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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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交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437
颗粒名称: 第七章 管理
分类号: F512.757
页数: 126
页码: 320-445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交通厅管理情况包括机构队伍、路政管理、港口航道管理、运输市场管理、运输安全、运政稽查、规费管理、交通统计。
关键词: 福建省 交通厅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机构队伍
  一、机构
  (一)福建省交通厅
  1.行政机构
  1989年,省交通厅机关设机构15个:政治工作办公室、监察室、办公室、人事处、教育处、劳动工资处、计划处、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处、科学技术处(标准化室)、交通公安局、海上安全指挥部办公室。
  1990年撤销运输管理处,5月1日正式成立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为厅内局。9月25日,成立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策法规研究室。
  1991年,设立省交通厅纪检组,由省纪委派驻。
  1996年,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省交通厅设13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监察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处、财务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人事处、劳动工资处、基本建设处、公路路政管理处(交通公安局)、运输管理局、'科学技术处(技术监督处)、教育处、安全监督处(对外挂省海口搜救中心办公室、省港航监督牌子)、审计处,以及厅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纪检组)。厅机关行政编制13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33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事业编制16名。省公路运输、海员工会,核定编制10名。
  2000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交通厅设10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处、审计处、财务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人事处、科技教育处、建设处、运输管理安全监督处、公路路政管理处,以及监察室(纪检组)、厅直属机关党委。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含驻厅纪检组、监察行政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副厅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其中正处级11名,副处级11名。机关工勤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事业编制10名。核定厅机关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司机3名。为加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另核定机关事业编制7名。省公路运输、海员工会核定人员编制8名。厅内局运输管理局划转组建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加挂“福建省内河港航监督局”牌子),《中国交通报》驻福建记者站均为厅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2002年9月,根据省委编办批复,将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加挂的“福建省内河港航监督局”的牌子更名为“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2005年,省交通厅机关设10个职能处(室),以及厅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和公路运输、海员工会,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行政编制75名。
  2.直属单位
  1990年,省交通厅直属单位12个。
  1996年,省交通厅直属单位19个:省公路局(省公路稽征局)、省港航管理局(省航道管理局)、省轮船总公司、厦门轮船总公司、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福州港务局、福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厦门海上安全监督局、省交通科研所、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站(质检站)、省交通学校、省交通干部学校、省船政学校、福建福通对外经济合作公司、省交通通信总站、福建交通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福建交通建设投资公司、省交通经济科技信息中心。
  2000年,省交通厅直属单位17个: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稽征局)、省港航管理局(省航道管理局)、省交通科研所、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省交通监理站、省交通规划办、省交通通信中心、省交通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国交通报》驻福建记者站、省交通工程监理公司、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省轮船总公司、厦门轮船总公司、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福州港务局。
  2005年,省交通厅直属单位15个。
  (1)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稽征局)
  1990年至1992年12月,省公路局专管全省公路的施工、养护和交通管理业务,以及全省公路各项规费的征收工作。各地市设省公路局xx分局,各县(市)设省公路局xx公路段,为省局的二、三级机构,负责各地市、县(市)的公路养护、管理与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局机关机构设置纪委、政治处、工会、总工室、总会室、监察科、人事科、劳工科、教育科、宣传科、团委、退管办、办公室、计划科、财务科、审计科、征收科、通行费科、工程科、养路科、县乡道路科、科技科、安全办公室、物供科、机电科、公路公安分局共26个工作部门与职能部门。
  1992年10月26日,省政府决定:第一,省公路局在9个地市的公路分局下放给地市政府领导和管理。省公路局改名为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路网规划、设计审查、审核公路建设和养护计划;组织工程质量监理;对公路法规、专业人才培养、统配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方面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局内成立工程质量监理部,地(市)公路局成立工程质量监理站,实行省、地(市)局双重领导。第二,设立省公路稽征局,负责规费的征收工作,与省公路管理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并在地、市、县设立相应的稽征机构,由省公路稽征局直接领导,实行“统一收费,比例分成,分段养护”的体制。第三,为全省公路部门服务的职工疗养院、技工学校、筑路机械厂、沥青油库及物资供应站等单位,仍由省公路管理局直接管理。
  1995年,撤销公路公安分局,成立省公路路政管理局。
  2005年12月,根据省交通厅批复,局机关内设机构进行调整,保留原有纪委、政治处、工会、总工室、总会室5个工作部门,原职级(副处级)不变,保留路政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综合科、路政管理科、路政监察科),将局机关原内设20个科级部门进行撤并,整合为13个职能部门:办公室、体改法规科、人事科、退管办、监察审计科、计划科、财务科、工程管理科、养护管理科(公路交通战备办公室)、养路费征收科、通行费管理科、科技教育科、安全保卫科。主要职能:负责制定路网规划设计、审计审查、审核公路建设和养护计划;组织公路工程质量监理;对公路法规、专业人才培养、统配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方面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
  (2)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省航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船舶检验处)
  1985年,随着全省港航体制改革,福建省的港口管理体制改变了以往大港管小港,大港直属省交通厅领导的管理体制,福州港务管理局将原管辖的泉州、湄洲湾港务机构下放给当地市政府成立了泉州港务管理局、湄洲湾港务管理局(后更名为“莆田港务管理局”)。
  1985年7月,省航运管理局撤销,原省航道管理局和福州、厦门港务管理局中事业管理部分划出,合并组建“福建省港航管理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设立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的批复》,省港航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对全省港口、航道实施行政管理,负责全省沿海各港口、航道和内河各港站的规划、建设管理;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安全法》;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发证、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负责全省内河和通海航道的维护、建设和福州港航通信导航等工作。省港航管理局下辖福建省航道工程处(后为省航道处)、福建省打捞工程处、闽江航政监督处、物资供应站4个事业单位和福建省港口工程公司(企业单位)、闽东港航管理处(政企合一单位)。
  1985年9月,省港航管理局成立,航道工程处成为省港航局的下属机构,负责全省航道、航标的建设、维护。1988年,航道工程处改名为福建省航道处,原有的编制与隶属关系不变,在行使原有的航道、航标的建设、维护职能的同时,增加了部分的管理职能。
  1988年1月,省交通厅将厦门港下放厦门市,成立厦门市港务管理局,成为港口行政管理与企业经济实体相结合的职能机构。1992年9月,省港航管理局下辖的闽东港航管理处的港务机构下放宁德地区行署管理,成立赛岐港务局(后更名为“宁德市港务局”)。1993年2月,在漳州市港航管理处的部分港务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漳州港口管理局。至此,沿海6个设区市都设立了港口机构,形成“一城一港”的格局。2000年12月,福州港务管理局下放福州市,成立福州市港务局。
  从1998年开始,沿海各港逐步将原来的港务局分为港务(口)管理局(行政管理)和港务集团(企业),建立“公平、公正、平等”的港口经营竞争机制。各级港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以及港章规定;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负责对港口的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港口经营许可、岸线使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的审批和港口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的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并实施监督;征收和代征国家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对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
  ①福建省航道管理局
  1)航道管理机构
  1988年福建省航道处成立后,下设省航道处航道一段、航道二段、工程队、漳州处、厦门段、模型试验场、测量大队、航道修理厂和闽江航道派出所,并于1989年增设泉州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
  1994年,省航道处撤销,成立福建省航道局,与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下设福州分局(原航道一段)、闽江分局(原航道二段)、航务救捞工程处(原工程处)、厦门处(后为厦门航道分局)、勘测设计试验中心(原模型试验场、测量大队和局设计室合并而成)、漳州处、泉州处、物资供应站、闽江航道派出所9个直属单位。
  1997年,省航道局所属的航务救捞工程处成建制移交福州港务管理局,福州港的航道维护由福州港务管理局负责。
  2000年,省航道局福州分局、闽江分局下放福州市。
  2004年,根据省政府《关于改革全省航道管理体制的通知》,将福建省沿海与内河航道(含福建省负责的航标)的维护、建设、管理职责下放所在的各设区市。据此,莆田、泉州、漳州航道处及厦门航道分局等下放所在各设区市,行使航道维护、施工与管理职能。4月26日,省航道局福州管理处下放福州市港务管理局,闽江通海航道交由福州市负责维护和管理,省航道局南平办事处下放南平市,省航道管理局设在相关设区市的机构的人、财、物成建制下放各所在设区市管理。福建省航道局更名为福建省航道管理局,勘测设计试验中心直属省局,同时加挂福建省港航勘察设计院。改革后的福建省航道管理局仍作为省交通厅直属的具有对全省航道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全省航道的行业管理,主要承担规划、监督、协调等工作。航道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形成省、市、县三级航道管理体制,即福建省航道管理局、沿海各市航道局及其在各县下设的航道管理站,龙岩、南平市交通局另设市航道处(三明市设在交通局),县设港航站。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所辖航道及航道设施实施管理、养护和建设;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参加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航道建设计划的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通航有关河流的综合开发与治理,负责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航道有关事宜;组织开展航道科学研究、先进技术交流,对航道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负责对航道养护费、船舶过闸费等规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负责发布内河航道通告;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依法制止偷盗、破坏航道设施及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违法行为;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条例》和《细则》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航标管理机构
  1990年至2000年,福建省航标管理基本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管理模式为局→分局(处)→站的管理构架。
  1994年,省航道局下设福州分局、闽江分局、厦门处(后改为厦门分局)、泉州处和漳州处,分局(处)以下设若干个航标站负责本辖区的航标日常设置、养护、管理。
  省航道局福州分局。1994年后,省航道处航道一段撤销,成立福州分局,下设魁岐和涵江航标站,负责福州解放大桥至闽江口及海潭海峡、兴化湾和湄洲湾航标维护管理。其中,涵江航标站1996年迁移至湄洲湾,成立湄洲湾办事处,负责湄洲湾和兴化湾航标管理。
  省航道局闽江分局。1991年水口电站开始蓄水后,省航道处航道二段南平、夏道、麒麟角、葫芦山航标站合并,成立南平航道中心站。航道二段蚊坑、双坑、莪洋、水口航标站合并,成立黄田航道中心站。1992年,渡口、白头、坡尾航标站撤销,划归湾边航道站维护管理,闽江北港福州解放大桥至水口电站由航道二段直接负责维护管理。1994年后,省航道处航道二段撤销,成立闽江分局,下设湾边航道站、南平航道中心站和黄田航道中心站,负责南平库区至解放大桥航道航标的维护管理。
  省航道局厦门分局。1994年,撤销厦门段,成立厦门分局,下设霞浯航标站,负责同安水域及厦门湾水域部分航标的维护管理。
  省航道局泉州处。1994年,撤销泉州办事处,成立泉州处,负责晋江、泉州湾、深沪湾、围头湾及水头至石井水域航标的维护管理。
  省航道局漳州处。下设石码航标站,负责九龙江、东山湾、诏安湾和旧镇湾水域航标的维护管理。
  2001年6月,福州辖区原省航道局福州分局、闽江分局包括航标管理机构下放福州市港务局。
  2004年1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航道管理体制的通知》,省航道局设在各设区市的机构、人员,以及管辖的沿海与内河航道、航标的维护、建设及管理下放所在地设区市管理,各设区市成立相应的航道管理机构。4月,闽江通海航道43座航标移交交通部上海海事局福州航标处管理。
  2005年8月,江阴港区、松下港区、海坛海峡和兴化湾水域32座航标移交上海海事局管理维护。
  根据交通部1996年5月20日颁布的《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规定,航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航道管理局负责航标监督管理工作。航标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指示、规定;制定航标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和审定航标维护工作计划,提出实施措施;掌握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分布情况,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发布航道通告;定期检查航标,指导和帮助基层班组工作;编制航标船艇及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收集整理航标技术资料,分析航标维护质量,总结航标维护管理经验;参加评审本辖区与航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他水上工程的航标设施建设项目和审定航标配布图;参与航标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研制、鉴定和推广使用;按规定对违反《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航标保护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②福建省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地海局)
  1988年和1993年,厦门、福州分别进行港航体制改革,厦门港务管理局和福州港务管理局两局的港监部分和省港航管理局港航监督处一并划出,合并组建厦门海上安全监督局和福州海上安全监督局,负责沿海及闽江水域安全工作,其他内河、库区水域和渡口安全监督管理由各设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原由省港航管理局承担的全省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归由福建省交通厅直接负责。
  1996年,省港航管理局所属闽江航政监督处成建制划出,挂靠福州海上安全监督局。1998年,成立福建海事局(正厅级单位),直属交通部海事局,福州海监局、厦门海监局被交通部收归,改称为福州海事局、厦门海事局,直属于福建海事局领导,原隶属福州海监局的闽江航政处的人、财、物全部由福建海事局接收,闽江航政处所属的福州、湾边、水口及南平4个监督站机构及职能分别直接下放到福州、南平两个设区市交通局。
  2000年8月3日,成立省内河港航监督局,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全省内河水域航标、码头、航道及内河船舶和船员管理工作。
  2000年8月5日,组建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加挂“福建省内河港航监督局”牌子。2001年3月19日,原福建省内河水上安全监督职能正式由福建省内河港航监督局执行。
  2002年9月25日,《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市县区内河港航监督机构更名的批复》中明确将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加挂的“福建省内河港航监督局”的牌子更名为“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至2005年6月30日,全省福州市、宁德市、莆田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8个设区市均设立地方海事局(加挂“船舶检验所”牌子)。全省地方海事机构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全省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港航监督局、处、站等统一变更为地方海事局、处,其中,省、市两级地方海事机构统一名称为地方海事局。
  2005年12月,省编委批复将福建省地方海事局(福建省船舶检验处)机构和职能成建制划转到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福建省地方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拟订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全省水路交通行业安全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内河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签证;负责内河船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及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审批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和发布全省航行警(通)告;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等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对内河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作出事故调查报告;开展水上安全检查,协调水上搜寻救助等行政执法职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主要负责“一溪两江三湖”等重点水域的安全监管。“一溪”为九曲溪,“两江”为闽江、九龙江,“三湖”为龙岩永定县境内的龙湖、三明泰宁县境内的金湖和宁德古田的翠屏湖。各市海事局负责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水域。
  ③福建省船舶检验处
  1985年7月设立,对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福州检验处”和“福建省船舶检验处”两块牌子,下设二所六站,统管福建全省的船舶检验工作及省际的联系和合作。其中,福州、南平、三明、水口检验站负责内河船舶检验。
  1993年,设立福建省厦门船舶检验局,9月,经省编委批准,福建省船检处移归福州海上安全监督局,福州、水口、南平河船检验站划入福州海上安全监督局闽江航政监督处。1994年,福建省船舶检验处改称“福建省船舶检验局”。
  1999年全国水监体制改革,福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含福建省船舶检验局)成建制划归交通部海事系统,福州、水口、南平河船检验站分别下放福州、南平。
  2000年,省编委批准成立福建省内河港航监督局(后改称“福建省地方海事局”),内设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全省内河船检工作的指导及相关业务管理。
  2003年4月15日,省编委批准省运输管理局加挂“福建省船舶检验处”牌子,负责全省内河船舶的检验业务,并在各设区市(除厦门外)运输管理机构加挂“福建省xx市船舶检验所”牌子,负责辖区内内河船舶的检验业务。自此,福建省地方船舶检验系统形成完整的体系。7月24日,交通部海事局批复同意福建省船舶检验处为中国海事局授予船检登记号的单位。
  省船舶检验处既负责协调福建省有关内河船舶检验业务,又担负部分内河船舶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审核、船厂适检认可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船舶与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及有关规定,并收集、整理、上报其修改意见和建议;制定全省内河船检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刘,布置、检查、总结全省内河船检工作,并向国家海事局上报全省内河船检工作情况和检验数据;拟订具体的贯彻执行内河船舶检验方面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内河船检工作,研究解决各分支检验机构在工作中提出的有关技术业务问题,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审查地方船舶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参加有关重大海损、机损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对全省内河船检人员的考核和业务培训;负责对全省地方内河船舶修造厂的适检认可;负责全省内河船舶的船检登记号授予;接受其他船检机构的委托,做好商定的委托项目的代检;抓好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船舶技术档案,建立船舶报检制度和营运船舶的检验管理、发证以及审批有关技术文件。
  (3)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1990年,省交通厅厅内局运输管理局下设五科二室:运输科、公路运政科、水路运政科、车船维修管理科、计财科、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原省航运管理局转到省港航管理局的水路运输职能划转到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各地市随之建立相应的运管机构,泉州、莆田、三明、龙岩、南平、宁德等地市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为公水合设,名称统一为xx地区(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福州、厦门、漳州等地市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为公水分设,名称统一为xx地区(市)公路运输管理处、xx地区(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县市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为公水合设,名称统一为xx县(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数乡合设、单设或公水合设、公水分设,成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各级运管机构对外同时增挂机动车船维修管理机构牌子。全省运管事业编制核定3845名。
  1999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交通部与省政府决定,沿海水域安全监督工作由交通部设置机构实施管理,内河(湖泊、水库)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由福建省设置机构实施管理。11月,交通部福建海事局成立。
  2000年8月,省编委同意成立福建省内河港航管理局,挂靠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9月,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由厅内局划转,省船舶检验处组建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加挂“福建省地方海事局”、“福建省船舶检验处”牌子),为省交通厅直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处级二级独立单位。
  2002年9月,省编委批复“福建省内河监督局更名为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2005年12月,省编委批复“省地方海事局从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分离出来,与省港航管理局(省航道管理局)合署办公”。
  省运输管理局负责对全行业的指导、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对全省水陆交通运输实行管理,行使运输行业(道路水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运输)服务。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道路及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章、技术标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做好全省水陆运力投放的宏观调控的管理。安排重点物资运输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的专用票证管理、运输价格管理,有关规费的征收、使用管理,运输质量管理和生产、技术、经济资料的汇总、分析,组织市场预测、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运管人员的培训、运管设施的配备,对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具体负责维护运输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承担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的管理,以及其他运输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从事跨省、跨设区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及客运班线的行政许可、道路客货运输业引进外资的立项审核和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许可、二级及以上道路客货运站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的考试、发证,监督、指导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水路运输航线和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资格的审核,承担水路运输业引进外资和涉外运输的立项、审核及境外水运企业在福建省设立办事机构的行业审核及其管理工作,承担台湾海峡两岸间的航运管理等对台通航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物资运输、紧急运输等相关工作。实施和指导全省道路、水路运输业有关规费征收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等工作。
  省运输管理局设置办公室(运政服务中心)、政策法规处(运政稽查总队)、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处、运输规划处(物流发展处)、水路运输管理处、运输安全监督处、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处、车辆管理处、科技教育处(运输信息中心)、政治处(监察审计室)、财务室11个部门。省交通厅台办、军运办、春运办、运输市场秩序整规办、应急运输保障办、维修市场清理整规办、农村客运试点办等挂靠在省运输管理局开展工作。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福建省航务军代处也挂靠省运输管理局。
  (4)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999年7月4日,成立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00年,设置交通工程管理系、交通土建工程系、汽车运用与工程机械系、航海系、继续教育部、基础部、图书馆、职业技能鉴定站等机构。
  2001年,内设院党委办公室、纪委、工会、机关党总支、共青团、院长办公室、人事劳动处、总务处、教务处、学生处10个党政管理机构,另设财务科和保卫科2个直属科。
  2003年,增设科技处,职业技能鉴定站归属于科技处。
  2005年,增设教学质量督导办公室、排下管委会、信息技术与工程系、安全技术与环境工程系。
  (5)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1990年设办公室、人事科、计划经营科、总工程师办公室、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财务科、规划室、资料室、保卫科、党委办公室、工会、团委。生产部门:第一、第
  二、第三、第四野外勘察队,地质勘察队,路桥设计室,房建设计室,港湾设计室,路桥设计六室,飞海公司。2003年调整职能部门,设综^办公室、经营管理部、技术质量部、人力资源部、信息资料部、党群工作部、财务部。生产部门设:公路勘察、设计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建筑设计处,港湾工程设计所,岩土工程处,测绘处,桥隧设计处。
  专业技术队伍中,高、中级专业职称人数占75%,是持有国家认证的“十个甲级”资质单位之一,承担工程总承包、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交通)设计、水运行业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勘察综合类、工程测绘、工程咨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勘查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职责,是市政公用行业(桥隧设计)的综合勘察设计单位,并获国家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2001年通过IS0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
  (6)福建省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
  1991年,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科研管理科、科技开发科、财务科、党委办公室6个管理科室,以及汽车与交通机械、电子信息技术、桥梁科学公路、港口工程、岩土工程、交通环境保护、路桥工程设计等8个专业科学研究室。1996年起,先后3个独立事业法人机构挂靠省交通科研所,分别为福建省交通科技信息中心、福建汽车检测设备计量检定站和福建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站。
