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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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1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
分类号: F832.3
页数: 3
页码: 172-174
摘要: 本节记述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蓬勃发展,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市场交易活跃,货币收支频繁,银行业务骤增,营业网点不足成为突出问题,以城镇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遂应运而生。
关键词: 福建省 城市 信用合作社

内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蓬勃发展,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市场交易活跃,货币收支频繁,银行业务骤增,营业网点不足成为突出问题,以城镇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遂应运而生。
  1986年7月,全省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厦门开元城市信用合作社开始试办,继之莆田涵江、福州金城等城市信用社陆续兴起。至1988年底,先后共建立城市信用社78家,职工943人。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社主任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业务经营范围:办理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①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在1988年清理整顿中停办。);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等业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清算。
  1988年底,全省城市信用社共吸收存款余额2.16亿元,发放贷款余额1.79亿元,自有资金1631万元(其中向社会集资入股为1471万元),实现利润464.70万元。
  城市信用合作社组建时间虽不长,规模也不大,但由于办理业务灵活多样,工作效率高,主动热情为客户服务,深受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的欢迎。
  厦门开元、福州金城等全省32家城市信用社1988年底的机构及其业务开展概况,见表2-41。
  集体金融机构,除上述农村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外,1987年以后,随着本省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以服务乡镇企业为主的农村金融服务社(以下简称社)、财务信托公司(以下简称司)应运而生。至1988年底,经省及有关地(市)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共有13家(其中:福州3家、泉州3家、漳州3家、宁德2家、莆田2家),它们都是股份制集体金融组织,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社、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或经理负责制。业务均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监督、稽核。
  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办理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存款、贷款、结算;个人储蓄存款;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等业务。
  司的业务范围:办理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存款、贷款、结算;办理个人储蓄存款;办理乡镇企业融资性租赁;承办委托投资和委托贷款;办理经济咨询;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代保管;代理发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截至1988年底,以上13家社、司共吸收各项存款余额956.46万元;发放各项贷款余额1390.81万元;纯利4.89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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