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其他地方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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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1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其他地方金融机构
分类号: F832.3
页数: 4
页码: 163-166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省、县合作金库、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机构 地方机构

内容

一、省、县合作金库
  民国24年(1935年)4月,我国部分省开始成立合作金库。翌年12月18日,国民政府实业部颁布《合作金库规程》,规定合作金库分中央、省(市)、县三级。
  (一)福建省合作金库
  民国29年(1940年)5月8日成立。是由省政府、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和福建省银行共同出资辅设的,库址附设在农民银行内,首届理事长郑杰民,总经理郭宗仪。
  该库资本原定法币100万元,实收102.02万元,其中省政府20万元,农民银行及省银行各40万元,合作社联合社2.02万元,后因战后物价飞涨,农本增加,资金短绌,业务无法开展,先后于民国35年(1946年)9月和翌年8月,分别增资180万元和1000万元。
  该库主要业务,除放款外,还办理存款及储蓄。以后,为适应民众需要,省合作事业管理局又将核定的闽省农贷2000万元拨由省合作金库代放,由该局保本保息,并就原定区域内划出若干县份作为省合作金库代放区。
  该库虽经一再增股,但资金仍感短绌,业务难以发展,收益有限,历年盈余约300万元,每月所得利差不过50万元,不足以维持最低限度开支,一切均有赖于农民银行支持,现金收付由该行代理,帐务由该行派员专管,调查监放由该行农贷人员乘出差之便代办,总经理由该行经理兼任,理事长由省政府派充;盈亏由省政府负责。
  民国37年(1948年)3月16日行政院训令,要求旧制县(市)合作金库应于文到四个月内依照合作社法规定,办理解散及清算;旧制省(市)合作金库应于中央金库在该省市设立分支库时,办理解散及清算。该库遵令于当年4月24日召开第八次代表大会,决定立即停止一切业务活动,赶办结束手续,公告各债权人在一个月内提取存款,逾期即移送中国合作协会福建省分会代为保管支付。
  (二)县合作金库
  本省成立县合作金库的先后有南平、闽侯(后改称林森县)、长汀、永安、建瓯等5个县。其中南平、建瓯二县于民国29年(1940年)6月成立;永安县于同年12月成立;闽侯、长汀二县于翌年1月成立。永安、长汀二县合作金库由福建省银行辅设,南平、闽侯、建瓯三县合作金库由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辅设,并受当地县政府监督。其主要业务除放款外,还办理存款、储蓄。后因受物价高涨影响,资金困难,业务停顿,先后归并于辅设的金融机构代理收付。永安县合作金库贷款业务,开始移归省合作金库办理,后因省库迁往福州,改由当地农民银行办理,该库则专事清理旧欠工作。
  二、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
  1951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接受印尼华侨第一届回国观光团的闽籍华侨代表郭瑞人、林珠光等倡议,为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引导华侨资金回国投向侨乡生产建设事业,指定省人行和省华侨事务委员会负责筹建“福建华侨投资公司”,并于当月30日成立筹备委员会,由13人组成,黄长水、高盘九为正、副主任。12月15日成立“福建华侨投资公司筹备处”,在福州市吉祥山省人行营业部二楼办公,由郭瑞人主持筹备处工作。
  该公司宗旨是引导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投资本省地方工业和其它生产建设事业。使华侨投资企业全部纳入国家经济建设计划,又符合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兴办侨乡工业、繁荣家乡经济的愿望。公司规定投资款必须是侨汇或侨汇存款。保证每年发付年息8%的股息,投资期满12年发还本金,为照顾投资人瞻家需要,可按月或按季借支股息6厘,由公司按时直接汇给其亲属或本人,这是本省也是全国以公私合营性质,采取保本定息,引导华侨投资祖国建设的第一家侨资信托企业。
  公司第一期募股额为旧人民币500亿元(折新人民币500万元)。第一期募股完成后,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52年7月20日正式成立“福建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福州东街孝义巷8号。公司召开第一届投资人代表会议,选出公股董事9人,私股董事18人,组成董事会;选出黄长水为董事长,高盘九、林珠光(平潭人)为副董事长;聘请高盘九为总经理,郭瑞人为副总经理。
  1955年4月,经董事会决议:公司的募股计划,改为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和华侨投资地方建设的愿望,由董事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当年和次年华侨投资踊跃。
  1957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公司立即召开投资人代表会议,修订章程,并正式定名为“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由公私合营改为国营,同时迁至福州华侨大厦办公,归福建省侨务办公室领导,高盘九改任董事长,郭瑞人接任总经理。
  196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投资人代表会议,选举第六届董事57人,增选副董事长毕际昌1人,董事长高盘九、总经理郭瑞人均连任。同时公布第一期投资款已期满12年开始还本;并宣布《华侨投资期满还本继续投资优待办法》。
  该公司在厦门市、晋江和龙溪地区设立3个办事处。侨乡各县、市侨联会都附设有“华侨投资募股委员会”,协助该公司工作。
  1967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后改为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通知:“省华侨投资公司从1967年下半年起,停止吸收新股款”。该公司自成立起至1967年6月止,15年共募集华侨投资1.2万多户,人民币8000多万元,除期满还本外,最后移交福州中国银行时,还有1.1万多户,人民币7250多万元。投资人分布地区,据福建省侨务办公室投资辅导委员会1965年6月统计:印尼占63.38%、星马占5.45%、菲律宾占4.2%、缅甸占2.13%、港澳及其他地区占24.84%。投资人家乡分布地区:晋江地区(包括泉州市)占30.12%、厦门市占17.47%、闽侯地区(包括福清县)占16.53%、福州市5.82%、龙溪地区(包括漳州市)占8.91%、龙岩地区占5.52%、其他地区占15.63%。
  该公司成立15年中,在本省31个县、市侨乡,新建和扩建了62个工矿企业,对发展本省地方工业建设起了一定作用。
  1969年4月5日,该公司奉令撤销。华侨投资的还本付息工作,全部移交福州中国银行负责办理。
  1984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
  三、福建投资企业公司
  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简称华福公司),197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首任董事长由副省长张遗兼,总经理赵宗信。1983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国营金融企业,当时呈报外汇资金3千万美元,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公司内部组织设办公室、第一业务、第二业务、信托贸易、房地产、咨询、计划财务、国际金融、海外联络、人事教育等部。公司原址在福州市鼓屏路省人行四楼,后迁东大路24号,现址在福州市五四路。
