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家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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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0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国家金融机构
分类号: F832.3
页数: 37
页码: 102-138
摘要: 本章共两节分述了福建省,国家银行以及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的情况概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机构 国家

内容

第一节 国家银行
  一、大清银行福州分行
  大清银行,前身是户部银行,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成立。总行设在北京。
  同年1-月总行派总办许汝菜到福州筹设分行,宣统元年(1909年)农历三月初三正式开业。行址在仓前山泛船浦。经理陆建章(澹泉),副经理夏文通(涣章)。后又在福州城内花巷、厦门以及泉州、漳州、台湾等地设立分号,统归福州分行管辖。
  该行主要业务,根据清政府度支部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规定是:代理国库、代收税款、经办一切收付、代表国家发行钞票(兑换券)、代发公债和各种证券,办理银行存款、放款、汇兑及信托、保管、仓库业务、负责调剂金融市场以及管理各地金融市场等。
  福州分行发行的大清银行钞票有银两票、银元票、钱票3种,都是直式大票,印有福州地名,限于本地使用。至宣统三年(1911年)七月止,共发行银两票1.02万两,银元票48.27万元。厦门分号发行银元票40万元,票上印有厦门地名,限于当地使用。
  民国元年(1912年),该行及所属分号随总行停业,全部清理结束。
  二、中国银行福州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国银行福州分行是中国银行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前身为中国银行福建分行(简称闽行),民国3年(1914年)1月5日于福州成立,行址初设南台泛船浦,后迁观音井。首任经理陆建章,副经理夏文通。民国10年10月1日福建分行奉命移设厦门,管辖全省各分支行,经理郑煦。
  抗日战争爆发,闽行于同年9月1日迁鼓浪屿营业。翌年5月13日厦门沦陷,闽行于6月10日在香港设驻港通讯处(简称闽行驻港处)。当时中国银行总管理处为便于广东东江地区侨汇的委解和侨汇头寸的调拨,适应部分地区沦陷交通阻隔的情况,决定将广东中行所辖的梅县、兴宁、大埔支行划归闽行代管。民国29年(1930年)7月闽行部分人员迁往永安办公。翌年4月,闽行又由永安迁往龙岩。民国30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侵占鼓浪屿和香港。闽行驻港处撤销,驻港人员及鼓浪屿办事处也迁往龙岩集中办公。抗日战争胜利后,闽行于民国34年11月1日又迁回厦门原址复业。前划归闽行代管的广东中行所辖的3个支行于民国35年1月1日归还广东中行原管辖行。
  1949年8月17日福州解放,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部金融处于8月25日派军事代表严肯接管中国银行福州支行。9月26日正式开业,行址在南台观音井。当时内部设人事秘书、外汇管理、外汇业务、储蓄、会计、出纳等6个股,有干部、职工120人。翌年1月,福州支行升格为分行,管辖全省分支机构。1952年5月福州分行又改称支行,,由省人行管理。1957年机构精简,人员下放,中行福州支行并入福州市人行,成立国外业务部,对外保留中国银行福州支行牌子。
  “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机构进行调整。1971年5月1日中行福州支行又从市人行分设出来,成为省财政局下属机构,直至1973年才划归银行,内设办公室、政工、外管、外贸、保险、会计和营业等部门,干部、职工50多人。1976年1月1日,中行福州支行改为福州分行,为省人行直属机构。
  1980年5月,中行福州分行从省人行分设出来,升格为省厅局级机构。1988年,中行福州分行内部机构设总经理办公室、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监察室、教育处、国际金融研究室、综合计划处、国际结算处、信贷处、信托咨询公司、会计处、出纳处、稽核处、存汇处、电脑部、基建处等职能部门,管辖全省9个地(市)分行,19个县支行,12个办事处,干部、职工共2692人。
  该行历任经理、副经理(行长、副行长)名录表、民国时期分支机构及1980~1988年机构人员见表2-10、2-11、2-12、2-13。
  (二)职能任务
  中国银行福建分行成立初期,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一般银行业务。主要有:国家证券、商业期票、汇票的贴现及买人;买卖生金银及各国货币;代理发行公债;发行兑换证券并代理国家发行纸币;办理各种存款、放款及汇兑等。民国10年(1921年),闽行内部设立国外业务部、营业部、储蓄部、信托部等部门,分工开展各项业务。国外业务部主要办理国际贸易结算、外汇买卖及进出口押汇;营业部经办存款、放款及汇兑业务;储蓄部经办各种储蓄存款,吸收华侨存款及社会游资;信托部经办仓库、保险及保险箱出租等业务。民国17年,中央银行成立后,该行不再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国民政府指定中国银行为国家汇兑银行,办理对外贸易结算等业务。抗日战争时期,闽行迁移内地,外汇业务停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统一经营外汇业务及与外汇业务有关的人民币业务。主要经营:1.人民币储蓄业务。办理各种人民币定、活期储蓄长城信用卡;2.个人外汇业务。办理个人外币存款、兑付各种外币现钞、外币票据托收,个人出境批汇、兑付旅行支票、信用证,信用卡(①信用卡是银行为提供消费信用而发给客户,在指定地点支取现金,购买货物或支付劳务费用的信用凭证。它是集储蓄、支付、结算、汇兑、消费、信贷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新型金融工具。本省中国银行于1987年10月率先开始发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银行汇票等;3.华侨服务业务。办理侨胞和港、澳、台胞的汇款、解付和转汇及代收海外各项遗产;4.信贷业务。办理单位人民币、外币存款、人民币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贷款、出口打包放款、现汇抵押贷款、卖方信贷、票据承兑贴现、优惠利率和浮动利率外汇贷款、特种外汇贷款、买方信贷和混合外汇贷款、银团贷款;5.国际结算业务。办理国际国内汇兑、押汇、出口来证议付、出口托收、进口开证、进口代收、票据贴现、代客远期外汇买卖等;6.信托咨询业务。办理投资和委托投资、国际租赁、担保见证、信托存、放款和委托存、放款、经济咨询、介绍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三项贸易和进出口贸易客户。1979年本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后,中行福州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努力为地方筹集外汇资金,积极开展存款、贷款、国际贸易和非贸易结算、信托投资、经济咨询、担保见证、外汇调剂等业务。全省1988年外汇存款、贷款总余额分别比1980年增加19倍和24倍;人民币存款、贷款总余额分别比1980年增加3倍和4倍。1980~1988年,全省累计发放外汇贷款7.2亿美元,支持本省能源、交通、通讯、运输等重点建设项目;支持轻纺、轻工、电子等行业的发展,保证外贸出口收购的需要;支持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截至1988年,中行福州分行已与全世界153个国家和地区的2117家银行及其代理机构建立了业务代理关系。为本省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和非贸易结算、其他经济和文化往来、信息交流、经济合作以及为国内外客户信托咨询提供方便。1988年底,该行实现利润1.5亿多元。(当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14)
  三、中央银行福州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央银行福州分行(简称闽行),民国18年(1929年)5月8日成立,行址设台江中选十四桥(今福州缝纫机厂厂址)。经理陈福恒(仲久)。
  民国21年(1932年)11月20日,闽行移设厦门,成立中央银行厦门分行,行址在海后路42号,经理仍是陈福恒担任。同时将福州分行改为办事处,归厦门分行管辖。
  民国22年(1933年)11月18日,福建绥靖公署主任蔡廷锴派叶少泉、李超恒分别接管厦门、福州两地中央银行。11月20日蔡廷锴、蒋光鼐等在福州发起“闽变”,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通称福建人民政府),由该府财政部任命叶少泉为中央银行厦门分行经理。
  民国23年(1934年)1月“闽变”失败后,曾一度关闭的福、厦两地中央银行相继恢复营业。同年9月中央银行福州办事处改为福州支行,并先后在三都、泉州、漳州、南平、浦城等地设立办事处。
