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房出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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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244
颗粒名称: 五、公房出售
分类号: F293.31
页数: 2
页码: 236-2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出售公房是对现行统包统分的低房租、高暗贴、福利制、供给制住房制度进行改革,是加快推进住房商品化、促进住房资金循环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 福建省 房地产业 制度

内容

出售公房是对现行统包统分的低房租、高暗贴、福利制、供给制住房制度进行改革,是加快推进住房商品化、促进住房资金循环的重要环节。1993年,福建省房改工作重点转向以加快出售公有住房为突破口,1993年1月,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闽政[1993]1号),统一全省各市、县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其主要内容:公有住房售价按地区、房屋建造年份、房屋结构、楼层、朝向、装修、地段和成新率等制定房屋标准售价,在标准售价的基础上进行增减,每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向干部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按标准价计算。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加上征地及拆迁补偿费。规定住房出售办法及面积超标准的计算办法。已进行公房出售的试点市、县,要注意前后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优惠办法:在房改起步阶段5年内,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及拆迁补偿费由产权单位负担,实行房价八折优惠,不发住房补贴;实行工龄房价优惠、一次性付款优惠、税费优惠;离、退休干部购买住房可按规定以自建公助的补助标准抵扣购房款等。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者拥有部分产权(指拥有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和受到限制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使用和继承。付清房款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权优先购买。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应向原产权单位交纳30%增值费,余下归个人。闽政[1993]1号文件颁布后,各市、县制定当地售房实施细则,售房工作在全省全面展开。到1993年底,全省各地售房工作进入高潮。厦门市共出售公有住房116.7万平方米,回收资金25032.6万元;省直单位和福州市成立统一的省城房改领导小组,制定福州市区内统一的售房实施细则,共出售公有住房115.6万平方米,回收资金18002.5万元。莆田、三明、东山等市(县)的售房工作已进入扫尾阶段。南平造纸厂坚持房改、提租、售房同时起动,3年共出售自管公房1002套,面积近6万平方米,按售房价格30%,首批收回售房款220万元,剩下70%房款按月扣除,利用收回售房款和职工集资的形式,共建房6幢,安置职工192户。至1993年底,全省已出售公有住房872.7万平方米,回收资金11.42亿元(不含分期付款的金额部分),由于部分地区出现贱价售房现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994~1995年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工作暂停,回收售房款全部冻结。
  1995年底发出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出售公有住房工作要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指导思想,逐步开展。应首先处理好1993年省政府闽政[1993]1号文提出的出售公有住房遗留下来的问题,做好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的衔接工作。其次要积极稳妥地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标准价、成本价和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凡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方,不能按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是成本价的过渡价格,各地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者拥有全部产权。各地要严格执行售房标准价和成本价的审批制度。同时,规定全省已售公有住房与国务院《决定》相衔接的五条办法。据此,1996~1997年福建省全面开展对1993年已售公房的衔接工作,并且实行成本价售房。截至1997年底,全省1993年已售公有住房的衔接工作,按户数计算完成总量的79%,按面积计算完成总量的68%。1997年,全省大部分市县实行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44175套,面积309万平方米,回收售房款9亿元左右。1991~1997年全省共售住房1181.7万平方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福建省的城乡建设、建筑、基本建设3篇。包括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大事年表、重要文件辑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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