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方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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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地方银行
分类号: F832.3
页数: 24
页码: 139-162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官银行、福建银行、闽西农民银行、福建省银行、县、市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机构 地方银行

内容

福建省地方金融机构,始建于清咸丰三年(1853年)设立的“永丰官局”。继有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设立的“福建官钱局”(后改称福建银行)。
  民国21年(1932年),十九路军进驻福建。翌年,成立闽西农民银行。“闽变”失败之后,福建省政府为调剂本省金融,振兴地方经济,于民国24年10月15日成立福建省银行。这是本省自行筹设的第一家具有现代规模的地方银行。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后,外省地方银行为适应战时经济金融的需要,先后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业务。
  民国29年(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县银行法〉,接着全省先后设立了21家县市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8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批复》精神,于同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将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改组为福建兴业银行,它是本省唯一的区域性股份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
  一、官银行(官钱局)
  本省官钱局最早成立于清咸丰年间。当时官府办银钱号,发行钱票,则设立官钱局;发行银票,则设立官银号。后此类机构甚多,既发行钱票,也发行银票,因而统称官银钱号或官银钱局,又叫官银铺,以后又改称官银行。
  (一)永丰官钱局
  清咸丰时,因财政支绌,官府为解决困难,先后铸造大钱、银钱、铅钱,发行官票(银票)、宝钞(钱票)。为便利以钞兑票,以钱兑钞,以钱票兑银票,户部于咸丰三年(1853年)建议各省一律设立官银钱局。同年七月二十四日,闽浙总督王懿德请准在福建设立“永丰官局”,九月正式成立。经营收付省库款,并发行官票、宝钞等。实收资本计有纹银1万两,番银(银元)8000元,制钱2.8万贯。后陆续在福州南台、厦门以及建宁、福宁、汀州、台湾各府设立分局。每局筹本银1万两,制钱5000贯至2万贯不等。
  永丰官局章程规定:
  1.官局要多筹备资本,便于商民随时持官票兑取现银、现钱,并按市价兑发,取信于民。银(银两)、番(银元)、钱和官票同时流通使用。
  2.逐渐推广官票。福建原通行店票(私票),限于省城内外使用,不能远及他邑,也不能完饷完税。官票即官券,与民间店票不同,应设法推广,准予全省永远通用。官局开设初期,尚未取得民信,未便即以官票代银,先试办半年,察看民情,然后酌量搭放兵饷及各项支出,并准完纳钱粮,和银钱并重,在全省通行使用。
  3.官局局务由委员经理。福建通用番银,须秤轻重,鉴定成色高低,按市价结算,手续繁复,须延聘熟悉业务的委员负责经理,办理确有成效者,准予从优奖励。
  4.官局盈亏应及时查报。福建银钱稀少,价格起落早晚不同。各铺所出钱票,自数百文到数千贯,多寡不一。官局为便民起见,应同样办理,以广招徕,因市价时有起落,出入换算,即有盈亏,应责成委员按日核准,每月核结总数具报一次,年终汇列出入支用总册,呈请复核明确,报部察核。