  随着机构增设和业务发展,民国24年(1935年)6月1日总行对在闽管辖行再次进行调整:厦门列为一等分行,经理舒石父;福州支行改为二等分行,经理吴本景,均直属总行领导。厦门分行管辖闽南的漳州、泉州办事处;福州分行管辖南平、浦城、三都等地办事处。民国25年1月又增设建瓯办事处。
  [=此处为插图(图2-11民国时期中央银行厦门分行)=]
  抗日战争开始,厦门沦陷后,厦门分行奉命撤往香港。民国28年(1939年)2月14日,该行在鼓浪屿租界设立厦门鼓浪屿办事处。年底该处划归广州分行管辖。为适应抗日战争形势变化,中央银行在闽机构向内地转移,在永春、长汀、永安三地增设机构,并将大部分办事处升格为三等分行。
  抗战时期,福建战时省会设在永安,福州分行也于民国30年(1941年)4月19日迁往永安办公。同年12月23日福州分行与原永安三等分行合并为永安分行,仍属二等分行。管辖全省分支机构。翌年2月福州设立三等分行,隶属永安分行。
  抗日战争胜利后,永安分行于民国34年(1945年)11月10日迁返福州,恢复福州二等分行建制,行址设仓前山塔亭路35号,经理舒石父。翌年6月1日厦门分行也在原址复业,经理吴本景。福州解放后,该行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该行在本省的分支机构详见表2-15。
  (二)职能任务
  中央银行福州分行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和总行规定的经营方针,办理国家银行业务: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代理国家金库,经收各项公款和税款入库,按国家计划拨付各项经费;垄断钞票发行权,发行钞票和定额本票、公债及各项证券;监督和检查金融业,集中各银行、钱庄的存款准备金和钞票发行准备基金;收购黄金、白银、银元、美钞、港币等;管理金融市场;管理外汇出口的审批;办理同业的票据交换;办理存款,主要是财政存款、同业存款、黄金存款等;办理放款,主要对国家提供贷款,办理同业转抵押、转贴现及信贷资金等;办理汇兑,主要是同业资金调拨的买入汇款和汇出汇款,不办理私人汇兑。
  据该行民国37年(1948年)统计:存款余额上期为法币775.4807亿元,下期为金圆券380.0777万元;放款余额上期为法币4641.9091亿元,下期为金圆券919.7870万元;汇款总额上期为法币13034.5909亿元,下期为金圆券5342万元;损益上期为法币138.6408亿元,下期纯损金圆券127万元;净发行钞票总数,法币发行到民国37年8月18日为止,总数为251.33亿元;民国37年8月至12月发行金圆券9810万元。
  四、交通银行福建分行
  (一)组织机构
  交通银行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成立,总管理处设北京。
  宣统二年(1910)五月,该行在厦门设立分行,民国2年(1913年)2月撤销。民国23年10月15日复业,行址在厦门海后路30号,并设发行库。经理汤钜(筱斋)、副理冯薰(仪九)。
  同年11月,该行在福州成立支行,隶属厦行,行址在福州中亭街,经理冯薰(兼任)、副经理沈祖彝。抗日战争爆发后,民国27年5月厦门沧陷,厦行迁往香港,福州支行升为闽行。民国30年4月,日本侵略军第一次侵占福州,支行迁往永安。抗战胜利后,福州支行又从永安迁回福州。
  福州解放后,该行由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附设在省人行内,作为监督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的专业机构,对外继续营业。1952年8月1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从省人行分设出来,正式成立交通银行福建支行,隶属省财政厅领导,经理徐德三。行址设在福州上杭路水巷原华南商业银行旧址。同年10月21日改称分行,内部设人事科、秘书科、计划科、会计科、拨款科和公私合营科。1953年又增设监察科。同年还在本省第一个重点建设项目古田溪水电站设立专业办事处,后因业务发展,5月间又改为支行。
  1954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成立后,与交通银行福建分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交行除继续管理公私合营企业的公股股权外,其它业务全部移给建行办理。交行正、副经理分别由建行正、副行长徐德三、亓丰瑞兼任。1956年,交行从建行单独分设,迁址福州虎节路,经理房万章,专管公私合营企业的公股股权。1958年后,交行除香港分行继续营业外,内地分支机构业务分别并人当地人民银行办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需要,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1986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本省于1989年9月28日在福州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福州支行,直属交通银行广州分行领导。行址初在台江路,后迁国货路。首任经理卓佑民,副经理梁承彦、张国霖。
  (二)职能任务
  交通银行原为发展实业的国家银行,后因情况变化,原订业务计划无法实现,便改按商业银行经营方式,办理存款、放款、汇兑等一般银行业务,还投资地方公益事业,办理信托、仓库、代理保险等业务。
  民国23年(1934年)10月,该行厦门分行发行厦门及福州地名的五元及十元钞票两种。当时厦门地名钞票可在全省的交通银行通兑,加印福州地名的,仅限于福州当地使用和兑现。
  解放后,该行系公有股份制的国家综合性银行,业务范围不受专业分工的限制,经营业务包括:
  1.吸收各种人民币存款和个人储蓄,吸收外币存款和华侨存款;
  2.办理各种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办理各种外币贷款、透支和贴现;
  3.办理国内外结算和汇兑;
  4.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5.办理国际和国内银行间的存款、贷款、拆借和贴现;
  6.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和外币股票、证券的买卖;
  7.在外国和港澳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企业;
  8.组织、参加国际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
  9.承办国际国内各项信托、保险、投资、租赁、咨询、担保、保管、代理等业务;
  10.设立各金融或非金融性的子公司;
  11.经营房地产业务;
  12.经理发行各类股票、债券,办理有价证券的转让与买卖;
  13.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交办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14.经批准参加国际金融活动。
  五、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国农民银行,前身为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民国22年(1933年)4月1日成立,总行设汉口。民国24年4月1日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总行迁南京。
  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于民国23年(1934年)10月8日成立福州分行。翌年随总行改组,同时改名为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行址在南台下杭路。首任经理沈镜(叔屏)。抗战爆发后,因福州形势紧张,于民国30年4月19日迁往永安。同年7月1日,同永安办事处合并改组为永安分行,为全省管辖行。抗战胜利后,从永安迁回福州,行址在仓山仓前路1号(附照片)。
  福州解放后,该行由福州市军管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
  中国农民银行全省分支机构见表2-17。
  (二)职能任务中国农民银行是国民政府特许之银行,除经营银行业务外,并获准发行兑换券。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规定其发行的货币“与法币同样行使”。民国31年5月,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业务实行专业化分工之后,该行发行事务移交中央银行,并接收中国、交通、中信三行局农贷业务,成为国民政府特许银行中唯一办理农业金融的机构。
  该行福州分行除办理一般银行存款、放款、汇兑业务外,主要经办农业生产贷款和投资土地金融合作事业并发行兑换券。其发行额:民国24年(1935年)为15.80万元,民国25年为107.10万元,民国26年为224.80万元,民国27年为274.30万元,民国28年为601.20万元、民国29年为819.50万元。
  抗战期间,该行与福建省农本局联合本省的中央信托局、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办理农贷。贷款按总额分担:农民银行35%、农本局10%、中国银行25%、交通银行15%、中央信托局15%。贷款项目有:合作社贷款、合作金库贷款、农业仓库贷款、农场贷款、农民动产抵押贷款、特种农产贷款等。民国30年(1941年),该行总行电示,省农本局的农贷业务和应摊贷款均由农民银行接办。截至民国35年,该行自办和联合发放本省农业贷款总计14.82亿元,占全国农贷总额2.16%。其中:农业生产贷款1.26亿元,农产运销贷款8.16亿元(包括农村副业1.19亿元),收复区紧急救济2.48亿元,其它2.92亿元。
  六、中央银行闽台区区域行
