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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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497
颗粒名称: 第二篇 机构
分类号: F832.3
页数: 129
页码: 57-185
摘要: 本篇共七章分述了福建省,私营,侨资、外资、中外合资,国家,地方,集体,革命根据地金融机构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金融业 机构

内容

本省金融机构及其组织形式种类繁多,但就其机构名称和业务经营来分有两大类:一类是银行,另一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中,最早从事信用活动的民间信用机构——典当,始于唐代寺院所设立的“质库”,次为钱庄、票号。
  16世纪后期开始,特别是鸦片战争后,本省移居海外侨民日渐增多,由于当时航运不便,加上国内邮局、银行还未全面兴起,寄信汇款极为不便,于是由一些民间华侨商人组织起来的专门为华侨递信汇款服务的民信局,在闽南一带侨眷聚居地应运而生。随着福州、厦门两地辟为五口通商口岸,外商银行纷至沓来,首家英印汇隆银行于1862年在福州开设代理处,继有英国的丽如银行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于1866年先后在福、厦两地设立机构。此后,其他外商银行也陆续涌进上述两地,从事金融活动。
  清光绪廿四年(1898年),我国自办的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在福州成立分行,开创华人在本省自办银行的新局面。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为垄断和操纵整个金融事业,先后在本省成立了由其官僚资本直接控制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通称“四行二局一库”)的分支机构。此外,外省和本省地方与私营各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亦相继在福、厦等地建立起来,从事各种金融活动。其中以福建省政府于民国24年筹建成立的福建省银行最具影响。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本省金融业形成了以上述“四行二局一库”官僚资本银行为核心、地方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为官僚资本所操纵的金融体系,控制了全省经济命脉。
  在土地革命和解放战争年代,在本省闽西地区的上杭、龙岩、长汀、永定及闽北崇安等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为支援革命战争,恢复生产建设,开展反高利贷斗争,解决贫苦农民生活困难,先后组织成立人民自己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时间虽短,但对根据地人民贡献很大。
  此外,本省旅居海外特别是东南亚一带的华侨众多,他们热爱祖国,热爱家乡,以陈嘉庚为首的爱国侨胞等也积极于福、厦两地创办银行,为支援家乡兴办教育事业和繁荣地方经济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省同全国各地一样,金融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银行国有化。福州解放后,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立即派员接管“四行二局一库”以及地方银行等17个金融单位,并根据“边接管边建设”的精神,组建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在本省的省一级国家金融机构。
  1951年,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本省农村开始试办具有合作金融性质的信用合作社,及至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全省农村实现了信用合作化。以后在“公社化”、“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受到折腾,业务进展缓慢。
  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我国财务管理的组织体系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1952年,本省恢复成立交通银行福建支行,负责办理各级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拨款任务。后来由于基建投资项目增多,业务逐年增加,1954年10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基本建设拨款事宜,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金运用和财务管理。
  1955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为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的领导,同年10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隶属于省人行,办理国营农业企事业机关存款,农村储蓄存款、各项农业贷款,以及指导和扶助农村信用社的发展。1957年,因精简机构,省农行撤销。
  1958年8月,为适应“大跃进”形势需要,省人行和财政、粮食等三家机构合并,成为省二级机构,隶属财政厅领导。同年9月,省建行同省财政厅经建处合并,改为省财政厅直属的经济建设财务局。翌年5月,为加强基建管理,恢复省建行。7月,省人行也分设出来,升为厅局级机构,直属省人民委员会领导。1964年,国家为统一管理支农资金,进一步提高支农资金经济效益,省农行又重新复建。翌年8月,又因精简机构,再度撤销,业务并人省人行。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本省金融事业遭到严重破坏,金融机构一度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1969年,省人行机关只留下不满20人的业务班子处理日常工作,其余人员下放农村。翌年初,省人行同省财政厅合并,改组为省财政局,内部设立银行业务组和会计发行组。与此同时,省建行也撤销并人,直至1972年5月才重新恢复。1976年,省人行与省财政局分设。
  本省解放以来至70年代末,金融业长期实行人民银行大一统的组织体系,其间几次精简机构无疑是必要的,但有时对金融事业客观情况考虑不足,一股风,一刀切,金融机构分合多变,对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业务发展难免有所影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把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后,实行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金融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重新受到重视,金融机构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本省金融事业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转折:
  1980年,历经二起二落的省农行第三次重新恢复;中国银行福州分行从省人行分设出来,并成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福建分局,把外汇管理与经营分开,归口负责,加强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再度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也从省财政厅分设出来,作为省厅局级机构,独立开展业务。
  1983年,国务院为强化中央银行作用,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翌年9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正式成立,并与省人行分设,办理原由省人行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等业务。
  与此同时,作为主要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办理投资信贷的专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福建省分行也于1984年初成立。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城乡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本省厦门成为全国4个经济特区之一,福州成为全国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在逐步强化中央银行职能与完善国家专业银行体制的同时,本省其他金融机构也有了很大发展。农村信用社恢复其原来的合作金融组织性质,充分发挥其民间借贷作用;作为金融体制改革新生事物的城市集体金融组织——城市信用社,在全省各地蓬勃发展;为广泛筹集资金,搞活资金融通,向社会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信托投资、融资证券等金融机构,也异军突起,在各地应运而生。
  此外,外资、侨资、合资银行也纷纷在本省厦门、福州两地设立机构或代表处。1985年成立的厦门国际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经济特区建立起来的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外汇商业银行。
  1988年,本省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发展外向型经济,还成立了具有地方经营特色的股份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至1988年底,本省金融业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它们之间,既有分工又是统一的整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指引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已经发挥并将继续发挥其各自的职能作用,作出更大贡献。
  第一章 私营金融机构
  第一节 典当
  典当,历代名称不一,有“质库”、“押店”、“典铺”、“当铺”,“抵当库”等之称。本省典当业是从唐代开始由寺院所设立的“质库”经营。南宋时,莆田名士刘克庄的《后村诗话》一书中记载:“僧贷而取其息,自唐末已然矣”。及至清代渐趋发达和完善。康熙三年(1644年)开始设立当税,户部规定每家当铺年征银2.5两至4两。雍正六年(1728年)还订定典当行贴规则,凡经营典当业者,须呈报知县转呈藩司请贴,按年纳税。乾隆年间,根据当铺本银多寡,划分大小当户,500两以上叫“大典”,以下叫“小典”。清代规定,官绅开设当铺,可向当地藩司申请库银充本,所以当铺又有“朝廷税典”之称。清代全省当铺最多时达425家,全年解贴银2.1万两。
  民国初期,典当业仍相当发达,几乎各县都有当铺,尤以福州、厦门两个重要商埠为最。
  抗日战争开始,社会经济日见凋敝,当业也趋衰落,及至1938年全省当铺只有48家,分布于福州、厦门、闽侯、长乐、连江、宁德、莆田、诏安、东山等地。这些当铺以后均于当地解放前夕先后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省当业复苏。福州至1950年4月底登记注册的有23家,后历经分散经营、联营及公私合营三个阶段,改组成立5个小额质押贷款处。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在“破四旧”的冲击下,于当年10月典当全部被迫停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1988年5月,福州、厦门、莆田、泉州、东山等5县、市又先后由各个渠道集资成立6家具有股份制性质的小额质押贷款处或典当商行,从事典当业务,以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市民生产、生活上的临时资金周转的需要。
  本省典当,以福州、厦门为最集中,其兴衰起伏和经营情况分述于下,以窥一斑:
  一、福州典当
  福州典当,始于清道光年间(1821~1851年),及至民国22年(1933年)有当铺37家(见表2—1),其中以陈宝琛、刘健庵、龚易图、罗勉侯、黄占鳌等官绅家族所开设的当铺为最大。
  当时当铺内部组织较为严密,设有盆友(俗称掌盘)、看当、写票、取赎、号友等职,职责分明。其中“盆友”又分为“内盆”、“外盆”。“内盆”主要经管高档押品,如金银珠宝和古董字画等物,这多为东家的亲信所担任;“外盆”则经管一般业务。“看当”,也叫“站柜使”,又分“正看”与“帮看”。“写票”负责开票、登记文号、付款及整理帐目。“取赎”担任收取赎物和利息。“号友”,即管库人员,又分“号长”(一般也是东家的亲信)、“号二”、“号三”、“号弟”(即学徒)。学徒逐级晋升,不能越级。当业当规甚严,由“内盆”掌管的金银珠宝内库,即使“外盆”也无权进入。
  当铺业务手续严密,当物收进时,须按字号登簿开票,并附以竹签和内票,交给管库人员,经点明无误后才能收库放架。赃架按字号顺序排列,每月使用《千字文》书中的一个字,用完千字需时83年4个月,满千字后再更换招牌。当时福州刘氏家族开设的“福成”当铺,用满千字后更换牌号为“即成”,并将旧招牌迎回家里,以示荣耀。
  当商为牟取更多利润,在业务经营中常常使用以下几种盘剥伎俩:
  (一)巧立名目,提高当息
  民国11年(1922年)以前,当铺月息20‰,以后便提高为24‰。此外每元当价还另加申水6‰,叫做“抵补”。这样实际月息为3‰。典期届满还有“五日余”,超过五日不来入息转票,就算满期。期满后,只宽限五日内来取赎,并按当价每元加收额外利息2角,叫做“加贯”。如不来取赎,可继续人息。当时贫民所当的大多属日常不可缺少的衣服物品,无力取赎时,又舍不得丢弃,因此,有的只好长年累月纳息,长的甚至达10年之久,所付利息比当值高出几倍。
  (二)缩短满当期限
  典当期限早先为30个月,后改为18个月,而后又因币值经常波动,一再缩短为12个月、6个月、2个月乃至1个月。穷人家无长物,有的向亲友借“当头”,由于押期短,常常无力赎回而被发卖,叫苦不迭,有的甚至将当票出让,饮鸩止渴。
  (三)压低当物价值
  当铺收当的质押品种类繁多,如绸锻纱罗、衣服被帽、金银首饰、古董珠宝、名人字画、陶瓷刺绣制品以及“房里红”家具和棺材板等等,不一而足。而当铺对质押品的估价标准,往往只是原价值的一至四成。有的当铺甚至还自定当价限额,超过限额者,即予辞当。
  (四)玩弄当票字体
  当票是当铺给予用户的质押凭证,有其特殊的形式(见附图2—1)。票上除金额和时间可以看清以外,其余有关物品名称、质量、件数的字体都写得十分潦草,非从业人员难以辩认,俗称“当店字有头无耳”,意即在此。这种书体(见附图2—2)另成一格。从业人员常在当票上对当物乱加贬词,如衣服冠以“破”字,皮毛哔吱加以“原蛀”等等,其目的在于—旦当物受到损坏时,当铺可以有所借口,推卸责任。
  当铺对收进当物,每年三伏天都由“号长”负责组织曝晒,以防潮防蛀,并十分注意安全,当铺四周都筑有风火墙,店内还有天井,放几口大水缸,以防火患。当铺还经营“寄当”业务,以当为寄。如当时民间盛行土葬,为安全计,有的老年人将准备临终时穿着的寿衣、寿鞋帽以及做棺材用的“寿板”等都寄存当铺,当铺收取利息,代为看管。当时福州有些学校的学生寒暑假回家探亲,由于行李携带不便,也常寄存在附近的当铺代管,等上学时再赎回。
  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经济不景气,贫民有当无赎,当铺当物堆积如山。有些当铺为此不得不在店面附设拍卖场,但弃赎之物,又多系“退时货”,贱卖也难以收回典本,当商经不起亏损,陆续倒闭。民国19年(1930年),福州民政局开设一家当铺,称为“贫民贷用所”,办理5元、10元2种抵押贷款,分期还款。民国25年,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以“农民抵押贷款”为名,在城内仙塔街设“农民抵押贷款所”,当价限制更加严格。抗日战争后,在福州的日籍台民为招揽生意,乘机开设“私当”,最多时达30多家,挂洋行招牌,不受政府管理,不交纳税款。“私当”没有牌号,只在门屏上写一个“质”字,当息高达月利五分至三四角不等,有的甚至以日计息,每日三分,叫做“日割”,并在贷款时先扣。贫民明知饮鸩止渴,由于生活所迫,仍趋之若鹜。当物除衣服器皿外,大当的当票也可受质,票面1元,只押1角,并限期20天,过期不赎。“私当”不论时间早晚,都可入内议押,所以往往成为贼赃的消纳场所。
  此外,在福州郊县还开设有铺面很小的当铺,俗称“代当”,与福州大的当铺均有联系,资金周转有困难,可将押品转当融通。
  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因受通货膨胀影响,典当业不堪冲击,遂于民国38年2月7日,召开同业会员大会,议决实行“贷实还实”措施,不论当物当入或取赎,均按黄金烚赤时价折合收付。福州解放前夕,当铺陆续倒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州当业又有所复苏,至1949年底复业的有瑞康、隆泰、恒泰等17家。至1950年4月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达23家(见表2—2)。这些当铺经营方式初期仍沿用旧制,月当息150‰,有的高达200‰。政府有关部门虽对当息有所限制,但典商大多阳奉阴违,我行我素,又因当铺资金有限,止当现象时有发生。1951年6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福州市人行对典当业进行直接管理,并发布“福州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18条,规定:典当业以经营质押放款为限,不得经营存款、代客买卖及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不得受当首饰外的金银物品、赃物和违禁品;当票一律改用通俗文字书写等等。市人行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并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一方面限制典当业的高利盘剥,一方面扶持典当业经营正常的典质业务,以解决贫苦市民应急告贷的需要。首先,对各当铺的资金进行清理和落实,动员其增加营运资金;其次,依照省人行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典当业申请贷款具体规定”,当铺可向银行申请自有资金50%的贷款,并结合贷款限制当息,先规定月息100‰,后经调整降至81‰和75‰。由市人行直接管理时,申请登记的当铺有19家,后由于资金不足和违法经营被勒令停业者外,实际仅有13家。为进一步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提高其经营能力,1952年8月又将13家当铺组织起来,合并为成文、公和、胜康、协余、瑞成等5家,实行联营,1953年底又增加瑞康一家。联营之后,全市当铺共有资金13.4亿元(旧币),当物成本12.5亿元(旧币),业务旺季时,可按自有资金150%的额度向银行申请贷款。典当利率先后下调7次,由75‰调至42‰,不计复息,并取消超期一日按一个月计息的做法。当期由二个月延长至六个月,期满付清利息后可再延期三个月。对满期当物,代客拍卖,除应收取本息外,余款退还当户。
  1956年初,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福州市典当业实行公私合营。1月17日,银行代表和典当业资方及职工代表共7人,组成“公私合营福州市小额质押贷款处工作委员会”,将原有6家联营当铺合并成立“公私合营福州市小额质押贷款处”(简称小贷处),其原有资金89432元做为商股股金,遇营运资金不足,市人行随时提供贷款,并分别于南门、城内、小桥、台江、仓山设立5个分处。当年11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小额质押贷款章则”,规定押品的折扣率和贷款额度要双方商定,利率调低到12‰,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当票废除直式,改用横式等。由于“小贷处”质押贷款资金有保证,加之又有这些便民措施,群众赞誉。自1956年2月至1966年9月,贷款余额最高达180多万元,贷款对象多为工人、农民及市民,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上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免除高利贷盘剥。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小贷处”成为“破四旧”的对象受到冲击,于当年10月宣告停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商品经济日益发展,为适应小型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临时资金周转以及少数市民生活资金暂时周转的需要,经市人行批准,又于1988年5月6日同时分别在南门和横街成立股份制的“福州质押贷款处”和“福州隆达质押贷款处”,从事典当业务。经营范围主要是耐用消费品、交通工具、金银首饰、有价证券等质押及代理保管、拍卖业务,月当息18‰~24‰。
  二、厦门典当
  厦门典当业创办于清代乾隆年间(1736~1795年),早期有吴姓经营的5家典铺。其后陆续增设,及至民国22年(1933年)增罜17家(见表2—3)。民国27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除日籍台民设的小典40家外,典铺只余5家。由于业务日趋萎缩,至1949年10月17日厦门解放前夕,均先后倒闭停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1988年5月5日,经厦门市人民银行批准,由文安街道投资30万元,成立“文安典当商行”一家,从事典当业务。
  厦门典当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有三种类型:
  (一)饷典
  资本雄厚,质额无限。饷典资本最高达5万元以上。
  (二)典铺
  资本较饷典少,多赖存款周转,质额有一定限制。典铺以独资居多,资本较雄厚的多为合资。
  典铺内部组织:股东,经理,下设营业、保管、出纳、会计四股。各股人员称呼:营业人员称“头手”与“店口伙计”;出纳入员称“管钱”;保管人员称“管包”、“管饰”两种;会计人员称“司帐”。此外还有学徒。经理由股东选举或聘任,掌管典铺一切事务。内部具体分工:
  1.营业员
  职司各项业务,如收取质物,归还赎回质物等。主要责任是辨认物件品质的优劣,评估价值的高低,如果发生物件伪劣,价值偏高,营业员负有完全的责任。
  2.管包
  保管受质物品,并按物品的性能,分别妥善保管。
  3.管饰
  保管贵重的金银、珠宝、珊瑚等物类。因其价值较高,需要专人保管。
  4.管钱
  负责收受营业员的交付款项,以及与银行、钱庄同业往来款项的收付。
  5.管帐
  负责将管钱所记的银钱流水帐过人各项总簿,编制月总表,并与银行、钱庄进行往来结算。
  6.写票
  负责开写当票,作为典质者日后取赎质物的凭证,同时记入当簿。
  7.卷包
  专司衣服、绸布等物的折叠包扎,也叫打包。
  8.挂牌
  专司在小木牌或竹签上书明字号、件数、当本,挂在衣包上,以备日后取赎质物时易于查找。
  业务经营除日常典当外,有的还从事地产投机及兼营储蓄存款。典当的典期,清代为40个月;民国以后,改为20个月,后又改为12个月。典当的利息,同业规定元以上利息固定2分,但呢毛哔吱及易损物为3分。质押放款额度,一般为抵押品的50%。当户逾期不赎,当铺即予没收拍卖抵偿,叫做“没当”。质物以衣服类居多。
  典铺从业人员的薪俸,按各人职务不同而有别。抗日战争前,一般是经理月薪30~40元;头手25~30元;伙计15~20元;学徒则按年限长短,酌情给3~5元。年终结帐,如有盈利,还可得到一定红利。
  典铺一般开设在小街僻巷,并在大门内竖一块木板当“屏风”,以遮掩店外行人的视线,称作“遮羞板”。
  (三)小典
  抗日战争前多达100家,多为日籍台民所开设,闹市僻巷都有。小典资本多则千元至三千元,少者四五百元;质额多的数十元,少的仅五分;典期长者一个月,短者一二周;月息先是100‰,后增至200‰;并兼营地产业务,夜间也有营业,专门收买贼货赃物。小典当票都书写日本昭和年号,用洋行招牌,不纳税款。抗日战争开始,台民回去,小典消声匿迹。厦门沦陷后,台民又卷土重来开设40多家小典。厦门收复后,又相继倒闭。
  第二节 钱庄
  钱庄在本省始于何时不详,但清代乾隆年间(1736~1795年)已有。钱庄起源于以兑换银钱为主的“钱桌”、“钱铺“,以后随着国内外贸易的日益发展,经营范围逐步扩大,逐渐成为专门办理存款、放款、汇兑、买卖生金银等业务的金融机构。钱庄多为官绅富商独资或合资筹设,资本多寡不一。业务经营范围,也视各家资本厚薄而定。福州、厦门为本省商业、金融中心,银钱业较发达。其他沿海地区如闽东的福安、宁德的三都,闽南的泉州、漳州一带以及闽北的建瓯、浦城等县也很兴盛。钱业的兴起,对调剂地方金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早期钱庄通过银钱兑换,辗转折算,从中渔利,进行“鸡啄米”式的盘剥。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入侵,钱庄又成为其进行地方性经济侵略的马前卒,直接或间接地为其利用,并通过业务活动,在社会上进行投机倒把,发放高利贷款,从中牟利。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币制紊乱,市面资金紧张,大小钱庄应运而生,除以兑换银钱牟利外,还擅发“白条”票币、辅币。国民革命军北伐前后,闽南侨汇涌进,侨资钱庄日益增多。民国22年(1933年)闽变(①1933年11月20日,李济琛、蔡廷锴等人发起打倒蒋介石活动,于福州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史称闽变。)发生后,福州钱庄由于营业不振,大部收盘或改为钱样店,及至抗日战争开始,福州先后两次沦陷,仅余数家钱庄在金融市场上已不起作用。闽南一带由于侨汇锐减。钱庄也相继倒闭。抗战胜利后,政府为加强钱庄管理,进行重新登记,福州注册复业的才2家,并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至解放前夕,有钱庄50余家。
  解放初期,本省各地钱庄大多转入地下经营,非法拆放款项,买卖金银外钞,助长金融投机。省人行于1950年间,根据政策整顿金融市场,予以取缔或劝导转业,钱庄从此消声匿迹。
  福州、厦门两地钱庄概况如下:
  一、福州钱庄
  福州钱庄,早期多是以经营银钱兑换为主,资本微薄,规模甚小,最简陋的连铺面都没有。清代乾隆年间就有摆钱桌在沿街设点,悬挂一二串木制铜钱作为幌子。钱庄以其经营范围可分钱样店和出票店二种:
  (一)钱样店
  当时遍布福州城内和南台各处,民国22年(1933年)共有48家。各家钱样店资本数千元至一二万元不等,主要业务办理钱币兑换和银元鉴别,商店多与其订约代看钱票,每月给予一定报酬,间有发行二元、五元、十元3种面额的“白条”票币,流通使用于往来钱庄之间。
  (二)出票店
  按其开设地段及规模大小,又分为直路店(今“八一七”南路)、横路店(今南台三保潭尾街、延平路、大庙路一带)、城内店(今“八一七”北路)、桥南店(今仓前山、观音井、大岭顶一带)等4路。当时南台下杭路是福州金融中心,设在这里的钱庄,叫本街店。各店资本多寡不一,少者数万元,多者10余万元,发行有各种面额的票币。民国18年(1929年)底,出票店中实力较为雄厚的有21家,其中以祥康、泉裕、厚余、隆慎、升和、新春、恒宜、天泉等8家为最著名。
  福州钱庄的组织形式大部为合资,股东负无限责任,一般都有官绅富商作其后台老板,股东一般不参与管理。内部组织设“掌盘”总揽一切,下分协理(副掌盘)、出街(业务)、司帐(出纳,设正副帮二人)、内帐(会计记帐兼理汇兑等业务)、印水(鉴别现洋及台伏票的真假)、打票、票友及学徒、管栈等一班人,等级分明,待遇悬殊。
  钱庄主要是办理存款、放款、汇兑业务。放款资金来源主要靠吸收存款,多'以信用为主,对象主要为经营茶、木、纸、糖等土恃产品的商行。放款方式有二种:一种叫“放枳子(①放枳子就是把事先商定的放款金额写在钱庄特制的“手摺”上给殷实商户,作为动用此项放款的凭证,定期结算一次。)”;另一种叫“期票贴现”,时间30至90天不等,预扣利息,款额有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及1万元不等,视铺户信誉而定。汇兑业务主要办理申汇、津汇。汇率根据福州、上海、天津三地银根松紧而定,贴水或平价,由钱庄公议挂牌。
  钱庄在业务经营中,最突出的特点是靠发行不兑换的庄票充实资金,作为其经济支柱。由于庄票发行无度,加上福州商户当时又主要依靠钱庄贷款周转,全市商业、金融建立在滥发不兑现庄票的基础上,一遇风吹草动,恐慌迭起。
  庄票发行期间,同业往来实行“行坪”(②行坪类似今票据交换。)制度。民国11年(1922年),钱业公会设一总坪,并于城内、横路、桥南、大街设分坪。除星期日和例假外,每日分路行坪互兑一次,各家将收入他家庄票换回本庄庄票,少者以现洋归还,如出票过多,不能全部换回,须向持票庄缴纳息金,名曰“贴番水”,也叫“日拆息”。民国20年,由于钱庄减少,行坪改为隔日—次,并集中在下杭路的恒和、祥康、隆慎、泉裕4家本街店进行。以后随着钱业日趋衰落,至民国27年已无发行庄票,只有贷给商号的转帐划洋支票,“行坪”也改为每星期一、四两次进行,地点改在福建省银行,相互差额,均由省银行调剂,各钱庄订立连环保证契约。
  民国30年(1941年)4月,日本侵略军占领福州期间,资本较雄厚的钱庄迁往南平、建瓯、永安等地继续营业。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一面公布经济紧急措施方案,一面颁布收复区银钱行庄复员办法,对钱庄进行重新登记,加强管理。其间有春源、利亨、天源、新康等4家钱庄经财政部依照管理银行办法之规定勒令停业,并各处以罚金50万元,由省、市政府责成福州市警察局和中央银行福州分行会同办理。福州地方法院对天源钱庄查出之银币、美钞等判决没收充公,不予起诉。当时经过核准注册的,只有昇和、厚余两家,并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民国38年8月11日,厚余钱庄停业,至此福州钱庄均告倒闭。
  二、厦门钱庄
  厦门钱庄,始于何时不详。但在清乾隆年间(1736~1795年),已有制钱店出现。当时市面白银和洋元一律须兑换制钱,方能在市场上买卖东西。鸦片战争后,制钱店逐渐发展成为钱庄,也叫“银号”,早期多集中开设在崎头宫及和凤宫两地,民国19年(1930年)全盛时期达100余家,资本不一,经营规模大小不定,业务范围一般办理存款、放款、同业拆放、汇兑、买卖生金银、代发钞票、兑换钱币或兼营其他业务,不发行票币,只有一种“白条”在商号、钱庄之间流通使用。
  厦门钱庄多系侨商开设,经理由庄东自兼,业务经营较为灵活,只要有利可图,均可兼办。内部组织层次:股东、经理、协理,下设帐房(分内帐房、外帐房)、银房、信房、跑街、学徒等。
  民国20年(1931年),世界经济不景气,侨汇锐减,加上当时中国通商、交通、实业等3家银行又先后在厦门设立分支机构,钱庄受此影响而停业者达30多家。后于民国23年6月至翌年11月的一年多时间里,又倒闭21家。从此,钱庄信誉在市民中日益低落。银行乘机大肆吸收存款,并对特别储蓄、定期储蓄采取优惠条件,以广招徕,逐渐掌握厦门金融市场,钱庄年平均营业不过数万元。资本雄厚的大商店都直接与银行往来,不再与钱庄发生交易。侨胞存款也相继改存银行,钱庄处境每况愈下,大多只经营兑换外币业务。至民国26年,厦门钱庄仅存40家,全部资本仅有法币150万元左右。
