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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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1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银行
分类号: F832.3
页数: 5
页码: 175-179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革命根据地,蛟洋农民银行、闽西工农银行、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等金融机构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银行 革命根据地

内容

一、蛟洋农民银行
  蚊洋农民银行,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较早的金融机构,于民国16年(1927年)冬至民国17年春之间成立,行址设上杭县蚊洋村“议合祠”,创建人傅柏翠。创建该行,旨在领导当地农民运动中,帮助贫苦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资本银元2000元,工作人员仅3人。
  该行成立后,发行流通券4000元,面额有一元、二角2种。当地农会工作人员和乡农民自卫队队员的津贴均用此流通券支付。农民生活有困难,可向银行借款,每人限借流通券5元,不计利息。此项流通券主要在蚊洋地区流通,但由于贸易往来频繁,也在龙岩县大池、小池乡以及连城县庙前乡一带流通使用。
  后由于当时革命根据地尚未形成,在反动势力进攻下,蚊洋农民运动暂时失败,该行也因形势所迫于民国17年(1928年)5月停业,所发流通券均以银元兑回。
  二、闽西工农银行
  闽西工农银行(简称工农银行),是民国19年(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定创办的,11月7日正式成立,行址在龙岩城内下井巷,首任行长阮山。该行的成立,主要由于民国18年初毛泽东、朱德率领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从赣南进入闽西,在龙岩、上杭、永定、长汀等县建立闽西革命根据地,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开展经济建设;同时,根据地内在废除封建高利贷后,民间借贷基本停止,群众告贷无门,经济活动无法正常开展,需要调剂金融;加上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除银元外,还有各种劣质银币和国民政府银行以及一些私营银行发行的纸币,各种货币兑换率各不相同,货币市场混乱,不利于经济的发展,需要整顿金融。
  该行资本额定20万元银元,分20万股,每股1元。在根据地内公开招募。股款除以银元缴纳外,还允许以旧银器折价入股。各级政府、军队均设立“募股委员会”开展招股工作。除号召群众踊跃投资入股外,苏维埃政府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每人至少要认购一股;合作社、粮食调剂局认购数以资本大小而定,合作社是资本的10%,粮食调剂局是资本的20%。经过各级募股委员会的努力,许多工农群众将为数不多的劳动所得购买股票,支持银行的发展,上杭、武平的青年妇女将佩带的银饰变卖用来买股票,一些城镇的商人也投资入股。对入股者发给“闽西工农银行股票”,银行每年以60%的盈利,作为红利按股分配给股东。银行股金从民国19年(1930年)9月底开始募集,第一期计划招募12万元,但由于当时处在战争环境以及群众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至银行开业时,实收不足2万元,民国23年11月该行临近结束时,资本金仅45316元。
  该行设银行委员会,由闽西苏维埃政府委派阮山、张涌滨、曹菊如、邓子恢、兰为仁、赖祖烈、黄维仁等7人组成,阮山为主任委员,作为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任免并监督银行各级行政领导;审查银行的预算、决算和帐目。银行内部设秘书、会计科、营业科、司库等4个部门,另有特务班负责警卫,全行工作人员10余人。
  工农银行成立不久,因国民党军队的军事“围剿”,于当年年底随闽西苏维埃政府撤离龙岩,辗转于永定的虎岗、上杭的白沙和长汀的涂坊等地。民国20年(1931年)10月,红军收复长汀,该行迁入长汀城内办公(附照片)。