  中央银行闽台区区域行,民国38年(1949年)4月成立,行址设福州观井路中央信托局福州分局内,主任沈祖同,副主任由中央银行福州分行经理陈东生兼。区行专负闽台两省之间的金融调度,有作临时抛售黄金、银元措施之权。同年8月,奉总行令即告撤销。
  七、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简称省人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1949年8月25日成立,10月1日举行建行典礼,当时名称是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行,行址在福州市吉祥山(今817中路)。首任行长方毅、副行长高磐九。内部机构设秘书、经济研究、业务、会计、出纳等科室。11月增设农村工作部。1950年1月27日,根据华东区人行指示,为统一各省级领导行名称,改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1949~1953年,省人行先后在福州市城内、南台、郊区设立办事处以及营业部等直属机构,办理福州的金融管理和信用业务。1953年下半年将营业部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市支行,并将原省人行直属的办事处划归该行管辖,同时省人行迁址东大路156号办公。全省各地分支机构,随着当地解放先后陆续建立起来,至1953年底,全省分支机构有459个,人员9231人。
  1955年1月省人行内部组织机构改科为处。同年5月10日,省人行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同时撤销农金处。1957年2月,为精简机构,省人行复报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将农行并入,恢复农金处。
  1958年8月,为适应当时“大跃进”的形势需要,根据中央精简机构的精神,中共福建省委决定将省财政、粮食、银行三家机构合并,省人行改为省属二级机构,隶属财政厅领导,内部组织机构改处为科。各地区中心支行改称督导办事处,并根据国务院改进农村金融体制的决定,将人行农村营业所机构、干部、资产全部下放到人民公社,与原乡信用社合并为公社信用部,同时挂人民公社信用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所两块牌子。翌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又决定将省人行升为厅局级机构,直属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省人行内部组织机构又改科为处。各地区仍恢复中心支行,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又把农村营业所收回。
  1964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复建省农行,省人行农金处同时撤销。翌年8月,为适应战备需要,实行机关革命化,农行再次并入人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4月,省人行只留下不满20人的业务班子,处理日常工作,其余200多人参加学习班,翌年下半年除留下少数人外,分批下放。1970年初省人行同省财政厅合并改组为省财政局,迁址鼓屏路,在省财政局内设银行业务组和会计发行组,办理金融业务。1973年,银行业务组又分为信贷、农村金融两组。1976年1月,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省人行与省财政局分设,归省革命委员会财贸办公室领导,地址仍在鼓屏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1980年1月,省农行再次恢复,省人行农村金融业务划归农行办理。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也从福州中行分设出来,归省人行领导,为处级机构。同年5月,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详附后),并将中国银行福州分行从省人行分设出来,原省人行国外业务处撤销。
  1983年国务院为强化中央银行职能,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成立中国工商银行,经办人行原办理的城市金融业务。根据这一决定,省工行于1984年9月1日正式成立并与省人行分设。1988年底,省人行内部设立办公室、人事处、监察专员办公室、计划处、调查统计处、金融管理处、会计处、国库处、货币发行处、稽核处、教育处、保卫处、行政处等处室。直属机构有:金融研究所、计算中心、闽发证券公司、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福建银行学校。附属企业有:印刷厂、金银特艺制品厂。连同全省各分支机构,干部职工人数共达3222人。省人行历任正副行长名录、历年机构人员及1988年资金平衡表见表2-18、2-19、2-20。
  此外,本省沿海渔民转浙江渔场从事渔业生产已有200多年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台、澎、金、马尚未回归统一,渔民在台湾海峡捕鱼深受影响。后在闽、浙两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下,转浙生产船只和人数逐年增多,至1957年,转浙生产共有13个县、市,131个渔业社,各种渔船1215艘,渔民13186人,全年渔业产量734114担,占全省渔业总产量1/7,产值700多万元,占全省渔业总产值1/5。随着渔业生产的发展和转浙渔民的增加,省人行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于1958年4月,在浙江省普陀县沈家门(今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镇江滨路247号)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驻浙江办事处”(简称驻浙办事处),为本省驻浙江渔场渔业生产指挥部和转浙渔民服务。该处为跨省机构,由省人行直接领导。1964年成立农业银行时驻浙办事处归属省农行管辖。1965年11月,人、农两行合并,该处又归属省人行。1980年初,农行再次复建,该处再次划归农行。
  (二)职能任务
  省人行从1949年成立起,至1984年与省工行分设前,一直是行使中央银行和一般银行双重职能的统一的国家银行,具有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双重性质,是本省信贷、结算、出纳中心。
  在建行初期,根据“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在全省各地普设机构,整顿和改造私营金融业,建立人民币统一市场,实行货币管理,打击和取缔金银、外币黑市投机,制止通货膨胀,稳定金融物价;同时,执行“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的方针,开展各项存贷款业务,支持和促进本省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进一步运用现金管理及其他手段集中资金,支持国营经济与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此同时还普遍建立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做好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工作;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存款;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债券。
  1958年“大跃进”时期,金融工作受到严重干扰。1960年全省各项贷款余额15.90亿元,信贷借差达5.09亿元,为1957年的4.6倍,现金净投放由1957年的0.17亿元,扩大到1961年的1.61亿元。商业信用扩张,货币投放失控,发生通货膨胀。后该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八字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①通称《银行工作“六条”》。),抽紧银根,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管理,扭转了这一局面。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银行工作因受“左”的思潮影响,业务受到极大冲击,干部大批下放,金融管理削弱,资金使用效益下降,货币投放过多而陷入严重困境。但由于广大基层干部职工克服困难、坚守岗位,至1976年末全省银行的各项存贷款余额较1965年仍有所上升。
  1978年冬,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贯彻执行中央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相应进行金融体制改革。