  民国27年(1938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钱庄老板大多逃往内地,继续在厦门开业者仅10余家,当时业务主要经营存款、放款及兑换全国金银货币,并兼理南北轮船客票。抗战胜利后,钱庄纷纷复业,至1949年10月17日厦门解放前夕,全市钱庄共恢复到50余家。这时候的钱庄由于资本微薄,经营业务主要办理兑换各国金钞,并兼营各港轮船客票。
  厦门解放后,一些钱庄进行黑市金融活动,从事买卖外币、拆放款项、套购外汇以及买卖黄金等。以后厦门市人行为加强金融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政策逐步予以取缔,钱庄退出了历史舞台。
  第三节 票号
  票号,又称票庄或汇票庄,多为山西人所开设。总号大多设山西,有的在上海,属股份制性质,其主要业务为办理汇兑。分号遍及全国各地。在本省设立分号的,先后有福州、厦门两地。后因其业务范围狭窄,对象都为地方官绅钱庄,经营方式落后,受局势和经济影响,业务不振,先后倒闭歇业。
  一、福州票号
  福州票号,早在清乾隆年间(1736~1795年)开设的有新泰厚1家,资本40万两,号主姓吴。清咸丰年间(1851~1861年)成立的有蔚长厚、蔚泰厚2家分号,资本各40万两,号主前者姓王,后者姓侯。以上3家分号都是山西平遥商人开设。分号内部组织简单,设正副掌柜,下设跑街(外勤)、帐房(会计)、信房(文书)。初期业务,主要办理汇兑,以后逐步扩大到存款和放款。存款对象多是清官僚,放款对象多是钱庄、官银号和殷实可靠的商号。
  分号业务虽简,但制度严密,高度集中。每天须向总号汇报业务状况,每月终了要将总帐寄往总号查阅。“掌柜”任期一到,须向总号述职。
  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被推翻,分号存款纷纷被提走,放出款项无法收回,“掌柜”携款潜逃,先后宣告倒闭。
  二、厦门票号
  厦门票号,始于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有蔚忠厚、蔚长厚、蔚泰厚、新泰厚、源丰润、协和信、协同庆等近十家分号。主要业务为代收各官衙的税收、厘金及其他公款收支,存款对象多为清官吏;放款通常以低利贷给有来往的钱庄或一般商行。据光绪十八年(1892年)4月7日上海《申报》报导,光绪十七年(1891年)厦门各商行向票号借贷的款项共达六七十万元。以上各分号停业时间不详。
  第四节 侨汇业(民信局)
  鸦片战争后,厦门、福州沦为“五口”通商口岸,本省沿海人民前往海外谋生者日益增多。由于当时航运不便,国内邮局、银行尚未设立,华侨递信寄款,主要依靠“水客”(①水客一般指老洋客,时常往返于南洋与国内乡里,为乡亲携带银信并招华工引带新客出国,贩运土产。)递送。随着邮电、银行的兴起,专门为华侨递信寄款服务的民信局应运而生。
  本省民信局始于清代,系从批局、批馆、汇兑信局逐步演变而来。它的发展是从国外到国内,先是在较大的华侨聚居地,为华侨办理与国内乡里通信及汇款事务。本省开办较早的民信局是晋江安海镇的郑顺荣批馆,成立于清同治十年(1871年),创办人是洋技村的郑灶伯、郑贞伯两兄弟;其次是永春人黄日兴于清光绪三年(1877年)在厦门设立的民信局;龙海县角尾人郭有品于清光绪六年(1880年)创设的天一信局。光绪十三到十七年(1887~1891年),福建侨民在新加坡一埠所设的民信局有12家,占该埠民信局总数的24%。光绪二十七年左右,厦门地区的民信局已达30家。光绪二十九年,福州有福泰和等民信局设立。光绪三十一年到民国9年(1905~1920年)间,全省民信局已发展到70家左右,组织机构日趋完善。民国20~21年福建邮政管理局颁发执照的民信局全省有240~250家之多,形成了以厦门为中心的侨汇网络,其分布呈四大派系:
  厦门系汇款范围包括厦门、金门、同安、南安、永春、德化、海澄、龙溪、漳浦、华安、长泰、南靖、云霄、诏安、东山、泉州、晋江、惠安等县及龙岩的适中。
  福州系汇款范围包括闽侯、长乐、福清、永泰、闽清、福安、福鼎等县及宁德的三都澳。
  兴化系汇款范围包括莆田及仙游两县。
  闽西系汇款范围包括龙岩、永定、上杭、长汀等县。
  以上四大派系的民信局都设有总局及分支局。总局设于南洋,分局设于国内汇款集中的城市,如厦门系设于厦门,福州系设于福州,兴化系设于涵江,闽西系因势力小,汇款大多由汕头转解,只在国内华侨家乡所在地或附近地点设立支局或代理店。至此,本省除闽西少数侨区还有水客经营侨汇外,其他地区水客已大为减少,基本上均为民信局所取代。截至民国25年(1936年),据统计本省民信局头二盘局共计110家(见表2-4〉。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民信局业务萎缩。翌年全省民信局减为67家。民国29年又减为50家。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侨胞赡家汇款激增,民信局又开始复苏。民国35年上半年,福州、厦门、泉州、涵江4地复业的民信局已达71家。据本省邮政局统计,该年全省民信局共达120家(见表2-5)。由于当时国民政府实行通货膨胀政策,货币一再贬值,侨汇受到严重影响,迫使民信局不得不改变经营方式,接受金银外币实物汇款的要求,其组织机构也发生了变化。海外民信局为便于经营,纷纷在国内设立机构。民国37年,福州、厦门、泉州、涵江等口岸民信局属于国外局分支机构的占总数三分之一。据华东邮政管理局统计,该年全省民信局头二盘局173家(见表2-6),海外民信局506家(见表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当年11月,全省登记营业的民信局有185家,其中厦门86家、泉州30家、福州25家(①见1950年6月16日《福建日报》刊载“福建侨汇的现状”一文。);50年代,特别是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帝国主义封锁中国大陆,南洋各国对华侨汇款采取严禁或严加限制的政策,在禁汇区内民信局完全处于地下经营状态,纷纷被迫倒闭或停业,省内与国外有直接联系的头、二盘民信局也受其影响,本省民信局逐年减少,1950年减为138家,1951年减为124家,1952年又减为104家。1956年2月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确定:侨汇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应贯彻有利于增加侨汇收入;侨汇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已进入社会主义;对侨汇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执行“统一领导、分散收汇、独立核算、联合派送、同业互助、多收汇多奖励”的原则。1957年1月,三盘民信局的各地联合侨汇派送机构改造为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附属企业。泉州、厦门分别成立了晋江地区侨汇派送总处和厦门市侨汇派送处,并成立福建省侨汇派送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工作虽然受到很大干扰,但本省各地头、二盘民信局仍继续开展收汇业务,三盘民信局联合侨汇派送机构也坚持侨汇解付工作。1950~1958年全省民信局国内地区分布情况(见表2-8)。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侨汇派送机构撤销,业务全部移归中国银行办理,派送人员由银行包下,成为银行职工。至此,侨汇业宣告结束。
  第五节 本省私营银行
  一、厦门商业银行
  厦门商业银行,简称“厦门银行”,民国9年(1920年)6月1日创立,行址原设镇邦路2号,后迁海后路52号。董事长廖中和,总经理欧阳泽,副总经理刘雪松。资本额定国币120万元,发行股份1.2万股,每股100元,分三期实收66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
  分支机构有上海分行及浙江宁波办事处。
  业务经营范围:自营部分有国内外汇兑及抵押;抵押贷款;贴现及短期贷款;存款及贵重物品保管;买卖生金银及各国货币;买卖有价证券及其他商业银行业务。代理部分有买卖证券、生金银及外国货币和其他代理业务。
  民国24年(1935年)1月,厦门金融界受当地银江、建源、豫丰钱庄倒闭影响,连日发生挤兑风潮。该行也因被以上3家钱庄拖欠巨款30多万元,资金周转失灵,难以应付,于当月12日宣告停业。停业后,经彻底清查,资不抵债达数十万元,遂申请破产,并经厦门地方法院民庭于同年11月28日裁定照准。同时,选任律师吴兆麟、高维廉、杜保棋及钱庄公会为该行破产管理人,并于12月12日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翌年7月31日该行破产监查人、管理人通告悬赏在逃营私舞弊人员。据该行清理委员会档案记载,该行停业后,有1700多存户或因此毁家,或跳海自杀。
  总行宣告破产后,总行债务清理工作一再拖延,进展缓慢。直至厦门解放后,才于1950年由股东与债权人代表组织清理委员会,在厦门市人民法院监督下继续进行清理工作,历时9个月,于当年11月始告全部结束。
  该行上海分行于总行破产后,也于民国24年(1935年)秋停业,并于翌年5月6日至26日,发还当地及宁波办事处已申请的债权人第一次派款。
  二、华南商业储蓄银行
  华南商业储蓄银行,原名华南储蓄银行,简称“华南银行”,民国10年(1921年)10月10日创立,行址在福州中洲华南路,员工20人。首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瑞甫,经理林春丞。资本额定国币20万元,发行股份4千股,每股50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民国13年(1924年)4月,在城内杨桥路增设办事处。
  营业种类: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年金存款;人寿储蓄;汇兑;自建仓库押款;房地产抵押放款。此外,该行在福州办理小额人寿保险,提倡社会储蓄,深受群众欢迎。行内附设的储蓄百寿会,不到一年,储户达9600多户。
  抗日战争开始,由于业务深受影响,该行于当年底宣告停业。抗战胜利后,福州市工商界人士为活跃本市金融,于民国37年(1948年)重新发起组织恢复华南银行,并报经财政部核准,于当年9月1日在上杭路14号新址正式复业,翌年1月改名为华南商业储蓄银行。经理陈训涛。
  福州解放后,该行停业。1949年12月24日经省人行批准,再度复业,并增资4千万元(旧人民币)。董事长陈锡襄,经理陈训涛。主要办理商业银行一般存款、放款、汇款及储蓄业务,并经福州中行批准办理侨汇。1951年7月1日,又开始代理保险业务。该行同上海振华银行以及上海、天津、厦门等地中南银行签有通汇公约作为联行。后因业务不佳,于1952年6月停止营业。
  三、福州颐远商业银行
  福州颐远商业银行,民国15年(1926年)成立,行址在南台观音井怡庐。资本额定国币25万元,发行股份25万股,每股20元,实收第一期股本6.25万元。分支机构有城内南街宫巷口办事处。
  该行设银行及储蓄保寿两部。银行部主要经营期票、贴现及放款业务;储蓄保寿部主要经营储蓄及人寿保险两项业务。
  民国18年(1929年),因外间谣传经理挪用行款经营树胶失败,一度引起挤兑风潮,不久又因内部不稳,至民国20年,银行部业务即告结束,保寿部也停业,两部共亏损20多万元。以后省财政厅特令市储蓄保寿准备金保管委员会接收处理该行保寿部善后问题。
  民国22年(1933年)10月6日,经省建设厅批准,该行由刘忠寰等承接复业。抗日战争开始,福州时遭日军飞机轰炸,商业萧条,该行业务逐渐缩小,至民国30年4月,日本侵略军第一次占领福州时,停止营业。
  四、福建东南银行
  福建东南银行,简称“东南银行”,民国17年(1928年)7月7日成立,行址在福州南台大岭顶(今临江路)(附照片)。首任董事长陈可敏、总经理林廉熙。资本额定国币100万元,发行股份250股,每股1000元,实收25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营业种类有定期、活期、储蓄存款;信用、抵押放款;贴现、汇兑、押汇、买卖生金银以及代理他行业务等项。
  分支机构有福州城内郎官巷分行、南台下杭路办事处以及建瓯、宁德三都办事处。建瓯和宁德三都两处,对外均用“榕生汇兑庄”招牌。
  该行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钞票。民国21年(1932年)年关,一度发生挤兑风潮。民国24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后,财政部限令私营钱庄、银行发行的兑换券必须立即收回。随之第二次挤兑风波又起,同年11月14日清晨,市民纷纷持票前往兑现,由于应付不开,南台大岭顶总行及城内郎官巷分行同时贴出通告暂停营业。省政府为安定民心,当天下午立即组织财政厅及省银行派员到该行稽查帐目,时该行主要负责人已逃之夭夭。后省政府下令通辑,并标封其住宅。
  东南银行宣告停业后不久,省政府组织整理委员会(简称整委会),商定整理方案。翌年1月19日,省府又派人会同整委会在福州公共体育场监视当众烧毁东南银行钞票,金额达440余万元。同年2月1日,整委会改名为“清理东南行委员会”,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五、福州商业银行
  福州商业银行,民国24年(1935年)11月27日正式开幕,行址在南台下杭路,员工32人。资本额定法币50万元,实收25万元,后经两次增资,至民国37年资本总额为24亿元(法币),分3万股,每股8万元。首任董事长洪发绥、总经理杨仲端、副经理阙章永、李文翰。主要办理存款、抵押、放款、活存、透支、汇兑等业务。
  分支机构有城内南街办事处。
  福州解放前夕,货币恶性膨胀,市场均以银元、黄金进行交易,该行存、贷款业务陷于停顿状态,5月间正式宣告停业。
  六、集友商业银行总行
  集友商业银行总行,前身为集友银行,系爱国侨领陈嘉庚为辅助教育文化、发展社会经济而创办,于民国32年(1943年)10月1日成立,行址在本省永安县公正路,首任董事长陈嘉庚,总经理陈厥祥,副经理贺秩。
  民国34年(1945年)抗战胜利后,遵照财政部核定,集友银行从永安迁往厦门,并于同年12月1日开业,行址在海后路。民国37年1月1日集友银行改名为集友商业银行总行。资本国币400万元,股东大部为海外华侨、厦门大学及集美学校校友。
  总行设稽核室、业务部、秘书室。其组织系统为股东会、董事会,下设总经理和协理。
  该行主要业务办理侨汇,当时只有香港和新加坡两处。各项放款以活期质押居多,活期透支及定期放款次之,定期押汇贴现最少。
  该行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泉州办事处、福州支行、上海分行及永春、漳州办事处。
  民国38年(1949年),国民政府濒临崩溃,经济萧条,金融混乱,货币贬值几成废纸,总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均难以维持,遂于同年五六月间宣告结束。
  厦门解放后,总行于同年11月经华东区人行批准复业。翌年9月19日上海分行复业。当时总、分行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外汇及代理国家银行储蓄。1972年9月,该行办理结束。
  七、其它
  (一)厦门农工银行
  系由思明县知事来玉林集资国币5万元,于民国10年(1921.年)5月14日成立。行址在港仔口(今镇邦路)致祥洋货铺楼上。经营方式按钱庄办法办理。何时停业不详。
  (二)漳州农工银行
  民国13年(1924年)4月成立,由汀漳龙道尹汪守珍创设,地址在新闽学书局(即今延安南路旅游公司)。主要业务办理存、放款及代理道署金库。民国15年北阀军进漳时,清理停业。
  (三)莆仙农工银行
  简称“莆仙银行”,民国17年(1928年)8月成立,行址设莆田涵江宫门口,员工12人。资本额定国币20万元,发行2千股,每股100元,实收15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主要办理农工及商业银行业务。何时停业不详。
  (四)莆田实业银行
  简称“莆田银行”,民国18年(1929年)9月创立,于翌年5月1日正式营业,总行在涵江镇。资本额定国币20万元,发行2千股,每股100元,实收5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
  营业种类: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定期放款、活期放款、贴现放款、汇兑、兑换银钱钞票、抵押放款、信用放款、代解款项。
  该行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滥发钞票,经省饬县派员调查,共发行有一角、二角、五角及一元、五元、十元等面额纸币达20万元。该行纸币是在上海印制,上海市政府当时特派公安局查获有新钞40万张,票值30.4万元,另原版石版两块,并予销毁。民国27年(1938年)该行停业。
  (五)仙游农民银行
  民国23年(1934年)底成立,行址在仙游县。资本额定国币30万元,实收15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经营农工银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业务。翌年7月,因受当时市面萧条、金融恐慌、票局相继倒闭的影响,宣告停业,历时半年,亏损6千元。发行票额总数2.6万元,收回1.6万元,外流1万元。
  (六)福州惠南银行
  民国23年(1934年)4月由福州典当业联合组成。行址在仙塔街。主要办理储蓄和小保险业务,一年后停业。
  (七)闽清县商业银行
  民国34年(1945年)由该县商会发起组织成立,行址在梅城(今闽清)吴宗刚厝(今梅城半街9号)。主要办理存款、放款业务。翌年,又于东街设立六都营业处。民国38年县行停业。
  第六节 外省驻闽私营银行
  一、中国通商银行
  中国通商银行,简称“通商银行”,是我国自办的第一家银行。于清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1897年5月27日)成立,总行设上海
  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福州分行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成立,行址在南台中亭街。翌年撤销。
  (二)厦门分行
  民国23年(1934年)6月14日成立,行址在海后路。首任经理黄钦书,副理李竹仙。主要办理各项存款、储蓄、国内汇兑、抵押放款以及其他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发行有一元、五元、十元3种兑换券。民国26年抗日战争开始,该行于9月1日同当地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农民银行一起迁往鼓浪屿,暂借中南银行内营业。会计、出纳、文书三股则在和记路该行租宅内办公。后因战争影响,业务难以维持,于民国33年7月31日宣告停业。抗战胜利后,于民国38年5月2日复业。当时由于银元券一再贬值,商户与银行无甚来往,市面萧条,业务停顿。厦门解放后,该行报经省人行转报华东区人行批准,于翌年1月5日再度复业。同年5月6日又办理结束。
  二、中南银行
  中南银行,民国10年(1921年)7月创立,总行设上海。
  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厦门分行
  民国11年(1922年)8月成立,行址在港仔口,经理卢重光。民国23年7月,增设鼓浪屿办事处,行址在龙头街。民国27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分行迁往鼓浪屿同办事处合署办公,翌年3月1日改为支行。抗战胜利后,当年11月迁回厦门中山路营业,民国38年5月,复改为分行。
  该行系外汇指定银行,除办理出口结汇外,还经营商业银行一般业务,兼办保险、仓库等业务。另设有储蓄部,会计独立。国外联行仅香港一处。星洲及槟城两处系委托他行代理。其所经营的出口押汇亦仅限于上述3处。进口所得叨币,委托国外代理行折换港币后,直接汇往香港入该行帐。资金来源以吸收侨胞存款为主,卖出申汇为次,资金紧张时,向同业拆借。资金运用主要面向商店,承办各项放款及透支。该行业务尚称发达,信誉尚佳,一般客户都乐与往来。
  抗战前该行在鼓浪屿设立的四行(①“四行”指当时上海的中南、金城、盐业及大陆等四家银行。)准备库厦门分库,所有中南银行厦门地方版的钞票发行及兑换,均由该库办理。该行钞票与中央、中国两银行钞票一律完税通用。
  厦门解放后,该行报经省人行转报华东区人行批准,于翌年1月5日复业,并办理增资手续。主要办理存、放、汇及侨汇业务,1951年4月并代理保险业务。1953年1月1日,该行在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与新华银行厦门分行合并成立公私合营银行厦门分行。
  (二)泉州办事处
  民国23年(1934年)10月15日成立,行址在南门大街,后因业务清淡,于民国25年3月2日撤销。
  三、国华商业银行
  [=此处为插图(图2-5国华商业银行厦门分行)=]
  国华商业银行,原名国华银行,民国16年(1927年)夏季创立,翌年1月正式开业,总行设上海。
  民国21年(1932年)8月25日,该行在本省厦门设立办事处,处址在海后路。民国23年改称分行。抗战开始,同年11月8日迁往鼓浪屿营业。抗战胜利后,同年11月11日又迁回厦门原址营业。主要办理存款、放款、汇兑及信托、储蓄、仓库等业务。联行往来同上海、广东较为密切。
  厦门解放后,该行报经省人行转报华东区人行批准,于同年12月9日复业。主要办理存、放、汇业务,1951年4月开始代理保险业务。翌年6月1日机构撤销,并入厦门新华银行。
  四、中国实业银行
  中国实业银行,原名国民实业银行,民国8年正式成立。总行初设天津,后迁上海。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厦门分行
  民国23年(1934年)7月5日正式成立,行址在中山路角海滨127号。同年9月,于鼓浪屿岩仔山脚路球场边设立储蓄支部(办事处)。
  分行内部设银行部、储蓄部及发行部。发行有福建厦门地名的兑换券一元、五元、十元3种。民国23年(1934年)10月,上海中国兴业银行倒闭,因与该行行名仅一字之讹,引起群众误会,于当月27日上午发生了一场挤兑风波。由于该行准备金充足,并延长营业时间,为群众兑现提供方便,应付裕如,取信于民,至下午四时许风波即告平息。
  民国25年(1936年)7月6日,奉总行命宣告停业,并于当地中兴银行三楼设立办事处,暂时办公,职员一部分留处工作,一部分调总行供职。抗战胜利后,于民国36年4月1日复业,地址在昇平路44号。内部设文书、会计、出纳、营业、储蓄、庶务等六股。业务经营范围:存款、放款、届内汇兑及押汇、票据贴现、买卖有价证券、保管票据证券及其它贵重物品、储蓄、信托业务。
  1949年5月,上海解放,沪厦交通中断,业务陷于停顿,至8月底,复告歇业,职员一律遣散,帐册卷宗送交该行香港分行保存。厦门解放后,该行报经省人行转报华东区人行批准,于1950年1月5日再度复业。1952年6月1日机构撤销,并入厦门新华银行。
  (二)福州支行
  福州支行原为办事处,民国23年(1934年)9月26日成立,处址在南台下杭路38号。民国32年3月,奉总行命改称福州支行,简称“闽行”。首任主任林汉甫。该行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兼办储蓄,发行印有福州地名的一元、五元、十元3种面额钞票。
  为便于开展业务,该行于民国25年(1936年)3月5日在城内上南路138号增设办事处,附设储蓄支部。
  该行鉴于当时福州市内一般小工商业者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一向依赖高利贷,并且逐渐有告贷无门之势,经呈准总行于民国25年(1936年)9月17日增设信用小贷款部。凡小规模工厂商号或有专门技术的个人,从事制造,人品端正、出身正当、产品有销路的,均可申请借贷。借款种类分往来透支和分期拨还两种。
  民国30年(1941年)4月,日本侵略军第一次占领福州时,该行迁往所属南平通讯处继续营业。后该行以南平地区经济日臻发达,经总行呈财政部核准,于民国33年7月3日在南平正式成立办事处,处址在中华路53号。抗战胜利后,同年12月22日奉命办理结束,迁回福州中亭街营业(附照片)。民国38年8月10日,奉命停业。福州解放后,经省人行批准,于翌年8月正式复业,行址设南台中平路华通贸易公司内,主要办理茶叶押汇和买汇业务。1951年7月1日开始代理火险及运输险业务。后因业务萎缩,又于1952年6月停业。
  (三)泉州支行
  成立日期不详,民国25年1月23日撤销。
  五、辛泰银行
  辛泰银行,原名辛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国20年(1931年)3月1日成立,总行设上海。
  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福州分行
  民国23年(1934年)8月8日成立,行址在南台中亭街90号。民国28年7月17日,迁往仓前山对湖马厂街50号“忠庐”办公。首任经理张采章。民国30年2月奉总行命停止营业。
  (二)延平(今南平)办事处
  民国24年(1935年)4月8日成立,处址在三魁坊57号。
  (三)浦城办事处
  民国24年(1935年)6月1日成立,处址在后街191号。因业务不振,于同年9月底停业。
  (四)厦门分行
  民国25年(1936年)9月10日成立,行址在昇平路。首任经理吴敦溪。主要办理储蓄、抵押、货仓、堆栈等业务。民国26年8月1日,宣告停业。
  六、新华信托储蓄银行
  新华信托储蓄银行,简称“新华银行”。前身为新华储蓄银行,民国3年(1914年)10月成立。总行初设北平(今北京),后迁上海。
  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厦门分行
  民国23年(1934年)8月15日成立,行址在昇平路。经理蔡汝津。内部设信托、储蓄两部。信托部主要办理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各项放款、汇兑、代理买卖各种证券及中国公司股票、经营房地产以及代理收付款等;储蓄部主要办理生活储金、人寿储金、教育储金、存取两便储金、零存整取储金、整存整取储金、整存零取储金及存本付息储金等。该行同南洋一带侨胞关系较为密切,吸收侨汇较多,在厦门首屈一指。抗日战争开始后,迁往鼓浪屿继续营业。抗战胜利后,同年10月22日迁回厦门原址开业,设银行和储蓄两部,会计各自独立。原有信托部因业务清淡,划归银行部办理。该行在厦门信誉较佳,一般侨胞、商店多乐与往来,除存款外,还可透支,其最高额可达1亿元。
  厦门解放后,该行报经省人行转报华东区人行批准,于翌年1月5日复业,系指定办理侨汇银行之一。同年12月开始代理保险业务。1953年1月1日,同中南银行厦门分行合并成立公私合营银行厦门分行。
  (二)泉州分行
  1951年6月开业,行址在中山南路。经理由厦行经理杨迪康兼任。主要办理储蓄、信汇、存款、抵押放款等业务,系指定办理侨汇银行之一。1952年10月停业。
  七、农商银行
  农商银行,民国10年(1921年)创办。管理处初设北平(今北京),后迁上海。
  民国24年(1935年)12月20日,该行在本省厦门设立支行,行址在昇平路。经理叶文田。业务经营范围:各项存款、实业放款、贴现、汇兑及货物押汇、保管证券票据及贵重物件、买卖生金银及有价证券、代理募集债券、兼营储蓄业务。民国27年5月办理结束,迁往上海。
  八、中国工矿银行
  中国工矿银行,民国31年(1942年)9月成立。总行初设重庆,后迁上海。
  民国35年(1946年)5月10日,该行在本省厦门设立分行,行址在海后路28号。首任董事长黄本源,经理黄式厚。资本以华侨居多,业务重心以扶助工矿事业及策助华侨汇款,投资国内生产建设为宗旨。
  该行系抗日战争胜利后南来厦门创办的第一家私营银行。汇兑业务仅同上海、昆明、重庆、青岛等地有往来,吸收存款余额经常保持在八九亿元之间。除一部分用于各项放款外,余下的大部分调存总行,通常结存数在2~4亿元之间,联行月息高达10分。
  后因暗设虚帐,违反《银行法》,经厦门中央银行发现,于民国37年(1948年)12月13日起停止票据交换,停业清理。
  九、其它
  (一)上海商业储蓄银行
  简称“上海银行”,民国4年(1915年)创立,总行在上海。该行曾在本省南平设立办事处,后奉总行电令,办理结束,起迄日期不详。民国32年10月4日开始发还该行存款,并限期于当月底前支取。逾期托其它银行以代收手续向上海银行江西分行洽取。
  (二)华通银行
  民国20年(1931年)4月创立,总行设上海。同年7月于本省厦门设立分行,何时结束不详。
  (三)复兴实业银行
  原名醴陵农民银行,民国24年(1935年)成立,行址在湖南省醴陵县。民国28年改组为复兴实业银行,总行迁长沙。民国29年,因抗日战争影响,迁来本省长汀县继续营业。民国33年1月,该行在本省南平设立办事处,处址在中正路。翌年11月30日办理结束。抗日战争胜利后,该行于同年9月迁回长沙。
  (四)亿中商业银行
  原名亿中企业银公司,民国24年(1935年)创立。民国38年1月24日,在本省厦门设立分行,行址在海后路1号,后因业务不振,同年8月25日停业。
  第七节 私营保险公司
  一、外商与华商保险公司
  鸦片战争后,外商纷纷前来福州、厦门开设商行,并代理外商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英商和记洋行代理美亚保险公司,太古洋行代理伦兰保险公司,日商三井洋行代理明治、大正、大阪等保险公司,继之华商自办保险公司陆续兴起,险种也日渐增加。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上海英商中国合众人寿保险水火保险总公司首先在福州南台设代理处。英商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也在福州观音井洋行设代理处。清宣统二年(1910年)民办华通水火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和延年益寿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也同时在福州观音井成立,二块牌子,一套人马。民国2年(1913年),华商在厦门创办中华人寿保险普益团。
  20世纪20年代,美商美亚保险公司在福、厦设立分公司,地址在福州梅坞和厦门海后路。民国17年(1928年)冬,厦门商人设立鹭锦乡内地保险公司,主要经营龙溪一带的豆仔、豆饼保险业务。民国18年,慎平火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建设厅注册成立。
  30年代,上海泰山保险公司在福州中洲设总经理处。上海日商公安水火保险总行在福州泛船浦设福州分行。根据民国24年(1935年)保险年鉴记载:外省华商保险公司在福建设立代理公司的厦门有华安保险公司、通易信托保险部、泰山保险公司、华兴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等5家;福州有宝丰保险公司、四明保险公司、先施保险公司、永宁保险公司(2个)、中国保险公司、通易信托公司保险部、安平保险公司、华安保险公司等9家。外商在福、厦设立代理处的有:英商友宁、谏当、保宁、旗昌、保家行、中华、运东、四海、.永明保险公司及香港火险公司;法商法美、保太保险公司;加拿大商合众人寿保险公司;美商友邦人寿、美国联邦保险公司。
  这个时期,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福、厦两地,以水、火险为主,人寿险次之。民国22~24年(1933~1935年),全省水、火险、人寿险保险费达25万元。
  40年代,木省保险业以银行参股成立的私营保险公司为主。民国32年(1943年),福建省银行、福建省企业公司、福建省贸易公司、福建省运输公司参与私股成立中南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南平,民国34年迁福州中洲。省银行各县市分支行均为其代理处,承保运输险和火险业务。翌年,上海中南银行为中南保险公司增资,成为大股东,并把总公司迁移上海。民国33年在永安成立的南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得到陈嘉庚的赞助,股东有集美银行、集友贸易公司,经营盐运保险业务。抗战胜利后迁往厦门,地址在鹭江道大千旅社内。福州也设有分公司,地址在中洲,承保运输险和火险业务。中央银行福州分行于民国35年代办中央信托局水、火险业务。
  民国36年(1947年)3月1日成立太平洋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地址在中亭街交通银行二楼,承保水、火险及盐运险业务,并在厦门成立支公司,开拓闽南业务。福州分公司为争取台湾省水火险业务,派员常驻台湾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业务跨越二省的分公司。