  民国23年(1934年)10月,红军主力北上长征,11月由长汀县城迁往四都楼子坝,不久即办理结束。
  该行设立宗旨:调剂金融,保存现金,发展社会经济,实现低利借贷。其业务经营范围,根据章程规定包括存款、放款、汇兑、买卖期票、买卖黄金、发行纸币、铸造铜元及储蓄等。
  (一)发行纸币
  工农银行成立后,即于民国19年(1930年)11月25日开始发行纸币。发行初期,由于群众缺乏了解,在一些地方出现拒用现象。为提高银行信用,维护纸币流通,该行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向群众广为宣传,使群众了解银行,支持银行,使用银行纸币;其次,准备足量的银元,保证纸币兑现。在银行机构未普遍设立的情况下,由各级政府和合作社负责工农银行纸币的兑现,对前来兑现者,随来随兑,不拘多少,均予兑付,并始终保持纸币与银元一比一的兑换比价;第三,规定凡交纳土地税及政府税收和市场交易都要收授工农银行纸币;第四,统一银元和辅币兑换价格,限制非根据地纸币。当时在根据地市面流通的,除工农银行纸币外,还有各种银元、银角、铜元以及中国银行和中南银行的纸币。银元、银角、铜元间的兑换率因地而异,因类而别,极不统一,苏维埃政府对此做出统一规定,使各地银币价格取得一致。对中国银行和中南银行等国民政府统治区的纸币,逐步收兑起来到根据地以外地区兑换银元或购买物资;以后又规定这二种纸币打六折使用,以限制其在根据地内流通。通过上述措施,加上根据地逐步巩固和扩大,工农银行的信用很快树立起来,持纸币兑换银元者日渐减少。有的商人因银元携带不便,愿收纸币而不收银元,甚至愿付贴水向银行兑换纸币。民国21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纸币发行后,工农银行纸币停止发行,前所发行的纸币仍与苏维埃国家银行纸币共同流通,逐步收回,及至该行办理结束前夕,留存于民间的纸币有1600多元。
  (二)发放贷款
  闽西苏维埃政府规定,合作社向银行借款享有优先权,银行信贷资金的25%必须用以支持各种合作社的发展。据民国23年(1934年)11月统计,工农银行对各类合作社的放款余额共计5157.64元,支持合作社发展造纸、铸铁、石灰等生产。该行还办理工商贷款和农业贷款,支持工业生产,支持粮食部门平抑粮价,支持小商人活跃根据地商品交易,支持信用社向农民提供购买耕牛、肥料、或在青黄不接时购买谷物的资金需要。同期农业贷款余额16550元,各项工商贷款余额350.54元。该行贯彻“低利借贷”方针,合作社贷款月息6‰,个人贷款月息10‰。
  (三)存款及其他业务
  该行只开办机关、企业、部队和私营商店的存款业务,并代理闽西苏维埃政府财政金库,代收税款,保管金银等财政款项。政府、军队、机关团体的没收款、罚款和城市商人捐款等均送交银行,作为财政存款。存款利率,活期月息3‰,定期半年以上月息4.5‰。民国19年(1930年)末存款余额391.14元,民国23年11月10日存款余额663.62元。
  工农银行还设立营业部,同根据地以外地区开展进出口贸易,进口布、棉、盐、煤油等商品,出口土特产。同时,也组织和发动商人与国民政府统治区开展商品交易。
  该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见“1934年11月10日日计表”(表2-42)。
  三、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
  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简称闽北分行),前身为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民国20年(1931年)7月闽北分区苏维埃政府建立后,为防止银元外流,集聚经济建设资金,促进同根据地外部的贸易往来,缓解财政困难,根据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的指示,于当年底在崇安县大安乡成立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首任行长徐福元,工作人员7人。翌年12月,赣东北省改建为闽浙赣省,始更名为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民国22年2月,红军取得第四次反“围剿”斗争胜利,闽北分行随分区机关从大安迁驻崇安县城。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在江西黎川、福建崇安一带成立闽赣省,闽北分行又改称为“闽北分区苏维埃银行”。后由于闽赣省主要地区为国民党军所占,为便于战略上的领导,闽北根据地于民国23年春重归闽浙赣省管辖,闽北分区银行再度易名为“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
