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侨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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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0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侨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分类号: F832.3
页数: 8
页码: 94-101
摘要: 本章共两节分述了福建省,侨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概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机构 外资

内容

第一节 侨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一、华侨商业银行厦门分行
  华侨商业银行厦门分行,前身为华侨银行厦门分行,于民国14年(1925年)3月成立,行址原设镇邦路,后迁中山路。总行在新加坡。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后,该行于翌年9月1日迁往鼓浪屿福建路62号继续营业。民国28年7月21日改名华侨商业银行厦门分行,系外汇指定银行,主要办理侨汇及一般存、放款和产业信托等业务。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该行因在厦门兴建的大楼至民国35年底才能竣工,一度对外暂不营业,直至翌年3月迁入新楼后始正式业。
  1949年10月17日厦门解放后,同年12月27日经华东区人行批准复业,仍受其新加坡总行直接领导,并指定为代理外汇银行之一,主要业务办理侨汇汇款及代理人民币储蓄。时外汇业务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法币存款清偿问题未获解决,暂不经营。直至1983年9月,总行委托其上海分行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谈妥后才开办。经营范围:国外和香港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1988年,分行人员15人,其中外籍2人。
  二、中兴银行厦门分行
  中兴银行,系菲律宾侨商黄奕住、李清泉等9人募股1000万菲币,倡设于马尼拉,民国9年(1920年)8月16日正式开业。
  该行于民国14年(1925年)8月20日,在本省厦门设立分行,行址原设大史巷,后迁中山路361号,经理王天申。主要办理收付侨汇及一般存、放款,押汇、信托等业务。民国27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期间,迁往鼓浪屿。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复迁回厦门原址继续营业,经理王应晞。分行资金国币500万元,为外汇指定银行。资金来源以华侨存款为主,放款以结汇押款为主。后因黑市侨汇猖镢,侨汇日减,业务清淡,于民国38年8月26日奉总行电令办理结束。
  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简称“汇丰银行”,是英国设在海外的一家大商业银行,总行设在香港。
  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福州分行
  清同治五年(1866年)成立时为分理处,同治七年(1868年)改为分行,行址设南台大岭顶汇丰弄(附照片)。经理英人F.G.WALKER。抗日战争期间,该行于民国31年(1942年)迁往四川省重庆市。抗战胜利后迁回福州复业。该行系外汇指定银行,经营业务除侨汇及进出口外汇外,主耍办理榕沪、榕津木材、笋干及茶叶等押汇,存款只有义和、天祥两洋行,以及卫理公会、圣公会、中华基督教会及教会所属各学校、医院等机关存款。该行原归上海行管辖,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同上海行失去联系,便直接归属香港总行领导。同年8月,香港总行即函该行停止营业。福州解放后,同年9月即同上海行取得联系。10月20日正式停业。
  (二)厦门分行
  清光绪四年(1878年)成立。行址在海后路。经理英人D.A.E.BELL。民国27年(1938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该行迁往鼓浪屿营业。民国30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被迫停业。抗战胜利后,于民国36年1月4日迁回厦门中山路复业。经理英人罗弼臣(L.G.ROBERSON)。
  抗日战争前,该行系属香港总行直接管辖,无另筹资金,按“处庄”记帐方式,逐日收付当日转拨港行。抗战胜利后,改为上海行管辖,并拨给国币40万元作为该行资本,帐务始行独立。经理为英人,管理一切行政。华人职员的任用或解雇以及对外与华商联系业务,概由“买办”包办,实行所谓“办房”制度。后“买办”对外改称华人经理,对内称顾问。民国36年(1947年)间“办房”制度取消,职员改由行方直接任用。该行系外汇指定银行,主要办理侨汇及买卖外汇业务,同外商德士古、亚细亚、美孚及卜内门等公司往来频繁,结售外汇较多,并承办吉隆波、槟城、新加坡等地联行委托,直接以国币解付侨汇业务。早期发行有以西班牙银元为单位的“银元钞票”,约六七十万元。该行经营贸易汇兑、承办出口茶叶收汇和华侨汇款等务,均以此钞票支付。
  厦门解放后,1950年1月19日该行办理结束。
  1983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在本省厦门设立代表处,翌年5月23日成立。处址在华侨大厦1202室,首席代表杨信平。主要从事联络、洽谈、咨询等有关银行业务。1986年1月9日,该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升为分行,同年9月13日正式开业。行址先移设大厦底层,后迁鹭江道海滨大厦。分行前后经理杨信平、白剑辉。注册资本为相当于人民币4000万元的外汇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业务经营范围有:外币放款和票据贴现;国外及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代理外币、外币票据兑换;外币投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信托及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侨资、外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及外币存款;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外币存款;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四、商工银行厦门分行