  永丰官局开办以来,业务经营均未真正按照章程规定办理。福建地方当局为镇压太平天国和地方会党起义,兵饷军需支出浩大,都由永丰官局用官票支付。原为权宜之计,后因历时数年,司库应拨饷需,各省应征款一再拖延,故不得不仍以官票救急,致使官票愈发愈多,大大超出发行官票的铜钱准备金,只得鼓铸铁钱,以应兑现,加上官局官员利用职便,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滥发官票,造成票轻钱贵,物价飞涨,薪米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逾十倍,商民怨声载道。咸丰八年(1858年)三月十三日福州市民千余人聚集督署,要求变通钱法,使用铜钱。当局为平民怨,允许从当月二十一日起搭给铜钱三成,以后按月递加至五成止。但该局所存铜钱仅十万余贯,而流散民间的官票,却有一千多万贯,即使按三成搭放铜钱兑付钱票,尚不及官票总数的十分之一,只能以二成钱票一成现钱均匀搭放,而这为数甚少的铜钱又被奸商运省外销卖,商民未见分文。因此该局声誉日下,已到无法挽救地步。及至咸丰九年(1859年)一月,该局进行清理,所短票本,决定将现收捐输及各厘金和福州府抓收茶税拨补,以备抵付官票。至同年十二月止,共收回核销各种官票合钱2231.5万贯,此外,民间未收回官票只有170余万贯,经查所收捐输以归补票本已属有余,才停止收捐。至于尚未收回官票,通告军民限三个月内到福州府兑给,逾期作废。
  该局原领资本如数还清,还结存番银11.7494万两上缴司库,官局房产一所出售后,也全部上解司库,收回所有官票,核销清楚,由委员监视销毁。建宁、福宁、汀州、厦门各分局先后裁撤,其原领省局代制银钱番票,均一并核销。台湾官钱局,千里迢迢,承领各票尚未缴销,经严催解还,以免流弊。永丰官局,就此宣告结束。
  (二)福建银行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十月成立福建官银号,也称福建官钱局。资本台平银51296两。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改称福建官银行。民国3年(1914年)8月10日,福建官银行改名福建银行。行址原设福州下杭街。民国5年12月15日移迁福新街。资本额定100万元,实收31万余元。主要办理汇兑、兑换及存放款业务。首任总经理刘崇伟。还设有监理官和督办处(后改为福建银行总管理处)。
  该行分支机构先后在芝城(建瓯)、漳州、崇安、延平(南平)、仙游、泉州、三都(宁德)、厦门及福州城内等处设立分行,并于顺昌县洋口、宁德、莆田县涵江、连江县琯江(琯头)和光泽县等设立经理处。
  该行发行台伏票,面额有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三十元、一百元、一千元等9种,流通在福州市内;台伏票(小洋),面额有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等5种,流通在设有分支行处的地区,票值按票面折合台新议平七钱捧银(台捧)使用。
  该行历年盈利,民国3~7年(1914~1918年),每年为70万元;民国8~9年,各为15万元;民国10年,为60万元。
  由于该行是受地方政府管辖,放款对象主要是官方机构,经常收不回来,营业收支无法平衡,为应付地方政府开支,只好增发纸币。至民国11年(1922年)福建督军兼省长李厚基下台时,该行因滥发纸币,发生挤兑,无力应付,遂于8月倒闭,所发纸币130余万元,无法清理,钱庄受其波及者有福祥等数家。
  福建银行倒闭后,改为官商合办,于民国15年(1926年)7月1日正式开办福建省银行,行址设在福州杨桥巷,总经理朱濬生。不久奉省长萨镇冰令,进行改组,招商合股缩小范围,定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资本50万元,官商合办。
  民国25年(1936年)12月1日,该行奉省署令办理结束。该行设在福州南大街的建康银号也宣布清理。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至三十四年(1908年)间,该行逐年发行的银元票见表2-32。
