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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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49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典当
分类号: F832.3
页数: 9
页码: 62-70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私营金融机构典当业是从唐代开始由寺院所设立的“质库”经营。以福州、厦门为最集中、兴衰起伏和经营情况的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机构 私营 典当

内容

典当,历代名称不一,有“质库”、“押店”、“典铺”、“当铺”,“抵当库”等之称。本省典当业是从唐代开始由寺院所设立的“质库”经营。南宋时,莆田名士刘克庄的《后村诗话》一书中记载:“僧贷而取其息,自唐末已然矣”。及至清代渐趋发达和完善。康熙三年(1644年)开始设立当税,户部规定每家当铺年征银2.5两至4两。雍正六年(1728年)还订定典当行贴规则,凡经营典当业者,须呈报知县转呈藩司请贴,按年纳税。乾隆年间,根据当铺本银多寡,划分大小当户,500两以上叫“大典”,以下叫“小典”。清代规定,官绅开设当铺,可向当地藩司申请库银充本,所以当铺又有“朝廷税典”之称。清代全省当铺最多时达425家,全年解贴银2.1万两。
  民国初期,典当业仍相当发达,几乎各县都有当铺,尤以福州、厦门两个重要商埠为最。
  抗日战争开始,社会经济日见凋敝,当业也趋衰落,及至1938年全省当铺只有48家,分布于福州、厦门、闽侯、长乐、连江、宁德、莆田、诏安、东山等地。这些当铺以后均于当地解放前夕先后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省当业复苏。福州至1950年4月底登记注册的有23家,后历经分散经营、联营及公私合营三个阶段,改组成立5个小额质押贷款处。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在“破四旧”的冲击下,于当年10月典当全部被迫停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1988年5月,福州、厦门、莆田、泉州、东山等5县、市又先后由各个渠道集资成立6家具有股份制性质的小额质押贷款处或典当商行,从事典当业务,以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市民生产、生活上的临时资金周转的需要。
  本省典当,以福州、厦门为最集中,其兴衰起伏和经营情况分述于下,以窥一斑:
  一、福州典当
  福州典当,始于清道光年间(1821~1851年),及至民国22年(1933年)有当铺37家(见表2—1),其中以陈宝琛、刘健庵、龚易图、罗勉侯、黄占鳌等官绅家族所开设的当铺为最大。
  当时当铺内部组织较为严密,设有盆友(俗称掌盘)、看当、写票、取赎、号友等职,职责分明。其中“盆友”又分为“内盆”、“外盆”。“内盆”主要经管高档押品,如金银珠宝和古董字画等物,这多为东家的亲信所担任;“外盆”则经管一般业务。“看当”,也叫“站柜使”,又分“正看”与“帮看”。“写票”负责开票、登记文号、付款及整理帐目。“取赎”担任收取赎物和利息。“号友”,即管库人员,又分“号长”(一般也是东家的亲信)、“号二”、“号三”、“号弟”(即学徒)。学徒逐级晋升,不能越级。当业当规甚严,由“内盆”掌管的金银珠宝内库,即使“外盆”也无权进入。
  当铺业务手续严密,当物收进时,须按字号登簿开票,并附以竹签和内票,交给管库人员,经点明无误后才能收库放架。赃架按字号顺序排列,每月使用《千字文》书中的一个字,用完千字需时83年4个月,满千字后再更换招牌。当时福州刘氏家族开设的“福成”当铺,用满千字后更换牌号为“即成”,并将旧招牌迎回家里,以示荣耀。
  当商为牟取更多利润,在业务经营中常常使用以下几种盘剥伎俩:
  (一)巧立名目,提高当息
  民国11年(1922年)以前,当铺月息20‰,以后便提高为24‰。此外每元当价还另加申水6‰,叫做“抵补”。这样实际月息为3‰。典期届满还有“五日余”,超过五日不来入息转票,就算满期。期满后,只宽限五日内来取赎,并按当价每元加收额外利息2角,叫做“加贯”。如不来取赎,可继续人息。当时贫民所当的大多属日常不可缺少的衣服物品,无力取赎时,又舍不得丢弃,因此,有的只好长年累月纳息,长的甚至达10年之久,所付利息比当值高出几倍。
  (二)缩短满当期限
  典当期限早先为30个月,后改为18个月,而后又因币值经常波动,一再缩短为12个月、6个月、2个月乃至1个月。穷人家无长物,有的向亲友借“当头”,由于押期短,常常无力赎回而被发卖,叫苦不迭,有的甚至将当票出让,饮鸩止渴。
  (三)压低当物价值
  当铺收当的质押品种类繁多,如绸锻纱罗、衣服被帽、金银首饰、古董珠宝、名人字画、陶瓷刺绣制品以及“房里红”家具和棺材板等等,不一而足。而当铺对质押品的估价标准,往往只是原价值的一至四成。有的当铺甚至还自定当价限额,超过限额者,即予辞当。
  (四)玩弄当票字体