  1997年,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科技管理与经营开发科、公路科学研究室、水运科学研究室、电子信息技术研究室、运输维修研究室、汽车及交通机械研究室、综合研究室、文献资料研究室11个科室。主要从事道路、桥梁、岩土及地下工程、港口航道、电子信息、交通环保、交通机械等方面的科研攻关、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工程设计、科技咨询、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交通环境监测评价等工作。内设的科研和技术服务平台有:1999年经省科技厅批准建立的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重点实验室;1999年省交通厅批准成立的福建省公路工程检测仪器计量检定站;2000年与省高速公路指挥部共同建立的福建省高速公路中心实验室。省交通厅职能机构:《福建交通科技》编辑部、省交通厅节约办公室。
  (7)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原为省交通工程定额站,1990年6月成立,挂靠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核定编制10名,所需经费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开支。主要职能是代表交通厅对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定额编制、管理等行使监督检查的行政职能。1995年10月,经省编委批准增加10名事业编制。2003年2月,经省交通厅批准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和充实,设置综合办公室、公路定额科、水运定额科、造价监督科、财务科5个部门,按副科级设置,并核定副科级领导干部职数5名。2004年1月更名为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为省交通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经费形式均保持不变。主要任务是负责全省交通工程定额编制、工程造价的管理。
  (8)福建省交通规划办公室
  省交通规划办公室原附设在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内,2001年4月独立分设,直属省交通厅管理。
  2001年10月至2004年4月,内设公路规划科、水运规划科、综合科、总工室。
  2004年4月至2005年12月,内设公路规划科、水运规划科、综合科、总工室、设计财务科、战略环保研究室。
  (9)福建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
  1991年3月,成立福建省交通通信总站。1998年10月,划归福州海上安全监督局管理,单位名称、性质和行政级别不变,增挂《福州海监局通信导航站》牌子。2001年8月,更名为“福建省交通通信中心”。2004年2月,更名为《福建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内设机构:综合科、通信管理科、信息管理科。
  (10)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1993年,成立福建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1994年,更名为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19%年,又更名为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1999年,公司正式分建,设立法人代表。
  1999-2000年,内设综合部、计划经营部、财务部、公路工程监理部、水运工程监理部、总工程师办公室、中心实验室。
  2001年,加设技术咨询中心、试验检测中心。
  2002-2003年,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经营部、财务部和公路工程监理一、二、三处,以及水运工程监理处、培训中心、检测中心、咨询中心、设计中心。
  2004-2005年,加设贯标办。
  (11)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站、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由原挂靠在省公路局的监理站和原挂靠在省交通科研所的检测站合并组建而成。1994年5月6日挂牌成立,核编45人,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核编20人,管理上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两站的主要职能:负责全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负责起草或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政策法规;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鉴定、调查及行政处罚;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行业管理,组织监理、施工安全管理及试验检测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执行资格考试工作。站机关设置总工室、资质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科技信息部、综合部、工程部、检测室,共五部二室。
  1997年4月7日,站机关内部科室调整为:办公室、人教部、总工室、资质管理部、检测室、财务部、公路工程部、水运工程部,共五部三室。
  2003年4月14日,增设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岗位。
  2004年2月25日,站内机构增设政工部。
  (12)福建省交通运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2月31日,省政府批准同意组建福建省交通运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属省级国有资产运营机构。2001年11月19日正式揭牌。公司内设5部:人事劳资部、财务审计部、行政事务部、资产运营部、党群工作部。下属6家全资企业:福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轮船总公司、厦门轮船总公司、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福建交通发展公司(原省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福通对外经济合作公司。
  2002年9月,省交通厅将省政府驻沪办事处交通处成建制划归该公司。2003年9月,部分调整隶属关系,将福建福通对外经济合作公司、省政府驻沪办事处交通处改由福建省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2003年8月,公司设立监察室,挂靠党群工作部。2004年3月,财务审计部分设财务部、审计部。
  (二)2005年,公司划归省国资委管理。
  1990年4月12日,省政府批准成立福厦漳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高速办”),挂靠省交通厅,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福厦漳高速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组织审定公路规划和建设方案,协调处理前期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检查指导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工作。
  1992年10月,福厦漳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全面铺开,省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福厦漳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在省政府及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作为福厦漳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行使业主职能,负责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完成建设期的各项任务,具体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1993年3月11日,省编委批复福建省福厦漳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内设机构和编制。即内设五部室(相当处级规格):工程技术部、计划财务部、招标合同部、材料机电部、办公室。
  1995年1月20日,省政府批准成立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公司”)。8月23日福建省福厦漳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更名为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福建省福厦漳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更名为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简称“省高指”)。1997年10月省政府批准省高指与省高速公路公司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统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规划、设计、标准、建设、质量、运营和管理工作。各项目公司(按照多元化投资渠道不同,可以是合作公司、股份公司、全资公司等)负责从规划、筹融资到建设、运营、还贷、滚动发展全过程工作。为调动各方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性,各路段公司在建设期间以地市为主管理,通车运营后由省公司(控股)为主管理。
  1997年7月,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明确理顺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单位,隶属省交通厅,统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筹资、建设、营运、还贷和协调管理工作。
  省高指(省高速公路公司)机关内设13个职能业务处室:办公室、人事教育处、党办、监察审计处、计划投资处、财务处、收费结算管理处(车辆通行费稽查总队)、工程建设(监理)处、道路养护处、路政处(路政管理总队)、路段合作公司管理处、总工程师办公室、福建省高速公路监控中心。同时,在省高指分别设立路政、通行费稽查两个总队,作为省交通厅的直属事业单位,受省交通厅委托对全省高速公路依法行使路产路权维护和通行费征收行政管理职能。省高速公路公司按规定成立党委、工会和团委。
  福建省高速公路监控中心下设福州、莆田、马尾、福州西、泉州、厦门、漳州、漳浦、三明、将乐、洋中、南平、龙岩、福鼎、霞浦、宁德16个分中心,负责各自路段范围内的监控工作。
  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总队作为省交通厅的派出机构,挂靠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的日常管理,对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站实施稽查业务指导,规范稽查行为,监督各稽查站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在福州、泉州、漳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7个设区市各设立一个通行费稽查大队。稽查总队与省高速公路公司收费处合署办公。
  福建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作为省交通厅的直属事业单位,挂靠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
  (三)各设区市交通局(委)
  1.福州市交通局
  1990-1994年,市交通局机关办公室、组干科、纪委监察室、宣教科、运输管理科、财务审计科、科学技术科、工程科、劳动安全保卫科、产业工会10个科室。1995年增设企业管理科、团委2个科室。
  1990年,设立福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福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行使政府对本辖区内水陆交通运输的全行业管理职能。1993年,省公路局福州分局下放福州市,更名为福州市公路局,主要承担全市的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任务。1994年,成立福州市路桥建设发展总公司、市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分站,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1990年9月,根据“三定”方案,福州市交通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公路(包括高速)和水路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机关内设办公室、财务审计处(挂“车辆购置附加费办公室”牌子)、计划基建处(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运输管理处(挂“海河安全办公室”牌子)、科技教育处、公路路政管理处(挂“保卫处”牌子)、人事处、组织宣传处、纪检检察室、产业工会10个处室。
  1997年,福州市路桥建设发展总公司更名为福州市交通建设发展总公司。
  1999年至2001年,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罗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京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相继成立,为企业经济实体。2001-2003年,福泉、罗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划归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辖。
  2000年,原省闽江航政管理处的福州、湾边、水口3个航政监督站下放福州市代管。2004年5月,3个航政监督站隶属福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管理,分别更名为福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直属管理所(加挂“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处”牌子)、福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湾边管理所(加挂“福州市地方海事局湾边海事处”牌子)、福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水口管理所(加挂“福州市地方海事局水口海事处”牌子)。
  2002年3月,福州市交通局职能部门调整,将市交通局管理的市内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权交给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使。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室)、人事教育处、财务审计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计划建设处(交通战备办公室)、公路路政管理处、运输管理安全监督处、纪检监察室、产业工会8个科室。10月,下属福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加挂“福建省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牌子。
  2004年7月,福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更名为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05年5月,车辆购置税工作移交国税局。7月,运输管理安全监督处更名为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处更名为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监督交通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局办公室不再挂“政策法规室”牌子。
  2.厦门市交通局(委)
  1990年,机关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保卫处、计划统计处、财务处、交通企业管理处、公路工程基建处8个处室。1991年7月,设厦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外增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牌子)和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对外增挂“船舶维修管理处”牌子),依法行使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1993年,省公路局厦门分局下放厦门市,更名为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隶属厦门市交通局,主要承担厦门市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任务。1995年8月,成立厦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1998年6月,厦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列为厦门市交通委员会直属行政机构,赋予交通管理行政职能。
  1996年1月,撤销厦门市交通局,组建厦门市交通委员会,与市政府口岸办公室合署办公,市航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入市交通委,内设10个职能处室: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厦门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工程管理处、综合协调处、公路路政管理处(厦门市公路路政管理处)、科技与技术监督处、交通战备处(厦门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武装部)、政治处、安全保卫处、宣传教育处。市政府口岸办公室内设2个职能处室:海港处、陆空处。
  2002年9月,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职能移交国税部门。内设8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政治处、政策法规处、综合规划处、建设管理处、财务审计处、物流与行业协调处、安全监督处。厦门市口岸办内设2个职能处室:海港处(通关协调处)、陆空处。此外,挂靠机构2个:厦门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加挂“交通战备处”牌子)、厦门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办公室。11月,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交通委监察机构(交通纪工委、监察室)。
  2003年1月,厦门市交通委增设老干部工作处。厦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更名为“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加挂“厦门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牌子。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加挂“厦门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牌子。
  2005年5月,厦门市交通委增设铁道处。9月,撤销厦门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12月,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划归厦门港口管理局。
  3.漳州市交通局
  1990年1月至1996年9月,市交通局机关设秘书科、人事科、财务科(加挂“车辆购置附加费办公室”牌子)、运输科、工程科、企业科、安全科7个科室。1990年12月撤销运输科,设立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外增挂“漳州市车辆维修管理处”牌子),隶属漳州市交通局,行使漳州市公路运输全行业管理职能。2002年12月,更名为漳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1992年7月,设立漳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对外增挂“漳州市船舶维修管理处”牌子),隶属漳州市交通局,行使漳州市境内水路运输全行业管理职能。1993年1月,福建省公路局漳州公路分局下放漳州市,更名为福建省漳州市公路局,主要承担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及部分县乡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任务。1995年4月,设立漳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挂靠在漳州市公路局,撤销漳州港航管理处,分别组建漳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归厦门海事局管辖)、漳州航道段(隶属省航道处)、漳州港务局(隶属漳州市交通局)。1995年10月,漳州港务局更名为漳州港口管理局。1994年11月,成立福建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站漳州监督分站,2004年7月,更名为福建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漳州分站,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依法管理交通建设市场。
  1996年10月,漳州市交通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加挂“车辆购置附加费办公室”牌子)、安全保卫科、工程科、路政科、审计室7个科室。12月,成立漳州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漳州市境内道路、水路工程质量检测任务。
  1997年8月,增设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科与安全保卫科,合署办公,负责漳州市内河水域交通安全工作。12月,增设挂靠机构漳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正处级),内设工程科、交通保障科2个职能科室。1998年7月,成立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隶属市交通局,为财政预算外实行企业管理、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001年1月,车辆购置附加费办公室职能移交国税部门。
  2002年11月,设办公室、人事科、计划与工程科、财务科、路政科、安全科、审计室及机关党委会、市监察局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室9个职能科室及挂靠单位漳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2002年12月,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科更名为漳州市地方海事局(加挂“漳州市内河船舶检验处”牌子),为独立机构事业单位。
  2004年1月,省航道局漳州处下放漳州市管辖,更名为漳州航道管理处,隶属漳州港口管理局,归漳州市交通局领导。8月,局机关增设法规科。
  2005年9月,成立漳州市路桥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漳州市境内普通还贷公路收费站、公路桥梁工程投资、经营、施工及公路建设、养护,为企业经济实体。
  4.泉州市交通局
  1990年,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执法监督科、计划财务科、生产安全监督科、公路路政科、工程建设科、港航管理科8个科室。9月,成立泉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使本辖区水陆交通行业管理职能。1993年1月,省公路局泉州分局更名为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主要负责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任务。
  1995年12月,交通局增设监察审计室。
  1996年1月,设立泉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挂靠泉州市公路局,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1997年4月,设立泉州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隶属泉州市交通局,科级事业单位。10月,设立泉州市交通局总工程师办公室。
  1998年2月,办公室加挂“泉州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
  2002年7月,全市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移交泉州市交通局负责。10月,撤销泉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设立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和泉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加挂“福建省泉州市地方海事局”牌子)。
  2005年1月,车辆购置税代征工作移交市国税局。
  5.三明市交通局
  1990年,局机关设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人事教育科、财务审计管理总站、计划统计管理总站、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工程管理总站、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与工程管理总站合署办公)、交通运输管理处、港航管理处。局下属事业单位:三明市交通规划设计院、交通局培训中心。企业单位:三明市交通建设公司、三明市汽车修配厂、三明市联合运输公司。
  1997年4月,三明市政府机关各部、委、局、办机构实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改革。三明市交通局经“三定”后,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政策法规科、财务科、审计科、计划统计科、工程管理科、公路路政管理科、港航安全监督处、汽车驾驶培训科。局下属事业单位:三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与局机关合署办公)、三明市内河航港监督处、三明市内河船舶检验处、三明市机动车船维修管理处(与交通运输管理处合署办公)、三明市公路局、三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分局(挂靠公路局)、三明市公路开发公司、三明市交通规划院、三明市交通局培训中心。企业单位:三明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三明市联合运输公司、三明市交通建设公司、三明市汽车修配厂。挂靠单位:三明市交通战备办公室。
  2002年5月至2005年,交通局机关实行第二次“三定”,机关内设办公室、法制科、人事教育科、财务审计科、安全监督科、路政管理科、建设管理科。局下属事业、企业和挂靠单位不变。
  1990-2005年,三明市交通局机关设党委办公室、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局机关的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局机关的监察室。
  6.莆田市交通局
  1990年,局机关设办公室、运输科、工程科、计财科、安全办5个科室,管辖莆田、仙游两县和城厢、涵江两区交通局,设莆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使莆田市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
  1990年,莆田市机构改革,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增挂“莆田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牌子)、工程建设科、路政管理科、审计监察科、安全监督科、企业管理科8个职能科室。增辖北岸交通能源局。
  2002年,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计划财务科、建设科、政策法规公路路政管理科、科技审计科、运输管理安全监督科、纪检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8个职能科室及交通战备办公室。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移交国家海事局负责。担负全市公路干道建设养护管理职能的市公路局,以及高速公路支线建设和管理的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归属市交通局管理,并协助管理湄洲湾港务管理局、莆田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辖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交通局。受国税局委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职能仍由莆田市交通局承担。交通运输管理处更名为莆田市运输管理处(增挂“福建省莆田市地方海事局”牌子)。
  2005年6月,车辆购置税征收移交市国税局管理。
  7.南平市交通局
  1990年,为南平地区交通局,1992年12月改为南平地区交通委员会,机关设办公室、交通企业管理科、安全保卫科、公路管理科、财务科、车购费征管办公室、港航管理站、运输指挥部办公室及地区运管处(委内处)9个科室。1995年1月改为南平市交通委员会,内设科室不变,9月增设公路路政管理科。
  1990年,设立南平地区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行使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1995年,改为南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2002年6月,加挂“南平市内河港航监督处”牌子。2003年,南平市运输管理处更名为南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原水路运输管理和内河港航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南平市水路运输管理处。1990年,建阳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更名为南平地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1995年,更名为南平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993年1月,福建省公路局建阳分局下放南平地区,更名为南平地区公路局。1995年更名为南平市公路局。原南平地区交通局勘测设计室更名为南平地区交通规划设计院。
  1997年,成立南平市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加挂“南平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牌子。
  1997年2月,南平市交通委员会为南平市政府主管全市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加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人事教育科、财务审计科、生产安全科(加挂“交通运输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基本建设科、路政管理科、法制科、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港航管理科9个职能科室和南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委内处)。
  2002年3月至2005年,南平市交通委员会更名为南平市交通局。职能部分调整,增加全市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能,以及交通战备管理职能和通行费征收管理职能。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加挂“法制科”牌子)、财务审计科(加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牌子)、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科、运输管理安全监督科、计划建设科、路政管理科、监察室(加挂“党委办公室”牌子)8个职能科室。2005年5月,车辆购置费改革,车辆购置税移交市国税局。
  2003年5月,设立南平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加挂“福建省南平市地方海事局”牌子)。2004年6月,福建省航道南平办事处下放,加挂“南平市港航管理处”牌子。成立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加挂“南平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牌子)。
  8.龙岩地区(市)交通局
  1990年,机关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交通运输管理总站、稽征管理总站、计划财务管理总站、交通工程管理总站。7月,撤销交通运输管理总站和稽征管理总站,成立交通运输管理处(加挂“龙岩地区车船维修管理处”牌子),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管理职能。
  1993年,省公路局龙岩分局下放地(市)管理,归口交通局,改名为龙岩地区公路局。1997年5月,更名为龙岩市公路局,承担辖区内国、省道等公路干线建设、管理、养护职能。
  1994年1月,增设龙岩地区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省质监总站龙岩分站),负责全区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职能。成立龙岩地区公路桥梁工程集团公司,负责公路“先行工程”建设投融资和重点工程的施工建设。12月,成立福建省龙岩市路桥投资建设公司,负责公路建设的投融资和建设。
  1995年11月,成立龙岩汽车专用公路建设公司。1998年,更名为龙岩市漳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漳龙高速公路龙岩段的筹资、建设、经营、还贷全过程管理。2002年1月,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共同组建省市合作公司,负责高速公路营运管理。
