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私营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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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498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私营金融机构
分类号: F832.3
页数: 32
页码: 62-93
摘要: 本章共七节,分述了福建省金融业,典当、钱庄、票号、侨汇业、私营银行、外省驻闽私营银行、私营保险公司等私营机构的情况概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机构 私营

内容

第一节 典当
  典当,历代名称不一,有“质库”、“押店”、“典铺”、“当铺”,“抵当库”等之称。本省典当业是从唐代开始由寺院所设立的“质库”经营。南宋时,莆田名士刘克庄的《后村诗话》一书中记载:“僧贷而取其息,自唐末已然矣”。及至清代渐趋发达和完善。康熙三年(1644年)开始设立当税,户部规定每家当铺年征银2.5两至4两。雍正六年(1728年)还订定典当行贴规则,凡经营典当业者,须呈报知县转呈藩司请贴,按年纳税。乾隆年间,根据当铺本银多寡,划分大小当户,500两以上叫“大典”,以下叫“小典”。清代规定,官绅开设当铺,可向当地藩司申请库银充本,所以当铺又有“朝廷税典”之称。清代全省当铺最多时达425家,全年解贴银2.1万两。
  民国初期,典当业仍相当发达,几乎各县都有当铺,尤以福州、厦门两个重要商埠为最。
  抗日战争开始,社会经济日见凋敝,当业也趋衰落,及至1938年全省当铺只有48家,分布于福州、厦门、闽侯、长乐、连江、宁德、莆田、诏安、东山等地。这些当铺以后均于当地解放前夕先后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省当业复苏。福州至1950年4月底登记注册的有23家,后历经分散经营、联营及公私合营三个阶段,改组成立5个小额质押贷款处。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在“破四旧”的冲击下,于当年10月典当全部被迫停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1988年5月,福州、厦门、莆田、泉州、东山等5县、市又先后由各个渠道集资成立6家具有股份制性质的小额质押贷款处或典当商行,从事典当业务,以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市民生产、生活上的临时资金周转的需要。
  本省典当,以福州、厦门为最集中,其兴衰起伏和经营情况分述于下,以窥一斑:
  一、福州典当
  福州典当,始于清道光年间(1821~1851年),及至民国22年(1933年)有当铺37家(见表2—1),其中以陈宝琛、刘健庵、龚易图、罗勉侯、黄占鳌等官绅家族所开设的当铺为最大。
  当时当铺内部组织较为严密,设有盆友(俗称掌盘)、看当、写票、取赎、号友等职,职责分明。其中“盆友”又分为“内盆”、“外盆”。“内盆”主要经管高档押品,如金银珠宝和古董字画等物,这多为东家的亲信所担任;“外盆”则经管一般业务。“看当”,也叫“站柜使”,又分“正看”与“帮看”。“写票”负责开票、登记文号、付款及整理帐目。“取赎”担任收取赎物和利息。“号友”,即管库人员,又分“号长”(一般也是东家的亲信)、“号二”、“号三”、“号弟”(即学徒)。学徒逐级晋升,不能越级。当业当规甚严,由“内盆”掌管的金银珠宝内库,即使“外盆”也无权进入。
  当铺业务手续严密,当物收进时,须按字号登簿开票,并附以竹签和内票,交给管库人员,经点明无误后才能收库放架。赃架按字号顺序排列,每月使用《千字文》书中的一个字,用完千字需时83年4个月,满千字后再更换招牌。当时福州刘氏家族开设的“福成”当铺,用满千字后更换牌号为“即成”,并将旧招牌迎回家里,以示荣耀。
  当商为牟取更多利润,在业务经营中常常使用以下几种盘剥伎俩:
  (一)巧立名目,提高当息
  民国11年(1922年)以前,当铺月息20‰,以后便提高为24‰。此外每元当价还另加申水6‰,叫做“抵补”。这样实际月息为3‰。典期届满还有“五日余”,超过五日不来入息转票,就算满期。期满后,只宽限五日内来取赎,并按当价每元加收额外利息2角,叫做“加贯”。如不来取赎,可继续人息。当时贫民所当的大多属日常不可缺少的衣服物品,无力取赎时,又舍不得丢弃,因此,有的只好长年累月纳息,长的甚至达10年之久,所付利息比当值高出几倍。
  (二)缩短满当期限
  典当期限早先为30个月,后改为18个月,而后又因币值经常波动,一再缩短为12个月、6个月、2个月乃至1个月。穷人家无长物,有的向亲友借“当头”,由于押期短,常常无力赎回而被发卖,叫苦不迭,有的甚至将当票出让,饮鸩止渴。
  (三)压低当物价值
  当铺收当的质押品种类繁多,如绸锻纱罗、衣服被帽、金银首饰、古董珠宝、名人字画、陶瓷刺绣制品以及“房里红”家具和棺材板等等,不一而足。而当铺对质押品的估价标准,往往只是原价值的一至四成。有的当铺甚至还自定当价限额,超过限额者,即予辞当。
  (四)玩弄当票字体
  当票是当铺给予用户的质押凭证,有其特殊的形式(见附图2—1)。票上除金额和时间可以看清以外,其余有关物品名称、质量、件数的字体都写得十分潦草,非从业人员难以辩认,俗称“当店字有头无耳”,意即在此。这种书体(见附图2—2)另成一格。从业人员常在当票上对当物乱加贬词,如衣服冠以“破”字,皮毛哔吱加以“原蛀”等等,其目的在于—旦当物受到损坏时,当铺可以有所借口,推卸责任。
  当铺对收进当物,每年三伏天都由“号长”负责组织曝晒,以防潮防蛀,并十分注意安全,当铺四周都筑有风火墙,店内还有天井,放几口大水缸,以防火患。当铺还经营“寄当”业务,以当为寄。如当时民间盛行土葬,为安全计,有的老年人将准备临终时穿着的寿衣、寿鞋帽以及做棺材用的“寿板”等都寄存当铺,当铺收取利息,代为看管。当时福州有些学校的学生寒暑假回家探亲,由于行李携带不便,也常寄存在附近的当铺代管,等上学时再赎回。
  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经济不景气,贫民有当无赎,当铺当物堆积如山。有些当铺为此不得不在店面附设拍卖场,但弃赎之物,又多系“退时货”,贱卖也难以收回典本,当商经不起亏损,陆续倒闭。民国19年(1930年),福州民政局开设一家当铺,称为“贫民贷用所”,办理5元、10元2种抵押贷款,分期还款。民国25年,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以“农民抵押贷款”为名,在城内仙塔街设“农民抵押贷款所”,当价限制更加严格。抗日战争后,在福州的日籍台民为招揽生意,乘机开设“私当”,最多时达30多家,挂洋行招牌,不受政府管理,不交纳税款。“私当”没有牌号,只在门屏上写一个“质”字,当息高达月利五分至三四角不等,有的甚至以日计息,每日三分,叫做“日割”,并在贷款时先扣。贫民明知饮鸩止渴,由于生活所迫,仍趋之若鹜。当物除衣服器皿外,大当的当票也可受质,票面1元,只押1角,并限期20天,过期不赎。“私当”不论时间早晚,都可入内议押,所以往往成为贼赃的消纳场所。
  此外,在福州郊县还开设有铺面很小的当铺,俗称“代当”,与福州大的当铺均有联系,资金周转有困难,可将押品转当融通。
