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其他国家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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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1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其他国家金融机构
分类号: F832.3
页数: 8
页码: 131-138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中央信托局福州分局、邮政储金汇业局福州分局、中央合作金库福建省分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国家金融机构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机构 国家

内容

一、中央信托局福州分局
  中央信托局福州分局,前身为中央信托局福州代理处,民国24年(1935年)10月15日成立,附设在中央银行福州支行内,由中央银行经理吴本景兼任经理。民国36年1月25日分局正式成立,迁址仓山观井路17号(附照片),独立经营。经理刘存良,副理谢滔。其分支机构有福州城内、厦门办事处。福州解放后,该局由市军管会贸易处接管。
  分局的主要业务有:信托、存款、储蓄、放款、押汇、汇兑、保险、易货、购料、储运、仓库及房地产买卖等。
  民国38年(1949年)3月,该局发行金圆券定额本票495万元。面额有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4种。
  二、邮政储金汇业局福州分局
  邮政储金汇业局福州分局,民国31年(1942年)1月5日开业,先附设在福州邮局内,翌年改在省邮局,迁址福州仓山观井路139号(附照片)。首任经理由福建邮政管理局财务帮办林步瀛兼。民国33年,日本侵略军第二次占领福州时,分局迁往南平办理结束,部分人员合并永安分局。翌年福州光复,分局又迁回福州原址复业,经理林肇龙,副理林铨政。分局分支机构有厦门办事处等33处,都附设在当地邮局内。
  福州解放后,分局由福州市军管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
  该局主要业务是吸收社会小额储蓄,先办理“存簿储金”和“定期储金”2种,后在省邮局和二等邮局添设“支票储金”。
  三、中央合作金库福建省分库
  中央合作金库福建省分库(简称省分库),民国37年(1948年)5月12日成立,地址先在福州南台中洲户部前,后迁南台中平路121号。经理林嵘(荣山)、副经理丁日初、尤虎臣。内部组织设营业、会计、出纳、辅导、总务5组和1个电台。分支机构有厦门、龙溪、晋江、涵江及福州南街等处。民国38年5月下旬,上海解放,省库业务停顿,7月1日办理结束。各分支机构业务也于7月25日同时清理结束。
  福州解放后,省分库由福州市军管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
  省分库的主要业务是经营合作贷款,兼办国家银行的存款、放款、汇兑。民国37年(1948年)上半年该库承办农贷730亿元。民国38年初发行金圆券定额本票,有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十万元4种,发行总额400多万元。后由中央银行福州分行帮助收兑,该库停止发行。
  四、中央储蓄会福建省分会
  中央储蓄会福建省分会(简称省分会),会址在福州泛船浦太平巷,民国25年(1936年)8月1日成立,首任经理章通达。
  省分会于民国26年(1937年)在厦门镇邦路设立闽南支会,办理厦门、漳州、泉州一带有奖储蓄业务。此后,还在延平(今南平)、福清、涵江、泉州、建瓯、马江等地成立支会。
  民国30年(1941年),日本侵略军第一次侵占福州时,省分会于同年8月15日迁往南平河坊。
  该会业务专门办理有奖储蓄。存款采取会单形式,分全会、半会、1/4会3种,面额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储户每月应缴纳的储金分别为12元、6元、3元,直至缴足面额为止。存款按月开奖,奖金设:特彩1号2.5万元;头彩若干号,每号1000元;二彩若干号,每号300元;三彩若干号,每号100元。此外,还设附彩、末彩。存款满15年后,照面额还本,并另加红利。
  抗日战争胜利后,省分会于民国35年(1946年)4月办理结束,各支会也于同年6月相继停业。
  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简称省人保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于1950年3月15日正式成立,地址在福州仓山对湖路,隶属省人民银行与人保总公司(含总公司派出机构华东区公司)双重领导。首任经理由省人行营业部主任严肯兼。同年4月,由人保华东区公司委派陈济美来闽任副经理。
  1950年4月5日,省人保公司在厦门成立保险办事处。同年在闽清、永泰等29个市县人民银行陆续建立保险代理处。10月20日将厦门办事处改建为支公司。12月,建瓯、南平、泉州、莆田(机构设在涵江)、赛岐5个代理处改建为县、镇支公司。翌年,龙溪、福安、永安、龙岩、闽侯、尤溪6个县代理处也改建为支公司。同时根据华东区公司统一部署,对原来代理处有办理强制保险者,改为特约代理处,并大量发展新代理机构。当年特约代理处计有72个,一般代理处25个。
  1952年上半年,根据人保总公司决定,省人保公司隶属关系改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财政厅领导。年末,全省建立1个分公司,8个中心支公司,33个市、县、镇支公司(含营业部),29个县镇营业所和22个代理处。分公司内部设业务、会计、计划、秘书、人事、防灾理赔等科和监察室。全省干部职工1047人。
  1953年贯彻执行总公司方针,整顿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同时整顿机构,经过3月份与11月份两次调整,全省保留43个机构,人员缩减四分之一。
  1954年撤销中心支公司,保留26个机构,继续整编干部缩减人员。
  1956年恢复办理农村业务,市县支公司又增至36个,人员数略有增加。1957年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再度减少人员。1958年按省编委通知,全省设置34个县市支公司,人数375人,一部份县未设置保险机构的,设工作组31个,人数35人。
  1958年8月,人保总公司通知,本省各级保险机构的隶属关系改由人民银行领导,并指示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清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接办。于是本省除涉外运输保险继续办理外,国内业务从1959年1月1日起全部停办。省人保公司留下干部4人,移省人行办理未到期业务的赔款案件及退保工作。福厦两个支公司机构撤销后,涉外保险业务移至市人民银行国外业务部办理,对外保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和厦门支公司名义。