  1984年7月,该公司在厦门成立华福分公司,并于1985年3月向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借款3亿日元,用于在香港开办华福分公司,同年11月又在日本东京成立代表处。
  1988年开始,公司内部机构作了调整,分为事务、金融及贸易3部。
  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办理境外外汇信托存款;境内外信托放款;外汇信托投资、对本公司投资企业的外币贷款、国际融资性租赁、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办理外汇投资、贷款、租赁业务的进出口贸易结算;接受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委托,以及本省各部门企业单位,各地方所属公司和企业委托,同国外的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联系,进行技术引进,进口设备或经济合作的谈判和签约;向国外经济、金融组织筹集资金;接受省内有关公司企业委托,代理发行人民币股票或债券;经营外汇信托投资业务,接受境外外币存款,向境外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办理借款,对投资企业的外汇放款,向国外借款办理承包投标,履约和担保业务及有关推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资信和调查咨询服务等外汇业务。
  该公司还于1988年5月23日经省人行批准在福州成立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同年8月25日正式开业。
  四、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
  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简称福兴公司),1981年12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地址在福州市鼓屏路,与省建行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福兴公司经理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在各地、市、县建行兼设公司的代理处。翌年1月成立董事会,董事长郭亮如,副董事长方平斌、晋静波、徐德三。总经理由省建行行长徐德三兼。公司宗旨:为适应本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加速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办理人民币投资、贷款及信托投资业务,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本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86年5月15日,省政府决定将福兴公司与省建行分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11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首期实收3亿元。公司与省建行分设后,董事长周保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翊坤,内部组织设办公室、人事处、综合处、业务一处、业务二处、咨询部。分支机构有福州营业部和厦门、三明、漳州、泉州、龙岩办事处。
  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吸收一年期以上的信托存款;代理证券发行、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发放经批准的计划内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对本公司投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对其他企业发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性周转贷款;承办委托人指明项目或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承办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业务;办理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经济咨询服务;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公司自从成立至1988年8月止,重点支持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中型项目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累计发放生产性基本建设贷款近15亿元,贷款项目485个,其中大中型骨干项目35个。累计发放其他各类贷款5.23亿元,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品、高效益”和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的外向型贷款项目。
  1988年8月,福兴公司改组为福建兴业银行。
  五、福建华兴投资公司
  福建华兴投资公司,原名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1984年6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7月16日正式开业。地址初设在福州市鼓屏路省财政厅内,1986年9月移迁华林路华兴大厦。注册资本5亿元。1987年2月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改名为福建华兴投资公司。内部组织设一室七部:总经理办公室、投资业务部、租赁贷款部、委托代理部、开发基金部、证券交易部、国际金融部、计划财务部。
  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办理信托存款;委托贷款与投资;融资性租赁;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发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发行及买卖;受财政委托承办国际政府性优惠贷款的审查、评估、监督、管理;对所属投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对其他企业发放临时性周转贷款;经济咨询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1988年5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
  公司成立以来,积极扩展业务,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本省企业进行更新改造,扶持贫困县脱贫致富,发展外向型经济。至1988年底,各项存款、贷款、投资及租赁余额(①各类存贷款余额包括外汇在内。):信托存款5328万元,委托存款4.73亿元,信托和委托贷款5.16亿元、委托投资3697万元,抵押贷款1100万元,租赁90万元,净盈利1717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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