  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因受通货膨胀影响,典当业不堪冲击,遂于民国38年2月7日,召开同业会员大会,议决实行“贷实还实”措施,不论当物当入或取赎,均按黄金烚赤时价折合收付。福州解放前夕,当铺陆续倒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州当业又有所复苏,至1949年底复业的有瑞康、隆泰、恒泰等17家。至1950年4月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达23家(见表2—2)。这些当铺经营方式初期仍沿用旧制,月当息150‰,有的高达200‰。政府有关部门虽对当息有所限制,但典商大多阳奉阴违,我行我素,又因当铺资金有限,止当现象时有发生。1951年6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福州市人行对典当业进行直接管理,并发布“福州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18条,规定:典当业以经营质押放款为限,不得经营存款、代客买卖及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不得受当首饰外的金银物品、赃物和违禁品;当票一律改用通俗文字书写等等。市人行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并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一方面限制典当业的高利盘剥,一方面扶持典当业经营正常的典质业务,以解决贫苦市民应急告贷的需要。首先,对各当铺的资金进行清理和落实,动员其增加营运资金;其次,依照省人行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典当业申请贷款具体规定”,当铺可向银行申请自有资金50%的贷款,并结合贷款限制当息,先规定月息100‰,后经调整降至81‰和75‰。由市人行直接管理时,申请登记的当铺有19家,后由于资金不足和违法经营被勒令停业者外,实际仅有13家。为进一步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提高其经营能力,1952年8月又将13家当铺组织起来,合并为成文、公和、胜康、协余、瑞成等5家,实行联营,1953年底又增加瑞康一家。联营之后,全市当铺共有资金13.4亿元(旧币),当物成本12.5亿元(旧币),业务旺季时,可按自有资金150%的额度向银行申请贷款。典当利率先后下调7次,由75‰调至42‰,不计复息,并取消超期一日按一个月计息的做法。当期由二个月延长至六个月,期满付清利息后可再延期三个月。对满期当物,代客拍卖,除应收取本息外,余款退还当户。
  1956年初,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福州市典当业实行公私合营。1月17日,银行代表和典当业资方及职工代表共7人,组成“公私合营福州市小额质押贷款处工作委员会”,将原有6家联营当铺合并成立“公私合营福州市小额质押贷款处”(简称小贷处),其原有资金89432元做为商股股金,遇营运资金不足,市人行随时提供贷款,并分别于南门、城内、小桥、台江、仓山设立5个分处。当年11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小额质押贷款章则”,规定押品的折扣率和贷款额度要双方商定,利率调低到12‰,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当票废除直式,改用横式等。由于“小贷处”质押贷款资金有保证,加之又有这些便民措施,群众赞誉。自1956年2月至1966年9月,贷款余额最高达180多万元,贷款对象多为工人、农民及市民,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上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免除高利贷盘剥。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小贷处”成为“破四旧”的对象受到冲击,于当年10月宣告停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商品经济日益发展,为适应小型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临时资金周转以及少数市民生活资金暂时周转的需要,经市人行批准,又于1988年5月6日同时分别在南门和横街成立股份制的“福州质押贷款处”和“福州隆达质押贷款处”,从事典当业务。经营范围主要是耐用消费品、交通工具、金银首饰、有价证券等质押及代理保管、拍卖业务,月当息18‰~24‰。
  二、厦门典当
  厦门典当业创办于清代乾隆年间(1736~1795年),早期有吴姓经营的5家典铺。其后陆续增设,及至民国22年(1933年)增罜17家(见表2—3)。民国27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除日籍台民设的小典40家外,典铺只余5家。由于业务日趋萎缩,至1949年10月17日厦门解放前夕,均先后倒闭停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1988年5月5日,经厦门市人民银行批准,由文安街道投资30万元,成立“文安典当商行”一家,从事典当业务。
  厦门典当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有三种类型:
  (一)饷典
  资本雄厚,质额无限。饷典资本最高达5万元以上。
  (二)典铺
  资本较饷典少,多赖存款周转,质额有一定限制。典铺以独资居多,资本较雄厚的多为合资。
  典铺内部组织:股东,经理,下设营业、保管、出纳、会计四股。各股人员称呼:营业人员称“头手”与“店口伙计”;出纳入员称“管钱”;保管人员称“管包”、“管饰”两种;会计人员称“司帐”。此外还有学徒。经理由股东选举或聘任,掌管典铺一切事务。内部具体分工:
  1.营业员
  职司各项业务,如收取质物,归还赎回质物等。主要责任是辨认物件品质的优劣,评估价值的高低,如果发生物件伪劣,价值偏高,营业员负有完全的责任。
  2.管包
  保管受质物品,并按物品的性能,分别妥善保管。
  3.管饰
  保管贵重的金银、珠宝、珊瑚等物类。因其价值较高,需要专人保管。
  4.管钱
  负责收受营业员的交付款项,以及与银行、钱庄同业往来款项的收付。
  5.管帐
  负责将管钱所记的银钱流水帐过人各项总簿,编制月总表,并与银行、钱庄进行往来结算。
  6.写票
  负责开写当票,作为典质者日后取赎质物的凭证,同时记入当簿。
  7.卷包
  专司衣服、绸布等物的折叠包扎,也叫打包。
  8.挂牌
  专司在小木牌或竹签上书明字号、件数、当本,挂在衣包上,以备日后取赎质物时易于查找。
  业务经营除日常典当外,有的还从事地产投机及兼营储蓄存款。典当的典期,清代为40个月;民国以后,改为20个月,后又改为12个月。典当的利息,同业规定元以上利息固定2分,但呢毛哔吱及易损物为3分。质押放款额度,一般为抵押品的50%。当户逾期不赎,当铺即予没收拍卖抵偿,叫做“没当”。质物以衣服类居多。