  二、闽西农民银行
  民国21年(1932年)“一、二八”事变后,十九路军进驻闽西部分地区。11月初,成立闽西善后委员会,后改为闽西善后处。该处为稳定社会秩序,调剂闽西金融,发展生产,救济农民,复兴农村,于翌年7月28日成立闽西农民银行,行址在龙岩县铜钵街19号。资本额国币100万元,由该处陆续筹拨,并指定从其所收20%的土地税全数拨充,在未征收前,暂由十九路军总部借拨。
  该行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由闽西善后处派理事5人,监事3人组成。总经理由十九路军总部军需处长叶少泉兼任。内部组织设总务、业务、会计、调查四科。营业伊始,由于事务较简,只设总务、业务、会计三科,另设金柜股长,专司闽西金库事宜兼营该行司库。
  主要是办理汇兑、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农民及商民活期借款与定期借款等业务,并代理闽西金库,所有闽西全属税收均需向该行缴纳。农民放款,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6个月,月息6‰,款额自5元至20元为止,由良善农民五户担保,并须具有乡委会证明。商民放款,期限分定期、活期两种,定期最短1个月,最长6个月,月息8‰;活期放款日息200〓,并须有担保、联号或抵押品。活期存款日息10〓,定期存款,1个月日息4〓,往来存款日息3〓,透支日息7〓。
  该行发行的钞票有一元及一角、二角、五角等币券共4种,除以其基金充兑现洋外,还以闽西全属税收为担保,同时在厦门、漳州设代理兑现处,以便流通。
  民国23年(1934年)1月,“闽变”失败后,该行关闭。
  三、福建省银行
  (一)组织机构
  民国24年(1935年)1月,福建省政府经财政部核准,在本省当年度建设公债内支拨100万元,筹办省银行。4月,省府派参议姚泳白为筹备主任,筹备处设于福州中洲户部前江西裕民银行楼上。后因工作繁忙,加派李子英、陈圣任、夏懋信三人为筹备委员。后又因姚病,5月省府派秘书处第三科科长寿昌田兼任该行筹备处代理主任,不久姚病故,主任职务即由寿昌田继任。6月,筹备处移设城内塔巷54号世界卐字会内。9月4日,省府委员会第55次会议通过该行章程,13日派徐桴、寿昌田、陈培锟、沈镜、吴承淇为该行理事,并以徐桴为理事长,罗勉侯、莫嵩福为监事,于18日成立理事会。10月15日,福建省银行正式成立。首任总经理寿昌田。初定资本100万元,后经四次增资,至民国35年增为4000万元。行址设在杨桥巷52号。
  福建省银行是本省地方经营的金融企业,经营方针及一切重大事情,均由省政府决定。民国25年(1936年)1月,该行理监事会改为董事会和监察人,原有董事5人增为7人,并指定2人为常务董事,其中1人兼任总经理。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人任期一年。
  民国34年(1945年)7月2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省银行条例》,规定省银行设董事5—13人(其中常务董事3—7人),监察人7人(其中常驻监察1一3人),均由财政部令派。董事长及总经理全部在常务董事中选派。
  历任董事长名录见表2-33。
  该行建立初期,实行总行制。内部组织初为两级制,设文书、营业、出纳、会计四课。民国25年(1936年)5月起,陆续增设金库课、稽核处、发行库、事务课。民国27年1月,改两级制为三级制,即总、副、襄理、秘书,下设业务、发行、总务、稽核四处及经济研究室,室下分课办事。同年上半年,福州因时遭日军飞机轰炸,沿海受到威胁,省会移设永安。10月总行奉令由福州内移,先迁南平府前坊,11月25日又迁永安县横街。翌年6月9日,再迁往该县黄历乡。7月正式成立储蓄部。这时因离城较远,不再对外营业,并为适应战时环境和实际需要,于10月15日将总行制改为总管理处制。总管理处内部组织设总经理、协理各1人,下设秘书、人事、稽核、经济研究等4室,业务、发行、储蓄、信托等4部和电台。
