。福建省银行建行以后,本着“于健全中求进展”的精神,办理活期、定期及对公存款业务,活期存款发展较快,定期比重很小。该行历年各项存款余额见表3-1。
  由于国民党统治地区当时受恶性通货膨胀影响,总的说来存款业务发展缓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制止通货膨胀,稳定金融物价,在统一财经工作中,将吸收存款作为1950年银行的中心工作。同年4月,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用行政手段组织机关团体、公营企业和合作社的存款,同时对个人储蓄实行鼓励和保护的政策,各项存款迅猛增长。并在1950年11月9日,根据中财委《冻结现金、稳定物价措施的指示》精神,对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实行为期一个月的冻结。到1952年,全省总存款达1.22亿元(已折新币,下同),对促进市场物价稳定和金融形势的迅速好转起到良好作用。
  1953年起,随着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包括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工农业生产逐步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普遍建立,为组织存款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1957年全省存款达3.46亿元,比1952年增1.8倍,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建设。
  “大跃进”期间,全省存款工作受“左”的思想影响,出现高指标,浮夸风和存款“放卫星”的现象。1960~1962年国民经济发生暂时困难,储蓄存款下降。其间于1960年12月25日根据国务院指示,对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存款和企业专项存款,再一次进行冻结和清理,以及全省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银行、财政《双六条》,紧缩银根,管紧贷款,大力组织存款,随着国民经济形势好转,存款下降局面得到扭转。1965年全省存款达10.30亿元,为国民经济调整作出贡献。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金融工作受到严重干扰。1968年2月18日,又一次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存款实行冻结、清理。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0月28日,根据中共中央和福建省委指示精神,对机关、团体、企业存款,釆取“先冻结,后清理”原则,实行第四次冻结和清理。此后全省存款业务又逐步恢复正常,从1976年的20.64亿元到1978年增至28.85亿元,二年净增8.21亿元,增长39.8%。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福建是最早实施“改革开放”方针的省份之一,国民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着财政、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国民收入分配渠道发生变化,为适应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金融工作扭转了“重贷轻存”的倾向,并改变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组织存款,转而采用经济手段和多渠道组织存款,扩大吸存范围,增加存款种类,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利率杠杆作用。1988年全省存款达184.23亿元,比1978年增5.4倍,有力地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存款来源结构中:企业存款为74.41亿元,占存款总数的40.39%;财政存款为15.57亿元,占8.45%;农村存款为14.86亿元,占8.07%;信托存款为3.77亿元,占2.05%;储蓄存款为68.29亿元,占37.07%;其他存款为7.33亿元,占3.98%。各金融系统的存款比重:人行为16.28亿元,占8.84%;工行为82.15亿元,占44.59%;农行为47.57亿元,占25.82%;中行为14.74亿元,占8.00%;建行为23.49亿元,占12.75%。
  第一节 企业存款
  企业存款是工业、商业(含粮食、外贸)和国营农业等企业存在银行的存款。按存款期限分为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按资金形式不同分为结算户存款和专用基金存款。
  本省解放以前,除中央银行外,其他银行都有办理这项业务。主要存款对象是各种商行、土特产出口商和工矿产品厂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增加,逐步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1950年3月12日,中共福建省委颁发《关于机关、部队、公营企业现金管理的规定》。同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银行根据上述规定,在开展现金管理的同时,举办企业存款业务。凡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包括工矿、贸易、交通及机关所属的企业等),及县级以上合作社本身有生产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都须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帐户。各单位之间的一切买卖往来,不得以现金私自交换,亦不得互相发生商业信用,必须通过银行帐户进行结算。
  全省企业存款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和银行机构的普遍设立,到1952年达0.34亿元,占同期各项存款总余额的27%,与1950年比,分别增长9.8倍和提高18个百分点。在1978年以前,银行主要用行政手段组织企业存款。国营企业除流动资金存入银行外,大修理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折旧基金等也在银行建立专用基金存款户。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壮大,本省国营工业、商业、农业和集体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大量增加,到1978年,全省企业存款达7.55亿元,比1952年增长21.5倍。由于其他各项增加更快,因此企业存款占全省各项存款总余额的比重反而少0.7个百分点。在同期企业存款中,国营工业存款达3.52亿元,占1978年企业存款的46.5%;商业存款1.43亿元,占19%;国营农业存款达0.61亿元,占8.0%;工业企业专用基金存款达1.06亿元,占14%;集体企业存款达0.94亿元,占12.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国民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企业生产、流通规模不断扩大,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需要量相应增加,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必须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同时,银行内部对信贷资金管理进行改革,促使各级银行扭转“重贷轻存”思想,重视企业存款工作,采用以经济手段为主和多种方式吸收企业存款。
  1982年8月,省人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规定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部队后勤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提留归单位所有的短期不用资金和地方财政结余存款,均可在其当地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暂定办理二年、三年两种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人民币一万元起存,多存不限。本金一次存入,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一次支取本息。定期存款坚持自愿原则,但因存款利率较高,不到原定存期,不能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到期后,可以办理转期手续。如到期后未办转期手续,以后来取的,其过期部分的利息,照原存款按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利率,算到取款日的前一天止。实行此办法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全省单位定期存款不断增加。