  民国38年(1949年)全国经济萧条,货币贬值,物价飞涨,金融混乱,保险业务一落千丈,至本省解放前夕,各家保险机构纷纷停业。
  本省1908~1949年保险机构设置详见附表2-9。
  二、福州小保险公司
  民国6年(1917年),福州地区兴起简易人寿保险,俗称小保险,市民踊跃投保,人数达6万人,有20多万份。其特点:一是纳费少,每份每月仅交费1元,为一般市民财力所能及;二是免验身体,手续简便;三是办法灵活优惠,投保一份,10个月内身亡者,偿还所纳本金,10个月后身故赔50元,逐月增加;四是保险期限为150个月,期满偿还200元。当时经营该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先后成立30多家。而当时全国华商保险公司40家,其中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不到10家,投保人数不及福州小保险的一半,遂引起全国经济界、保险界的瞩目。其兴起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福州政治、经济、金融都比较稳定;对外贸易发展带来市景繁荣,小商人、职工生活有所提高,需要社会福利保障;小保险办法简单,适合市民需要;特别是建立起一支几百人的保险经纪人队伍,走街串巷,深入千家万户,宣传保险,招揽业务。
  小保险公司均系地方工商界筹资,经省建设厅批准营业的。由于当时未施行保险法(①民国18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中国第一个保险法。民国24年7月公布保险业法,均未施行。),从业者无章可循,既缺乏保险知识,又一味追求盈利,各自为政,竞争激烈,有的甚至搞抽签赠彩方式,无奇不有。尤其是收取的保费不按保险经营原则,不提存入身保险准备金,而用于从事短期放款、折借、高利贷以至于搞投机、套汇等违法活动,结果导致呆帐发生,资金周转不灵,迫使部分保险公司停业倒闭。民国22年(1933年),经政府取缔,停收新户,限期清还。民国24年9月30日,省建设厅成立小保险监理处加以督导,同年,国民政府通过《简易人寿保险法》,采取绝对国办主义,令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翌年7月8日,本省福、厦两地邮局首先开办。福州商办的小保险无力恢复,先后清理结束。从此保险业务集中于两处,一是官办的监理处,每月收保险费2000元,另一是商办的华南银行保寿部,每月收保险费8000元。
  第二章 侨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第一节 侨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一、华侨商业银行厦门分行
  华侨商业银行厦门分行,前身为华侨银行厦门分行,于民国14年(1925年)3月成立,行址原设镇邦路,后迁中山路。总行在新加坡。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后,该行于翌年9月1日迁往鼓浪屿福建路62号继续营业。民国28年7月21日改名华侨商业银行厦门分行,系外汇指定银行,主要办理侨汇及一般存、放款和产业信托等业务。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该行因在厦门兴建的大楼至民国35年底才能竣工,一度对外暂不营业,直至翌年3月迁入新楼后始正式业。
  1949年10月17日厦门解放后,同年12月27日经华东区人行批准复业,仍受其新加坡总行直接领导,并指定为代理外汇银行之一,主要业务办理侨汇汇款及代理人民币储蓄。时外汇业务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法币存款清偿问题未获解决,暂不经营。直至1983年9月,总行委托其上海分行同国家外汇管理局谈妥后才开办。经营范围:国外和香港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1988年,分行人员15人,其中外籍2人。
  二、中兴银行厦门分行
  中兴银行,系菲律宾侨商黄奕住、李清泉等9人募股1000万菲币,倡设于马尼拉,民国9年(1920年)8月16日正式开业。
  该行于民国14年(1925年)8月20日,在本省厦门设立分行,行址原设大史巷,后迁中山路361号,经理王天申。主要办理收付侨汇及一般存、放款,押汇、信托等业务。民国27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期间,迁往鼓浪屿。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复迁回厦门原址继续营业,经理王应晞。分行资金国币500万元,为外汇指定银行。资金来源以华侨存款为主,放款以结汇押款为主。后因黑市侨汇猖镢,侨汇日减,业务清淡,于民国38年8月26日奉总行电令办理结束。
  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简称“汇丰银行”,是英国设在海外的一家大商业银行,总行设在香港。
  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福州分行
  清同治五年(1866年)成立时为分理处,同治七年(1868年)改为分行,行址设南台大岭顶汇丰弄(附照片)。经理英人F.G.WALKER。抗日战争期间,该行于民国31年(1942年)迁往四川省重庆市。抗战胜利后迁回福州复业。该行系外汇指定银行,经营业务除侨汇及进出口外汇外,主耍办理榕沪、榕津木材、笋干及茶叶等押汇,存款只有义和、天祥两洋行,以及卫理公会、圣公会、中华基督教会及教会所属各学校、医院等机关存款。该行原归上海行管辖,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同上海行失去联系,便直接归属香港总行领导。同年8月,香港总行即函该行停止营业。福州解放后,同年9月即同上海行取得联系。10月20日正式停业。
  (二)厦门分行
  清光绪四年(1878年)成立。行址在海后路。经理英人D.A.E.BELL。民国27年(1938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该行迁往鼓浪屿营业。民国30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被迫停业。抗战胜利后,于民国36年1月4日迁回厦门中山路复业。经理英人罗弼臣(L.G.ROBERSON)。
  抗日战争前,该行系属香港总行直接管辖,无另筹资金,按“处庄”记帐方式,逐日收付当日转拨港行。抗战胜利后,改为上海行管辖,并拨给国币40万元作为该行资本,帐务始行独立。经理为英人,管理一切行政。华人职员的任用或解雇以及对外与华商联系业务,概由“买办”包办,实行所谓“办房”制度。后“买办”对外改称华人经理,对内称顾问。民国36年(1947年)间“办房”制度取消,职员改由行方直接任用。该行系外汇指定银行,主要办理侨汇及买卖外汇业务,同外商德士古、亚细亚、美孚及卜内门等公司往来频繁,结售外汇较多,并承办吉隆波、槟城、新加坡等地联行委托,直接以国币解付侨汇业务。早期发行有以西班牙银元为单位的“银元钞票”,约六七十万元。该行经营贸易汇兑、承办出口茶叶收汇和华侨汇款等务,均以此钞票支付。
  厦门解放后,1950年1月19日该行办理结束。
  1983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在本省厦门设立代表处,翌年5月23日成立。处址在华侨大厦1202室,首席代表杨信平。主要从事联络、洽谈、咨询等有关银行业务。1986年1月9日,该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升为分行,同年9月13日正式开业。行址先移设大厦底层,后迁鹭江道海滨大厦。分行前后经理杨信平、白剑辉。注册资本为相当于人民币4000万元的外汇资金。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业务经营范围有:外币放款和票据贴现;国外及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代理外币、外币票据兑换;外币投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信托及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侨资、外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及外币存款;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外币存款;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四、商工银行厦门分行
  商工银行厦门分行,前身为新高银行厦门分行,民国7年(1918年)12月成立,总行在台湾。资本200万日元。行址在镇邦路。行长日本人三愚岁松,副行长日籍台湾人林木土。主要业务办理存、放款,没有发行钞票。民国9年,改组为商工银行,行长林木土。后该行由于市况不佳,业务清淡,加上厦门人民反日爱国运动浪潮的冲击,遂于民国16年宣告停业。
  五、安达银行厦门分行
  安达银行,系荷商组织,清同治元年(1862年)成立,总行设在荷兰京都阿姆斯特丹,东方总行设巴达维亚。
  民国13年(1924年)2月15日,该行在本省厦门设立分行,行址在海后路。经理亚坚士。资本国币60万元。主要业务是办理外汇买卖和经营进出口业务,其次为存、放款,代理荷商客运和货运收取手续费和保险费等。按荷兰政府规定,凡任厦行经理,须兼任荷兰驻厦领事馆领事故厦行实际已成为银行、船务行和领事馆三位一体的机构。该行在厦门不搞投资,吸收存款一律交总行处理。
  该行内部组织分为“写字房”(经理室)、“办房”(即买办办公室)两个部门。写字房设经理、大写(类似秘书),通常都是荷兰人。并设有总簿、司帐、司帐助手和勤什员,共六七人,大多为中国人,由经理直接任用。“办房”设买办、出纳、司帐、船务、勤杂等,有六七人,全是中国人。
  抗日战争期间,该行停业。民国34年(1945年)抗战胜利后,翌年12月18日复业,经理由该国驻厦门领事C.A.MEICHERS兼任,总行在上海。该行系外汇指定银行,主要办理侨汇及其他外汇业务。在国外有荷属东印度、马尼拉、新加坡等地联行,收入侨汇按规定价格折合国币解付,所得外汇由上海总行结售给中央银行总行。
  该行在厦门外汇行情灵通,外汇买卖对象多是当地钱庄和华商银行。尽管该行贷款利率较别家银行略高,由于其兼办船务,手续简便,船期准确,客户乐与往来。后因业务萎缩,于民国38年(1949年)8月16日停止营业。
  六、香港集友银行
  香港集友银行是爱国华侨陈嘉庚于民国36年(1947年)创办,行址在香港德辅道。首任董事长陈六使,总经理陈厥祥。该行在本省先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有:
  (一)厦门分行
  1985年4月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代表处,处址在新华路35号,首席代表陈德丰,从事联络、洽谈、咨询服务等工作,11月8日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升为分行,翌年1月8日正式开业,行址迁往中山路,经理王少华。人员27人,其中外籍3人。该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下列外汇业务:外币放款和外币票据贴现;国外和港澳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代理外币、外汇票据的兑换;外币投资业务;外币担保业务;信托、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业务;侨资、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华资、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币存款,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外币存款;办理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办理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购买楼宇抵押分期付款;办理租赁业务;代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项保险业务;代办国内居民外币存款业务。
  (二)福州办事处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8年6月7日成立,处址设于山宾馆201室。首席代表李金佑。该处从事联络、洽谈、咨询服务等工作。
  七、美国建东银行厦门分行
  美国建东银行是菲律宾华侨吴道盛于1973年创办,总部设美国旧金山市。
  1983年11月21日,美国建东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厦门设立代表处,翌年3月17日开业。处址在新华路华侨大厦底层,首席代表于长城。1986年1月24日升为分行,注册资本相当于4000万元人民币的外汇资金。经理由总行总经理吴振声兼。人员19人,其中外籍2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该行经营下列外汇业务:外币放款和票据贴现;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代办外币、外币票据兑换;外币投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信托、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侨资、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汇出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侨资、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币存款,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外币存款;办理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八、新加坡大华银行厦门分行
  新加坡大华银行是新加坡四大银行之一。1985年9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厦门设立分行,翌年11月1日正式开业。行址原设鹭江宾馆,后迁华侨大厦底层,首任经理冯振发。人员23人,其中外籍2人。该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下列外汇业务:外币放款和票据贴现;国外和港澳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代办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外币投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信托、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侨资、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汇出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侨资、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外币存款,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外币存款;办理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九、标准渣打(麦加利)银行厦门分行
  标准渣打(麦加利)银行,是英国最有实力的商业银行之一。1985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厦门设立代表处,处址在鹭江宾馆,首席代表郭德旋,从事联络、洽谈、咨询服务等工作。1986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表处升为分行,注册资本相当于4000万元人民币的外汇资金,首任经理郭德旋,人员22人,其中外籍3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该分行经营下列外汇业务:外币放款和外币票据贴现:国外和港澳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代办外币、外币票据兑换;外币投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信托、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汇存款;外国人、港澳同胞外币存款;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汇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外汇存款和放款。
  十、福建美丰银行
  福建美丰银行,民国11年(1922年)9月成立,系中美商人合资创办。资本20万元,双方各出一半。总行在福州南台观音井路。中方经理陈之麟,美方经理由美亚洋行经理蒲某兼任。
  民国16年(1927年),该行因被前任美方经理所兼管的美亚洋行倒帐40余万元,从此一蹶不振,于民国18年12月7日停业。停业后,因债务纠纷,中美双方发生矛盾。后除由当地银行界及商界推人出面调停外,福建省政府一面将该行行址封闭,一面指派省府委员陈培锟、江屏藩及外交科长陈明为清理该行倒欠华方债款案专员,经数度交涉未决。后省府又派委员林知渊组织“福建美丰银行清理委员会”,并分函债权团代表张罄商议清理手续。经中美双方同意,于民国22年9月15日将观音井行址以底价6万元在闽侯县商会公开投标出售,因无人承购,直至民国32年12月15日至翌年2月15日,才于仓前山对湖路三号二楼清偿债务。
  该行于民国13年(1924年)9月9日在厦门设立分行,行址在海后路。主要办理各种存、放款及买卖有价证券和生金银等业务,还兼办国外旅行支票及旅行信用证,并发行钞票。后因业务不佳,并受福州总行亏损倒闭影响,于总行倒闭之次日宣告停业。
  十一、厦门国际银行
  厦门国际银行是福建省在改革开放形势下,于198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组织成立的全国经济特区第一家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外汇商业银行,在中国注册,同年11月28日开业,总行设厦门鹭江道52号。
  厦门国际银行注册资本8亿港元,首期实收资本4.2亿港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各占15%的股份,分别以现金6300万港元投资;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占10%股份,以现金和房产共计4200万港元投资;泛印集团有限公司占60%的股份,出资2.52亿港元,以现金7200万港元及其拥有的香港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和澳门国际银行的股本权益连同储备金和滚存利润合计价值1.8亿港元投资。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国际惯例,为进一步提高合资银行的资信,按照省人民政府指示,于1986年9月24日,合资各方就调整投资股份比例问题达成协议,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厦门国际银行投资股份比例作如下调整:泛印集团在厦门国际银行的出资股额原占60%,转让给中方11%,调整后为49%;中方原占40%,调整为51%,成为该行的大股东,其中:工商银行23.5%,福建投资企业公司17.5%,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10%。1987年股份再次调整,工商银行调为25%,福建投资企业公司调为16%,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仍为10%。
  该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中外双方按照权力均等的原则,分别委派董事和高级行政管理人员。董事会为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兼常务董事赵宗信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兼常务董事陈广燊(泛印)、房万章、吾惠冬(1988年获任),由中外双方分别委派。该行设总裁一名,由常务董事何友华担任;执行副总裁一名,由总经理、常务董事刘树勋担任。该行本部设营业部、信贷部、会计稽核部及人事事务部。后又增设信息、咨询部和电脑规划组。1987年12月18日在福州成立办事处。1988年底,厦门国际银行厦门本部及福州办事处在职人员共53人。
  厦门国际银行在港澳的附属机构有:厦门国际财务有限公司,设在香港,资本额港币7500万元,在九龙旺角设有分行;澳门国际银行,设在澳门,资本额澳门葡币1亿元(折合港币约9700万元),下设13家分行。该两机构分别在港澳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中外双方人员担任,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上交厦门国际银行;如遇亏损,分别由其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厦门国际银行经营下列业务:外币放款和外币票据贴现;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代理外币、外币票据的兑换;外币投资业务,向国外借款、承包、投标、履约的担保业务;信托、保险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侨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币存款和外币放款;代理国内居民外币存款;代理国内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1986年代理国外保险业务。
  该行以“立足厦门、兼顾内外,面向福建,服务全国”为方针。建行以来,贷款支持纺织、感光、造纸、石油、瓷器工业、航运业、填海造地和楼宇建设、进出口贸易、实业投资、物业购置等方面,发挥了中外合资的优势,为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促进厦门经济特区、本省和沿海开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做出贡献。
  开业以来,该行业务发展顺利,已有许多中外银行同该行建立代理和同业往来关系,开展横向经济联系,扩大业务范围。以1986年底为基数,1987年存款增长34.5%,贷款增长29.2%;1988年存款又比1987年增长43.1%,贷款增长34.5%;1988年底税后盈利1643万港元,总资产达20.5亿港元,税后盈利除按28.5%拨作储备金和按1.5%拨作职工奖金及福利基金外,其余全部分发给各股东。
  除以上所述“三资”银行外,在本省福州、厦门两地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处的外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还有英印合营汇隆银行、英国丽如银行、麦加利银行(在香港也称渣打银行)以及美国花旗银行,其中以英印合营汇隆银行于同治元年(1862年)在福州设立代理处为最早,同治五年(1866年)倒闭。其次英国丽如银行福州代理机构于同治五年(1866年)成立,光绪十八年(1892年)倒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有:
  (一)香港嘉华银行厦门代表处
  1985年1月3日成立,处址在华侨大厦302室,从事联络、洽谈、咨询等工作。首席代表先后有何瑶煌、何萍宽。1988年3月5日撤销。
  (二)香港恒生银行厦门代表处
  1985年11月15日成立,处址在鹭江宾馆503室,从事联络、洽谈、咨询等工作。首席代表蔡松利。
  (三)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厦门代表处
  1987年11月16日成立,处址在鹭江宾馆,从事联络、洽谈、咨询等工作。首席代表乐少连。
  (四)日本琦玉银行福州办事处
  1988年10月10日成立,处址在湖滨路西湖大酒店,从事联络、洽谈、咨询等工作。首席代表安原好夫。
  第二节 其他侨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一、万国储蓄会
  万国储蓄会,是法国在华商人伯顿所经营,民国元年(1912年)8月在上海开幕。
  该会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先后有:福州分会,会址在仓前山;厦门闽南分会,会址先在水仙路,后迁镇邦路,并在漳州、泉州、安海、金门等地设立支会。
  该会经营的有奖储蓄业务,主要方式为发行有奖储蓄会单,分全会,每月储蓄12元;半会,每月6元;1/4会,每月3元。储满15年后,参加全会的可领得2000元,半会的1000元,1/4会的500元,并略加红利,储蓄每月开奖一次。
  民国24年(1935年)7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储蓄银行法》禁止有奖储蓄后,闽南分会办理结束。翌年,该会将所有储户及一切手续移交中央信托局接办。其他分支会情况不明。
  二、厦门丰南信托有限公司
  厦门丰南信托有限公司,创立于民国17年(1928年),系日本新高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林木土于该行停业后第二年,以原班人马重新组建起来,地址在镇邦路。
  该公司分设银行和信托两部。银行部主要办理各种存、放款,汇兑及中外各埠抵押。当时在上海、香港、神户、台湾等地设有通讯处。信托部主要办理房地产业务。
  抗日战争开始后,公司一度停业。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又告复业,地址改设中山路。民国34年(1945年)抗战胜利后,于当年12月停业。
  该公司在上海设分号2家,名为新兴银业公司,总店设上海老靶子路,分店设吴淞路。
  三、中法储蓄会
  中法储蓄会,创办于民国7年(1918年)8月,由中、法商人集资经营,经中国政府和天津法国领事馆备案,农商部批准。总会设北平(今北京)。民国15年改组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将法股悉数收回。
  该会于民国23年(1934年)4月在本省福州设立分会,会址在大桥(今解放大桥)头。在厦门设闽南分会,会址在晨光路1号。
  中法储蓄会办理有奖储蓄业务,该会章程规定储户分为:全会、4/5、3/5会、2/5会及1/5会等5种。
  民国24年(1935年)《储蓄银行法》公布实施后,禁止办理有奖储蓄。同年7月29日该会闽南分会结束,所遗业务交厦门中央银行办理。8月3日福州分会结束,将本地储户所缴款项移交中央银行福州分行代办。
  第三章 国家金融机构
  第一节 国家银行
  一、大清银行福州分行
  大清银行,前身是户部银行,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成立。总行设在北京。
  同年1-月总行派总办许汝菜到福州筹设分行,宣统元年(1909年)农历三月初三正式开业。行址在仓前山泛船浦。经理陆建章(澹泉),副经理夏文通(涣章)。后又在福州城内花巷、厦门以及泉州、漳州、台湾等地设立分号,统归福州分行管辖。
  该行主要业务,根据清政府度支部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规定是:代理国库、代收税款、经办一切收付、代表国家发行钞票(兑换券)、代发公债和各种证券,办理银行存款、放款、汇兑及信托、保管、仓库业务、负责调剂金融市场以及管理各地金融市场等。
  福州分行发行的大清银行钞票有银两票、银元票、钱票3种,都是直式大票,印有福州地名,限于本地使用。至宣统三年(1911年)七月止,共发行银两票1.02万两,银元票48.27万元。厦门分号发行银元票40万元,票上印有厦门地名,限于当地使用。
  民国元年(1912年),该行及所属分号随总行停业,全部清理结束。
  二、中国银行福州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国银行福州分行是中国银行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前身为中国银行福建分行(简称闽行),民国3年(1914年)1月5日于福州成立,行址初设南台泛船浦,后迁观音井。首任经理陆建章,副经理夏文通。民国10年10月1日福建分行奉命移设厦门,管辖全省各分支行,经理郑煦。
  抗日战争爆发,闽行于同年9月1日迁鼓浪屿营业。翌年5月13日厦门沦陷,闽行于6月10日在香港设驻港通讯处(简称闽行驻港处)。当时中国银行总管理处为便于广东东江地区侨汇的委解和侨汇头寸的调拨,适应部分地区沦陷交通阻隔的情况,决定将广东中行所辖的梅县、兴宁、大埔支行划归闽行代管。民国29年(1930年)7月闽行部分人员迁往永安办公。翌年4月,闽行又由永安迁往龙岩。民国30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侵占鼓浪屿和香港。闽行驻港处撤销,驻港人员及鼓浪屿办事处也迁往龙岩集中办公。抗日战争胜利后,闽行于民国34年11月1日又迁回厦门原址复业。前划归闽行代管的广东中行所辖的3个支行于民国35年1月1日归还广东中行原管辖行。
  1949年8月17日福州解放,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部金融处于8月25日派军事代表严肯接管中国银行福州支行。9月26日正式开业,行址在南台观音井。当时内部设人事秘书、外汇管理、外汇业务、储蓄、会计、出纳等6个股,有干部、职工120人。翌年1月,福州支行升格为分行,管辖全省分支机构。1952年5月福州分行又改称支行,,由省人行管理。1957年机构精简,人员下放,中行福州支行并入福州市人行,成立国外业务部,对外保留中国银行福州支行牌子。
  “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机构进行调整。1971年5月1日中行福州支行又从市人行分设出来,成为省财政局下属机构,直至1973年才划归银行,内设办公室、政工、外管、外贸、保险、会计和营业等部门,干部、职工50多人。1976年1月1日,中行福州支行改为福州分行,为省人行直属机构。
  1980年5月,中行福州分行从省人行分设出来,升格为省厅局级机构。1988年,中行福州分行内部机构设总经理办公室、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监察室、教育处、国际金融研究室、综合计划处、国际结算处、信贷处、信托咨询公司、会计处、出纳处、稽核处、存汇处、电脑部、基建处等职能部门,管辖全省9个地(市)分行,19个县支行,12个办事处,干部、职工共2692人。
  该行历任经理、副经理(行长、副行长)名录表、民国时期分支机构及1980~1988年机构人员见表2-10、2-11、2-12、2-13。
  (二)职能任务