  1984年省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不再办理一般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令和基本制度,并结合本省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编制综合信贷计划,集中管理和调节信贷资金,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和汇率;统一管理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管理外汇和金银;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管理票据交换;办理各金融机构的资金清理,开展经济和金融的调查研究,传递经济和金融信息,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承办人行总行及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省人行在总行和当地党政领导下,领导和配合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以下一系列重大改革:
  1.建立和发展多样化的金融机构。至1988年底,经人行总行及省、地(市)人行分别批准设立的有区域性、股份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全国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信托投资公司23家;城市信用合作社78家;农村金融服务社7家;农村财务公司4家;融资公司2家;证券公司3家;新型典当行业5家;外资、侨资银行在福州和厦门设立分行和代表处10家。此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恢复“三性”和全面改革。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
  2.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从1985年起,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改为借贷关系,实行“实贷实存”。同时把建设银行的信贷资金活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置于中央银行的业务领导和管理之下。1986年,将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分开,中央银行不包专业银行的资金供应。1987年,中央银行又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期限管理,增强中央银行再贷款的调节作用。
  3.建立和加强金融的宏观调控机制。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工作,为宏观决策提供数据和信息;二是搞好对金融的调节和控制,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包括建立行长联席会议制度等);三是运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手段,支持金融机构合理的资金需要,并运用金融政策和存款准备金、特种存款等手段,促使各金融机构控制贷款规模,调整贷款结构;四是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增强自我约束机制。
  4.实行区别对待的利率管理政策。增加利率档次及加息、贴息、优惠等利率规定,扩大计息范围,强化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5.建立和健全金融市场。一是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拓展短期融资市场。在福州、厦门设立分别面向闽东北和闽西南、辐射省内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公司,其他地(市)也设立融资中心,开展不同层次的资金拆借市场;二是发展证券市场,在发行国库券、各种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企业股票债券的同时,培育和发展有价证券转让市场。先后批准福州和厦门成立3家证券公司,专营柜台交易业务;12家信托投资公司兼营证券交易业务;18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代理国库券交易业务。从1988年5月至年底,全省国库券交易总额达4403万元。
  6.发展多种结算工具,改进结算方式,加速资金周转。1984年以来,先后开办票汇、农副产品收购定额转帐支票、个人支票、银行本票、信用卡等结算业务,普遍建立票据交换所,方便了企业和个人的商品交易活动。
  7.加强和改善外汇、外债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一是逐步放开外汇业务经营,先后批准各专业银行开办外汇存贷款业务,增加筹集和融通外汇资金的渠道;二是全面开办各类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促进企业搞活资金,增强企业周转能力;三是将“三资”企业外汇收支管理的逐笔审批改为事后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四是逐步扩大企业内销产品外汇计价结算的范围,帮助企业自求外汇平衡,促进国内产品替代进口。此外,还开办外汇调剂业务。从1986年下半年至1988年11月止,全省调剂外汇累计成交总额达5.12亿美元。
  8.加强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的稽核,1985~1988年,按照人行总行的布置,先后组织开展全面和专项稽核以及信贷大检查。省人行稽核工作紧紧围绕国家治理整顿的要求,重点稽核各金融机构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贷款结构和效益、财务管理、保险理赔、邮政储蓄、城市信用社、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等,提出建议和意见3415条,已被受稽核单位采纳2380条,收回逾期贷款5.42亿元及财政性转移存款2049万元,促进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0。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简称省外管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福建省的一级分局,1980年5月成立,地址在福州八一七路中行福州分行内。同时,将原经营外汇管理的中国银行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分设出来,恢复中国银行福州分行,把外汇管理与经营分别开来,归口负责。福建分局和中行福州分行对外两块牌子,内.部一套人马,同属省一级机构,首任局长由中行福州分行行长宋庆兼。
  1983年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外管局自1985年1月1日起与中国银行福州分行正式分开。下设办公室、福州管理处。省人行行长林敬耀兼任局长,副行长汪子瑛、倪健鹤兼任副局长。1988年7月增派省人行副行长陈宗林兼任副局长。至1988年底,全省各地(市)先后成立了二级分局,并经省人行批准设立永安、龙海、漳浦、东山、晋江、南安、惠安、石狮等8个县、市支局。此外,根据国务院1986年12月18号及总局199号文件精神,本省开展外汇调剂业务。1987年1月起,厦门、漳州、泉州相继成立外汇调剂中心。1988年4月福建省外汇调剂中心成立之后,莆田、福州也先后成立。三明、南平、宁德、龙岩4地区成立了调剂外汇交易员办公处,办理外汇调剂工作。这些机构均属省和地市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至1988年全省外管干部职工共172人。
  外管局的职能是宣传贯彻国家外汇管理的政策、法令,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编制本省外汇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其主要任务是:管理和检查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支,审批和管理各种现汇和外汇额度帐户,核拨和管理本省的各项外汇额度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留成外汇;审批和管理本省企事业单位的外汇汇出、外汇存放境外、外汇投资和外汇计价结算、三资企业的“以产顶进”外汇计价结算、人民币和外汇利润的投资和汇出及资本转移;审批本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出境代表团组的外汇旅费并检查核销;管理本省中外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检查其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管理本地区的外债和对外担保,审核对外借用商业贷款和在境外发行债券;审批境内居民携带或汇寄外汇、外汇有价证券和外汇资产凭证;审拨国外驻华机构鉴证费、认证费的汇出;管理和审批驻外企业的资本汇出、利润汇入;审查境外企业的撤并和资产的清理调回;管理侨汇,检查侨汇政策的执行情况;管理审批收取外汇券单位,管理检查外汇券使用范围,核发免收外汇券优待证;管理检查外汇汇价政策的执行•,管理外汇调剂工作;负责本省国际收支、.国家外汇收支、地方外汇收支的统计工作;检查和处理违反外汇管理的案件;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打击外汇黑市买卖;提供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咨询。
  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简称省建行),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于1954年10月1日成立,地址在福州东大路60号,首任行长徐德三,副行长亓丰瑞。
