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金融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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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18
颗粒名称: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金融机构
分类号: F832.3
页数: 8
页码: 175-182
摘要: 本章分述了福建省革命根据地银行以及革命根据地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概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机构 革命根据地

内容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银行
  一、蛟洋农民银行
  蚊洋农民银行,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较早的金融机构,于民国16年(1927年)冬至民国17年春之间成立,行址设上杭县蚊洋村“议合祠”,创建人傅柏翠。创建该行,旨在领导当地农民运动中,帮助贫苦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资本银元2000元,工作人员仅3人。
  该行成立后,发行流通券4000元,面额有一元、二角2种。当地农会工作人员和乡农民自卫队队员的津贴均用此流通券支付。农民生活有困难,可向银行借款,每人限借流通券5元,不计利息。此项流通券主要在蚊洋地区流通,但由于贸易往来频繁,也在龙岩县大池、小池乡以及连城县庙前乡一带流通使用。
  后由于当时革命根据地尚未形成,在反动势力进攻下,蚊洋农民运动暂时失败,该行也因形势所迫于民国17年(1928年)5月停业,所发流通券均以银元兑回。
  二、闽西工农银行
  闽西工农银行(简称工农银行),是民国19年(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定创办的,11月7日正式成立,行址在龙岩城内下井巷,首任行长阮山。该行的成立,主要由于民国18年初毛泽东、朱德率领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从赣南进入闽西,在龙岩、上杭、永定、长汀等县建立闽西革命根据地,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开展经济建设;同时,根据地内在废除封建高利贷后,民间借贷基本停止,群众告贷无门,经济活动无法正常开展,需要调剂金融;加上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除银元外,还有各种劣质银币和国民政府银行以及一些私营银行发行的纸币,各种货币兑换率各不相同,货币市场混乱,不利于经济的发展,需要整顿金融。
  该行资本额定20万元银元,分20万股,每股1元。在根据地内公开招募。股款除以银元缴纳外,还允许以旧银器折价入股。各级政府、军队均设立“募股委员会”开展招股工作。除号召群众踊跃投资入股外,苏维埃政府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每人至少要认购一股;合作社、粮食调剂局认购数以资本大小而定,合作社是资本的10%,粮食调剂局是资本的20%。经过各级募股委员会的努力,许多工农群众将为数不多的劳动所得购买股票,支持银行的发展,上杭、武平的青年妇女将佩带的银饰变卖用来买股票,一些城镇的商人也投资入股。对入股者发给“闽西工农银行股票”,银行每年以60%的盈利,作为红利按股分配给股东。银行股金从民国19年(1930年)9月底开始募集,第一期计划招募12万元,但由于当时处在战争环境以及群众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至银行开业时,实收不足2万元,民国23年11月该行临近结束时,资本金仅45316元。
  该行设银行委员会,由闽西苏维埃政府委派阮山、张涌滨、曹菊如、邓子恢、兰为仁、赖祖烈、黄维仁等7人组成,阮山为主任委员,作为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任免并监督银行各级行政领导;审查银行的预算、决算和帐目。银行内部设秘书、会计科、营业科、司库等4个部门,另有特务班负责警卫,全行工作人员10余人。
  工农银行成立不久,因国民党军队的军事“围剿”,于当年年底随闽西苏维埃政府撤离龙岩,辗转于永定的虎岗、上杭的白沙和长汀的涂坊等地。民国20年(1931年)10月,红军收复长汀,该行迁入长汀城内办公(附照片)。
  民国23年(1934年)10月,红军主力北上长征,11月由长汀县城迁往四都楼子坝,不久即办理结束。
  该行设立宗旨:调剂金融,保存现金,发展社会经济,实现低利借贷。其业务经营范围,根据章程规定包括存款、放款、汇兑、买卖期票、买卖黄金、发行纸币、铸造铜元及储蓄等。
  (一)发行纸币