  商工银行厦门分行,前身为新高银行厦门分行,民国7年(1918年)12月成立,总行在台湾。资本200万日元。行址在镇邦路。行长日本人三愚岁松,副行长日籍台湾人林木土。主要业务办理存、放款,没有发行钞票。民国9年,改组为商工银行,行长林木土。后该行由于市况不佳,业务清淡,加上厦门人民反日爱国运动浪潮的冲击,遂于民国16年宣告停业。
  五、安达银行厦门分行
  安达银行,系荷商组织,清同治元年(1862年)成立,总行设在荷兰京都阿姆斯特丹,东方总行设巴达维亚。
  民国13年(1924年)2月15日,该行在本省厦门设立分行,行址在海后路。经理亚坚士。资本国币60万元。主要业务是办理外汇买卖和经营进出口业务,其次为存、放款,代理荷商客运和货运收取手续费和保险费等。按荷兰政府规定,凡任厦行经理,须兼任荷兰驻厦领事馆领事故厦行实际已成为银行、船务行和领事馆三位一体的机构。该行在厦门不搞投资,吸收存款一律交总行处理。
  该行内部组织分为“写字房”(经理室)、“办房”(即买办办公室)两个部门。写字房设经理、大写(类似秘书),通常都是荷兰人。并设有总簿、司帐、司帐助手和勤什员,共六七人,大多为中国人,由经理直接任用。“办房”设买办、出纳、司帐、船务、勤杂等,有六七人,全是中国人。
  抗日战争期间,该行停业。民国34年(1945年)抗战胜利后,翌年12月18日复业,经理由该国驻厦门领事C.A.MEICHERS兼任,总行在上海。该行系外汇指定银行,主要办理侨汇及其他外汇业务。在国外有荷属东印度、马尼拉、新加坡等地联行,收入侨汇按规定价格折合国币解付,所得外汇由上海总行结售给中央银行总行。
  该行在厦门外汇行情灵通,外汇买卖对象多是当地钱庄和华商银行。尽管该行贷款利率较别家银行略高,由于其兼办船务,手续简便,船期准确,客户乐与往来。后因业务萎缩,于民国38年(1949年)8月16日停止营业。
  六、香港集友银行
  香港集友银行是爱国华侨陈嘉庚于民国36年(1947年)创办,行址在香港德辅道。首任董事长陈六使,总经理陈厥祥。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厦门分行
  1985年4月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代表处,处址在新华路35号,首席代表陈德丰,从事联络、洽谈、咨询服务等工作,11月8日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升为分行,翌年1月8日正式开业,行址迁往中山路,经理王少华。人员27人,其中外籍3人。该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下列外汇业务:外币放款和外币票据贴现;国外和港澳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代理外币、外汇票据的兑换;外币投资业务;外币担保业务;信托、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业务;侨资、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华资、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币存款,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外币存款;办理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办理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购买楼宇抵押分期付款;办理租赁业务;代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项保险业务;代办国内居民外币存款业务。
  (二)福州办事处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8年6月7日成立,处址设于山宾馆201室。首席代表李金佑。该处从事联络、洽谈、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美国建东银行厦门分行
  美国建东银行是菲律宾华侨吴道盛于1973年创办,总部设美国旧金山市。
  1983年11月21日,美国建东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厦门设立代表处,翌年3月17日开业。处址在新华路华侨大厦底层,首席代表于长城。1986年1月24日升为分行,注册资本相当于4000万元人民币的外汇资金。经理由总行总经理吴振声兼。人员19人,其中外籍2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该行经营下列外汇业务:外币放款和票据贴现;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代办外币、外币票据兑换;外币投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信托、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侨资、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汇出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侨资、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币存款,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外币存款;办理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八、新加坡大华银行厦门分行