  1996年12月,地区交通局为地区行署主管全区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计划财务科(加挂“龙岩地区车辆购置附加费办公室”牌子)、人事教育科、工程管理科、路政管理科、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科、审计科、水上交通安全办公室。
  1997年5月,龙岩地区交通局更名为龙岩市交通局。
  2000年,交通运输管理处划出水路运输管理职能成立龙岩市水上交通管理处。12月,成立福建省龙岩交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授权运作交通国有资产,承担全市交通建设的投融资工作,通过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为本市交通提供基础建设资金,与路桥投资建设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2002年8月,市交通局增加高速公路建设及营运管理职能,设8个职能科室和国防动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局内处、站5个。
  2003年6月,成立龙岩龙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龙岩至长汀(闽赣界)高速公路建设筹资、建设工作。
  2005年,龙岩市交通局内设9个科室:办公室、法规科(加挂“龙岩市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牌子)、人事教育科技科、财务科、审计科、工程管理科、路政科、运输安全监督科、党委办公室。局内处、所、站5个:道路运输管理处、(加挂“机动车船维修管理处”和“出租汽车管理处”牌子)、水路运输管理处(加挂“地方海事局”牌子)、交通质监站、交通规划设计所、县乡公路工作站。挂靠单位1个:交通战备办公室。撤销车辆购置征管办公室,车购费(税)划归市国税局。
  2005年7月,成立龙岩永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永安至武平(闽粤界)高速公路龙岩段筹资、建设工作;成立龙岩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承担龙岩市高速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及投融资工作。
  9.宁德市交通局
  1990年,机关设办公室、工程科、业务科、交通安全办、地区交通运输管理总站、地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6个科室。设立宁德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宁德市水路运输管理处,行使政府对本辖区内水陆交通运输的全行业管理职能。
  1993年10月,增设地区公路运输管理处(增挂“地区机动车辆维修管理处”牌子)、地区水路运输管理处(增挂“地区船舶维修管理处”牌子)、地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共3个科室。
  1993年,省公路局宁德分局下放宁德市,更名为宁德市公路局,主要承担全市的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任务。设立福建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站宁德监督分站。
  1995年8月,内设办公室、工程科、财审科、交通安全办、地区公路运输管理处(增挂“地区机动车辆维修管理处”牌子)、地区水路运输管理处(增挂“地区船舶维修管理处”牌子)、地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7个科室。
  1997年4月,增设公路路政管理科。
  2002年11月,局机关内设办公室(加挂“人事劳工科”牌子)、计划财务科、工程建设科、科技教育科、公路路政管理科、执法监督科(加挂“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派驻纪检组(对外挂“监察室”牌子)、交通安全办、地区公路运输管理处、地区水路运输管理处、地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11个科室。
  2002年,宁德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加挂“福建省宁德市地方海事局”牌子。
  2003年,为加强县乡公路管理,设立宁德市县乡公路管理所。
  2005年,宁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撤销。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法制科(加挂“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财务科、审计科、计划建设科、公路路政管理科、派驻纪检组(对外挂“监察室”牌子)。
  10.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
  2003年2月18日,成立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负责行使开发区内交通行政管理职能,下设办公室、工程科、运政科、计划财务科。漳州港务局与开发区交通局合署办公(加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10月10日,漳州市政府同意授予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管委会交通局在漳州开发区范围内行使地(市)一级交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2003年5月19日,成立招商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12月11日,增设财务科。
  2004年1月15日,增设公路管理处。4月8日,内设港口管理处。
  2005年3月29日,交通局机构调整,港务局与交通局分开,各自设立。
  二、队伍
  (一)结构
  1.公路职工
  1990年初,省公路局全局职工人数总计16834人。其中,生产工人12788人,工程技术人员844人,管理人员2112人,其他人员1090人。全局职工总数中,省局机关与直属单位物资总站、福州机械厂、技工学校、职工疗养院人数826人,9个地市公路分局的人数为16008人。
  从1993年1月1日起,全省公路、稽征新的管理机构开始运行。当年底,全省公路养护单位,即九地市公路局的人数为12408人。以后,9个地市公路局的人数基本上呈逐年递减趋势。1993年年初公路、稽征分建时,全省公路稽征单位九地市公路稽征处职工人数1259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M8人,大专以上学历147人。至1999年,全省公路稽征职工人数一直呈逐年递增趋势,1999年底人数增至1663人。此后,稽征职工人数逐年递减,至2005年底九地市公路稽征处职工人数为126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21人,大专以上学历773人。全省公路职工具有高、中、初级职称的人员,由1990年初的10人、90人和637人增至1999年的64人、609人和1059人。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由1990年初的0人、108人和202人增至1999年的16人、809人和1864人。
  至2005年底,职工人数9611人。
  2.道路运输职工
  1993年1月,新的全省汽车运输管理体制运作之初,“闽运”职工总数31568人,组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后,总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定编80人,职工总数6639人。
  1994年,“闽运”客运公司职工数2100人,货运公司职工数800人,站务公司职工数570人,集装箱公司职工数250人,从事经济实体的职工数140人,其余人员为厂、校员工。
  1998年5月,“闽运”所属的福建客车厂被北京汉琪集团有限公司兼并,员工1021人随之移交。1998年底,“闽运”在册员工5750人。
  2001年12月和2003年5月,“闽运”先后兼并了福清市交通运输公司和福建省旅游汽车公司,增加员工260人。
  2005年,“闽运”公司职工总数4354人,其中在册员工3054人,劳务派遣员工1300人,2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水路运输职工
  1990年,省轮船总公司职工总人数为4897人,其中,运输船舶的船员3397人,岸基人员1500人,拥有中高级职称的700人。1995年,福建省轮船总公司共有职工3433人,其中,运输船舶的船员2312人,岸基人员1121人,拥有中高级职称的680人。2000年,省轮船总公司职工总人数为3297人,其中,运输船舶的船员2079人,岸基人员1218人,拥有中高级职称的650人。2000年以来,省轮船总公司加快改革改制,清理辅业,精简机构人员,重点发展运输主业,到2005年,职工总人数为2286人,拥有中高级职称的603人。
  4.港口职工
  2001年,福州港务局政企分设,福州港务集团全民所有制职工总人数为3167人,其中,在岗职工2693人,具有专业技术人员592人。
  到2005年,福州港务集团全民所有制职工总人数为2430人,其中,在岗职工1767人,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512人,占在岗职工的29%;专业技术人员446人,占在岗职工的25%,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达2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6人,具有初级职称的科技人员270人。
  5.航道职工
  1990年,全省航道职工975人,其中,干部250人,专业技术人员193人(其中,高级工程师3人,中级职称36人,高级船长1人,船长和大副9人)。
  1994年,省航道局将原省航道处所属下级单位进行整编,航道职工队伍有1198人,其中,干部403人,专业技术人员313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0人、中级职称67人、船长和大副6人)。
  1998年10月,省航道局航务救捞工程处成建制划归福州港务局管理(人员移交216人)。至1998年底,省航道局职工总数939人,其中,干部378人,专业技术人员244人(其中,高级工程师9人、中级职称86人、船长和大副8人)。
  2000年底,福州市辖区内航道、航标维护建设任务移交给福州市有关部门承担,福建省航道局福州分局、福建省航道局闽江分局职工也随之下放地方(两分局共下放572人)。而福建省航道局仍保留辖区的内航道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省航道局直属单位的职工329人。下放后,属地方政府管理的航道人员572人。
  2002年3月,成立福建省航道局福州管理处(16人)、福建省航道局湄洲湾办事处(12人)和福建省航道局南平办事处(20人)。省航道局直属单位的职工总数330人。
  2005年底,省航道局直属单位的职工总数164人,干部126人,专业技术人员94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1人、中级职称38人)。属地方政府管理的航道职工604人。
  6.勘察设计职工
  (1)交通勘察设计职工
  1991年,交通勘察设计职工总数422人,其中干部250人,占59.2%。2001年,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凡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当年有81名职工自愿申请提前退休。2003年,在职职工人数降至334人,其中干部260人,工人74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74人,大专学历61人,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数有151人,比1991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至2005年底,职工总数396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19人。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67人(教授级高工4人),中级职称132人;博士、硕士研究生28人,大学本科216人,大学专科56人;35岁及以下200人,36~40岁46人。
  (2)港航勘察设计职工
  1994年,省航道处撤销,成立省航道局,原省航道处测量队、模型试验中心和港航局设计室合并组建省航道勘测设计试验中心,人数104人,其中,干部51人,专业技术人员37人,占职工总数的35.65%。2001年,职工数104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5人。到2005年职工总数101人,其中,干部72人,专业技术人员61人。
  7.交通科研所职工
  1990年,科研所共有在编职工7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66人,行政管理、工勤人员12人。1995年,质监站划归省交通工程质监站。1996年,科研所在编职工60人。
  2005年,科研所在编职工5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2人,行政管理、工勤人员8人。具有高级职称11人,中级职称22人,初级职称9人。大专以上学历39人。
  8.交通院校职工
  1990年,福建省交通学校在编教职工229人,其中,干部162人,专业技术人员118人,工人67人。福建省干部学校在编职工40人,其中,干部30人,专业技术人员18人,工人10人。福建船政学校在编教职工82人,其中,干部66人,专业技术人员49人,工人16人。
  1999年,成立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在编教职工总数428人。其中,干部323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40人;专业技术人员183人,具有高级职称26人,具有中级职称94人;工人105人,具有高中学历33人。2005年,全院在编教职工440人。其中,干部356人,具有大专和本科学历324人,硕士和博士学历19人;专业技术人员304人,具有高级职称44人,中级职称96人;工人84人,具有高中学历42人,大专和本科学历7人。
  (二)津贴补贴
  福建省规定的津贴补贴。1993年工改时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和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后,1994年对全省其余有关补贴进行了理顺,以后又陆续出台或提高了有关补贴。2000年3月1日起,规定的津贴、补贴归并后分为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地区补贴、考勤奖、行业津贴、提租补贴等。
  水上作业津贴。1993年工改后,交通、海洋、水产事业单位的船员按内河(港内)、沿海、近海、远洋等作业水域的不同,继续实行水上作业津贴,船员从事水上作业则有津贴,不从事水上作业则没有津贴。1995年,海上救捞、港监、内河航道、航政等水上作业单位水上作业津贴标准为:在港内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10%,在内河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20%,在近海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30%,在远洋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40%。凡在船上连续工作15年或累计工作20年以上,退休时仍在船上工作的,水上作业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公路养护津贴。公路养护人员中长年在野外艰苦环境工作,同时直接接触有害物质的,根据国发〔1993〕79号文件规定,其津贴部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比例按8%~10%掌握。闽人薪〔1995〕24号规定此项津贴的名称为“艰苦公路养护津贴”,对象为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中,1993年10月1日以后长年在野外艰苦环境工作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公路养护班(站)和长年从事沥青库(站)沥青生产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全省艰苦公路养护津贴按在现有工资构成津贴比例45%的基础上提高10%的幅度掌握,并单独使用,具体根据地区、海拔和路况情况区别对待。
  野外作业津贴。为补偿野外作业人员因露天、艰苦恶劣环境对身体健康损害及精神和物质生活的额外支出,按照1994年新的津贴制度,在养护工人中继续实行野外作业津贴。为便于统一管理,此项津贴一律称为养路工人野外作业津贴,其标准在不突破地质测绘野外作业人员的野外津贴标准的前提下,由省交通厅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经费承受能力制定出具体标准,报当地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在具体发放上,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保健津贴。随着福建省经济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机动车辆和车流量不断增加,长期在道路上露天作业的通行费征管一线人员受汽车尾气、粉尘、噪音等污染日趋严重,给他们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保证通行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福建省道路交通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对经各级编制部门核定的各级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通行费征收站行政、事业编制内的一线人员(即在站台上直接从事通行费征收和稽查人员)从2000年9月起实行保健津贴。每人每天3元,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70元,同时原发放的防尘补贴、保健食品补贴等有关受污染津贴、补贴的规定一律同时停止执行。
  船员伙食津贴。1993年至2006年,船员伙食津贴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三)职工社会保险
  1988年12月,省政府颁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决定自1989年开始,在原国营工交企业固定工退休费全省统筹的基础上,将统筹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的全部职工,交通系统的企业单位基本上都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的统筹。
  1994年1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全面铺开。由于当时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处在试点过程中,因此缴费的原则是“以支定筹、略有节余”,单位按照在册人员工资总额的25%,个人按2%缴纳养老保险费。
  从1996年1月开始,企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比例的25%缴费(单位21%、个人4%)。其中11%进入个人账户。以后每两年单位降1个百分点,逐步降到18%,个人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提高到8%后不再变动。
  2002年,省政府和省财政厅、保障厅规定,个人缴费比例从2002年7月起提高到7%,至2004年7月止提高到8%,同时,可实行“一保两制”政策,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在省机关社保局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为了配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省机关社保局还设立了“个人缴费窗口”,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到该窗口续保。
  2005年,在省交通厅社保代理处参保的单位达152家,参保人员8445名,累计征收保费2.83亿元,支付养老金1.72亿元,基金节余1.11亿元。业务量占省直机关社保的1/5,基金积累占1/2。
  第二节 路政管理
  -、公路路政
  根据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1994年9月19日颁布的《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全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编制。1995年10月23日,省公路路政管理局正式成立。此后,全省9个地(市)公路局相继成立公路路政管理分局。各县(市)公路局设立公路路政管理所74个。全省路政管理人员编制862名。2001年5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6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通过地方性立法设定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和要求等。
  路政宣传。19%年4月26日,省公路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沿海大通道路政宣传行动月活动的通知》,从1996年5月10日至6月8日,以沿海大通道800公里建设文明样板路为重点,在国道104线、324线福建省境内全线开展“路政管理宣传行动月”活动。沿线公路、路政部门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宣传,确定5月25日为各地(市)县公路、路政领导接待日,接待单位、群众来访,解答路政法规政策,为群众提供路政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意识。6月,省公路路政管理局下发《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标准》,把路政宣传工作列入路政T.作五大部分之一,作为路政每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做到路政宣传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组织实施,报刊有文章报道,路政宣传标语国道上每100公里不少于10条、省道不少于8条。
  路政巡查、案件处理。2001年6月,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出台《路政巡查管理制度》,规定路政巡查工作由路政所安排人员,在本辖区管养的公路上进行巡查,国道干线公路每日巡查次数不少于一次,其他线路每星期不少于一次,路政所每月每人平均上路不少于18天,并把这项制度列入每年度路政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在巡查中,发现路政案件,及时调查处理。2001年至2005年,全省共查处专养公路各类侵犯公路的路政案件19.9万多起,查处率99.8%,纠正制止路面违章23.19多万起,清理占道堆积物53.01万立方米,追回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费1.8亿多元,罚款4600多万元。路政许可是路政部门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9个路政分局、74个路政所全部建立路政受理大厅,接待群众来访,办理路政审批许可事项。1995-2005年,全省共受理路政许可审批39469件。
  路政规范化建设。1996年11月,省路政局在福州举办全省公路路政内业管理培训班。1997年,印发《路政内业规范管理的要求》,从办公场所、规章制度、档案管理、T.作月报四个方面作了统一规定。2001年,省交通厅印发《关于开展创建规范路政管理所(队)活动的通知》,对路政的内业管理、执法管理、科技装备、基础设施“四个规范”,以及路政服装、执法标志、巡查车颜色、图表制度、管理文书、月报表格、巡查记录格式、档卡资料格式“八个统一”作出要求。创建规范路政所活动。创建期间,省路政局、各地(市)路政分局加强路政所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2002年底开始,省交通厅分两批对全省专养公路路政所创建工作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全省74个路政所均达到规范路政所的要求,并由交通厅路政处授予“规范路政所”的奖牌。同时,创建“青年文明号”、文明单位等活动在路政队伍中开展。全省367个(次)路政单位、1216名(次)路政管理人员先后受到当地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省交通厅的表彰。90%的路政基层单位分别被授予县级以上“文明窗口”、“青年文明号”和“文明单位”,16.7%的路政基层单位受到省部级以上的表彰。
  2001年至200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制定《目标规范职责》、《外业管理》、《内业管理》、《路政工作管理》和《路政与法院、乡镇等有关部门联系制度》共5个部分、32项规范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印发给每个路政人员。2005年,省公路路政管理局主持开发《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推广计算机应用。全省举办各类路政培训班60多期,参加培训1.9万多人次。鼓励路政人员积极参加学历再教育,全省路政队伍79%以上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5岁以下人员占90%。
  二、专项治理
  (一)治理非法占道与违章建筑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健全以后,以“三无三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公路用地范围以内无未经审批的非公路交通标志;公路用地范围内无被非法侵占。内业管理规范化、上路巡查制度化、路政宣传经常化)为目标,加强公路两侧的控制区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护公路完好畅通。
  1996年3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的通知》,全省各地(市)县由政府牵头,交通、公安、土地、城建、工商、公路等部门参加,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公路两侧违章建筑的专项治理活动。对于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一切非公路设施,均无条件拆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所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属违章建筑,凡擅自建设的,要限期拆除;对虽经有关部门批准,但还未建设的,要收回批准文件,不再建设,在建的停建,建好的要妥善处理。6月,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沿海大通道“拆违章、整三场、清路障、保畅通”统一行动月活动的通知》,从6月15日至7月15日,在国道104线、324线福建省境内开展拆除违章行动。1996-1997年,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地方法院等部门的协助下,共拆除公路两侧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3758座,66836平方米,拆除违章搭盖4364座,121418平方米,制止了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依路建房、依路建街的现象。
  1997年6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公路路障的通知》,针对夏、秋两季粮食收成季节,沿线农民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影响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问题,组织开展清理公路路障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级路政部门按照省公路路政管理局统一部署,采取宣传、协调、查堵三步走的方法,开展制止公路上打场晒粮专项活动。通过宣传也引起各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连城县等许多地方还把制止公路上打场晒粮工作列入乡镇领导干部年终任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1997年,全省公路上打场晒粮的面积比1996年同期下降60%。随后,路政部门每年夏、秋季节都要求当地政府进行宣传、制止并逐步解决农民晒粮场地问题,全省公路打场晒粮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1998年,全省路政部门针对占道加水站洗车加水,长期浸泡公路,路基路面遭到严重损坏,同时也影响车辆通行和交通安全的问题,公路路政管理局部署开展占道加水专项整治工作。路政部门本着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调查摸底、制订方案、宣传发动、规范设点、疏堵结合五个步骤,以国、省道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占道加水的专项整治工作。经过一年半的专项整治,共取缔占道加水站1595家。整治期间,省公路路政管理局还印发《关于规范“加水站”公路交通标志的通知》和《全省国省道“加水站、点”设置的规范要求的通知》,全省批准设立规范加水点409家。宁德等地路边店加水站要求用砖块砌成隔离墩与公路明显分开,隔离墩刷上红白相间的油漆。
  1999年7月,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召开占道加水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表彰会,同时部署开展平交道口的专项治理,要求毗连公路的路边店、开发区与公路搭接部位要设置水沟平交行车道口,盖板规范。同时,全省还规范路边店、工厂、企事业单位搭接公路,以及开设平交道口必须向路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管理制度,实现路宅分家的要求。
  2001年4月,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占道贸易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全省公路路政部门开展国、省道干线占道贸易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清理取缔国、省干线上传统赶集墟市、常年性的集市贸易、季节性的路边摊点、临时性的早市夜市。各地路政部门根据省路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按照“宣传发动、联系协调、疏堵结合、综合整治”四个步骤,分阶段抓好落实工作。全省国、省干线上的100个占道贸易,整治92个。2002年、2003年,各地路政部门继续加大整治力度,以全省占道贸易整治检查验收和实施国省道“公路改善工程”为契机,以国道“两纵三横”、省道繁忙路段为重点,在巩固原有整治的基础上,组织“回头看”,杜绝回潮。经过3年整治,基本完成整治工作任务,保障了国、省干线的完好畅通和“公路改善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超限运输专项治理
  超限运输对公路损害非常大,自1996年“先行工程”竣工通车以来,超限运输造成公路路面大面积损坏。国道319线漳州路段116公里被超限运输车辆损坏路面,每年平均投资1000多万元修路。2000年,国道205线沙县至青州路段路面损坏修复25公里,花费约2500万元。省道“三郊”线梅岭至大田路段路面损坏修复30公里,花费约3000万元。国道205线浦城等路段路面损坏修复16公里,花费约1600万元。国道316线南平路段损坏路面修复61公里,花费约6100万元。超限运输造成国、省干线公路水泥路面平均破损率在10%以上,不少路段是年年修路年年坏,路面修复速度赶不上损坏速度。2000年,交通部出台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省交通厅下发《福建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4份文件,并协调省物委、财政厅出台《福建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收费标准》。6-9月,全省全面开展反超限运输专项治理,督促运输车辆拆除用于超载加高的拦板,自觉少装货物到超限控制吨位。
  2003年,省交通厅印发《关于设立公路超限运输检测卸载点的通知》,决定第一批在省内出、入闽通道和主干线通道设立12个超限运输检测卸载点。9月22日,省政府批准全省重要路段设立34个超限运输检测站,其中高速公路2个,普通公路32个。
  为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2004年5月11日,国家交通部、公安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个部委联合召开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电视电话工作会议,印发《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具体治超工作任务,并要求从6月20日起,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6月4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贯彻国务院领导对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的精神,研究部署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6月15日,省政府召开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办公厅发出《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6月18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发出《关于联合组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6月20日,全省路政、交警统一行动,集中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6月21日,副省长李川一行到国道316线福州白龙和南平下岚超限运输检测站,调查了解治超工作情况。8月25日,省政府同意治超工作期间在全省部分公路路段设立23个治超临时检测点,加大治理超限运输的力度。
  2005年,交通部等八部委出台《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针对超限超载现象有所反弹的情况,提出严管重罚的政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贯彻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实施意见》,要求对超限运输车辆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从2005年6月20日起,交通路政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恢复收取赔(补)偿费。