  1984年3月,省人行发出《关于下放银行业务权限,更好支持我省经济建设发展的意见》,重申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只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正当,一般都允许在银行开户和办理结算,并给予贷款支持。对国营和集体企业分开独立核算的承包经营单位,也同意另开结算户头。据1984年全省20个市、县统计,新开户单位增加的存款,占全省当年企业存款增加数的45%。
  1985年8月,人民银行改革结算票据交换办法,成立票据中心交换站,组织专业银行定时交换,提高票据当天人帐抵用率。据福州市工商行和农行统计,改革前市区代收票据(包括辖内跨系统)平均日资金抵用率只有12.36%,改革后提高到71.87%。福州市工行还召开企业存款大户座谈会,征求企业意见,改进结算工作,并建立企业存款大户的登记和分析制度,以加强重点企业存款的组织工作。另外,还实行“以贷促存”等办法,深受客户欢迎。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自主权扩大和承包责任制的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留利大量增加。银行除采用以经济手段为主组织企业存款外,还把计划与资金管理分开,使吸收企业存款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企业存款不断增加。到1988年,全省企业存款达74.41亿元,占同期各项存款总余额的40%。分别比1978年增长8.9倍和提高14.21个百分点,在同期企业存款中,国营工业存款达16.32亿元,占21.9%;商业存款达21.15亿元,占28.4%;国营农业存款达4.02亿元,占5.4%;建筑企业存款达18.41亿元,占24.7%;工业企业专用基金存款达5.70亿元,占7.7%;集体企业存款达6.92亿元,占9.3%;个体工商业存款达0.26亿元,占0.4%;单位定期存款达1.67亿元,占2.2%。1949~1988年全省国家银行企业存款变动情况见表3-2。
  第二节 财政性存款
  财政性存款主要是财政金库款项和政府财政拨给机关单位的经费以及其他特种公款等。
  辛亥革命后,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同被定为国家银行,经理公款。民国18年(1929年)中央银行福州分行成立后,按照国民政府颁布的“各地公款应存入中央银行。凡设有中央银行的地区,所有机关公款如不全数存入中央银行,当以营私舞弊论处,并将公款提还国库”的命令,(①(福建省政府公报》民国18年84号训令。)把经理国库列为首要业务。凡未设中央银行的地区,国库资金和政府机关公款,由中央银行委托其它国家银行办理。民国24年福建省银行成立,福建省政府即决定将省金库移归该行代理,并于民国25年1月,向中央银行福州分行和厦门分行接收省金库及厦门分库,同时办理省、市政府机关公款存款。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闽西工农银行、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福建省分行,都按苏维埃政府规定,办理机关、企业、部队等单位存款,代理金库,代理发行公债,代收各级政府、军队、机关、团体罚没收入和城市商人捐款等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财政性存款,体现社会主义分配关系的特点,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主要种类有: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机关团体(包括学校及一部分由财政拨给经费的团体和其他事业单位)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等,其发展情况如下:
  省人行成立后,贯彻执行1950年3月12日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机关、部队、公营企业现金管理的规定》,“凡本省机关(指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团体、公立学校)、部队(指驻在本省境内部队)、公营企业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除酌留少数现金自行保管外,其余须当日送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它委托机构,最迟须于翌日午前存入”;同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凡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规定之限额外,其余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办法存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它委托机构,不得存入私营行庄”,以及贯彻同年8月20日华东军区后勤部、人行华东区行关于(为实施部队、机关现金管理的联合指示》等规定。在开展现金管理的同时,组织财政性存款。1950~1952年,全省财政性存款年平均额为3975万元,占同期各项存款年平均额的54%。
  “一五计划”时期,本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壮大,同时开展增产节约,财政性存款增加。反映在金库存款上,由于各部门节约支出而收入相对增加;机关存款由于华东区行政机构撤销,重点工程款项如鹰厦铁路、厦门海堤等工程款项直拨到省而使存款上升;基建存款则由于各项支前基建工程加紧进行,基建拨款增加而带动存款增加。据统计,1953~1957年全省财政性存款年平均额为12415万元,比1950~1952年平均额增长212.4%,但由于储蓄存款增长快,致使财政性存款占同期各项存款年平均额的比重降为49%。
  “大跃进”期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一部分银行合理的规章制度被打破,有的贷款被挪作财政性支出,财政性存款含有“水份”而突然猛增。1958年全省地方金库存款达8783万元,比1957年末增加6237万元,增长245%。其原因是财政欠经建局基建垫款4200多万元未拨还,另外是年度基建计划未完成迟延拨款。机关团体存款也突破往年规律,从5月份起直线上升。据福州、厦门等13个重点县市对机关团体存款调查分析,其增长原因:一是基建存款增加。当年13个县市基建存款1106万元,占机关团体存款4045万元的27.3%,仅古田溪水电站工程处基建存款即达807万元;二是财政抽调企业流动资金未用部分转存额大,仅省财政厅专户存款即达1106.8万元;三是交通部门修建公路费存款增多,约占13个县市机关团体存款的13.9%。
  1960年,地方金库存款减少,而机关团体和基建存款仍然继续增加。当年地方金库存款8767万元,比1959年减少4590万元,下降34.36%;地方机关团体存款28091万元,比1959年增加7074万元,增长33.66%;地方基建存款1.27亿元,比1959年增加3114万元,增长32.51%。其原因:1960年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减少1.3%,支出增加23.7%;机关、企业应上交财政的款项没有及时上交,其中仅省级各部门应交而未交款项就达2355万元。
  1962年,本省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和《银行工作六条决定》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后,财政性存款随着国民经济逐步好转和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逐年增加,也相应增长。1958~1965年财政性存款年平均额为4.29亿元,比1950~1957年年平均额增加3.36亿元,增长363%,占同期各项存款年平均额的45%。
