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航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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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448
颗粒名称: 二、航道管理
分类号: F552.7
页数: 14
页码: 365-378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90-2005年,福建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沿海航标管理办法》、《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船闸管理办法》、《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内河通航标准》和《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的规定,依法对航道、航道设施和航标实施管理。
关键词: 航道 管理 福建省

内容

(一)航道行政执法管理
  1990-2005年,福建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沿海航标管理办法》、《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船闸管理办法》、《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内河通航标准》和《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的规定,依法对航道、航道设施和航标实施管理。
  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针对通航河道上无序采砂及渔业养殖、捕捞按占航道等严重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行为,福建省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多部门综合治理,配合水利、海事及海洋渔业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联合巡查,及时制止各类违法采砂、违法侵占和破坏航道行为。至2005年,向船民及航运公司发放“便民服务卡”1800多张,共开展联合执法690次,清除违章侵占航道的定置网3360多张,定置浮具20400多个,确保了运输船舶安全畅通。
  (二)过船建筑物管理
  福建省主要过船建筑物有闽江干流上的水口水电站船闸(升船机)、闽江主流上沙溪口水电厂船闸及官蟹、高砂、沙县城关、斑竹水电站船闸。为保证通航,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三明市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003年5月制定《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办法》,对过船建筑物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水口船闸。位于闽江下游,上距南平88公里,下距福州83公里。按IV级航道标准,通过500吨级一顶二驳船队设计,闸室有效尺度135米x12米x3米,船闸上游最高通航水位65米,最低通航水位57米;下游最高通航水位21.80米,最低通航水位7.64米。最下级船闸下闸首门槛高程4.64米。船闸设计通过能力为过坝年货运量300万吨,单向运行一次,过闸时间约90分钟。1994年4月,水口船闸机电设备进入安装。1996年2月10日,水口电建公司组织进行船闸首次通航。1996年11月18日,船闸试通航。1997年3月15日,水口水电站正式接管船闸本体设备,上下游停泊区由电站航管所人员进行管理。1998年11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自水口船闸公告正式通航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应执行《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7日,水口水电站船闸T.程及通航系统竣工验收。1999年4月8日,水口船闸正式通航。2005年12月,水口船闸开展首次扩大性大修,主要进行船闸上位机监控系统改造、四闸首人字门顶底枢系统改造以及工业电视系统与广播系统的整合等工作。通过改造,实现了对船闸主要设备的驱动控制。
  水口升船机。1994年底开工建设,2002年12月31日,水口升船机进行首次通航试验。2003年1月1日,水口升船机建设及运行项目通过竣工验收。2004年4月21日,通过省地方海事的通航安全技术论证。2004年11月17日,《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实施。2005年4月8日,升船机正式对外试通航。水口水电站2x500吨级升船机,为全平衡式垂直升船机,承船厢有效尺寸为114.0米x12.0米x2.5米(长x宽x水深),最大升程为59.0米。升船机设计通过能力为过坝年货运量400万吨(或竹木运量250万吨、货运量171万吨),单向运行一次,过坝时间约40分钟。水口升船机为国内首次采用的湿运全平衡钢丝绳卷扬提升式机型,是当时世界上同类机型世界第二、亚洲第一,国内规模最大并已投入使用的大型垂直升船机。
  沙溪口船闸。1991年底建成,1992年1月24日首次充水,同年5月投入试运行。船闸尺度按V级航道设计,为一级单线船闸,其有效尺度长130.00米x宽12.00米x闸槛2.50米,船闸通过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300吨级标准船队,船闸通航净空高度5.5米。船闸上游水库最高通航水位88米(黄零基准面),最低通航水位84.50米。下游最高通航水位72.6米,最低通航水位63.3米。1992年底,船闸右闸墙发生较大变形,1994年1月修复。1998年12月,船闸右闸墙平台出现贯穿性裂缝,2001年10月修复。原下游码头在1998年6月22日洪水中坍塌,无法满足过闸船舶停泊。为促进沙溪口通航,2002年沙溪口电站完成下游临时码头的建设。2003年7月25日正式试通航(试通航只允许满载吃水不超过1米的船舶过闸),结束断航二十余年的历史。在船闸试通航期间,南平市港航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按五级航道标准对西溪航道(下游停泊区至延福门)进行维护,沙溪口水力发电厂执行《福建省沙溪口水电厂试通航管理暂行办法》,对船闸设备进行修理、保养,对下游电站管理辖区和航道及航标进行维护,并合理安排船舶过闸。但由于水口电站蓄水位偏低,航道水位达不到设计要求,通航保证率较低,加上闽江船舶吃水偏深,沙溪口坝上还有多个船闸等因素,真正载重运输船舶过闸很少。沙溪口船闸自2003年7月25日至2006年12月13日共通航4"7闸次,过闸船舶66艘,1539总吨。
  沙溪、富屯溪和建溪等通航河流的上游建31座拦河闸坝,其中,具有通航功能的枢纽仅2座,有的仅建有筏道,大部分没有过船设施,致使许多河段船舶只能在区间内通航。沙溪河在“八五”、“九五”期间先后建成官蟹、高砂、沙县城关和斑竹水电站船闸。
  (三)跨河、临河、过河建筑物建设管理
  1994年,福建省“跨河、临河、过河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审批管理由省航道局负责。2004年航道体制改革后,审批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建筑物”审批分初审和终审两步实施,即业主向设区市航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航道局根据设区市航道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代省交通厅审批。由于对“建筑物”审批实施省、市两级管理,航道上新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均符合通航标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1990-2005年共审批桥梁47座,过江电缆25条。