  通过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遏制,许多车户自行拆除车辆原来用于超载加高的拦板,车户、货主自觉少装货物,控制超限吨位;运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从事运输,公路运价回升到合理水平,并带动了运输市场的有序竞争。全省货车运输车辆的超限率从以前最高的90%下降到6%以内。伴随着车辆超限比率的大幅度下降,全省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数也明显下降,交通规费征收比率也以每年15%的速率递增,车辆生产改装行为逐步减少,公路设施得到有效保护,治超环境大为改善。2005年7月,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央电视台联合组成工作组,在福建省就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工作组充分肯定福建省的治超工作。
  三、共建文明路
  国道324线福州至厦门段是福建沿海交通大动脉。1990年2月20日,省委决定,将军民共建“福厦文明路”作为全省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程,要求福厦路沿线的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5市抓紧研究贯彻。3月16日,省委召开5市市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省军区负责人座谈会,研究落实军民共建“福厦文明路”事宜。会议要求在整治全过程中,从创建优质岗位、优质服务、优良秩序和优美环境的总体要求出发,制定明确的目标任务,使福厦路成为“安全、顺畅、繁荣、美化”的文明路。
  在省委作出共建“福厦文明路”的决定后,交通系统成立共建“福厦文明路”的领导小组及办事部门,广泛开展宣教活动,提出共建目标和任务。公路方面,要求做到路况好、路貌美、保畅通;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路肩整齐、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完好、好路率达80%以上;里程碑、界限碑、站台牌、安全标志鲜明,要按二级公路标准,定期维护,保持全线畅通无阻。运输方面,要求做到安全优质、热情周到,要把客货安全无损地运送到目的地;对站务人员要求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有问必答、不错不漏;对驾驶入员要求做到谨慎驾驶、认真操作、进站报到、遵守法规。运管方面,要求做到行为规范、证照齐全、安全优质、秩序良好、收费合法;以治理“脏、乱、差”为突破口,清理路边的障碍物,整顿运输市场,强调文明服务。运管方面着手“五抓”:一抓出租汽车整顿治理。福州市对1158辆出租车统一管理,解决乱要价、乱停车和乱拉客的问题;厦门市对1230名出租车驾驶员分期培训,要求学习交通法规、文明经营常识,改善服务态度。二抓售票点整改。福州市对全市所有售票点的经营条件、经营形式、经营行为和总体布局进行审验,核准发给“许可证”16家26点,责令停业整顿20家24点,依法取缔13家13点,同时核定收费标准,保护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三抓占道停车问题。为确保路容美观和道路顺畅,一方面禁止各种车辆停放,一方面组织筹资在福厦路莆田段沿线修建30个公共汽车停靠棚,指定大型货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四抓车辆维修业的整顿治理。泉州市交通局对6家符合条件的维修业户确定为文明维护示范点,对35家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按照市共建办统一部署进行处理。五抓搬运装卸业整顿,处理乱收费,纠正区域封锁、欺行霸市行为,实行亮证经营,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
  1993年7月13日,省委、省政府召开省军民共建“福厦文明路”工作总结大会。会议指出,自1990年3月以来,在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努力下,全线57个路段有37个路段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达标路段,基本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3年建成文明路的目标要求。
  四、治理公路“三乱”
  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主持召开治理公路“三乱”(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电话会议。省交通厅及时下发《关于继续深入抓好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国务院治理“三乱”通知的实施意见》,确定国道324线为省治理“三乱”文明样板路,在摸清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真实情况后,向省政府呈报《关于我省公路通行费征收站点整理意见的报告》。对群众反映长泰县乱设站乱收费问题,及时责成漳州市交通局取消郭坑、官山2个收费站点。省公路局针对通行费征收中私收票款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濑溪稽征所向社会公布《关于从严从重处理违章违征人员的决定》和《告车户书》。省运输管理局责成福安市运管所实施对过境车辆检查维修和违章处罚等问题,没收违章收费8.9万元,责令该所将收取的“营运证押金”和“线路牌押金”全部退还车主,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根据1995年2月11日省委常委会精神,3月7日,省委反腐败工作办公室发文《关于增设省委反腐败工作4个协调小组的通知》,增设治理公路“三乱”协调小组,由省交通厅牵头,组长由省交通厅厅长担任。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事务办事机构依托在省交通厅。全省9个设区市及各县(市、区)成立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协调小组,有1452人参与治理工作。对《福建日报》披露的三明稽征处沙县所补征固定汽车超载养路费予以及时纠正,并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停止代征汽车先行工程集资款、地方搭车收通行费、票证塑封手续费、预收超载汽车养路费等不合理收费。根据交通部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的要求,对福建段300公里路段上的征费管理、治理“三乱”、GBM工程建设和道班管理三方面的情况分别进行检查。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全省撤除公路站卡368个。同时,加强公安、交通、林业三个部门依法行政。
  1996年9月,福建省被国家纠风办、交通部和公安部(简称“两部一办”)公布为全国首批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的省份。同年12月4日,福建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作为典型经验在中纪委召开的全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会上交流经验。厅纪检监察室与省治理“三乱”协调小组召开全省81个通行费征费所(站)、各地市交通局、公路局、财政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和厅直属单位等参加的“文明窗口”建设现场会,参观学习交流省公路局稽征局福、厦、漳、泉、莆5个通行费征管所开展“文明窗口”建设的经验。厅运管局在全省开展“信得过客车”评选活动。
  1997-1999年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在防止“三乱”回潮反弹上,做到政策不变、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通过专项治理,在全省进一步撤销公路、水路站卡23个,明确收费年限的站卡数91个,责处公路“三乱”案件(问题)20个,受党纪政纪处分15人。确保交通经济发展畅通无阻,确保海南至上海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的安全畅通,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继续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检查。加大防范力度,对突出的“三乱”问题坚决实行“黄牌警告”和“撤牌”取消资格等6项具体措施,巩固治理公路“三乱”的成果。
  2000年,继续将治理公路“三乱”拓展到全省所有公路,按照1999年国家“两部一办”提出的三年内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目标,争取部分地区率先实现目标。对厦门、三明、漳州三市提出的“实现辖区内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进行检查考核。坚决查处连江建设局燃气管理站和长门煤炭、烟草部门上路查车的“三乱”案件,协调《海峡都市报》、《福建电视台》曝光,达到震慑教育效果。成立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逐级签订责任书,形成条条抓部署,块块抓落实,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组织宣传、教育,营造交通运管民主评议行风的社会氛围。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针对社会的批评建议积极整改。
  2001年,在省政府纠风办支持下,加大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治理公路“三乱”的力度。组织省检查考核组,由厅级干部6人(次)带队检查国、省、县、乡公路7730公里。检查交通公路稽查站(港)和收费站(点)98个,林业检查站35个,公安检查站3个,交通治安岗15个,占当地公路站点的78%。召开当地监督员、运输户、驾驶员等座谈会12场。沿途随机问访省内外驾驶员209人,发放问卷评议表223份,平均满意率达92%。查处公路“三乱”行为7起6人次。各设区市达到了国家“两部一办”规定的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标准。抓好交通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工作,5月14日,运管部门在全省民主评议行风测评中名列第一。根据省纪委的要求,在全省交通系统的公路通行费征收站、公路路政、公路稽征、内河港航监管、航政等执法执政单位中开展民评工作,重点是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和公路路政部门。
  2003年,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巩固纠风工作成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省撤并收费站1.2个,纠正违规承包和转让收费站8个,降低个别收费过高的收费标准,重点核定了收费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2004年,深入推进公路“三乱”专项治理工作。做好申报实现全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准备工作,加强明察暗访,查处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三乱”问题,共组织上路检查23576次,参加检查人次11045人,检查里程2.68万公里,查处“三乱”案件11起,处理相关人员11人。完成泉州大桥等3个收费站撤销和部分站点合并、移址工作,共撤销不符合设站条件的收费站点17个,年通行费减征一亿多元。降低收费标准过高的站点1个,年减征1800万元,纠正违章承包转让的收费站点8个。开展民评工作,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重点是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机构(运政、路政、稽征、通行费稽查、地方海事),全省确定民评整改项目585项,整改到位率97.5%。制定下发《建设交通行政执法素质形象工程实施方案》,提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年”活动意见,开展“执法为民,树立行业新风”活动,建设一支具有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纪律作风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2005年2月,经国家考核验收合格,公布福建省为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省份。8月,省政府召开全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表彰大会,全省有75个单位(集体)、153位同志获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治理公路‘三乱’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称号。驻交通厅监察室被省政府授予“全省治理‘三乱’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整合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和民评领导小组等机构,成立交通厅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交通系统的整风行风建设、纠风专项治理、治理公路“三乱”及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建立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纠风T.作目标管理活动”,把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纠风工作、民主评议行风等专项T.作纳入目标管理的工作范畴,统一部署,统一安排,明确目标,常抓不懈。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重点抓“双向不重复收费”“单项收费”站点的管理,确保收费站点规范收费,文明服务,先后撤销福州南港、邵武寺前、浦城溪下、大田石门阁4个收费站分站。开展“诚信征费,和谐发展”主题活动,重点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推进全省公路通行费征管系统窗口单位文明创建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以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强机关政风建设、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为切人点,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做到“五个结合”(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教育相结合,与贯彻《行政许可证》相结合,与转变职能、建立服务型机关相结合,与创建文明行业相结合,与建立惩防体系相结合),落实整改,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考核评议。
  1995-2005年,全省共撤除公路站点426个(其中未经省政府批准的非法站点295个,曾经批准但不符合国家设站规定的131个),取消不符合规定收费项目24类83项。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检查(测)站点设置比较规范。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从部门治理到集中治理,由被动应急向主动出击转变,从路上的肃风整改治理向路上综合治理扩展,从国、省道治理向县、乡公路、水路延伸,从站点设置、处罚标准、收费项目合法性向合理性拓展;从“三乱”后果性治理向源头治理拓展,逐步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纳入正常性的行业管理。全省公路上设站的各类收费站、检查站全部经过省政府批准合法设立,基本做到规范设置、规范执法执收;公安交警执勤岗(点)处罚做到罚缴分离;交通路政治超站处罚除部分山区外,全部实行罚缴分离;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全部实行联网收费。
  第三节 港口航道管理
  一、港口管理
  1990年3月28日,省政府颁布《福州港港章》、《厦门港港章》和《泉州港港章》,章程主要对加强港口船舶进出港、港内航行、停泊交通管理,保障港CJ船舶、建筑及航道设施和涉及危险货物管理、环境保护与公民生命财产有关的安全等作出规定。
  2001年,福州市政府颁布《福州市港口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泉州市政府颁布《泉州市港口管理暂行规定》,对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保护等活动做出规定,规范港口的行政管理。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发布,对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做出法律规定。至2005年,福建省对全省的港口进行规范管理,完善港口布局,加快港口建设,港口功能初步向现代化物流和综合性服务功能转变。
  (一)岸线管理
  2004年以前,万吨级以上码头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由交通部审批,建设万吨级以下码头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由福建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港口法》。该法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年4月1日,执行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将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划分标准明确为: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设区的市,下同)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交通厅或港口管理局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交通厅或港口管理局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二)经营管理
  1990年,省交通厅依据省政府颁发的《福州港港章》、《厦门港港章》和《泉州港港章》管理港口。
  1995年8月1日,厦门港兴建联检报关中心,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边检和海监等口岸查验部门进驻办公,在全国第一次实现“一幢楼办公,一条龙服务”,方便货主、船公司和报关行,提高港口泊位利用率,缩短船舶在港时间。
  2002年,福州市港务局根据《福州市港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福州港口业务管理规定》和《福州港理货管理规定》等办法,开展港口经营许可工作,规范福州港内企业港口业务经营资质。泉州港也于同年颁发《泉州市港口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规定规范港口经营管理。
  2003年《港口法》和2004年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颁发后,省交通厅和沿海各港口(务)局制定相应的贯彻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明确了各港辖区内的各组织与个人在港口区域内从事为船舶、旅客和货运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活动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即具备交通部制定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核发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港口经营活动。自此,港口经营管理工作成为福建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业务。
  福州港。根据《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福州港辖区内的各组织与个人严格审核审批,加强福州港港口经营管理工作。
  厦门港。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5月28日厦门港口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对市场准入、经营监督和安全等三方面的管理进行规范,并于同年6月起开始实施对港口经营人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强在港口经营的准入许可和运营过程的管理服务,引导港航企业发展集装箱运输和海铁联运、内支线和国际中转业务,增强厦门港对福建中西部、江西、湖南等内陆地区,以及福建、浙南、粤东等沿海地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提升厦门港“集装箱干线港、海峡西岸航运中心”地位。
  泉州港。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1月1日泉州港颁布《泉州港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泉州港港口经营许可,维护港口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和监督港口经营许可的正确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泉州港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辖区内的各组织与个人在港口区域内从事为船舶、旅客和货运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活动,应当具备《港口法》中规定的条件,并应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经批准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为方便经营者办理港口行政许可业务,泉州市港口管理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审批科。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审查相关资料文书外,到现场实地查验审核,最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日常除加强巡查及专项检查等,还加强对港口经营人经营活动的监管。
  宁德、莆田、漳州港。根据《港口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三港相应建立健全了港口经营管理和港口经营管理业务的制度。
  至2005年,福建省沿海6个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共受理审批《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企业271家。其中,福州港82家,泉州港55家,厦门港78家,莆田港11家,宁德港38家,漳州港7家。
  (三)安全监督管理
  《福州港港章》、《厦门港港章》和《泉州港港章》颁发后,福建省各港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的港章开展主要针对公用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998年至2002年,福建省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后,为加强港口安全监督管理,沿海各港务管理局成立专门的安全技术处(科)或安全监督处(科)等机构,对辖区内港口、码头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颁发之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明确了在港口安全上的重要职责。2004年,省交通厅制定《福建省交通系统预防自然灾害预案(试行)》,2005年6月,又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手册》等。
  福建省各港口依据上述法规,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主要抓“危险货物管理”、“安全评价管理”和“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管理”工作。
  1.危险货物管理
  2004年1月1日,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施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由海事部门(原港务监督部门)移交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规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不许从事经营活动,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人员没有取得上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活动。同时,要求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集装箱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按照要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24小时内做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自此,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纳入港口行政管理范围。
  福州港。2005年,福州市港务局开发“福州市港务局危险货物申报管理信息系统”,同年10月投入试运行。该系统主要功能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网上申报、批复,各种信息公告的发布等。具体使用方法为:已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可证的港口经营人授权具有规定资格的申报员登录福州市港务局网站,输人账号与密码后进入管理系统,提交固定格式的申报表格。福州市港务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审核,签注同意作业或不同意作业的审批意见。获批准则进行作业,如未获得批准则取消作业安排。该系统的使用方便了港口企业申报,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2005年11月,福州市港务局发布《福州港危险货物应急事故应急预案(试行)》,进一步完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
  厦门港。1991一2005年,厦门港每年召开安全专项会议10多次,一般安全会议30多次,并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记录本,对所有日常巡查、专项巡查均有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出现的隐患进行密切跟踪,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给予挂牌督办或停业整改。根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相关要求,从2004年开始在厦门港全港范围内全面规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工作,对13家码头公司和4家集装箱场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进行认定,并下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2004年7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网上申报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厦门港成为全国首个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及审批的口岸。
  泉州港。1991一2005年,泉州市港口管理局先后制定颁发《泉州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泉州港重大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监管暂行规定》、《泉州港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关于加强泉州港码头特殊船舶作业管理的办法》和《泉州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年度核验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同时,对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程序和须提交的主要书面申请材料,做出明确规定。
  宁德、莆田和漳州三港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T作,都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制度,并依据法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作业许可,加强管理。
  至2005年12月,全省有123家企业获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资质。其中,福州港24家,厦门港17家,泉州港53家,莆田港5家,宁德港23家,漳州港1家。
  2.安全评价管理
  2004年8月24日,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对中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同年11月8日,交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港口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据此,省交通厅、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组建福建省港口安全评审中心,挂靠福建省港航局,具体负责组织福建省行政辖区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港口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和报批工作。全省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和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2005年10月20日,经省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福建省组建安全评价专家库,规范港口安全评价管理。
  3.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管理
  2003年11月,交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对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和相关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2004年7月1日,《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即ISPS规则)生效。福建省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将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规定凡对外开放的港口设施,包括港口进港航道、锚地等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基础设施都必须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未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禁止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停泊。“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每年核验一次,当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
  2004年后,全省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港口特点,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港口设施保安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保安员的日常培训教育力度,经常性地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检查,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薄弱环节的各项防范措施,开展保安演练,加快港口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建立立体防范的格局。
  截至2005年12月,福建省获取“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88本。其中,福州港26本,厦门港21本,泉州港22本,莆田港6本,宁德港7本,漳州港6本。参加交通部组织的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培训483人。
  (四)引航管理
  2001年,前福建省港口船舶引航归属于各港口港务局或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在各港设置的海事局管理,2001年后归属于各设区市港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自2002年1月1日起,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实施,根据“一个港口一个引航机构”的设置精神,福建省沿海所在水域行政管理部门都成立相应的引航服务机构。
  2003年4月21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同意在宁德港设立引航站的批复》。2004年3月2日,交通部发布《关于福建省福州港引航站等五家引航机构资质认定的批复》,福州港引航站、厦门港引航站和泉州港引航站通过部级资质认定。同年6月30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同意设立莆田港引航站的批复》。
  2005年10月25日,交通部发布《关于我国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莆田港引航站从海事部门划归莆田港务局。自此,福建省除漳州东山、古雷港区外,各港都成立了引航服务机构,港口引航服务管理纳入港口行政管理范围。
  福州港引航站。引航范围: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罗源湾港区。
  厦门港引航站。引航范围:厦门港全港。
  泉州港引航站。引航范围:泉州港湄洲湾、泉州湾、围头湾、深沪湾。
  莆田港引航站。引航范围:莆田港秀屿港区、三江口港区、东吴港区。
  宁德港引航站。引航范围:宁德港三都澳港区、赛江港区、三沙港区、沙埕港区。