  新加坡大华银行是新加坡四大银行之一。1985年9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厦门设立分行,翌年11月1日正式开业。行址原设鹭江宾馆,后迁华侨大厦底层,首任经理冯振发。人员23人,其中外籍2人。该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下列外汇业务:外币放款和票据贴现;国外和港澳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代办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外币投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信托、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侨资、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汇出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侨资、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币存款,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外币存款;办理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九、标准渣打(麦加利)银行厦门分行
  标准渣打(麦加利)银行,是英国最有实力的商业银行之一。1985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厦门设立代表处,处址在鹭江宾馆,首席代表郭德旋,从事联络、洽谈、咨询服务等工作。1986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表处升为分行,注册资本相当于4000万元人民币的外汇资金,首任经理郭德旋,人员22人,其中外籍3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该分行经营下列外汇业务:外币放款和外币票据贴现:国外和港澳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代办外币、外币票据兑换;外币投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信托、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汇存款;外国人、港澳同胞外币存款;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汇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外汇存款和放款。
  十、福建美丰银行
  福建美丰银行,民国11年(1922年)9月成立,系中美商人合资创办。资本20万元,双方各出一半。总行在福州南台观音井路。中方经理陈之麟,美方经理由美亚洋行经理蒲某兼任。
  民国16年(1927年),该行因被前任美方经理所兼管的美亚洋行倒帐40余万元,从此一蹶不振,于民国18年12月7日停业。停业后,因债务纠纷,中美双方发生矛盾。后除由当地银行界及商界推人出面调停外,福建省政府一面将该行行址封闭,一面指派省府委员陈培锟、江屏藩及外交科长陈明为清理该行倒欠华方债款案专员,经数度交涉未决。后省府又派委员林知渊组织“福建美丰银行清理委员会”,并分函债权团代表张罄商议清理手续。经中美双方同意,于民国22年9月15日将观音井行址以底价6万元在闽侯县商会公开投标出售,因无人承购,直至民国32年12月15日至翌年2月15日,才于仓前山对湖路三号二楼清偿债务。
  该行于民国13年(1924年)9月9日在厦门设立分行,行址在海后路。主要办理各种存、放款及买卖有价证券和生金银等业务,还兼办国外旅行支票及旅行信用证,并发行钞票。后因业务不佳,并受福州总行亏损倒闭影响,于总行倒闭之次日宣告停业。
  十一、厦门国际银行
  厦门国际银行是福建省在改革开放形势下,于198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组织成立的全国经济特区第一家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外汇商业银行,在中国注册,同年11月28日开业,总行设厦门鹭江道52号。
  厦门国际银行注册资本8亿港元,首期实收资本4.2亿港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各占15%的股份,分别以现金6300万港元投资;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占10%股份,以现金和房产共计4200万港元投资;泛印集团有限公司占60%的股份,出资2.52亿港元,以现金7200万港元及其拥有的香港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和澳门国际银行的股本权益连同储备金和滚存利润合计价值1.8亿港元投资。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为进一步提高合资银行的资信,按照省人民政府指示,于1986年9月24日,合资各方就调整投资股份比例问题达成协议,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厦门国际银行投资股份比例作如下调整:泛印集团在厦门国际银行的出资股额原占60%,转让给中方11%,调整后为49%;中方原占40%,调整为51%,成为该行的大股东,其中:工商银行23.5%,福建投资企业公司17.5%,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10%。1987年股份再次调整,工商银行调为25%,福建投资企业公司调为16%,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仍为10%。
  该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中外双方按照权力均等的原则,分别委派董事和高级行政管理人员。董事会为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兼常务董事赵宗信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兼常务董事陈广燊(泛印)、房万章、吾惠冬(1988年获任),由中外双方分别委派。该行设总裁一名,由常务董事何友华担任;执行副总裁一名,由总经理、常务董事刘树勋担任。该行本部设营业部、信贷部、会计稽核部及人事事务部。后又增设信息、咨询部和电脑规划组。1987年12月18日在福州成立办事处。1988年底,厦门国际银行厦门本部及福州办事处在职人员共53人。