  工农银行成立后,即于民国19年(1930年)11月25日开始发行纸币。发行初期,由于群众缺乏了解,在一些地方出现拒用现象。为提高银行信用,维护纸币流通,该行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向群众广为宣传,使群众了解银行,支持银行,使用银行纸币;其次,准备足量的银元,保证纸币兑现。在银行机构未普遍设立的情况下,由各级政府和合作社负责工农银行纸币的兑现,对前来兑现者,随来随兑,不拘多少,均予兑付,并始终保持纸币与银元一比一的兑换比价;第三,规定凡交纳土地税及政府税收和市场交易都要收授工农银行纸币;第四,统一银元和辅币兑换价格,限制非根据地纸币。当时在根据地市面流通的,除工农银行纸币外,还有各种银元、银角、铜元以及中国银行和中南银行的纸币。银元、银角、铜元间的兑换率因地而异,因类而别,极不统一,苏维埃政府对此做出统一规定,使各地银币价格取得一致。对中国银行和中南银行等国民政府统治区的纸币,逐步收兑起来到根据地以外地区兑换银元或购买物资;以后又规定这二种纸币打六折使用,以限制其在根据地内流通。通过上述措施,加上根据地逐步巩固和扩大,工农银行的信用很快树立起来,持纸币兑换银元者日渐减少。有的商人因银元携带不便,愿收纸币而不收银元,甚至愿付贴水向银行兑换纸币。民国21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纸币发行后,工农银行纸币停止发行,前所发行的纸币仍与苏维埃国家银行纸币共同流通,逐步收回,及至该行办理结束前夕,留存于民间的纸币有1600多元。
  (二)发放贷款
  闽西苏维埃政府规定,合作社向银行借款享有优先权,银行信贷资金的25%必须用以支持各种合作社的发展。据民国23年(1934年)11月统计,工农银行对各类合作社的放款余额共计5157.64元,支持合作社发展造纸、铸铁、石灰等生产。该行还办理工商贷款和农业贷款,支持工业生产,支持粮食部门平抑粮价,支持小商人活跃根据地商品交易,支持信用社向农民提供购买耕牛、肥料、或在青黄不接时购买谷物的资金需要。同期农业贷款余额16550元,各项工商贷款余额350.54元。该行贯彻“低利借贷”方针,合作社贷款月息6‰,个人贷款月息10‰。
  (三)存款及其他业务
  该行只开办机关、企业、部队和私营商店的存款业务,并代理闽西苏维埃政府财政金库,代收税款,保管金银等财政款项。政府、军队、机关团体的没收款、罚款和城市商人捐款等均送交银行,作为财政存款。存款利率,活期月息3‰,定期半年以上月息4.5‰。民国19年(1930年)末存款余额391.14元,民国23年11月10日存款余额663.62元。
  工农银行还设立营业部,同根据地以外地区开展进出口贸易,进口布、棉、盐、煤油等商品,出口土特产。同时,也组织和发动商人与国民政府统治区开展商品交易。
  该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见“1934年11月10日日计表”(表2-42)。
  三、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
  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简称闽北分行),前身为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民国20年(1931年)7月闽北分区苏维埃政府建立后,为防止银元外流,集聚经济建设资金,促进同根据地外部的贸易往来,缓解财政困难,根据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的指示,于当年底在崇安县大安乡成立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首任行长徐福元,工作人员7人。翌年12月,赣东北省改建为闽浙赣省,始更名为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民国22年2月,红军取得第四次反“围剿”斗争胜利,闽北分行随分区机关从大安迁驻崇安县城。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在江西黎川、福建崇安一带成立闽赣省,闽北分行又改称为“闽北分区苏维埃银行”。后由于闽赣省主要地区为国民党军所占,为便于战略上的领导,闽北根据地于民国23年春重归闽浙赣省管辖,闽北分区银行再度易名为“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
  该行资本,早于民国20年(1931年)4月红十军入闽作战时,即从缴获的银元中拨出3万元交由闽北分区财政部代管,做为闽北筹建银行的基金。该行成立后,为扩充资金,于民国21年初在崇安各区乡开展募股工作,股金每股银元一元。招股开始不久,因受第四次“围剿”影响,暂时中止。下半年至翌年间,闽北根据地内又广泛开展银行募股工作,由各区乡设立专职募股人员负责此事。
  民国23年(1934年)10月,红军主力撤出根据地北上长征。翌年1月,闽北分区机关撤离大安,转入武夷山区开展游击战争,闽北分行停止营业,办理结束。
  根据闽北分区苏维埃政府提出的任务,闽北分行的工作是:统一货币发行,控制现金出口,充裕战费;吸收资金,发放贷款,支持工农业生产;发行兑换券,沟通内外贸易,打破敌人经济封锁;代理金库,支持财政;领导信用合作社,实行低利贷款,消灭高利盘剥。
  (一)发行纸币和银元兑换票
  为控制银元外流,闽北分行于民国21年(1932年)1月发行“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纸币,面值有一角、二角、五角、一元4种;同年3月,闽北分行发行大额银元兑换票,分五十元和一百元2种,作为根据地同外部商人间大宗交易的专用票据,在一般交易中不使用。翌年6月隶属闽赣省期间,沿用“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纸币版式,发行一元券1种;民国23年11月又发行“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纸币,面值有一角,一元2种,以取代银元在根据地内流通。