  中国银行福建分行成立初期,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一般银行业务。主要有:国家证券、商业期票、汇票的贴现及买人;买卖生金银及各国货币;代理发行公债;发行兑换证券并代理国家发行纸币;办理各种存款、放款及汇兑等。民国10年(1921年),闽行内部设立国外业务部、营业部、储蓄部、信托部等部门,分工开展各项业务。国外业务部主要办理国际贸易结算、外汇买卖及进出口押汇;营业部经办存款、放款及汇兑业务;储蓄部经办各种储蓄存款,吸收华侨存款及社会游资;信托部经办仓库、保险及保险箱出租等业务。民国17年,中央银行成立后,该行不再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国民政府指定中国银行为国家汇兑银行,办理对外贸易结算等业务。抗日战争时期,闽行迁移内地,外汇业务停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统一经营外汇业务及与外汇业务有关的人民币业务。主要经营:1.人民币储蓄业务。办理各种人民币定、活期储蓄长城信用卡;2.个人外汇业务。办理个人外币存款、兑付各种外币现钞、外币票据托收,个人出境批汇、兑付旅行支票、信用证,信用卡(①信用卡是银行为提供消费信用而发给客户,在指定地点支取现金,购买货物或支付劳务费用的信用凭证。它是集储蓄、支付、结算、汇兑、消费、信贷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新型金融工具。本省中国银行于1987年10月率先开始发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银行汇票等;3.华侨服务业务。办理侨胞和港、澳、台胞的汇款、解付和转汇及代收海外各项遗产;4.信贷业务。办理单位人民币、外币存款、人民币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贷款、出口打包放款、现汇抵押贷款、卖方信贷、票据承兑贴现、优惠利率和浮动利率外汇贷款、特种外汇贷款、买方信贷和混合外汇贷款、银团贷款;5.国际结算业务。办理国际国内汇兑、押汇、出口来证议付、出口托收、进口开证、进口代收、票据贴现、代客远期外汇买卖等;6.信托咨询业务。办理投资和委托投资、国际租赁、担保见证、信托存、放款和委托存、放款、经济咨询、介绍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三项贸易和进出口贸易客户。1979年本省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后,中行福州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努力为地方筹集外汇资金,积极开展存款、贷款、国际贸易和非贸易结算、信托投资、经济咨询、担保见证、外汇调剂等业务。全省1988年外汇存款、贷款总余额分别比1980年增加19倍和24倍;人民币存款、贷款总余额分别比1980年增加3倍和4倍。1980~1988年,全省累计发放外汇贷款7.2亿美元,支持本省能源、交通、通讯、运输等重点建设项目;支持轻纺、轻工、电子等行业的发展,保证外贸出口收购的需要;支持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截至1988年,中行福州分行已与全世界153个国家和地区的2117家银行及其代理机构建立了业务代理关系。为本省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和非贸易结算、其他经济和文化往来、信息交流、经济合作以及为国内外客户信托咨询提供方便。1988年底,该行实现利润1.5亿多元。(当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14)
  三、中央银行福州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央银行福州分行(简称闽行),民国18年(1929年)5月8日成立,行址设台江中选十四桥(今福州缝纫机厂厂址)。经理陈福恒(仲久)。
  民国21年(1932年)11月20日,闽行移设厦门,成立中央银行厦门分行,行址在海后路42号,经理仍是陈福恒担任。同时将福州分行改为办事处,归厦门分行管辖。
  民国22年(1933年)11月18日,福建绥靖公署主任蔡廷锴派叶少泉、李超恒分别接管厦门、福州两地中央银行。11月20日蔡廷锴、蒋光鼐等在福州发起“闽变”,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通称福建人民政府),由该府财政部任命叶少泉为中央银行厦门分行经理。
  民国23年(1934年)1月“闽变”失败后,曾一度关闭的福、厦两地中央银行相继恢复营业。同年9月中央银行福州办事处改为福州支行,并先后在三都、泉州、漳州、南平、浦城等地设立办事处。
  随着机构增设和业务发展,民国24年(1935年)6月1日总行对在闽管辖行再次进行调整:厦门列为一等分行,经理舒石父;福州支行改为二等分行,经理吴本景,均直属总行领导。厦门分行管辖闽南的漳州、泉州办事处;福州分行管辖南平、浦城、三都等地办事处。民国25年1月又增设建瓯办事处。
  [=此处为插图(图2-11民国时期中央银行厦门分行)=]
  抗日战争开始,厦门沦陷后,厦门分行奉命撤往香港。民国28年(1939年)2月14日,该行在鼓浪屿租界设立厦门鼓浪屿办事处。年底该处划归广州分行管辖。为适应抗日战争形势变化,中央银行在闽机构向内地转移,在永春、长汀、永安三地增设机构,并将大部分办事处升格为三等分行。
  抗战时期,福建战时省会设在永安,福州分行也于民国30年(1941年)4月19日迁往永安办公。同年12月23日福州分行与原永安三等分行合并为永安分行,仍属二等分行。管辖全省分支机构。翌年2月福州设立三等分行,隶属永安分行。
  抗日战争胜利后,永安分行于民国34年(1945年)11月10日迁返福州,恢复福州二等分行建制,行址设仓前山塔亭路35号,经理舒石父。翌年6月1日厦门分行也在原址复业,经理吴本景。福州解放后,该行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该行在本省的分支机构详见表2-15。
  (二)职能任务
  中央银行福州分行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和总行规定的经营方针,办理国家银行业务: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代理国家金库,经收各项公款和税款入库,按国家计划拨付各项经费;垄断钞票发行权,发行钞票和定额本票、公债及各项证券;监督和检查金融业,集中各银行、钱庄的存款准备金和钞票发行准备基金;收购黄金、白银、银元、美钞、港币等;管理金融市场;管理外汇出口的审批;办理同业的票据交换;办理存款,主要是财政存款、同业存款、黄金存款等;办理放款,主要对国家提供贷款,办理同业转抵押、转贴现及信贷资金等;办理汇兑,主要是同业资金调拨的买入汇款和汇出汇款,不办理私人汇兑。
  据该行民国37年(1948年)统计:存款余额上期为法币775.4807亿元,下期为金圆券380.0777万元;放款余额上期为法币4641.9091亿元,下期为金圆券919.7870万元;汇款总额上期为法币13034.5909亿元,下期为金圆券5342万元;损益上期为法币138.6408亿元,下期纯损金圆券127万元;净发行钞票总数,法币发行到民国37年8月18日为止,总数为251.33亿元;民国37年8月至12月发行金圆券9810万元。
  四、交通银行福建分行
  (一)组织机构
  交通银行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成立,总管理处设北京。
  宣统二年(1910)五月,该行在厦门设立分行,民国2年(1913年)2月撤销。民国23年10月15日复业,行址在厦门海后路30号,并设发行库。经理汤钜(筱斋)、副理冯薰(仪九)。
  同年11月,该行在福州成立支行,隶属厦行,行址在福州中亭街,经理冯薰(兼任)、副经理沈祖彝。抗日战争爆发后,民国27年5月厦门沧陷,厦行迁往香港,福州支行升为闽行。民国30年4月,日本侵略军第一次侵占福州,支行迁往永安。抗战胜利后,福州支行又从永安迁回福州。
  福州解放后,该行由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附设在省人行内,作为监督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的专业机构,对外继续营业。1952年8月1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从省人行分设出来,正式成立交通银行福建支行,隶属省财政厅领导,经理徐德三。行址设在福州上杭路水巷原华南商业银行旧址。同年10月21日改称分行,内部设人事科、秘书科、计划科、会计科、拨款科和公私合营科。1953年又增设监察科。同年还在本省第一个重点建设项目古田溪水电站设立专业办事处,后因业务发展,5月间又改为支行。
  1954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成立后,与交通银行福建分行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交行除继续管理公私合营企业的公股股权外,其它业务全部移给建行办理。交行正、副经理分别由建行正、副行长徐德三、亓丰瑞兼任。1956年,交行从建行单独分设,迁址福州虎节路,经理房万章,专管公私合营企业的公股股权。1958年后,交行除香港分行继续营业外,内地分支机构业务分别并人当地人民银行办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需要,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1986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本省于1989年9月28日在福州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福州支行,直属交通银行广州分行领导。行址初在台江路,后迁国货路。首任经理卓佑民,副经理梁承彦、张国霖。
  (二)职能任务
  交通银行原为发展实业的国家银行,后因情况变化,原订业务计划无法实现,便改按商业银行经营方式,办理存款、放款、汇兑等一般银行业务,还投资地方公益事业,办理信托、仓库、代理保险等业务。
  民国23年(1934年)10月,该行厦门分行发行厦门及福州地名的五元及十元钞票两种。当时厦门地名钞票可在全省的交通银行通兑,加印福州地名的,仅限于福州当地使用和兑现。
  解放后,该行系公有股份制的国家综合性银行,业务范围不受专业分工的限制,经营业务包括:
  1.吸收各种人民币存款和个人储蓄,吸收外币存款和华侨存款;
  2.办理各种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办理各种外币贷款、透支和贴现;
  3.办理国内外结算和汇兑;
  4.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
  5.办理国际和国内银行间的存款、贷款、拆借和贴现;
  6.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和外币股票、证券的买卖;
  7.在外国和港澳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企业;
  8.组织、参加国际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
  9.承办国际国内各项信托、保险、投资、租赁、咨询、担保、保管、代理等业务;
  10.设立各金融或非金融性的子公司;
  11.经营房地产业务;
  12.经理发行各类股票、债券,办理有价证券的转让与买卖;
  13.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交办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14.经批准参加国际金融活动。
  五、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国农民银行,前身为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民国22年(1933年)4月1日成立,总行设汉口。民国24年4月1日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总行迁南京。
  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于民国23年(1934年)10月8日成立福州分行。翌年随总行改组,同时改名为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行址在南台下杭路。首任经理沈镜(叔屏)。抗战爆发后,因福州形势紧张,于民国30年4月19日迁往永安。同年7月1日,同永安办事处合并改组为永安分行,为全省管辖行。抗战胜利后,从永安迁回福州,行址在仓山仓前路1号(附照片)。
  福州解放后,该行由福州市军管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
  中国农民银行全省分支机构见表2-17。
  (二)职能任务中国农民银行是国民政府特许之银行,除经营银行业务外,并获准发行兑换券。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规定其发行的货币“与法币同样行使”。民国31年5月,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业务实行专业化分工之后,该行发行事务移交中央银行,并接收中国、交通、中信三行局农贷业务,成为国民政府特许银行中唯一办理农业金融的机构。
  该行福州分行除办理一般银行存款、放款、汇兑业务外,主要经办农业生产贷款和投资土地金融合作事业并发行兑换券。其发行额:民国24年(1935年)为15.80万元,民国25年为107.10万元,民国26年为224.80万元,民国27年为274.30万元,民国28年为601.20万元、民国29年为819.50万元。
  抗战期间,该行与福建省农本局联合本省的中央信托局、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办理农贷。贷款按总额分担:农民银行35%、农本局10%、中国银行25%、交通银行15%、中央信托局15%。贷款项目有:合作社贷款、合作金库贷款、农业仓库贷款、农场贷款、农民动产抵押贷款、特种农产贷款等。民国30年(1941年),该行总行电示,省农本局的农贷业务和应摊贷款均由农民银行接办。截至民国35年,该行自办和联合发放本省农业贷款总计14.82亿元,占全国农贷总额2.16%。其中:农业生产贷款1.26亿元,农产运销贷款8.16亿元(包括农村副业1.19亿元),收复区紧急救济2.48亿元,其它2.92亿元。
  六、中央银行闽台区区域行
  中央银行闽台区区域行,民国38年(1949年)4月成立,行址设福州观井路中央信托局福州分局内,主任沈祖同,副主任由中央银行福州分行经理陈东生兼。区行专负闽台两省之间的金融调度,有作临时抛售黄金、银元措施之权。同年8月,奉总行令即告撤销。
  七、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简称省人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1949年8月25日成立,10月1日举行建行典礼,当时名称是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行,行址在福州市吉祥山(今817中路)。首任行长方毅、副行长高磐九。内部机构设秘书、经济研究、业务、会计、出纳等科室。11月增设农村工作部。1950年1月27日,根据华东区人行指示,为统一各省级领导行名称,改名为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1949~1953年,省人行先后在福州市城内、南台、郊区设立办事处以及营业部等直属机构,办理福州的金融管理和信用业务。1953年下半年将营业部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福州市支行,并将原省人行直属的办事处划归该行管辖,同时省人行迁址东大路156号办公。全省各地分支机构,随着当地解放先后陆续建立起来,至1953年底,全省分支机构有459个,人员9231人。
  1955年1月省人行内部组织机构改科为处。同年5月10日,省人行根据国务院决定,并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同时撤销农金处。1957年2月,为精简机构,省人行复报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将农行并入,恢复农金处。
  1958年8月,为适应当时“大跃进”的形势需要,根据中央精简机构的精神,中共福建省委决定将省财政、粮食、银行三家机构合并,省人行改为省属二级机构,隶属财政厅领导,内部组织机构改处为科。各地区中心支行改称督导办事处,并根据国务院改进农村金融体制的决定,将人行农村营业所机构、干部、资产全部下放到人民公社,与原乡信用社合并为公社信用部,同时挂人民公社信用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所两块牌子。翌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又决定将省人行升为厅局级机构,直属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省人行内部组织机构又改科为处。各地区仍恢复中心支行,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又把农村营业所收回。
  1964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复建省农行,省人行农金处同时撤销。翌年8月,为适应战备需要,实行机关革命化,农行再次并入人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4月,省人行只留下不满20人的业务班子,处理日常工作,其余200多人参加学习班,翌年下半年除留下少数人外,分批下放。1970年初省人行同省财政厅合并改组为省财政局,迁址鼓屏路,在省财政局内设银行业务组和会计发行组,办理金融业务。1973年,银行业务组又分为信贷、农村金融两组。1976年1月,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省人行与省财政局分设,归省革命委员会财贸办公室领导,地址仍在鼓屏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1980年1月,省农行再次恢复,省人行农村金融业务划归农行办理。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也从福州中行分设出来,归省人行领导,为处级机构。同年5月,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详附后),并将中国银行福州分行从省人行分设出来,原省人行国外业务处撤销。
  1983年国务院为强化中央银行职能,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成立中国工商银行,经办人行原办理的城市金融业务。根据这一决定,省工行于1984年9月1日正式成立并与省人行分设。1988年底,省人行内部设立办公室、人事处、监察专员办公室、计划处、调查统计处、金融管理处、会计处、国库处、货币发行处、稽核处、教育处、保卫处、行政处等处室。直属机构有:金融研究所、计算中心、闽发证券公司、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福建银行学校。附属企业有:印刷厂、金银特艺制品厂。连同全省各分支机构,干部职工人数共达3222人。省人行历任正副行长名录、历年机构人员及1988年资金平衡表见表2-18、2-19、2-20。
  此外,本省沿海渔民转浙江渔场从事渔业生产已有200多年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台、澎、金、马尚未回归统一,渔民在台湾海峡捕鱼深受影响。后在闽、浙两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支持下,转浙生产船只和人数逐年增多,至1957年,转浙生产共有13个县、市,131个渔业社,各种渔船1215艘,渔民13186人,全年渔业产量734114担,占全省渔业总产量1/7,产值700多万元,占全省渔业总产值1/5。随着渔业生产的发展和转浙渔民的增加,省人行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于1958年4月,在浙江省普陀县沈家门(今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镇江滨路247号)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驻浙江办事处”(简称驻浙办事处),为本省驻浙江渔场渔业生产指挥部和转浙渔民服务。该处为跨省机构,由省人行直接领导。1964年成立农业银行时驻浙办事处归属省农行管辖。1965年11月,人、农两行合并,该处又归属省人行。1980年初,农行再次复建,该处再次划归农行。
  (二)职能任务
  省人行从1949年成立起,至1984年与省工行分设前,一直是行使中央银行和一般银行双重职能的统一的国家银行,具有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双重性质,是本省信贷、结算、出纳中心。
  在建行初期,根据“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在全省各地普设机构,整顿和改造私营金融业,建立人民币统一市场,实行货币管理,打击和取缔金银、外币黑市投机,制止通货膨胀,稳定金融物价;同时,执行“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的方针,开展各项存贷款业务,支持和促进本省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进一步运用现金管理及其他手段集中资金,支持国营经济与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此同时还普遍建立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做好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工作;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存款;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债券。
  1958年“大跃进”时期,金融工作受到严重干扰。1960年全省各项贷款余额15.90亿元,信贷借差达5.09亿元,为1957年的4.6倍,现金净投放由1957年的0.17亿元,扩大到1961年的1.61亿元。商业信用扩张,货币投放失控,发生通货膨胀。后该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八字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①通称《银行工作“六条”》。),抽紧银根,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管理,扭转了这一局面。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银行工作因受“左”的思潮影响,业务受到极大冲击,干部大批下放,金融管理削弱,资金使用效益下降,货币投放过多而陷入严重困境。但由于广大基层干部职工克服困难、坚守岗位,至1976年末全省银行的各项存贷款余额较1965年仍有所上升。
  1978年冬,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贯彻执行中央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相应进行金融体制改革。
  1984年省人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不再办理一般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令和基本制度,并结合本省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和实施办法。编制综合信贷计划,集中管理和调节信贷资金,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和汇率;统一管理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管理外汇和金银;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管理票据交换;办理各金融机构的资金清理,开展经济和金融的调查研究,传递经济和金融信息,为宏观经济决策服务;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承办人行总行及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省人行在总行和当地党政领导下,领导和配合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了以下一系列重大改革:
  1.建立和发展多样化的金融机构。至1988年底,经人行总行及省、地(市)人行分别批准设立的有区域性、股份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全国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信托投资公司23家;城市信用合作社78家;农村金融服务社7家;农村财务公司4家;融资公司2家;证券公司3家;新型典当行业5家;外资、侨资银行在福州和厦门设立分行和代表处10家。此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恢复“三性”和全面改革。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各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
  2.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从1985年起,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改为借贷关系,实行“实贷实存”。同时把建设银行的信贷资金活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置于中央银行的业务领导和管理之下。1986年,将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分开,中央银行不包专业银行的资金供应。1987年,中央银行又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期限管理,增强中央银行再贷款的调节作用。
  3.建立和加强金融的宏观调控机制。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工作,为宏观决策提供数据和信息;二是搞好对金融的调节和控制,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包括建立行长联席会议制度等);三是运用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手段,支持金融机构合理的资金需要,并运用金融政策和存款准备金、特种存款等手段,促使各金融机构控制贷款规模,调整贷款结构;四是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增强自我约束机制。
  4.实行区别对待的利率管理政策。增加利率档次及加息、贴息、优惠等利率规定,扩大计息范围,强化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5.建立和健全金融市场。一是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拓展短期融资市场。在福州、厦门设立分别面向闽东北和闽西南、辐射省内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公司,其他地(市)也设立融资中心,开展不同层次的资金拆借市场;二是发展证券市场,在发行国库券、各种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企业股票债券的同时,培育和发展有价证券转让市场。先后批准福州和厦门成立3家证券公司,专营柜台交易业务;12家信托投资公司兼营证券交易业务;18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代理国库券交易业务。从1988年5月至年底,全省国库券交易总额达4403万元。
  6.发展多种结算工具,改进结算方式,加速资金周转。1984年以来,先后开办票汇、农副产品收购定额转帐支票、个人支票、银行本票、信用卡等结算业务,普遍建立票据交换所,方便了企业和个人的商品交易活动。
  7.加强和改善外汇、外债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一是逐步放开外汇业务经营,先后批准各专业银行开办外汇存贷款业务,增加筹集和融通外汇资金的渠道;二是全面开办各类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促进企业搞活资金,增强企业周转能力;三是将“三资”企业外汇收支管理的逐笔审批改为事后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四是逐步扩大企业内销产品外汇计价结算的范围,帮助企业自求外汇平衡,促进国内产品替代进口。此外,还开办外汇调剂业务。从1986年下半年至1988年11月止,全省调剂外汇累计成交总额达5.12亿美元。
  8.加强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的稽核,1985~1988年,按照人行总行的布置,先后组织开展全面和专项稽核以及信贷大检查。省人行稽核工作紧紧围绕国家治理整顿的要求,重点稽核各金融机构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贷款结构和效益、财务管理、保险理赔、邮政储蓄、城市信用社、存款准备金、财政性存款等,提出建议和意见3415条,已被受稽核单位采纳2380条,收回逾期贷款5.42亿元及财政性转移存款2049万元,促进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0。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简称省外管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福建省的一级分局,1980年5月成立,地址在福州八一七路中行福州分行内。同时,将原经营外汇管理的中国银行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分设出来,恢复中国银行福州分行,把外汇管理与经营分别开来,归口负责。福建分局和中行福州分行对外两块牌子,内.部一套人马,同属省一级机构,首任局长由中行福州分行行长宋庆兼。
  1983年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外管局自1985年1月1日起与中国银行福州分行正式分开。下设办公室、福州管理处。省人行行长林敬耀兼任局长,副行长汪子瑛、倪健鹤兼任副局长。1988年7月增派省人行副行长陈宗林兼任副局长。至1988年底,全省各地(市)先后成立了二级分局,并经省人行批准设立永安、龙海、漳浦、东山、晋江、南安、惠安、石狮等8个县、市支局。此外,根据国务院1986年12月18号及总局199号文件精神,本省开展外汇调剂业务。1987年1月起,厦门、漳州、泉州相继成立外汇调剂中心。1988年4月福建省外汇调剂中心成立之后,莆田、福州也先后成立。三明、南平、宁德、龙岩4地区成立了调剂外汇交易员办公处,办理外汇调剂工作。这些机构均属省和地市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至1988年全省外管干部职工共172人。
