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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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17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管理
分类号: TU986.3+1
页数: 9
页码: 154-1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城市绿化 管理

内容

福建省建委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市、县(区)建设园林部门是辖区内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于1991年11月成立市园林局(1997年升为正处级单位),厦门市于1996年11月成立城市园林风景局。其余各市设园林管理处;县由建设局城建科负责管理本市、县园林绿化工作。
  一、制定法规
  80年代,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主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建设部1982年颁布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定地方法规,福州、厦门等市分别于1987年和1989年先后颁布“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规定”。
  1992年6月,国务院发布《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于同年8月1日开始在全省各地贯彻实施该条例。1993年11月,国家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的授权,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福建省建委于1994年1月转发该规定,通知各地贯彻执行。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于1月25日颁布实施。
  1995年1月,省建委转发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绿化种植保护规定》,通知各地贯彻执行,并要求各地在贯彻该规定中,要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城市绿地和擅自砍伐、毁坏绿化种植成果。重申凡一次占用绿地1公顷以上,除按国家建设部规定应经省建委审核,报请建设部批准外,还补充规定:“凡一次占用城市绿地3000平方米至1公顷的,必须经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委批准;凡一次占用城市绿地1000~3000平方米的,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报批的,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1996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健全城市管理机制,加强行业管理,规定新建、扩建单位和住宅小区绿化,实行绿化“保证金”制度,重申“凡占地500平方米以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制止无证设计和施工行为”。
  二、绿化管理
  1991年以来,福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各地结合实际,普遍制定实施细则和奖罚条例。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以法治绿,强化管理,推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开展城市绿化检查和评比等活动,推动了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进展。
  (一)行政管理
  1992年8月,厦门市率先成立城市园林绿化监察队伍,开展行政执法活动。1993年,三明市成立绿化督导办公室、城建园林绿化监察中队。继后,各市(县)先后普遍设立城市绿化监察队伍,联合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破坏城市绿化设施、侵占绿化用地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据各地调查统计,至1995年,全省绿化用地被占为他用的达170公顷,福州市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规定事件340起,审理移、伐树木212株。邵武市查处违反绿化条例35起。宁德、福安等市查处多起破坏行道树和占用绿地事件。泉州市查处违章破坏绿化林木和非法占用绿化用地事件近百起,索赔罚金10万多元。南平市查处侵占绿地事件16起,被伐园林树木165株。1993年12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开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通知》,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达不到国家规定指标留足绿化用地,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审批后均应缴纳绿化补偿费。1994年,各地贯彻《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对城市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开始按《规定》标准审核及审批建设项目的绿地规划,审定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实施。1996年,泉州、邵武等市开始对城市新建、扩建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的绿化实行保证金制度。至1997年,全省各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制定绿化保证金实施办法和管理条例,以保证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化建设同步发展。
  (二)养护管理
  贯彻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抓好护绿养绿工作。城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绿化由城市园林专业管理部门管理养护;单位庭院绿化由单位养护;居住区绿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推行“养护承包制”、“门前三包”等多种形式的管理责任制。1991年以来,三明市绿化管理以专业管理和社会各单位管理相结合,组成分级管理网络,实行单位和部门同所在地区的区政府签订绿化养护任务书和责任状,履行包种、包管、包活的“三包”任务,把绿化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文明单位”评选相结合,同时聘请专家向全社会提供绿化示范和技术指导。泉州、晋江、邵武等市注重发挥街道、居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组成市、区、街道三级绿化达标管理体制,市园林部门联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同沿街单位和住宅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福鼎市在市区主要绿化地段设置绿化保护标志,聘请绿化管理人员,负责市区绿化养护工作;福安市于1995年10月由市园林部门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绿化状况进行普查,共查187家单位庭院,绿地面积计43公顷,登记在册的各类乔木20178株,丈量16条道路绿地面积共3.4公顷,基本查清了全市绿化现状;同时帮助20多家单位庭院绿化规划和咨询服务。福州市于1996年以来,把市区机关、学校、部队,工矿企事业单位绿化全部纳入市、区两级绿化任务。市领导坚持每月检查绿化养护和管理情况。1997年,市政府投入300多万元,购置绿化养护设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同心护绿”活动,在活动中有23个单位认养道路分车带绿化和街头绿地。有30多个单位100多人认养光明港纪念林树木。
