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程建设监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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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28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程建设监理
分类号: F285
页数: 1
页码: 4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推行工程建设监理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是实现建设项目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措施之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 工程建设 监理

内容

推行工程建设监理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是实现建设项目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措施之一。监理单位是建设领域的中介机构,它受聘于业主,又是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的第三方。监理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工程监理任务,并通过其与业主间的合同明确各自责权利,实现工程质量、工期、投资三控制的目标。
  重点、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大、投资多、技术复杂,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尤为重要,也是建设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福建省首先在重点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1986年批准成立的水口水电站工程师单位就具有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能。1988年全国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后,省内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有15个重点项目和一批小型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重点、大中型项目基本都委托监理,工程建设监理的社会化已初步形成。1997年7月,省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大中型项目、省重点项目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在开工前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进一步把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化。
  由于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尽配套,监理力量不强,技术装备不足,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受到影响。有的业主仅赋予监理部分职权,监理单位不能独立、公正地进行全面监控,特别是对于投资控制难于监理;设计监理尚未开展,部分项目的施工监理委托滞后,造成监理工作“先天不足”;还由于市场行为不够规范,实际收费过低,使监理单位承接任务后不能按合同正常开展工作。此外,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不够完善,有关单位职责不够明确,影响监理的效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福建省的城乡建设、建筑、基本建设3篇。包括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大事年表、重要文件辑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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