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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港口管理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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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447
颗粒名称:
一、港口管理
分类号:
F552.7
页数:
8
页码:
358-365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港口管理情况包括岸线管理、经营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引航管理。
关键词:
港口
管理
福建
内容
1990年3月28日,省政府颁布《福州港港章》、《厦门港港章》和《泉州港港章》,章程主要对加强港口船舶进出港、港内航行、停泊交通管理,保障港CJ船舶、建筑及航道设施和涉及危险货物管理、环境保护与公民生命财产有关的安全等作出规定。
2001年,福州市政府颁布《福州市港口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泉州市政府颁布《泉州市港口管理暂行规定》,对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保护等活动做出规定,规范港口的行政管理。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发布,对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做出法律规定。至2005年,福建省对全省的港口进行规范管理,完善港口布局,加快港口建设,港口功能初步向现代化物流和综合性服务功能转变。
(一)岸线管理
2004年以前,万吨级以上码头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由交通部审批,建设万吨级以下码头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由福建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港口法》。该法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年4月1日,执行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将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划分标准明确为: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设区的市,下同)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交通厅或港口管理局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交通厅或港口管理局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二)经营管理
1990年,省交通厅依据省政府颁发的《福州港港章》、《厦门港港章》和《泉州港港章》管理港口。
1995年8月1日,厦门港兴建联检报关中心,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边检和海监等口岸查验部门进驻办公,在全国第一次实现“一幢楼办公,一条龙服务”,方便货主、船公司和报关行,提高港口泊位利用率,缩短船舶在港时间。
2002年,福州市港务局根据《福州市港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福州港口业务管理规定》和《福州港理货管理规定》等办法,开展港口经营许可工作,规范福州港内企业港口业务经营资质。泉州港也于同年颁发《泉州市港口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规定规范港口经营管理。
2003年《港口法》和2004年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颁发后,省交通厅和沿海各港口(务)局制定相应的贯彻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明确了各港辖区内的各组织与个人在港口区域内从事为船舶、旅客和货运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活动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即具备交通部制定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核发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自此,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成为福建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业务。
福州港。根据《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福州港辖区内的各组织与个人严格审核审批,加强福州港港口经营管理工作。
厦门港。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5月28日厦门港口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对市场准入、经营监督和安全等三方面的管理进行规范,并于同年6月起开始实施对港口经营人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在港口经营的准入许可和运营过程的管理服务,引导港航企业发展集装箱运输和海铁联运、内支线和国际中转业务,增强厦门港对福建中西部、江西、湖南等内陆地区,以及福建、浙南、粤东等沿海地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提升厦门港“集装箱干线港、海峡西岸航运中心”地位。
泉州港。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1月1日泉州港颁布《泉州港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泉州港港口经营许可,维护港口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和监督港口经营许可的正确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泉州港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辖区内的各组织与个人在港口区域内从事为船舶、旅客和货运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活动,应当具备《港口法》中规定的条件,并应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经批准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为方便经营者办理港口行政许可业务,泉州市港口管理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审批科。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审查相关资料文书外,到现场实地查验审核,最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日常除加强巡查及专项检查等,还加强对港口经营人经营活动的监管。
宁德、莆田、漳州港。根据《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三港相应建立健全了港口经营管理和港口经营管理业务的制度。
至2005年,福建省沿海6个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审批《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企业271家。其中,福州港82家,泉州港55家,厦门港78家,莆田港11家,宁德港38家,漳州港7家。
(三)安全监督管理