  典铺从业人员的薪俸,按各人职务不同而有别。抗日战争前,一般是经理月薪30~40元;头手25~30元;伙计15~20元;学徒则按年限长短,酌情给3~5元。年终结帐,如有盈利,还可得到一定红利。
  典铺一般开设在小街僻巷,并在大门内竖一块木板当“屏风”,以遮掩店外行人的视线,称作“遮羞板”。
  (三)小典
  抗日战争前多达100家,多为日籍台民所开设,闹市僻巷都有。小典资本多则千元至三千元,少者四五百元;质额多的数十元,少的仅五分;典期长者一个月,短者一二周;月息先是100‰,后增至200‰;并兼营地产业务,夜间也有营业,专门收买贼货赃物。小典当票都书写日本昭和年号,用洋行招牌,不纳税款。抗日战争开始,台民回去,小典消声匿迹。厦门沦陷后,台民又卷土重来开设40多家小典。厦门收复后,又相继倒闭。
  第二节 钱庄
  钱庄在本省始于何时不详,但清代乾隆年间(1736~1795年)已有。钱庄起源于以兑换银钱为主的“钱桌”、“钱铺“,以后随着国内外贸易的日益发展,经营范围逐步扩大,逐渐成为专门办理存款、放款、汇兑、买卖生金银等业务的金融机构。钱庄多为官绅富商独资或合资筹设,资本多寡不一。业务经营范围,也视各家资本厚薄而定。福州、厦门为本省商业、金融中心,银钱业较发达。其他沿海地区如闽东的福安、宁德的三都,闽南的泉州、漳州一带以及闽北的建瓯、浦城等县也很兴盛。钱业的兴起,对调剂地方金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早期钱庄通过银钱兑换,辗转折算,从中渔利,进行“鸡啄米”式的盘剥。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入侵,钱庄又成为其进行地方性经济侵略的马前卒,直接或间接地为其利用,并通过业务活动,在社会上进行投机倒把,发放高利贷款,从中牟利。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币制紊乱,市面资金紧张,大小钱庄应运而生,除以兑换银钱牟利外,还擅发“白条”票币、辅币。国民革命军北伐前后,闽南侨汇涌进,侨资钱庄日益增多。民国22年(1933年)闽变(①1933年11月20日,李济琛、蔡廷锴等人发起打倒蒋介石活动,于福州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史称闽变。)发生后,福州钱庄由于营业不振,大部收盘或改为钱样店,及至抗日战争开始,福州先后两次沦陷,仅余数家钱庄在金融市场上已不起作用。闽南一带由于侨汇锐减。钱庄也相继倒闭。抗战胜利后,政府为加强钱庄管理,进行重新登记,福州注册复业的才2家,并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至解放前夕,有钱庄50余家。
  解放初期,本省各地钱庄大多转入地下经营,非法拆放款项,买卖金银外钞,助长金融投机。省人行于1950年间,根据政策整顿金融市场,予以取缔或劝导转业,钱庄从此消声匿迹。
  福州、厦门两地钱庄概况如下:
  一、福州钱庄
  福州钱庄,早期多是以经营银钱兑换为主,资本微薄,规模甚小,最简陋的连铺面都没有。清代乾隆年间就有摆钱桌在沿街设点,悬挂一二串木制铜钱作为幌子。钱庄以其经营范围可分钱样店和出票店二种:
  (一)钱样店
  当时遍布福州城内和南台各处,民国22年(1933年)共有48家。各家钱样店资本数千元至一二万元不等,主要业务办理钱币兑换和银元鉴别,商店多与其订约代看钱票,每月给予一定报酬,间有发行二元、五元、十元3种面额的“白条”票币,流通使用于往来钱庄之间。
  (二)出票店
  按其开设地段及规模大小,又分为直路店(今“八一七”南路)、横路店(今南台三保潭尾街、延平路、大庙路一带)、城内店(今“八一七”北路)、桥南店(今仓前山、观音井、大岭顶一带)等4路。当时南台下杭路是福州金融中心,设在这里的钱庄,叫本街店。各店资本多寡不一,少者数万元,多者10余万元,发行有各种面额的票币。民国18年(1929年)底,出票店中实力较为雄厚的有21家,其中以祥康、泉裕、厚余、隆慎、升和、新春、恒宜、天泉等8家为最著名。
  福州钱庄的组织形式大部为合资,股东负无限责任,一般都有官绅富商作其后台老板,股东一般不参与管理。内部组织设“掌盘”总揽一切,下分协理(副掌盘)、出街(业务)、司帐(出纳,设正副帮二人)、内帐(会计记帐兼理汇兑等业务)、印水(鉴别现洋及台伏票的真假)、打票、票友及学徒、管栈等一班人,等级分明,待遇悬殊。
  钱庄主要是办理存款、放款、汇兑业务。放款资金来源主要靠吸收存款,多'以信用为主,对象主要为经营茶、木、纸、糖等土恃产品的商行。放款方式有二种:一种叫“放枳子(①放枳子就是把事先商定的放款金额写在钱庄特制的“手摺”上给殷实商户,作为动用此项放款的凭证,定期结算一次。)”;另一种叫“期票贴现”,时间30至90天不等,预扣利息,款额有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及1万元不等,视铺户信誉而定。汇兑业务主要办理申汇、津汇。汇率根据福州、上海、天津三地银根松紧而定,贴水或平价,由钱庄公议挂牌。
  钱庄在业务经营中,最突出的特点是靠发行不兑换的庄票充实资金,作为其经济支柱。由于庄票发行无度,加上福州商户当时又主要依靠钱庄贷款周转,全市商业、金融建立在滥发不兑现庄票的基础上,一遇风吹草动,恐慌迭起。
  庄票发行期间,同业往来实行“行坪”(②行坪类似今票据交换。)制度。民国11年(1922年),钱业公会设一总坪,并于城内、横路、桥南、大街设分坪。除星期日和例假外,每日分路行坪互兑一次,各家将收入他家庄票换回本庄庄票,少者以现洋归还,如出票过多,不能全部换回,须向持票庄缴纳息金,名曰“贴番水”,也叫“日拆息”。民国20年,由于钱庄减少,行坪改为隔日—次,并集中在下杭路的恒和、祥康、隆慎、泉裕4家本街店进行。以后随着钱业日趋衰落,至民国27年已无发行庄票,只有贷给商号的转帐划洋支票,“行坪”也改为每星期一、四两次进行,地点改在福建省银行,相互差额,均由省银行调剂,各钱庄订立连环保证契约。
  民国30年(1941年)4月,日本侵略军占领福州期间,资本较雄厚的钱庄迁往南平、建瓯、永安等地继续营业。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一面公布经济紧急措施方案,一面颁布收复区银钱行庄复员办法,对钱庄进行重新登记,加强管理。其间有春源、利亨、天源、新康等4家钱庄经财政部依照管理银行办法之规定勒令停业,并各处以罚金50万元,由省、市政府责成福州市警察局和中央银行福州分行会同办理。福州地方法院对天源钱庄查出之银币、美钞等判决没收充公,不予起诉。当时经过核准注册的,只有昇和、厚余两家,并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民国38年8月11日,厚余钱庄停业,至此福州钱庄均告倒闭。
  二、厦门钱庄
  厦门钱庄,始于何时不详。但在清乾隆年间(1736~1795年),已有制钱店出现。当时市面白银和洋元一律须兑换制钱,方能在市场上买卖东西。鸦片战争后,制钱店逐渐发展成为钱庄,也叫“银号”,早期多集中开设在崎头宫及和凤宫两地,民国19年(1930年)全盛时期达100余家,资本不一,经营规模大小不定,业务范围一般办理存款、放款、同业拆放、汇兑、买卖生金银、代发钞票、兑换钱币或兼营其他业务,不发行票币,只有一种“白条”在商号、钱庄之间流通使用。
  厦门钱庄多系侨商开设,经理由庄东自兼,业务经营较为灵活,只要有利可图,均可兼办。内部组织层次:股东、经理、协理,下设帐房(分内帐房、外帐房)、银房、信房、跑街、学徒等。