  此外,闽北分行还于民国22年(1933年)初建立造币厂,先是仿铸市面通行银元,用于在根据地以外采购货物。民国23年还设计铸造了在根据地内与苏维埃纸币配套使用的银元,有“中国苏维埃银币”和“粉碎敌人五次围攻决战临时军用币”2种版式。
  (二)代理发行公债
  民国22年(1933年)7月,闽鞔省革命委员会发行“经济建设公债”,闽北分行负责分区内公债款的缴存工作,并在其他部门配合下,在闽北根据地所辖的崇安、铅山、建阳、广丰、浦西(今浦城境内)、邵武等县区广为推销。其中崇安、铅山两地在一个月内就分别发行公债2500元和3000元。翌年7月,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发行“粉碎敌人五次围攻决战公债”闽北地区的推销工作也由闽北分行代理。
  当时由于客观条件限制,闽北分行的存款、贷款业务均未很好开展。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福建省分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于民国21年(1932年)2月1日在江西瑞金正式成立并对外营业。同年4月,由总行拨款2万元作为基金,建立福建省分行,行址设长汀县城打油巷,首任行长由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部长李六如兼,后由赖祖烈继任。该行于同年7月分别于永定县白沙、南阳两地成立兑换处;翌年3月又在长汀河田设立办事处。民国23年10月,红军北上长征,总行随军迁移。该行于11月在长汀四都楼子坝停止营业。
  根据总行部署,该行的主要任务是:保存现金,发行货币,打破经济封锁;调剂金融,发展社会经济;代理金库税收,发行公债;领导与扶助信用合作社,打击高利贷。该行开业初期,除发行纸币外,仅开展代理国库和发行第一、二期革命战争公债,以及收买金银等业务;以后逐渐开展存款、放款、汇兑等业务。贷款主要支持生产性需要;生活性贷款一般不予发放。贷款对象、额度、期限、利率等均执行区别对待原则,公营从宽,农户从优,商贩从严。存款利率,活期3‰;定期半年以上4.5‰。民国22年(1933年)3月,该行长汀办事处首办定期、活期和零存整取3种储蓄。定期五元起存,活期和零存整取起点为五角。此外,该行还印制一种面额为五分的储金票,委托各区乡合作社发售,购满五角者,向该行换取正式储蓄存折,工农群众购储踊跃,活期存款户达1200多户。民国23年10月后停办此项储蓄,未提取的储蓄存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以储蓄额一元按银元一元牌价偿付人民币。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其他金融机构
  一、闽西根据地信用合作社
  民国18年(1929年)闽西革命根据地建立后,为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困难,闽西苏维埃政府于当年秋,首先在上杭县北四区和永定县太平区建立信用合作社。之后,永定的第一区、第二区、第三区、第九区、第十区、第十一区先后建立起信用合作社。由于当时斗争环境复杂,各信用合作社组织也因环境的变化,或停业、或迁移、或遭破坏。民国23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大会提出要进一步办好信用合作社,发展民间信贷,以取代被取缔的高利贷资本。会后,中华苏维埃政府国民经济部颁发《为发展信用合作社彻底消灭高利贷而斗争》的布告。在苏维埃政府号召下,再次掀起办信用合作社的高潮,闽西根据地的长汀县、兆征县(今长汀县境内)及汀州市东郊区、江鄞区等县区都相继建立信用合作社。同年10月,工农红军长征北上,信用合作社又被迫停办。
  闽西根据地信用合作社的资本主要由群众集资而来,股金每股大洋一元,社员以家庭为单位入股,认股数额不限。当地苏维埃政府也可以投资入股,但只能作为普通社员,不能包办信用社事务。一些信用社如早期的永定第一区信用社和后来的长汀县信用社、兆征县信用社都印有股票,作为投资和分红的凭证,发给入股者。据民国19年(1930年)11月统计,闽西根据地内信用社规模大小各异,资金多寡不一,少者数百元,多者3000元。民国20年4月,仅永定县9个信用社,共有资金10528元。
  信用社开展的主要业务有:
  (一)办理存、放款
  信用社成立初期,曾代理所在乡、区苏维埃政府的财政存款。限于当时农民经济条件,没有办理个人存款。放款对象仅限于本社社员、贷款额和贷款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永定第三区信用社规定,社员借款需经苏维埃政府介绍证明,持股票向信用社借款,限额五元,三个月内归还,借款月息7%‰~10‰。该社还办理贴现业务,允许当地烟厂主和纸厂主等持厦门或潮州、汕头等地的汇票,向信用社贴现,贴现率为1%,信用社再将汇票转卖与外埠前来办货的商人,以此支持根据地“对外贸易”的开展。
  (二)代理业务
  闽西工农银行成立后,委托各信用社代理向私人发放贷款、收兑银元、兑换该行纸币等业务;各信用社还经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发行的公债和还本付息。
