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245
颗粒名称: 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分类号: F293.31
页数: 1
页码: 2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福建省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关键词: 福建省 房地产业 制度

内容

1994年,国务院提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房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建设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同时,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此前,全省各地普遍开展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解困、解危、安居工程、广厦工程等建设,如福州市1990年成立住宅合作社,1992年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福州市解困住宅建设公司,并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菜地改造费、水电增容费,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通过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的方式,开发建设茶会、万里、新店、湖前等4个解困住宅小区,占地面积25.33公顷,总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近5000套住宅。厦门市政府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住房建设用地,并筹集相应的住房建设资金,用于统筹建房,到1993年由市筹建办共建造解困房1500余套,市政府又制定1994~1996年3年解困计划,每年分别建造5000套、6000套、3000套,实现基本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目标。泉州、南平、龙岩等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发展集资合作建房。1996年,为规范全省集资合作建房行为,省政府出台《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明确集资建房是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出资,由单位组织兴建公寓性住宅的行为,并对集资建房的对象、优惠政策、个人出资比例、产权界定等作出明确规定。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当年,省内福州、厦门、泉州3个市列入首批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到1997年底,先后有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福安和龙岩等6个市被列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总建设规模138万平方米,总投资11.75亿元,其中国家贷款4.7亿元,全省实际开工面积131.48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11.83万平方米,销售面积119.88万平方米,较好地完成实施国家安居工程任务。1997年,福州市湖前小区和厦门市金鸡亭小区、吕岭小区、康乐新村被建设部评为“优秀安居工程小区”。国家安居工程作为示范工程,带动了各地的经济适用房建设。1996年,福建省出台《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石狮市于1995年起停止单位集资建房,统一由市房改办实施安居工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泉州市于1996年1月起,各单位集资建房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围;1997年6月宁德地区停止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零星分散住宅建设,统一纳入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集中建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福建省的城乡建设、建筑、基本建设3篇。包括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大事年表、重要文件辑录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