  外管局的职能是宣传贯彻国家外汇管理的政策、法令,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编制本省外汇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其主要任务是:管理和检查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支,审批和管理各种现汇和外汇额度帐户,核拨和管理本省的各项外汇额度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留成外汇;审批和管理本省企事业单位的外汇汇出、外汇存放境外、外汇投资和外汇计价结算、三资企业的“以产顶进”外汇计价结算、人民币和外汇利润的投资和汇出及资本转移;审批本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出境代表团组的外汇旅费并检查核销;管理本省中外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检查其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管理本地区的外债和对外担保,审核对外借用商业贷款和在境外发行债券;审批境内居民携带或汇寄外汇、外汇有价证券和外汇资产凭证;审拨国外驻华机构鉴证费、认证费的汇出;管理和审批驻外企业的资本汇出、利润汇入;审查境外企业的撤并和资产的清理调回;管理侨汇,检查侨汇政策的执行情况;管理审批收取外汇券单位,管理检查外汇券使用范围,核发免收外汇券优待证;管理检查外汇汇价政策的执行•,管理外汇调剂工作;负责本省国际收支、.国家外汇收支、地方外汇收支的统计工作;检查和处理违反外汇管理的案件;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打击外汇黑市买卖;提供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咨询。
  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简称省建行),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于1954年10月1日成立,地址在福州东大路60号,首任行长徐德三,副行长亓丰瑞。
  省建行成立后,办理原由交通银行福建分行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拨款业务。交行机构仍保留,与省建行合署办公,1956年始从省建行分出,单独设立。
  1958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发出《关于改进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及机构设立的通知》,把全省各级建设银行和基本建设拨款工作改为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将省建行改为福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财务局(对外保留建设银行牌子),并从1959年1月1日起,将省级基建投资的拨付工作移交给省人民银行办理。经济建设财务局设人事科、办公室、会计科、工交科、农村商业财务科和基建财务科。1959年5月,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工作,克服基建财务工作存在的混乱现象,经济建设财务局又改为建设银行,省级基建投资拨付工作也从省人民银行移建行办理。
  1962年3月,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出《关于恢复建设银行机构加强领导的通知》,恢复建设银行建制,与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置,业务上实行垂直领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70年初省财政厅与省人民银行合并改组为省财政局。同年,省建设银行第二次被撤销,其原有业务归由省财政局银行业务组办理,后设基建财务组,专管原建设银行业务,配备干部7人。
  1972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恢复建设银行机构的报告》。同年5月,经省革命委员会同意,省和地(市)的建设银行重新恢复,省建设银行受同级财政部门领导,省以下各级建设银行受当地革命委员会和上级行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
  1975年10月,经省革命委员会同意,建设银行将机构下伸到县,设在当地人民银行内,为地区建设银行的派出机构,人权、财权归地区建设银行管理,政治思想和党的工作由县人民银行管理。
  1978年8月28日,国务院批准建设银行改为国务院直属单位,由国家建委、财政部代管,以财政部为主。省分行作为厅(局)一级单位,由总行和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总行为主。
  1980年6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将省建设银行从省财政局分设出来,作为省厅一级机构,徐德三、江琦、牛瑞琪任副行长,由徐德三主持工作。内部组织设办公室、人事处、拨款处、信贷处、建筑经济处、会计处。1981年又增设干部训练班、综合处并恢复铁路专业支行。
  1981年12月,为全面推行基本建设贷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兴财务公司,与省建设银行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1984年,省建设银行内部先后增设监察处、科教处、中央投资处、投资研究所,原干部训练班改为干部学校。同年设立沙溪口水电站专业支行。翌年又设立水口水电站专业支行。
  1986年5月,省人民政府通知,福兴财务公司从1986年6月1日起与省建设银行分开,独立设置,为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副厅级地方国营金融机构。
  1986年7月至1988年12月,省建设银行又先后成立保卫处、信托投资公司、集资处、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电脑处和“三胞”工程财务咨询部。
  至1988年底,全省建设银行系统共设有337个分支机构,干部职工2628人。
  (二)职能任务
  建设银行具有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主要任务是,集中办理国家基本建设预算拨款和企业自筹基建资金拨付,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对施工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办理基本建设结算业务。1980年以后,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同时开始发放技术措施改造贷款。1985年后,又先后开办现金出纳、储蓄、国际金融和信托投资等业务。它是以经营中长期投资业务为主,既管理政府投资,又经营信贷业务,既经营国内业务,又经营国外业务的综合型、多功能的国家专业银行。
  1988年底,省建设银行(含厦门分行)实现利润7428万元,加上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17万元,附属企业收入655万元,合计8100万元。
  历任正副行长(经理、副经理)名录表及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1、2-22。
  九、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简称省农行),是经营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
  1955年,在全国农村合作化运动时期,为加强对农村金融工作的领导,支持农村合作化的迅速发展,于3月26日在北京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同年5月10日,省农行宣告成立,隶属于省人行管理,是省二级机构。行址在福州东大路156号。首任行长崔苏民,副行长宋协昇、王学敏。同时,撤销省人行农金处,将该处经管的农村金融业务移交省农行管理。省农行内部组织设:办公室和计划、会计、农业放款、特产放款、渔业放款、信用合作科(兼管农村储蓄业务)等7个科室,干部68人。省以下除福州、厦门两市不设农行机构外,其余地区均设有中心支行,各县设有县支行。县以下基层机构(办事处、营业所等)均归入行管辖。全省各级农行机构于1955~1956年间陆续建立完成。县支行机构根据“业务分开,领导合一”的原则,人、农两行采取“二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做法。人事、行政、资金、财务、账务亦未划分。农行行长大多为人行副行长兼任,干部也是从人行调配。内部机构一般只设农业放款与信用合作两股,个别渔贷较多的县支行增设渔业放款股。
  1957年2月,为精简机构,省人行报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人、农两行机构合并,恢复农金处,管理全省农村金融工作。1957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撤销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随着农业银行总行的撤销,本省农行各级分支机构也于同年8月8日宣布撤销,人员、业务并入当地人民银行。
  1963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国家支援农业资金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随着农业银行总行的复建,省农行1964年3月4日于原址复建。行长严肯,副行长崔苏民、徐德三。内部组织设办公室和人事、会计、人民公社、农业拨款、信用合作处等处室。省农行实行企业管理,经济核算,垂直领导。在资金、财产、财务、人事管理各方面与人民银行划分较上次彻底。省以下的中心支行及县支行机构均于1964年全部复建完成。县以下的基层营业所在复建初期,与人行彻底分开,挂人、农两行两块牌子,合署办公;1965年初,农村营业所统归农行领导,集镇办事处归入行领导。
  1965年7月,因精简机构,国务院决定将人、农两行机构合并。省农行机构于同年8月再次撤销,人员、业务全部并人人民银行。下属机构相继在8~10月间全部撤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加强国家支农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机构。1980年1月1日省农行重新复建,为厅局级机构。行址设在福州市鼓屏路21号。副行长应震林、崔苏民、主安珍、丛年科等,由应震林主持工作。内部分设办公室和人事、会计出纳、信贷、农业拨款、信用合作处及金融研究所等7个处室。省以下各地、市、县普设该行机构。县以下的集镇办事处归入行管辖;农村营业所及驻浙办事处归农行管辖。
  省农行重新复建以来,领导班子几经调整,内部组织机构随业务发展亦有相应变动:原信贷处分为农业信贷和工商信贷两处;撤销农业拨款处,业务并入农业信贷处;先后增设储蓄(后改称资金组织处)、计划、劳资、行政、教育、保卫、审计、监察、企业管理等处室和营业部、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直属营业机构。至1988年末,全省农行机构为1217个,比1980年增加51.14%;人员为10664人,比1980增加61.3%。
  (二)职能任务
  1955年省农行第一次成立时,其主要业务为办理国营农业企事业机关的存款和农村储蓄存款、办理各项农业贷款、指导和扶助农村信用合作的发展。
  1964年省农行第二次复建,主要办理农业拨款与发放农业贷款,将以往由财政直接拨付的国家支农资金改为由农业银行监督拨付,并与农行发放的农业贷款统一管理,使财政与金融两种支农资金渠道紧密结合,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
  1980年省农行第三次复建,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此后,随着本省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业务经营范围也逐步扩大。增办外汇存、贷款和国际汇兑业务,经办世界银行在本省的农村项目贷款,发行金融债券,代理股票、债券发行及转让业务,办理信托、投资、抵押、租赁、房地产开发、信息咨询、代理农村保险等业务。
  1988年末,该行各项贷款余额62.43亿元,比1980年增长4.16倍;各项存款余额50.39亿元,比1980年增长3.26倍。
  该行历任正副行长名录、1980~1988年机构、人员统计以及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3、2-24、2-25。
  十、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组织机构
  国务院为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聚集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建设,改变资金管理多头、使用分散的状况,强化中央银行职能,于1983年9月17日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中国工商银行于1984年1月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同年9月1日省工行同省人行正式分设,为厅局级机构。首任行长吾惠冬、副行长吴深方、李振坦、刘树勋。行址在福州鼓屏路21号,后迁古田路东段。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简称省工行),是中国工商银行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
  该行省以下机构,在人、工两行未分设之前,从1984年1月1日起,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加挂中国工商银行的牌子,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帐目的过渡办法,各项业务分别接受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两总行的领导,以确保银行工作和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省工行建立初期,内部组织设办公室和综合计划、工商信贷、技改信贷、信托、储蓄管理、会计出纳、人事、科技教育、调研外经、保卫处等11个处室。另设干部学校。后因工作需要,内部组织有相应的变动和扩充:原会计出纳处分设为会计处和出纳处;原科技教育处分设为电子计算中心和职工教育处;原调研外经处撤销。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新设调研信息处、信托投资公司(与信托处合署办公)、稽核处、监察室、外汇业务部(后改称国际业务部)、营业部、思想政治工作处,并将原办公室后勤管理部分划出,另成立行政处;人事处一度将人事与劳动工资分设二处,后又并为一处。
  省工行下属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根据省人民政府1984年10月批转的省人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规定,在福州、厦门、三明等市设二级分行,其他地区设中心支行,地级市设支行(后一律改为二级分行),在县(市)设支行。地区和市在同一城市的,本精简原则,可只设一套机构,原来的市支行并人地区中心支行,成为营业部,对外处理各项具体业务。全省各地、市、县的人、工两行机构分设工作,分步骤、分层次、分地区进行,于1984年底前先后完成。年末,省工行系统设置机构437个,人员8664人。之后,随着业务发展,机构扩充,人员增加,至1988年底,全省工行系统共有分支机构760个,服务网点遍布全省各城镇,干部、职工11659人。
  (二)职能任务
  省工行是城市金融专业银行。其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计划,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分配和管理工商信贷资金,支持工业生产和扩大商品流通,支持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企业技术改造,发挥金融在建设中的调节和再分配资金的作用,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服务。其业务范围涉及四个领域(即工业生产、商品流通,技术改革和居民储蓄);面向四种对象(即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和城镇居民);办理四项贷款(即流动资金、技术改造、科技开发、个体经营)。具体经营人民币业务有:个人储蓄、对公存款、工商业流动资金和技改贷款,结算和委托、代理、投资、租赁、咨询等信托业务,以及经济调查和经济信息工作。1986年11月起,开办经人行批准的多项外汇业务。至1988年末,全省工行各项存款余额达82.31亿元,比分设前增加51.82亿元,其中企业存款余额33.33亿元,城镇储蓄存款余额42.8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102.36亿元,比分设前增加60.7亿元,其中工业贷款余额52.84亿元,商业贷款余额26.82亿元,固定资产贷款18.29亿元;吸收信托存款、委托存款22.4亿元,代理业务金额达14亿元,发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22.4亿元;全省经营外汇业务的网点已达95个,外汇存款余额4947万美元,外汇贷款余额3503万美元,同国外和港澳113家银行的500多个总分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办理各种结算业务2774万笔,资金清算交易额达2890亿元;从而重点支持能源、交通、原材料基础工业、出口创汇企业和适销对路、效益好的轻纺工业,以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支持商业改革,扩大商品流通,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特区、开发区的建设。
  该行1988年全行资金自给率达83.7%,比分设前提高9.78百分点;结益2.45亿元,比1984年增加近一倍。
  省工行1984~1988年机构人员数统计表及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6,2-27。
  十一、中国投资银行福建省分行
  (一)组织机构
  中国投资银行福建省分行(简称省投资银行)是中国投资银行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1983年7月成立,翌年1月正式开业。行址在福州鼓屏路,与省建设银行合署办公。首任行长由省建设银行副行长沈着兼任。省投资银行在组织上受省建设银行领导,在业务上受中国投资银行总行领导。1985年3月以后,相继成立厦门分行、福州、泉州市支行等分支机构,并在建阳、漳州、三明、龙岩、宁德等地(市)建设银行内派驻“驻在员”,专门办理投资银行业务。1988年省投资银行内部设办公室、项目部、会计部、综合计划部。全省人员40人,其中省分行20人。
  (二)职能任务
  该行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并通过其它途径和方式向国外筹集中长期外汇资金;对国内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引进项目提供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提供外汇及人民币贷款;为中国合资者合资经营企业或为外国投资者合资经营企业;对本行参加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放外汇贷款;对本行转贷世界银行外汇贷款的客户办理外汇存款业务;办理咨询和其它银行业务;接受借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提供财务、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
  该行的外汇资金来源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它国外金融机构,同时亦吸收国内企事业存款。
  该行自1984年开业以来,到1988年底止,发放的贷款项目共45个,其中已经投产的项目27个,已试产项目7个,在建项目11个。累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8476万美元、人民币3206万元。
  该行1988年开始办理存款业务,当年吸收外汇存款593.83万美元,人民币存款7643.2万元。此外,还开展了短期外汇与人民币周转贷款业务,当年累计发放外汇周转贷款1071.55万美元,人民币周转贷款1.32亿元。1988年实现利润193.03万元。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8。
  第二节 其他国家金融机构
  一、中央信托局福州分局
  中央信托局福州分局,前身为中央信托局福州代理处,民国24年(1935年)10月15日成立,附设在中央银行福州支行内,由中央银行经理吴本景兼任经理。民国36年1月25日分局正式成立,迁址仓山观井路17号(附照片),独立经营。经理刘存良,副理谢滔。其分支机构有福州城内、厦门办事处。福州解放后,该局由市军管会贸易处接管。
  分局的主要业务有:信托、存款、储蓄、放款、押汇、汇兑、保险、易货、购料、储运、仓库及房地产买卖等。
  民国38年(1949年)3月,该局发行金圆券定额本票495万元。面额有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4种。
  二、邮政储金汇业局福州分局
  邮政储金汇业局福州分局,民国31年(1942年)1月5日开业,先附设在福州邮局内,翌年改在省邮局,迁址福州仓山观井路139号(附照片)。首任经理由福建邮政管理局财务帮办林步瀛兼。民国33年,日本侵略军第二次占领福州时,分局迁往南平办理结束,部分人员合并永安分局。翌年福州光复,分局又迁回福州原址复业,经理林肇龙,副理林铨政。分局分支机构有厦门办事处等33处,都附设在当地邮局内。
  福州解放后,分局由福州市军管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
  该局主要业务是吸收社会小额储蓄,先办理“存簿储金”和“定期储金”2种,后在省邮局和二等邮局添设“支票储金”。
  三、中央合作金库福建省分库
  中央合作金库福建省分库(简称省分库),民国37年(1948年)5月12日成立,地址先在福州南台中洲户部前,后迁南台中平路121号。经理林嵘(荣山)、副经理丁日初、尤虎臣。内部组织设营业、会计、出纳、辅导、总务5组和1个电台。分支机构有厦门、龙溪、晋江、涵江及福州南街等处。民国38年5月下旬,上海解放,省库业务停顿,7月1日办理结束。各分支机构业务也于7月25日同时清理结束。
  福州解放后,省分库由福州市军管会财经部金融处接管。
  省分库的主要业务是经营合作贷款,兼办国家银行的存款、放款、汇兑。民国37年(1948年)上半年该库承办农贷730亿元。民国38年初发行金圆券定额本票,有五千元、一万元、五万元、十万元4种,发行总额400多万元。后由中央银行福州分行帮助收兑,该库停止发行。
  四、中央储蓄会福建省分会
  中央储蓄会福建省分会(简称省分会),会址在福州泛船浦太平巷,民国25年(1936年)8月1日成立,首任经理章通达。
  省分会于民国26年(1937年)在厦门镇邦路设立闽南支会,办理厦门、漳州、泉州一带有奖储蓄业务。此后,还在延平(今南平)、福清、涵江、泉州、建瓯、马江等地成立支会。
  民国30年(1941年),日本侵略军第一次侵占福州时,省分会于同年8月15日迁往南平河坊。
  该会业务专门办理有奖储蓄。存款采取会单形式,分全会、半会、1/4会3种,面额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储户每月应缴纳的储金分别为12元、6元、3元,直至缴足面额为止。存款按月开奖,奖金设:特彩1号2.5万元;头彩若干号,每号1000元;二彩若干号,每号300元;三彩若干号,每号100元。此外,还设附彩、末彩。存款满15年后,照面额还本,并另加红利。
  抗日战争胜利后,省分会于民国35年(1946年)4月办理结束,各支会也于同年6月相继停业。
  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简称省人保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福建的省一级机构,于1950年3月15日正式成立,地址在福州仓山对湖路,隶属省人民银行与人保总公司(含总公司派出机构华东区公司)双重领导。首任经理由省人行营业部主任严肯兼。同年4月,由人保华东区公司委派陈济美来闽任副经理。
  1950年4月5日,省人保公司在厦门成立保险办事处。同年在闽清、永泰等29个市县人民银行陆续建立保险代理处。10月20日将厦门办事处改建为支公司。12月,建瓯、南平、泉州、莆田(机构设在涵江)、赛岐5个代理处改建为县、镇支公司。翌年,龙溪、福安、永安、龙岩、闽侯、尤溪6个县代理处也改建为支公司。同时根据华东区公司统一部署,对原来代理处有办理强制保险者,改为特约代理处,并大量发展新代理机构。当年特约代理处计有72个,一般代理处25个。
  1952年上半年,根据人保总公司决定,省人保公司隶属关系改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财政厅领导。年末,全省建立1个分公司,8个中心支公司,33个市、县、镇支公司(含营业部),29个县镇营业所和22个代理处。分公司内部设业务、会计、计划、秘书、人事、防灾理赔等科和监察室。全省干部职工1047人。
  1953年贯彻执行总公司方针,整顿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同时整顿机构,经过3月份与11月份两次调整,全省保留43个机构,人员缩减四分之一。
  1954年撤销中心支公司,保留26个机构,继续整编干部缩减人员。
  1956年恢复办理农村业务,市县支公司又增至36个,人员数略有增加。1957年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再度减少人员。1958年按省编委通知,全省设置34个县市支公司,人数375人,一部份县未设置保险机构的,设工作组31个,人数35人。
  1958年8月,人保总公司通知,本省各级保险机构的隶属关系改由人民银行领导,并指示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清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接办。于是本省除涉外运输保险继续办理外,国内业务从1959年1月1日起全部停办。省人保公司留下干部4人,移省人行办理未到期业务的赔款案件及退保工作。福厦两个支公司机构撤销后,涉外保险业务移至市人民银行国外业务部办理,对外保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和厦门支公司名义。
  1971年,中行福州支行从市人行分设出来,下设保险科,办理进出口运输保险业务。
  197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省人行决定:原中国银行福州分行保险科建制撤销,原经营对外保险业务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从中国银行分设出来,于1980年1月恢复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是省人行的二级机构,业务受总公司和省人行双重领导,以总公司领导为主。
  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保险公司组织机构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报请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1984年3月将省人保公司升半格,为省属二级局(副厅级)的经济实体;省以下市、县保险公司级别与当地人民银行同级,业务归上级保险公司领导,行政、党务受当地党政领导。1984年10月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保公司再升全格,为厅局级机构。地址在福州市五四路106号。
  1984年后,省人保公司在全省各地、市均有中心支公司或市支公司,各县均有县支公司,福、厦、泉、莆等市的重点区有办事处,全省重点乡镇、车站、港口有代理处或保险站,形成一个星罗棋布的保险网络。
  1988年省人保公司内部设置办公室、国外业务部、国内业务处、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宣传调研室、人事处、人身保险处等处室。
  (二)职能任务
  省人保公司是国家在本省设立的专门办理各种保险的专业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有国内保险(强制保险、人身保险、农业保险等)与涉外保险(海上进出口运输保险、船舶险、非水险业务),通过保险形式,建立保险基金,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经济损失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补偿。1950~1958年,全省开办火险(普遍火险、团体火险、简易火险),运输保险、运输兵险、运输工具险(木船、轮船、汽车)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船员意外险)以及财产、物资、船舶、轮船及公路旅客强制保险,并在49个县、4个市郊开展牲畜保险,在南靖、南安、龙溪试办黄麻保险,在平潭试办渔船保险。由于保险机构时起时落,银行代理处只能兼顾保险工作,业务发展有限。全省9年共收入保险费4666万元,支付赔款和保险金952万元,上缴国家3074万元。
  1980年重新恢复自1959年起停办的国内保险,1980~1988年,举办涉外保险、财产险、人身险、农业险等200余个险种,业务总收入8.39亿元,支付赔款和保险金2.97亿元。省人保公司历任正副经理名录、历年机构人员统计及1988年底资金平衡表见表2-29、2—30、2-31。
  六、信托投资公司
  (一)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
  该公司是从省工行信托部蝉脱而来,于1986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翌年1月1日开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地址在福州市华林路东段华林宾馆。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隶属省工行。公司内部组织设:综合部、财务部、委托代理部、租赁投资部。1988年调整为综合部、业务部、财务部。
  业务经营范围:吸收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信托存款,如信托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及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办理证券发行;委托贷款与投资;信托贷款与投资;金融租赁(包括自营租赁、合营租赁和转租赁);代理业务;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经济咨询;临时性周转贷款;抵押贷款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988年末,公司信托存款余额2772万元,委托放款基金余额2475万元,代理业务余额1599万元;信托贷款余额5421万元,委托贷款余额2098万元,特种贷款余额20万元;金融租赁余额651万元;投资余额42万元。这些贷款、投资、租赁的资金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出口创汇和名、优、新、特产品的企业及能源、交通等方面的资金需要;办理国库券买卖206笔,金额达32万元;盈利233万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