  厦门国际银行在港澳的附属机构有:厦门国际财务有限公司,设在香港,资本额港币7500万元,在九龙旺角设有分行;澳门国际银行,设在澳门,资本额澳门葡币1亿元(折合港币约9700万元),下设13家分行。该两机构分别在港澳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中外双方人员担任,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上交厦门国际银行;如遇亏损,分别由其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厦门国际银行经营下列业务:外币放款和外币票据贴现;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代理外币、外币票据的兑换;外币投资业务,向国外借款、承包、投标、履约的担保业务;信托、保险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侨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币存款和外币放款;代理国内居民外币存款;代理国内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1986年代理国外保险业务。
  该行以“立足厦门、兼顾内外,面向福建,服务全国”为方针。建行以来,贷款支持纺织、感光、造纸、石油、瓷器工业、航运业、填海造地和楼宇建设、进出口贸易、实业投资、物业购置等方面,发挥了中外合资的优势,为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促进厦门经济特区、本省和沿海开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做出贡献。
  开业以来,该行业务发展顺利,已有许多中外银行同该行建立代理和同业往来关系,开展横向经济联系,扩大业务范围。以1986年底为基数,1987年存款增长34.5%,贷款增长29.2%;1988年存款又比1987年增长43.1%,贷款增长34.5%;1988年底税后盈利1643万港元,总资产达20.5亿港元,税后盈利除按28.5%拨作储备金和按1.5%拨作职工奖金及福利基金外,其余全部分发给各股东。
  除以上所述“三资”银行外,在本省福州、厦门两地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处的外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还有英印合营汇隆银行、英国丽如银行、麦加利银行(在香港也称渣打银行)以及美国花旗银行,其中以英印合营汇隆银行于同治元年(1862年)在福州设立代理处为最早,同治五年(1866年)倒闭。其次英国丽如银行福州代理机构于同治五年(1866年)成立,光绪十八年(1892年)倒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有:
  (一)香港嘉华银行厦门代表处
  1985年1月3日成立,处址在华侨大厦302室,从事联络、洽谈、咨询等工作。首席代表先后有何瑶煌、何萍宽。1988年3月5日撤销。
  (二)香港恒生银行厦门代表处
  1985年11月15日成立,处址在鹭江宾馆503室,从事联络、洽谈、咨询等工作。首席代表蔡松利。
  (三)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厦门代表处
  1987年11月16日成立,处址在鹭江宾馆,从事联络、洽谈、咨询等工作。首席代表乐少连。
  (四)日本琦玉银行福州办事处
  1988年10月10日成立,处址在湖滨路西湖大酒店,从事联络、洽谈、咨询等工作。首席代表安原好夫。
  第二节 其他侨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一、万国储蓄会
  万国储蓄会,是法国在华商人伯顿所经营,民国元年(1912年)8月在上海开幕。
  该会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先后有:福州分会,会址在仓前山;厦门闽南分会,会址先在水仙路,后迁镇邦路,并在漳州、泉州、安海、金门等地设立支会。
  该会经营的有奖储蓄业务,主要方式为发行有奖储蓄会单,分全会,每月储蓄12元;半会,每月6元;1/4会,每月3元。储满15年后,参加全会的可领得2000元,半会的1000元,1/4会的500元,并略加红利,储蓄每月开奖一次。
  民国24年(1935年)7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储蓄银行法》禁止有奖储蓄后,闽南分会办理结束。翌年,该会将所有储户及一切手续移交中央信托局接办。其他分支会情况不明。
  二、厦门丰南信托有限公司
  厦门丰南信托有限公司,创立于民国17年(1928年),系日本新高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林木土于该行停业后第二年,以原班人马重新组建起来,地址在镇邦路。
  该公司分设银行和信托两部。银行部主要办理各种存、放款,汇兑及中外各埠抵押。当时在上海、香港、神户、台湾等地设有通讯处。信托部主要办理房地产业务。
  抗日战争开始后,公司一度停业。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又告复业,地址改设中山路。民国34年(1945年)抗战胜利后,于当年12月停业。
  该公司在上海设分号2家,名为新兴银业公司,总店设上海老靶子路,分店设吴淞路。
  三、中法储蓄会
  中法储蓄会,创办于民国7年(1918年)8月,由中、法商人集资经营,经中国政府和天津法国领事馆备案,农商部批准。总会设北平(今北京)。民国15年改组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将法股悉数收回。
  该会于民国23年(1934年)4月在本省福州设立分会,会址在大桥(今解放大桥)头。在厦门设闽南分会,会址在晨光路1号。
  中法储蓄会办理有奖储蓄业务,该会章程规定储户分为:全会、4/5、3/5会、2/5会及1/5会等5种。
  民国24年(1935年)《储蓄银行法》公布实施后,禁止办理有奖储蓄。同年7月29日该会闽南分会结束,所遗业务交厦门中央银行办理。8月3日福州分会结束,将本地储户所缴款项移交中央银行福州分行代办。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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