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路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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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453
颗粒名称: 二、水路
分类号: F552.7
页数: 10
页码: 391-40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水路运输安全情况包括水域安全监督管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水上交通应急救助管理。
关键词: 交通厅 水路运输 安全

内容

(一)水域安全监督管理
  1.航行警(通)告
  省地方海事局自2002年组建后,采用了“航行警(通)告”等管理手段。福建全省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将收集和获知的管辖水域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可能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水上、水下情况变化,及时准确告知所经船舶,确保船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或保持戒备,保障航行与作业安全,避免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防止水域污染。主要采取两种形式发布信息:一是航行警告,主要是临时性、紧急性的航行安全信息,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方式发布,发布时限性一般较短;二是航行通告,主要是长期性的航行安全信息,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发布时限性一般较长。其中,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各自辖区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制定和发布,涉及跨设区市的由福建省地方海事局发布。
  2.内河避碰规则
  1991年1月1日起,执行交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省地方海事局为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加强对船舶驾驶入员的宣传教育,维护船舶航行秩序。自2000年以后,福建省内河船舶事故和受伤、死亡人数大大减少。2003年9月2日,交通部海事局对规则进行修订,消除各水系、各航区及各地区间船舶航行避让不统一的弊病,使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更有序、更安全。
  3.内河渡口安全管理
  2000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渡口的设置、迁移、取消的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由所在地县、乡、村负责。据此,福建全省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三长责任制”[即县长、乡(镇)长、村长],交通、海事部门主要负责渡口渡船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
  2002-2005年,福建省交通主管部门投入资金近28500万元,推进全省撤渡建桥工作,逐步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至2005年底共建成130座桥梁。
  4.船闸安全管理
  (1)福州地区
  水口水电站位于闽江中游闽清县境内,建有船闸和升船机。1998年11月,省交通厅制定《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加强对水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2000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的具体情况,省交通厅制定《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
  水口电站坝下设有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直属的水口海事处,主要负责水口船闸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该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船舶和设施的监督检查,过闸船舶的签证管理。
  (2)南平地区
  南平市辖区在沙溪、富屯溪和建溪等通航河流的上游建有31座拦河闸坝,有的仅建有筏道,大部分没有过船设施,许多河段船舶只能在区间内通航。1997年12月,省交通厅和省电力局联合制定《福建沙溪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沙溪口水电站船闸的运行和养护的管理,确保船闸安全畅通。
  2003年5月,南平市地方海事局在沙溪口水电厂成立沙溪口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所。12月,制定《沙溪口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所职责》,规定该所主要任务是负责过闸船舶的签证,并协助沙溪口水电厂做好船舶的过闸工作;负责沙溪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和在该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的监督检查;负责沙溪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3)三明地区
  沙溪河段在“八五”、“九五”期间先后建成官蟹、高砂、沙县城关及斑竹水电站四座船闸,船闸运行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水电业主具体负责,交通部门对船闸运行实行行业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沙溪河梯级船闸的实际情况,2003年10月,三明市政府制定并颁发《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水电业主及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自职责,对船闸运行、过闸程序、船闸通航安全、船闸保养与检修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船舶管理
  1.船舶登记
  1994年6月,省交通部门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对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依据国家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福建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除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外)的依法登记。
  1995年开始,船舶登记业务逐步细化,除办理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外,还增加船舶抵押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废钢船登记、船舶标志和公司登记。
  2002年9月24日,国家海事局发布《关于确定地方海事机构开展内河船舶登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福建省地方海事局及福州、宁德、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和南平市地方海事局共9个地方海事机构为开展国内航行内河船舶登记的机构。
  2005年12月31日,全省共登记内河航行船舶2897艘,227344总吨。
  2.船舶检验
  为确保2003年省船舶检验处内河船舶检验业务的顺利开展,省地方海事局于2002年4月组织43名内河验船人员开展过渡考试培训。5月,又组织45名内河验船人员开展过渡考试培训。2003年,福建省船舶检验处成立,同年7月,组织80名现职验船人员初级培训考证。