  该公司1987年3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12月26日开业,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地址在福州市鼓屏路,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隶属省农行。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内部组织设综合部、租赁代理部、信托投资部、经济咨询部。
  业务经营范围:信托存、贷款;委托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性租赁;代理业务;抵押贷款;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与交易;房地产开发以及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988年末,公司累计吸收信托存款1782万元,发放信托贷款1780万元,投资147万元,融资租赁266万元,重点支持能源、交通、出口创汇、节汇和生产名牌产品的技术改造。盈利105万元。
  (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
  1987年11月2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翌年3月1日开业,实收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地址初在福州市五四路闽江饭店七楼,1988年移迁福州市东街40号闽辉大厦三楼。公司内部组织设办公室和综合、信贷租赁、投资经营等部。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隶属省建行,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业务经营范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吸收各项基金的信托和委托存款;办理各部门、单位委托投资和贷款,并为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财务评价以及其他服务;公司直接投资及经营房地产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及贴现、转让、买卖;接受委托代理收付款项和保管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办理担保和见证业务;办理包括项目评估、论证、财务评价、代编代审招标工程的标底、标函和工程预(决)算,为企业设置账户、编报财务报表、进行成本分析等经济咨询业务。
  1988年末,公司累计发放贷款7484万元,委托贷款871.82万元。信托投资314.67万元,融资租赁714.80万元;吸收信托存款余额4375.27万元,委托存款余额1579.16万元,实现利润293万元。
  七、融资公司
  (一)福州融资公司
  该公司是隶属于福州市人行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1988年3月9日经省人行批准成立,同年4月1日开业,注册资本300万元,地址在福州市广达路南段福州金融市场内。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业务经营范围:开展金融同业拆借;办理转贴现和转抵押业务;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债券和允许金融机构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办理经省人行批准的其他融资业务。
  公司融资利率和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和资金供求情况,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融资交易以无形为主,采用电话,电传等方式进行;有形交易在“福州金融市场”内的融资公司专柜进行。
  公司开业后,业务不断发展,建立了以闽东北为中心的融资网络,并在本省首家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同时还办理国库券代保管和证券代理发行等业务。1988年末,累计融资金额达18.83亿元,国库券累计成交额1333.71万元,代保管国库券161.38万元,全年公司实现盈利48.53万元。
  (二)厦门融资公司
  该公司是隶属于厦门市人行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1988年5月19日经省人行批准成立,同年7月30日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地址在厦门市海后路32号。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业务范围:经营金融同业拆借;办理商业票据的转贴现;买卖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兼营证券抵押贷款;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分行批准委托的其他业务。
  1988年末,仅经营金融同业拆借业务,共拆入201万元,拆出1010万元,公司盈利16.51万元。
  八、证券公司
  (一)闽发证券公司
  1988年5月23日经省人行批准成立,6月25日正式开业,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万元,实收1000万元。地址在福州市东大路38号。该公司是全省第一家专营证券业务的全民所有制金融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受省人行领导、管理、协调、稽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内设:营业部、业务发展部、财务部。
  业务经营范围:代理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承办各种有价证券的代理保管、鉴证、登记过户及代理还本付息等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有价证券;提供证券咨询及一般咨询服务;办理证券抵押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开业以来,遵循《开拓金融市场、筹集融通资金、服务大众投资,支持经济建设”的宗旨,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建阳、龙岩等地(市)建立18个国库券转让代理点,业务从小到大,种类由少到多,从单纯的国库券交易发展到各种证券业务全面开展。
  至1988年末,国库券交易共成交61095笔,金额1357万元;办理代保管业务175.5万元;代理福建兴业银行发行3000万元人民币优先股股票;开展小额证券抵押贷款,金额15.8万元;试办证券“回购协议”业务,金额50.5万元。1988年底,公司实现毛利41万多元。
  (二)厦门证券公司
  1988年6月17日经省人行批准成立,7月30日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地址在厦门市海后路32号。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业务经营范围:办理各种上市有价证券的自营买卖及代理买卖;办理各种有价证券的承购、包销;承办各种有价证券的鉴证、代理发行;代理还本付息,登记过户及代保管等;办理有价证券抵押;提供有证券业务咨询服务;经营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投资;经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1988年末,公司国库券交易额达112.6万元,盈利5.6万元。
  第四章 地方金融机构
  第一节 地方银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机构,始建于清咸丰三年(1853年)设立的“永丰官局”。继有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设立的“福建官钱局”(后改称福建银行)。
  民国21年(1932年),十九路军进驻福建。翌年,成立闽西农民银行。“闽变”失败之后,福建省政府为调剂本省金融,振兴地方经济,于民国24年10月15日成立福建省银行。这是本省自行筹设的第一家具有现代规模的地方银行。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后,外省地方银行为适应战时经济金融的需要,先后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业务。
  民国29年(1940年),国民政府公布(县银行法〉,接着全省先后设立了21家县市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8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批复》精神,于同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将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改组为福建兴业银行,它是本省唯一的区域性股份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
  一、官银行(官钱局)
  本省官钱局最早成立于清咸丰年间。当时官府办银钱号,发行钱票,则设立官钱局;发行银票,则设立官银号。后此类机构甚多,既发行钱票,也发行银票,因而统称官银钱号或官银钱局,又叫官银铺,以后又改称官银行。
  (一)永丰官钱局
  清咸丰时,因财政支绌,官府为解决困难,先后铸造大钱、银钱、铅钱,发行官票(银票)、宝钞(钱票)。为便利以钞兑票,以钱兑钞,以钱票兑银票,户部于咸丰三年(1853年)建议各省一律设立官银钱局。同年七月二十四日,闽浙总督王懿德请准在福建设立“永丰官局”,九月正式成立。经营收付省库款,并发行官票、宝钞等。实收资本计有纹银1万两,番银(银元)8000元,制钱2.8万贯。后陆续在福州南台、厦门以及建宁、福宁、汀州、台湾各府设立分局。每局筹本银1万两,制钱5000贯至2万贯不等。
  永丰官局章程规定:
  1.官局要多筹备资本,便于商民随时持官票兑取现银、现钱,并按市价兑发,取信于民。银(银两)、番(银元)、钱和官票同时流通使用。
  2.逐渐推广官票。福建原通行店票(私票),限于省城内外使用,不能远及他邑,也不能完饷完税。官票即官券,与民间店票不同,应设法推广,准予全省永远通用。官局开设初期,尚未取得民信,未便即以官票代银,先试办半年,察看民情,然后酌量搭放兵饷及各项支出,并准完纳钱粮,和银钱并重,在全省通行使用。
  3.官局局务由委员经理。福建通用番银,须秤轻重,鉴定成色高低,按市价结算,手续繁复,须延聘熟悉业务的委员负责经理,办理确有成效者,准予从优奖励。
  4.官局盈亏应及时查报。福建银钱稀少,价格起落早晚不同。各铺所出钱票,自数百文到数千贯,多寡不一。官局为便民起见,应同样办理,以广招徕,因市价时有起落,出入换算,即有盈亏,应责成委员按日核准,每月核结总数具报一次,年终汇列出入支用总册,呈请复核明确,报部察核。
  永丰官局开办以来,业务经营均未真正按照章程规定办理。福建地方当局为镇压太平天国和地方会党起义,兵饷军需支出浩大,都由永丰官局用官票支付。原为权宜之计,后因历时数年,司库应拨饷需,各省应征款一再拖延,故不得不仍以官票救急,致使官票愈发愈多,大大超出发行官票的铜钱准备金,只得鼓铸铁钱,以应兑现,加上官局官员利用职便,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滥发官票,造成票轻钱贵,物价飞涨,薪米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逾十倍,商民怨声载道。咸丰八年(1858年)三月十三日福州市民千余人聚集督署,要求变通钱法,使用铜钱。当局为平民怨,允许从当月二十一日起搭给铜钱三成,以后按月递加至五成止。但该局所存铜钱仅十万余贯,而流散民间的官票,却有一千多万贯,即使按三成搭放铜钱兑付钱票,尚不及官票总数的十分之一,只能以二成钱票一成现钱均匀搭放,而这为数甚少的铜钱又被奸商运省外销卖,商民未见分文。因此该局声誉日下,已到无法挽救地步。及至咸丰九年(1859年)一月,该局进行清理,所短票本,决定将现收捐输及各厘金和福州府抓收茶税拨补,以备抵付官票。至同年十二月止,共收回核销各种官票合钱2231.5万贯,此外,民间未收回官票只有170余万贯,经查所收捐输以归补票本已属有余,才停止收捐。至于尚未收回官票,通告军民限三个月内到福州府兑给,逾期作废。
  该局原领资本如数还清,还结存番银11.7494万两上缴司库,官局房产一所出售后,也全部上解司库,收回所有官票,核销清楚,由委员监视销毁。建宁、福宁、汀州、厦门各分局先后裁撤,其原领省局代制银钱番票,均一并核销。台湾官钱局,千里迢迢,承领各票尚未缴销,经严催解还,以免流弊。永丰官局,就此宣告结束。
  (二)福建银行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十月成立福建官银号,也称福建官钱局。资本台平银51296两。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改称福建官银行。民国3年(1914年)8月10日,福建官银行改名福建银行。行址原设福州下杭街。民国5年12月15日移迁福新街。资本额定100万元,实收31万余元。主要办理汇兑、兑换及存放款业务。首任总经理刘崇伟。还设有监理官和督办处(后改为福建银行总管理处)。
  该行分支机构先后在芝城(建瓯)、漳州、崇安、延平(南平)、仙游、泉州、三都(宁德)、厦门及福州城内等处设立分行,并于顺昌县洋口、宁德、莆田县涵江、连江县琯江(琯头)和光泽县等设立经理处。
  该行发行台伏票,面额有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三十元、一百元、一千元等9种,流通在福州市内;台伏票(小洋),面额有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等5种,流通在设有分支行处的地区,票值按票面折合台新议平七钱捧银(台捧)使用。
  该行历年盈利,民国3~7年(1914~1918年),每年为70万元;民国8~9年,各为15万元;民国10年,为60万元。
  由于该行是受地方政府管辖,放款对象主要是官方机构,经常收不回来,营业收支无法平衡,为应付地方政府开支,只好增发纸币。至民国11年(1922年)福建督军兼省长李厚基下台时,该行因滥发纸币,发生挤兑,无力应付,遂于8月倒闭,所发纸币130余万元,无法清理,钱庄受其波及者有福祥等数家。
  福建银行倒闭后,改为官商合办,于民国15年(1926年)7月1日正式开办福建省银行,行址设在福州杨桥巷,总经理朱濬生。不久奉省长萨镇冰令,进行改组,招商合股缩小范围,定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资本50万元,官商合办。
  民国25年(1936年)12月1日,该行奉省署令办理结束。该行设在福州南大街的建康银号也宣布清理。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至三十四年(1908年)间,该行逐年发行的银元票见表2-32。
  二、闽西农民银行
  民国21年(1932年)“一、二八”事变后,十九路军进驻闽西部分地区。11月初,成立闽西善后委员会,后改为闽西善后处。该处为稳定社会秩序,调剂闽西金融,发展生产,救济农民,复兴农村,于翌年7月28日成立闽西农民银行,行址在龙岩县铜钵街19号。资本额国币100万元,由该处陆续筹拨,并指定从其所收20%的土地税全数拨充,在未征收前,暂由十九路军总部借拨。
  该行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由闽西善后处派理事5人,监事3人组成。总经理由十九路军总部军需处长叶少泉兼任。内部组织设总务、业务、会计、调查四科。营业伊始,由于事务较简,只设总务、业务、会计三科,另设金柜股长,专司闽西金库事宜兼营该行司库。
  主要是办理汇兑、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农民及商民活期借款与定期借款等业务,并代理闽西金库,所有闽西全属税收均需向该行缴纳。农民放款,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6个月,月息6‰,款额自5元至20元为止,由良善农民五户担保,并须具有乡委会证明。商民放款,期限分定期、活期两种,定期最短1个月,最长6个月,月息8‰;活期放款日息200〓,并须有担保、联号或抵押品。活期存款日息10〓,定期存款,1个月日息4〓,往来存款日息3〓,透支日息7〓。
  该行发行的钞票有一元及一角、二角、五角等币券共4种,除以其基金充兑现洋外,还以闽西全属税收为担保,同时在厦门、漳州设代理兑现处,以便流通。
  民国23年(1934年)1月,“闽变”失败后,该行关闭。
  三、福建省银行
  (一)组织机构
  民国24年(1935年)1月,福建省政府经财政部核准,在本省当年度建设公债内支拨100万元,筹办省银行。4月,省府派参议姚泳白为筹备主任,筹备处设于福州中洲户部前江西裕民银行楼上。后因工作繁忙,加派李子英、陈圣任、夏懋信三人为筹备委员。后又因姚病,5月省府派秘书处第三科科长寿昌田兼任该行筹备处代理主任,不久姚病故,主任职务即由寿昌田继任。6月,筹备处移设城内塔巷54号世界卐字会内。9月4日,省府委员会第55次会议通过该行章程,13日派徐桴、寿昌田、陈培锟、沈镜、吴承淇为该行理事,并以徐桴为理事长,罗勉侯、莫嵩福为监事,于18日成立理事会。10月15日,福建省银行正式成立。首任总经理寿昌田。初定资本100万元,后经四次增资,至民国35年增为4000万元。行址设在杨桥巷52号。
  福建省银行是本省地方经营的金融企业,经营方针及一切重大事情,均由省政府决定。民国25年(1936年)1月,该行理监事会改为董事会和监察人,原有董事5人增为7人,并指定2人为常务董事,其中1人兼任总经理。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人任期一年。
  民国34年(1945年)7月2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省银行条例》,规定省银行设董事5—13人(其中常务董事3—7人),监察人7人(其中常驻监察1一3人),均由财政部令派。董事长及总经理全部在常务董事中选派。
  历任董事长名录见表2-33。
  该行建立初期,实行总行制。内部组织初为两级制,设文书、营业、出纳、会计四课。民国25年(1936年)5月起,陆续增设金库课、稽核处、发行库、事务课。民国27年1月,改两级制为三级制,即总、副、襄理、秘书,下设业务、发行、总务、稽核四处及经济研究室,室下分课办事。同年上半年,福州因时遭日军飞机轰炸,沿海受到威胁,省会移设永安。10月总行奉令由福州内移,先迁南平府前坊,11月25日又迁永安县横街。翌年6月9日,再迁往该县黄历乡。7月正式成立储蓄部。这时因离城较远,不再对外营业,并为适应战时环境和实际需要,于10月15日将总行制改为总管理处制。总管理处内部组织设总经理、协理各1人,下设秘书、人事、稽核、经济研究等4室,业务、发行、储蓄、信托等4部和电台。
  民国29年(1940年)2月24日,总管理处又由永安黄历迁到茅坪。10月增设侨贷部。民国30年1月又成立节约建国储金部。9月经济研究室改称金融研究室。民国31年1月,总处机构又有局部调整,人事室和侨贷部裁撤,节约建国储金部与侨贷业务归并储蓄部办理。业务繁重的室部改为四级组织,室部之下设课,课下设股。7月,发行部奉令裁撤。同时总管理处又恢复三级组织,室部之下设课,股一级取消。同年,国民政府通令各省地方银行设置主计机构。该行转奉省府令于10月成立会计室,为全国各省地方银行中率先成立的会计机构。10月秘书室裁撤,改设主任秘书,管理秘书稽核工作,设立总务、人事两室。民国34年2月,信托、储蓄两部合并办公,改称储信部。
  民国34年(1945年)8月10日抗战胜利后,总管理处从9月24日起分三批迁回福州,暂设城内北门择日街4号。营业部设双门前(现817北路),信托部设大岭顶,储蓄部设中亭路。民国36年12月15日总管理处再迁南台横山路(原吉祥山胡文虎医院旧址,今福州市工商银行现址)。
  总管理处迁回福州后,为适应抗战胜利后的金融业发展需要,又恢复实行总行制。其内部组织设总、副经理及主任秘书,下设稽核、总务、人事、会计4室,业务、储蓄、信托3部和仓库。
  省银行创办伊始,着重于制订内部章则,培训人员,奠定基础,扩充机构。民国24年(1935年)11月首先筹设福州南台办事处。12月成立厦门分行。民国25年1月,接收省库之后,积极扩充分支机构。至年底全省金融网点初步建立。民国26年1月,省令筹设各特种区金库。抗日战争时期,该行又进一步扩充和调整金融网点组织,并将全省机构划分7区,分别指派区指导员,受总行直接领导,负责指导各该区业务发展,从而建立了省银行的战时体制。省会移设永安后,业务重心自沿海一带移转至内地。为谋均衡内地与城市金融之发展,民国27年11月15日成立福州分行,将原总行在福州经营的业务部分划归分行办理。
  为便利侨汇和加强内地联系,民国27年(1938年)开始先后在省境以外设置机构。分支行处由民国25年的58个单位发展到民国29年的94个单位,创最高记录。同时机构升格,将原有分理处、办事处分别升为办事处及分支行,全省金库一律改为分理处,把过去以代理金库事务为主的机构改变为正式的营业单位。
  此外,该行参加省外银行组织的联合机构还有:
  1.民国26年(1937年)参加苏、浙、闽、赣、皖五省地方银行联合筹组的农产联合运销处。该组织由江苏农民银行发起,当时参加合作者有江苏、安徽、浙江地方银行、江西裕民银行及江苏省农民银行。其目的是统一运销四省农业产品,互通有无,发展经济。资本10万元,每行各出2万元。后福建省银行参加合作,资本共12万元。其组织机构,系由各合作银行推举代表,组织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上海成立联合运销办事处,五省会所在地各设办事处。
  2.民国29年(1940年)参加东南五省地方银行省际通汇联合办事处。该处系遵照国民党第三战区党政军联席会议经济设计委员会为谋求战区地方金融之灵活及便利军民汇兑起见而设立,由苏、浙、闽、赣、皖五省地方银行组成。5月,各省行负责人在上海程宗堡召开该处监理委员会,各省地方银行总经理为当然委员。7月1日正式成立。
  该行初期行员仅有52人(不包括警工人数,下同)。随着业务发展,机构扩充,人数年有增加,到民国30年(1941年)上半年全省行员最高峰达到985人,平均每行11.19人。后因机构紧缩,人员精减,行员人数逐年下降,到民国38年2月底止,全行行员仅673人,平均每行8.74人,如将总行人数158人除外,所属77个分支行处实际只有515人,平均每行仅6.78人,至于一般县办事处,人数则更少些。福州解放前夕,董事会决定进一步紧缩裁员,总行与各分支机构一律裁遣三分之一。8月,福州解放,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福建省银行福州行处时,职工在册人数有职员196人,工友157人,合计353人。
  历任总、副经理名录、历年机构人员及机构设置情况见表2-34、2-35、2-36。
  (二)职能任务
  福建省银行以调剂地方金融,辅助地方经济建设为宗旨,经营普通商业银行业务。其业务范围:经营各项存款;各项放款;储蓄;商业期票及汇票之买卖贴现或转贴现;办理汇兑;信托投资;仓库;房地产;保险;代理收付款项;买卖公债库券;代保管证券票据契约及其他贵重物品;代理金库(包括国库、省库、县市库);奉准发行国币一元券和一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辅币券;民国38年(1949年)5月20日又奉福州绥靖公署和福建省政府令,印制银元辅币券,券面分为银元一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等5种,十足兑现。并组织准备金监理委员会,由前省长萨镇冰任主任委员,负责监理发行。该行于5月23日起发行银元辅币券一角券1种;6月19日起发行五分券1种;7月1日起发行五角券1种,至7月30日止,共发行45.15万元。准备金额:现金32.23万元,保证准备金12.92万元。民国38年7月,该行在厦门发行银元辅币券20万元,券面加盖“厦门”二字。
  该行成立以后,随着各个时期形势的变化,采取各项相适应的业务政策和措施,增设机构,拓展业务,加强服务,各项业务得到迅速发展。至民国36年(1947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达696.87亿元,比建行初期的民国25年增加12890倍;各项放款余额达265.48亿元,增加7757.5倍;储蓄余额为17.7699亿元,比民国28年刚开办此项业务时增加1762.77倍;汇兑除本省通兑外,还在上海、重庆、衡阳、桂林、赣州、梅县、大埔、淳安、河口、温州等地先后设立办事处及通讯处办理省际汇兑,并加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五省通汇联合办事处,与江西裕民银行、广东省银行、浙江地方银行、广西省银行、贵州银行、云南富滇新银行、安徽地方银行、甘肃省银行、湖北省银行、温州中国实业银行等订立通汇合约,汇兑总额为10430.1324亿元,比民国25年增加52869.71倍;纯益为76.0428亿元,比民国25年增加79593.1倍。该行历年纯益见表2-37。
  四、县、市银行
  民国29年(1940年)1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县银行法》后,福建省财政厅计划在三年内普设县银行,于特产丰富、经济较为繁荣的乡镇分设支行或办事处,并决定由福建省银行的分支机构协助当地设立县银行。省银行转让之财产,先以低价租借,俟县银行有财力后再估价让购。所需人员,从原有省银行职员选用外,由地方保送,省银行代为培训。省行不但在移转前予以便利,并在移转后尽力协助。
  根据〈县银行法)规定,设立县银行资金概由地方自筹,官商合股,官股比商股少,以期逐步建成真正的民营事业,必要时可以发行县公债。资本总额,除福、厦两市定为1000万元外,凡一二等县份为500万元,其余县份视各县财力至少应为200万元。每年总结算盈余分配比率为先提25%公积金,次提所得税,再提股息,其余部分按百分比分配如下:股东红利65%;董事监察人酬劳金2%;职员酬劳金18%;福利基金5%;地方公益事业基金10%。
  本省从民国30年(1941年)开始至民国37年,先后在将乐、龙岩、古田、林森、永春、龙溪、尤溪、宁化、南靖、上杭、永安、闽清、安溪、长乐、建瓯、莆田、连城、沙县等18个县以及福州、厦门2个市设立了县、市银行,对调剂地方金融,扶助经济建设,促进合作事业,兴修小型农田水利,抑制高利贷剥削起过一些作用。但并未按计划完成机构普设,原因是地方当局年国民政府频临崩溃、币制紊乱、通货恶性膨胀的情况下,无力发展金融事业,加上有的银行管理不善,违法经营,滥发“本票”,营私舞弊,丧失信誉,得不到群众支持,也不可能有更大发展。兹择几家主要的银行简述如下:
  (一)县银行
  1.将乐县银行
  是本省最早设立的县银行,于民国30年(1941年)5月1日成立,行址在县城和平街1号。资本总额原定30万元,公股和商股各半。民国35年4月增为50万元,民国37年1月又增至1.4亿元,在财政部未核准登记前,由县政府先拨资金15万元,试行营业。县府在认定应缴之资本外,另外拨助20万元,此为其他县银行所未有。全行职员6人。主要业务是经营各项存放款、贴现及代理县公库等。至民国37年全行资产总值7260万元,存款总额2758万元,公债总额62万元,盈余总额25万元。何时停业不详。
  2.龙岩县银行
  民国31年(1942年)4月筹建,当年8月6日以筹备处名义先行营业,先借县商会楼下办公,后行址迁新罗巷12号,民国32年7月正式开业。资本初定40万元,公股和商股各半,开业时先收20万元,后随着业务发展和法币贬值,几次增资,至民国37年7月,共收公股6亿元,商股9亿元。全行职员11人。主要经营各项存款、放款、汇兑及代理公库等业务。至民国37年全行资产总值7.29亿元,存款总额5.89亿元,公债总额5300万元,盈余总额1800万元。该行于民国38年8月停业。
  3.林森县银行
  民国36年(1947年)1月成立,行址先设在洪塘,后迁福州宫巷6号。资本原定国币800万元,后因法币贬值和改制,先后几次增资分别为国币1000万元、5000万元、金圆5万元。全行共有职工75人。主要业务是经营各项存放款、代理县库及县内各乡镇汇兑。至民国37年营业总额为4800万元,盈余总额为金圆277.08元。
  该行先后在南台(台江路)、洪塘(洪塘乡)、豹屏(茶亭路)、南屿(南屿街)、嘉登(琅岐乡)、江北(江北乡)、白沙(白沙乡)、尚干(尚干乡)、马江(马江镇)等9个乡镇设立办事处,并在井楼门设立1个农业仓库。民国38年(1949年)后,国民政府濒临崩溃,通货恶性膨胀,纸币如同废纸,该行业务萧条,各个办事处先后撤销,最后仅余设在城内的县行和南台办事处,直至福州解放,由福州市军管会接管。
  4.永春县银行
  民国35年(1946年)由华侨林珠光发起集资募股,每股10万元,资本总额定为5000万元,私股占60%,公股占40%。民国36年1月15日,财政部核准设立,行址设城内云龙路7号。主要办理存款、放款、储蓄、汇兑、侨汇及代理县金库等业务。1949年12月,由永春县人行接管。
  该行先后在新加坡、香港、上海设立通讯处,永春五里街、泉州、厦门设立办事处(后泉州、厦门改为通讯处)。
  5.永安县银行
  民国35年(1946年)3月开始筹备,翌年10月10日正式开业。行址设县城新街32号。该行由永安县政府及当地人士合资经营,定名为福建省永安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初定国币600万元,每股1万元,计600股,其中公股占40%,商股占60%,民国36年2月15日增资为2000万元,民国37年3月又增资至1亿元。全行职员6人。主要办理存放汇业务,并代理县金库。民国36年决算纯益1400万元,民国37年全行资产总值2.71亿元,存款总额1.20亿元,公债总额273万元。该行于民国38年6月停业。
  6.建瓯县银行
  民国31年(1942年)4月开始筹备,定股30万元,后因县长易人,遂告流产。民国35年3月,再度筹备,民国36年12月23日正式开业,行址设县城中山路,全行职员共7人。资本定为2000万元,官商合办,股份各占一半。主要经营存放款、汇兑、抵押、贴现等业务,并在南雅、东游、东峰、吉阳4镇设立办事处。
  该行成立时,正值法币无限制发行,通货膨胀日趋严重,货币一再贬值,便趁机非法擅自发行“本票票面有二十万元、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不等。从民国36年(1947年)12月开始起至民国37年3月止,先后发出“本票”达20亿元,为原资本2000万元的百倍,造成游资充斥,地方金融紊乱,引起各界谴责。建瓯地方检查处以县银行滥发“本票”,违反公司法规提起公诉,并将全案移交刑庭审理,曾经开庭,但因经理徐文漠未到,另行定期传讯,以后未见结果。民国37年8月,县长易人,新县长接任后,即追究此案,限期具报“本票”发行确数,并将徐撤职查办。后经查清,发行数折合金圆券计算,应收回9753.83元,经收回注销9596.01元,尚未收回“本票”157.82元。
  (二)市银行
  1.福州市银行
  民国34年(1945年)间,由省政府委员陈培锟、李世甲及福州巨商林弥钜、王梅惠等发起创办,资本原定为1500万元。后市府以该行对调剂地方金融、辅助经济建设关系密切,原定资本额不足以适应业务发展,于民国36年3月指令该行筹备处增资为国币1亿元,分为1万股,每股1万元,其中公股占40%,私股60%。同年5月,经财政部核准注册,于当月22日正式开业。行址在筹备处期间设在大岭顶20号,正式开业时迁城内中正路385号,后又迁上杭路245号。全行职工总数包括分支机构为77人。主要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及押汇、票据承兑及贴现、代理收解各种款项、经理或代募各种债券、仓储保管及与其他银行特约业务等。年底盈余7200万元,翌年营业总额7100万元,盈余金圆1588.17元。民国38年4月,资本又增为金圆100万元,分1万股,每股金圆100元。
