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运政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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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455
颗粒名称: 第六节 运政稽查
分类号: F512.7
页数: 4
页码: 403-40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交通厅运政稽查情况包括队伍装备、站岗、地点设置和管理。
关键词: 交通厅 运政 稽查

内容

一、队伍装备
  (一)机构、人员
  1991年,交通部下发《关于认真搞好汽车运输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稽查机构。全省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县(市)、区运输管理所组建稽查队,配备专职稽查人员,负责日常运输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纠正各类违章行为,维护运输市场正常秩序。1992年,省交通厅颁发《关于健全完善全省交通运输管理稽查工作的通知》,在整建交通运管机构的同时,同步设置运政稽查内设机构,省交通厅运管局设稽查科,福州、厦门等9个地市运管处设稽查队或稽征科,全省共有专职稽查人员近300人。福州、厦门运管处配备10~15人,其他地市运管处配备7~10人。
  随着福建省道路、水路运输业的发展和运输市场执法监督的需要,运政稽查人员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运管系统实际工作,重点学习交通专业法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同时,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制定稽查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运管人员配合专职人员上路监督、检查。
  1996年,政府机构改革,全省共配备专职稽查人员近600人。运政稽查人员按照《福建省交通稽查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制止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违章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将宣传教育与查处整顿结合起来。对无牌证经营、欺行霸市、强行拉客、中途盘客、甩客、野蛮宰客、哄抬运价等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违章行为及时查处。为切实保障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新闻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号码和地址,对公民的信访建立建档、处理、反馈制度。
  1998年,全省运政稽查更加注重部门间的配合,要求稽查人员做到“懂法、守法、依法”和“公正、文明”执法,在施行行政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运输经营场所和运输站场源头的管理,发挥公路交通稽查站(岗)的作用,强化对运行营运车辆的监控管理。
  2000年,省运输管理局内设政策法规室(交通运政稽查总队),2005年变更为政策法规处(交通运政稽查总队)。全省建立省、市、县三级运政稽查机构,省设总队,设区市设支队,县(市、区)设大队,作为各级运管机构内设部分。全省专职稽查人员935人左右,全省运政稽查工作机构到位、职责明确、人员专职。
  2003年,省运输管理局颁发《福建省道路、水路运政稽查工作规范》,要求各级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运政稽查队伍建设,从制度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通过日常检查、年度考评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根据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直接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7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承担并履行民事、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义务。运政稽查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通过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政执法证”,全省运政稽查工作进一步规范。
  (二)装备
  1992年,根据交通部颁发《关于统一全国交通管理业务专用车标志和设施配备的通知》和《关于统一全国水路运政、航道管理专用车、船标志和设施配备的通知》的要求,执法专用车、船的标志为“运政管理”字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文件要求,统一配备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执法车、船的标志,并从管理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逐步解决必要的执法专用车、船及有关装备的添置配备问题。
  1996-2002年,根据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颁发的《关于配备交通运政专用稽查车的通知》,全省9个地市道路、水路运管处和部门运管所陆续配备专用稽查车,各地各单位也自行购置车辆给稽查队使用,统一配备“交通运政”标志。
  2003年,省运输管理局(地方海事局)颁发《福建省道路、水路运政稽查及地方海事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要求各级道路、水路运政管理和地方海事机构根据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运政稽查和地方海事执法装备计划,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争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加大执法装备配备力度,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达到“标准配备”的要求。沿海及执法任务繁重的市、县、区运政及地方海事机构三年内应争取达到“高级配备”的要求,山区及运管费征收较少的县运政及地方海事机构在三年内至少应达到“基本(最低标准)配备”的要求。2003年,省运输管理局第二次为全省基层运管机构配备运政稽查专用车,至2005年底,补助基层运管稽查车94辆,稽查船13艘,数码摄像机9台、数码照相机19台,专门用于稽查工作,运政稽查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全省联网。
  二、站岗、地点设置和管理
  1996年,省政府颁发《关于清理调整福建省公路检查站(岗)的决定》,批准设立16个稽查站和56个稽查岗。规定在国、省道上,交通稽征、运管部门必须在稽查站(岗)执行征费稽查和运政管理任务;稽查站(岗)必须在确保道路畅通的前提下,尽可能在靠近收费站的路段上值勤,其工作区域最远不得超过收费站前后3公里;执行运政管理任务的人员不准超出稽查站(岗)的工作区域拦车罚款;只有对有明显拖欠交通规费、报停偷驶、未缴费行驶、拒付通行费等逃漏交通规费行为并逃避稽查站(岗)检查的车辆,执行征费稽查任务的人员才能有针对性地临时上路稽查;稽查站(岗)只能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抽查,禁止双向拦车、逢车必查。
  2004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省内运政稽查站岗、稽查地点,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省政府审批。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检查站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全省各运政稽查站岗、稽查地点悬挂省政府批准设站的公告。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视听器材。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交通志

《福建省志·交通志》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1990年至2005年这段时期福建交通发展的主要脉络、重要事件和发展成果。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交通规划、普通公路、高速公路、科技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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