  1971年,中行福州支行从市人行分设出来,下设保险科,办理进出口运输保险业务。
  197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省人行决定:原中国银行福州分行保险科建制撤销,原经营对外保险业务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从中国银行分设出来,于1980年1月恢复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是省人行的二级机构,业务受总公司和省人行双重领导,以总公司领导为主。
  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保险公司组织机构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1984年3月将省人保公司升半格,为省属二级局(副厅级)的经济实体;省以下市、县保险公司级别与当地人民银行同级,业务归上级保险公司领导,行政、党务受当地党政领导。1984年10月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保公司再升全格,为厅局级机构。地址在福州市五四路106号。
  1984年后,省人保公司在全省各地、市均有中心支公司或市支公司,各县均有县支公司,福、厦、泉、莆等市的重点区有办事处,全省重点乡镇、车站、港口有代理处或保险站,形成一个星罗棋布的保险网络。
  1988年省人保公司内部设置办公室、国外业务部、国内业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宣传调研室、人事处、人身保险处等处室。
  (二)职能任务
  省人保公司是国家在本省设立的专门办理各种保险的专业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有国内保险(强制保险、人身保险、农业保险等)与涉外保险(海上进出口运输保险、船舶险、非水险业务),通过保险形式,建立保险基金,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经济损失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补偿。1950~1958年,全省开办火险(普遍火险、团体火险、简易火险),运输保险、运输兵险、运输工具险(木船、轮船、汽车)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船员意外险)以及财产、物资、船舶、轮船及公路旅客强制保险,并在49个县、4个市郊开展牲畜保险,在南靖、南安、龙溪试办黄麻保险,在平潭试办渔船保险。由于保险机构时起时落,银行代理处只能兼顾保险工作,业务发展有限。全省9年共收入保险费4666万元,支付赔款和保险金952万元,上缴国家3074万元。
  1980年重新恢复自1959年起停办的国内保险,1980~1988年,举办涉外保险、财产险、人身险、农业险等200余个险种,业务总收入8.39亿元,支付赔款和保险金2.97亿元。省人保公司历任正副经理名录、历年机构人员统计及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9、2—30、2-31。
  六、信托投资公司
  (一)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
  该公司是从省工行信托部蝉脱而来,于1986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翌年1月1日开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地址在福州市华林路东段华林宾馆。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隶属省工行。公司内部组织设:综合部、财务部、委托代理部、租赁投资部。1988年调整为综合部、业务部、财务部。
  业务经营范围:吸收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信托存款,如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及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办理证券发行;委托贷款与投资;信托贷款与投资;金融租赁(包括自营租赁、合营租赁和转租赁);代理业务;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经济咨询;临时性周转贷款;抵押贷款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988年末,公司信托存款余额2772万元,委托放款基金余额2475万元,代理业务余额1599万元;信托贷款余额5421万元,委托贷款余额2098万元,特种贷款余额20万元;金融租赁余额651万元;投资余额42万元。这些贷款、投资、租赁的资金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出口创汇和名、优、新、特产品的企业及能源、交通等方面的资金需要;办理国库券买卖206笔,金额达32万元;盈利233万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
  该公司1987年3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12月26日开业,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地址在福州市鼓屏路,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隶属省农行。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内部组织设综合部、租赁代理部、信托投资部、经济咨询部。
  业务经营范围:信托存、贷款;委托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性租赁;代理业务;抵押贷款;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与交易;房地产开发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988年末,公司累计吸收信托存款1782万元,发放信托贷款1780万元,投资147万元,融资租赁266万元,重点支持能源、交通、出口创汇、节汇和生产名牌产品的技术改造。盈利105万元。
  (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