  该行在南台、城内、桥南等地设有办事处。福州解放,该行由福州市军管会接管。
  2.厦门市银行
  民国34年(1945年)间,黄天爵、张述等13人会集社会热心人士,于战时省会永安倡议于厦门重光之日,筹设厦门市银行,藉以调剂地方金融,辅助经济建设。同年10月,厦门市政府派员筹备,10月11日,在中山路365号伪劝业银行旧址成立筹备处。12月1日,奉准以筹备处名义先行营业。民国36年1月经财政部核准注册,同年4月15日正式开业,行址设昇平路15号。全行职员27人。资本总额3000万元。嗣因货币贬值,原有资金难以应付,于4月18日又召开股东常会决定增资为国币10亿元,实收半数,除原有股本3000万元外,再收足增资股款4.7亿元,计为5亿元,其中公股1亿元,商股4亿元。经营业务有:存款、抵押放款、信用放款、汇兑及押汇、票据承兑、贴现、代理收解各种货款、经理或代募公债、公司债券农业债券、仓库业务、保管贵重物品或有价证券、代理市公库收解、与其他银行订立的特约事项。民国37年,全行资产总值国币37.55亿元,存款总额29.04亿元,盈余总额3.48亿元。1949年10月厦门解放后,该行由市人民政府接管。
  该行分支机构有鼓浪屿办事处,于民国36年(1947年)4月15日开业,处址设鼓浪屿龙头街63号。
  五、外省驻闽地方银行
  (一)广东省银行
  创立于民国13年(1924年)8月,总行设在广州。
  抗日战争期间,该行于民国29年(1940年)10月在长汀县设立办事处。民国32年12月,该行揭阳办事处迁来本省永定县峰市。民国34年3月,该行马办事处也在上杭设立通讯处。该两处机构均于民国34年9月撤销。
  民国36年(1947年)10月15日,该行在厦门设立通讯处,地址在镇邦路124号,经理林汶民,副理黄列隆。该处专办汇兑业务,解付侨汇以广东、上海较多,当年营业总额汇入30多亿元,纯益1.13亿元。民国37年,该行长汀县办事处结束。翌年6月17日厦门通讯处停业。
  (二)浙江省银行
  创立于宣统元年(1909年),总行设杭州。
  民国30年(1941年)8月16日,浙江地方银行在本省南平设行,行址在府前坊。经理吴承琪,副理张苇庄。内部组织有营业、会计、出纳、文书4课,并有无线电台、仓库等设施。共有员工30人。
  当时闽北是浙江后方,南平地处交通要冲,从浙江运闽储备的上海工业品,多取道南平转运内地,同时从浙江转移福建的商民众多,仅在南平开设商号和运输行业者不下百余家,该行在南平设立机构,以备一旦战事变化时有所退步。南平行成立后,总行随即把大批物资运存该行仓库,以应需要。该行除代总行保管物资并兼营部分仓库业务外,主要办理汇兑与押汇业务。该行客户以浙帮商人为主,当时驻南平的批发商向浙江采购上海敌战区物资,其汇款多委托浙江地方银行汇出,待商品运抵南平转运内地时,又向该行商做出口押汇,业务兴旺。
  民国32年(1943年)1月26日,浙江地方银行又在福州设立通讯处,处址在上杭路。主要办理联行汇兑,并兼营少量存、放款业务,其业务收支,并入南平行帐务。
  民国33年(1944年)4月,南平浙江地方银行移迁福州,更名为“浙江地方银行福州行”,地点在上杭路通讯处原址,同时将南平行改为分理处。同年10月3日福州第二次被日军侵占,福州行又迁往南平。民国34年5月18日福州光复,福州行于6月迁回,暂借实业银行部分行址复业。民国35年3月,中洲马房弄口租屋修缮后,即迁入新址营业。业务对象,多为沪浙木商及木帮鱼行,并以汇往海门、舟山购鱼的汇出汇款及以木材仓单作押的短期抵押放款为主,历年盈亏数额不大,基本平衡。
  民国36年(1947年),浙江地方银行更名为浙江省银行,福州行也同时更名为福州浙江省银行。抗战胜利以后,浙行设于外省的机构陆续裁撤,该行也于当年5月间撤销,前后历时6年。
  (三)台湾银行
  原为日本帝国主义侵占我国领土台湾后建立的殖民地银行,创立于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行址在台北。它是日本国家银行在台湾的经理机关,经营地域包括中国及南洋群岛诸国,业务以对华南的汇兑为主,为对华输出商品及掠夺原料服务。该行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先后有:
  1.厦门支店
  台湾银行成立不久,即派员到厦筹设机构,于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一月正式开设,厦门支店,地址在海后路。主要是办理中外汇兑及存、放款业务,并发行面额一元、五元、十元及五十元等4种银本位钞票,叫“银券”,流通于本省沿海各地。“五四”运动期间,厦门人民激于爱国热情,纷纷持币到该行兑换银元,由于储备不足,信用日损,钞票逐渐在市面上消失。20年代,'日本加紧侵略福建,厦门各界人民反日斗争如火如荼。台湾银行厦门支店受到抵制,业务一落千丈,遂于民国16年(1927年)4月19日宣告倒闭。同年5月9日,又随着台行总行复业而复业。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该行办理结束。翌年5月厦门沧陷,同年6月厦门支店重新复业,代理日本国家银行代收厦门海关税收,并勾结“日本工商会议所”,进行经济侵略,操纵厦门经济命脉。民国34年抗战胜利后,于当年10月由厦门市政府接管。
  2.福州办事处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六月,由福州豫大号钱庄为台行代理店,办理同台湾及内地间的汇兑业务。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成立福州出张所,地址设南台泛船浦。经理SUNNOSATOW。主要业务经营存、放款及汇兑,并发行有龙洋、台伏2种纸币。民国16年(1927年)4月,该所随台行总行倒闭,同时宣告休业。同年5月9日又随总行复业而复业。
  民国24年(1935年)5月1日起,台行总行决定对华南日商放款扶持,本省福、厦两地台行也自此开始办理此项业务。
  抗战胜利后,台湾光复,台湾银行于民国35年(1946年)5月20日由国民党当局收归地方所有,继续营业。翌年2月,台行为加强闽台经济联系,经国民政府财政部批准,在福州设立办事处,专办汇兑业务。
  六、福建兴业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前身是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1988年8月26日正式开业。行址设福州市华林路。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5亿元,首期实收5亿元(包括部分外汇股金)。是区域性股份制综合性的商业银行。
  该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首任董事长兼代总经理丛年科,副董事长周保渊、陈芸,副总经理林翊坤。内部机构设总经理办公室和计划资金、财务会计、信托投资、调研信息、人事教育、总务和业务等部。先后在厦门、泉州、漳州、三明、龙岩等地建立分支机构。
  主要业务:办理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国内外汇兑和结算、人民币证券业务;办理国内外银行间存贷款、拆借和贴现;经批准发行外币债券,办理外汇买卖;组织和参加国际银团贷款;承办国际国内信托、投资、租赁、咨询、担保、保管、代理保险、代理收付业务;房地产开发;投资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交办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行先后与香港中银集团10家银行及澳门、日本、美国等13家银行签订有业务合作协议。
  第二节 其他地方金融机构
  一、省、县合作金库
  民国24年(1935年)4月,我国部分省开始成立合作金库。翌年12月18日,国民政府实业部颁布《合作金库规程》,规定合作金库分中央、省(市)、县三级。
  (一)福建省合作金库
  民国29年(1940年)5月8日成立。是由省政府、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和福建省银行共同出资辅设的,库址附设在农民银行内,首届理事长郑杰民,总经理郭宗仪。
  该库资本原定法币100万元,实收102.02万元,其中省政府20万元,农民银行及省银行各40万元,合作社联合社2.02万元,后因战后物价飞涨,农本增加,资金短绌,业务无法开展,先后于民国35年(1946年)9月和翌年8月,分别增资180万元和1000万元。
  该库主要业务,除放款外,还办理存款及储蓄。以后,为适应民众需要,省合作事业管理局又将核定的闽省农贷2000万元拨由省合作金库代放,由该局保本保息,并就原定区域内划出若干县份作为省合作金库代放区。
  该库虽经一再增股,但资金仍感短绌,业务难以发展,收益有限,历年盈余约300万元,每月所得利差不过50万元,不足以维持最低限度开支,一切均有赖于农民银行支持,现金收付由该行代理,帐务由该行派员专管,调查监放由该行农贷人员乘出差之便代办,总经理由该行经理兼任,理事长由省政府派充;盈亏由省政府负责。
  民国37年(1948年)3月16日行政院训令,要求旧制县(市)合作金库应于文到四个月内依照合作社法规定,办理解散及清算;旧制省(市)合作金库应于中央金库在该省市设立分支库时,办理解散及清算。该库遵令于当年4月24日召开第八次代表大会,决定立即停止一切业务活动,赶办结束手续,公告各债权人在一个月内提取存款,逾期即移送中国合作协会福建省分会代为保管支付。
  (二)县合作金库
  本省成立县合作金库的先后有南平、闽侯(后改称林森县)、长汀、永安、建瓯等5个县。其中南平、建瓯二县于民国29年(1940年)6月成立;永安县于同年12月成立;闽侯、长汀二县于翌年1月成立。永安、长汀二县合作金库由福建省银行辅设,南平、闽侯、建瓯三县合作金库由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辅设,并受当地县政府监督。其主要业务除放款外,还办理存款、储蓄。后因受物价高涨影响,资金困难,业务停顿,先后归并于辅设的金融机构代理收付。永安县合作金库贷款业务,开始移归省合作金库办理,后因省库迁往福州,改由当地农民银行办理,该库则专事清理旧欠工作。
  二、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
  1951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接受印尼华侨第一届回国观光团的闽籍华侨代表郭瑞人、林珠光等倡议,为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引导华侨资金回国投向侨乡生产建设事业,指定省人行和省华侨事务委员会负责筹建“福建华侨投资公司”,并于当月30日成立筹备委员会,由13人组成,黄长水、高盘九为正、副主任。12月15日成立“福建华侨投资公司筹备处”,在福州市吉祥山省人行营业部二楼办公,由郭瑞人主持筹备处工作。
  该公司宗旨是引导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投资本省地方工业和其它生产建设事业。使华侨投资企业全部纳入国家经济建设计划,又符合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兴办侨乡工业、繁荣家乡经济的愿望。公司规定投资款必须是侨汇或侨汇存款。保证每年发付年息8%的股息,投资期满12年发还本金,为照顾投资人瞻家需要,可按月或按季借支股息6厘,由公司按时直接汇给其亲属或本人,这是本省也是全国以公私合营性质,采取保本定息,引导华侨投资祖国建设的第一家侨资信托企业。
  公司第一期募股额为旧人民币500亿元(折新人民币500万元)。第一期募股完成后,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52年7月20日正式成立“福建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福州东街孝义巷8号。公司召开第一届投资人代表会议,选出公股董事9人,私股董事18人,组成董事会;选出黄长水为董事长,高盘九、林珠光(平潭人)为副董事长;聘请高盘九为总经理,郭瑞人为副总经理。
  1955年4月,经董事会决议:公司的募股计划,改为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和华侨投资地方建设的愿望,由董事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当年和次年华侨投资踊跃。
  1957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公司立即召开投资人代表会议,修订章程,并正式定名为“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由公私合营改为国营,同时迁至福州华侨大厦办公,归福建省侨务办公室领导,高盘九改任董事长,郭瑞人接任总经理。
  196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投资人代表会议,选举第六届董事57人,增选副董事长毕际昌1人,董事长高盘九、总经理郭瑞人均连任。同时公布第一期投资款已期满12年开始还本;并宣布《华侨投资期满还本继续投资优待办法》。
  该公司在厦门市、晋江和龙溪地区设立3个办事处。侨乡各县、市侨联会都附设有“华侨投资募股委员会”,协助该公司工作。
  1967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后改为国务院侨务办公室)通知:“省华侨投资公司从1967年下半年起,停止吸收新股款”。该公司自成立起至1967年6月止,15年共募集华侨投资1.2万多户,人民币8000多万元,除期满还本外,最后移交福州中国银行时,还有1.1万多户,人民币7250多万元。投资人分布地区,据福建省侨务办公室投资辅导委员会1965年6月统计:印尼占63.38%、星马占5.45%、菲律宾占4.2%、缅甸占2.13%、港澳及其他地区占24.84%。投资人家乡分布地区:晋江地区(包括泉州市)占30.12%、厦门市占17.47%、闽侯地区(包括福清县)占16.53%、福州市5.82%、龙溪地区(包括漳州市)占8.91%、龙岩地区占5.52%、其他地区占15.63%。
  该公司成立15年中,在本省31个县、市侨乡,新建和扩建了62个工矿企业,对发展本省地方工业建设起了一定作用。
  1969年4月5日,该公司奉令撤销。华侨投资的还本付息工作,全部移交福州中国银行负责办理。
  1984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
  三、福建投资企业公司
  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简称华福公司),197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首任董事长由副省长张遗兼,总经理赵宗信。1983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国营金融企业,当时呈报外汇资金3千万美元,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公司内部组织设办公室、第一业务、第二业务、信托贸易、房地产、咨询、计划财务、国际金融、海外联络、人事教育等部。公司原址在福州市鼓屏路省人行四楼,后迁东大路24号,现址在福州市五四路。
  1984年7月,该公司在厦门成立华福分公司,并于1985年3月向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借款3亿日元,用于在香港开办华福分公司,同年11月又在日本东京成立代表处。
  1988年开始,公司内部机构作了调整,分为事务、金融及贸易3部。
  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办理境外外汇信托存款;境内外信托放款;外汇信托投资、对本公司投资企业的外币贷款、国际融资性租赁、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办理外汇投资、贷款、租赁业务的进出口贸易结算;接受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委托,以及本省各部门企业单位,各地方所属公司和企业委托,同国外的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联系,进行技术引进,进口设备或经济合作的谈判和签约;向国外经济、金融组织筹集资金;接受省内有关公司企业委托,代理发行人民币股票或债券;经营外汇信托投资业务,接受境外外币存款,向境外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办理借款,对投资企业的外汇放款,向国外借款办理承包投标,履约和担保业务及有关推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资信和调查咨询服务等外汇业务。
  该公司还于1988年5月23日经省人行批准在福州成立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同年8月25日正式开业。
  四、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
  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简称福兴公司),1981年12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地址在福州市鼓屏路,与省建行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福兴公司经理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在各地、市、县建行兼设公司的代理处。翌年1月成立董事会,董事长郭亮如,副董事长方平斌、晋静波、徐德三。总经理由省建行行长徐德三兼。公司宗旨:为适应本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加速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办理人民币投资、贷款及信托投资业务,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本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986年5月15日,省政府决定将福兴公司与省建行分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11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首期实收3亿元。公司与省建行分设后,董事长周保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林翊坤,内部组织设办公室、人事处、综合处、业务一处、业务二处、咨询部。分支机构有福州营业部和厦门、三明、漳州、泉州、龙岩办事处。
  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吸收一年期以上的信托存款;代理证券发行、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发放经批准的计划内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对本公司投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对其他企业发放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性周转贷款;承办委托人指明项目或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承办人民币债务担保和见证业务;办理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经济咨询服务;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公司自从成立至1988年8月止,重点支持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中型项目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累计发放生产性基本建设贷款近15亿元,贷款项目485个,其中大中型骨干项目35个。累计发放其他各类贷款5.23亿元,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品、高效益”和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的外向型贷款项目。
  1988年8月,福兴公司改组为福建兴业银行。
  五、福建华兴投资公司
  福建华兴投资公司,原名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1984年6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7月16日正式开业。地址初设在福州市鼓屏路省财政厅内,1986年9月移迁华林路华兴大厦。注册资本5亿元。1987年2月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改名为福建华兴投资公司。内部组织设一室七部:总经理办公室、投资业务部、租赁贷款部、委托代理部、开发基金部、证券交易部、国际金融部、计划财务部。
  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办理信托存款;委托贷款与投资;融资性租赁;代理资财保管与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发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发行及买卖;受财政委托承办国际政府性优惠贷款的审查、评估、监督、管理;对所属投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对其他企业发放临时性周转贷款;经济咨询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1988年5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
  公司成立以来,积极扩展业务,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本省企业进行更新改造,扶持贫困县脱贫致富,发展外向型经济。至1988年底,各项存款、贷款、投资及租赁余额(①各类存贷款余额包括外汇在内。):信托存款5328万元,委托存款4.73亿元,信托和委托贷款5.16亿元、委托投资3697万元,抵押贷款1100万元,租赁90万元,净盈利1717万元。
  第五章 集体金融机构
  第一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自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合作社法》后,本省即在农村以保或村为单位建立信用合作彳土,名为农民人股办社,互助互济,实为保长、地主、土豪劣绅所控制。据当时福建省政府资料记载,至民国26年6月15日止,全省农村信用社有2780个,社员136935人,股金288797元(法币)。以后由于通货膨胀,业务萎缩,先后于当地解放前夕陆续解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省人行根据全国第一次农村金融会议提出的普遍试办各种信用合作组织的决定,5月开始试点,配合闽侯县甘蔗镇供销合作社,试办供销社信用部,经营存款、贷款业务;7月德化县以生产互助组为基础试办信用组;8月省人行在福州郊区新店乡试办信用社。1952年全省各地也陆续试办信用合作社组织。1953年初,省人行召开全省第一次信用合作社工作座谈会,9月又制定了《信用社章程准则(草案)》,推进了信用合作事业逐步发展。到年底,全省已建立信用社75个,信用组1333个。
  1954年,全国第一次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议提出“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7月,全国分行长会议根据农业生产合作发展的新形势,提出“积极的大量的发展信用合作”的要求。9月,省人行认为农村三大合作,信用合作是较为薄弱的,重新制定《全省信用合作发展计划》,采取“边宣传、边收股、边建立、边开展业务”和“训练一批、发展一批、整顿一批、巩固一批”的工作方法。当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大发展,新建立信用社5346个,比1953年底增长近70倍;入社农户达144万户,76%的乡有信用合作组织,农村高利贷活动受到一定限制和打击。但由于时间短促,步伐太快,工作较粗,带来了业务难开展、组织不巩固等问题。1955年,信用合作社逐步转入以整顿、提高、巩固为主,信用组也大部转为信用社。当年底全省信用社达7236个,建社乡数占总乡数的95%,入社农户197万户。
  1956年,随着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到来,全省乡乡都建立信用社,入社农户达255万户,占总农户92%,年底实行并乡,农村信用社调整为4330个,实现了农村信用合作化。
  1957年4月,中共南安县委根据陈伯达的倡议,在中共晋江地委的具体领导下,在莲塘乡进行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三社合一”试点,将信用社并入农业社,成为农业社的信用部,由农业社统一领导管理,这个试点得到中共福建省委的赞同。1958年4月,省人行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全民动员,全面跃进,苦战一百天,实现农村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手工业社、运输社‘五社合一’的号召”,通知全省各行迅速将原来按乡建立的信用社一律转为农业社的信用部。8月,实行人民公社化时,又将信用部全部转为人民公社信用部。
  1958年12月,本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财贸体制“两放、三统、一包”(①两放三统一包指下放人员、下放资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包财政任务。)的决定,将全省农村信用社和银行营业所合并成为公社的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1959年4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停止执行“两放、三统、一包”的做法,把下放给公社的银行营业所收回,仍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把原来的信用社从营业所分离出来,再度下放给公社生产大队,变为生产大队的信用分部,由大队来领导管理,盈亏由生产大队统一核算。全省1959年底有信用分部7057个。农村信用社受“左”的思想影响,经过两次“合一”和两次“下放”后,职工思想和队伍、资金、帐务都被搞乱,61%的信用分部资金不足,有的被社队挪用,贪污盗窃现象不断发生。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恢复信用社1957年以前的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独立的资金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贯彻这个《规定》,1963年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部批转省人行(关于整顿信用社的报告>,接着省人行召开农村信用社整顿会议,1964年又在漳州召开农村信用社整顿经验交流会。农村开展“四清”(②四清即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后,将农村信用社整顿工作结合“四清”运动统一进行。经过三年整顿撤并,到1965年信用社调整为2812个。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金融工作受到严重干扰,许多农村信用社正常工作秩序被打乱,规章制度受破坏,财务混乱,业务停滞。1969年,部分信用社在斗、批、改中交给农村贫下中农管理,职工走亦工亦农道路。
  1973年,中共福建省委发出《整顿信用社工作的指示》。通过整顿,对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重要规章制度以及脱产职工的待遇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并将原来按生产大队建立的信用社合并,改按公社建立信用社。为扭转信用社二次下放给社队管理造成的不良后果,国务院1977年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指出:“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信用社的资金应当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人员编制应当纳入集体劳动工资计划,职工待遇应当与人民银行基本一致”。全省按照这个规定将农村信用社作为银行基层机构来进行整顿和管理,使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利率规定、规章制度、职工福利待遇等都逐步与银行取得一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发生巨大变化。1980年8月,中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讨论信用社时指出:“把信用社下放给公社不对,搞成官办的也不对。这都不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集体金融组织。信用社应该在银行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要办得更灵活一些,不一定受银行一套规定的约束,要起民间借贷的作用。”据此,省农行于1980年11月和1981年5月先后提出《关于搞活信用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当前信用合作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始进行放宽贷款政策,扩大业务范围,在农村集镇经济集中的村庄适当增设信用分社,对其专职业务员不转城镇户口、不吃国家供应粮食、不实行固定工资等面上的初步改革,并在平潭、莆田二县实行跨地资金调剂,浮动贷款利率和三明市陈大信用社与银行营业所实行所社联营等改革的探索。
  1983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的精神和农行总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试点的通知》。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恢复和加强信用社的“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恢复它的合作金融组织性质,从官办恢复到民办,成为社员所有、由社员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金融组织,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发展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全省先在连江县19个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随即逐步扩大到40个县209个信用社。当年底连江、沙县、明溪等7个县全面结束改革试点工作,并开始组建信用合作县级联合社。
  1984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全省范围内展开了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1985年10月,全省基本上完成信用社以恢复“三性”为主要内容的第一步改革。接着省人民政府又批转省农行《关于改革信用社机构设置的报告》,转向以调整服务网点,撤并原大队信用站改设信用分社、加强管理、搞活业务、发挥民间借贷作用,以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步改革。