  “文化大革命”初期,银行合理的规章制度被称之为“管、卡、压”,银行机构被撤并,工作削弱。1966~1968年工农业总产值和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连年下降,财政性存款也相应锐减。此后经济、金融情况稍有转机,财政性存款才开始上升,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平均每年仅增长5.7%。“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1977~1978年财政性存款增长61.6%。1966~1978年财政性存款年平均额为6.61亿元,比1958~1965年年平均额增加2.32亿元,增长54%;占同期各项存款年平均额的4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1979~1988年,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分别增长1.7倍和14.6倍,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增长3.2倍,基本建设投资增长4.3倍,所以财政性存款来源不断扩大。与此同时,银行为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除用现金管理这一行政手段外,还运用经济手段组织财政性存款,开办机关、团体一年、二年和三年定期存款业务。1979~1988年财政性存款年平均额为11.79亿元,比1966~1978年年平均额增加5.18亿元,增长78%。但由于改革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渠道的变化,通过国家财政集中的资金相对增长趋缓,而企业存款和储蓄存款则大幅度增长,致使1979~1988年财政性存款年平均额占同期各项存款总额的比重大幅度下降,仅占12%。1949~1988年全省国家银行财政性存款变动情况见表3-3。
  第三节 农村存款
  本节所记农村存款仅包括国家金融机构吸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单位的存款。按存款期限分活期存款(又分支票户和存折户)和定期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国家银行和商业银行均未单独办理农村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51年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一方面按区普建银行营业所,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支持农业生产;一方面在农村开始重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当时人民银行吸收的农村存款不多,是放在储蓄存款中统计,未单独立项。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有了发展,人行将农村存款单独立项统计,年底全省农村存款仅32万元,占银行总存款0.22%。1957年全省实现农业合作化,农村生产力有较大发展,年底农村存款达3801万元,占银行总存款10.96%,成为农村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此后,随着农村经济的逐步发展,全省农村存款逐年增多,除个别年份外,长期保持在占全省银行总存款的10%以上。到1988年底,全省农村存款达14.86亿元,其中:农村信用社存款11.33亿元,占76.24%;农村乡镇企业存款2.34亿元,占15.74%;农村集体单位存款1.19亿元,占8.02%。
  一、信用社存款(①1985年以前国家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未单独立项统计,统一包括在农村信用社一般转存款内,为记述方便,对1985年后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与一般转存款合并记述。)
  信用社存款(不包括在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入国家银行的业务周转资金(即一般转存款)和按规定应交存国家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是国家规定信用社要从其所吸收的存款中,按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以不同的一定比例缴存国家银行(1979年以前是缴存入民银行,1980年农行复建后,缴存农业银行),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组织正当经营,是国家管理金融、调节信贷资金的一个重要手段。1951年8月,人行总行曾规定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为信用社平均存款余额的5—10%,长期以来在执行上都很松弛,而实际上信用社在银行的转存款一般都超过这个比例。所以1984年以前未作单独考核。1984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为控制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加强宏观调控,决定由中国农业银行设立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科目,单独立项统计,并规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为存款的30%,分地市比例为:福州、泉州、建阳各33%;厦门、莆田、三明各30%;漳州、龙岩、宁德各25%。1986年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调整为全省25%,分地市比例也相应分别调整为28%、25%和20%。1987年又调整为新增存款10~12%;1986年以前老存款为25%不变;1988年再调整为新增存款13%,对1986年以前老存款缴存的25%存款准备金,分三年逐步降为13%。按此计算,1988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应为19.76%,而实际缴存为5.94亿元,占农村信用社存款总额的22.19%,超过规定比例2.43个百分点。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存款不断增加,到1988年底,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达11.33亿元,其中一般转存款5.39亿元,存款准备金5.94亿元,分别占农村信用社存款总额的47.6%和52.4%。
  二、乡镇企事业存款
  全省乡镇企事业(1984年以前称社队企业),产生于农业合作化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逐步提高社队企业的收入占公社三级经济收入的比重”。随后国务院又颁发了有关发展社队企业的若干规定,使社队企业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生产不断发展,收入不断增加,资金逐渐充裕。1981年,农行总行决定将社队企业存款从集体农业存款中分出单独立项统计。1988年底,全省有乡镇企事业存款2.34亿元,为同期农行对乡镇企业贷款的1/5。
  三、集体农业存款
  集体农业存款,1957年以前主要是农村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存款,当时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因此1951~1957年银行直接吸存的不多。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时,将农村所有单位的存款(包括信用社)都用本科目核算,1958~1962年,集体农业存款数额是与农村存款完全一致。1963年,农村信用社机构恢复独立,农村信用社存款又从集体农业存款中划出。全省农村经济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因受“左”的思想影响,发展迟缓,集体农业存款长期徘徊在2000万元左右。1976年以后虽有增长,但当时是包括乡镇企事业存款在内。1979~1981年,全省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集体农业存款只余下原有未分散的公共积累资金。1981年,将乡镇企事业存款划出,年底余额又跌到2086万元,比1980年净减3806万元。1983年以后,农村逐步调整经济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合作经济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种集体经济组织又逐步得到发展,集体农业存款也开始回升,到1988年突破亿元大关达1.19亿元。
  1953~1988年全省农村存款变化情况见表3-4。
  第四节 储蓄存款
