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集体金融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1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集体金融机构
分类号: F832.3
页数: 8
页码: 167-174
摘要: 本章分述了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金融业机构的情况概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机构 集体

内容

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自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合作社法》后,本省即在农村以保或村为单位建立信用合作彳土,名为农民人股办社,互助互济,实为保长、地主、土豪劣绅所控制。据当时福建省政府资料记载,至民国26年6月15日止,全省农村信用社有2780个,社员136935人,股金288797元(法币)。以后由于通货膨胀,业务萎缩,先后于当地解放前夕陆续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省人行根据全国第一次农村金融会议提出的普遍试办各种信用合作组织的决定,5月开始试点,配合闽侯县甘蔗镇供销合作社,试办供销社信用部,经营存款、贷款业务;7月德化县以生产互助组为基础试办信用组;8月省人行在福州郊区新店乡试办信用社。1952年全省各地也陆续试办信用合作社组织。1953年初,省人行召开全省第一次信用合作社工作座谈会,9月又制定了《信用社章程准则(草案)》,推进了信用合作事业逐步发展。到年底,全省已建立信用社75个,信用组1333个。
  1954年,全国第一次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议提出“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7月,全国分行长会议根据农业生产合作发展的新形势,提出“积极的大量的发展信用合作”的要求。9月,省人行认为农村三大合作,信用合作是较为薄弱的,重新制定《全省信用合作发展计划》,采取“边宣传、边收股、边建立、边开展业务”和“训练一批、发展一批、整顿一批、巩固一批”的工作方法。当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大发展,新建立信用社5346个,比1953年底增长近70倍;入社农户达144万户,76%的乡有信用合作组织,农村高利贷活动受到一定限制和打击。但由于时间短促,步伐太快,工作较粗,带来了业务难开展、组织不巩固等问题。1955年,信用合作社逐步转入以整顿、提高、巩固为主,信用组也大部转为信用社。当年底全省信用社达7236个,建社乡数占总乡数的95%,入社农户197万户。
  1956年,随着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到来,全省乡乡都建立信用社,入社农户达255万户,占总农户92%,年底实行并乡,农村信用社调整为4330个,实现了农村信用合作化。
  1957年4月,中共南安县委根据陈伯达的倡议,在中共晋江地委的具体领导下,在莲塘乡进行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三社合一”试点,将信用社并入农业社,成为农业社的信用部,由农业社统一领导管理,这个试点得到中共福建省委的赞同。1958年4月,省人行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全民动员,全面跃进,苦战一百天,实现农村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手工业社、运输社‘五社合一’的号召”,通知全省各行迅速将原来按乡建立的信用社一律转为农业社的信用部。8月,实行人民公社化时,又将信用部全部转为人民公社信用部。
  1958年12月,本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财贸体制“两放、三统、一包”(①两放三统一包指下放人员、下放资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包财政任务。)的决定,将全省农村信用社和银行营业所合并成为公社的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1959年4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停止执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做法,把下放给公社的银行营业所收回,仍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把原来的信用社从营业所分离出来,再度下放给公社生产大队,变为生产大队的信用分部,由大队来领导管理,盈亏由生产大队统一核算。全省1959年底有信用分部7057个。农村信用社受“左”的思想影响,经过两次“合一”和两次“下放”后,职工思想和队伍、资金、帐务都被搞乱,61%的信用分部资金不足,有的被社队挪用,贪污盗窃现象不断发生。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恢复信用社1957年以前的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独立的资金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贯彻这个《规定》,1963年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部批转省人行(关于整顿信用社的报告>,接着省人行召开农村信用社整顿会议,1964年又在漳州召开农村信用社整顿经验交流会。农村开展“四清”(②四清即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后,将农村信用社整顿工作结合“四清”运动统一进行。经过三年整顿撤并,到1965年信用社调整为2812个。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金融工作受到严重干扰,许多农村信用社正常工作秩序被打乱,规章制度受破坏,财务混乱,业务停滞。1969年,部分信用社在斗、批、改中交给农村贫下中农管理,职工走亦工亦农道路。
  1973年,中共福建省委发出《整顿信用社工作的指示》。通过整顿,对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重要规章制度以及脱产职工的待遇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并将原来按生产大队建立的信用社合并,改按公社建立信用社。为扭转信用社二次下放给社队管理造成的不良后果,国务院1977年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指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信用社的资金应当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人员编制应当纳入集体劳动工资计划,职工待遇应当与人民银行基本一致”。全省按照这个规定将农村信用社作为银行基层机构来进行整顿和管理,使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利率规定、规章制度、职工福利待遇等都逐步与银行取得一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发生巨大变化。1980年8月,中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讨论信用社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不对,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集体金融组织。信用社应该在银行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得更灵活一些,不一定受银行一套规定的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据此,省农行于1980年11月和1981年5月先后提出《关于搞活信用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当前信用合作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始进行放宽贷款政策,扩大业务范围,在农村集镇经济集中的村庄适当增设信用分社,对其专职业务员不转城镇户口、不吃国家供应粮食、不实行固定工资等面上的初步改革,并在平潭、莆田二县实行跨地资金调剂,浮动贷款利率和三明市陈大信用社与银行营业所实行所社联营等改革的探索。