  民国29年(1940年)2月24日,总管理处又由永安黄历迁到茅坪。10月增设侨贷部。民国30年1月又成立节约建国储金部。9月经济研究室改称金融研究室。民国31年1月,总处机构又有局部调整,人事室和侨贷部裁撤,节约建国储金部与侨贷业务归并储蓄部办理。业务繁重的室部改为四级组织,室部之下设课,课下设股。7月,发行部奉令裁撤。同时总管理处又恢复三级组织,室部之下设课,股一级取消。同年,国民政府通令各省地方银行设置主计机构。该行转奉省府令于10月成立会计室,为全国各省地方银行中率先成立的会计机构。10月秘书室裁撤,改设主任秘书,管理秘书稽核工作,设立总务、人事两室。民国34年2月,信托、储蓄两部合并办公,改称储信部。
  民国34年(1945年)8月10日抗战胜利后,总管理处从9月24日起分三批迁回福州,暂设城内北门择日街4号。营业部设双门前(现817北路),信托部设大岭顶,储蓄部设中亭路。民国36年12月15日总管理处再迁南台横山路(原吉祥山胡文虎医院旧址,今福州市工商银行现址)。
  总管理处迁回福州后,为适应抗战胜利后的金融业发展需要,又恢复实行总行制。其内部组织设总、副经理及主任秘书,下设稽核、总务、人事、会计4室,业务、储蓄、信托3部和仓库。
  省银行创办伊始,着重于制订内部章则,培训人员,奠定基础,扩充机构。民国24年(1935年)11月首先筹设福州南台办事处。12月成立厦门分行。民国25年1月,接收省库之后,积极扩充分支机构。至年底全省金融网点初步建立。民国26年1月,省令筹设各特种区金库。抗日战争时期,该行又进一步扩充和调整金融网点组织,并将全省机构划分7区,分别指派区指导员,受总行直接领导,负责指导各该区业务发展,从而建立了省银行的战时体制。省会移设永安后,业务重心自沿海一带移转至内地。为谋均衡内地与城市金融之发展,民国27年11月15日成立福州分行,将原总行在福州经营的业务部分划归分行办理。
  为便利侨汇和加强内地联系,民国27年(1938年)开始先后在省境以外设置机构。分支行处由民国25年的58个单位发展到民国29年的94个单位,创最高记录。同时机构升格,将原有分理处、办事处分别升为办事处及分支行,全省金库一律改为分理处,把过去以代理金库事务为主的机构改变为正式的营业单位。
  此外,该行参加省外银行组织的联合机构还有:
  1.民国26年(1937年)参加苏、浙、闽、赣、皖五省地方银行联合筹组的农产联合运销处。该组织由江苏农民银行发起,当时参加合作者有江苏、安徽、浙江地方银行、江西裕民银行及江苏省农民银行。其目的是统一运销四省农业产品,互通有无,发展经济。资本10万元,每行各出2万元。后福建省银行参加合作,资本共12万元。其组织机构,系由各合作银行推举代表,组织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上海成立联合运销办事处,五省会所在地各设办事处。
  2.民国29年(1940年)参加东南五省地方银行省际通汇联合办事处。该处系遵照国民党第三战区党政军联席会议经济设计委员会为谋求战区地方金融之灵活及便利军民汇兑起见而设立,由苏、浙、闽、赣、皖五省地方银行组成。5月,各省行负责人在上海程宗堡召开该处监理委员会,各省地方银行总经理为当然委员。7月1日正式成立。
  该行初期行员仅有52人(不包括警工人数,下同)。随着业务发展,机构扩充,人数年有增加,到民国30年(1941年)上半年全省行员最高峰达到985人,平均每行11.19人。后因机构紧缩,人员精减,行员人数逐年下降,到民国38年2月底止,全行行员仅673人,平均每行8.74人,如将总行人数158人除外,所属77个分支行处实际只有515人,平均每行仅6.78人,至于一般县办事处,人数则更少些。福州解放前夕,董事会决定进一步紧缩裁员,总行与各分支机构一律裁遣三分之一。8月,福州解放,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福建省银行福州行处时,职工在册人数有职员196人,工友157人,合计353人。
  历任总、副经理名录、历年机构人员及机构设置情况见表2-34、2-35、2-36。
  (二)职能任务
