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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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13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供应
分类号: TU996
页数: 4
页码: 114-1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城市燃气的供应。
关键词: 福建省 城市燃气 供应

内容

一、经营
  80年代,福建各地、市成立煤气公司或液化石油气公司。到90年代初,已形成以国有企业——煤气公司和液化石油气公司为主,以中外合资、集体或个体私营为辅的发展城市燃气事业的市场框架。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经营企业须经城建、工商、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验合格,取得资质证书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尤其福、厦、三明三市煤气公司供应的煤制气(或空混气)由公司专营,其内部亦进行深化改革,积极转换经营机制,按照放权搞活原则,以安全供气为总目标,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经营情况良好。但由于个人利益的驱动等原因,各地无证照违章经营液化石油气现象也不时出现。无证或违法违规经营户屡禁不止。他们采用短斤少两、随意哄抬或降低零售价格、偷漏税收、拒绝执行钢瓶检测制度和无视安全责任等手段,扰乱市场,坑害消费者。为此,各地大力进行宣传教育、建章立制、整顿市场、加强管理外,还经常对无证照经营者和无资质设计安装、不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临时(简易)冲装、销售站点,予以取缔或拆除。1997年上半年,福州市就拆除9家临时充装点;下半年厦门市也拆除1家。1997年,泉州市共取缔20多家,拆除临时充装点6家;漳州市拆除3家;莆田市拆除2家。其他市县也加大整治力度,促使液化石油气市场逐步规范有序。
  二、价 格
  1991年前,各地燃气价格核定工作参差不齐,有的较早就有统一管理,有的却无法统―。1991年12月25日,福州市发布《关于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具体规定的通知》,实行统一重量、统一价格和明码标价制度。厦门市也由物价局统一定价。到1994年,全省各地依据省建委、计量局、物委《关于重申液化气经营销售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各液化气供应点销售的液化气零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不得突破”的精神,普遍实行统一定价。然而由于部分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价格不断放开,各种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燃气购销价格倒挂现象严重。为了减亏,供气单位也不时申请调价。福州市煤气公司初期的价格为0.60元/立方米,1995年调整为1.00元/立方米,1996年起改煤制气为空混气后,又调为3.60元/立方米。居民用液化石油气每罐(15公斤)由25元逐步调到1997年的40元。厦门市管道煤气从1990年12月的0.75元/立方米,调整到1997年底的1元/立方米。居民用液化石油气每罐(15公斤)由19%年12月的26元调整到1997年7月以后的55元,工业及营业用气每罐由55元调为63元。三明市管道燃气1994年10月正式通气时售价为0.60元/立方米,1995年5月起调至0.80元/立方米;每罐民用液化石油气1993年售价为25.3元/罐,1994年调为40.3元/罐,1996年为60元/罐,1997年为64.5元/罐。1997年后,由于进口气和国产气争夺市场等原因,使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变化较大,全省液化石油气购售价格逐步走向市场,出现价格随行就市浮动定价的趋势。
  三、用户
  全省燃气用户主要是城镇居民,还有一部分工业和用作中央空调动力的社团用户(如“省新闻中心”等)。近年来,由于环保的要求,宾馆、餐饮服务行业和娱乐休闲行业,亦改烧煤烧油为使用管道燃气或石油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用户也逐年增加。1997年全省用气人口达346.17万人(其中用煤制气25.64万人,用空混气28.57万人);比1990年增长5.4倍,净增291.94万人,城市燃气普及率由1990年的10%,提高到1997年的76.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福建省的城乡建设、建筑、基本建设3篇。包括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大事年表、重要文件辑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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