  民国20年(1931年),世界经济不景气,侨汇锐减,加上当时中国通商、交通、实业等3家银行又先后在厦门设立分支机构,钱庄受此影响而停业者达30多家。后于民国23年6月至翌年11月的一年多时间里,又倒闭21家。从此,钱庄信誉在市民中日益低落。银行乘机大肆吸收存款,并对特别储蓄、定期储蓄采取优惠条件,以广招徕,逐渐掌握厦门金融市场,钱庄年平均营业不过数万元。资本雄厚的大商店都直接与银行往来,不再与钱庄发生交易。侨胞存款也相继改存银行,钱庄处境每况愈下,大多只经营兑换外币业务。至民国26年,厦门钱庄仅存40家,全部资本仅有法币150万元左右。
  民国27年(1938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钱庄老板大多逃往内地,继续在厦门开业者仅10余家,当时业务主要经营存款、放款及兑换全国金银货币,并兼理南北轮船客票。抗战胜利后,钱庄纷纷复业,至1949年10月17日厦门解放前夕,全市钱庄共恢复到50余家。这时候的钱庄由于资本微薄,经营业务主要办理兑换各国金钞,并兼营各港轮船客票。
  厦门解放后,一些钱庄进行黑市金融活动,从事买卖外币、拆放款项、套购外汇以及买卖黄金等。以后厦门市人行为加强金融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政策逐步予以取缔,钱庄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三节 票号
  票号,又称票庄或汇票庄,多为山西人所开设。总号大多设山西,有的在上海,属股份制性质,其主要业务为办理汇兑。分号遍及全国各地。在本省设立分号的,先后有福州、厦门两地。后因其业务范围狭窄,对象都为地方官绅钱庄,经营方式落后,受局势和经济影响,业务不振,先后倒闭歇业。
  一、福州票号
  福州票号,早在清乾隆年间(1736~1795年)开设的有新泰厚1家,资本40万两,号主姓吴。清咸丰年间(1851~1861年)成立的有蔚长厚、蔚泰厚2家分号,资本各40万两,号主前者姓王,后者姓侯。以上3家分号都是山西平遥商人开设。分号内部组织简单,设正副掌柜,下设跑街(外勤)、帐房(会计)、信房(文书)。初期业务,主要办理汇兑,以后逐步扩大到存款和放款。存款对象多是清官僚,放款对象多是钱庄、官银号和殷实可靠的商号。
  分号业务虽简,但制度严密,高度集中。每天须向总号汇报业务状况,每月终了要将总帐寄往总号查阅。“掌柜”任期一到,须向总号述职。
  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被推翻,分号存款纷纷被提走,放出款项无法收回,“掌柜”携款潜逃,先后宣告倒闭。
  二、厦门票号
  厦门票号,始于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有蔚忠厚、蔚长厚、蔚泰厚、新泰厚、源丰润、协和信、协同庆等近十家分号。主要业务为代收各官衙的税收、厘金及其他公款收支,存款对象多为清官吏;放款通常以低利贷给有来往的钱庄或一般商行。据光绪十八年(1892年)4月7日上海《申报》报导,光绪十七年(1891年)厦门各商行向票号借贷的款项共达六七十万元。以上各分号停业时间不详。
  第四节 侨汇业(民信局)
  鸦片战争后,厦门、福州沦为“五口”通商口岸,本省沿海人民前往海外谋生者日益增多。由于当时航运不便,国内邮局、银行尚未设立,华侨递信寄款,主要依靠“水客”(①水客一般指老洋客,时常往返于南洋与国内乡里,为乡亲携带银信并招华工引带新客出国,贩运土产。)递送。随着邮电、银行的兴起,专门为华侨递信寄款服务的民信局应运而生。
  本省民信局始于清代,系从批局、批馆、汇兑信局逐步演变而来。它的发展是从国外到国内,先是在较大的华侨聚居地,为华侨办理与国内乡里通信及汇款事务。本省开办较早的民信局是晋江安海镇的郑顺荣批馆,成立于清同治十年(1871年),创办人是洋技村的郑灶伯、郑贞伯两兄弟;其次是永春人黄日兴于清光绪三年(1877年)在厦门设立的民信局;龙海县角尾人郭有品于清光绪六年(1880年)创设的天一信局。光绪十三到十七年(1887~1891年),福建侨民在新加坡一埠所设的民信局有12家,占该埠民信局总数的24%。光绪二十七年左右,厦门地区的民信局已达30家。光绪二十九年,福州有福泰和等民信局设立。光绪三十一年到民国9年(1905~1920年)间,全省民信局已发展到70家左右,组织机构日趋完善。民国20~21年福建邮政管理局颁发执照的民信局全省有240~250家之多,形成了以厦门为中心的侨汇网络,其分布呈四大派系:
  厦门系汇款范围包括厦门、金门、同安、南安、永春、德化、海澄、龙溪、漳浦、华安、长泰、南靖、云霄、诏安、东山、泉州、晋江、惠安等县及龙岩的适中。
  福州系汇款范围包括闽侯、长乐、福清、永泰、闽清、福安、福鼎等县及宁德的三都澳。
  兴化系汇款范围包括莆田及仙游两县。
  闽西系汇款范围包括龙岩、永定、上杭、长汀等县。
  以上四大派系的民信局都设有总局及分支局。总局设于南洋,分局设于国内汇款集中的城市,如厦门系设于厦门,福州系设于福州,兴化系设于涵江,闽西系因势力小,汇款大多由汕头转解,只在国内华侨家乡所在地或附近地点设立支局或代理店。至此,本省除闽西少数侨区还有水客经营侨汇外,其他地区水客已大为减少,基本上均为民信局所取代。截至民国25年(1936年),据统计本省民信局头二盘局共计110家(见表2-4〉。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民信局业务萎缩。翌年全省民信局减为67家。民国29年又减为50家。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侨胞赡家汇款激增,民信局又开始复苏。民国35年上半年,福州、厦门、泉州、涵江4地复业的民信局已达71家。据本省邮政局统计,该年全省民信局共达120家(见表2-5)。由于当时国民政府实行通货膨胀政策,货币一再贬值,侨汇受到严重影响,迫使民信局不得不改变经营方式,接受金银外币实物汇款的要求,其组织机构也发生了变化。海外民信局为便于经营,纷纷在国内设立机构。民国37年,福州、厦门、泉州、涵江等口岸民信局属于国外局分支机构的占总数三分之一。据华东邮政管理局统计,该年全省民信局头二盘局173家(见表2-6),海外民信局506家(见表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当年11月,全省登记营业的民信局有185家,其中厦门86家、泉州30家、福州25家(①见1950年6月16日《福建日报》刊载“福建侨汇的现状”一文。);50年代,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帝国主义封锁中国大陆,南洋各国对华侨汇款采取严禁或严加限制的政策,在禁汇区内民信局完全处于地下经营状态,纷纷被迫倒闭或停业,省内与国外有直接联系的头、二盘民信局也受其影响,本省民信局逐年减少,1950年减为138家,1951年减为124家,1952年又减为104家。1956年2月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确定:侨汇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应贯彻有利于增加侨汇收入;侨汇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已进入社会主义;对侨汇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执行“统一领导、分散收汇、独立核算、联合派送、同业互助、多收汇多奖励”的原则。1957年1月,三盘民信局的各地联合侨汇派送机构改造为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附属企业。泉州、厦门分别成立了晋江地区侨汇派送总处和厦门市侨汇派送处,并成立福建省侨汇派送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工作虽然受到很大干扰,但本省各地头、二盘民信局仍继续开展收汇业务,三盘民信局联合侨汇派送机构也坚持侨汇解付工作。1950~1958年全省民信局国内地区分布情况(见表2-8)。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侨汇派送机构撤销,业务全部移归中国银行办理,派送人员由银行包下,成为银行职工。至此,侨汇业宣告结束。