  2003年10月28日,省地方海事局明确全省内河船检编号中各签发证书机构代号:福建省船舶检验处——00;福州市船舶检验所——01;莆田市船舶检验所——02;泉州市船舶检验所——03;漳州市船舶检验所——04;宁德市船舶检验所——05;南平市船舶检验所——06;三明市船舶检验所——07;龙岩市船舶检验所——08。11月4日,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内河船舶检验业务范围分工的通知》对全省内河船检职责进行分工,明确福建省船舶检验管理处的业务范围及各设区市船舶检验所业务范围。其中,省船舶检验处的业务范围为:第一,审图业务范围。河船限(船舶种类、吨位和马力)200总吨、200马力以上内河各类船舶,100客位以上客船,以及各种吨位、马力的特种船舶,如客滚船、散化船、危险品船、油船等。第二,建造检验。河船限(船舶种类、吨位和马力)200总吨、200马力以上内河各类船舶,以及各种吨位、马力的特种船舶,如客滚船、散化船、危险品船、油船等。第三,营运船舶检验。河船限(船舶种类、吨位和马力)200总吨、200马力以上内河各类船舶。第四,船用产品检验。检验形式限制(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单件产品)为工厂认可,检验产品种类限锚、尾轴、轴套、舵叶、舵杆、螺旋桨等。各设区市船舶检验所业务范围(按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划分)为:第一,审图业务范围。河船限(船舶种类、吨位和马力)200总吨、200马力以下各类船舶(特种船除外)。第二,建造检验。河船限(船舶种类、吨位和马力)200总吨、200马力以下各类船舶(特种船除外)。第三,营运船舶检验。河船限(船舶种类、吨位和马力)200总吨、200马力以下各类船舶。第四,船用产品检验。检验形式限制(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单件产品)为单件产品认可,检验产品种类限锚、尾轴、轴套、舵叶、舵杆、螺旋桨等。
  2004年2月,为确保内河船舶检验业务工作有章可循,福建省船舶检验处制定《船检工作程序》、《船检人员守则》和《船检人员工作职责》等。同年4-12月,依据有关规定,对辖区12家内河船舶修造厂组织适检认可。
  自2003年成立至2005年,省船舶检验处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规定,明确初次检验、营运中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的业务内容,开展船舶检验。
  3.船舶签证
  1993年5月起,执行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除军用、公安船舶及体育运动船舶外,所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均应办理船舶签证。全省10个县市地方海事机构办理该业务。
  办理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并具备以下条件: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船舶安全检查
  1997年11月起,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执行交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施;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载重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和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液货装载设施;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除特殊情况外,对检查合格的船舶,一般6个月内不再检查。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规则规定对到港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以确定船舶、船员是否具有适当有效的证书,船舶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船方予以纠正。
  2002年12月1日,交通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2003年4月23日,省交通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内河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5月7日,省地方海事局根据国家交通行业标准《小型船舶船名牌》(JT138-94)、《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内河船舶的实际情况,颁布施行《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登记号规定》和《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命名及船名牌格式和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小型船舶(船舶长15米以下或主机功率11.03千瓦以下,公安、军事、渔业及辅助船舶、体育运动船艇除外)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船员管理
  自20世纪末以来,交通主管部门对内河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提出更高要求,根据2005年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内河各等级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及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管理各辖区船员考试工作。
  福建省内河船员主要分布在闽江流域的福州、南平、三明、宁德四个地市,截至2005年,共有职务船员约4000人,非职务船员3600人左右,其中福州、南平两市船员约占全省内河船员的80%以上。由于闽江下游航道宽阔、水深适宜,可通航二等船舶,因此闽江下游的船员培训考试主要以二、三等各职务的船员为主。闽江上游及全省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因受航道条件的限制,通行船舶都为三等及三等以下,这些地方船员培训考试以三等及三等以下各职务的船员为主。
  (四)水上交通应急救助管理
  2002年,省地方海事局发布《福建省内河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救助处理预案》,各级地方海事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各自辖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处于危难中的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能得到及时的救助,防止船舶污染水域,避免事故损失的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同时,每年地方海事部门联合公安、渔政、库区乡镇以及航运公司等部门开展水上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实效性,提高全省水上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救助效率。
  根据2002年8月26日发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按照水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水上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小事故五个等级,特大事故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办法,一般事故的应急救助处理由地方海事处组织实施。较大事故的应急救助处理由设区市的地方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助处理由设区的地方海事局为主组织实施,并报省地方海事局派员参与实施本预案。特别重大事故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事故,由省地方海事局统一实施本预案,相关单位、船舶及人员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在较大事故中,人员死亡5人或失踪10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发生船舶污染水域重大事故。
  2004年后,省地方海事局每年都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分解责任到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位、到人,并规定每年末对海事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进行考核,要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部门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水路交通行业管理之中,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交通志

《福建省志·交通志》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1990年至2005年这段时期福建交通发展的主要脉络、重要事件和发展成果。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交通规划、普通公路、高速公路、科技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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