  福建省银行以调剂地方金融,辅助地方经济建设为宗旨,经营普通商业银行业务。其业务范围:经营各项存款;各项放款;储蓄;商业期票及汇票之买卖贴现或转贴现;办理汇兑;信托投资;仓库;房地产;保险;代理收付款项;买卖公债库券;代保管证券票据契约及其他贵重物品;代理金库(包括国库、省库、县市库);奉准发行国币一元券和一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辅币券;民国38年(1949年)5月20日又奉福州绥靖公署和福建省政府令,印制银元辅币券,券面分为银元一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等5种,十足兑现。并组织准备金监理委员会,由前省长萨镇冰任主任委员,负责监理发行。该行于5月23日起发行银元辅币券一角券1种;6月19日起发行五分券1种;7月1日起发行五角券1种,至7月30日止,共发行45.15万元。准备金额:现金32.23万元,保证准备金12.92万元。民国38年7月,该行在厦门发行银元辅币券20万元,券面加盖“厦门”二字。
  该行成立以后,随着各个时期形势的变化,采取各项相适应的业务政策和措施,增设机构,拓展业务,加强服务,各项业务得到迅速发展。至民国36年(1947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696.87亿元,比建行初期的民国25年增加12890倍;各项放款余额达265.48亿元,增加7757.5倍;储蓄余额为17.7699亿元,比民国28年刚开办此项业务时增加1762.77倍;汇兑除本省通兑外,还在上海、重庆、衡阳、桂林、赣州、梅县、大埔、淳安、河口、温州等地先后设立办事处及通讯处办理省际汇兑,并加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五省通汇联合办事处,与江西裕民银行、广东省银行、浙江地方银行、广西省银行、贵州银行、云南富滇新银行、安徽地方银行、甘肃省银行、湖北省银行、温州中国实业银行等订立通汇合约,汇兑总额为10430.1324亿元,比民国25年增加52869.71倍;纯益为76.0428亿元,比民国25年增加79593.1倍。该行历年纯益见表2-37。
  四、县、市银行
  民国29年(1940年)1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县银行法》后,福建省财政厅计划在三年内普设县银行,于特产丰富、经济较为繁荣的乡镇分设支行或办事处,并决定由福建省银行的分支机构协助当地设立县银行。省银行转让之财产,先以低价租借,俟县银行有财力后再估价让购。所需人员,从原有省银行职员选用外,由地方保送,省银行代为培训。省行不但在移转前予以便利,并在移转后尽力协助。
  根据〈县银行法)规定,设立县银行资金概由地方自筹,官商合股,官股比商股少,以期逐步建成真正的民营事业,必要时可以发行县公债。资本总额,除福、厦两市定为1000万元外,凡一二等县份为500万元,其余县份视各县财力至少应为200万元。每年总结算盈余分配比率为先提25%公积金,次提所得税,再提股息,其余部分按百分比分配如下:股东红利65%;董事监察人酬劳金2%;职员酬劳金18%;福利基金5%;地方公益事业基金10%。
  本省从民国30年(1941年)开始至民国37年,先后在将乐、龙岩、古田、林森、永春、龙溪、尤溪、宁化、南靖、上杭、永安、闽清、安溪、长乐、建瓯、莆田、连城、沙县等18个县以及福州、厦门2个市设立了县、市银行,对调剂地方金融,扶助经济建设,促进合作事业,兴修小型农田水利,抑制高利贷剥削起过一些作用。但并未按计划完成机构普设,原因是地方当局年国民政府频临崩溃、币制紊乱、通货恶性膨胀的情况下,无力发展金融事业,加上有的银行管理不善,违法经营,滥发“本票”,营私舞弊,丧失信誉,得不到群众支持,也不可能有更大发展。兹择几家主要的银行简述如下:
  (一)县银行
  1.将乐县银行
  是本省最早设立的县银行,于民国30年(1941年)5月1日成立,行址在县城和平街1号。资本总额原定30万元,公股和商股各半。民国35年4月增为50万元,民国37年1月又增至1.4亿元,在财政部未核准登记前,由县政府先拨资金15万元,试行营业。县府在认定应缴之资本外,另外拨助20万元,此为其他县银行所未有。全行职员6人。主要业务是经营各项存放款、贴现及代理县公库等。至民国37年全行资产总值7260万元,存款总额2758万元,公债总额62万元,盈余总额25万元。何时停业不详。
  2.龙岩县银行
