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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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29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惠政策
分类号: F812.422
页数: 2
页码: 447-4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重点建设优惠政策:征地拆迁、库区移民安置、资金筹措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 重点建设 优惠政策

内容

一、征地拆迁
  对于建设用地量大的重点项目,省政府专题研究,制定政策予以扶持。1991年11月省政府在关于鹰厦铁路漳平至厦门段电气化工程征地拆迁问题的通知中,确定征地费用力争控制在每亩8000元以内,准予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配套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等;征地和拆迁补偿的各项费用由所在市、县政府包干使用,限期完成拆迁任务。1992年后漳泉肖、横南、梅坎三条地方铁路先后开工建设,经省政府和所在市、县政府研究确定,征用土地补偿费横南、梅坎铁路按每亩平均6000元(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面物补偿费、菜地开发基金、复垦管理费和耕地占用税)计,漳泉肖铁路按每亩平均8000元计,由所在县(市)政府包千使用。所在县(区)和乡(镇)政府还设立支援铁路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征地拆迁的实施和协调工作。同年省政府在《关于福厦漳高速公路泉厦段建设征地拆迁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高速公路征地拆迁作了更全面的规定:一是总费用由沿线各市、县(区)政府包干使用,并根据建设计划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一步到位,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二是因设计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急需用地的可先行预批,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三是征地费用平均每亩8000元,耕地占用税留省的70%予以免收,并对房屋拆迁、果树砍伐补偿标准作了统一规定,临时用地每亩每年按征地费用10%补偿;四是征地拆迁中免于缴纳各种地方性税费、基金;五是电力、电信管线及各种管道设施的拆迁,由设施所有权单位按原拆原迁计算现值的原则,包干拆迁,拆迁中需征用土地的由所在市、县(区)政府按本规定的标准给予办理征地手续;六是福厦漳高速公路全线征地拆迁工作均按本通知办理。1993年,为了加速泉厦高速公路建设前的准备工作,省政府经请示国家土地局,同意预批泉厦段项目建设用地。由于征地补偿金额偏少,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征地后农民生活发生困难,因而重点项目同时实行征地“农转非”办法,即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用地集中、征地数量大的,征地后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确有困难,经省政府审查批准,原有的农业人口可以部分就地转为非农业人口加以安置。
  二、库区移民安置
  1987年,省政府下达关于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17条。1998年又先后下达水口水电站、棉花滩水电站库区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对受水库淹没影响而拆建的企业和各项开发性生产项目,以及库外的生产性企事业单位、个人用自筹资金或贷款到库区独资办厂、联合办厂和横向经济协作并安排库区移民劳力达6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同年下达水口水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征收的库区维护建设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10年。
  三、资金筹措
  1997年省政府颁发《福建省扶持支柱、重点产业中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若干优惠政策》,对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作了比较系统总结。主要内容有:重点项目所需的资金,建议金融机构给予倾斜支持和优先安排贷款;优先安排发行中长期债券、可转换债券,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先推荐和安排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商业贷款指标以及配套人民币贷款指标;鼓励重点项目对外招商引资,优先吸引境外大财团、跨国公司向重点项目投资,对外商投资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在审批管理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报批,赋予项目优惠政策;“九五”期间基本建设投资中每年安排一笔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前期经费和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重点项目所在部门和地市,必须相对集中资金向重点倾斜;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笔重点项目专项基金,以1997年为基数,每年有所增加。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福建省的城乡建设、建筑、基本建设3篇。包括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大事年表、重要文件辑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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