  福州港。2001年11月30日,福州港引航站根据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对福州港引航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福州港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的以下四种船舶应当申请引航:外国籍船舶;由福州海事局会同福州港务局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超过福州港航道通航标准、超过拟靠离码头的靠泊等级或系泊能力或船舶操纵特别困难的中国籍船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为方便船方、货主,申请引航的船舶中,以福州港为主港或经常在福州港航行的船舶,经船方申请由海事局会同港务局进行考核、评估认定后可不申请引航。福州港引航管理采取由港务局主管、海事局监督、引航站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其中,福州市港务局负责福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引航管理工作。福州海事局负责福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福州港引航站负责组织实施福州市行政辖区内“一港四区”的船舶航行、靠泊、离泊及移泊等引航活动。2005年8月,福州市港务局将船务管理处的3艘引航艇成建制划归引航站管理,至12月,福州港引航站有引航员23人,其中高级引航员5人,一级引航员2人,二级引航员10人,三级引航员2人,助理引航员4人。
  厦门港。1998年6月,厦门港务局引航站从港务局中分离出来,成立厦门港引航站,接受引航申请,严格实施港口引航计划,做好引航调度、引航作业记录及质量分析工作。制定和完善港口的安全引航制度和措施,参与引航事故和事故隐患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厦门港引航工作。厦门港引航站逐步实现引航技术装备现代化,先后购置6艘抗风浪能力强、航速快的交通船和12辆接送引航员的工作车,在引航船舶上装备自动识别系统(AIS),为引航员配备笔记本电脑,方便脱离船上设备独立工作,在电子海图上直观显示本船和港口其他船只位置和动态,为引航员和航行船舶提供安全航行保障。在安装调度引航系统上,实现船舶调度、引航排班的信息化,从船舶代理、码头企业向港口管理局申报船舶预确报计划、靠离泊计划,到港口管理局对靠离泊计划的确认、引航计划排班,全程网上审批。2004年,安全引领船舶6901艘次,2005年达7576艘次。至2005年,在编人员61名,其中引航员28名。
  泉州港。1985年,泉州港务管理局设置引航组,仅有2名引航员。1995年,泉州港务管理局单独设立船舶引航管理科,负责泉州港辖区“四湾十六个作业区”的船舶引航业务。泉州港配备引航交通车辆4部、引航接送快艇2艘、辅助拖轮1艘,引航快艇最大功率632千瓦,拖轮最大功率1691千瓦(福建炼油厂等业主码头自备港作拖轮7艘)。引航调度运用AIS监控系统、Epilot引航系统实施作业。1998-2005年,累计引领中外船舶18980艘次,引航船舶最大吨位为15万吨、长度287米、吃水15.5米的超级油轮。至2005年,泉州港引航站全站共34人,其中,高级引航员3名,一级引航员5名,二级引航员3名,三级引航员3名。
  宁德港。2002年以前,宁德港务局没有引航机构,引航工作由宁德海事管理机构负责。2002年,宁德港务局成立宁德港引航站,负责为进出宁德港水域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至2005年,引航站全站共16人,其中引航员4名。
  莆田港。莆田引航机构原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海事局,2003年9月1日成建制划转至湄洲湾港务管理局。2004年2月,引航机构划归莆田市港务管理局,对外称莆田市港务管理局引航站。同年6月获准成立莆田港引航站。引航站成立后,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开展工作。2004年至2005年间,共引航中外船舶1400艘次,其中,2004年705艘次,2005年695艘次,全部安全无事故。至2005年,引航站有引航员5名,其中,二级引航员2名,三级引航员1名,助理引航员2名;引航交通船1艘。
  二、航道管理
  (一)航道行政执法管理
  1990-2005年,福建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沿海航标管理办法》、《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船闸管理办法》、《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内河通航标准》和《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的规定,依法对航道、航道设施和航标实施管理。
  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针对通航河道上无序采砂及渔业养殖、捕捞按占航道等严重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行为,福建省航道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多部门综合治理,配合水利、海事及海洋渔业管理部门开展专项联合巡查,及时制止各类违法采砂、违法侵占和破坏航道行为。至2005年,向船民及航运公司发放“便民服务卡”1800多张,共开展联合执法690次,清除违章侵占航道的定置网3360多张,定置浮具20400多个,确保了运输船舶安全畅通。
  (二)过船建筑物管理
  福建省主要过船建筑物有闽江干流上的水口水电站船闸(升船机)、闽江主流上沙溪口水电厂船闸及官蟹、高砂、沙县城关、斑竹水电站船闸。为保证通航,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沙溪口水电厂船闸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的通知》,三明市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003年5月制定《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办法》,对过船建筑物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水口船闸。位于闽江下游,上距南平88公里,下距福州83公里。按IV级航道标准,通过500吨级一顶二驳船队设计,闸室有效尺度135米x12米x3米,船闸上游最高通航水位65米,最低通航水位57米;下游最高通航水位21.80米,最低通航水位7.64米。最下级船闸下闸首门槛高程4.64米。船闸设计通过能力为过坝年货运量300万吨,单向运行一次,过闸时间约90分钟。1994年4月,水口船闸机电设备进入安装。1996年2月10日,水口电建公司组织进行船闸首次通航。1996年11月18日,船闸试通航。1997年3月15日,水口水电站正式接管船闸本体设备,上下游停泊区由电站航管所人员进行管理。1998年11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自水口船闸公告正式通航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应执行《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7日,水口水电站船闸T.程及通航系统竣工验收。1999年4月8日,水口船闸正式通航。2005年12月,水口船闸开展首次扩大性大修,主要进行船闸上位机监控系统改造、四闸首人字门顶底枢系统改造以及工业电视系统与广播系统的整合等工作。通过改造,实现了对船闸主要设备的驱动控制。
  水口升船机。1994年底开工建设,2002年12月31日,水口升船机进行首次通航试验。2003年1月1日,水口升船机建设及运行项目通过竣工验收。2004年4月21日,通过省地方海事的通航安全技术论证。2004年11月17日,《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实施。2005年4月8日,升船机正式对外试通航。水口水电站2x500吨级升船机,为全平衡式垂直升船机,承船厢有效尺寸为114.0米x12.0米x2.5米(长x宽x水深),最大升程为59.0米。升船机设计通过能力为过坝年货运量400万吨(或竹木运量250万吨、货运量171万吨),单向运行一次,过坝时间约40分钟。水口升船机为国内首次采用的湿运全平衡钢丝绳卷扬提升式机型,是当时世界上同类机型世界第二、亚洲第一,国内规模最大并已投入使用的大型垂直升船机。
  沙溪口船闸。1991年底建成,1992年1月24日首次充水,同年5月投入试运行。船闸尺度按V级航道设计,为一级单线船闸,其有效尺度长130.00米x宽12.00米x闸槛2.50米,船闸通过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300吨级标准船队,船闸通航净空高度5.5米。船闸上游水库最高通航水位88米(黄零基准面),最低通航水位84.50米。下游最高通航水位72.6米,最低通航水位63.3米。1992年底,船闸右闸墙发生较大变形,1994年1月修复。1998年12月,船闸右闸墙平台出现贯穿性裂缝,2001年10月修复。原下游码头在1998年6月22日洪水中坍塌,无法满足过闸船舶停泊。为促进沙溪口通航,2002年沙溪口电站完成下游临时码头的建设。2003年7月25日正式试通航(试通航只允许满载吃水不超过1米的船舶过闸),结束断航二十余年的历史。在船闸试通航期间,南平市港航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按五级航道标准对西溪航道(下游停泊区至延福门)进行维护,沙溪口水力发电厂执行《福建省沙溪口水电厂试通航管理暂行办法》,对船闸设备进行修理、保养,对下游电站管理辖区和航道及航标进行维护,并合理安排船舶过闸。但由于水口电站蓄水位偏低,航道水位达不到设计要求,通航保证率较低,加上闽江船舶吃水偏深,沙溪口坝上还有多个船闸等因素,真正载重运输船舶过闸很少。沙溪口船闸自2003年7月25日至2006年12月13日共通航4"7闸次,过闸船舶66艘,1539总吨。
  沙溪、富屯溪和建溪等通航河流的上游建31座拦河闸坝,其中,具有通航功能的枢纽仅2座,有的仅建有筏道,大部分没有过船设施,致使许多河段船舶只能在区间内通航。沙溪河在“八五”、“九五”期间先后建成官蟹、高砂、沙县城关和斑竹水电站船闸。
  (三)跨河、临河、过河建筑物建设管理
  1994年,福建省“跨河、临河、过河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审批管理由省航道局负责。2004年航道体制改革后,审批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建筑物”审批分初审和终审两步实施,即业主向设区市航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航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航道局根据设区市航道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代省交通厅审批。由于对“建筑物”审批实施省、市两级管理,航道上新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均符合通航标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1990-2005年共审批桥梁47座,过江电缆25条。
  (四)航道采砂、挖砂管理
  1990-1994年,福建省各类企业申请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均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凭批准文件和办矿审批文件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经河道、航道主管部门批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办理在河道、航道范围的采矿登记手续,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1995年,省交通厅出台《关于加强在航道上采挖砂石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在航道上采挖砂石审批管理工作程序。
  2005年11月14日,省政府批准《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转报的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征求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五)航道养护
  1990-2005年,为落实航道养护工作责任,省航道局针对全省各辖区航道养护需要,每年对各分局(处)下达航道维护任务和标准。省局航道管理部门进行指标考核,根据各维护单位维护工作实绩,拨付维护资金,保障全省航道养护工作顺利完成。
  1990-2000年,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和省航道主管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航道维护疏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下达各项航道计划维护指标,统筹航道养护工作。
  2000年后,根据交通部《内河航道养护与管理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建养并重、科技兴航、依法行政、保障畅通的精神,全省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加强航道维护,探索维护工作新方法,提高维护工作科技含量。厦门港与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合作开展厦门港深水航道建设与维护关键技术研究,建设厦门港GPS监控系统,对航道施工船舶泥沙倾倒进行监控,制止乱倾倒行为。优化航道养护工程方案,使用土工织物替代传统的抛石坝体。开展闽江水口坝下航道工程泥沙数学模型的应用研究及闽江水口坝下水位下降治理研究,为治理闽江河床下切问题提供决策依据。
  1990-2005年,全省共完成航道维护疏浚量2629万立方米,不同比例航道维护测量4772平方公里,完成航道补坝工程38万立方米,炸礁工程2145万立方米。投入航道养护经费共32021万元,I、II级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达到98%以上,III、IV级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达到95%以上,V~VII级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达到90%以上,沿海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达到95%以上。
  (六)内河航道定级
  根据交通部1994年9月发布的《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大纲》,福建省成立省航道定级领导小组,并设立福建省航道定级办公室,具体负责和指导全省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三明、南平、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和龙岩八地(市)交通局(委)也相继成立航道定级领导小组,开展辖区航道定级工作。1996年3月,省交通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省内河航道定级工作的通知》。按照交通部定级大纲和省交通厅通知精神,先在南平建溪开展试点,省定级办公室派员前往南平,指导和参与建溪试点的航道定级工作。经过测量、实地踏勘收集资料,5月底完成编写航道定级成果和绘制航道图的任务,6月25日,省航道定级领导小组在福州召开内河航道定级工作经验介绍会,南平市交通委在会上介绍建溪的航道定级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及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省航道定级领导小组在对建溪试点经验进行补充和修改后作出新部署。在定级开展过程中,针对遇到的感潮河段如何定级、既通航内河船舶又可乘潮通航海轮是否要进行定级等问题,交通部在海南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会后交通部专门发文,决定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也应进行定级。根据文件精神,福建省航道局专门补做闽江、九龙江、晋江、赛江和敖江等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定级工作。
  1996年底,各地(市)交通局(委)均完成了各自辖区内的航道定级工作,并分别经各地市政府办、计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认定,同时,省定级办均派员参加各地(市)的审查会议。
  1997年初,省航道定级办公室分别将定级成果汇编成册。其中,I~IV级和V~
  Ⅶ级航道上报省计委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地方一、二、三级航道上报省交通厅组织审查。定级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汇编成册,并在1997年9月将I~Ⅳ级上报交通部审批,V~Ⅶ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地方一、二、三级上报省交通厅审批。省航道定级资料及图纸上报以后,按定级大纲规定的审批权限,I~IV级航道由交通部会同水利部和国家经贸委于1997年11月组织审查、批准,Ⅴ~Ⅶ级航道由省政府批准,地方一、二、三级航道由省交通厅批准。至1999年底,全省航道定级成果全部得到批准,内河航道通航里程为3700.82公里,其中,I级航道59公里、II级航道13.9公里、Ⅲ
  级航道46公里、IV级航道232.5公里、V级航道447.28公里、VI级航道450.5公里、VII级航道730.59公里、地方一级航道295.45公里、地方二级航道428.86公里、地方三级航道996.74公里。
  三、航标管理
  (一)航标分布
  1990-2005年,福建省沿海、内河设标里程1100多公里,沿海、内河航标分别于1986年和1988年完成国家标准式改革,至2004年,沿海、内河航标共设置航标700多座(不包括上海海事局管理的公用干线和部分港湾航道航标)。
  (二)航标维护任务及标准
  1991年后,航标配布数量日益增多,航标维护从以内河为主向以沿海为主转移。根据航标维护需要,从1994年起,省航道局每年对各辖区下达维护任务和标准,考核各单位完成维护任务情况。
  (三)航标维护管理
  1990年,航标维护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的体制,航标维护正常率逐年提高。省级航道管理机构每年除拨付维护经费(内河航标每年每座1.1万元,沿海航标每年每座2.8万元)外,还安排航标专项费用用于航标技术改造、灯桩改建和航标修缮。1991年,闽江干流福州航段新型塑料锥型透镜电子航标灯更换、内河岸标搪瓷材料标牌更新完成。1996至2001年,完成兴化湾、海坛海峡、闽江通海航道和厦门同安湾等18座沿海灯桩修缮和改建。2001年初,完成闽江、晋江灯浮标GPS遥测遥控系统的研制和波力发电浮标、航标太阳能供电系统应用等几十项技术改造任务,推广和应用航标新技术、新材料,改善助航条件。福州分局还专门购置“航标一号”航标船用于大型航标的维护。截至2005年,福建省拥有各类航标船19艘,执行日常航标的维护保养和巡查工作。各维护单位配备了GPS定位装置,实现航标准确定位。
  1990-2005年,各主要沿海及内河航标年维护68500座,维护正常率均达99%以上。
  第四节 运输市场管理
  1990年4月18日,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成立,全省各地(市)、县、乡运管机构也相继成立,形成由省、地(市)、县、乡运管机构组成的管理网络,担负起“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加强交通运输市场管理”职能,全省形成块块主管、条条指导的运输管理格局。
  1991年,根据交通部《关于进一步搞好运输市场治理整顿善始善终地完成各项整治任务的通知》,经过3年的整顿治理,初步建立开放有序的运输市场。公路客运线路管理制定跨地区以上线路班次审批十条原则,采取“总量下达、地市安排、逐级平衡、省局审批”的办法,坚持以国营为主、集体为辅、个体补充的指导方针,确保国营运输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全省共安排跨地区客运班次1739班,其中国有企业占59.91%,集体企业占14.3%,个体占22.2%,“三资”企业占3.59%。重新换发统一制作的跨地区客运线路标志牌,明确规定旅游客车、出租包车、临时加班车线路的使用和发放。对全省38家运输企业(共有客车670辆、货车10辆、集装箱拖挂65辆)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等进行清理整顿,清理一批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已过期的企业,对部分经营范围与批准证书不符的企业进行纠正,34家“三资”企业报交通部审验批准。从严查处公路“三乱”行为,扭转不良风气。1992年4月1日,福州汽车北站率先向社会开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推动运输企业转变经营方针,实行站队分离,促使县级以上企业车站全部向社会开放,实现“车进站,人归点”。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整治五项措施:坚持“内外并举、以外部内”的运输方针;坚持优质服务的经营方针;坚持“先审批后购置”原则;坚持建立船舶各项岗位责任制,防走私、偷渡等违法行为;加强港澳航线在香港口岸的代理工作,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涉外运输秩序打下基础。港口经营行为整治积极围绕“服务态度、装卸质量、收费标准、行业风气”4个方面整顿治理。根据“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整顿秩序、提高效益”的原则,制定颁布《福建省从事国际航运船公司(船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审批暂行管理规定》等。航运企业、沿海港口的经营行为整治后,保证完成省重点物资运输任务。随着对外开放,外资出口量逐年增大,航行国际航线尤其是港澳地区的船舶逐年增加。
  1992年5月,省交通厅制定“道路、水路运输市场治理整顿验收评分标准”,实行省考核地(市)、地(市)考核县(市)、县(市)考核乡(镇)的分级负责制。
  1993-2000年,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若干意见》和《“九五”期间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规划》的要求,按照“深化管理、规范市场、抓好队伍、促进发展”的方针,围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目标,行业管理把重点放在培育和改善市场环境、规划市场运作上。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手段,鼓励引导运输经营者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道路,提高服务质量。各种经济成分进入市场平等竞争,基本解决乘车难、运货难、修车难的问题,形成运输主体多元化、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运输资源合理配置。坚持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引导优先发展更新技术先进、高效低耗型车辆。客运车辆审批以报废更新为主,引导鼓励经营者购置或更新中、高档车和卧铺车,城市出租车向轿车型发展,箱式农用车从严控购。货运车辆只批不控,主要引导发展大吨位和专用型货车。通过调控,初步实现高中低档齐全、大中小专配套的客货运输车辆结构。研究制定《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搞好旅客运输布局,满足不同层次的运输需要。根据旅客流量流向和车型车次的特点,合理投放运力。鼓励发展农村运输,城乡之间客运线路主要安排中档车和普通车,投放运力占总量的70%,跨地(市)以上线路主要安排中高档车和卧铺车,投放运力占总量的30%。重新修订《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开业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按照企业的规模、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进行类别划分,抓好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查和年审。加强客运站(场)、线路和运输、维修经营业户的清理整顿和开业条件审查。开展“三清理”(清理经营资质、车站、线路)工作,全省共核定客运一类企业25家、二类企业67家、三类企业66家、四类企业108家。清理经营松、散、乱的客运企业63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限期整改的客运企业37家,清理客运线路70多条、82辆车。
  “十五”期间,对运输市场的管理逐步由审批型向管理型、服务型转化,由运力数量调控向运力质量调控转化,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化。2001年重点抓客货运输秩序整顿工作,制定《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整顿实施意见和千分制考核办法》,结合春节运输开展全省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活动。与省交警总队联手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抓安全、保畅通工作,重点打击客运超载等违规违章经营行为,取缔农用车、柴三机载客运输。规范处罚、客运线路审批及机动车辆检测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探讨更加公平、公开、公正、有效的审批及管理方式,加大处罚和审批公开化和透明度,把运管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省交通厅、经贸委、公安厅、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福建省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开展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召开全省各设区市的市交通局(委)分管局长紧急动员部署会议,印发《危险货物运输须知》宣传册,抽查3个运管所、12家企业,及时将抽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上报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结合航运企业(船舶)年审和水运市场潜力整顿,对不参加年审的公司、船舶进行清理,共清理航运企业37家。执行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和《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等,制定《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水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整治方案》,引导航运企业进行结构调整,促进航运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引导12家航运企业完成改制工作。
  2002年,道路运输管理结构调整以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为契机,引导运输企业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改变道路运输企业“散、弱、小”的局面。福州、龙岩、三明、宁德等地区企业进行联合重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加大运力宏观调控力度,淘汰老旧车辆,更新高中级客运车辆和大吨位集装箱运输车辆。根据交通部《关于继续开展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道路客货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加大清理车辆挂靠企业的力度,推行公司化经营。取消837班长期未进站经营的客运班线,在《福建日报》和福建运管网站向社会公告。制定《福建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提高客运线路审批透明度,推行线路审批“阳光工程”,组织进行“厦门一宁德”、“福州一宁德”、“泉州一宁德”高速公路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每条线路均有6家以上企业参加招投标。加大道路客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对2家申报客运二级企业、18家申报三级企业进行评审,17家客运企业通过评审,3家客运企业未通过。开展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完成4家二级企业的资质评审和20多家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制定下发《关于规范道路运输业户及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总结的通知》和《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审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44186家,年审率95%,合格率92.8%,审验道路运输车辆168811辆,年审率90%,合格率91.66%。水路运输开展年审和“船舶营运运输证”的换证、省内旅游船运输和高速船运输市场专项整治,完成船舶资质的评审工作,对船舶的频繁买卖实行监控管理。由于水上客运航速慢、周转环节多,水上客运总量进一步呈结构性调整,在全省运输市场中所占份额仅是道路客运的1.4%,沿海省际客运停航,水上客运主要从事沿海陆岛运输和闽江、九龙江水上客运及水上景点旅游运输。由于水上货运在大宗物资、集装箱大重件物资的长距离运输,特别是在外贸货物运输中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水路货运基本没有滑坡,福州内河货运占全省货运比重为86%,货物周转量占75%,沿海运输福州市、泉州市、省轮、厦轮和厦门市货运量占全省的90%,远洋运输省轮货运量占全省比重为37.18%,货物周转量占24.45%。
  2003-2005年,道路运输管理推行以客运线路改制为主的运输经营方式的改革,推广三明市线路改制经验。推行以资产为纽带组建股份制企业,以合同为约束机制组建客运联合体,以骨干运输企业为依托实行合作经营、以跨区线路为基础实行企业联合经营四种线路改制方式。对客运市场客运量、班线数量及实载率进行调查摸底,通过分析道路运输市场供求关系,为行政许可决策提供翔实的数据。探索道路客运管理新机制,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实行客运班线经营制度,经营期限4~8年,经营到期收回经营权重新许可,打破线路经营权终身制。修改“客运违章记分考核办法”,对所有客运经营者的年度内的经营行为、质量信誉、交通安全等进行累计考核,改静态管理方式为市场监管方式,要求存在安全管理隐患大、经营行为差、服务质量重大事件等行为的经营者退出市场。提出发展农村客运、减免交通规费等建议,向省经贸委、省政府安委会反映情况,促成颁发《关于厢式农用车载客运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关于禁止非客运车辆载客,积极发展农村汽车客运的意见》。全省共淘汰厢式农用车9000多辆。开展农村客运网络化试点,通过调研、座谈,组织起草《“农村客运冷热线”搭配实施意见》。开展农村客运车型研究,加大农村客运场站建设力度,推动出台《福建省农村客运站场建设和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征集农村客运站场、车辆标识,完成客运站场、候车亭设计方案。开展道路客运站评先评优及整治工作,通过简报、公文形式通报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全省96个二级以上客运站共评出先进客运站34个,示范先进客运站12个,全省站务管理先进工作者57位,对2个客运站实施降级处理。
  水路运输管理有序进行。除设立航运企业,建造、购买水路客运船舶和液货危险运输货物船舶采取审批方式,购买国外进口运输船舶、国际海运船舶驶入国内市场、国内建造新货船、集装箱班轮内支线采取登记方式管理外,基本取消运力审批。《国际海运条例》颁布实施后,按照国际惯例运作,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强化航运市场的监督,维护水运市场秩序。开展国内水路运输行业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对水运企业及其船舶的核查,促使经营者严格执行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资质登记证”,强化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督与航运企业经营资质的跟踪管理工作,坚持“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航运企业达到并维持相应的资质条件,促进船舶安全生产,保证资质跟踪管理落到实处。按照交通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老旧船舶管理规定》,结合水路运输市场的清理整顿,全面开展水运企业的资质评审,2003年共有135家企业通过审查,取得经营资格,对20家企业提出限期整改,取消83家企业的经营资格,强制其退出水运市场。2005年,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资历、任职条件和运力规模,对进入市场的船舶严格审查船龄和适航水况,保证船舶适航。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不予准入市场经营,对不能维持经营资质条件的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取消10家航运企业的经营资格,8艘14.7万载重吨船舶被强制退出航运市场。加强运输的组织协调,建立水运应急预案。
  第五节 运输安全
  一、道路
  1986年,国务院决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各省交通厅移交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负责建立健全路政管理机构,查处各类路政违章,保证路产安全和道路畅通6