《福州港港章》、《厦门港港章》和《泉州港港章》颁发后,福建省各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港章开展主要针对公用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998年至2002年,福建省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后,为加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沿海各港务管理局成立专门的安全技术处(科)或安全监督处(科)等机构,对辖区内港口、码头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颁发之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了在港口安全上的重要职责。2004年,省交通厅制定《福建省交通系统预防自然灾害预案(试行)》,2005年6月,又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手册》等。
福建省各港口依据上述法规,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主要抓“危险货物管理”、“安全评价管理”和“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管理”工作。
1.危险货物管理
2004年1月1日,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施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由海事部门(原港务监督部门)移交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规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不许从事经营活动,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人员没有取得上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同时,要求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集装箱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按照要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24小时内做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自此,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纳入港口行政管理范围。
福州港。2005年,福州市港务局开发“福州市港务局危险货物申报管理信息系统”,同年10月投入试运行。该系统主要功能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网上申报、批复,各种信息公告的发布等。具体使用方法为:已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证的港口经营人授权具有规定资格的申报员登录福州市港务局网站,输人账号与密码后进入管理系统,提交固定格式的申报表格。福州市港务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审核,签注同意作业或不同意作业的审批意见。获批准则进行作业,如未获得批准则取消作业安排。该系统的使用方便了港口企业申报,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2005年11月,福州市港务局发布《福州港危险货物应急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进一步完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
厦门港。1991一2005年,厦门港每年召开安全专项会议10多次,一般安全会议30多次,并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记录本,对所有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均有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出现的隐患进行密切跟踪,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给予挂牌督办或停业整改。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相关要求,从2004年开始在厦门港全港范围内全面规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工作,对13家码头公司和4家集装箱场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进行认定,并下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2004年7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网上申报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厦门港成为全国首个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及审批的口岸。
泉州港。1991一2005年,泉州市港口管理局先后制定颁发《泉州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泉州港重大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监管暂行规定》、《泉州港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关于加强泉州港码头特殊船舶作业管理的办法》和《泉州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年度核验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同时,对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程序和须提交的主要书面申请材料,做出明确规定。
宁德、莆田和漳州三港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T作,都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制度,并依据法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作业许可,加强管理。
至2005年12月,全省有123家企业获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资质。其中,福州港24家,厦门港17家,泉州港53家,莆田港5家,宁德港23家,漳州港1家。
2.安全评价管理
2004年8月24日,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对中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同年11月8日,交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港口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据此,省交通厅、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组建福建省港口安全评审中心,挂靠福建省港航局,具体负责组织福建省行政辖区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港口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和报批工作。全省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和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2005年10月20日,经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福建省组建安全评价专家库,规范港口安全评价管理。
3.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管理