  当票是当铺给予用户的质押凭证,有其特殊的形式(见附图2—1)。票上除金额和时间可以看清以外,其余有关物品名称、质量、件数的字体都写得十分潦草,非从业人员难以辩认,俗称“当店字有头无耳”,意即在此。这种书体(见附图2—2)另成一格。从业人员常在当票上对当物乱加贬词,如衣服冠以“破”字,皮毛哔吱加以“原蛀”等等,其目的在于—旦当物受到损坏时,当铺可以有所借口,推卸责任。
  当铺对收进当物,每年三伏天都由“号长”负责组织曝晒,以防潮防蛀,并十分注意安全,当铺四周都筑有风火墙,店内还有天井,放几口大水缸,以防火患。当铺还经营“寄当”业务,以当为寄。如当时民间盛行土葬,为安全计,有的老年人将准备临终时穿着的寿衣、寿鞋帽以及做棺材用的“寿板”等都寄存当铺,当铺收取利息,代为看管。当时福州有些学校的学生寒暑假回家探亲,由于行李携带不便,也常寄存在附近的当铺代管,等上学时再赎回。
  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经济不景气,贫民有当无赎,当铺当物堆积如山。有些当铺为此不得不在店面附设拍卖场,但弃赎之物,又多系“退时货”,贱卖也难以收回典本,当商经不起亏损,陆续倒闭。民国19年(1930年),福州民政局开设一家当铺,称为“贫民贷用所”,办理5元、10元2种抵押贷款,分期还款。民国25年,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以“农民抵押贷款”为名,在城内仙塔街设“农民抵押贷款所”,当价限制更加严格。抗日战争后,在福州的日籍台民为招揽生意,乘机开设“私当”,最多时达30多家,挂洋行招牌,不受政府管理,不交纳税款。“私当”没有牌号,只在门屏上写一个“质”字,当息高达月利五分至三四角不等,有的甚至以日计息,每日三分,叫做“日割”,并在贷款时先扣。贫民明知饮鸩止渴,由于生活所迫,仍趋之若鹜。当物除衣服器皿外,大当的当票也可受质,票面1元,只押1角,并限期20天,过期不赎。“私当”不论时间早晚,都可入内议押,所以往往成为贼赃的消纳场所。
  此外,在福州郊县还开设有铺面很小的当铺,俗称“代当”,与福州大的当铺均有联系,资金周转有困难,可将押品转当融通。
  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因受通货膨胀影响,典当业不堪冲击,遂于民国38年2月7日,召开同业会员大会,议决实行“贷实还实”措施,不论当物当入或取赎,均按黄金烚赤时价折合收付。福州解放前夕,当铺陆续倒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州当业又有所复苏,至1949年底复业的有瑞康、隆泰、恒泰等17家。至1950年4月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达23家(见表2—2)。这些当铺经营方式初期仍沿用旧制,月当息150‰,有的高达200‰。政府有关部门虽对当息有所限制,但典商大多阳奉阴违,我行我素,又因当铺资金有限,止当现象时有发生。1951年6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福州市人行对典当业进行直接管理,并发布“福州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18条,规定:典当业以经营质押放款为限,不得经营存款、代客买卖及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不得受当首饰外的金银物品、赃物和违禁品;当票一律改用通俗文字书写等等。市人行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并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一方面限制典当业的高利盘剥,一方面扶持典当业经营正常的典质业务,以解决贫苦市民应急告贷的需要。首先,对各当铺的资金进行清理和落实,动员其增加营运资金;其次,依照省人行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典当业申请贷款具体规定”,当铺可向银行申请自有资金50%的贷款,并结合贷款限制当息,先规定月息100‰,后经调整降至81‰和75‰。由市人行直接管理时,申请登记的当铺有19家,后由于资金不足和违法经营被勒令停业者外,实际仅有13家。为进一步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提高其经营能力,1952年8月又将13家当铺组织起来,合并为成文、公和、胜康、协余、瑞成等5家,实行联营,1953年底又增加瑞康一家。联营之后,全市当铺共有资金13.4亿元(旧币),当物成本12.5亿元(旧币),业务旺季时,可按自有资金150%的额度向银行申请贷款。典当利率先后下调7次,由75‰调至42‰,不计复息,并取消超期一日按一个月计息的做法。当期由二个月延长至六个月,期满付清利息后可再延期三个月。对满期当物,代客拍卖,除应收取本息外,余款退还当户。