  省建行成立后,办理原由交通银行福建分行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拨款业务。交行机构仍保留,与省建行合署办公,1956年始从省建行分出,单独设立。
  1958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发出《关于改进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及机构设立的通知》,把全省各级建设银行和基本建设拨款工作改为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将省建行改为福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财务局(对外保留建设银行牌子),并从1959年1月1日起,将省级基建投资的拨付工作移交给省人民银行办理。经济建设财务局设人事科、办公室、会计科、工交科、农村商业财务科和基建财务科。1959年5月,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工作,克服基建财务工作存在的混乱现象,经济建设财务局又改为建设银行,省级基建投资拨付工作也从省人民银行移建行办理。
  1962年3月,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出《关于恢复建设银行机构加强领导的通知》,恢复建设银行建制,与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置,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70年初省财政厅与省人民银行合并改组为省财政局。同年,省建设银行第二次被撤销,其原有业务归由省财政局银行业务组办理,后设基建财务组,专管原建设银行业务,配备干部7人。
  1972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恢复建设银行机构的报告》。同年5月,经省革命委员会同意,省和地(市)的建设银行重新恢复,省建设银行受同级财政部门领导,省以下各级建设银行受当地革命委员会和上级行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
  1975年10月,经省革命委员会同意,建设银行将机构下伸到县,设在当地人民银行内,为地区建设银行的派出机构,人权、财权归地区建设银行管理,政治思想和党的工作由县人民银行管理。
  1978年8月28日,国务院批准建设银行改为国务院直属单位,由国家建委、财政部代管,以财政部为主。省分行作为厅(局)一级单位,由总行和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总行为主。
  1980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将省建设银行从省财政局分设出来,作为省厅一级机构,徐德三、江琦、牛瑞琪任副行长,由徐德三主持工作。内部组织设办公室、人事处、拨款处、信贷处、建筑经济处、会计处。1981年又增设干部训练班、综合处并恢复铁路专业支行。
  1981年12月,为全面推行基本建设贷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兴财务公司,与省建设银行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1984年,省建设银行内部先后增设监察处、科教处、中央投资处、投资研究所,原干部训练班改为干部学校。同年设立沙溪口水电站专业支行。翌年又设立水口水电站专业支行。
  1986年5月,省人民政府通知,福兴财务公司从1986年6月1日起与省建设银行分开,独立设置,为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副厅级地方国营金融机构。
  1986年7月至1988年12月,省建设银行又先后成立保卫处、信托投资公司、集资处、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电脑处和“三胞”工程财务咨询部。
  至1988年底,全省建设银行系统共设有337个分支机构,干部职工2628人。
  (二)职能任务
  建设银行具有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主要任务是,集中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预算拨款和企业自筹基建资金拨付,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对施工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办理基本建设结算业务。1980年以后,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同时开始发放技术措施改造贷款。1985年后,又先后开办现金出纳、储蓄、国际金融和信托投资等业务。它是以经营中长期投资业务为主,既管理政府投资,又经营信贷业务,既经营国内业务,又经营国外业务的综合型、多功能的国家专业银行。
  1988年底,省建设银行(含厦门分行)实现利润7428万元,加上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17万元,附属企业收入655万元,合计8100万元。
  历任正副行长(经理、副经理)名录表及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1、2-22。
  九、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简称省农行),是经营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
  1955年,在全国农村合作化运动时期,为加强对农村金融工作的领导,支持农村合作化的迅速发展,于3月26日在北京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同年5月10日,省农行宣告成立,隶属于省人行管理,是省二级机构。行址在福州东大路156号。首任行长崔苏民,副行长宋协昇、王学敏。同时,撤销省人行农金处,将该处经管的农村金融业务移交省农行管理。省农行内部组织设:办公室和计划、会计、农业放款、特产放款、渔业放款、信用合作科(兼管农村储蓄业务)等7个科室,干部68人。省以下除福州、厦门两市不设农行机构外,其余地区均设有中心支行,各县设有县支行。县以下基层机构(办事处、营业所等)均归入行管辖。全省各级农行机构于1955~1956年间陆续建立完成。县支行机构根据“业务分开,领导合一”的原则,人、农两行采取“二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做法。人事、行政、资金、财务、账务亦未划分。农行行长大多为人行副行长兼任,干部也是从人行调配。内部机构一般只设农业放款与信用合作两股,个别渔贷较多的县支行增设渔业放款股。
  1957年2月,为精简机构,省人行报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人、农两行机构合并,恢复农金处,管理全省农村金融工作。1957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撤销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随着农业银行总行的撤销,本省农行各级分支机构也于同年8月8日宣布撤销,人员、业务并入当地人民银行。
  1963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国家支援农业资金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随着农业银行总行的复建,省农行1964年3月4日于原址复建。行长严肯,副行长崔苏民、徐德三。内部组织设办公室和人事、会计、人民公社、农业拨款、信用合作处等处室。省农行实行企业管理,经济核算,垂直领导。在资金、财产、财务、人事管理各方面与人民银行划分较上次彻底。省以下的中心支行及县支行机构均于1964年全部复建完成。县以下的基层营业所在复建初期,与人行彻底分开,挂人、农两行两块牌子,合署办公;1965年初,农村营业所统归农行领导,集镇办事处归入行领导。
  1965年7月,因精简机构,国务院决定将人、农两行机构合并。省农行机构于同年8月再次撤销,人员、业务全部并人人民银行。下属机构相继在8~10月间全部撤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加强国家支农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机构。1980年1月1日省农行重新复建,为厅局级机构。行址设在福州市鼓屏路21号。副行长应震林、崔苏民、主安珍、丛年科等,由应震林主持工作。内部分设办公室和人事、会计出纳、信贷、农业拨款、信用合作处及金融研究所等7个处室。省以下各地、市、县普设该行机构。县以下的集镇办事处归入行管辖;农村营业所及驻浙办事处归农行管辖。
  省农行重新复建以来,领导班子几经调整,内部组织机构随业务发展亦有相应变动:原信贷处分为农业信贷和工商信贷两处;撤销农业拨款处,业务并入农业信贷处;先后增设储蓄(后改称资金组织处)、计划、劳资、行政、教育、保卫、审计、监察、企业管理等处室和营业部、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直属营业机构。至1988年末,全省农行机构为1217个,比1980年增加51.14%;人员为10664人,比1980增加61.3%。
  (二)职能任务
  1955年省农行第一次成立时,其主要业务为办理国营农业企事业机关的存款和农村储蓄存款、办理各项农业贷款、指导和扶助农村信用合作的发展。