  1983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的精神和农行总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试点的通知》。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恢复和加强信用社的“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恢复它的合作金融组织性质,从官办恢复到民办,成为社员所有、由社员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发展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全省先在连江县19个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随即逐步扩大到40个县209个信用社。当年底连江、沙县、明溪等7个县全面结束改革试点工作,并开始组建信用合作县级联合社。
  1984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全省范围内展开了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1985年10月,全省基本上完成信用社以恢复“三性”为主要内容的第一步改革。接着省人民政府又批转省农行《关于改革信用社机构设置的报告》,转向以调整服务网点,撤并原大队信用站改设信用分社、加强管理、搞活业务、发挥民间借贷作用,以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步改革。
  1986年和1987年,在服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前提下,全省继续进行理顺行社关系,完善县联社建设、健全内部经营机制、增强信用社活力等方面的改革。1988年进行以提高管理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搞活基层信用社等为内容的深化改革。到1988年底,全省有农村信用社943个,下辖信用分社、储蓄所1390个,信用代办站3602个,脱产从业人员11018人,拥有股金5035万元,社员350万户(占总农户81%),共吸收各项存款27亿元,发放贷款16亿元。年末参加办理年终决算的943个信用社中,盈余社933个,占98.94%,纯利2388万元;亏损社10个,占1.06%,净亏27万元。
  本省1951~1988年农村信用社机构情况,1988年底资金平衡以及分地区发展情况,见表2-38、2-39、2-40。
  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蓬勃发展,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市场交易活跃,货币收支频繁,银行业务骤增,营业网点不足成为突出问题,以城镇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遂应运而生。
  1986年7月,全省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厦门开元城市信用合作社开始试办,继之莆田涵江、福州金城等城市信用社陆续兴起。至1988年底,先后共建立城市信用社78家,职工943人。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社主任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业务经营范围:办理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①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在1988年清理整顿中停办。);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等业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清算。
  1988年底,全省城市信用社共吸收存款余额2.16亿元,发放贷款余额1.79亿元,自有资金1631万元(其中向社会集资入股为1471万元),实现利润464.70万元。
  城市信用合作社组建时间虽不长,规模也不大,但由于办理业务灵活多样,工作效率高,主动热情为客户服务,深受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的欢迎。
  厦门开元、福州金城等全省32家城市信用社1988年底的机构及其业务开展概况,见表2-41。
  集体金融机构,除上述农村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外,1987年以后,随着本省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以服务乡镇企业为主的农村金融服务社(以下简称社)、财务信托公司(以下简称司)应运而生。至1988年底,经省及有关地(市)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共有13家(其中:福州3家、泉州3家、漳州3家、宁德2家、莆田2家),它们都是股份制集体金融组织,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社、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或经理负责制。业务均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监督、稽核。
  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办理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存款、贷款、结算;个人储蓄存款;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等业务。
  司的业务范围:办理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存款、贷款、结算;办理个人储蓄存款;办理乡镇企业融资性租赁;承办委托投资和委托贷款;办理经济咨询;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代保管;代理发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截至1988年底,以上13家社、司共吸收各项存款余额956.46万元;发放各项贷款余额1390.81万元;纯利4.89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