  民国31年(1942年)4月筹建,当年8月6日以筹备处名义先行营业,先借县商会楼下办公,后行址迁新罗巷12号,民国32年7月正式开业。资本初定40万元,公股和商股各半,开业时先收20万元,后随着业务发展和法币贬值,几次增资,至民国37年7月,共收公股6亿元,商股9亿元。全行职员11人。主要经营各项存款、放款、汇兑及代理公库等业务。至民国37年全行资产总值7.29亿元,存款总额5.89亿元,公债总额5300万元,盈余总额1800万元。该行于民国38年8月停业。
  3.林森县银行
  民国36年(1947年)1月成立,行址先设在洪塘,后迁福州宫巷6号。资本原定国币800万元,后因法币贬值和改制,先后几次增资分别为国币1000万元、5000万元、金圆5万元。全行共有职工75人。主要业务是经营各项存放款、代理县库及县内各乡镇汇兑。至民国37年营业总额为4800万元,盈余总额为金圆277.08元。
  该行先后在南台(台江路)、洪塘(洪塘乡)、豹屏(茶亭路)、南屿(南屿街)、嘉登(琅岐乡)、江北(江北乡)、白沙(白沙乡)、尚干(尚干乡)、马江(马江镇)等9个乡镇设立办事处,并在井楼门设立1个农业仓库。民国38年(1949年)后,国民政府濒临崩溃,通货恶性膨胀,纸币如同废纸,该行业务萧条,各个办事处先后撤销,最后仅余设在城内的县行和南台办事处,直至福州解放,由福州市军管会接管。
  4.永春县银行
  民国35年(1946年)由华侨林珠光发起集资募股,每股10万元,资本总额定为5000万元,私股占60%,公股占40%。民国36年1月15日,财政部核准设立,行址设城内云龙路7号。主要办理存款、放款、储蓄、汇兑、侨汇及代理县金库等业务。1949年12月,由永春县人行接管。
  该行先后在新加坡、香港、上海设立通讯处,永春五里街、泉州、厦门设立办事处(后泉州、厦门改为通讯处)。
  5.永安县银行
  民国35年(1946年)3月开始筹备,翌年10月10日正式开业。行址设县城新街32号。该行由永安县政府及当地人士合资经营,定名为福建省永安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初定国币600万元,每股1万元,计600股,其中公股占40%,商股占60%,民国36年2月15日增资为2000万元,民国37年3月又增资至1亿元。全行职员6人。主要办理存放汇业务,并代理县金库。民国36年决算纯益1400万元,民国37年全行资产总值2.71亿元,存款总额1.20亿元,公债总额273万元。该行于民国38年6月停业。
  6.建瓯县银行
  民国31年(1942年)4月开始筹备,定股30万元,后因县长易人,遂告流产。民国35年3月,再度筹备,民国36年12月23日正式开业,行址设县城中山路,全行职员共7人。资本定为2000万元,官商合办,股份各占一半。主要经营存放款、汇兑、抵押、贴现等业务,并在南雅、东游、东峰、吉阳4镇设立办事处。
  该行成立时,正值法币无限制发行,通货膨胀日趋严重,货币一再贬值,便趁机非法擅自发行“本票票面有二十万元、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不等。从民国36年(1947年)12月开始起至民国37年3月止,先后发出“本票”达20亿元,为原资本2000万元的百倍,造成游资充斥,地方金融紊乱,引起各界谴责。建瓯地方检查处以县银行滥发“本票”,违反公司法规提起公诉,并将全案移交刑庭审理,曾经开庭,但因经理徐文漠未到,另行定期传讯,以后未见结果。民国37年8月,县长易人,新县长接任后,即追究此案,限期具报“本票”发行确数,并将徐撤职查办。后经查清,发行数折合金圆券计算,应收回9753.83元,经收回注销9596.01元,尚未收回“本票”157.82元。
  (二)市银行
  1.福州市银行
  民国34年(1945年)间,由省政府委员陈培锟、李世甲及福州巨商林弥钜、王梅惠等发起创办,资本原定为1500万元。后市府以该行对调剂地方金融、辅助经济建设关系密切,原定资本额不足以适应业务发展,于民国36年3月指令该行筹备处增资为国币1亿元,分为1万股,每股1万元,其中公股占40%,私股60%。同年5月,经财政部核准注册,于当月22日正式开业。行址在筹备处期间设在大岭顶20号,正式开业时迁城内中正路385号,后又迁上杭路245号。全行职工总数包括分支机构为77人。主要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及押汇、票据承兑及贴现、代理收解各种款项、经理或代募各种债券、仓储保管及与其他银行特约业务等。年底盈余7200万元,翌年营业总额7100万元,盈余金圆1588.17元。民国38年4月,资本又增为金圆100万元,分1万股,每股金圆100元。