  1964年省农行第二次复建,主要办理农业拨款与发放农业贷款,将以往由财政直接拨付的国家支农资金改为由农业银行监督拨付,并与农行发放的农业贷款统一管理,使财政与金融两种支农资金渠道紧密结合,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
  1980年省农行第三次复建,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此后,随着本省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业务经营范围也逐步扩大。增办外汇存、贷款和国际汇兑业务,经办世界银行在本省的农村项目贷款,发行金融债券,代理股票、债券发行及转让业务,办理信托、投资、抵押、租赁、房地产开发、信息咨询、代理农村保险等业务。
  1988年末,该行各项贷款余额62.43亿元,比1980年增长4.16倍;各项存款余额50.39亿元,比1980年增长3.26倍。
  该行历任正副行长名录、1980~1988年机构、人员统计以及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3、2-24、2-25。
  十、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组织机构
  国务院为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聚集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建设,改变资金管理多头、使用分散的状况,强化中央银行职能,于1983年9月17日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中国工商银行于1984年1月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同年9月1日省工行同省人行正式分设,为厅局级机构。首任行长吾惠冬、副行长吴深方、李振坦、刘树勋。行址在福州鼓屏路21号,后迁古田路东段。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简称省工行),是中国工商银行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
  该行省以下机构,在人、工两行未分设之前,从1984年1月1日起,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加挂中国工商银行的牌子,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帐目的过渡办法,各项业务分别接受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两总行的领导,以确保银行工作和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省工行建立初期,内部组织设办公室和综合计划、工商信贷、技改信贷、信托、储蓄管理、会计出纳、人事、科技教育、调研外经、保卫处等11个处室。另设干部学校。后因工作需要,内部组织有相应的变动和扩充:原会计出纳处分设为会计处和出纳处;原科技教育处分设为电子计算中心和职工教育处;原调研外经处撤销。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新设调研信息处、信托投资公司(与信托处合署办公)、稽核处、监察室、外汇业务部(后改称国际业务部)、营业部、思想政治工作处,并将原办公室后勤管理部分划出,另成立行政处;人事处一度将人事与劳动工资分设二处,后又并为一处。
  省工行下属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根据省人民政府1984年10月批转的省人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规定,在福州、厦门、三明等市设二级分行,其他地区设中心支行,地级市设支行(后一律改为二级分行),在县(市)设支行。地区和市在同一城市的,本精简原则,可只设一套机构,原来的市支行并人地区中心支行,成为营业部,对外处理各项具体业务。全省各地、市、县的人、工两行机构分设工作,分步骤、分层次、分地区进行,于1984年底前先后完成。年末,省工行系统设置机构437个,人员8664人。之后,随着业务发展,机构扩充,人员增加,至1988年底,全省工行系统共有分支机构760个,服务网点遍布全省各城镇,干部、职工11659人。
  (二)职能任务
  省工行是城市金融专业银行。其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计划,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分配和管理工商信贷资金,支持工业生产和扩大商品流通,支持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改造,发挥金融在建设中的调节和再分配资金的作用,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服务。其业务范围涉及四个领域(即工业生产、商品流通,技术改革和居民储蓄);面向四种对象(即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和城镇居民);办理四项贷款(即流动资金、技术改造、科技开发、个体经营)。具体经营人民币业务有:个人储蓄、对公存款、工商业流动资金和技改贷款,结算和委托、代理、投资、租赁、咨询等信托业务,以及经济调查和经济信息工作。1986年11月起,开办经人行批准的多项外汇业务。至1988年末,全省工行各项存款余额达82.31亿元,比分设前增加51.82亿元,其中企业存款余额33.33亿元,城镇储蓄存款余额42.8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102.36亿元,比分设前增加60.7亿元,其中工业贷款余额52.84亿元,商业贷款余额26.82亿元,固定资产贷款18.29亿元;吸收信托存款、委托存款22.4亿元,代理业务金额达14亿元,发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22.4亿元;全省经营外汇业务的网点已达95个,外汇存款余额4947万美元,外汇贷款余额3503万美元,同国外和港澳113家银行的500多个总分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办理各种结算业务2774万笔,资金清算交易额达2890亿元;从而重点支持能源、交通、原材料基础工业、出口创汇企业和适销对路、效益好的轻纺工业,以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支持商业改革,扩大商品流通,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特区、开发区的建设。
  该行1988年全行资金自给率达83.7%,比分设前提高9.78百分点;结益2.45亿元,比1984年增加近一倍。
  省工行1984~1988年机构人员数统计表及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6,2-27。
  十一、中国投资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国投资银行福建省分行(简称省投资银行)是中国投资银行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1983年7月成立,翌年1月正式开业。行址在福州鼓屏路,与省建设银行合署办公。首任行长由省建设银行副行长沈着兼任。省投资银行在组织上受省建设银行领导,在业务上受中国投资银行总行领导。1985年3月以后,相继成立厦门分行、福州、泉州市支行等分支机构,并在建阳、漳州、三明、龙岩、宁德等地(市)建设银行内派驻“驻在员”,专门办理投资银行业务。1988年省投资银行内部设办公室、项目部、会计部、综合计划部。全省人员40人,其中省分行20人。
  (二)职能任务
  该行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并通过其它途径和方式向国外筹集中长期外汇资金;对国内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引进项目提供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提供外汇及人民币贷款;为中国合资者合资经营企业或为外国投资者合资经营企业;对本行参加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放外汇贷款;对本行转贷世界银行外汇贷款的客户办理外汇存款业务;办理咨询和其它银行业务;接受借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提供财务、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
  该行的外汇资金来源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它国外金融机构,同时亦吸收国内企事业存款。
  该行自1984年开业以来,到1988年底止,发放的贷款项目共45个,其中已经投产的项目27个,已试产项目7个,在建项目11个。累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8476万美元、人民币3206万元。
  该行1988年开始办理存款业务,当年吸收外汇存款593.83万美元,人民币存款7643.2万元。此外,还开展了短期外汇与人民币周转贷款业务,当年累计发放外汇周转贷款1071.55万美元,人民币周转贷款1.32亿元。1988年实现利润193.03万元。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8。
  第二节 其他国家金融机构
  一、中央信托局福州分局