  1987年11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翌年3月1日开业,实收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地址初在福州市五四路闽江饭店七楼,1988年移迁福州市东街40号闽辉大厦三楼。公司内部组织设办公室和综合、信贷租赁、投资经营等部。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隶属省建行,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业务经营范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吸收各项基金的信托和委托存款;办理各部门、单位委托投资和贷款,并为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财务评价以及其他服务;公司直接投资及经营房地产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及贴现、转让、买卖;接受委托代理收付款项和保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办理担保和见证业务;办理包括项目评估、论证、财务评价、代编代审招标工程的标底、标函和工程预(决)算,为企业设置账户、编报财务报表、进行成本分析等经济咨询业务。
  1988年末,公司累计发放贷款7484万元,委托贷款871.82万元。信托投资314.67万元,融资租赁714.80万元;吸收信托存款余额4375.27万元,委托存款余额1579.16万元,实现利润293万元。
  七、融资公司
  (一)福州融资公司
  该公司是隶属于福州市人行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1988年3月9日经省人行批准成立,同年4月1日开业,注册资本300万元,地址在福州市广达路南段福州金融市场内。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业务经营范围:开展金融同业拆借;办理转贴现和转抵押业务;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债券和允许金融机构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办理经省人行批准的其他融资业务。
  公司融资利率和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资金供求情况,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融资交易以无形为主,采用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有形交易在“福州金融市场”内的融资公司专柜进行。
  公司开业后,业务不断发展,建立了以闽东北为中心的融资网络,并在本省首家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同时还办理国库券代保管和证券代理发行等业务。1988年末,累计融资金额达18.83亿元,国库券累计成交额1333.71万元,代保管国库券161.38万元,全年公司实现盈利48.53万元。
  (二)厦门融资公司
  该公司是隶属于厦门市人行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1988年5月19日经省人行批准成立,同年7月30日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地址在厦门市海后路32号。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业务范围:经营金融同业拆借;办理商业票据的转贴现;买卖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兼营证券抵押贷款;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批准委托的其他业务。
  1988年末,仅经营金融同业拆借业务,共拆入201万元,拆出1010万元,公司盈利16.51万元。
  八、证券公司
  (一)闽发证券公司
  1988年5月23日经省人行批准成立,6月25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实收1000万元。地址在福州市东大路38号。该公司是全省第一家专营证券业务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受省人行领导、管理、协调、稽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内设:营业部、业务发展部、财务部。
  业务经营范围:代理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承办各种有价证券的代理保管、鉴证、登记过户及代理还本付息等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提供证券咨询及一般咨询服务;办理证券抵押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开业以来,遵循《开拓金融市场、筹集融通资金、服务大众投资,支持经济建设”的宗旨,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建阳、龙岩等地(市)建立18个国库券转让代理点,业务从小到大,种类由少到多,从单纯的国库券交易发展到各种证券业务全面开展。
  至1988年末,国库券交易共成交61095笔,金额1357万元;办理代保管业务175.5万元;代理福建兴业银行发行3000万元人民币优先股股票;开展小额证券抵押贷款,金额15.8万元;试办证券“回购协议”业务,金额50.5万元。1988年底,公司实现毛利41万多元。
  (二)厦门证券公司
  1988年6月17日经省人行批准成立,7月30日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地址在厦门市海后路32号。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业务经营范围:办理各种上市有价证券的自营买卖及代理买卖;办理各种有价证券的承购、包销;承办各种有价证券的鉴证、代理发行;代理还本付息,登记过户及代保管等;办理有价证券抵押;提供有证券业务咨询服务;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投资;经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1988年末,公司国库券交易额达112.6万元,盈利5.6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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