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私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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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505
颗粒名称: 第七节 私营保险公司
分类号: F832.3
页数: 4
页码: 90-93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私营保险公司,外商与华商保险公司、福州小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机构 私营 保险公司

内容

一、外商与华商保险公司
  鸦片战争后,外商纷纷前来福州、厦门开设商行,并代理外商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英商和记洋行代理美亚保险公司,太古洋行代理伦兰保险公司,日商三井洋行代理明治、大正、大阪等保险公司,继之华商自办保险公司陆续兴起,险种也日渐增加。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上海英商中国合众人寿保险水火保险总公司首先在福州南台设代理处。英商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也在福州观音井洋行设代理处。清宣统二年(1910年)民办华通水火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和延年益寿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也同时在福州观音井成立,二块牌子,一套人马。民国2年(1913年),华商在厦门创办中华人寿保险普益团。
  20世纪20年代,美商美亚保险公司在福、厦设立分公司,地址在福州梅坞和厦门海后路。民国17年(1928年)冬,厦门商人设立鹭锦乡内地保险公司,主要经营龙溪一带的豆仔、豆饼保险业务。民国18年,慎平火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建设厅注册成立。
  30年代,上海泰山保险公司在福州中洲设总经理处。上海日商公安水火保险总行在福州泛船浦设福州分行。根据民国24年(1935年)保险年鉴记载:外省华商保险公司在福建设立代理公司的厦门有华安保险公司、通易信托保险部、泰山保险公司、华兴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等5家;福州有宝丰保险公司、四明保险公司、先施保险公司、永宁保险公司(2个)、中国保险公司、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安平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等9家。外商在福、厦设立代理处的有:英商友宁、谏当、保宁、旗昌、保家行、中华、运东、四海、.永明保险公司及香港火险公司;法商法美、保太保险公司;加拿大商合众人寿保险公司;美商友邦人寿、美国联邦保险公司。
  这个时期,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福、厦两地,以水、火险为主,人寿险次之。民国22~24年(1933~1935年),全省水、火险、人寿险保险费达25万元。
  40年代,木省保险业以银行参股成立的私营保险公司为主。民国32年(1943年),福建省银行、福建省企业公司、福建省贸易公司、福建省运输公司参与私股成立中南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南平,民国34年迁福州中洲。省银行各县市分支行均为其代理处,承保运输险和火险业务。翌年,上海中南银行为中南保险公司增资,成为大股东,并把总公司迁移上海。民国33年在永安成立的南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得到陈嘉庚的赞助,股东有集美银行、集友贸易公司,经营盐运保险业务。抗战胜利后迁往厦门,地址在鹭江道大千旅社内。福州也设有分公司,地址在中洲,承保运输险和火险业务。中央银行福州分行于民国35年代办中央信托局水、火险业务。
  民国36年(1947年)3月1日成立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地址在中亭街交通银行二楼,承保水、火险及盐运险业务,并在厦门成立支公司,开拓闽南业务。福州分公司为争取台湾省水火险业务,派员常驻台湾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业务跨越二省的分公司。
  民国38年(1949年)全国经济萧条,货币贬值,物价飞涨,金融混乱,保险业务一落千丈,至本省解放前夕,各家保险机构纷纷停业。
  本省1908~1949年保险机构设置详见附表2-9。
  二、福州小保险公司
  民国6年(1917年),福州地区兴起简易人寿保险,俗称小保险,市民踊跃投保,人数达6万人,有20多万份。其特点:一是纳费少,每份每月仅交费1元,为一般市民财力所能及;二是免验身体,手续简便;三是办法灵活优惠,投保一份,10个月内身亡者,偿还所纳本金,10个月后身故赔50元,逐月增加;四是保险期限为150个月,期满偿还200元。当时经营该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先后成立30多家。而当时全国华商保险公司40家,其中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不到10家,投保人数不及福州小保险的一半,遂引起全国经济界、保险界的瞩目。其兴起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福州政治、经济、金融都比较稳定;对外贸易发展带来市景繁荣,小商人、职工生活有所提高,需要社会福利保障;小保险办法简单,适合市民需要;特别是建立起一支几百人的保险经纪人队伍,走街串巷,深入千家万户,宣传保险,招揽业务。
  小保险公司均系地方工商界筹资,经省建设厅批准营业的。由于当时未施行保险法(①民国18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中国第一个保险法。民国24年7月公布保险业法,均未施行。),从业者无章可循,既缺乏保险知识,又一味追求盈利,各自为政,竞争激烈,有的甚至搞抽签赠彩方式,无奇不有。尤其是收取的保费不按保险经营原则,不提存入身保险准备金,而用于从事短期放款、折借、高利贷以至于搞投机、套汇等违法活动,结果导致呆帐发生,资金周转不灵,迫使部分保险公司停业倒闭。民国22年(1933年),经政府取缔,停收新户,限期清还。民国24年9月30日,省建设厅成立小保险监理处加以督导,同年,国民政府通过《简易人寿保险法》,采取绝对国办主义,令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翌年7月8日,本省福、厦两地邮局首先开办。福州商办的小保险无力恢复,先后清理结束。从此保险业务集中于两处,一是官办的监理处,每月收保险费2000元,另一是商办的华南银行保寿部,每月收保险费800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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