  中央信托局福州分局,前身为中央信托局福州代理处,民国24年(1935年)10月15日成立,附设在中央银行福州支行内,由中央银行经理吴本景兼任经理。民国36年1月25日分局正式成立,迁址仓山观井路17号(附照片),独立经营。经理刘存良,副理谢滔。其分支机构有福州城内、厦门办事处。福州解放后,该局由市军管会贸易处接管。
  分局的主要业务有:信托、存款、储蓄、放款、押汇、汇兑、保险、易货、购料、储运、仓库及房地产买卖等。
  民国38年(1949年)3月,该局发行金圆券定额本票495万元。面额有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4种。
  二、邮政储金汇业局福州分局
  邮政储金汇业局福州分局,民国31年(1942年)1月5日开业,先附设在福州邮局内,翌年改在省邮局,迁址福州仓山观井路139号(附照片)。首任经理由福建邮政管理局财务帮办林步瀛兼。民国33年,日本侵略军第二次占领福州时,分局迁往南平办理结束,部分人员合并永安分局。翌年福州光复,分局又迁回福州原址复业,经理林肇龙,副理林铨政。分局分支机构有厦门办事处等33处,都附设在当地邮局内。
  福州解放后,分局由福州市军管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
  该局主要业务是吸收社会小额储蓄,先办理“存簿储金”和“定期储金”2种,后在省邮局和二等邮局添设“支票储金”。
  三、中央合作金库福建省分库
  中央合作金库福建省分库(简称省分库),民国37年(1948年)5月12日成立,地址先在福州南台中洲户部前,后迁南台中平路121号。经理林嵘(荣山)、副经理丁日初、尤虎臣。内部组织设营业、会计、出纳、辅导、总务5组和1个电台。分支机构有厦门、龙溪、晋江、涵江及福州南街等处。民国38年5月下旬,上海解放,省库业务停顿,7月1日办理结束。各分支机构业务也于7月25日同时清理结束。
  福州解放后,省分库由福州市军管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
  省分库的主要业务是经营合作贷款,兼办国家银行的存款、放款、汇兑。民国37年(1948年)上半年该库承办农贷730亿元。民国38年初发行金圆券定额本票,有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十万元4种,发行总额400多万元。后由中央银行福州分行帮助收兑,该库停止发行。
  四、中央储蓄会福建省分会
  中央储蓄会福建省分会(简称省分会),会址在福州泛船浦太平巷,民国25年(1936年)8月1日成立,首任经理章通达。
  省分会于民国26年(1937年)在厦门镇邦路设立闽南支会,办理厦门、漳州、泉州一带有奖储蓄业务。此后,还在延平(今南平)、福清、涵江、泉州、建瓯、马江等地成立支会。
  民国30年(1941年),日本侵略军第一次侵占福州时,省分会于同年8月15日迁往南平河坊。
  该会业务专门办理有奖储蓄。存款采取会单形式,分全会、半会、1/4会3种,面额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储户每月应缴纳的储金分别为12元、6元、3元,直至缴足面额为止。存款按月开奖,奖金设:特彩1号2.5万元;头彩若干号,每号1000元;二彩若干号,每号300元;三彩若干号,每号100元。此外,还设附彩、末彩。存款满15年后,照面额还本,并另加红利。
  抗日战争胜利后,省分会于民国35年(1946年)4月办理结束,各支会也于同年6月相继停业。
  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简称省人保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于1950年3月15日正式成立,地址在福州仓山对湖路,隶属省人民银行与人保总公司(含总公司派出机构华东区公司)双重领导。首任经理由省人行营业部主任严肯兼。同年4月,由人保华东区公司委派陈济美来闽任副经理。
  1950年4月5日,省人保公司在厦门成立保险办事处。同年在闽清、永泰等29个市县人民银行陆续建立保险代理处。10月20日将厦门办事处改建为支公司。12月,建瓯、南平、泉州、莆田(机构设在涵江)、赛岐5个代理处改建为县、镇支公司。翌年,龙溪、福安、永安、龙岩、闽侯、尤溪6个县代理处也改建为支公司。同时根据华东区公司统一部署,对原来代理处有办理强制保险者,改为特约代理处,并大量发展新代理机构。当年特约代理处计有72个,一般代理处25个。
  1952年上半年,根据人保总公司决定,省人保公司隶属关系改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财政厅领导。年末,全省建立1个分公司,8个中心支公司,33个市、县、镇支公司(含营业部),29个县镇营业所和22个代理处。分公司内部设业务、会计、计划、秘书、人事、防灾理赔等科和监察室。全省干部职工1047人。
  1953年贯彻执行总公司方针,整顿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同时整顿机构,经过3月份与11月份两次调整,全省保留43个机构,人员缩减四分之一。
  1954年撤销中心支公司,保留26个机构,继续整编干部缩减人员。
  1956年恢复办理农村业务,市县支公司又增至36个,人员数略有增加。1957年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再度减少人员。1958年按省编委通知,全省设置34个县市支公司,人数375人,一部份县未设置保险机构的,设工作组31个,人数35人。
  1958年8月,人保总公司通知,本省各级保险机构的隶属关系改由人民银行领导,并指示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清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接办。于是本省除涉外运输保险继续办理外,国内业务从1959年1月1日起全部停办。省人保公司留下干部4人,移省人行办理未到期业务的赔款案件及退保工作。福厦两个支公司机构撤销后,涉外保险业务移至市人民银行国外业务部办理,对外保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和厦门支公司名义。
  1971年,中行福州支行从市人行分设出来,下设保险科,办理进出口运输保险业务。
  197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省人行决定:原中国银行福州分行保险科建制撤销,原经营对外保险业务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从中国银行分设出来,于1980年1月恢复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是省人行的二级机构,业务受总公司和省人行双重领导,以总公司领导为主。
  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保险公司组织机构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1984年3月将省人保公司升半格,为省属二级局(副厅级)的经济实体;省以下市、县保险公司级别与当地人民银行同级,业务归上级保险公司领导,行政、党务受当地党政领导。1984年10月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保公司再升全格,为厅局级机构。地址在福州市五四路106号。
  1984年后,省人保公司在全省各地、市均有中心支公司或市支公司,各县均有县支公司,福、厦、泉、莆等市的重点区有办事处,全省重点乡镇、车站、港口有代理处或保险站,形成一个星罗棋布的保险网络。
  1988年省人保公司内部设置办公室、国外业务部、国内业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宣传调研室、人事处、人身保险处等处室。
  (二)职能任务
  省人保公司是国家在本省设立的专门办理各种保险的专业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有国内保险(强制保险、人身保险、农业保险等)与涉外保险(海上进出口运输保险、船舶险、非水险业务),通过保险形式,建立保险基金,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经济损失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补偿。1950~1958年,全省开办火险(普遍火险、团体火险、简易火险),运输保险、运输兵险、运输工具险(木船、轮船、汽车)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船员意外险)以及财产、物资、船舶、轮船及公路旅客强制保险,并在49个县、4个市郊开展牲畜保险,在南靖、南安、龙溪试办黄麻保险,在平潭试办渔船保险。由于保险机构时起时落,银行代理处只能兼顾保险工作,业务发展有限。全省9年共收入保险费4666万元,支付赔款和保险金952万元,上缴国家3074万元。
  1980年重新恢复自1959年起停办的国内保险,1980~1988年,举办涉外保险、财产险、人身险、农业险等200余个险种,业务总收入8.39亿元,支付赔款和保险金2.97亿元。省人保公司历任正副经理名录、历年机构人员统计及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9、2—30、2-31。
  六、信托投资公司
  (一)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
  该公司是从省工行信托部蝉脱而来,于1986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翌年1月1日开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地址在福州市华林路东段华林宾馆。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隶属省工行。公司内部组织设:综合部、财务部、委托代理部、租赁投资部。1988年调整为综合部、业务部、财务部。