  1956年初,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福州市典当业实行公私合营。1月17日,银行代表和典当业资方及职工代表共7人,组成“公私合营福州市小额质押贷款处工作委员会”,将原有6家联营当铺合并成立“公私合营福州市小额质押贷款处”(简称小贷处),其原有资金89432元做为商股股金,遇营运资金不足,市人行随时提供贷款,并分别于南门、城内、小桥、台江、仓山设立5个分处。当年11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小额质押贷款章则”,规定押品的折扣率和贷款额度要双方商定,利率调低到12‰,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当票废除直式,改用横式等。由于“小贷处”质押贷款资金有保证,加之又有这些便民措施,群众赞誉。自1956年2月至1966年9月,贷款余额最高达180多万元,贷款对象多为工人、农民及市民,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上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免除高利贷盘剥。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小贷处”成为“破四旧”的对象受到冲击,于当年10月宣告停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商品经济日益发展,为适应小型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临时资金周转以及少数市民生活资金暂时周转的需要,经市人行批准,又于1988年5月6日同时分别在南门和横街成立股份制的“福州质押贷款处”和“福州隆达质押贷款处”,从事典当业务。经营范围主要是耐用消费品、交通工具、金银首饰、有价证券等质押及代理保管、拍卖业务,月当息18‰~24‰。
  二、厦门典当
  厦门典当业创办于清代乾隆年间(1736~1795年),早期有吴姓经营的5家典铺。其后陆续增设,及至民国22年(1933年)增罜17家(见表2—3)。民国27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除日籍台民设的小典40家外,典铺只余5家。由于业务日趋萎缩,至1949年10月17日厦门解放前夕,均先后倒闭停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1988年5月5日,经厦门市人民银行批准,由文安街道投资30万元,成立“文安典当商行”一家,从事典当业务。
  厦门典当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有三种类型:
  (一)饷典
  资本雄厚,质额无限。饷典资本最高达5万元以上。
  (二)典铺
  资本较饷典少,多赖存款周转,质额有一定限制。典铺以独资居多,资本较雄厚的多为合资。
  典铺内部组织:股东,经理,下设营业、保管、出纳、会计四股。各股人员称呼:营业人员称“头手”与“店口伙计”;出纳入员称“管钱”;保管人员称“管包”、“管饰”两种;会计人员称“司帐”。此外还有学徒。经理由股东选举或聘任,掌管典铺一切事务。内部具体分工:
  1.营业员
  职司各项业务,如收取质物,归还赎回质物等。主要责任是辨认物件品质的优劣,评估价值的高低,如果发生物件伪劣,价值偏高,营业员负有完全的责任。
  2.管包
  保管受质物品,并按物品的性能,分别妥善保管。
  3.管饰
  保管贵重的金银、珠宝、珊瑚等物类。因其价值较高,需要专人保管。
  4.管钱
  负责收受营业员的交付款项,以及与银行、钱庄同业往来款项的收付。
  5.管帐
  负责将管钱所记的银钱流水帐过人各项总簿,编制月总表,并与银行、钱庄进行往来结算。
  6.写票
  负责开写当票,作为典质者日后取赎质物的凭证,同时记入当簿。
  7.卷包
  专司衣服、绸布等物的折叠包扎,也叫打包。
  8.挂牌
  专司在小木牌或竹签上书明字号、件数、当本,挂在衣包上,以备日后取赎质物时易于查找。
  业务经营除日常典当外,有的还从事地产投机及兼营储蓄存款。典当的典期,清代为40个月;民国以后,改为20个月,后又改为12个月。典当的利息,同业规定元以上利息固定2分,但呢毛哔吱及易损物为3分。质押放款额度,一般为抵押品的50%。当户逾期不赎,当铺即予没收拍卖抵偿,叫做“没当”。质物以衣服类居多。
  典铺从业人员的薪俸,按各人职务不同而有别。抗日战争前,一般是经理月薪30~40元;头手25~30元;伙计15~20元;学徒则按年限长短,酌情给3~5元。年终结帐,如有盈利,还可得到一定红利。
  典铺一般开设在小街僻巷,并在大门内竖一块木板当“屏风”,以遮掩店外行人的视线,称作“遮羞板”。
  (三)小典
  抗日战争前多达100家,多为日籍台民所开设,闹市僻巷都有。小典资本多则千元至三千元,少者四五百元;质额多的数十元,少的仅五分;典期长者一个月,短者一二周;月息先是100‰,后增至200‰;并兼营地产业务,夜间也有营业,专门收买贼货赃物。小典当票都书写日本昭和年号,用洋行招牌,不纳税款。抗日战争开始,台民回去,小典消声匿迹。厦门沦陷后,台民又卷土重来开设40多家小典。厦门收复后,又相继倒闭。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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