  第五节 本省私营银行
  一、厦门商业银行
  厦门商业银行,简称“厦门银行”,民国9年(1920年)6月1日创立,行址原设镇邦路2号,后迁海后路52号。董事长廖中和,总经理欧阳泽,副总经理刘雪松。资本额定国币120万元,发行股份1.2万股,每股100元,分三期实收66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
  分支机构有上海分行及浙江宁波办事处。
  业务经营范围:自营部分有国内外汇兑及抵押;抵押贷款;贴现及短期贷款;存款及贵重物品保管;买卖生金银及各国货币;买卖有价证券及其他商业银行业务。代理部分有买卖证券、生金银及外国货币和其他代理业务。
  民国24年(1935年)1月,厦门金融界受当地银江、建源、豫丰钱庄倒闭影响,连日发生挤兑风潮。该行也因被以上3家钱庄拖欠巨款30多万元,资金周转失灵,难以应付,于当月12日宣告停业。停业后,经彻底清查,资不抵债达数十万元,遂申请破产,并经厦门地方法院民庭于同年11月28日裁定照准。同时,选任律师吴兆麟、高维廉、杜保棋及钱庄公会为该行破产管理人,并于12月12日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翌年7月31日该行破产监查人、管理人通告悬赏在逃营私舞弊人员。据该行清理委员会档案记载,该行停业后,有1700多存户或因此毁家,或跳海自杀。
  总行宣告破产后,总行债务清理工作一再拖延,进展缓慢。直至厦门解放后,才于1950年由股东与债权人代表组织清理委员会,在厦门市人民法院监督下继续进行清理工作,历时9个月,于当年11月始告全部结束。
  该行上海分行于总行破产后,也于民国24年(1935年)秋停业,并于翌年5月6日至26日,发还当地及宁波办事处已申请的债权人第一次派款。
  二、华南商业储蓄银行
  华南商业储蓄银行,原名华南储蓄银行,简称“华南银行”,民国10年(1921年)10月10日创立,行址在福州中洲华南路,员工20人。首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瑞甫,经理林春丞。资本额定国币20万元,发行股份4千股,每股50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民国13年(1924年)4月,在城内杨桥路增设办事处。
  营业种类: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年金存款;人寿储蓄;汇兑;自建仓库押款;房地产抵押放款。此外,该行在福州办理小额人寿保险,提倡社会储蓄,深受群众欢迎。行内附设的储蓄百寿会,不到一年,储户达9600多户。
  抗日战争开始,由于业务深受影响,该行于当年底宣告停业。抗战胜利后,福州市工商界人士为活跃本市金融,于民国37年(1948年)重新发起组织恢复华南银行,并报经财政部核准,于当年9月1日在上杭路14号新址正式复业,翌年1月改名为华南商业储蓄银行。经理陈训涛。
  福州解放后,该行停业。1949年12月24日经省人行批准,再度复业,并增资4千万元(旧人民币)。董事长陈锡襄,经理陈训涛。主要办理商业银行一般存款、放款、汇款及储蓄业务,并经福州中行批准办理侨汇。1951年7月1日,又开始代理保险业务。该行同上海振华银行以及上海、天津、厦门等地中南银行签有通汇公约作为联行。后因业务不佳,于1952年6月停止营业。
  三、福州颐远商业银行
  福州颐远商业银行,民国15年(1926年)成立,行址在南台观音井怡庐。资本额定国币25万元,发行股份25万股,每股20元,实收第一期股本6.25万元。分支机构有城内南街宫巷口办事处。
  该行设银行及储蓄保寿两部。银行部主要经营期票、贴现及放款业务;储蓄保寿部主要经营储蓄及人寿保险两项业务。
  民国18年(1929年),因外间谣传经理挪用行款经营树胶失败,一度引起挤兑风潮,不久又因内部不稳,至民国20年,银行部业务即告结束,保寿部也停业,两部共亏损20多万元。以后省财政厅特令市储蓄保寿准备金保管委员会接收处理该行保寿部善后问题。
  民国22年(1933年)10月6日,经省建设厅批准,该行由刘忠寰等承接复业。抗日战争开始,福州时遭日军飞机轰炸,商业萧条,该行业务逐渐缩小,至民国30年4月,日本侵略军第一次占领福州时,停止营业。
  四、福建东南银行
  福建东南银行,简称“东南银行”,民国17年(1928年)7月7日成立,行址在福州南台大岭顶(今临江路)(附照片)。首任董事长陈可敏、总经理林廉熙。资本额定国币100万元,发行股份250股,每股1000元,实收25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营业种类有定期、活期、储蓄存款;信用、抵押放款;贴现、汇兑、押汇、买卖生金银以及代理他行业务等项。
  分支机构有福州城内郎官巷分行、南台下杭路办事处以及建瓯、宁德三都办事处。建瓯和宁德三都两处,对外均用“榕生汇兑庄”招牌。
  该行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钞票。民国21年(1932年)年关,一度发生挤兑风潮。民国24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后,财政部限令私营钱庄、银行发行的兑换券必须立即收回。随之第二次挤兑风波又起,同年11月14日清晨,市民纷纷持票前往兑现,由于应付不开,南台大岭顶总行及城内郎官巷分行同时贴出通告暂停营业。省政府为安定民心,当天下午立即组织财政厅及省银行派员到该行稽查帐目,时该行主要负责人已逃之夭夭。后省政府下令通辑,并标封其住宅。
  东南银行宣告停业后不久,省政府组织整理委员会(简称整委会),商定整理方案。翌年1月19日,省府又派人会同整委会在福州公共体育场监视当众烧毁东南银行钞票,金额达440余万元。同年2月1日,整委会改名为“清理东南行委员会”,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五、福州商业银行
  福州商业银行,民国24年(1935年)11月27日正式开幕,行址在南台下杭路,员工32人。资本额定法币50万元,实收25万元,后经两次增资,至民国37年资本总额为24亿元(法币),分3万股,每股8万元。首任董事长洪发绥、总经理杨仲端、副经理阙章永、李文翰。主要办理存款、抵押、放款、活存、透支、汇兑等业务。
  分支机构有城内南街办事处。
  福州解放前夕,货币恶性膨胀,市场均以银元、黄金进行交易,该行存、贷款业务陷于停顿状态,5月间正式宣告停业。
  六、集友商业银行总行
  集友商业银行总行,前身为集友银行,系爱国侨领陈嘉庚为辅助教育文化、发展社会经济而创办,于民国32年(1943年)10月1日成立,行址在本省永安县公正路,首任董事长陈嘉庚,总经理陈厥祥,副经理贺秩。