  (四)航道采砂、挖砂管理
  1990-1994年,福建省各类企业申请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均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凭批准文件和办矿审批文件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经河道、航道主管部门批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办理在河道、航道范围的采矿登记手续,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1995年,省交通厅出台《关于加强在航道上采挖砂石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在航道上采挖砂石审批管理工作程序。
  2005年11月14日,省政府批准《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转报的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征求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五)航道养护
  1990-2005年,为落实航道养护工作责任,省航道局针对全省各辖区航道养护需要,每年对各分局(处)下达航道维护任务和标准。省局航道管理部门进行指标考核,根据各维护单位维护工作实绩,拨付维护资金,保障全省航道养护工作顺利完成。
  1990-2000年,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和省航道主管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航道维护疏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下达各项航道计划维护指标,统筹航道养护工作。
  2000年后,根据交通部《内河航道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建养并重、科技兴航、依法行政、保障畅通的精神,全省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加强航道维护,探索维护工作新方法,提高维护工作科技含量。厦门港与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合作开展厦门港深水航道建设与维护关键技术研究,建设厦门港GPS监控系统,对航道施工船舶泥沙倾倒进行监控,制止乱倾倒行为。优化航道养护工程方案,使用土工织物替代传统的抛石坝体。开展闽江水口坝下航道工程泥沙数学模型的应用研究及闽江水口坝下水位下降治理研究,为治理闽江河床下切问题提供决策依据。
  1990-2005年,全省共完成航道维护疏浚量2629万立方米,不同比例航道维护测量4772平方公里,完成航道补坝工程38万立方米,炸礁工程2145万立方米。投入航道养护经费共32021万元,I、II级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达到98%以上,III、IV级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达到95%以上,V~VII级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达到90%以上,沿海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达到95%以上。
  (六)内河航道定级
  根据交通部1994年9月发布的《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大纲》,福建省成立省航道定级领导小组,并设立福建省航道定级办公室,具体负责和指导全省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三明、南平、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和龙岩八地(市)交通局(委)也相继成立航道定级领导小组,开展辖区航道定级工作。1996年3月,省交通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省内河航道定级工作的通知》。按照交通部定级大纲和省交通厅通知精神,先在南平建溪开展试点,省定级办公室派员前往南平,指导和参与建溪试点的航道定级工作。经过测量、实地踏勘收集资料,5月底完成编写航道定级成果和绘制航道图的任务,6月25日,省航道定级领导小组在福州召开内河航道定级工作经验介绍会,南平市交通委在会上介绍建溪的航道定级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及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省航道定级领导小组在对建溪试点经验进行补充和修改后作出新部署。在定级开展过程中,针对遇到的感潮河段如何定级、既通航内河船舶又可乘潮通航海轮是否要进行定级等问题,交通部在海南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会后交通部专门发文,决定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也应进行定级。根据文件精神,福建省航道局专门补做闽江、九龙江、晋江、赛江和敖江等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定级工作。
  1996年底,各地(市)交通局(委)均完成了各自辖区内的航道定级工作,并分别经各地市政府办、计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认定,同时,省定级办均派员参加各地(市)的审查会议。
  1997年初,省航道定级办公室分别将定级成果汇编成册。其中,I~IV级和V~
  Ⅶ级航道上报省计委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地方一、二、三级航道上报省交通厅组织审查。定级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汇编成册,并在1997年9月将I~Ⅳ级上报交通部审批,V~Ⅶ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地方一、二、三级上报省交通厅审批。省航道定级资料及图纸上报以后,按定级大纲规定的审批权限,I~IV级航道由交通部会同水利部和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11月组织审查、批准,Ⅴ~Ⅶ级航道由省政府批准,地方一、二、三级航道由省交通厅批准。至1999年底,全省航道定级成果全部得到批准,内河航道通航里程为3700.82公里,其中,I级航道59公里、II级航道13.9公里、Ⅲ
  级航道46公里、IV级航道232.5公里、V级航道447.28公里、VI级航道450.5公里、VII级航道730.59公里、地方一级航道295.45公里、地方二级航道428.86公里、地方三级航道996.74公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交通志

《福建省志·交通志》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1990年至2005年这段时期福建交通发展的主要脉络、重要事件和发展成果。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交通规划、普通公路、高速公路、科技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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