  本省旧式金融业如典当、钱庄等,曾办私人存款业务,但范围不广,为数不多。银行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始于清光绪25年(1899年)由中国通商银行福州分行开办。随后,自清末至民国,各国家商业银行、地方银行,以及私营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金会等均相继办理此项业务。但当时福建经济落后,储蓄业务不发达,地区之间发展也很不平衡。福、厦、闽南沿海一带,比较富裕,存款较多;山区贫穷,存款较少。在各银行中,办理储蓄业务比较正规的是福建省银行。该行于民国28年(1939年)正式成立了储蓄部,专门办理储蓄业务。民国30年还设立了节约建国储金部,办理节约建国储蓄业务。至民国36年末,储蓄余额为法币17.77亿元。详见附表3-5。
  其时,在国民政府统治区域,各金融机构利用储蓄存款方式,把分散在群众手中的游资集中起来,转贷给资本家,为资本家谋取利润。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期间滥发钞票,致使物价腾贵,货币贬值,及至抗战胜利后,又以币制改革为名,先后发行金元券、银元券,通货恶性膨胀,群众的储蓄存款遭到严重掠夺。如民国26年(1937年)存入100元法币可买牛2头,到民国35年支取出来时,只能买鸡蛋1个,物价飞涨,存款化水,使广大储户蒙受重大损失。
  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本省闽西革命根据地,闽西工农银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福建省分行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存款业务,为调剂根据地金融,协复和发展生产,支援革命斗争,繁荣地方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作出一定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储蓄事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家对个人储蓄一向采取保护和鼓励的政策,特别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随着经济发展,储蓄存款迅猛增长。到1988年底,全省城乡储蓄存款达90.77亿元,人均储蓄存款319元,成为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为积累社会闲散资金,、变消费基金为生产基金,蕴蓄社会购买力,调节货币流通,帮助群众安排生活,培养勤俭节约风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一、城镇居民储蓄存款(①本目记述的城镇居民储蓄存款,主要指银行和邮政部门办理的人民币储蓄存款。不包括外币存款和城乡信用社储蓄存款。)
  (一)银行储蓄存款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了“鼓励人民储蓄”的方针。以后,在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多次文件中,却一再强调对人民储蓄要采取鼓励和保护的政策。1958年,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更加明确指出:社员所有的房屋、衣被、家具等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储蓄存款章程、种类和利率政策时,都具体贯彻了鼓励和保护储蓄的精神,维护储户的利益,并在工作中切实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面临的主要经济任务是迅速制止通贷膨胀,稳定市场,恢复经济。在当时情况下,银行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大力开展储蓄业务,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由于人民币统一市场尚未建立,物价不稳定,影响居民储蓄的积极性。为此,省人行依据总行的指示精神,于1950年初制定实施《折实储蓄存款章程》。折实储蓄是用人民币折成实物单位进行存取的一种储蓄方式,因而可以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能保障储户的经济利益。1950年3月国家统一财经工作后,物价很快得到稳定,折实储蓄的作用逐渐消失。省人行针对当时人民群众对物价能否长期稳定尚有疑虑的情况,又于当年4月制定《保本保值储蓄存款暂行办法〉,开办保本保值储蓄存款。保本保值储蓄比照折实储蓄办法,存入时将货币按“折实单位”牌价存入;支付时,如折实牌价上升,则按折实保值支付,如折实牌价不变或下跌,则按存入时货币额保本付款。这种储蓄充分保障了储户的利益,很受群众欢迎。本省1950年12月停办折实储蓄存款后,储户乐于将原有折实存款余额并入保本保值储蓄存款。1952年物价更趋稳定,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向货币储蓄转化,引导人民储蓄事业正常发展,人行总行于1952年7月制定了新的储蓄存款章程和制度办法,以代替过渡性的折实储蓄和保本保值储蓄存款章程。本省当即于7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停办保本保值储蓄存款,转而发展货币储蓄。当年末,全省城镇储蓄存款达3223万元。
  1953年,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为了聚集资金支持经济建设,本省各级银行紧密结合各个时期经济中心工作,宣传贯彻储蓄政策,逐步增设网点,积极开展储蓄业务,并与各级工会互相配合,在职工中开展互助储金会活动。省人行还定期或不定期编印《储蓄墙报》、《储蓄宣传资料》、《福建储蓄》、《生活小窗》等宣传资料,分发各储蓄网点,协助开展储蓄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与此同时,省人行还组织一支短小精悍的文艺演出队,结合每月零存整取有奖储蓄开奖,在各地巡回演出,收到较好效果。
  1953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命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本省于当年3月成立清偿解放前存款委员会,统一领导这项工作,组织部署各有关银行按《办法》进行登记给付。当时,这些清偿款大部转存了储蓄(清偿解放前存款情况详本篇第九章第三节)。
  1954年,省人行加强储蓄服务工作,在全省各地普设基层储蓄网点,并向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储蓄代办所,到1957年全省有银行储蓄所594个、储蓄代办所1980个,年末全省城镇储蓄存款余额达1.16亿元,比1952年增长2.41倍。
  1958年“大跃进”期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储蓄工作出现浮夸风和强迫命令风,表现在储蓄业务一度采取“放卫星”,“打擂台”和开办“实物存款”(包括五金存款);有些银行还出现储蓄所拆柜台,办“储户之家”,实行无人管理兑换小钞和无人管理发售有奖储蓄贴花凭证;以单代账、搭配储蓄存单;有的弄虚作假,层层虚报储蓄存款余额;有的将非个人所有的公款转入储蓄等一系列脱离实际、违反储蓄政策和原则的做法。结果造成储蓄存款下跌,银行账务紊乱,安全保卫事故增加,教训是深刻的。
  1960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整风整社”精神,省人行着手纠正储蓄工作的浮夸风和强迫命令风。办法是组织大批人员深入基层,分区检查落实储蓄存款数字,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和错误做法,把被破坏的储蓄存款政策、原则和规章制度恢复过来;同时把储蓄工作重点转到组织群众收入、广开储源上来,配合增产节约运动,开展“勤俭持家,建国储蓄”的宣传和服务良好活动;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方针;协助企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办好互助储金会,培养职工互助互济,开展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等等。到1965年末,全省城镇居民储蓄存款达2.18亿元,扭转1961年以来连续3年城镇居民储蓄存款下跌的现象。
  “文化大革命”初期,受极左思潮冲击,银行作用被否定,机构被合并,人员被下放,储蓄网点和工作人员大为减少;一些个人的储蓄存款被非法查抄、冻结,储蓄存款的政策、原则和规章制度再次遭到严重破坏,储户利益受到损害,人民群众参加储蓄的积极性受到挫伤;同时由于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大幅度地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减少储蓄存款的种类和档次,使全省城镇居民储蓄存款再度出现滑坡。1969年余额下降到24703万元,与“文化大革命”前3年城镇居民储蓄存款增长7187万元相比,“文化大革命”以来3年间呈负增长7236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逐步改善,银行业务工作指导思想也有了转变,“重贷轻存”的倾向得到扭转,并采取以下重要措施,使本省城镇居民储蓄存款业务出现崭新局面。
