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金融同业联合组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22
颗粒名称: 附录一 金融同业联合组织
分类号: F832.3
页数: 3
页码: 183-1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金融业同业公会,典业公会、钱业公会、厦门银信业公会、银行公会等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业 联合组织

内容

金融业同业公会,是金融业的同业联合组织,随着各个历史时期各金融行业的发展壮大而产生。本省在清朝成立的有典业公会、钱业公会;在民国时期成立的有银信公会、银行公会、保险商业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厦门、福州两地又先后于1988年成立金融公会。金融业同业公会的成立,旨在协调同业经营活动,加强同业联系,增进团结协作。
  一、典业公会
  本省成立典业公会的,据已知资料,主要有福州、厦门两地。民国18年(1929年),闽侯县典当公会组织成立,会址设城内吉庇路48号。民国34年改为福州市典当同业公会。厦门于清光绪三年(1877年)成立典业公会。民国19年2月改组,会址先设大同路,后迁思明南路33号。据民国26年8月21日厦门<江声报〉记载,厦门典业公会参加的会员有12家。
  二、钱业公会
  (一)闽侯县钱业公会
  福州钱业,始于18世纪末叶,最初设有公帮性质的“钱业研究所”,凡开设钱庄必须先到该所登记,钱庄发生挤兑,该所也可通过调查,根据实际情况,联系各庄互相收兑,平息风波。民国20年(1931年)10月,该所改组为“闽侯县钱业同业公会”,会员17家,并订有公会章程,会址在福州下杭街圣君殿内。该会成立宗旨在于维护和增进同业之公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兴办同业教育等。
  (二)厦门钱庄业公会
  成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会址设港仔口街。当时名为“华洋钱庄公会”,会员30余家。民国19年(1930年),公会改组为委员制,会员80多家。公会成立宗旨是联络同业,实行互助,促进营业发展。公会设有交易场所,举办各种银钱业范围内的买卖交易,本市所有港、沪买卖行情都由公会开盘。民国27年,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该会于翌年8月进行改组。抗战胜利后,重新恢复钱庄业同业公会,会址移设中山路306号,会员20多家。1949年厦门解放前夕,钱庄大多转入地下从事黑市活动,公会作用也随之消失。
  三、厦门银信业公会
  前身为厦门民信局公会,系由厦门天一信局于民国9年(1920年)出面组织。后改名为厦门银信业公会。民国19年8月10日,该会进行改组,会址在水仙路,后迁大元路11号,至民国25年7月,会员共有76家。
  民国27年(1938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民信局除少数迁往鼓浪屿外,大部移迁泉州。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侨汇停顿,民信局无业可营。及至民国34年抗战胜利,侨汇渐通,民信局相继复业,厦门银信业公会也告恢复,会址设海后路渣华公司。
  1949年10月17日厦门解放后,于1950年3月间,厦门中国银行开始办理侨批业正式登记,经批准的有86家。同年8月,公会在厦门市第二商业联合会领导下进行改组,成立厦门市侨批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
  四、银行公会
  民国时期,随着银行业的兴起,本省福州、延平(今南平)、永安、厦门等地银行公会相继成立。于当地解放前夕先后陆续解体。
  五、福州市保险商业公会
  民国37年(1948年)成立,会址在中亭路天一保险公司内。参加公会有2家华商及外商保险公司的分支公司或代理处。该会何时撤销未详。
  该会宗旨是缓和竞争,平衡费率,统一地区加费标准和经纪人佣金,联络感情,交流学术。
  六、四联总处福建分处
  民国29年(1940年)1月24日在福州成立,处址设在福州中央银行内。参加单位有当地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汇局和中央合作金库等7家。并在厦门、泉州、漳州、永安设立四联支处。
  四联分处和支处均设立委员会,由各行派代表组成,推选主任委员1人,下设文书、业务、会计、调查等组。
  民国30年(1941年)4月,日本侵略军第一次侵占福州后,该处于当月19日夜撤迁永安东门中舍。抗战胜利后,又随中央银行一起迁回福州,处址初在塔亭路35号,同年11月迁往城内塔巷54号。民国37年10月,分处随总处撤销而撤销。
  七、厦门市工商贷款银团
  民国36年(1947年)2月,由当地福建省银行、新华、国华、集友、中国工矿、中兴、中南等7家银行联合组成。该团成立的背景是民国35年年末,新旧历年关迫近,市面银根吃紧,为维持金融市场,经各家银行商讨决定,仿照京、沪各银行、钱庄办法,共同组织银团,以便于必要时向中央银行办理转抵押,重贴现及转押汇等各项贷款。银团设秘书一人,负责办理日常文书等一切事务。
  该银团订有“厦门工商贷款银团合约”,以扶植生产事业及出口商复兴为宗旨。合约订定转抵押或重贴现贷款总额以国币10.5亿元为限,转押汇贷款总额以国币21亿元为限。银团主要职责在为团员向中央银行办理上述事务。银团成员所提交银团的贷款,无论以质押放款或票据贴现方式所取得者,其债务人对象必须以生产事业及出口商为限,并须负责保证该项贷款完全为各债务人经营工商业的正当需要,绝无挪作他用,押汇贷款,其押汇货物必须以民生日常必需品和当地土特产出口物资为限。该银团何时结束未详。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