  民国34年(1945年)抗战胜利后,遵照财政部核定,集友银行从永安迁往厦门,并于同年12月1日开业,行址在海后路。民国37年1月1日集友银行改名为集友商业银行总行。资本国币400万元,股东大部为海外华侨、厦门大学及集美学校校友。
  总行设稽核室、业务部、秘书室。其组织系统为股东会、董事会,下设总经理和协理。
  该行主要业务办理侨汇,当时只有香港和新加坡两处。各项放款以活期质押居多,活期透支及定期放款次之,定期押汇贴现最少。
  该行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泉州办事处、福州支行、上海分行及永春、漳州办事处。
  民国38年(1949年),国民政府濒临崩溃,经济萧条,金融混乱,货币贬值几成废纸,总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均难以维持,遂于同年五六月间宣告结束。
  厦门解放后,总行于同年11月经华东区人行批准复业。翌年9月19日上海分行复业。当时总、分行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外汇及代理国家银行储蓄。1972年9月,该行办理结束。
  七、其它
  (一)厦门农工银行
  系由思明县知事来玉林集资国币5万元,于民国10年(1921.年)5月14日成立。行址在港仔口(今镇邦路)致祥洋货铺楼上。经营方式按钱庄办法办理。何时停业不详。
  (二)漳州农工银行
  民国13年(1924年)4月成立,由汀漳龙道尹汪守珍创设,地址在新闽学书局(即今延安南路旅游公司)。主要业务办理存、放款及代理道署金库。民国15年北阀军进漳时,清理停业。
  (三)莆仙农工银行
  简称“莆仙银行”,民国17年(1928年)8月成立,行址设莆田涵江宫门口,员工12人。资本额定国币20万元,发行2千股,每股100元,实收15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主要办理农工及商业银行业务。何时停业不详。
  (四)莆田实业银行
  简称“莆田银行”,民国18年(1929年)9月创立,于翌年5月1日正式营业,总行在涵江镇。资本额定国币20万元,发行2千股,每股100元,实收5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
  营业种类: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定期放款、活期放款、贴现放款、汇兑、兑换银钱钞票、抵押放款、信用放款、代解款项。
  该行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滥发钞票,经省饬县派员调查,共发行有一角、二角、五角及一元、五元、十元等面额纸币达20万元。该行纸币是在上海印制,上海市政府当时特派公安局查获有新钞40万张,票值30.4万元,另原版石版两块,并予销毁。民国27年(1938年)该行停业。
  (五)仙游农民银行
  民国23年(1934年)底成立,行址在仙游县。资本额定国币30万元,实收15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经营农工银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业务。翌年7月,因受当时市面萧条、金融恐慌、票局相继倒闭的影响,宣告停业,历时半年,亏损6千元。发行票额总数2.6万元,收回1.6万元,外流1万元。
  (六)福州惠南银行
  民国23年(1934年)4月由福州典当业联合组成。行址在仙塔街。主要办理储蓄和小保险业务,一年后停业。
  (七)闽清县商业银行
  民国34年(1945年)由该县商会发起组织成立,行址在梅城(今闽清)吴宗刚厝(今梅城半街9号)。主要办理存款、放款业务。翌年,又于东街设立六都营业处。民国38年县行停业。
  第六节 外省驻闽私营银行
  一、中国通商银行
  中国通商银行,简称“通商银行”,是我国自办的第一家银行。于清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1897年5月27日)成立,总行设上海
  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福州分行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成立,行址在南台中亭街。翌年撤销。
  (二)厦门分行
  民国23年(1934年)6月14日成立,行址在海后路。首任经理黄钦书,副理李竹仙。主要办理各项存款、储蓄、国内汇兑、抵押放款以及其他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发行有一元、五元、十元3种兑换券。民国26年抗日战争开始,该行于9月1日同当地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农民银行一起迁往鼓浪屿,暂借中南银行内营业。会计、出纳、文书三股则在和记路该行租宅内办公。后因战争影响,业务难以维持,于民国33年7月31日宣告停业。抗战胜利后,于民国38年5月2日复业。当时由于银元券一再贬值,商户与银行无甚来往,市面萧条,业务停顿。厦门解放后,该行报经省人行转报华东区人行批准,于翌年1月5日再度复业。同年5月6日又办理结束。
  二、中南银行
  中南银行,民国10年(1921年)7月创立,总行设上海。
  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厦门分行
  民国11年(1922年)8月成立,行址在港仔口,经理卢重光。民国23年7月,增设鼓浪屿办事处,行址在龙头街。民国27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分行迁往鼓浪屿同办事处合署办公,翌年3月1日改为支行。抗战胜利后,当年11月迁回厦门中山路营业,民国38年5月,复改为分行。
  该行系外汇指定银行,除办理出口结汇外,还经营商业银行一般业务,兼办保险、仓库等业务。另设有储蓄部,会计独立。国外联行仅香港一处。星洲及槟城两处系委托他行代理。其所经营的出口押汇亦仅限于上述3处。进口所得叨币,委托国外代理行折换港币后,直接汇往香港入该行帐。资金来源以吸收侨胞存款为主,卖出申汇为次,资金紧张时,向同业拆借。资金运用主要面向商店,承办各项放款及透支。该行业务尚称发达,信誉尚佳,一般客户都乐与往来。
  抗战前该行在鼓浪屿设立的四行(①“四行”指当时上海的中南、金城、盐业及大陆等四家银行。)准备库厦门分库,所有中南银行厦门地方版的钞票发行及兑换,均由该库办理。该行钞票与中央、中国两银行钞票一律完税通用。
  厦门解放后,该行报经省人行转报华东区人行批准,于翌年1月5日复业,并办理增资手续。主要办理存、放、汇及侨汇业务,1951年4月并代理保险业务。1953年1月1日,该行在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与新华银行厦门分行合并成立公私合营银行厦门分行。
  (二)泉州办事处
  民国23年(1934年)10月15日成立,行址在南门大街,后因业务清淡,于民国25年3月2日撤销。
  三、国华商业银行
  [=此处为插图(图2-5国华商业银行厦门分行)=]
  国华商业银行,原名国华银行,民国16年(1927年)夏季创立,翌年1月正式开业,总行设上海。