  1.加强对储蓄工作的领导,推行专业化管理和经济责任制
  省人行和省农行相继恢复和成立储蓄处,各专业银行先后建立起管理储蓄存款工作的专业机构。各地、市、县行也逐渐建立储蓄专业机构,增配储蓄工作人员。1983年省人行还在福州、厦门、三明、泉州、漳州、龙岩、南平等地市分行成立储蓄部。1984年省工行成立后,又先后在永安、邵武、石狮、莆田、晋江等市县支行成立储蓄部,实行储蓄专业化管理。在各储蓄所实施以“努力增加存款,保证完成任务;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核算质量;遵守职业道德,搞好文明服务;提高警惕,确保安全;提高工效,降低耗费”等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管理制度,每年组织评比一次,凡得到95分以上的,由省分行授予“达标储蓄所”称号。到1988年止,被授予“达标储蓄所”的有162个,占该行全省储蓄所的22.7%。1987年7月省工行制发《储蓄所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采取集体承包形式,主要承包内容为存款增长、费用开支、服务良好、安全保卫等,同时承担风险。如储蓄存款下降,或由于贪污、冒领、差错等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所自负;承包所的负责人可用招标方法产生;赋予权、责、利,允许对承包所人员实行优化组合;承包所的集体收入不封顶;个人承包费收入,根据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精神,拉开档次,按承包合同进行分配。到1988年止,省工行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储蓄所有366个,占该行全省储蓄所的51.4%。
  2.加强储蓄网点建设,扩大吸储范围
  本省银行为改变“文革”期间全省储蓄网点过少(储蓄所仅有62个,代办所几乎全部停办),群众“存款难”和“取款难”的状况,197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储蓄网点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在各地政府领导下,把增设储蓄网点工作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帮助落实,全省增设一大批储蓄网点和代办所,并与企业单位合设联办所,依靠社会力量办储蓄。到1988年底,全省各银行共有城镇储蓄所1548个(其中:工行712个、农行555个、中行96个、建行185个)配备干部8435人;储蓄代办所9907个;联办所306个。与1957年比,储蓄所增加954个,增长1.6倍;代办所(包括联办所)增加8232个,增长4.16倍。
  3.增加储蓄种类,提高储蓄利率,并注意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
  为适应群众需要,开展储蓄业务,银行把“文革”期间不适当停办的各种储蓄种类和档次恢复起来,并适应增加新的种类和档次。自1979年到1988年止,先后共6次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增加利率档次,存期越长,利率越高。(储蓄存款利率变动情况详见管理篇利率管理章)
  4.加强储蓄宣传,提高服务质量,推广利用电脑处理储蓄业务
  开展储蓄,一靠宣传,二靠服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广大储蓄工作人员端正储蓄宣传方向,实事求是地宣传储蓄的意义、性质和作用,宣传国家保护和鼓励人民储蓄的政策和原则。宣传形式,由50年代的张贴标语、墙报、图片、传单和广播、幻灯、演讲、文艺演出队等传统形式,发展到利用电视等现代化传播媒介,办电视讲座、演电视剧、举行电视答记者问,以及举办游园、灯迷晚会、书画展览等等。各专业银行还通过省电视台,定时播放《城市金融之窗》、《银河之声》等节目,使勤俭节约、爱国储蓄深入人心。在加强储蓄服务方面,调整劳动组织,增设储蓄窗口,增加临柜人员,调整和延长服务时间,许多储蓄网点实行中午不关门、节假日和星期天照常营业,恢复定时定点流动服务,有的还利用节假日在繁华街道开展储蓄咨询服务活动,尽量方便群众存款取款。在储蓄所开展“创最佳储蓄所和最佳储蓄员”活动,举行业务技术比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重点城镇陆续建立电子计算机网络,充实微机设备,推广利用电子技术处理业务,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储蓄保密程度。
  通过上述工作,全省城镇居民储蓄存款持续稳定大幅度增长,到1988年底,全省余额达68.82亿元,比1978年底的5.46亿元增长11.6倍。
  (二)邮政储蓄存款
  民国9年(1920年)10月1日,福建省邮务管理局和厦门一等邮局开始办理邮政储蓄业务,至年底储户达81户,储金4341元(其中厦门邮局25户1108元)。民国20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邮政储金法》,规定邮政储金分为存簿储金、支票储金、定期储金及划拨储金4种。存簿储金每次存入须满一元,其未满一元者应先向邮政储金机关领取储金格纸,陆续购贴邮票,俟贴满1元时存入。存簿储金每户存入总额以3000元为限,逾限之数不给利息,但对政府机关、自治团体、公益人等不予限制。据福建邮政管理局资料统计,到民国30年止,福建邮政储蓄存款达法币565.61万元,储户19111户。1949年8月全省各地相继解放后,邮政储汇局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军管会先后接管,业务停办,原储户解放前的储蓄存款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2日,福建邮政管理局,恢复办理存簿储金及定期储金业务。存簿储金首次存入金额最低起点为旧人民币1000元,续存不限,利率为月息30‰,按月以复利计算;定期储金分为10天、20天、30天3个档次,利率分别为月息120‰、150‰、180‰。存款以旧人民币5000元起存,多存不限。这一时期的邮政储蓄业务归邮局自营,受省人行指导。至1951年5月,根据人行总行、邮电部邮政总局指示,停办邮政储金业务。
  1951年6月,省人行和省邮局为贯彻人行总行、邮电部邮政总局的联合指示和双方签订的储汇业务协议书,省邮电系统的机构受省人行的委托,指定福州等地15个邮局代理储蓄业务,对象以个人为限,一切规章办法均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执行。邮局吸收的储蓄存款全部转存入民银行,由人民银行付给邮局利息,后改为按每日存款平均余额由银行付给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的标准,开始定为5‰(活期、定期、定额、另存整付有奖储蓄)及3‰(整存整付有奖储蓄),至1953年1月以后,分别调低为3‰和1‰。
  1953年10月1日,根据邮电部和人行总行关于停止银行委托邮电局代理储蓄业务的指示,本省各地邮局正式停止代理邮政储蓄业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利用邮局点多面广的特点,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储蓄方便,增加集资渠道,支援社会主义建设,1986年1月27日邮电部、人行总行颁发《关于开办邮政储蓄业务联合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福州等12个城市,于当年春节前开办一批邮政储蓄点,办理个人邮政活期、定期储蓄业务。省人行和省邮局遵照通知的精神,共同商定,先在福州市台江邮电支局试办邮政储蓄点。同年2月7日正式对外营业,在邮电局内设专柜专人,每天12小时对外营业。开办初期,储蓄种类有: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两种。定期储蓄又分整存整取、零存整取两种,以后逐步结合邮政特点和群众的需要,开办新的储蓄业务种类。同年10月8日,又于福州东街口、台江、厦门新华路、泉州新门、漳州胜利路等5个邮政储蓄点,同时开办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业务,可以在全国城市之间的指定邮局办理支取和续存。嗣后此项业务扩展到全省各地(市)邮局。