  三、公园管理
  福建省城市公园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城市园林处(局)是城市公园的管理部门,对公园实行行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园林处(局)直接管辖市属各类公园,县、区属公园由县、区建设部门或园林部门管辖,集体投资兴办的公园兴办者享有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负责公园管理和养护,业务上接受公园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和经营,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和公园管理法规,负责养护管理园内树木花草,不断充实植物品种,提高园艺水平,保护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文明游览规定,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经公园主管部门同意,在园内设立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园管理单位按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的原则进行安排设置,督促其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各地公园管理单位普遍实行岗位承包责任制,推行规范服务,挂牌上岗。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8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于同年8月正式实施。
  四、古树名木管理
  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应进行重点保护”。1983年,省内各地先后开始组织专业人员对市区内古树名木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继后,随着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以及建成区扩大等因素,园林部门又进行多次复查。至1997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龙岩、莆田、福安、邵武、武夷山和建阳等12个城市,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计有2715株。古树中以榕树居多,樟树其次,再次是荔枝树和杉树。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单位范围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园林部门监督和技术指导。树龄在300年以上或特别珍贵树木、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规定为一级保护,其余的定为二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其树体保护范围不少于100~200平方米,即在树冠投影区内不准有损坏树体的行为,如雕刻、攀折树干、枝叶等,并设立标牌与围栏加强养管。二级保护范围:即古树立地环境保护范围,在古树周围环境要避免有害气体、垃圾废弃物、污水等三废污染,以及地下水、地面水的淹没和管线穿行,人为破坏,地面构筑物的违章搭盖破坏等。福州市在普查古树名木的基础上,于1989年结合城市规划定点,对鼓东、鼓西两个街道的古树名木进行精确图标,上报国务院。并成功地保护了白贝壳杉,同寿园内500年树龄的古樟树,越山古金桂和白马河畔的古榕等一批古树名木。1995年该市园林局又组织各区进行复查并拍摄彩色照片存档。三明市自1991年以来,先后2次对市区内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挂牌告示,围砌树池建保护栏杆,对枯烂树洞实施消毒填补,并分别指定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养护。至1997年,各城市对市内的古树名木已普遍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实施管理和养护。但由于各种原因,城市内古树名木受损被毁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福州市内古树名木,有因新楼建后环境改变,地下污水侵蚀而枯萎死亡,也有因长期受污染而烂根倒下,更有因建设被违章砍伐。龙岩市1996年复查市内古树名木时发现,有的古树空间被周围建筑物占用,影响树木生长,有的古树被供电、电信的电杆作为牵引点,还发现个别单位和个人擅自砍杆、修枝等违章现象。
  五、施工资质管理
  1994年6月,省建委颁发《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非等级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和营业范围》的通知,开始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定,核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证书规定范围内承接工程。严禁无证和擅自越级施工、承包工程。从而加强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市场管理。
  工程施工企业按资质等级标准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和营业范围按照建设部《园林古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省补充规定执行。等级企业分为―、二、三级,均可在全省跨地(市)承包工程。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和营业范围按照建设部《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省建委补充规定执行。营业范围限定在10亩以下小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向等级企业分包一般的分项工程在本地(市)施工,或跨地(市)向等级企业提供劳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等级企业资质,由各地(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建委初审后报省建委审批。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省建委发给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规定所有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均应接受工程所在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建委的技术监督和业务指导。至1997年末,全省经审查合格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计有8家,其中属二级企业的有福建东方园林艺术建筑公司和福建省榕树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家,属三级企业的有福州闽榕园林开发公司、邵武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石狮市园林建设绿化公司,泉州市园林绿化公司、泉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和三明市园林建设工程处等6家。
  1996年,厦门市成立首家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福建省的城乡建设、建筑、基本建设3篇。包括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大事年表、重要文件辑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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