  20世纪90年代,法人第一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各级交通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全力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打击危害交通运输和旅客安全的刑事犯罪活动,查获、堵截各类违法犯罪分子483人。1996年起,省、地、市三级运管部门以生产安全专项治理为契机,开展对运输经营业户的经营资质、营运线路和客运站点的清理工作。关于运输业者的经营资质标准,除严格遵守交通部有关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规定外,增加运输生产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制度和经营范围规范,以及确保各项制度落实的具体措施。重点对运输企业,特别是个体运输户的经营状况(包括经营资格、经营条件、经营行为等方面)、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输生产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整顿,督促运输经营者健全完善各项生产安全制度,落实各种运输生产规程,严格规范,并建立起与经营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质量的保障体系,把好经营能力关。营运线路审批实行运输经营与生产安全挂钩,根据省运输管理局《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班次审批管理规定》,按照企业经营类级确定经营线路范围,清理超越经营范围的线路,清理经营实体不符的线路,清理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线路。执行省政府1994年《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站点的管理,根据社会旅客乘车需求和城市规划,尽可能方便群众,统筹规划各种运输工具的衔接。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标准,组织道路运输站的建设工作,规范客运站的经营管理,规范售票点的代理服务,规范经营车辆停靠站点,加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按照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督促运输企业按照单位生产规模,建立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副经理)负责制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运输企业与驾驶员签订车辆技术维护合同,加强运输人员职业培训。加强对从事运输运营活动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站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强化职业道德、运输服务规范的教育,加强运输生产安全教育和安全驾驶操作技能的学习,坚决实行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完善运输驾乘人员管理,提高运营人员素质。完善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各项运输生产安全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2001-2005年,严把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船的技术状况和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关,加强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制的总体要求,省运输管理局与各地区运管处、各运管部门与运输企业、运输企业与驾驶员(车主)之间分别签订安全责任状,同时,运管部门还与维修企业、维修企业与检验员或维修人员签订质量、安全责任状。做到“布置运管工作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制定运管工作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考核运管工作的同时考核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运管工作的同时检查安全工作”,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局面。各客运站贯彻《福建省营运车辆日趟检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日趟检制度,完善日趟检管理机构,做到没有日趟检车辆不派车、不售票检票、不出车站,杜绝“带病车”上路行驶。春运期间,抓反超载、反超速、反疲劳驾驶,打击非法经营、票贩子、拉客仔,共同整治道路运输秩序。2001年起,省运输管理局、省交警总队联手抓春运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管理,1月2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春运期间我省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的联合通知》,要求全省交通运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各司其职,抓好源头管理和监控工作。各级交通运管部门选派一些业务熟、素质高的骨干人员配合参加交警系统在各地设立55个反超载工作服务站,共同开展工作。联合开展取缔柴三机、农用车载客等工作。加大对车站、码头等春运生产第一线的源头管理力度,加强客运站驻站运管的力量,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抽调机关干部,巡视各车站、码头稽查站(岗),帮助、检查、指导春运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调解决春运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掌握春运安全动态。强化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牌)经营、超范围(类别)经营及“宰、甩、卖”不端经营行为,发现超载车(船)按有关规定责令其卸载,维护旅客和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运输市场的规范有序。严把危险品查堵关,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一级客运站都配备危险品检测设备,确保“三品”查堵在车(船)之外。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落实车辆强制维护制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和维修竣工质量检测制度。通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查出事故隐患,提高了运输车辆的装备素质。2002年春运前,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有关精神,顺利完成卧铺客车“1+1+1”改造工程,共改造卧铺客车1123辆。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各级运管部门贯彻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章和规定,监督运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危险货物凭证运输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地还加强危险货运车辆标志、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危险货物运单的管理,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水路
  (一)水域安全监督管理
  1.航行警(通)告
  省地方海事局自2002年组建后,采用了“航行警(通)告”等管理手段。福建全省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将收集和获知的管辖水域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可能影响船舶、设施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水上、水下情况变化,及时准确告知所经船舶,确保船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或保持戒备,保障航行与作业安全,避免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防止水域污染。主要采取两种形式发布信息:一是航行警告,主要是临时性、紧急性的航行安全信息,以无线电报或者无线电话方式发布,发布时限性一般较短;二是航行通告,主要是长期性的航行安全信息,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报纸、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发布时限性一般较长。其中,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各自辖区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制定和发布,涉及跨设区市的由福建省地方海事局发布。
  2.内河避碰规则
  1991年1月1日起,执行交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省地方海事局为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加强对船舶驾驶入员的宣传教育,维护船舶航行秩序。自2000年以后,福建省内河船舶事故和受伤、死亡人数大大减少。2003年9月2日,交通部海事局对规则进行修订,消除各水系、各航区及各地区间船舶航行避让不统一的弊病,使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更有序、更安全。
  3.内河渡口安全管理
  2000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渡口的设置、迁移、取消的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由所在地县、乡、村负责。据此,福建全省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三长责任制”[即县长、乡(镇)长、村长],交通、海事部门主要负责渡口渡船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
  2002-2005年,福建省交通主管部门投入资金近28500万元,推进全省撤渡建桥工作,逐步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安全问题,至2005年底共建成130座桥梁。
  4.船闸安全管理
  (1)福州地区
  水口水电站位于闽江中游闽清县境内,建有船闸和升船机。1998年11月,省交通厅制定《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加强对水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2000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的具体情况,省交通厅制定《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过船建筑物通航管理规定》。
  水口电站坝下设有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直属的水口海事处,主要负责水口船闸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该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船舶和设施的监督检查,过闸船舶的签证管理。
  (2)南平地区
  南平市辖区在沙溪、富屯溪和建溪等通航河流的上游建有31座拦河闸坝,有的仅建有筏道,大部分没有过船设施,许多河段船舶只能在区间内通航。1997年12月,省交通厅和省电力局联合制定《福建沙溪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沙溪口水电站船闸的运行和养护的管理,确保船闸安全畅通。
  2003年5月,南平市地方海事局在沙溪口水电厂成立沙溪口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所。12月,制定《沙溪口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所职责》,规定该所主要任务是负责过闸船舶的签证,并协助沙溪口水电厂做好船舶的过闸工作;负责沙溪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和在该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的监督检查;负责沙溪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3)三明地区
  沙溪河段在“八五”、“九五”期间先后建成官蟹、高砂、沙县城关及斑竹水电站四座船闸,船闸运行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水电业主具体负责,交通部门对船闸运行实行行业监督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沙溪河梯级船闸的实际情况,2003年10月,三明市政府制定并颁发《三明市沙溪河梯级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水电业主及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自职责,对船闸运行、过闸程序、船闸通航安全、船闸保养与检修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船舶管理
  1.船舶登记
  1994年6月,省交通部门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对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依据国家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福建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除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外)的依法登记。
  1995年开始,船舶登记业务逐步细化,除办理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外,还增加船舶抵押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废钢船登记、船舶标志和公司登记。
  2002年9月24日,国家海事局发布《关于确定地方海事机构开展内河船舶登记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福建省地方海事局及福州、宁德、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和南平市地方海事局共9个地方海事机构为开展国内航行内河船舶登记的机构。
  2005年12月31日,全省共登记内河航行船舶2897艘,227344总吨。
  2.船舶检验
  为确保2003年省船舶检验处内河船舶检验业务的顺利开展,省地方海事局于2002年4月组织43名内河验船人员开展过渡考试培训。5月,又组织45名内河验船人员开展过渡考试培训。2003年,福建省船舶检验处成立,同年7月,组织80名现职验船人员初级培训考证。
  2003年10月28日,省地方海事局明确全省内河船检编号中各签发证书机构代号:福建省船舶检验处——00;福州市船舶检验所——01;莆田市船舶检验所——02;泉州市船舶检验所——03;漳州市船舶检验所——04;宁德市船舶检验所——05;南平市船舶检验所——06;三明市船舶检验所——07;龙岩市船舶检验所——08。11月4日,省地方海事局《关于内河船舶检验业务范围分工的通知》对全省内河船检职责进行分工,明确福建省船舶检验管理处的业务范围及各设区市船舶检验所业务范围。其中,省船舶检验处的业务范围为:第一,审图业务范围。河船限(船舶种类、吨位和马力)200总吨、200马力以上内河各类船舶,100客位以上客船,以及各种吨位、马力的特种船舶,如客滚船、散化船、危险品船、油船等。第二,建造检验。河船限(船舶种类、吨位和马力)200总吨、200马力以上内河各类船舶,以及各种吨位、马力的特种船舶,如客滚船、散化船、危险品船、油船等。第三,营运船舶检验。河船限(船舶种类、吨位和马力)200总吨、200马力以上内河各类船舶。第四,船用产品检验。检验形式限制(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单件产品)为工厂认可,检验产品种类限锚、尾轴、轴套、舵叶、舵杆、螺旋桨等。各设区市船舶检验所业务范围(按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划分)为:第一,审图业务范围。河船限(船舶种类、吨位和马力)200总吨、200马力以下各类船舶(特种船除外)。第二,建造检验。河船限(船舶种类、吨位和马力)200总吨、200马力以下各类船舶(特种船除外)。第三,营运船舶检验。河船限(船舶种类、吨位和马力)200总吨、200马力以下各类船舶。第四,船用产品检验。检验形式限制(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单件产品)为单件产品认可,检验产品种类限锚、尾轴、轴套、舵叶、舵杆、螺旋桨等。
  2004年2月,为确保内河船舶检验业务工作有章可循,福建省船舶检验处制定《船检工作程序》、《船检人员守则》和《船检人员工作职责》等。同年4-12月,依据有关规定,对辖区12家内河船舶修造厂组织适检认可。
  自2003年成立至2005年,省船舶检验处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规定,明确初次检验、营运中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的业务内容,开展船舶检验。
  3.船舶签证
  1993年5月起,执行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除军用、公安船舶及体育运动船舶外,所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均应办理船舶签证。全省10个县市地方海事机构办理该业务。
  办理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并具备以下条件: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船舶安全检查
  1997年11月起,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执行交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施;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载重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和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液货装载设施;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除特殊情况外,对检查合格的船舶,一般6个月内不再检查。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规则规定对到港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以确定船舶、船员是否具有适当有效的证书,船舶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船方予以纠正。
  2002年12月1日,交通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2003年4月23日,省交通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内河交通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5月7日,省地方海事局根据国家交通行业标准《小型船舶船名牌》(JT138-94)、《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内河船舶的实际情况,颁布施行《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登记号规定》和《福建省内河小型船舶命名及船名牌格式和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小型船舶(船舶长15米以下或主机功率11.03千瓦以下,公安、军事、渔业及辅助船舶、体育运动船艇除外)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三)船员管理
  自20世纪末以来,交通主管部门对内河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提出更高要求,根据2005年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省地方海事局负责全省内河各等级船员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及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管理各辖区船员考试工作。
  福建省内河船员主要分布在闽江流域的福州、南平、三明、宁德四个地市,截至2005年,共有职务船员约4000人,非职务船员3600人左右,其中福州、南平两市船员约占全省内河船员的80%以上。由于闽江下游航道宽阔、水深适宜,可通航二等船舶,因此闽江下游的船员培训考试主要以二、三等各职务的船员为主。闽江上游及全省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因受航道条件的限制,通行船舶都为三等及三等以下,这些地方船员培训考试以三等及三等以下各职务的船员为主。
  (四)水上交通应急救助管理
  2002年,省地方海事局发布《福建省内河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救助处理预案》,各级地方海事部门按照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各自辖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处于危难中的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能得到及时的救助,防止船舶污染水域,避免事故损失的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同时,每年地方海事部门联合公安、渔政、库区乡镇以及航运公司等部门开展水上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实效性,提高全省水上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救助效率。
  根据2002年8月26日发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按照水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水上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小事故五个等级,特大事故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办法,一般事故的应急救助处理由地方海事处组织实施。较大事故的应急救助处理由设区市的地方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助处理由设区的地方海事局为主组织实施,并报省地方海事局派员参与实施本预案。特别重大事故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事故,由省地方海事局统一实施本预案,相关单位、船舶及人员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在较大事故中,人员死亡5人或失踪10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发生船舶污染水域重大事故。
  2004年后,省地方海事局每年都根据省交通厅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分解责任到各设区市地方海事局,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位、到人,并规定每年末对海事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进行考核,要求各级地方海事管理部门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水路交通行业管理之中,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运输安全生产
  1990年,全省各地组织4次安全大检查,一是春运大检查,省属系统运输公司特大交通事故得到遏制,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公司客车无翻车事故,莆田、永安公司无翻车、无死亡、无爆炸、无烧车事故;二是贯彻交通部电话安全紧急会议的大检查,促进水上安全工作;三是六、七月份,防台、防汛大检查,早预防、早部署,未发现沉船翻车事故;四是广州空难事故后的大检查,查出渡口、渡船事故隐患204个,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当年全省公路交通事故总次数9321起,死亡1602人,受伤6667人,经济损失1329.28万元。死亡事故原因分析:驾驶员因违章操作、超车行驶、逆道行驶、酒后开车、疲劳开车、违章装载等责任事故死亡773人,占死亡总数48.25%;非正式驾驶员摩托车、手扶拖拉机驾驶员责任事故死亡183人,占死亡总数11.42%;骑自行车过失死亡207人,占死亡总数12.9%;行人横穿公路过失死亡306人,占死亡总数19.1%;乘车人过失死亡83人,占死亡总数5.18%;机件故障死亡40人,占死亡总数2.5%;道路原因死亡10人,占死亡总数0.63%。水上船舶交通事故12起,其中,碰撞事故4起,搁浅事故2起,触礁事故5起,触损事故1起,沉没或全损5艘829吨,经济损失158.86万元,属重大事故损失74.96万元。
  1991年,安全生产继续抓航运企业、运输船舶的整改,抓交通主管部门对航运企业安全的行业管理整顿,抓港航监督和船舶检验队伍的建设。全省水路运输航班7905班,运输旅客314万人次,无沉船死亡事故。省汽车运输公司开展“文明祥和闽运杯”春运安全竞赛活动,行车安全四项考核指标达到省政府的要求。
  1992年,全省共发生运输船舶各类事故(包括外轮、外省籍和非交通系统船舶)113起,沉船18艘,死亡16人,直接经济损失1212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次数下降30%,沉船数下降45.5%,直接经济损失下降30%,死亡人数达到省政府要求的目标。省轮船总公司、省汽车运输公司都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安全管理目标。各地(市)交通局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安全管理目标,除南平和宁德地区水上交通事故人数略有突破之外,其他全部达到要求,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5个地(市)实现无事故。交通部授予同安县人民政府、长乐县交通局、厦门海上安全监督局、福州市马尾轮船公司“水上交通安全先进”称号。交通部和省交通厅同时授予泰宁县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同安县交通局、永安市交通局、省闽江航政监督处南平监督站、泉州市石狮船务公司6个单位“水上交通安全先进”称号。授予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工作者59名,通报表彰市、县、交通局行业安全管理整顿先进单位8家,县、乡人民政府乡镇运输船舶安全整顿先进单位9家,航运企业安全整顿先进单位12家,港航监督队伍整顿先进单位6家,交通安全先进单位4家,安全管理先进部门26个。
  1994年,全省海区发生各类海难事故42起,其中,重大事故34起,沉船22艘,受伤3人,死亡11人。派出救助船舶27艘,救助船员44人,船舶22艘,救助成功率达95.4%。
  1995年,省交通厅贯彻“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方针,发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抓目标管理,确定1995年水上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1995年,全省水上交通事故四项指数起数较上年下降22%,死亡人数下降50%,沉船艘数持平,直接经济损失上升2%。1993-1995年,四项指数都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内。
  1996年1-9月,全省水上交通事故24起,死亡15人,沉船15艘,经济损失1926.3万元,比上年同期事故起数下降4%,死亡人数上升20%,沉船艘数下降14%,经济损失上升20%。1月30日,琯头海运总公司“中钢28号”在泉州深沪湾发生浪损沉船事故,3名船员死亡,1名失踪。2月1日,莆田湄洲湾航运公司“潮音16号”在平潭县海域机损失控触礁沉没,船员失踪5人。2月19日,广远“谷域轮”在台湾海峡水域进水沉没,大陆方派出3艘救助船,台湾派出直升机2架、军舰3艘搜救无果,31名船员全部失踪。2月28日,省轮船总公司“安福轮”船底触破原油泄漏造成污染事故。3月22日,泉鲤城第一航运公司一艘货船因雷达故障触礁,经济损失80万元。
  1997年12月20日,龙海角美开往平和县个体客车发生车毁人亡特大交通事故,死亡27人,车辆报废。3月23日,“闽油11号”在福州港区与外省货船相撞,大量汽油外流,交通厅组织福州海监局和港务局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了一起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受到省安委会的表彰。5月5日,“金泽轮”发生沉船事故。9月20日,闽运公司中巴发生翻车事故。
  1998年,省交通厅及厅属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省轮船总公司各项事故指数均低于省政府下达的目标管理控制数,被省政府评为“199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2000年,全行业行动,全省渡口渡船的事故隐患和安全薄弱环节得到整改,无发生沉船和死亡事故。但第四季度公路运输安全事故有所回升,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和险情接连发生。10月28日,惠安县发生微型面包车与广东货车相撞特大交通事故,死亡11人,重伤3人。11月4日,福安市发生农用运输三轮车违章载客,严重超载翻车特大交通事故,死亡10人,重伤3人。11月24日,国道316线南平高洲地段发生闽运闽清公司中巴被山西货车撞翻特大交通事故,死亡6人。10月25日,连江华江海运公司“华江2号”油轮在马尾红山码头发生机舱爆炸险情。当年,福州市交通局获交通部“2000年水上统一执法行动先进单位”称号,福州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翁国强、莆田市交通局安监科林元璋、泉州市交通局安全生产科邱进发获“先进个人”称号。
  2001年,省交通厅表彰29个春运先进单位和66位先进生产者。春运期间发生7起重大事故,死亡37人,受伤44人,其中在德化、浦城发生2起特大交通事故。
  2003年,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7起,与上年相比同比下降22.22%;死亡5人,与上年相比同比上升25%;沉船3艘,与上年相比同比持平;直接损失55.27万元,与上年相比同比上升13.21%。全省渡口渡船无发生事故。
  2004年,全省交通行业开展各项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组织公路运输车辆反超限专项整治工作,开展道路客货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和道路化学危险品运输市场、道路多发事故路段以及内河船舶专项整治工作和内河船舶反超载行动。同时,从源头上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使交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得到落实。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基本实现交通安全生产既定目标。全省共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9起,死亡8人,沉船3艘,直接经济损失26.41万元,全省渡口渡船无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2005年,按照省政府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全省各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全部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范围之内。全省道路运输事故总起数26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数1起,死亡3~9人事故数11起,死亡1~2人事故数249起,死亡人数334人,受伤人数414人。安全生产责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道路运输深化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限期整改经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48家,运输车辆117辆,驾驶员从业人员28人,取缔注销运输企业6家,运输车辆91辆,责令辞退驾驶员等从业人员16名,纠正查处各类违章车辆300多辆次。全面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管理工作,至2005年11月,经审验基本符合准入许可条件培训机构338家,并向社会公布,规划驾驶培训市场。道路客运站专项整治全省241家客运站,龙岩坎市客运站等6个客运站被取缔,27个客运站被降级,11个客运站被限期整改。吸取1月6日同三线高速公路福建路段意外特大交通事故死亡29人,伤18人的教训,在全省建立营业性道路货运车辆日趟检制度。国省干线公路“安保工程”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专项整治,完成40处事故多发路段整治,完成国家和省督办的事故多发路段整治10处,全省专项公路“安保工程”完成投资5464万元,健全完善全省公路安全防控和安全警示标志等设施,避免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国道316线K96+500路段2000-2003年共发生交通事故66起,死亡40人,伤61人,直接经济损失62万元,自完成“安保工程”后,死亡事故率降为零。国道316线K159+055-K160+485路段2002-2003年发生交通事故30起,死亡13人,伤26人,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完成“安保工程”后死亡事故率为零。全省清除公路两侧违章建筑1800多座,非公路标志3698面、路面堆物1.2万处。出动交通路政、公安交警执法人员35.38万人次,建立治超检测站27个,治理临时检测点19个,检查超限车辆4.19万辆次,卸载货物29.68万吨,全省超限超载车辆比率基本稳定在6%左右。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航运市场监管,对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实施跟踪管理,取消了10家不合格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共有8艘14.7万吨船舶被强制退出航运市场。开展通航环境专项整治,针对部分河流挖沙碍航、养殖碍航、内河采挖作业船舶数量多、分散等严重现象,各级地方海事部门加强同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联系,强化对施工现场的作业监督,防止施工作业时水域的污染,通过日常海巡艇不间断巡逻检查,打击各类碍航现象,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第六节 运政稽查
  一、队伍装备
  (一)机构、人员
  1991年,交通部下发《关于认真搞好汽车运输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稽查机构。全省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县(市)、区运输管理所组建稽查队,配备专职稽查人员,负责日常运输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纠正各类违章行为,维护运输市场正常秩序。1992年,省交通厅颁发《关于健全完善全省交通运输管理稽查工作的通知》,在整建交通运管机构的同时,同步设置运政稽查内设机构,省交通厅运管局设稽查科,福州、厦门等9个地市运管处设稽查队或稽征科,全省共有专职稽查人员近300人。福州、厦门运管处配备10~15人,其他地市运管处配备7~10人。
  随着福建省道路、水路运输业的发展和运输市场执法监督的需要,运政稽查人员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运管系统实际工作,重点学习交通专业法规、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同时,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制定稽查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运管人员配合专职人员上路监督、检查。