  按照邮电部、人行总行《关于印发开办邮政储蓄协议的联合通知》规定,邮政机构吸收的储蓄存款按规定缴人当地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归入民银行统一使用;人民银行根据缴入的储蓄存款余额按月累计日平均余额付给2.2‰的手续费,由邮政机构所在地开户人民银行每月结计,按季付款给邮局。由于邮电部门发挥点多面广、营业时间长及外勤职工与社会接触广泛、频繁的优势,提高了综合服务水平,缩短客户存取时间,深受社会各界普遍欢迎,邮政储蓄从点到面迅速发展。业务种类除原来办理的活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外,还增加办理定期定额、定活两便、存本取息、代发工资转储、汇款转储等新业务。各地(市)局开办的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业务已发展到可与全国79个城市的82个邮电局实行联网服务;1988年9月后,又开办了保值储蓄以及形式多样的邮政有奖储蓄。1988年底止,全省邮政储蓄网点(局、所)共有394个,吸收邮政储蓄存款1.37亿元,储户257万户。为回笼货币、服务社会、发展经济作出了贡献。
  (三)储蓄存款种类
  本省储蓄存款种类,为适应各阶层人民的需要,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和各具特色。但其基本种类则是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和定活两便储蓄。按其不同特点归类可分为:
  1.活期储蓄存款
  这种储蓄不规定存期,存户可随时存、取款,具有方便、灵活,手续简便的优点。它又分活期存折储蓄和活期支票储蓄二种方式,每年结息一次。活期存折储蓄1950年起开办,1元起存,多存不限。开户时由银行发给存折,以后凭存折办理存、取款。1957年7月本省开办活期支票储蓄,10元起存,预留印〓,存入时使用送金薄,凭支票支取。“文革”期间停办活期支票储蓄。1988年1月,省工行先在厦门市恢复办理这种储蓄,随后各专业银行和各地行处逐渐在指定的储蓄所相继恢复办理。1987年6月省工行为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指定行处举办《储蓄旅行支票》。这种储蓄支票面额固定,分为一百元、五百元、一千元3种,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并按银行个人汇款收取手续费。限定在旅行地点有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处兑现。
  2.定活两便定额储蓄存款
  1951年8月21日开办,是一种不定期存款,可随时支取,有定活两便之利。存入时按定活两便储蓄存单的面额将款存入,存款第二天就可支取。如不支取,则按存款息期规定,比照同档次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打九折计息,可在同一县(市)内通存通兑。1957年4月1日起停办这种储蓄。与此同时,由于本省面临台湾海峡,省内驻军较多,为适应部队需要,银行开办《部队专用储蓄》,有一元、三元、五元、十元和五十元5种固定面额的凭证,根据储户存储金额选用凭证,写明存储日期,粘贴在一本存折上。取款时,按储户要求从存折上剪下与所取款项相同的存款凭证,写上取款日期,按定活两便定额储蓄存款规定予以计息。这种储蓄在全省范围内通存通兑。当时基本上解决了部队官兵储蓄难的问题。以后,因部队流动性大,存折遗失,难以挂失,于1965年10月1日起停办。1982年银行又恢复办理一般定活两便定额储蓄存款。
  3.定期储蓄存款
  存款时必须约定存储时间和种类,在存期内一次或分次存入本金,整笔或分期平均支取本金或利息的储蓄存款。它又分为: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1950年开办,10元起存,多存不限。1950年存期档次有1个月到1年共12个档次。1951年又增加7天和半月2个档次。1952年5月21日改为1月、3月、6月和1年4个档次。1971年10月仅留1年期1个档次。1979年4月起,存期档次逐步恢复,到1988年分为半年、1年、2年、3年、5年、8年共6个档次。存入时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按规定利率计给利息,一次付清本息。如存款未到期,储户有急紧,可按规定手续办理提前支取。如需要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规定另外计息,未支取部分另换存单,仍按原存期起息。办理部分提前支取,仅以一次为限。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1950年开办。开户时,由储户约定存期和按月固定存款数额,由银行发给存折。1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1年、3年、5年3个档次。每月任何一天均可按照定额存储,到期时一次支取本金。中途如有月份漏存,不必补存,到期时银行按实际存入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这种储蓄1971年10月停办。1975年复办1年期零整储蓄。本省在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基础上,又发展一种零存整取集体户,由单位代办。1980年起,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又增设3年、5年期2个档次。
  (3)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1950年开办,存期分1年、3年、5年3个档次,本金可以分期平均支取,支取期次分1个月、2个月、3个月和6个月支取一次。开户时需存入一笔较大的整数款项,由银行发给存单,以后凭存单分期支取本金,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付。这种储蓄1966年停办,1980年1月又复办。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1950年开办,存期分1年、3年、5年3个档次,支取利息的期次分1个月、3个月、6个月;开户时需存入一笔较大数额款项作为本金,由银行发给存单,并计算好每期应支付的利息数,以后照存单按约期平均支取利息,到期时一次支取本金。若到取息期不来取息的,以后可随时可支取利息,但不计复息。此种储蓄1966年停办,1980年1月又复办。
  (5)定期定额储蓄存款。1953年开办。它是整存整取储蓄存款的发展,其特点是手续简便。存单面额分五万元、十万元、二十万元、五十万元、一百万元(均系旧人民币),记名与否由储户自择,10天为一期,递增最长为1年,可同城通兑。1955年3月1日发行新人民币后,原旧币面额存单停止发行。1987年发展为“大额可转让定期定额储蓄存款”,存单面额为五百元,期限一年,存期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到期一次支取本金。不记名存单不得挂失,也不办理提前支取,但可同城通兑。记名存单,可以挂失,但不得同城通兑,也不得自由转让。此项存款利率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一年期利率向上浮5~10%,上浮部分利息由各行自行消化。随后在此基础上又发展为贴水定期定额储蓄存款,利息在存入时先预付给储户,储户只要将扣除利息后的现金存入,即可取得贴水定期定额储蓄存单,到期凭存单面额支付本金。
  (6)积零成整定期储蓄存款。1980年开办,存期分1年、3年、5年3个档次,它的性质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相同,只是这种储蓄每月存储有角分零数,到期时本息合计是一个整数(几百、几千元),目标明确,可以促使人们增强经济收支的计划性,积小钱,办大事,养成良好的储蓄习惯。每月续存日期不受限制,一般月内任何一天均可续存,中途不得间断,如有漏存月份,可于次月补足,如果漏存不补,在到期时根据其漏存次数扣除应付的本息。
  4.有奖储蓄存款
  此种储蓄将全部或部分的存款利息以奖金形式支付给储户。又分为:
  (1)零存整取有奖储蓄存款。1951年12月,闽浙两省人行合办一年期零存整取有奖储蓄。1952年改为二年期。1953年6月停办,改由本省自办,定期一年。每月储金为一元、二元、四元3种,根据总行通知,于1961年全省停办。1981年2月复办,更名为《有奖贴花储蓄》,每月存额改为二元、五元2种,后又增加十元面额1种,二元面额停办。这种储蓄每月在省内各县城轮流开奖一次,奖金按章程规定于开奖后支付。
  (2)活期有奖储蓄存款。1957年在活期存折储蓄的基础上,增加活期有奖储蓄存款,以奖代息。1959年1月停办,10月又恢复;1961年1月再次停办。1988年8月10日省工行又重新恢复办理。
  (3)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款。1985年开办。这种储蓄按一定存期、一定面额印制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在存期内按章程规定奖金分配办法公开开奖。各专业银行办理此项储蓄的存期和存单面额以及奖金(包括奖金购买的实物)分配办法,经批准后,可各不相同,名称也可各自创新,如“丰收储蓄”“元霄储蓄”“专项储蓄”“幸福系列储蓄”“月月有奖储蓄”“女子爱国储蓄”“黄金(或实物)有奖储蓄”“即开式(即当众摸奖)有奖储蓄”“房屋有奖储蓄(头奖为住房)”等等。