  业务经营范围:吸收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信托存款,如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及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办理证券发行;委托贷款与投资;信托贷款与投资;金融租赁(包括自营租赁、合营租赁和转租赁);代理业务;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经济咨询;临时性周转贷款;抵押贷款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988年末,公司信托存款余额2772万元,委托放款基金余额2475万元,代理业务余额1599万元;信托贷款余额5421万元,委托贷款余额2098万元,特种贷款余额20万元;金融租赁余额651万元;投资余额42万元。这些贷款、投资、租赁的资金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出口创汇和名、优、新、特产品的企业及能源、交通等方面的资金需要;办理国库券买卖206笔,金额达32万元;盈利233万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
  该公司1987年3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12月26日开业,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地址在福州市鼓屏路,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隶属省农行。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内部组织设综合部、租赁代理部、信托投资部、经济咨询部。
  业务经营范围:信托存、贷款;委托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性租赁;代理业务;抵押贷款;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与交易;房地产开发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988年末,公司累计吸收信托存款1782万元,发放信托贷款1780万元,投资147万元,融资租赁266万元,重点支持能源、交通、出口创汇、节汇和生产名牌产品的技术改造。盈利105万元。
  (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
  1987年11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翌年3月1日开业,实收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地址初在福州市五四路闽江饭店七楼,1988年移迁福州市东街40号闽辉大厦三楼。公司内部组织设办公室和综合、信贷租赁、投资经营等部。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隶属省建行,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业务经营范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吸收各项基金的信托和委托存款;办理各部门、单位委托投资和贷款,并为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财务评价以及其他服务;公司直接投资及经营房地产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及贴现、转让、买卖;接受委托代理收付款项和保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办理担保和见证业务;办理包括项目评估、论证、财务评价、代编代审招标工程的标底、标函和工程预(决)算,为企业设置账户、编报财务报表、进行成本分析等经济咨询业务。
  1988年末,公司累计发放贷款7484万元,委托贷款871.82万元。信托投资314.67万元,融资租赁714.80万元;吸收信托存款余额4375.27万元,委托存款余额1579.16万元,实现利润293万元。
  七、融资公司
  (一)福州融资公司
  该公司是隶属于福州市人行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1988年3月9日经省人行批准成立,同年4月1日开业,注册资本300万元,地址在福州市广达路南段福州金融市场内。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业务经营范围:开展金融同业拆借;办理转贴现和转抵押业务;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债券和允许金融机构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办理经省人行批准的其他融资业务。
  公司融资利率和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资金供求情况,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融资交易以无形为主,采用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有形交易在“福州金融市场”内的融资公司专柜进行。
  公司开业后,业务不断发展,建立了以闽东北为中心的融资网络,并在本省首家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同时还办理国库券代保管和证券代理发行等业务。1988年末,累计融资金额达18.83亿元,国库券累计成交额1333.71万元,代保管国库券161.38万元,全年公司实现盈利48.53万元。
  (二)厦门融资公司
  该公司是隶属于厦门市人行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1988年5月19日经省人行批准成立,同年7月30日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地址在厦门市海后路32号。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业务范围:经营金融同业拆借;办理商业票据的转贴现;买卖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兼营证券抵押贷款;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批准委托的其他业务。
  1988年末,仅经营金融同业拆借业务,共拆入201万元,拆出1010万元,公司盈利16.51万元。
  八、证券公司
  (一)闽发证券公司
  1988年5月23日经省人行批准成立,6月25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实收1000万元。地址在福州市东大路38号。该公司是全省第一家专营证券业务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受省人行领导、管理、协调、稽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内设:营业部、业务发展部、财务部。
  业务经营范围:代理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承办各种有价证券的代理保管、鉴证、登记过户及代理还本付息等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提供证券咨询及一般咨询服务;办理证券抵押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开业以来,遵循《开拓金融市场、筹集融通资金、服务大众投资,支持经济建设”的宗旨,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建阳、龙岩等地(市)建立18个国库券转让代理点,业务从小到大,种类由少到多,从单纯的国库券交易发展到各种证券业务全面开展。
  至1988年末,国库券交易共成交61095笔,金额1357万元;办理代保管业务175.5万元;代理福建兴业银行发行3000万元人民币优先股股票;开展小额证券抵押贷款,金额15.8万元;试办证券“回购协议”业务,金额50.5万元。1988年底,公司实现毛利41万多元。
  (二)厦门证券公司
  1988年6月17日经省人行批准成立,7月30日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地址在厦门市海后路32号。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业务经营范围:办理各种上市有价证券的自营买卖及代理买卖;办理各种有价证券的承购、包销;承办各种有价证券的鉴证、代理发行;代理还本付息,登记过户及代保管等;办理有价证券抵押;提供有证券业务咨询服务;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投资;经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1988年末,公司国库券交易额达112.6万元,盈利5.6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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