  民国21年(1932年)8月25日,该行在本省厦门设立办事处,处址在海后路。民国23年改称分行。抗战开始,同年11月8日迁往鼓浪屿营业。抗战胜利后,同年11月11日又迁回厦门原址营业。主要办理存款、放款、汇兑及信托、储蓄、仓库等业务。联行往来同上海、广东较为密切。
  厦门解放后,该行报经省人行转报华东区人行批准,于同年12月9日复业。主要办理存、放、汇业务,1951年4月开始代理保险业务。翌年6月1日机构撤销,并入厦门新华银行。
  四、中国实业银行
  中国实业银行,原名国民实业银行,民国8年正式成立。总行初设天津,后迁上海。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厦门分行
  民国23年(1934年)7月5日正式成立,行址在中山路角海滨127号。同年9月,于鼓浪屿岩仔山脚路球场边设立储蓄支部(办事处)。
  分行内部设银行部、储蓄部及发行部。发行有福建厦门地名的兑换券一元、五元、十元3种。民国23年(1934年)10月,上海中国兴业银行倒闭,因与该行行名仅一字之讹,引起群众误会,于当月27日上午发生了一场挤兑风波。由于该行准备金充足,并延长营业时间,为群众兑现提供方便,应付裕如,取信于民,至下午四时许风波即告平息。
  民国25年(1936年)7月6日,奉总行命宣告停业,并于当地中兴银行三楼设立办事处,暂时办公,职员一部分留处工作,一部分调总行供职。抗战胜利后,于民国36年4月1日复业,地址在昇平路44号。内部设文书、会计、出纳、营业、储蓄、庶务等六股。业务经营范围:存款、放款、届内汇兑及押汇、票据贴现、买卖有价证券、保管票据证券及其它贵重物品、储蓄、信托业务。
  1949年5月,上海解放,沪厦交通中断,业务陷于停顿,至8月底,复告歇业,职员一律遣散,帐册卷宗送交该行香港分行保存。厦门解放后,该行报经省人行转报华东区人行批准,于1950年1月5日再度复业。1952年6月1日机构撤销,并入厦门新华银行。
  (二)福州支行
  福州支行原为办事处,民国23年(1934年)9月26日成立,处址在南台下杭路38号。民国32年3月,奉总行命改称福州支行,简称“闽行”。首任主任林汉甫。该行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兼办储蓄,发行印有福州地名的一元、五元、十元3种面额钞票。
  为便于开展业务,该行于民国25年(1936年)3月5日在城内上南路138号增设办事处,附设储蓄支部。
  该行鉴于当时福州市内一般小工商业者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一向依赖高利贷,并且逐渐有告贷无门之势,经呈准总行于民国25年(1936年)9月17日增设信用小贷款部。凡小规模工厂商号或有专门技术的个人,从事制造,人品端正、出身正当、产品有销路的,均可申请借贷。借款种类分往来透支和分期拨还两种。
  民国30年(1941年)4月,日本侵略军第一次占领福州时,该行迁往所属南平通讯处继续营业。后该行以南平地区经济日臻发达,经总行呈财政部核准,于民国33年7月3日在南平正式成立办事处,处址在中华路53号。抗战胜利后,同年12月22日奉命办理结束,迁回福州中亭街营业(附照片)。民国38年8月10日,奉命停业。福州解放后,经省人行批准,于翌年8月正式复业,行址设南台中平路华通贸易公司内,主要办理茶叶押汇和买汇业务。1951年7月1日开始代理火险及运输险业务。后因业务萎缩,又于1952年6月停业。
  (三)泉州支行
  成立日期不详,民国25年1月23日撤销。
  五、辛泰银行
  辛泰银行,原名辛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国20年(1931年)3月1日成立,总行设上海。
  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福州分行
  民国23年(1934年)8月8日成立,行址在南台中亭街90号。民国28年7月17日,迁往仓前山对湖马厂街50号“忠庐”办公。首任经理张采章。民国30年2月奉总行命停止营业。
  (二)延平(今南平)办事处
  民国24年(1935年)4月8日成立,处址在三魁坊57号。
  (三)浦城办事处
  民国24年(1935年)6月1日成立,处址在后街191号。因业务不振,于同年9月底停业。
  (四)厦门分行
  民国25年(1936年)9月10日成立,行址在昇平路。首任经理吴敦溪。主要办理储蓄、抵押、货仓、堆栈等业务。民国26年8月1日,宣告停业。
  六、新华信托储蓄银行
  新华信托储蓄银行,简称“新华银行”。前身为新华储蓄银行,民国3年(1914年)10月成立。总行初设北平(今北京),后迁上海。
  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厦门分行
  民国23年(1934年)8月15日成立,行址在昇平路。经理蔡汝津。内部设信托、储蓄两部。信托部主要办理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各项放款、汇兑、代理买卖各种证券及中国公司股票、经营房地产以及代理收付款等;储蓄部主要办理生活储金、人寿储金、教育储金、存取两便储金、零存整取储金、整存整取储金、整存零取储金及存本付息储金等。该行同南洋一带侨胞关系较为密切,吸收侨汇较多,在厦门首屈一指。抗日战争开始后,迁往鼓浪屿继续营业。抗战胜利后,同年10月22日迁回厦门原址开业,设银行和储蓄两部,会计各自独立。原有信托部因业务清淡,划归银行部办理。该行在厦门信誉较佳,一般侨胞、商店多乐与往来,除存款外,还可透支,其最高额可达1亿元。
  厦门解放后,该行报经省人行转报华东区人行批准,于翌年1月5日复业,系指定办理侨汇银行之一。同年12月开始代理保险业务。1953年1月1日,同中南银行厦门分行合并成立公私合营银行厦门分行。
  (二)泉州分行
  1951年6月开业,行址在中山南路。经理由厦行经理杨迪康兼任。主要办理储蓄、信汇、存款、抵押放款等业务,系指定办理侨汇银行之一。1952年10月停业。
  七、农商银行
  农商银行,民国10年(1921年)创办。管理处初设北平(今北京),后迁上海。
  民国24年(1935年)12月20日,该行在本省厦门设立支行,行址在昇平路。经理叶文田。业务经营范围:各项存款、实业放款、贴现、汇兑及货物押汇、保管证券票据及贵重物件、买卖生金银及有价证券、代理募集债券、兼营储蓄业务。民国27年5月办理结束,迁往上海。
  八、中国工矿银行
  中国工矿银行,民国31年(1942年)9月成立。总行初设重庆,后迁上海。
  民国35年(1946年)5月10日,该行在本省厦门设立分行,行址在海后路28号。首任董事长黄本源,经理黄式厚。资本以华侨居多,业务重心以扶助工矿事业及策助华侨汇款,投资国内生产建设为宗旨。
  该行系抗日战争胜利后南来厦门创办的第一家私营银行。汇兑业务仅同上海、昆明、重庆、青岛等地有往来,吸收存款余额经常保持在八九亿元之间。除一部分用于各项放款外,余下的大部分调存总行,通常结存数在2~4亿元之间,联行月息高达10分。
  后因暗设虚帐,违反《银行法》,经厦门中央银行发现,于民国37年(1948年)12月13日起停止票据交换,停业清理。
  九、其它
  (一)上海商业储蓄银行
  简称“上海银行”,民国4年(1915年)创立,总行在上海。该行曾在本省南平设立办事处,后奉总行电令,办理结束,起迄日期不详。民国32年10月4日开始发还该行存款,并限期于当月底前支取。逾期托其它银行以代收手续向上海银行江西分行洽取。
  (二)华通银行