  5.专项储蓄存款
  (1)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1955年省人行为争取侨汇,鼓励侨胞、侨眷参加储蓄,开办这种储蓄存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规定凡是侨胞、侨眷、外籍华人以及用外汇或港澳地区汇入或带入的外汇、外币,包括黄金、白银售给银行,凭银行发给的侨汇证明书或金银兑换凭证,可在各储蓄网点存储整存整取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存款档次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一致。
  (2)住房专项储蓄存款。1982年省人行和有关行、社根据“发展储蓄,引导消费,促进生产”的指导方针,为帮助职工和农户改善住房条件,开办消费性储蓄存贷结合业务。对准备购房、建房或修房已具备一定资金力量、尚缺部分资金的储户,办理先存后贷或存贷结合的住房储蓄。其存款和贷款利率按规定分别计算。
  (3)耐用消费品储蓄存款。1983年为鼓励广大储户有计划安排好经济生活,疏通消费渠道,举办耐用消费品储蓄,用以帮助职工解决因购买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自行车和家倶等高档消费品资金不足的困难,也采用先存后贷或存贷结合的办法。以后,为缓解市场上高档消费品供应紧张状况,该项业务于1989年停办。
  6.折实储蓄、保本保值储蓄、保值储蓄存款
  (1)折实储蓄存款。本省解放初期物价尚不稳定,为保护储户利益,省人行于1950年开办这种储蓄。折实单位由各地人行以中等溪电米1升(即1市斤半)、12磅龙头布1市尺、福清花生油2市两、木柴5市斤等4种定量实物之当地报纸公布的批发价格为计算标准,价格算出后,由银行公开挂牌公布,每五日平均计算固定“折实单位”一次。存取款项均按前五日之平均折实单位计算。存期1个月到1年。过期支取按到期日折实单位牌价付给。后因银行开办保本保值储蓄存款,折实单位储蓄存款于同年12月停办。
  (2)保本保值储蓄存款。1950年4月开办。储户存款时,按当日“折实单位牌价”折实收存。取款时,如牌价上涨,按折实单位牌价换成货币额支付本息;如牌价下跌,则按原存入时的货币额计算本息支付。后因本省财经状况好转,物价更趋稳定,对储蓄存款已无保本保值必要,银行于1952年7月1日起停办这种储蓄。
  (3)保值储蓄存款。1988年9月,针对当时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率较高,群众挤提银行存款的情况,国务院20次会议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研究制定保值储蓄存款方案并付诸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当年9月10日起,对城乡居民个人在银行、邮政和城乡信用社的三年期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指整存整取、存本付息和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贴补。保值储蓄贴补率跟随物价浮动。如出现物价指数超过银行规定的三年、五年、八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日的利率时,按人行总行公布的保值补贴率予以贴补;如物价指数下降到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时,仍按同档次储蓄存款计给利息。
  以上各种储蓄存款,是本省城乡储蓄存款的基本种类。至于各地自行举办的其他储蓄存款种类不一一细列。历年全省城乡储蓄存款变化情况见表3-6;全省城乡人均储蓄存款变化情况和1988年全省城镇储蓄存款各经办单位所占比重情况见图3-1、图3-2。
  二、农村居民储蓄存款
  本省农村居民储蓄存款(又称农户储蓄存款)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于农村经济凋敝,民不聊生,无从开展。据《战时闽政概要》记载,民国25年(1936年)全省仅有农村信用社现金储蓄存款法币2.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鼓励和保护人民储蓄的政策。1951年,全省农村土地改革深入开展,各地成立信用合作组织,办理农村居民储蓄存款,到1952年止吸收旧人民币2亿元(折新币2万元)。
  1953年,为配合农村统购粮食和油料,全省银行积极开展农村储蓄存款业务,回笼货币,稳定金融物价,帮助农民积聚生产资金。中财委于同年11月2日下达指示:在统购期间,由各地人行对售粮(包括油料)户直接办理“农民优待售粮储蓄”,储蓄限额各省大体上可控制在购粮任务的10~20%;根据自愿原则,用“优待售粮储蓄定额存单”吸储;存单面额为旧币一万元、三万元、五万元、十万元4种,不得在市上流通;存期最长6个月,利率特别优惠,1至2个月为月息10‰,3至6个月为月息15‰,未满1个月提前支取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农村有信用社的地方,委托信用社代办。从当年11月开办第一期“优待售粮储蓄”起,到1954年2月止,共吸储旧币1484亿元,占同期购粮款的24.45%;1954年11月至1955年1月,开办第二期,共吸储旧币831亿元,占同期购粮款的11.69%。
  1955年,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发展,农业生产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大量发展,为进一步开展农村储蓄存款业务创造了有利条件。人行总行决定1955年下半年购粮期间停办优待售粮储蓄,由农村信用社向售粮户直接吸收一般储蓄存款。1956年,农村信用社大量发展后,人行总行认为农村信用社与银行同样为国家积累资金吸储,不管由谁吸储,其效果并无不同,要把银行农村营业所与信用社的营业区域或吸储对象截然划清是有困难的,农村中一般农户储蓄存款业务由信用社办理,银行取消“农村储蓄”会计科目,银行农村营业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城市储蓄”(即城镇居民储蓄存款)会计科目核算,属城镇储蓄范畴。此后,农村储蓄只包括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农村居民储蓄存款(这与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的统计口径是一致的)。1956年底,全省农村居民储蓄存款1338万元,农村人均储蓄存款1.12元。
  1958年“大跃进”时期,本省农村储蓄工作中出现了强迫命令现象,一些地方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提出储蓄存款“放卫星”、“大跃进”等错误口号,并推广人行总行在上海现场会议所肯定的“实物存款”的做法,有些社队强迫征用社员木料、砖瓦、农具等财物,折价作为社员在信用社的储蓄存款;同时,又作为信用社对社队的贷款,将信用社充当社队平调社员财物的工具。有些地方强迫社员出售金、银给银行,出售铜锡器给供销社,将价款转存储蓄存款,称之为“五金存款”。在几天之间农户储蓄存款翻几番,出现“―夜之间,卫星上天”的浮夸风和强迫命令风。这样,全省农户储蓄存款从1957年的2254万元至1958年猛增到1.11亿元,增长394.4%(其中实物存款和五金存款共6262万元)。1959年,贯彻执行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开始纠正“实物存款”和“五金存款”的错误做法。年底农村居民储蓄存款落实为6866万元。
  在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期间,全省农业产值连年下降,从1958年的12.82亿元下降到19.61年的8.31亿元,3年净减4.51亿元,降幅38.18%,影响农村居民储蓄存款也连年下降。1963年全省农村居民储蓄存款为3090万元,比1959年净减3776万元(包括清理实物存款在内),降幅54.9%。1963年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四清”运动,把阶级斗争扩大化,一些社员存款被冻结。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国家鼓励和保护人民储蓄的政策遭到更严重破坏,部分储户的储蓄存款被“冻结”或“查抄”,有的不敢领取应得的储蓄存款利息,致使全省农村居民储蓄存款连续8年踏步不前,还有下降。1964年农村居民储蓄存款3570万元,农村人均储蓄存款2.49元,到1971年下降为3554万元,农村人均储蓄存款1.98元。
