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实行项目责任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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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28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实行项目责任制
分类号: F284
页数: 2
页码: 440-4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建设单位的管理形式,改革开放前国家无偿投资项目实行筹建处、指挥部管理模式,实行项目责任制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 实行项目 责任制

内容

建设单位是管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各项工作的主体。建设单位的管理形式,改革开放前国家无偿投资项目实行筹建处、指挥部管理模式,80年代逐步改为投资包干责任制,90年代又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发展,实行业主责任制、法人责任制。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是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
  1991年11月,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基本建设领域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建设项目实行董事会(管委会)制度,明确项目管理单位的业主地位,实施从基建到生产、从前期工作到经营管理直至回收投资的全过程管理。1992年12月,福建省计划委员会(简称省计委)、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简称省建委)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简称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暂行规定》。1993年8月省建委、省计委批准青州纸厂年产15万吨本色木浆工程实行业主责任制。同年11月,省政府批转省建委、省计委、省体制改革委员会(简称省体改委)《关于重点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意见》,同意在厦门嵩屿电厂、横(峰)南(平)铁路、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尤溪水东水电站、福州闽江三桥、漳平发电二厂实行业主责任制试点。当时尚处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初期,试点单位都是国有资产,组织机构形式不一,有的还是建设指挥部;有的成立公司,但行政性的领导小组、指挥部同时存在;有的公司虽比较规范,但由于国有投资责任主体不明确,难以做到明晰产权、分清责任、行使业主职责。另一方面,以行政审批为主要特征的传统投资决策机制尚未同步改革,致使国家计委规定的项目业主主要职责和省政府赋予的自主权基本上不能落实。试点工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改革方向更明确,并有法律依据。省建委草拟《福建省重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法人投资责任制试行办法》,其间国家计委也在酝酿实行法人投资责任制,1994年3月国家计委召开建立法人投资责任制研讨会时将《试行办法》参与交流,1995年2月上报省政府审查。1996年4月国家计委颁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依据《公司法》,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资本金制度,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等,确保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暂行规定》颁布后,原来实行业主责任制的试点项目进一步规范、完善。1997年12月经铁道部和省政府协商,横南铁路、漳(平)泉(州)肖(厝)铁路项目首先在省内实行,组建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泉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此后新立项、新开工的经营性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都按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审批和建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福建省的城乡建设、建筑、基本建设3篇。包括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大事年表、重要文件辑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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