  民国20年(1931年)4月创立,总行设上海。同年7月于本省厦门设立分行,何时结束不详。
  (三)复兴实业银行
  原名醴陵农民银行,民国24年(1935年)成立,行址在湖南省醴陵县。民国28年改组为复兴实业银行,总行迁长沙。民国29年,因抗日战争影响,迁来本省长汀县继续营业。民国33年1月,该行在本省南平设立办事处,处址在中正路。翌年11月30日办理结束。抗日战争胜利后,该行于同年9月迁回长沙。
  (四)亿中商业银行
  原名亿中企业银公司,民国24年(1935年)创立。民国38年1月24日,在本省厦门设立分行,行址在海后路1号,后因业务不振,同年8月25日停业。
  第七节 私营保险公司
  一、外商与华商保险公司
  鸦片战争后,外商纷纷前来福州、厦门开设商行,并代理外商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英商和记洋行代理美亚保险公司,太古洋行代理伦兰保险公司,日商三井洋行代理明治、大正、大阪等保险公司,继之华商自办保险公司陆续兴起,险种也日渐增加。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上海英商中国合众人寿保险水火保险总公司首先在福州南台设代理处。英商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也在福州观音井洋行设代理处。清宣统二年(1910年)民办华通水火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和延年益寿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也同时在福州观音井成立,二块牌子,一套人马。民国2年(1913年),华商在厦门创办中华人寿保险普益团。
  20世纪20年代,美商美亚保险公司在福、厦设立分公司,地址在福州梅坞和厦门海后路。民国17年(1928年)冬,厦门商人设立鹭锦乡内地保险公司,主要经营龙溪一带的豆仔、豆饼保险业务。民国18年,慎平火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建设厅注册成立。
  30年代,上海泰山保险公司在福州中洲设总经理处。上海日商公安水火保险总行在福州泛船浦设福州分行。根据民国24年(1935年)保险年鉴记载:外省华商保险公司在福建设立代理公司的厦门有华安保险公司、通易信托保险部、泰山保险公司、华兴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等5家;福州有宝丰保险公司、四明保险公司、先施保险公司、永宁保险公司(2个)、中国保险公司、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安平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等9家。外商在福、厦设立代理处的有:英商友宁、谏当、保宁、旗昌、保家行、中华、运东、四海、.永明保险公司及香港火险公司;法商法美、保太保险公司;加拿大商合众人寿保险公司;美商友邦人寿、美国联邦保险公司。
  这个时期,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福、厦两地,以水、火险为主,人寿险次之。民国22~24年(1933~1935年),全省水、火险、人寿险保险费达25万元。
  40年代,木省保险业以银行参股成立的私营保险公司为主。民国32年(1943年),福建省银行、福建省企业公司、福建省贸易公司、福建省运输公司参与私股成立中南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南平,民国34年迁福州中洲。省银行各县市分支行均为其代理处,承保运输险和火险业务。翌年,上海中南银行为中南保险公司增资,成为大股东,并把总公司迁移上海。民国33年在永安成立的南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得到陈嘉庚的赞助,股东有集美银行、集友贸易公司,经营盐运保险业务。抗战胜利后迁往厦门,地址在鹭江道大千旅社内。福州也设有分公司,地址在中洲,承保运输险和火险业务。中央银行福州分行于民国35年代办中央信托局水、火险业务。
  民国36年(1947年)3月1日成立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地址在中亭街交通银行二楼,承保水、火险及盐运险业务,并在厦门成立支公司,开拓闽南业务。福州分公司为争取台湾省水火险业务,派员常驻台湾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业务跨越二省的分公司。
  民国38年(1949年)全国经济萧条,货币贬值,物价飞涨,金融混乱,保险业务一落千丈,至本省解放前夕,各家保险机构纷纷停业。
  本省1908~1949年保险机构设置详见附表2-9。
  二、福州小保险公司
  民国6年(1917年),福州地区兴起简易人寿保险,俗称小保险,市民踊跃投保,人数达6万人,有20多万份。其特点:一是纳费少,每份每月仅交费1元,为一般市民财力所能及;二是免验身体,手续简便;三是办法灵活优惠,投保一份,10个月内身亡者,偿还所纳本金,10个月后身故赔50元,逐月增加;四是保险期限为150个月,期满偿还200元。当时经营该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先后成立30多家。而当时全国华商保险公司40家,其中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不到10家,投保人数不及福州小保险的一半,遂引起全国经济界、保险界的瞩目。其兴起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福州政治、经济、金融都比较稳定;对外贸易发展带来市景繁荣,小商人、职工生活有所提高,需要社会福利保障;小保险办法简单,适合市民需要;特别是建立起一支几百人的保险经纪人队伍,走街串巷,深入千家万户,宣传保险,招揽业务。
  小保险公司均系地方工商界筹资,经省建设厅批准营业的。由于当时未施行保险法(①民国18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中国第一个保险法。民国24年7月公布保险业法,均未施行。),从业者无章可循,既缺乏保险知识,又一味追求盈利,各自为政,竞争激烈,有的甚至搞抽签赠彩方式,无奇不有。尤其是收取的保费不按保险经营原则,不提存入身保险准备金,而用于从事短期放款、折借、高利贷以至于搞投机、套汇等违法活动,结果导致呆帐发生,资金周转不灵,迫使部分保险公司停业倒闭。民国22年(1933年),经政府取缔,停收新户,限期清还。民国24年9月30日,省建设厅成立小保险监理处加以督导,同年,国民政府通过《简易人寿保险法》,采取绝对国办主义,令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翌年7月8日,本省福、厦两地邮局首先开办。福州商办的小保险无力恢复,先后清理结束。从此保险业务集中于两处,一是官办的监理处,每月收保险费2000元,另一是商办的华南银行保寿部,每月收保险费800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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