  1971年粉碎林彪反革命集团后,中共中央开始整顿经济。各地银行逐步落实储蓄存款政策,并开始解冻“文革”初期被“冻结”的存款,发还未付的利息。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农村经济逐步恢复和发展,农村居民储蓄存款出现契机。1978年底,全省余额又突破亿元大关,达1.10亿元,农村人均储蓄存款上升为5.19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省银行工作指导思想上的转变,“重贷轻存”的倾向得到了扭转,对储蓄业务加强领导,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在组织存款工作上,从过去“重集体轻社员”转到着眼于增加社员储蓄存款上来,取得较好成效。本省农行和晋江县龙湖信用社的代表在1981年农行总行召开的全国农村存款工作会议上还作了经验交流。接着,省农行于同年10月在泉州召开全省第一次农村存款工作会议,决定对农村居民储蓄存款业务采取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发展生产,广辟储源;大力宣传,执行政策;合理规划,增设网点;优质服务,方便存取;调查研究,增加种类;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一系列措施,该项业务出现新的面貌。
  1984年,本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落实“农村储蓄要优先用于农村,多存可以多贷”的指示,调动了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户储蓄的积极性。1988年,因为经济过热,物价上涨,储蓄滑坡,农村信用社于9月起贯彻人行总行决定,对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举办“保值储蓄”,使农村居民储蓄存款基本上持续稳定。
  本省1978年以后,农村居民储蓄存款增长幅度一直高于农村信用社集体存款的增长幅度。农村居民储蓄存款在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中的比重,从1978年的占32.2%,上升到1988年的80.86%。持续十年(1978~1987年)全省农村居民储蓄存款呈现月月增、年年增、长期稳定的新局面。到1988年底,全省农村居民储蓄存款达21.94亿元,农村人均储蓄存款92.61元,人均存款数比1978年增长16.84倍。农村居民储蓄存款对壮大农村信贷资金力量,扩大农村非商品货币回笼,调节农村市场供应,促进农业生产,引导农民消费,平衡全省农村信贷、现金收支等都起了积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农村居民储蓄发展有着更加广泛的前景。
  农村居民储蓄存款和种类、办法和宣传,服务等工作与城镇储蓄存款大体一致,不再详述。全省历年农村居民储蓄存款情况见表3-7。
  第五节 信托存款
  信托存款是银行传统业务之一。本省解放后,省人行对民国时期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信托业务进行接管、清理。1953年,该项存款业务停办,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逐步恢复与发展起来。
  1980年10月,省人行在福厦两市试办信托业务。当时规定,委托单位存入的委托放款(或投资)资金可作为开办信托业务的资金。当时信托机构尚未普设,业务处于初创阶段,年末信托存款余额仅512万元。
  1981年,省人行规定信托存款只吸收定期存款,对象是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和机关、团体,不吸收个人存款。当年各地信托机构陆续成立,并把信托存款作为主要业务之一。年末,信托存款余额比1980年末增加806万元。
  1982年,全省银行信托业务逐步发展,福州中行信托部门除开办人民币信托存款外,还开办美元、港币信托存款业务;但因措施不力,当年信托存款反比1981年下降617万元。
  198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本省信托业务划归工行办理,广泛开展宣传,吸收社会闲歇资金,突破了过去信托存款吸收资金的束缚。该年,全省银行信托存款达2.81亿元,比1983年末剧增2.7亿元。
  1985年,贯彻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指示,省工行根据工行总行《关于整顿信托业务的意见》,重新规定信托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委托、代理的款项以及企、事业单位有权自主动用的资金和个人长期闲置资金。财政金库和机关、团体、部队等财政性存款,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基金,信托部门不得吸收。省工行信托资金来源的60%划归入行。同年11月,省工行下达《关于整顿信托业务的意见》重申:自1985年起信托业务实行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余额纳入银行信贷计划,按计划管理程序报批的办法,存款计划未完成的,要相应减少资金运用额度,超计划吸收的存款,也不能超计划使用。当年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发展迅速,加上本省银行信托部门努力开拓业务,全省银行信托存款年末余额达3.81亿元,比1984年增加9982万元,增长35.5%。
  1986年,本省银行贯彻执行人行总行颁发的《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可以吸收下列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基金等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信托存款。由于信托存款范围的扩大,当年全省银行信托存款达4.5亿元,到1988年为3.77亿元。1981~1988年全省国家银行信托存款变化情况见表3-8。
  第六节 基本建设存款
  基本建设存款是各部门、各单位存入银行尚未支用的基本建设资金,由各级建设银行办理,分为财政性基建存款和企业基建存款。1980年以后建设银行的基本建设存款,不单独列项统计,分别并入全省财政性存款和企业存款内。
  一、财政性基建存款
  建设银行从1952年起长期办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各类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负责管理监缴建设单位和国营施工企业应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在经办这些业务过程中,有一部分资金暂时结余下来,形成了建设银行的财政性存款。建设银行财政性存款分甲乙两类:甲类存款,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地质勘探事业拨付资金的结余,即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大于单位支用的差额部分。1979年以后,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基金结余也属于这一类存款。乙类存款,其来源有两个方面:即预算内建设单位清理收回的资金和预算拨款形成的存款;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和国营施工企业应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以及代理财政部门收缴的其他款项。建设银行的财政性存款不计利息。
  财政性基建存款是财政的资金或收入,属财政所有,建设银行不能用来发放贷款。1985年11月,人民银行对建设银行实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制度,根据预算资金和信贷资金分别管理的原则,财政性存款应全额作为准备金交存入民银行。为保证预算内建设项目的资金供应,人民银行允许财政性存款中的当年财政基建拨款和基金结余暂不交付准备金。
  建设银行财政性存款的增减变化,与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金额和建设单位用款进度密切相关。省建行1953年财政性存款仅7万元。以后逐年增长,到1960年增加到680万元。从1961年开始回落,直到1973年以后才趋于平稳,1979年达到10260万元。
  二、企业基建存款
  企业基建存款是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其构成有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存款、更新改造存款、建筑安装企业存款、开发承包企业存款、企业定期存款、专用基金存款、其他企业存款等种类。到1979年底,全省建行企业基建存款为20735万元,其中数额最大的是施工企业存款,当年达8680万元,占企业基建存款总余额的4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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