  1996年,政府机构改革,全省共配备专职稽查人员近600人。运政稽查人员按照《福建省交通稽查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制止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违章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将宣传教育与查处整顿结合起来。对无牌证经营、欺行霸市、强行拉客、中途盘客、甩客、野蛮宰客、哄抬运价等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违章行为及时查处。为切实保障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过新闻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号码和地址,对公民的信访建立建档、处理、反馈制度。
  1998年,全省运政稽查更加注重部门间的配合,要求稽查人员做到“懂法、守法、依法”和“公正、文明”执法,在施行行政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运输经营场所和运输站场源头的管理,发挥公路交通稽查站(岗)的作用,强化对运行营运车辆的监控管理。
  2000年,省运输管理局内设政策法规室(交通运政稽查总队),2005年变更为政策法规处(交通运政稽查总队)。全省建立省、市、县三级运政稽查机构,省设总队,设区市设支队,县(市、区)设大队,作为各级运管机构内设部分。全省专职稽查人员935人左右,全省运政稽查工作机构到位、职责明确、人员专职。
  2003年,省运输管理局颁发《福建省道路、水路运政稽查工作规范》,要求各级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运政稽查队伍建设,从制度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通过日常检查、年度考评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根据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直接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7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承担并履行民事、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义务。运政稽查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通过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政执法证”,全省运政稽查工作进一步规范。
  (二)装备
  1992年,根据交通部颁发《关于统一全国交通管理业务专用车标志和设施配备的通知》和《关于统一全国水路运政、航道管理专用车、船标志和设施配备的通知》的要求,执法专用车、船的标志为“运政管理”字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文件要求,统一配备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执法车、船的标志,并从管理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逐步解决必要的执法专用车、船及有关装备的添置配备问题。
  1996-2002年,根据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颁发的《关于配备交通运政专用稽查车的通知》,全省9个地市道路、水路运管处和部门运管所陆续配备专用稽查车,各地各单位也自行购置车辆给稽查队使用,统一配备“交通运政”标志。
  2003年,省运输管理局(地方海事局)颁发《福建省道路、水路运政稽查及地方海事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要求各级道路、水路运政管理和地方海事机构根据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运政稽查和地方海事执法装备计划,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争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加大执法装备配备力度,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达到“标准配备”的要求。沿海及执法任务繁重的市、县、区运政及地方海事机构三年内应争取达到“高级配备”的要求,山区及运管费征收较少的县运政及地方海事机构在三年内至少应达到“基本(最低标准)配备”的要求。2003年,省运输管理局第二次为全省基层运管机构配备运政稽查专用车,至2005年底,补助基层运管稽查车94辆,稽查船13艘,数码摄像机9台、数码照相机19台,专门用于稽查工作,运政稽查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全省联网。
  二、站岗、地点设置和管理
  1996年,省政府颁发《关于清理调整福建省公路检查站(岗)的决定》,批准设立16个稽查站和56个稽查岗。规定在国、省道上,交通稽征、运管部门必须在稽查站(岗)执行征费稽查和运政管理任务;稽查站(岗)必须在确保道路畅通的前提下,尽可能在靠近收费站的路段上值勤,其工作区域最远不得超过收费站前后3公里;执行运政管理任务的人员不准超出稽查站(岗)的工作区域拦车罚款;只有对有明显拖欠交通规费、报停偷驶、未缴费行驶、拒付通行费等逃漏交通规费行为并逃避稽查站(岗)检查的车辆,执行征费稽查任务的人员才能有针对性地临时上路稽查;稽查站(岗)只能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抽查,禁止双向拦车、逢车必查。
  2004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省内运政稽查站岗、稽查地点,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省政府审批。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检查站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全省各运政稽查站岗、稽查地点悬挂省政府批准设站的公告。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视听器材。
  第七节 规费管理
  -、运管规费
  公路运输管理费贯彻交通部、财政部1986年《〈管理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意见》。水路运输管理费执行交通部、财政部1990年《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及省财政厅、物委(即物价委员会,下同)、交通厅《关于颁布〈福建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后,省财政厅、物价局2005年发布《关于核定道路运输、车辆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
  (一)公路运输管理费
  执收主体。由各设区市运输管理处、各县(市、区)运输管理所及派出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省运输管理局直接征收营业性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
  征收范围。从事营业性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1990-1997年前,按照营业收入的1%计征公路运管费,并以此为依据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将各种运营车辆按营收征收换算为按定额征收,各地市之间的额定征收标准略有不同,其中山区略高,沿海发达地区略低。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出台后,1998年,福建省各地按照原标准的80%重新核定征收标准。公路运管费按月征收,为了方便广大运输业户也可以按季、半年或全年一次性征收。运输服务业仍按营收的0.8%计征公路运输管理费。
  减免。1997年免征维修管理费,2002年免征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费,2004年免征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运输管理费,2005年免征城市出租车、客运旅游车辆以及农村客运班车运输管理费。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
  1.征收主体
  除省运输管理局直征省属水路企业水路运管费外,按属地原则由设区市运管处、县(市、区)运管所及派出机构征收。
  2.征收范围
  从事国内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的企业。经营国内至港澳地区的航线视同国内航线也应当缴纳水路运管费。经营外贸国际航线的以及中央国资委所属的大型航运企业驻闽运营的船舶一律免征水路运管费。
  3.征收标准
  1990年,交通部规定水路运管费按营业收入总额的2%计征,但福建省1991年开征水路运管费按1.5%计征。199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出台《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水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降低为按营收1.6%计征,同时规定,凡难以准确核定营业收入的按定额征收。福建省没有重新调整收费标准。福建省实行两种方式征费,即按营运业收入征收和按定额征收,采用统一的水路运管费标准。其中,按定额征收的标准具体为:1000吨以下的按载重吨每吨每月1.4~1.5元计征,1001~3000吨的按载重吨每吨每月1.3元计征,3001~10000吨的按1.1元计征,10001吨以上的0.8~0.9元计征。沿海客运按每座每月1元计征,采用定额征收的按月征收,但全年一次性缴纳的按10个月予以征收,运管费缴讫证按12个月开出。
  (三)使用管理
  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为中央级收费项目。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费1990年前开始征收,水路运输管理费1991年7月开始征收。原闽运总公司公路运输管理费在1994年前由省运输管理局直征,1994年起该公司及各分公司的公路运输管理费下放给各地市征收。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运管费主要用于各级运管机构的管理经费。必要的办公场所建设、必要的装备添置等,2004年前为预算外资金。
  2003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2004年起将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列入预算内管理,并明确规定运输管理费是专款专用的事业性收费,仅用于行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运管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及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即征收全额进财政专户,使用需通过编制年度预算并经财政部门批准。根据公路运管费按比例分级安排使用的原则,其中县(市、区)70%、设区市20%、省级9%、中央1%(其中厦门市不上缴中央部分)。水路运管费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征收机构全额留用,不分级使用。
  二、公路规费
  公路规费是国家规定由交通部门向车辆拥有者和公路运输业经营者征收的,由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和通行费等组成。
  (一)养路费
  1.征收依据
  1990年1月至1993年12月,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依据沿用1983年省政府《关于转发〈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和1985年省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公路养路费费率、费额及若干条款的报告〉的通知》。
  1990年,省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其他机动车公路养路费费额报告》,对汽车及其他机动车公路养路费费额标准进行调整,汽车由原来不分系统类别一律按月按核定载重吨每月每吨位115元,调整为客车每月每吨位160元,货车每月每吨位140元。汽车拖带的挂车按货车标准减半计征。正三轮摩托车、农用运输机、机动车、利用机器脚踏车或两轮摩托车作牵引动力的拖挂车,一律按核定载重吨每月每吨位140元计征。
  1991年1月15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联合通知,公布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新的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原规定的征费对象、减免范围、征收办法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基本保持不变,而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变化较大部分修改和补充,主要有:细化养路费征收办法和车辆停驶、转籍、过户、跨行、调驻等情况的征费办法,规定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调整养路费费额标准,各地养路费收费率定为营运收入总额的12%~15%,各省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994年4月21日,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对公路养路费标准调整。客车由原每吨位每月180元调为200元,货车由原每吨位每月160元调为180元。其他机动车每月每吨位180元(不含拖拉机),挂车每月每吨位120元,正三轮摩托车每月每吨位170元,侧三轮摩托车每月8元,二轮摩托车每月4元。畜力车每月8元,手扶拖拉机每月50元。拖拉机方向盘式10马力以下每月40元,10马力至20马力每月70元,20马力至30马力每月110元,30马力至40马力每月145元,40马力至50马力每月180元(以上农用车在农耕季节予以免征)。调整幅度分两年到位,其中1994年按调增额到位50%,1995年按调增额再到位50%。同年,省交通厅发出《关于整车调运粮食免收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6月15日起,全省范围(包括从外省调人)整车调运的粮食(稻谷、大米、小麦、面粉、玉米、大豆)一律免征公路车辆通行费。
  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规范公路规费征收、稽查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并增加部分新的规定。公路规费稽查对拖欠公司规费的车辆可以暂扣公路规费收讫标志,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逃缴、拒缴、抗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收回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暂扣车辆。不缴纳公路规费的,由公路稽征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规费三倍以下的罚款。车辆未缴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由公路稽征机关责令其补缴,并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三倍的罚款,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严禁涂改、伪造、套用或使用涂改、伪造的公路规费缴费凭证和公路规费收讫标志”规定的,由公路稽征机关予以没收销毁,处以所使用票据(含缴费凭证)票面价值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票面价值的,处以1000元罚款。
  2.征收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省稽征系统不断修订和完善公路规费征收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办事程序,完善《稽征所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稽征质量(实征率、漏欠率、报停率)指标考核体系,加强费源管理,打击假军车,整治“大吨小标”车辆,治理闽车外挂,采用先进科技,使稽征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规范化管理
  1993年,省公路稽征局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稽征局稽征人员岗位职责〉的通知》,明确稽征各个岗位的分工和责任,理顺稽征系统的内部关系。为调动稽征所的积极性,搞好稽征基层所的建设,促进超额完成公路规费征收,制定《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全优稽征所评定试行办法》,确立“完成任务、规费征收管理、规费征收核算、廉政建设”四个全优稽征所考核指标,要求各稽征所依法征费,提高执法水平,提高管理水平。该办法还规定了全优稽征所的评定办法、审定和奖励等内容。
  1994年,为加强征收业务规范化和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各司其职,省公路稽征局制定《征收业务基本办事程序试行办法》,对车辆缴费、转籍过户、报停、报废及“名存实亡”、减免、包干统缴等九大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同时该文首次明确规定“集体研究小组”制度。这是稽征系统第一份详细的业务程序规范文件,并在日后不断得到补充完善,成为稽征业务办事程序的重要指南。
  1995年,省稽征局制定下发《关于规范征收业务管理的通知》,对规范公路规费征收业务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统一口径。对新增车辆补征公路规费、驾驶培训教练车缴费标准、车辆报停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为遏制公路通行费征收中各种违纪违章行为,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下发《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党风廉政建设的暂行规定》。要求各有关稽征处要加强对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加强各征管所领导班子建设。加大行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力度,建立所领导跟班制度,修订、完善、落实征管所奖罚规定和规章制度,并严肃纪律,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强通行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稽查,加强日常业务的管理,加强对通行费日核算的考核,加强稽查。对严重违纪违章的人员予以处罚等。
  1996年,省稽征局制定《关于稽征所征收管理规范化达标办法》,要求各稽征单位依法征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抓好“六大管理”(政策管理、费源管理、票证管理、目标管理、微机管理、服装管理)、“三大核算”(会计核算、统计核算、业务核算),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办法对队伍建设、微机管理、收支财务管理、优化征费服务以及规范化稽征所达标验收办法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1997年,省稽征局下发《关于稽征所征收管理规范化达标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任务完成指标、有关征收业务管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使之更明确、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1998年,为完善办事程序,解决征收和稽查个别业务重复交叉、职责不明确的情况,省稽征局下发《关于〈征收业务基本办事程序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车辆费源档案管理、车辆报停、有关业务档案保管销毁年限等内容进行微调和补充。
  1999年,为应对“费改税”实行前征费工作新情况,加强公路规费征收业务管理工作,省稽征局下发《关于加强稽征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稽征处在税费改革前要继续以征费为中心,随时掌握费收动态,继续加强费收管理等。
  2000年,省稽征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规费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继续加强对稽查及执法工作的领导,在确保稽查合法的前提下,继续加大稽查力度,继续强化稽查和执法业务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要严格执法程序。
  2001年,省稽征局下发《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公路稽征业务工作的意见》,对计征吨位核定、牵引车吨位核定、法律文书送达生效、长期扣押车辆处理等作出补充规定。
  2002年,为严格执行公路规费征收政策,加强费源管理,规范稽征业务,方便车户缴费,省稽征局下发《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征收业务的通知》,对征收业务中的新增车辆人籍、报停复驶、车辆转籍、微机票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完#。2003年,省稽征局制定《稽征所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办法对稽征所规范化管理目标、总体要求、任务考核指标、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征收管理、文明优质服务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2004年,为统一全省稽征业务的办事程序,省稽征局制定《关于规范稽征业务基本办事程序的若干意见》,对新车开征、车辆缴费、车辆变更、过户、转籍、调驻,车辆报停复驶,包干统缴公路规费等作出详细规定。
  (2)费源管理
  ①打击假军车
  20世纪%年代初,假军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车辆悬挂军队、武警、公安车辆号牌的通知》,由公安、武警和驻闽各部队的有关部门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纠察检查。省稽征部门主动与军队军车监理部门进行合作,加大对假冒军车、伪造军车牌等案件的查处力度。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军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含武警部队)生产经营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省稽征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加强与军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简化手续,为改挂军车办理人户与缴费手续。
  ②治理闽车外挂
  由于各省缴纳税费标准不一,闽车外挂(本省营运,外省落籍)造成本省税费大量流失,同时扰乱正常的货运市场秩序,影响全省公路规费征收政策的执行。为了治理外挂车辆,2003年8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加大路面的监控和稽查力度,促使部分外挂车辆回到省内缴纳税费。各稽征部门也主动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外挂车的情况,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从2004年1月1日起,省稽征局出台六项公路规费征收优惠政策和三项便民服务措施,对在福建省缴费的外挂车辆,按不低于80%比例实行统缴包干。公路稽征基层单位开展效能建设,简化缴费手续,如上门宣传征费政策,优先为外挂车办理相关手续。
  ③整治“大吨小标”(车辆核载质量远低于实际可载质量)车辆
  省稽征部门出台多项措施打击“大吨小标”。对车辆吨位的核定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以下简称《计量手册》)及核定原则计征车辆吨位。对未列入《计量手册》(总共三册)各类新车型(共1853种车型,分五批)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后,根据《计量手册》的核定原则,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复审,报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审批后执行。2005年5月1日全国治理超载超限开始后,福建省机动车辆吨位核定按照交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规定,对载货类车辆计征吨位的核定严格按照发改委发布的《更正表》、《产品公告》、《计量手册》核定,并组织开发“公路征费吨位查询系统软件”,统一全省计征吨位口径。
  3.文明征费
  2003年,省稽征局制定《稽征所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在“文明优质服务”部分增加“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内容,要求推行文明服务承诺制,实行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和AB岗制度,做到“五个服务”,即微笑服务、热线服务、节日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办事环境。制定下发《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规费征收优惠政策和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再次将推行文明服务承诺制作为一项便民服务的重要措施予以规定。同时规定新车入籍和报停车辆方面进一步简化缴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落实便民服务措施。
  4.征管手段创新
  1993年起,全省稽征系统逐步推广应用微机征费系统,提高征费效率,省稽征局制定《关于做好公路规费征收微机征费系统数据安全维护的通知》,要求各稽征处切实做好微机征费数据的安全保护工作和机具的日常维护工作。1994年,制定《关于在稽查亭配备车流量统计器的通知》,要求各征管所配备车流量统计器,加强验票制度,做到应征不漏。1996年,制定《福建省公路通行费征管所微机监控系统工作职责条例》,针对通行费征管所微机监控系统的维护问题,要求切实加强对监控系统的管理,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
  1997-2005年,征管手段的创新主要是在原有的微机征费系统基础上进行重新开发应用,逐步建立服务器带多台PC工作站的征费管理系统,并实现稽征所内的信息资源共享,从而提高了征费和稽查的效率。
  2005年开始,省稽征局在稽征信息管理体系结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始着手构建广域网络平台,目标是为实现全省征费业务数据大集中管理,实现全省联网实时征费、稽查和征费管理业务的开展,提供可靠、安全、稳定的网络平台。
  (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1.征收依据
  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征收依据。从1993年1月1日起,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人公里0.02元计征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开征公路沿线土地开发建设配套费、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公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三项费用,征收公路车辆通行费,对符合设点收费规定建设的公路、独立大桥和隧道征收车辆通行费。省交通厅、财政厅、物委联合颁发《福建省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征收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对上述两项费种的征收作进一步详细规定。
  1993年,省稽征局颁布《关于城市公交企业征缴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城市公交企业缴交“交通建设基金”问题进行补充规定:城市公交企业实行包干统缴办法,具体包缴比率根据各城市公交企业营运情况,标准掌握在80%左右。凡跨行公路超过20公里(不含20公里)和行驶线路超过市境的公交营运车辆应按60元/座位月标准计征。对汽车卧铺车缴交“交通建设基金”按核定的铺位每铺位折算暂定为1.5个座位缴交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折每人每公里3分人民币)。
  1998年省物委、财政厅、交通厅《转发国家一委两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的规定,将原开征的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统一为公路客运附加费,并规定除市区内(不含郊区)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免征外,其他投入营运的客运车辆均须缴交公路客运附加费。
  2003年,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营运客车每月每座位90元,营运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征,每天每座位3.60元。
  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征收依据。2000年,根据省物委、财政厅、交通厅联合规定,2004年4月1日起,“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更名为“货运附加费”,并取消征收非营业载客、货车辆的货运附加费。由于取消征收非营业载客、货车辆的货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也有所变化。凡领福建省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营业性载货汽车(含小四轮、三轮货车、特种车、专用车、农用运输车、半挂车、拖带的平板车、挂车、轮式拖拉机等)和外省调驻福建省的营业性机动车辆,征收标准为每月每吨40元,挂车减半计征。取消征收非营业载客、货车辆的货运附加费。“营业车辆”和“非营业车辆”的区分应根据运管部门核发营运证上注明的“营运”和“自货自运”为标准。若确有证据证明非营业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则按营业车辆计征。
  2.征收管理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缴工作由省公路局及所属各级养路费征收单位具体负责办理。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缴工作与公路养路费的征缴工作同时同地进行,工作方式基本一致,公路规费征缴机关将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管理与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统一进行。
  (三)普通公路通行费
  1.收费站
  福建省收费公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政府还贷公路,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另一类是经营性公路,即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和依法受让的政府还贷公路。
  2003年,根据国家有关公路收费站的设站规定,对收费站进行清理整顿,撤销福州新店站、厦门东孚站、三明梅列分站、沙县村尾分站、安溪龙门岭隧道分站、漳平卓宅分站、福州闽侯站、宁德飞鸾岭隧道站、霞浦站、泉州的晋江站、福州的琅岐大桥站、福州的罗源站、泉州大桥站、泉州顺济大桥分站、南港分站、邵武寺前分站、浦城溪下分站、大田石门格隧道分站、南安大霞美站、石狮站、泰宁(西勤坊、鸬鹚岭2个点)、福州鳌峰大桥站等一批到期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站点。保留的收费站经省政府批准,重新核定收费期限。
  2.收费标准与征免范围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1997年4月1日之前的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按车辆的核定载重量(包括拖带车的载重量),1吨以下每辆次2元;1吨以上至2吨每辆次4元;2吨以上至3吨每辆次6元;3吨以上至4吨每辆次8元;4吨以上至5吨每辆次10元;5吨以上至6吨每辆次12元;6吨以上至7吨每辆次14元;7吨以上至8吨每辆次16元;8吨以上至15吨每辆次20元;超过15吨每辆次30元。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免范围。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1994年和2000年省政府两次批准运载农副产品的车辆免征公路(含桥、隧)通行费。
  农副产品免征种类:粮食(稻谷、大米、小麦、玉米、大豆);食用油;蔬菜(指新鲜蔬菜);禽蛋(禽,指鸡、鸭;蛋,指鸡、鸭蛋;属鲜活含冰冻);生猪(肉含冰冻);牛羊(肉含冰冻);水产品(指鲜活或冰冻);鲜牛奶。以上规定的农副产品必须是整车运输,方可享受免征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含运输以上农副产品的出省车辆);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从2004年7月2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整车运输福建省地产新鲜水果的车辆免予征收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
  3.管理
  收费票据种类。通行费征收票证分为免征票、次票和月票。经核准购买月票的车辆,其票价按各类车型核定征费吨位收费标准每月60趟次计征。
  收费模式。1996年以前为手工收费,1996年起逐步推广应用计算机收费。
  管理体制。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普通公路通行费征收行业管理工作。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所)具体负责本收费站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普通公路通行费征收机构按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由省公路管理局、稽征局直管和委托代管的收费站(所),如直管所有水口收费所、樟湖收费所、江口收费所和濑榜收费所,委托各设区市公路局代管的征管所有上街收费所、五显岭收费所、盘陀岭收费所和坂寮岭收费所。第二类是由各设区市交通局或公路局负责管理的收费站(所),此类收费站占较大比重。第三类是转让经营权的收费站(所),如赛岐大桥收费站。第四类是经营性收费站,如泉州的刺桐大桥收费站、南安的梅花岭隧道收费站。