  该行在南台、城内、桥南等地设有办事处。福州解放,该行由福州市军管会接管。
  2.厦门市银行
  民国34年(1945年)间,黄天爵、张述等13人会集社会热心人士,于战时省会永安倡议于厦门重光之日,筹设厦门市银行,藉以调剂地方金融,辅助经济建设。同年10月,厦门市政府派员筹备,10月11日,在中山路365号伪劝业银行旧址成立筹备处。12月1日,奉准以筹备处名义先行营业。民国36年1月经财政部核准注册,同年4月15日正式开业,行址设昇平路15号。全行职员27人。资本总额3000万元。嗣因货币贬值,原有资金难以应付,于4月18日又召开股东常会决定增资为国币10亿元,实收半数,除原有股本3000万元外,再收足增资股款4.7亿元,计为5亿元,其中公股1亿元,商股4亿元。经营业务有:存款、抵押放款、信用放款、汇兑及押汇、票据承兑、贴现、代理收解各种货款、经理或代募公债、公司债券农业债券、仓库业务、保管贵重物品或有价证券、代理市公库收解、与其他银行订立的特约事项。民国37年,全行资产总值国币37.55亿元,存款总额29.04亿元,盈余总额3.48亿元。1949年10月厦门解放后,该行由市人民政府接管。
  该行分支机构有鼓浪屿办事处,于民国36年(1947年)4月15日开业,处址设鼓浪屿龙头街63号。
  五、外省驻闽地方银行
  (一)广东省银行
  创立于民国13年(1924年)8月,总行设在广州。
  抗日战争期间,该行于民国29年(1940年)10月在长汀县设立办事处。民国32年12月,该行揭阳办事处迁来本省永定县峰市。民国34年3月,该行马办事处也在上杭设立通讯处。该两处机构均于民国34年9月撤销。
  民国36年(1947年)10月15日,该行在厦门设立通讯处,地址在镇邦路124号,经理林汶民,副理黄列隆。该处专办汇兑业务,解付侨汇以广东、上海较多,当年营业总额汇入30多亿元,纯益1.13亿元。民国37年,该行长汀县办事处结束。翌年6月17日厦门通讯处停业。
  (二)浙江省银行
  创立于宣统元年(1909年),总行设杭州。
  民国30年(1941年)8月16日,浙江地方银行在本省南平设行,行址在府前坊。经理吴承琪,副理张苇庄。内部组织有营业、会计、出纳、文书4课,并有无线电台、仓库等设施。共有员工30人。
  当时闽北是浙江后方,南平地处交通要冲,从浙江运闽储备的上海工业品,多取道南平转运内地,同时从浙江转移福建的商民众多,仅在南平开设商号和运输行业者不下百余家,该行在南平设立机构,以备一旦战事变化时有所退步。南平行成立后,总行随即把大批物资运存该行仓库,以应需要。该行除代总行保管物资并兼营部分仓库业务外,主要办理汇兑与押汇业务。该行客户以浙帮商人为主,当时驻南平的批发商向浙江采购上海敌战区物资,其汇款多委托浙江地方银行汇出,待商品运抵南平转运内地时,又向该行商做出口押汇,业务兴旺。
  民国32年(1943年)1月26日,浙江地方银行又在福州设立通讯处,处址在上杭路。主要办理联行汇兑,并兼营少量存、放款业务,其业务收支,并入南平行帐务。
  民国33年(1944年)4月,南平浙江地方银行移迁福州,更名为“浙江地方银行福州行”,地点在上杭路通讯处原址,同时将南平行改为分理处。同年10月3日福州第二次被日军侵占,福州行又迁往南平。民国34年5月18日福州光复,福州行于6月迁回,暂借实业银行部分行址复业。民国35年3月,中洲马房弄口租屋修缮后,即迁入新址营业。业务对象,多为沪浙木商及木帮鱼行,并以汇往海门、舟山购鱼的汇出汇款及以木材仓单作押的短期抵押放款为主,历年盈亏数额不大,基本平衡。
  民国36年(1947年),浙江地方银行更名为浙江省银行,福州行也同时更名为福州浙江省银行。抗战胜利以后,浙行设于外省的机构陆续裁撤,该行也于当年5月间撤销,前后历时6年。
  (三)台湾银行
  原为日本帝国主义侵占我国领土台湾后建立的殖民地银行,创立于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行址在台北。它是日本国家银行在台湾的经理机关,经营地域包括中国及南洋群岛诸国,业务以对华南的汇兑为主,为对华输出商品及掠夺原料服务。该行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先后有:
  1.厦门支店
  台湾银行成立不久,即派员到厦筹设机构,于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一月正式开设,厦门支店,地址在海后路。主要是办理中外汇兑及存、放款业务,并发行面额一元、五元、十元及五十元等4种银本位钞票,叫“银券”,流通于本省沿海各地。“五四”运动期间,厦门人民激于爱国热情,纷纷持币到该行兑换银元,由于储备不足,信用日损,钞票逐渐在市面上消失。20年代,'日本加紧侵略福建,厦门各界人民反日斗争如火如荼。台湾银行厦门支店受到抵制,业务一落千丈,遂于民国16年(1927年)4月19日宣告倒闭。同年5月9日,又随着台行总行复业而复业。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该行办理结束。翌年5月厦门沧陷,同年6月厦门支店重新复业,代理日本国家银行代收厦门海关税收,并勾结“日本工商会议所”,进行经济侵略,操纵厦门经济命脉。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于当年10月由厦门市政府接管。
  2.福州办事处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六月,由福州豫大号钱庄为台行代理店,办理同台湾及内地间的汇兑业务。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成立福州出张所,地址设南台泛船浦。经理SUNNOSATOW。主要业务经营存、放款及汇兑,并发行有龙洋、台伏2种纸币。民国16年(1927年)4月,该所随台行总行倒闭,同时宣告休业。同年5月9日又随总行复业而复业。
  民国24年(1935年)5月1日起,台行总行决定对华南日商放款扶持,本省福、厦两地台行也自此开始办理此项业务。
  抗战胜利后,台湾光复,台湾银行于民国35年(1946年)5月20日由国民党当局收归地方所有,继续营业。翌年2月,台行为加强闽台经济联系,经国民政府财政部批准,在福州设立办事处,专办汇兑业务。
  六、福建兴业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前身是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1988年8月26日正式开业。行址设福州市华林路。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5亿元,首期实收5亿元(包括部分外汇股金)。是区域性股份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
  该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首任董事长兼代总经理丛年科,副董事长周保渊、陈芸,副总经理林翊坤。内部机构设总经理办公室和计划资金、财务会计、信托投资、调研信息、人事教育、总务和业务等部。先后在厦门、泉州、漳州、三明、龙岩等地建立分支机构。
  主要业务:办理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国内外汇兑和结算、人民币证券业务;办理国内外银行间存贷款、拆借和贴现;经批准发行外币债券,办理外汇买卖;组织和参加国际银团贷款;承办国际国内信托、投资、租赁、咨询、担保、保管、代理保险、代理收付业务;房地产开发;投资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交办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行先后与香港中银集团10家银行及澳门、日本、美国等13家银行签订有业务合作协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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