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公积金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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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242
颗粒名称: 三、建立公积金制度
分类号: F293.31
页数: 2
页码: 234-2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房地产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
关键词: 福建省 房地产业 制度

内容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住房长期储金。1995年,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为重点,按照国家和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省内住房公积金起步阶段缴交率为个人和单位各3%,一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从5%起步。1991年,福州铁路分局在近千名机关职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缴交率均为5%,试行一年,归集公积金20万元。1992年,厦门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有17.3万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为5%,当年归集公积金6250万元。随后泉州、龙岩、福州、漳州等地也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泉州市区从1993年12月开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个人各按工资总额的3%缴纳,从1995年1月起,公积金缴交额从占工资总额的3%提高到5%,1996年为7%,1997年为7.5%,共有19万职工缴纳公积金,到1997年底归集公积金1.33亿元。三明市从1994年4月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缴交率5%;龙岩地区从1994年12月起开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缴交率为5%,至1997年底已归集人数为95016人,归集金额9572.68万元,归集率为60.8%。福州市从1995年7月1日起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5~1996年为试点阶段,从1997年起逐步全面推开,全市有958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1997年底共归集6155.62万元。1996年,全省有35个市、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市、县总数的51%。至1997年12月底,全省共有59个市县初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全省市县总数的87%,累计归集总额13.1亿元。同时,利用归集住房公积金发放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6.1亿元,其中个人贷款1.1亿元,单位贷款0.8亿元,国家安居工程及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4.2亿元。厦门和泉州两地市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走在全省前列,分别归集公积金4.2亿元和2.8亿元,占全省归集总量的5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福建省的城乡建设、建筑、基本建设3篇。包括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大事年表、重要文件辑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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