  创建“文明窗口”。为了开展创建通行费征管所“文明窗口”单位活动,省公路管理局1997年制定《福建省公路通行费征收站“文明窗口”评比标准》,省交通厅于2004年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公路通行费征管所“文明窗口”评比办法〉的通知》。文件对评比“文明窗口”的目的、评比内容、评比标准及要求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是福建省为规范普通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创建文明行业、实现“五好”(任务完成好、廉政建设好、征费管理好、文明服务好、征费环境好)、“四化”(征费文明化、廉政制度化、工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征管目标而开展的一项活动。通过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先后有赛岐大桥通行费征管所、樟湖通行费征管所、水口大桥通行费征管所获得了团中央授予的“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专项监察。1997年起,一些收费站由于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发生了贪污票款、收钱不给票、收钱少给票、废弃票重卖等违规违纪行为。为此,省交通厅、监察厅、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厅联合成立了福建省公路通行费专项监察领导小组,各设区市也相应成立了公路通行费专项监察领导小组。同时出台了几项规章制度,主要有省交通厅、监察厅、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路通行费征管工作专项监察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公路通行管理监督若干规定》、《福建省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廉洁勤政暂行规定》、《福建省公路通行费征管人员违纪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等,明确要求全省各通行费征管所(站)实施“六统一”、做到“四公开”,即“统一由省政府审批设站、统一悬挂标牌、统一悬挂收费许可证、统一悬挂告示牌、统一收费工作证、统一票证”和“公开审批文件、公开收费用途、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单位”。公路通行费专项监察的重点是征管人员违章违纪行为和管理的规范化工作。
  三、高速公路通行费
  (一)费率
  1997年12月20日,福建省第一条高速公路泉厦高速公路开通。至2005年12月31日,全省开征通行费征管所71个,共征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1131485万元。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及收费费率经历了5次调整。
  (二)征收
  福建省建成通车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执行交通部规定的车型分类,按不同路段的收费系数、收费费率确定各类车辆的区间收费标准,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批复各征收单位执行。
  1997年12月20日,泉厦和厦门厦漳高速公路厦门段投入运营,泉州、晋江、水头、马巷、同安、厦门、杏林、林后8个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
  1998年1月1日,厦漳高速公路漳州段投入运营,漳州、龙海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1999年7月1日,福泉高速公路泉州段投入运营,惠安、驿坂、泉港收费站;莆田段8月1日投入运营,仙游、莆田、涵江收费站开征;9月26日福州段投入运营,渔溪、宏路、兰圃、营前(2002年12月28日移交罗长高速)、福州收费站分别开征车辆通行费。2000年1月31日,漳龙高速公路龙岩段投入运营,龙门、龙岩、适中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2月3日罗宁高速公路投入运营,上楼(2002年12月28日撤销)、水古、罗源、宁德、飞鸾(2004年3月28日开通)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
  2002年11月1日,漳诏高速公路诏安段投入运营,诏安南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12月18日漳州港段投入运营,漳州港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其余路段12月29日投入运营,闽粤、诏安东、东山岛、常山、云霄、杜浔、漳浦、赵家堡等8个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12月29日罗长高速公路投入运营,丹阳、连江、琯头、马尾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2002年8月1日福宁高速公路漳湾段投入运营,漳湾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其余路段2003年6月29日投入运营,下白石、盐田、霞浦、三沙、牙城、太姥山、八尺门、福鼎、闽浙、湾坞(2004年3月28日开通)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福安连接线2005年6月26日投入运营,福安、赛岐收费站投入运营。2002年1月20日,漳龙高速公路和溪段投入运营,和溪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龙文段2003年7月20日投入运营,漳州北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其余路段2004年12月29日投入运营,金山、南靖、漳州西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12月起,全省高速公路不同路段按不同费率核定收费标准,福宁、罗宁、漳龙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车公里0.60元,漳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车公里0.50元,福厦漳、罗长、京福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车公里0.55元。
  2004年10月1日,福银高速公路三明至青州段投入运营,三明北、沙县、青州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11月3日,福州兰圃至沙县青州段投入运营,南平、南平北、龙溪、洋中、金沙、闽清、闽侯、福州西开征车辆通行费。
  (三)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规定和交通部对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管理”的要求,福建省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统一实行“人口取卡、出口交卡缴费”全封闭收费制式,高速公路主线上不设收费站。收费站建设按照“六公开”(审批机关公开、主管部门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单位公开、收费期限公开、收费用途公开)、“六统一”(统一审批收费站、统一标志牌、统一收费许可证、统一告示牌、统一收费票证、统一收费工作证)和“三种”(种草、种树、种花)、“三化”(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进行规范。内部机构按“四室”(所长室、财务室、总务室、监控室)、“五班”(四个征费班、一个稽查班)设置,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模式,收费人员统一着装,执行统一作息时间,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上岗前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
  1997年12月至2000年7月,全省高速公路使用纸质通行卡,采用人工识别车型、人工收取现金,计算机管理、计费,感应线圈统计车次并辅以视频监控、24小时录像的半自动收费方式。1999年,成立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结算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省交通厅、财政厅、高速公路职能部门人员,以及参与路网统一结算单位的代表组成。2000年8月1日起启用IC通行卡,采用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收费软件和非接触式IC通行卡收费,实现了“一卡通”联网收费。
  1998年3月至1999年9月,车辆通行费收入按《泉厦漳高速公路通行费分配暂行办法》“统一收费、统一清算分配”进行分配。1999年10月至2002年12月,根据修订的《福厦漳高速公路通行费分配暂行办法》,车辆通行费收入按照路段里程、路段投资和路段交通量3项因素进行分配。2002年,设立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总队,作为省交通厅派出机构,挂靠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的日常管理,对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站实施稽查业务指导,规范稽查行为,监督各稽查站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同时,在全省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站(所)加挂“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xx稽查站”的牌子,隶属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总队管理。稽查站负责对执法区域内的各种违章逃费行为实施稽查和行政处罚,并负责所在收费站的内部稽查工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依法在高速公路征费区、匝道、服务区、停车区等场所执行公务,重点打击假军车、假免费车、假吨位车及换卡车、冲关车等违章逃费行为,对强行通过收费站不缴费、换卡逃费或拒缴通行费、使用伪造通行卡的违章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使用统一、规范的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并实行罚缴分离办法,确保通行费“应征不漏”,最大限度减少费源流失。稽查站稽查在做好对外行政执法的同时,负责对收费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依法征费、文明服务、廉洁勤政,以及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搞好内务卫生等情况实施监察。同时,负责录像审片、查处违章违纪行为。2003年1月至2005年5月16日,根据《福建省联网高速公路通行费结算分配暂行办法》,车辆通行费收入按照路段里程、交通量、投资、费率4项因素进行分配。部分路段公司征管所,采用大所带小所,收费监控采取集中监控与独立监控两种管理模式。
  2005年5月20日16时起,根据新制定的《福建省联网高速公路通行费结算分配暂行办法》,车辆通行费收入按照路段里程、投资、费率3项因素,采用“一车一拆”方式进行实时分配。通行费收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0月,进一步完善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结算管理委员会职能,更名为福建省高速公路资金结算管理委员会,下设通行费收入清算中心和资金结算中心。通行费收入清算中心设在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结算处,负责研究拟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结算分配办法”和收费结算管理制度,对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结算分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收费结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资金结算中心设在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负责研究制定高速公路资金管理政策,协调、指导高速公路资金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水上规费
  1990-2005年,福建省水上规费收费项目基本上延续1989年以前的收费项目,主要有港口建设费、港口建设基金、内河航道养护费、福建省航道建设基金、货物港务费和船舶港务费等。其中,除港口建设费代交通部征收外,其他费种分别由地方港口管理部门、地方港口企业、地方港航管理部门征收。
  (一)港口建设费(代交通部征收)
  1986年1月1日起,根据《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大连等26个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福建省福州港和厦门港也在其中。1993年7月1日起,征收范围扩大到直辖的各港区。
  福州港、厦门港及东山港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代交通部征收港口建设费。除福州港、厦门港代征的款项直接上缴交通部外,福建省其他港口代征的款项通过省级港口管理部门上缴交通部。
  (二)港口交通建设基金
  从1986年6月1日起,对进出泉州、后渚、山腰、东石、肖厝、秀屿、涵江、东娇、枫亭、赛岐、下白石、三都、漳湾、姚家屿、福鼎、沙埕、霞浦、秦屿、三沙、石码、下寨、宫口、旧镇、东山、同安、浦口、五里亭、琯头、竹屿口、海口和洋屿等34个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交通建设基金,用于水运交通建设和维护。由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缴交,港口交通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照《福建省港口征收交通建设基金费率表》执行(见表7-44)。征收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厅指定福建省港航管理局负责办理。上述各港口的港务(港航)局(处)为征收单位,其下属单位及水上装卸单位为港口交通建设基金的代办点。
  2001年6月1日,依据省政府《关于取消部分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停止征收港口建设基金。
  (三)内河航道养护费
  1990-1991年,执行省交通厅颁发的《福建省港口和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规则》,规定内河航道养护费费率为:专业运输单位、个体、联户、专业户经营运输的各类船舶,以及非专业运输单位或仅为本单位运输的船舶临时参加营业运输的,均按月运输收入3%征收。人工流放和拖带的竹、木排筏,按每立方米(吨)公里征收0.003元。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服务,不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机动船按每月每载重吨(拖船按每马力)0.60元征收,非机动船按每月每载重吨0.40元征收。专业运输单位分给个人承包经营的船舶和个体联户(专业户的船舶)无法取得准确营业收入数据的,按其船舶的载重吨(或马力)计征,每月机动船每载重吨1.20元,非机动船0.80元。
  1992年起,执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营运性运输船舶应按其运费收入的8%计征航道养护费。1997年,国家计委将该标准调整为6%。2001年,交通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航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免征或减征义务缴费人的内河航道养护费。
  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航道养护费(含内河航道养护费),停止征收航道建设基金。航道养护费征收范围:凡是在由福建省负责管理的内河航道、内河人海口和沿海航道上航行、作业的各种船舶、竹筏和浮运物体,均应缴纳航养费。征收标准:第一,固定在本省航道上从事运输、作业的各类船舶按营运收入的6%计征或按载重吨(按船舶证书核定)、客位或功率择大计征航养费。第二,进出省内航道的各类船舶,按其营业收入的6%或按船舶载重吨位(箱、总排水量)择大计征航养费。
  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内河航道养护费由省航道局征收、管理、使用。2005年1月1日起,内河航道养护费由各地交通局(港务局)征收、使用,省级航道管理机构(福建省航道管理局)负责航道养护费的内部审计监督。
  (四)省航道建设基金
  根据1989年省交通厅颁布的《福建省航道建设基金征收暂行办法》,从当年2月1日起,各地港航单位代征养护费,省交通厅统收统支,用于全省航道整治、养护和设备购置。征收对象和范围:凡在本省境内沿海进港航道上运输的货物和旅客,均应缴纳航道建设基金。进出本省各港口的旅客,按进出港人次分别征收,其中国内航线旅客每人次2元,国际航线旅客每人次4元,进出本省的水路运输货物征收一次航道建设基金(向旅客征收因各种原因未执行)。
  2002年4月1日起,全省开征沿海航道养护费,同时停征航道建设基金。
  (五)货物港务费
  自1988年10月1日起,福建省货物港务费执行标准:凡在省内范围内运输的货物按运费总额4%计征,由福建省水运直达省外或省外水运直达福建省的货物运输,按运费总额3%计征。
  货物港务费主要用于海港和内河港口进港的航道、泊位、港池、锚地的测量、维护性挖泥、护岸和导流堤的维修等。该费由各港港口管理部门征收。
  (六)船舶港务费
  1988年开始,港口管理机构开始征收船舶港务费。主要用于海港和内河港口港内航标的修理、增添必要的附属设备、航标管理、测绘的业务费等。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向船方征收船舶港务费,每次每净吨(马力)0.25元;企事业单位自备或租用的机动船在港区内拖带作业、运输,按月征收船舶港务费,每净吨(马力)每月0.60元;机动渡船按月征收船舶港务费,每净吨每月0.60元;进出货主码头的船舶亦应按规定缴交船舶港务费。进港船舶没有卸货、下客行为的,免征进港船舶港务费;出港船舶没有装货、上客行为的,免征出港船舶港务费。对进港未装卸、换单后原船又驶往其他港口的船舶,应分别计征进口和出口船舶港务费,进港的旅游船舶应征收船舶港务费。1994年起,该费由国家海事部门征收。
  第八节 交通统计
  一、统计
  (一)统计制度
  1991年后,根据交通部和省统计局下发的统计报表制度,省交通厅每年根据全省交通统计的实际和业务需要制定本年度年报和下年度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有: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福建省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福建省交通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制度、福建省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同时,转发交通部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劳动工资等统计报表制度,并开会或者发文布置落实、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有: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情况(调查范围为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指标有公路里程数、桥梁数、隧道数、公路密度、内河航道里程数)、公路水路运输装备情况(主要指标有营运客、货车拥有量、水路运输工具拥有量)、公路水路运输生产情况(主要指标有公路、水路客货运输量、集装箱运输量、营业性汽车运输效率和燃料消耗、营业性运输船舶燃料消耗)。统计指标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和《水路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计算。调查方法:运输量采取的是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统计,其余均采用全面调查。报告期:运输量统计为月度报表,其余均为年度报表。
  1990-1991年,运输量统计仍是对交通部门数据进行统计,采取的调查方式是全面报表。1992年,交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运输量统计的范围扩大到全行业,统计调查方式增加抽样调查方法。1998年,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颁布实施,公路技术等级重新划分,公路里程报表格式相应改变。1999年,公路水路运输量和运输装备统计取消单独对交通部门的运输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范围扩大到全行业,运输量和运输工具数报表均进行变革。2000年厦门市开展公路运输量月度抽样调查。2001年新增高速公路明细表。
  福建省港口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反映全省港口的基本情况,调查范围是全省港口,调查的方法是全面调查。主要内容有:港口生产情况(主要指标有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旅客吞吐量)、港口设施、装备情况(泊位长度、泊位个数、仓库面积、仓库容量、堆场面积、堆场容量、港务船舶、机车运力、装卸机械台数等)。统计标准是交通部颁布的《港口主要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报告期:货物吞吐量统计为月度报表,其余均为年度报表。1999年开始增加4张港口综合报表,主要内容有港口泊位情况(主要指标有泊位主要用途、靠泊能力、泊位长度、泊位个数、泊位设计通过能力)、港口吞吐量(按港口分,按货物形态、包装及货类分)等。
  福建省交通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反映全省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调查范围:全社会公路、水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水上运输业、公路运输业、其他交通部门三部分内容。主要内容有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建设规模及新增生产能力、投资资金来源、沿海水运(公路)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等。报告期:3张月报表、1张不定期报表、3张年度报表、5张年报表。主要指标有完成投资额、新增公路里程数、港口吞吐能力等。
  福建省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反映公路网内交通流的运行特征以及公路网的适应程度,调查范围包括国家高速公路、一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调查的主要方法是定点观测。主要内容包括交通量调查、车速调查和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和一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四类公路交通量比重调查等。报告期:《路段平均日交通量统计报表》和《小时交通量记录及日交通量统计报表》为季度报表,其余为年度报表。2005年对各类车型折算系数进行重新调整,摩托车开始单列,不再计人小型客车,对货车的分类进行调整,增加新车型特大型货车,集装箱从拖挂车中单列统计。
  (二)统计管理
  2003年起建立交通统计考核评比制度,在管理办法中制定奖励和处罚条例,定期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2003年和2006年分别对2000-2002年度、2003-2005年度交通统计先进个人100名进行表彰。执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和报送制度、保密制度、公布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统计人员均持证上岗,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统计人员依法统计,做到数据准确、及时、全面,不弄虚作假。
  根据交通部和省统计局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省交通厅定期进行交通经济运行分析,在长期开展半年度分析的基础上,1998年开始开展季度交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2005年底交通经济运行分析过渡到月度制,并每月上厅务会研究,为厅领导提供全省交通工作进展情况,并对交通经济中的热点、难点、疑点进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004年7月,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全国交通统计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福建省的实际情况,省交通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面的交通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上,特别注意加强对县及中型以上交通企业等基层交通统计人员的依法统计、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二、普查
  (一)港口普查
  1997年,根据交通部和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福建省开展第二次全国港口普查工作,省交通厅成立省级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航道管理局。全省6个港务局、闽江水系流域的三明市交通局和南平市交通委都相应成立第二次全省港口普查办公室,并制定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港口普查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港口普查,调查工作投入经费28万元,历时9个月顺利完成。省普查办被交通部授予“第二次港口普查先进集体”称号,2人被交通部授予“第二次港口普查先进个人”称号。
  普查的标准时间定为19%年12月31日。普查范围为位于福建省境内的内江、河、湖、海及人工运河、水库沿岸的全部港口以及专用码头。普查的对象为在福建省内注册的港口企业、从事港口生产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厂矿企业、物资部门专用码头、合资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渔港、船厂、水厂、地方轮渡、海洋工业供应基地等码头原则上未列入本次港口普查范围内,但兼营商港业务的部分均纳入普查。主要内容为码头泊位、吞吐量、堆场、仓库、装卸机械、港务船舶的基本情况。为使港口普查资料服务于港口管理工作,省港口普查办公室及时对港口普查资料进行指标归纳、分类汇总和文字说明,形成资料汇编。
  普查主要成果:
  其一,全省拥有生产性泊位407个,其中,沿海313个,内河94个;综合通过能力达货5064.3万吨、客1495.82万人次,其中万吨级泊位31个(通过能力货3089万吨、客33万人次)、千吨级泊位77个。
  其二,全省港口(码头)单位88个,拥有港口装卸机械1020台,其中,起重机械270台,输送机械83台,装卸搬运机械518台,专用机械121台。全省港口仓库面积25.83万平方米,堆场面积173.05万平方米,堆场容积93.96万立方米。拥有港务工程船舶138艘、总吨位2.89万吨。
  其三,全省完成港口吞吐量3539.64万吨,其中,内河77.8万吨,沿海3461.84万吨,外贸货物吞吐量1466.28万吨,集装箱货物吞吐量59.95万标箱。旅客吞吐量531.07万人次,其中内河174.68万人次,沿海356.39万人次(见表7-51)。
  (二)公路普查
  2001年,根据交通部和国家统计局部署,福建省开展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普查的标准时间为2000年12月31日。普查方法采用实地测量方式。普查的范围为全省所有国道(含国道主干线)、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同时,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农村道路的现状及通达情况,还要求对国、省、县、乡和专用公路以外的村道进行调查。凡是人工修建、路基宽度达到4.5米及以上的等外路全部计入普查范围。主要内容有公路里程和构造物情况、公路通达情况、县级以上公路路况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公路数据库及绘制公路网图集。成立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公路局,并制定下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工作方案》手册,全省共投入公路普查资金2007万元,购置普查设备126台、计算机207台、GPS5台,举办5次公路普查技术培训,投入普查工作人员1562人、调查工作量约12万工日,历时9个多月按时完成普查工作。福建省公路普查办公室、莆田市交通局公路普查办公室、厦门市公路局公路普查办公室获得交通部“先进集体”称号,6人获得交通部“先进个人”称号。
  根据交通部要求,普查办组织编写《福建省第二次公路普查资料汇编》(对外公开),还对普查明细数据资料进行整理,编制《福建省第二次公路普查内部资料》(共10卷,省级和九地市各一卷)。
  普查主要成果:
  全省公路总里程53506.368公里、桥梁10307座、隧道83座。其中按行政等级分:国道2443.43公里、省道5451.571公里、县道12526.466公里、乡道27101.197公里、专用公路5983.704公里。按技术等级分:高速公路350.793公里、一级公路345.907公里、二级公路5444.412公里、三级公路3508.010公里、四级公路30952.873公里、等外公路12904.373公里。按路面等级分:高级路面12426.491公里、次高级路面10404.221公里、中级路面17017.086公里、低级路面8793.075公里、无路面4865.495公里。
  (三)内河航道普查
  2002年8月,交通部部署开展第二次全国内河航道普查工作。11月,省交通厅成立普查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挂靠省航道管理局,负责普查具体工作。全省除厦门外,福州、莆田、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8个设区市交通局也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确定2002年10月在福州市开展试点工作。11月25日,省交通厅下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内河航道普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调查工作进行布置。
  普查的标准时间定为2002年12月31日。内河航道普查对象:一是所有已进行航道定级的内河航道(含专用航道);二是尚未定级但近年内进行航道建设或有航道开发价值的内河航道;对于已定级,但因碍航建筑物等因素暂时断航的内河航道和由于其他因素不通航的内河航道均进行普查。主要指标:航道里程、枢纽数量、通航建筑物数量、过河建筑物、航标等。为使普查成果能够为今后全省航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统计等各项工作服务,实现数字化管理。普查办组织编写《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内河航道普查资料汇编》。
  普查结果,全省共有29个水系,663条河流,河流总长13569公里。全省151条内河航道拥有航道总里程3955.39公里(其中20公里为界河航道),占河流总长的29.2%。其中闽江流域拥有航道里程2148公里,占航道总里程的54.3%,九龙江流域拥有航道里程515公里,占航道总里程的13.0%。内河通航总里程3245.28公里,占航道总里程的82.0%。其中,一至四级航道里程328公里,均可通航,占通航总里程10.1%。一级航道107.84公里,分布在闽江50公里、九龙江9公里、洛阳江以及水北溪,这些航道均为河流的入海口,可乘潮通航较大吨位的海轮,如闽江口通海航道可乘潮通航2万吨级海轮,九龙江河口小猫屿-一比疆航道可乘潮通航5000吨级海轮。二级航道20.25公里,分布在闽江13.9公里以及鹿溪等。三级航道52.05公里,分布在九龙江4.95公里以及交溪、水北溪等。四级航道148.06公里,分布在闽江126.41公里和晋江、洛阳江等地。五至七级航道有947.25公里,其中通航里程940.45公里,占通航总里程的29.0%。等外航道2679.94公里,其中通航里程1976.63公里,占通航总里程的60.9%。航标802座,枢纽141处,水上过河建筑物1450座,主要临河设施189座。通过普查,全面掌握全省内河航道现状等级、通航情况和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等基本情况。将尚未进行定级但近年内进行航道建设或有航道开发价值的内河航道纳入普查范围,新增普查航道共332.64公里。其中旅游航道95.52公里,如南平武夷山九曲溪航道。延伸已定级航道116.06公里,如三江口航道,以及内河人海口航道83.18公里,如后渚、沙埕航道等。
  三、交通运输业增加值核算试点
  2003年8月,福建省作为5个试点省份之一参与交通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增加值核算试点工作。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增加值核算包括公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业、公路水路运输辅助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五大块内容,牵涉到福建省的运输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公路局、航道局及各港务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局(委)等单位,涉及系统内外的企业200多家。核算目的:科学规范地核算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增加值,定量描述公路水路运输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客观评价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调查内容:被选取为样本的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生产、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和生产指标;从事公路水路运输辅助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指标和生产指标。主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费用、客货运输换算周转量等。调查方法:抽样调查和全面报表相结合。
  2003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478.84亿元,占第三产业的比重为24.6%。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交通志

《福建省志·交通志》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1990年至2005年这段时期福建交通发展的主要脉络、重要事件和发展成果。主要内容包括:概述、交通规划、普通公路、高速公路、科技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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