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筹集资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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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28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筹集资金
分类号: F285
页数: 3
页码: 441-4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筹集资金:投融资渠道、资本金制度、BOT投融资方式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 筹集 资金

内容

一、投融资渠道
  改革开放后,投融资渠道多元化,除财政预算资金外,还有利用外资、国内贷款、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等,特别是自筹资金包括了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各级地方政府机动财力、发行股票债券和各种专项基金等多种来源。各种资金所占比重不断变化,利用外资和自筹资金比重增长较快,预算内资金相对下降。1990年完成基建投资38.18亿元,其中,预算内资金7.24亿元,国内贷款7.26亿元,利用外资4.09亿元,自筹15.94亿元,其他3.65亿元,分别占完成总投资的18.9%、19.0%、10.7%、41.8%、9.6%。1997年完成基建投资274.18亿元,财务支出267.13亿元,其中,预算内资金8.55亿元,国内贷款54.28亿元,利用外资50.39亿元,自筹130.53亿元(其中债券3亿元),其他23.37亿元,分别占财务支出的3.2%、20.3%、18.9%、48.9%、8.7%。投资形式也多样化,中央、地方、部门、企业、民间相互融资,形成中央投资、地方投资、企业投资、外商独资、国内外合资和跨部门跨地区横向联合的股份投资等多种形式,还采用了BOT(即建设、经营、移交)投融资方式。
  二、资本金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多数为国家财政拨款的无偿投资,建设单位和经营单位不承担偿还责任,即使后来实行拨款改贷款的部分项目,也因建设单位没有或很少自有资金投入,没有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滋长了部门和地方争投资上项目,投资效益不高。随着投资体制改革深化,1996年8月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要求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占总投资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另按有关法规执行。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是非债务性资金,投资者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其余投资可向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偾务性资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证明。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主要有: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业折旧资金、产权转让收入、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以及投资者按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等。
  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一般为25%~40%不等,不同行业有不同要求,具体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经济效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资本金一次确认,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在《通知》下达后,尚未开工的投资项目都按规定落实了资本金。有些在建项目结合体制改革,组建规范化公司时,同时落实资本金。如梅(州)坎(市)铁路资本金占总投资40%,分两年到位;横南铁路、漳泉肖铁路在组建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时资本金分别占总投资的53.2%和64.5%,由铁道部控股,部、省按股比0.51:0.49和0.58:0.42落实各自的资本金。但由于公司初创,经济实力不强,资本金筹集十分困难,往往不能及时到位。
  三、BOT投融资方式
  BOT(即建设一经营一移交的简称)是国际通用的投融资方式之一,规划中的建设项目由政府通过招投标,与中标的外商或国内投资单位签订“特许权协议”,由其自行筹措资金,建设经营,在授权期届满时无偿移交给政府。用BOT形式建设基础设施、基础工业,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泉州刺桐大桥是全省第一个BOT项目。桥长1500米,宽27米,总投资2.5亿元,1995年5月开工,1996年11月建成开通。主要特点是向民间融资。由泉州市名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营)控股(占60%股份),联合泉州市路桥建设开发总公司、省交通建设投资公司、省公路开发总公司等单位组建泉州刺桐大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经营期限30年,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泉州市政府。项目建设成功后,国家计委向全国介绍推广。在建的龙海后石火电厂(2×60万千瓦)和莆田湄洲湾火电厂(2×35万千瓦)由台商、外商独资建设,基本上按照BOT项目形式操作。这些项目为福建省大型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提供了经验。
  第三节 工程建设监理
  推行工程建设监理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是实现建设项目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措施之一。监理单位是建设领域的中介机构,它受聘于业主,又是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的第三方。监理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工程监理任务,并通过其与业主间的合同明确各自责权利,实现工程质量、工期、投资三控制的目标。
  重点、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大、投资多、技术复杂,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尤为重要,也是建设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福建省首先在重点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1986年批准成立的水口水电站工程师单位就具有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能。1988年全国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后,省内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有15个重点项目和一批小型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第九个五年计划期间重点、大中型项目基本都委托监理,工程建设监理的社会化已初步形成。1997年7月,省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大中型项目、省重点项目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在开工前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进一步把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化。
  由于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尽配套,监理力量不强,技术装备不足,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受到影响。有的业主仅赋予监理部分职权,监理单位不能独立、公正地进行全面监控,特别是对于投资控制难于监理;设计监理尚未开展,部分项目的施工监理委托滞后,造成监理工作“先天不足”;还由于市场行为不够规范,实际收费过低,使监理单位承接任务后不能按合同正常开展工作。此外,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不够完善,有关单位职责不够明确,影响监理的效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福建省的城乡建设、建筑、基本建设3篇。包括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大事年表、重要文件辑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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