  1986年和1987年,在服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前提下,全省继续进行理顺行社关系,完善县联社建设、健全内部经营机制、增强信用社活力等方面的改革。1988年进行以提高管理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搞活基层信用社等为内容的深化改革。到1988年底,全省有农村信用社943个,下辖信用分社、储蓄所1390个,信用代办站3602个,脱产从业人员11018人,拥有股金5035万元,社员350万户(占总农户81%),共吸收各项存款27亿元,发放贷款16亿元。年末参加办理年终决算的943个信用社中,盈余社933个,占98.94%,纯利2388万元;亏损社10个,占1.06%,净亏27万元。
  本省1951~1988年农村信用社机构情况,1988年底资金平衡以及分地区发展情况,见表2-38、2-39、2-40。
  第二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蓬勃发展,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市场交易活跃,货币收支频繁,银行业务骤增,营业网点不足成为突出问题,以城镇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遂应运而生。
  1986年7月,全省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厦门开元城市信用合作社开始试办,继之莆田涵江、福州金城等城市信用社陆续兴起。至1988年底,先后共建立城市信用社78家,职工943人。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社主任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业务经营范围:办理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①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在1988年清理整顿中停办。);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等业务,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清算。
  1988年底,全省城市信用社共吸收存款余额2.16亿元,发放贷款余额1.79亿元,自有资金1631万元(其中向社会集资入股为1471万元),实现利润464.70万元。
  城市信用合作社组建时间虽不长,规模也不大,但由于办理业务灵活多样,工作效率高,主动热情为客户服务,深受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的欢迎。
  厦门开元、福州金城等全省32家城市信用社1988年底的机构及其业务开展概况,见表2-41。
  集体金融机构,除上述农村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外,1987年以后,随着本省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以服务乡镇企业为主的农村金融服务社(以下简称社)、财务信托公司(以下简称司)应运而生。至1988年底,经省及有关地(市)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共有13家(其中:福州3家、泉州3家、漳州3家、宁德2家、莆田2家),它们都是股份制集体金融组织,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社、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或经理负责制。业务均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监督、稽核。
  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办理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存款、贷款、结算;个人储蓄存款;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等业务。
  司的业务范围:办理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存款、贷款、结算;办理个人储蓄存款;办理乡镇企业融资性租赁;承办委托投资和委托贷款;办理经济咨询;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代保管;代理发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截至1988年底,以上13家社、司共吸收各项存款余额956.46万元;发放各项贷款余额1390.81万元;纯利4.89万元。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金融机构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银行
  一、蛟洋农民银行
  蚊洋农民银行,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较早的金融机构,于民国16年(1927年)冬至民国17年春之间成立,行址设上杭县蚊洋村“议合祠”,创建人傅柏翠。创建该行,旨在领导当地农民运动中,帮助贫苦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资本银元2000元,工作人员仅3人。
  该行成立后,发行流通券4000元,面额有一元、二角2种。当地农会工作人员和乡农民自卫队队员的津贴均用此流通券支付。农民生活有困难,可向银行借款,每人限借流通券5元,不计利息。此项流通券主要在蚊洋地区流通,但由于贸易往来频繁,也在龙岩县大池、小池乡以及连城县庙前乡一带流通使用。
  后由于当时革命根据地尚未形成,在反动势力进攻下,蚊洋农民运动暂时失败,该行也因形势所迫于民国17年(1928年)5月停业,所发流通券均以银元兑回。
  二、闽西工农银行
  闽西工农银行(简称工农银行),是民国19年(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定创办的,11月7日正式成立,行址在龙岩城内下井巷,首任行长阮山。该行的成立,主要由于民国18年初毛泽东、朱德率领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从赣南进入闽西,在龙岩、上杭、永定、长汀等县建立闽西革命根据地,需要筹集大量资金,开展经济建设;同时,根据地内在废除封建高利贷后,民间借贷基本停止,群众告贷无门,经济活动无法正常开展,需要调剂金融;加上市场上流通的货币除银元外,还有各种劣质银币和国民政府银行以及一些私营银行发行的纸币,各种货币兑换率各不相同,货币市场混乱,不利于经济的发展,需要整顿金融。
  该行资本额定20万元银元,分20万股,每股1元。在根据地内公开招募。股款除以银元缴纳外,还允许以旧银器折价入股。各级政府、军队均设立“募股委员会”开展招股工作。除号召群众踊跃投资入股外,苏维埃政府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每人至少要认购一股;合作社、粮食调剂局认购数以资本大小而定,合作社是资本的10%,粮食调剂局是资本的20%。经过各级募股委员会的努力,许多工农群众将为数不多的劳动所得购买股票,支持银行的发展,上杭、武平的青年妇女将佩带的银饰变卖用来买股票,一些城镇的商人也投资入股。对入股者发给“闽西工农银行股票”,银行每年以60%的盈利,作为红利按股分配给股东。银行股金从民国19年(1930年)9月底开始募集,第一期计划招募12万元,但由于当时处在战争环境以及群众经济能力有限等原因,至银行开业时,实收不足2万元,民国23年11月该行临近结束时,资本金仅45316元。
  该行设银行委员会,由闽西苏维埃政府委派阮山、张涌滨、曹菊如、邓子恢、兰为仁、赖祖烈、黄维仁等7人组成,阮山为主任委员,作为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任免并监督银行各级行政领导;审查银行的预算、决算和帐目。银行内部设秘书、会计科、营业科、司库等4个部门,另有特务班负责警卫,全行工作人员10余人。
  工农银行成立不久,因国民党军队的军事“围剿”,于当年年底随闽西苏维埃政府撤离龙岩,辗转于永定的虎岗、上杭的白沙和长汀的涂坊等地。民国20年(1931年)10月,红军收复长汀,该行迁入长汀城内办公(附照片)。
  民国23年(1934年)10月,红军主力北上长征,11月由长汀县城迁往四都楼子坝,不久即办理结束。
  该行设立宗旨:调剂金融,保存现金,发展社会经济,实现低利借贷。其业务经营范围,根据章程规定包括存款、放款、汇兑、买卖期票、买卖黄金、发行纸币、铸造铜元及储蓄等。
  (一)发行纸币
  工农银行成立后,即于民国19年(1930年)11月25日开始发行纸币。发行初期,由于群众缺乏了解,在一些地方出现拒用现象。为提高银行信用,维护纸币流通,该行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向群众广为宣传,使群众了解银行,支持银行,使用银行纸币;其次,准备足量的银元,保证纸币兑现。在银行机构未普遍设立的情况下,由各级政府和合作社负责工农银行纸币的兑现,对前来兑现者,随来随兑,不拘多少,均予兑付,并始终保持纸币与银元一比一的兑换比价;第三,规定凡交纳土地税及政府税收和市场交易都要收授工农银行纸币;第四,统一银元和辅币兑换价格,限制非根据地纸币。当时在根据地市面流通的,除工农银行纸币外,还有各种银元、银角、铜元以及中国银行和中南银行的纸币。银元、银角、铜元间的兑换率因地而异,因类而别,极不统一,苏维埃政府对此做出统一规定,使各地银币价格取得一致。对中国银行和中南银行等国民政府统治区的纸币,逐步收兑起来到根据地以外地区兑换银元或购买物资;以后又规定这二种纸币打六折使用,以限制其在根据地内流通。通过上述措施,加上根据地逐步巩固和扩大,工农银行的信用很快树立起来,持纸币兑换银元者日渐减少。有的商人因银元携带不便,愿收纸币而不收银元,甚至愿付贴水向银行兑换纸币。民国21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纸币发行后,工农银行纸币停止发行,前所发行的纸币仍与苏维埃国家银行纸币共同流通,逐步收回,及至该行办理结束前夕,留存于民间的纸币有1600多元。
  (二)发放贷款
  闽西苏维埃政府规定,合作社向银行借款享有优先权,银行信贷资金的25%必须用以支持各种合作社的发展。据民国23年(1934年)11月统计,工农银行对各类合作社的放款余额共计5157.64元,支持合作社发展造纸、铸铁、石灰等生产。该行还办理工商贷款和农业贷款,支持工业生产,支持粮食部门平抑粮价,支持小商人活跃根据地商品交易,支持信用社向农民提供购买耕牛、肥料、或在青黄不接时购买谷物的资金需要。同期农业贷款余额16550元,各项工商贷款余额350.54元。该行贯彻“低利借贷”方针,合作社贷款月息6‰,个人贷款月息10‰。
  (三)存款及其他业务
  该行只开办机关、企业、部队和私营商店的存款业务,并代理闽西苏维埃政府财政金库,代收税款,保管金银等财政款项。政府、军队、机关团体的没收款、罚款和城市商人捐款等均送交银行,作为财政存款。存款利率,活期月息3‰,定期半年以上月息4.5‰。民国19年(1930年)末存款余额391.14元,民国23年11月10日存款余额663.62元。
  工农银行还设立营业部,同根据地以外地区开展进出口贸易,进口布、棉、盐、煤油等商品,出口土特产。同时,也组织和发动商人与国民政府统治区开展商品交易。
  该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见“1934年11月10日日计表”(表2-42)。
  三、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
  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简称闽北分行),前身为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民国20年(1931年)7月闽北分区苏维埃政府建立后,为防止银元外流,集聚经济建设资金,促进同根据地外部的贸易往来,缓解财政困难,根据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的指示,于当年底在崇安县大安乡成立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首任行长徐福元,工作人员7人。翌年12月,赣东北省改建为闽浙赣省,始更名为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民国22年2月,红军取得第四次反“围剿”斗争胜利,闽北分行随分区机关从大安迁驻崇安县城。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在江西黎川、福建崇安一带成立闽赣省,闽北分行又改称为“闽北分区苏维埃银行”。后由于闽赣省主要地区为国民党军所占,为便于战略上的领导,闽北根据地于民国23年春重归闽浙赣省管辖,闽北分区银行再度易名为“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
  该行资本,早于民国20年(1931年)4月红十军入闽作战时,即从缴获的银元中拨出3万元交由闽北分区财政部代管,做为闽北筹建银行的基金。该行成立后,为扩充资金,于民国21年初在崇安各区乡开展募股工作,股金每股银元一元。招股开始不久,因受第四次“围剿”影响,暂时中止。下半年至翌年间,闽北根据地内又广泛开展银行募股工作,由各区乡设立专职募股人员负责此事。
  民国23年(1934年)10月,红军主力撤出根据地北上长征。翌年1月,闽北分区机关撤离大安,转入武夷山区开展游击战争,闽北分行停止营业,办理结束。
  根据闽北分区苏维埃政府提出的任务,闽北分行的工作是:统一货币发行,控制现金出口,充裕战费;吸收资金,发放贷款,支持工农业生产;发行兑换券,沟通内外贸易,打破敌人经济封锁;代理金库,支持财政;领导信用合作社,实行低利贷款,消灭高利盘剥。
  (一)发行纸币和银元兑换票
  为控制银元外流,闽北分行于民国21年(1932年)1月发行“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纸币,面值有一角、二角、五角、一元4种;同年3月,闽北分行发行大额银元兑换票,分五十元和一百元2种,作为根据地同外部商人间大宗交易的专用票据,在一般交易中不使用。翌年6月隶属闽赣省期间,沿用“赣东北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纸币版式,发行一元券1种;民国23年11月又发行“闽浙赣省苏维埃银行闽北分行”纸币,面值有一角,一元2种,以取代银元在根据地内流通。
  此外,闽北分行还于民国22年(1933年)初建立造币厂,先是仿铸市面通行银元,用于在根据地以外采购货物。民国23年还设计铸造了在根据地内与苏维埃纸币配套使用的银元,有“中国苏维埃银币”和“粉碎敌人五次围攻决战临时军用币”2种版式。
  (二)代理发行公债
  民国22年(1933年)7月,闽鞔省革命委员会发行“经济建设公债”,闽北分行负责分区内公债款的缴存工作,并在其他部门配合下,在闽北根据地所辖的崇安、铅山、建阳、广丰、浦西(今浦城境内)、邵武等县区广为推销。其中崇安、铅山两地在一个月内就分别发行公债2500元和3000元。翌年7月,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发行“粉碎敌人五次围攻决战公债”闽北地区的推销工作也由闽北分行代理。
  当时由于客观条件限制,闽北分行的存款、贷款业务均未很好开展。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福建省分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于民国21年(1932年)2月1日在江西瑞金正式成立并对外营业。同年4月,由总行拨款2万元作为基金,建立福建省分行,行址设长汀县城打油巷,首任行长由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部长李六如兼,后由赖祖烈继任。该行于同年7月分别于永定县白沙、南阳两地成立兑换处;翌年3月又在长汀河田设立办事处。民国23年10月,红军北上长征,总行随军迁移。该行于11月在长汀四都楼子坝停止营业。
  根据总行部署,该行的主要任务是:保存现金,发行货币,打破经济封锁;调剂金融,发展社会经济;代理金库税收,发行公债;领导与扶助信用合作社,打击高利贷。该行开业初期,除发行纸币外,仅开展代理国库和发行第一、二期革命战争公债,以及收买金银等业务;以后逐渐开展存款、放款、汇兑等业务。贷款主要支持生产性需要;生活性贷款一般不予发放。贷款对象、额度、期限、利率等均执行区别对待原则,公营从宽,农户从优,商贩从严。存款利率,活期3‰;定期半年以上4.5‰。民国22年(1933年)3月,该行长汀办事处首办定期、活期和零存整取3种储蓄。定期五元起存,活期和零存整取起点为五角。此外,该行还印制一种面额为五分的储金票,委托各区乡合作社发售,购满五角者,向该行换取正式储蓄存折,工农群众购储踊跃,活期存款户达1200多户。民国23年10月后停办此项储蓄,未提取的储蓄存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以储蓄额一元按银元一元牌价偿付人民币。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其他金融机构
  一、闽西根据地信用合作社
  民国18年(1929年)闽西革命根据地建立后,为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困难,闽西苏维埃政府于当年秋,首先在上杭县北四区和永定县太平区建立信用合作社。之后,永定的第一区、第二区、第三区、第九区、第十区、第十一区先后建立起信用合作社。由于当时斗争环境复杂,各信用合作社组织也因环境的变化,或停业、或迁移、或遭破坏。民国23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大会提出要进一步办好信用合作社,发展民间信贷,以取代被取缔的高利贷资本。会后,中华苏维埃政府国民经济部颁发《为发展信用合作社彻底消灭高利贷而斗争》的布告。在苏维埃政府号召下,再次掀起办信用合作社的高潮,闽西根据地的长汀县、兆征县(今长汀县境内)及汀州市东郊区、江鄞区等县区都相继建立信用合作社。同年10月,工农红军长征北上,信用合作社又被迫停办。
  闽西根据地信用合作社的资本主要由群众集资而来,股金每股大洋一元,社员以家庭为单位入股,认股数额不限。当地苏维埃政府也可以投资入股,但只能作为普通社员,不能包办信用社事务。一些信用社如早期的永定第一区信用社和后来的长汀县信用社、兆征县信用社都印有股票,作为投资和分红的凭证,发给入股者。据民国19年(1930年)11月统计,闽西根据地内信用社规模大小各异,资金多寡不一,少者数百元,多者3000元。民国20年4月,仅永定县9个信用社,共有资金10528元。
  信用社开展的主要业务有:
  (一)办理存、放款
  信用社成立初期,曾代理所在乡、区苏维埃政府的财政存款。限于当时农民经济条件,没有办理个人存款。放款对象仅限于本社社员、贷款额和贷款期限都有明确规定。如永定第三区信用社规定,社员借款需经苏维埃政府介绍证明,持股票向信用社借款,限额五元,三个月内归还,借款月息7%‰~10‰。该社还办理贴现业务,允许当地烟厂主和纸厂主等持厦门或潮州、汕头等地的汇票,向信用社贴现,贴现率为1%,信用社再将汇票转卖与外埠前来办货的商人,以此支持根据地“对外贸易”的开展。
  (二)代理业务
  闽西工农银行成立后,委托各信用社代理向私人发放贷款、收兑银元、兑换该行纸币等业务;各信用社还经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发行的公债和还本付息。
  (三)发行流通券
  许多信用社为解决市场货币流通和增加自身的营运资金,都发行以银元为价值基础的纸币。苏维埃政府规定信用社发行钞票要报经闽西苏维埃政府批准,要有5000元以上的资本,发行量不得超过资本额的半数,种类仅限一角、二角、五角3种。民国20年(1931年)4月,针对一些信用社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发行钞票,或有超基金发行等现象,政府对信用社发行情况进行整顿,防止超额发行,以维护根据地的通货稳定。
  信用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社章和办事规划,审查帐目和业务报告等。由“社员大会”推举3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信用社业务;选举5人组成“审查委员会”,对“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社员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审查本期业务开展情况和会计决算。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所得利润,除津贴费用及支付股息外,其余为红利。红利的50%为公积金,10%为管理委员及成员的奖励金,10%办理社员公益事业,30%按社员所付利息比例返还借款社员。
  各级苏维埃政府多方扶持信用社的发展。在资金上,政府指示闽西工农银行将信用社作为优先贷款的对象,给予利率优惠;民国23年(1934年)5月,为扩大信用社股金,政府决定群众可用公债券向信用社入股,允许信用社将所收债券向国家银行抵押贷款,并对信用社免征所得税。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还通过各分支行处向信用社投资,实行低利借款。在业务上给予辅导,帮助信用社明确贷款对象和方向,完善贷款和内部管理办法。
  二、闽粵赣边区军民合作社闽西分社
  民国38年(1949年),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中共闽粤赣边区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闽粤赣边区纵队,遵照中央军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部《向全国进军的命令》,大举出击,由农村进入城镇,由广东打人福建,扩大根据地。当时,国民政府发行的金圆券已全面崩溃,市场交易多使用银元、外币或以大米等实物计价,因使用、兑换和携带均不便利,影响正常交易活动的开展。闽粤赣边区财政经济委员会于民国38年5月决定成立“闽粤赣边区军民合作社(简称军民合作社)”,发行流通券,作为根据地的合法货币。军民合作社下设大埔、闽西两个分社,闽西分社于6月18日成立,社址设在永定县原福建省银行永定办事处旧址内,经理李一氓。6月21日该社在永定县城设立永定办事处;25日又在永定县峰市成立峰市支社。9月1日,闽西政治、经济中心龙岩宣告解放,闽西分社即从永定迁至龙岩县城。
  闽西分社内部组织设金融部和贸易部。金融部从事流通券的发行和兑换,以及其他金融业务;贸易部从事物资调剂,以回笼流通券。该社发行的流通券面额有十元、一元、一角、五分4种。发行初期,由于边区人民深受国民政府恶性通货膨胀的祸害,对纸币十分厌恶,不愿接受使用。为稳定币值,树立流通券的信誉,该社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坚持执行兑现政策。对商人往外地采购商品,在根据地内的,通过联社汇兑调拨资金;往根据地以外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证明,给予兑换银元,兑多少给多少,不加限制。民国38年(1949年)7月,国民党胡琏兵团流窜到闽西,当地政府和军队决定暂时撤离永定,闽西分社为稳定民心,派工作人员随带银元,赶往即将撤离的区域,为群众办理兑换;二是规定根据地内一切公私收授均使用流通券。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带头使用,群众缴纳税款一律使用流通券;分社所属的贸易部出售商品,只收取流通券,持有银元和港币的购物者,均应向金融部兑换成流通券后,方予供应;三是方便群众兑换流通券。闽西分社金融部将流通券与大洋(民国3年版袁大头银元)、什洋、银毫、铜元、港币、叨币(新加坡币)的比价实行公开挂牌,除稳定大洋和银毫比值外,其他均随行就市,隔几日进行一次调整。通过以上政策措施,流通券在群众中信誉日益提高,逐渐被接受使用。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到达闽西,人民币开始在市面流通,闽西分社不久即宣告结束。1950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地区中心支行成立,闽西流通券停止流通,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收兑。
  附录
  附录一 金融同业联合组织
  金融业同业公会,是金融业的同业联合组织,随着各个历史时期各金融行业的发展壮大而产生。本省在清朝成立的有典业公会、钱业公会;在民国时期成立的有银信公会、银行公会、保险商业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厦门、福州两地又先后于1988年成立金融公会。金融业同业公会的成立,旨在协调同业经营活动,加强同业联系,增进团结协作。
  一、典业公会
  本省成立典业公会的,据已知资料,主要有福州、厦门两地。民国18年(1929年),闽侯县典当公会组织成立,会址设城内吉庇路48号。民国34年改为福州市典当同业公会。厦门于清光绪三年(1877年)成立典业公会。民国19年2月改组,会址先设大同路,后迁思明南路33号。据民国26年8月21日厦门<江声报〉记载,厦门典业公会参加的会员有12家。
  二、钱业公会
  (一)闽侯县钱业公会
  福州钱业,始于18世纪末叶,最初设有公帮性质的“钱业研究所”,凡开设钱庄必须先到该所登记,钱庄发生挤兑,该所也可通过调查,根据实际情况,联系各庄互相收兑,平息风波。民国20年(1931年)10月,该所改组为“闽侯县钱业同业公会”,会员17家,并订有公会章程,会址在福州下杭街圣君殿内。该会成立宗旨在于维护和增进同业之公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兴办同业教育等。
  (二)厦门钱庄业公会
  成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会址设港仔口街。当时名为“华洋钱庄公会”,会员30余家。民国19年(1930年),公会改组为委员制,会员80多家。公会成立宗旨是联络同业,实行互助,促进营业发展。公会设有交易场所,举办各种银钱业范围内的买卖交易,本市所有港、沪买卖行情都由公会开盘。民国27年,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该会于翌年8月进行改组。抗战胜利后,重新恢复钱庄业同业公会,会址移设中山路306号,会员20多家。1949年厦门解放前夕,钱庄大多转入地下从事黑市活动,公会作用也随之消失。
  三、厦门银信业公会
  前身为厦门民信局公会,系由厦门天一信局于民国9年(1920年)出面组织。后改名为厦门银信业公会。民国19年8月10日,该会进行改组,会址在水仙路,后迁大元路11号,至民国25年7月,会员共有76家。
  民国27年(1938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民信局除少数迁往鼓浪屿外,大部移迁泉州。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侨汇停顿,民信局无业可营。及至民国34年抗战胜利,侨汇渐通,民信局相继复业,厦门银信业公会也告恢复,会址设海后路渣华公司。
  1949年10月17日厦门解放后,于1950年3月间,厦门中国银行开始办理侨批业正式登记,经批准的有86家。同年8月,公会在厦门市第二商业联合会领导下进行改组,成立厦门市侨批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
  四、银行公会
  民国时期,随着银行业的兴起,本省福州、延平(今南平)、永安、厦门等地银行公会相继成立。于当地解放前夕先后陆续解体。
  五、福州市保险商业公会
  民国37年(1948年)成立,会址在中亭路天一保险公司内。参加公会有2家华商及外商保险公司的分支公司或代理处。该会何时撤销未详。
  该会宗旨是缓和竞争,平衡费率,统一地区加费标准和经纪人佣金,联络感情,交流学术。
  六、四联总处福建分处
  民国29年(1940年)1月24日在福州成立,处址设在福州中央银行内。参加单位有当地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汇局和中央合作金库等7家。并在厦门、泉州、漳州、永安设立四联支处。
  四联分处和支处均设立委员会,由各行派代表组成,推选主任委员1人,下设文书、业务、会计、调查等组。
  民国30年(1941年)4月,日本侵略军第一次侵占福州后,该处于当月19日夜撤迁永安东门中舍。抗战胜利后,又随中央银行一起迁回福州,处址初在塔亭路35号,同年11月迁往城内塔巷54号。民国37年10月,分处随总处撤销而撤销。
  七、厦门市工商贷款银团
  民国36年(1947年)2月,由当地福建省银行、新华、国华、集友、中国工矿、中兴、中南等7家银行联合组成。该团成立的背景是民国35年年末,新旧历年关迫近,市面银根吃紧,为维持金融市场,经各家银行商讨决定,仿照京、沪各银行、钱庄办法,共同组织银团,以便于必要时向中央银行办理转抵押,重贴现及转押汇等各项贷款。银团设秘书一人,负责办理日常文书等一切事务。
  该银团订有“厦门工商贷款银团合约”,以扶植生产事业及出口商复兴为宗旨。合约订定转抵押或重贴现贷款总额以国币10.5亿元为限,转押汇贷款总额以国币21亿元为限。银团主要职责在为团员向中央银行办理上述事务。银团成员所提交银团的贷款,无论以质押放款或票据贴现方式所取得者,其债务人对象必须以生产事业及出口商为限,并须负责保证该项贷款完全为各债务人经营工商业的正当需要,绝无挪作他用,押汇贷款,其押汇货物必须以民生日常必需品和当地土特产出口物资为限。该银团何时结束未详。
  附录二抗日战争时期厦门沦陷区日伪金融组织
  一、伪厦门金融组合
  民国9年(1920年)6月由日本驻厦门领事琢本发起组织。事务所设厦门台湾公会内。抗日战争开始后,该组合撤销。翌年5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厦门后,又于民国30年8月复业,地址原设镇邦路,后迁中山路。
  该组合资本额25万日元,股份除日籍台湾人外,日资各株式会社及日侨均有参加。其主要业务是办理贷款、存款、汇兑及所谓“大东亚战时保险”等。与厦门台湾银行、伪中央储备银行及伪劝业银行均有金融往来。营业状况须报日本领事馆、兴亚院及台湾总督府等鉴核。
  抗日战争胜利后,该组合由厦门市政府接管。
  二、伪厦门劝业银行
  民国29年(1940年)2月16日开业,行址设大汉路(今中山路)365号。资本额250万日元,其中伪市政府出资80万元,其余均由民间投资。首任董事长兼经理殷雪圃。内部组织设顾问室、会计、出纳、营业部等,并另设庶务,行员50余人。顾问均由日本当局指派。
  该行在鼓浪屿、金门、厦港等地设有办事处。营业种类有:国内外汇兑、外国货币买卖;定期存款、特别往来存款、往来存款、活期储蓄存款;信用放款、定期放款、贴现放款、抵押放款、农村放款。
  该行发行有五角、二角、一角、五分、一分的辅币以及两个月开奖一次的“劝业奖券”。虽没有发行主币券,但有签发银行本票,面额五千元、一万元、三万元、五万元;在市面上流通。
  抗日战争胜利后,该行由厦门市政府接收。
  三、伪中央储备银行厦门办事处
  伪中央储备银行,系抗.日战争时期汪精卫伪政府的“中储券”发行机关,民国30年(1941年)1月成立于南京。抗战胜利后,该行由国民政府接管。
  民国31年(1942年)11月16日,该行在厦门设立办事处,处址在海后路26号。内部组织设业务、会计、出纳、文书等四股。主要业务发行“中储券”,直属总行业务局,并经营存款、汇兑,不搞贷款。抗日战争胜利后,厦门市政府于民国34年10月24日接管该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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