2003年11月,交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对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和相关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2004年7月1日,《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即ISPS规则)生效。福建省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将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规定凡对外开放的港口设施,包括港口进港航道、锚地等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基础设施都必须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未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禁止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停泊。“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每年核验一次,当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
2004年后,全省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港口特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港口设施保安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保安员的日常培训教育力度,经常性地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检查,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薄弱环节的各项防范措施,开展保安演练,加快港口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建立立体防范的格局。
截至2005年12月,福建省获取“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88本。其中,福州港26本,厦门港21本,泉州港22本,莆田港6本,宁德港7本,漳州港6本。参加交通部组织的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培训483人。
(四)引航管理
2001年,前福建省港口船舶引航归属于各港口港务局或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在各港设置的海事局管理,2001年后归属于各设区市港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自2002年1月1日起,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实施,根据“一个港口一个引航机构”的设置精神,福建省沿海所在水域行政管理部门都成立相应的引航服务机构。
2003年4月21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同意在宁德港设立引航站的批复》。2004年3月2日,交通部发布《关于福建省福州港引航站等五家引航机构资质认定的批复》,福州港引航站、厦门港引航站和泉州港引航站通过部级资质认定。同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同意设立莆田港引航站的批复》。
2005年10月25日,交通部发布《关于我国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莆田港引航站从海事部门划归莆田港务局。自此,福建省除漳州东山、古雷港区外,各港都成立了引航服务机构,港口引航服务管理纳入港口行政管理范围。
福州港引航站。引航范围: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罗源湾港区。
厦门港引航站。引航范围:厦门港全港。
泉州港引航站。引航范围:泉州港湄洲湾、泉州湾、围头湾、深沪湾。
莆田港引航站。引航范围:莆田港秀屿港区、三江口港区、东吴港区。
宁德港引航站。引航范围:宁德港三都澳港区、赛江港区、三沙港区、沙埕港区。
福州港。2001年11月30日,福州港引航站根据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对福州港引航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福州港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的以下四种船舶应当申请引航:外国籍船舶;由福州海事局会同福州港务局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超过福州港航道通航标准、超过拟靠离码头的靠泊等级或系泊能力或船舶操纵特别困难的中国籍船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为方便船方、货主,申请引航的船舶中,以福州港为主港或经常在福州港航行的船舶,经船方申请由海事局会同港务局进行考核、评估认定后可不申请引航。福州港引航管理采取由港务局主管、海事局监督、引航站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其中,福州市港务局负责福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引航管理工作。福州海事局负责福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福州港引航站负责组织实施福州市行政辖区内“一港四区”的船舶航行、靠泊、离泊及移泊等引航活动。2005年8月,福州市港务局将船务管理处的3艘引航艇成建制划归引航站管理,至12月,福州港引航站有引航员23人,其中高级引航员5人,一级引航员2人,二级引航员10人,三级引航员2人,助理引航员4人。
厦门港。1998年6月,厦门港务局引航站从港务局中分离出来,成立厦门港引航站,接受引航申请,严格实施港口引航计划,做好引航调度、引航作业记录及质量分析工作。制定和完善港口的安全引航制度和措施,参与引航事故和事故隐患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厦门港引航工作。厦门港引航站逐步实现引航技术装备现代化,先后购置6艘抗风浪能力强、航速快的交通船和12辆接送引航员的工作车,在引航船舶上装备自动识别系统(AIS),为引航员配备笔记本电脑,方便脱离船上设备独立工作,在电子海图上直观显示本船和港口其他船只位置和动态,为引航员和航行船舶提供安全航行保障。在安装调度引航系统上,实现船舶调度、引航排班的信息化,从船舶代理、码头企业向港口管理局申报船舶预确报计划、靠离泊计划,到港口管理局对靠离泊计划的确认、引航计划排班,全程网上审批。2004年,安全引领船舶6901艘次,2005年达7576艘次。至2005年,在编人员61名,其中引航员28名。
泉州港。1985年,泉州港务管理局设置引航组,仅有2名引航员。1995年,泉州港务管理局单独设立船舶引航管理科,负责泉州港辖区“四湾十六个作业区”的船舶引航业务。泉州港配备引航交通车辆4部、引航接送快艇2艘、辅助拖轮1艘,引航快艇最大功率632千瓦,拖轮最大功率1691千瓦(福建炼油厂等业主码头自备港作拖轮7艘)。引航调度运用AIS监控系统、Epilot引航系统实施作业。1998-2005年,累计引领中外船舶18980艘次,引航船舶最大吨位为15万吨、长度287米、吃水15.5米的超级油轮。至2005年,泉州港引航站全站共34人,其中,高级引航员3名,一级引航员5名,二级引航员3名,三级引航员3名。
宁德港。2002年以前,宁德港务局没有引航机构,引航工作由宁德海事管理机构负责。2002年,宁德港务局成立宁德港引航站,负责为进出宁德港水域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至2005年,引航站全站共16人,其中引航员4名。
莆田港。莆田引航机构原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海事局,2003年9月1日成建制划转至湄洲湾港务管理局。2004年2月,引航机构划归莆田市港务管理局,对外称莆田市港务管理局引航站。同年6月获准成立莆田港引航站。引航站成立后,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开展工作。2004年至2005年间,共引航中外船舶1400艘次,其中,2004年705艘次,2005年695艘次,全部安全无事故。至2005年,引航站有引航员5名,其中,二级引航员2名,三级引航员1名,助理引航员2名;引航交通船1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交通志》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1990年至2005年这段时期福建交通发展的主要脉络、重要事件和发展成果。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交通规划、普通公路、高速公路、科技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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