  该行资本,早于民国20年(1931年)4月红十军入闽作战时,即从缴获的银元中拨出3万元交由闽北分区财政部代管,做为闽北筹建银行的基金。该行成立后,为扩充资金,于民国21年初在崇安各区乡开展募股工作,股金每股银元一元。招股开始不久,因受第四次“围剿”影响,暂时中止。下半年至翌年间,闽北根据地内又广泛开展银行募股工作,由各区乡设立专职募股人员负责此事。
  民国23年(1934年)10月,红军主力撤出根据地北上长征。翌年1月,闽北分区机关撤离大安,转入武夷山区开展游击战争,闽北分行停止营业,办理结束。
  根据闽北分区苏维埃政府提出的任务,闽北分行的工作是:统一货币发行,控制现金出口,充裕战费;吸收资金,发放贷款,支持工农业生产;发行兑换券,沟通内外贸易,打破敌人经济封锁;代理金库,支持财政;领导信用合作社,实行低利贷款,消灭高利盘剥。
  (一)发行纸币和银元兑换票
  为控制银元外流,闽北分行于民国21年(1932年)1月发行“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纸币,面值有一角、二角、五角、一元4种;同年3月,闽北分行发行大额银元兑换票,分五十元和一百元2种,作为根据地同外部商人间大宗交易的专用票据,在一般交易中不使用。翌年6月隶属闽赣省期间,沿用“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纸币版式,发行一元券1种;民国23年11月又发行“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纸币,面值有一角,一元2种,以取代银元在根据地内流通。
  此外,闽北分行还于民国22年(1933年)初建立造币厂,先是仿铸市面通行银元,用于在根据地以外采购货物。民国23年还设计铸造了在根据地内与苏维埃纸币配套使用的银元,有“中国苏维埃银币”和“粉碎敌人五次围攻决战临时军用币”2种版式。
  (二)代理发行公债
  民国22年(1933年)7月,闽鞔省革命委员会发行“经济建设公债”,闽北分行负责分区内公债款的缴存工作,并在其他部门配合下,在闽北根据地所辖的崇安、铅山、建阳、广丰、浦西(今浦城境内)、邵武等县区广为推销。其中崇安、铅山两地在一个月内就分别发行公债2500元和3000元。翌年7月,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发行“粉碎敌人五次围攻决战公债”闽北地区的推销工作也由闽北分行代理。
  当时由于客观条件限制,闽北分行的存款、贷款业务均未很好开展。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福建省分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于民国21年(1932年)2月1日在江西瑞金正式成立并对外营业。同年4月,由总行拨款2万元作为基金,建立福建省分行,行址设长汀县城打油巷,首任行长由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部长李六如兼,后由赖祖烈继任。该行于同年7月分别于永定县白沙、南阳两地成立兑换处;翌年3月又在长汀河田设立办事处。民国23年10月,红军北上长征,总行随军迁移。该行于11月在长汀四都楼子坝停止营业。
  根据总行部署,该行的主要任务是:保存现金,发行货币,打破经济封锁;调剂金融,发展社会经济;代理金库税收,发行公债;领导与扶助信用合作社,打击高利贷。该行开业初期,除发行纸币外,仅开展代理国库和发行第一、二期革命战争公债,以及收买金银等业务;以后逐渐开展存款、放款、汇兑等业务。贷款主要支持生产性需要;生活性贷款一般不予发放。贷款对象、额度、期限、利率等均执行区别对待原则,公营从宽,农户从优,商贩从严。存款利率,活期3‰;定期半年以上4.5‰。民国22年(1933年)3月,该行长汀办事处首办定期、活期和零存整取3种储蓄。定期五元起存,活期和零存整取起点为五角。此外,该行还印制一种面额为五分的储金票,委托各区乡合作社发售,购满五角者,向该行换取正式储蓄存折,工农群众购储踊跃,活期存款户达1200多户。民国23年10月后停办此项储蓄,未提取的储蓄存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以储蓄额一元按银元一元牌价偿付人民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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