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水上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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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462
颗粒名称: 四、水上规费
分类号: F552.1
页数: 6
页码: 429-434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90-2005年,福建省水上规费收费项目基本上延续1989年以前的收费项目,主要有港口建设费、港口建设基金、内河航道养护费、福建省航道建设基金、货物港务费和船舶港务费等。其中,除港口建设费代交通部征收外,其他费种分别由地方港口管理部门、地方港口企业、地方港航管理部门征收。
关键词: 福建省 水上规费 收费项目

内容

1990-2005年,福建省水上规费收费项目基本上延续1989年以前的收费项目,主要有港口建设费、港口建设基金、内河航道养护费、福建省航道建设基金、货物港务费和船舶港务费等。其中,除港口建设费代交通部征收外,其他费种分别由地方港口管理部门、地方港口企业、地方港航管理部门征收。
  (一)港口建设费(代交通部征收)
  1986年1月1日起,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大连等26个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福建省福州港和厦门港也在其中。1993年7月1日起,征收范围扩大到直辖的各港区。
  福州港、厦门港及东山港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代交通部征收港口建设费。除福州港、厦门港代征的款项直接上缴交通部外,福建省其他港口代征的款项通过省级港口管理部门上缴交通部。
  (二)港口交通建设基金
  从1986年6月1日起,对进出泉州、后渚、山腰、东石、肖厝、秀屿、涵江、东娇、枫亭、赛岐、下白石、三都、漳湾、姚家屿、福鼎、沙埕、霞浦、秦屿、三沙、石码、下寨、宫口、旧镇、东山、同安、浦口、五里亭、琯头、竹屿口、海口和洋屿等34个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交通建设基金,用于水运交通建设和维护。由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缴交,港口交通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照《福建省港口征收交通建设基金费率表》执行(见表7-44)。征收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厅指定福建省港航管理局负责办理。上述各港口的港务(港航)局(处)为征收单位,其下属单位及水上装卸单位为港口交通建设基金的代办点。
  2001年6月1日,依据省政府《关于取消部分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停止征收港口建设基金。
  (三)内河航道养护费
  1990-1991年,执行省交通厅颁发的《福建省港口和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规则》,规定内河航道养护费费率为:专业运输单位、个体、联户、专业户经营运输的各类船舶,以及非专业运输单位或仅为本单位运输的船舶临时参加营业运输的,均按月运输收入3%征收。人工流放和拖带的竹、木排筏,按每立方米(吨)公里征收0.003元。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服务,不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机动船按每月每载重吨(拖船按每马力)0.60元征收,非机动船按每月每载重吨0.40元征收。专业运输单位分给个人承包经营的船舶和个体联户(专业户的船舶)无法取得准确营业收入数据的,按其船舶的载重吨(或马力)计征,每月机动船每载重吨1.20元,非机动船0.80元。
  1992年起,执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营运性运输船舶应按其运费收入的8%计征航道养护费。1997年,国家计委将该标准调整为6%。2001年,交通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航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免征或减征义务缴费人的内河航道养护费。
  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航道养护费(含内河航道养护费),停止征收航道建设基金。航道养护费征收范围:凡是在由福建省负责管理的内河航道、内河人海口和沿海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竹筏和浮运物体,均应缴纳航养费。征收标准:第一,固定在本省航道上从事运输、作业的各类船舶按营运收入的6%计征或按载重吨(按船舶证书核定)、客位或功率择大计征航养费。第二,进出省内航道的各类船舶,按其营业收入的6%或按船舶载重吨位(箱、总排水量)择大计征航养费。
  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内河航道养护费由省航道局征收、管理、使用。2005年1月1日起,内河航道养护费由各地交通局(港务局)征收、使用,省级航道管理机构(福建省航道管理局)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内部审计监督。
  (四)省航道建设基金
  根据1989年省交通厅颁布的《福建省航道建设基金征收暂行办法》,从当年2月1日起,各地港航单位代征养护费,省交通厅统收统支,用于全省航道整治、养护和设备购置。征收对象和范围:凡在本省境内沿海进港航道上运输的货物和旅客,均应缴纳航道建设基金。进出本省各港口的旅客,按进出港人次分别征收,其中国内航线旅客每人次2元,国际航线旅客每人次4元,进出本省的水路运输货物征收一次航道建设基金(向旅客征收因各种原因未执行)。
  2002年4月1日起,全省开征沿海航道养护费,同时停征航道建设基金。
  (五)货物港务费
  自1988年10月1日起,福建省货物港务费执行标准:凡在省内范围内运输的货物按运费总额4%计征,由福建省水运直达省外或省外水运直达福建省的货物运输,按运费总额3%计征。
  货物港务费主要用于海港和内河港口进港的航道、泊位、港池、锚地的测量、维护性挖泥、护岸和导流堤的维修等。该费由各港港口管理部门征收。
  (六)船舶港务费
  1988年开始,港口管理机构开始征收船舶港务费。主要用于海港和内河港口港内航标的修理、增添必要的附属设备、航标管理、测绘的业务费等。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向船方征收船舶港务费,每次每净吨(马力)0.25元;企事业单位自备或租用的机动船在港区内拖带作业、运输,按月征收船舶港务费,每净吨(马力)每月0.60元;机动渡船按月征收船舶港务费,每净吨每月0.60元;进出货主码头的船舶亦应按规定缴交船舶港务费。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的,免征进港船舶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的,免征出港船舶港务费。对进港未装卸、换单后原船又驶往其他港口的船舶,应分别计征进口和出口船舶港务费,进港的旅游船舶应征收船舶港务费。1994年起,该费由国家海事部门征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交通志

《福建省志·交通志》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1990年至2005年这段时期福建交通发展的主要脉络、重要事件和发展成果。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交通规划、普通公路、高速公路、科技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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