  (三)发行流通券
  许多信用社为解决市场货币流通和增加自身的营运资金,都发行以银元为价值基础的纸币。苏维埃政府规定信用社发行钞票要报经闽西苏维埃政府批准,要有5000元以上的资本,发行量不得超过资本额的半数,种类仅限一角、二角、五角3种。民国20年(1931年)4月,针对一些信用社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发行钞票,或有超基金发行等现象,政府对信用社发行情况进行整顿,防止超额发行,以维护根据地的通货稳定。
  信用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社章和办事规划,审查帐目和业务报告等。由“社员大会”推举3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信用社业务;选举5人组成“审查委员会”,对“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社员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审查本期业务开展情况和会计决算。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所得利润,除津贴费用及支付股息外,其余为红利。红利的50%为公积金,10%为管理委员及成员的奖励金,10%办理社员公益事业,30%按社员所付利息比例返还借款社员。
  各级苏维埃政府多方扶持信用社的发展。在资金上,政府指示闽西工农银行将信用社作为优先贷款的对象,给予利率优惠;民国23年(1934年)5月,为扩大信用社股金,政府决定群众可用公债券向信用社入股,允许信用社将所收债券向国家银行抵押贷款,并对信用社免征所得税。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还通过各分支行处向信用社投资,实行低利借款。在业务上给予辅导,帮助信用社明确贷款对象和方向,完善贷款和内部管理办法。
  二、闽粵赣边区军民合作社闽西分社
  民国38年(1949年),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中共闽粤赣边区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闽粤赣边区纵队,遵照中央军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部《向全国进军的命令》,大举出击,由农村进入城镇,由广东打人福建,扩大根据地。当时,国民政府发行的金圆券已全面崩溃,市场交易多使用银元、外币或以大米等实物计价,因使用、兑换和携带均不便利,影响正常交易活动的开展。闽粤赣边区财政经济委员会于民国38年5月决定成立“闽粤赣边区军民合作社(简称军民合作社)”,发行流通券,作为根据地的合法货币。军民合作社下设大埔、闽西两个分社,闽西分社于6月18日成立,社址设在永定县原福建省银行永定办事处旧址内,经理李一氓。6月21日该社在永定县城设立永定办事处;25日又在永定县峰市成立峰市支社。9月1日,闽西政治、经济中心龙岩宣告解放,闽西分社即从永定迁至龙岩县城。
  闽西分社内部组织设金融部和贸易部。金融部从事流通券的发行和兑换,以及其他金融业务;贸易部从事物资调剂,以回笼流通券。该社发行的流通券面额有十元、一元、一角、五分4种。发行初期,由于边区人民深受国民政府恶性通货膨胀的祸害,对纸币十分厌恶,不愿接受使用。为稳定币值,树立流通券的信誉,该社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坚持执行兑现政策。对商人往外地采购商品,在根据地内的,通过联社汇兑调拨资金;往根据地以外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证明,给予兑换银元,兑多少给多少,不加限制。民国38年(1949年)7月,国民党胡琏兵团流窜到闽西,当地政府和军队决定暂时撤离永定,闽西分社为稳定民心,派工作人员随带银元,赶往即将撤离的区域,为群众办理兑换;二是规定根据地内一切公私收授均使用流通券。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带头使用,群众缴纳税款一律使用流通券;分社所属的贸易部出售商品,只收取流通券,持有银元和港币的购物者,均应向金融部兑换成流通券后,方予供应;三是方便群众兑换流通券。闽西分社金融部将流通券与大洋(民国3年版袁大头银元)、什洋、银毫、铜元、港币、叨币(新加坡币)的比价实行公开挂牌,除稳定大洋和银毫比值外,其他均随行就市,隔几日进行一次调整。通过以上政策措施,流通券在群众中信誉日益提高,逐渐被接受使用。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到达闽西,人民币开始在市面流通,闽西分社不久即宣告结束。1950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地区中心支行成立,闽西流通券停止流通,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收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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