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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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081
颗粒名称: 二、制定法规
分类号: TU984
页数: 1
页码: 37-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制定出配套法规、规章,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建设现象。
关键词: 福建省 城市规划 制定法规

内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于1991年6月颁布实施,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针对1994年规划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建议,并于199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修改稿,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加大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并对开发区规划管理和多层住宅建筑等作出具体的规定。省建委还及时制定出台《福建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还出台地方标准《福建省城市居住区技术经济指标》、《福建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各地(市)也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建章立制工作,1997年,全省9地市基本上都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城市建设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管理。1994年8月11日至20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城市规划法》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刘永业带队,常委林鼎富、郑本灼、林少顷、王渠、施今伟、周一风、陈奎、计克良和省建委副主任严拱钦、杨纶钊组成检查组,分两组对福州、福清、莆田、石狮、厦门、漳州等6个城市就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每到一地,都会同当地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以及部分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一起,听取当地政府情况汇报,深入实地视察一些工业开发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以及市容市貌,检查各城市的规划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情况良好,发挥了规划指导城市建设的“龙头”作用,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市政建设、园林绿化等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
  1995年12月,省政府在厦门市召开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后,省委、省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1997年10月在福州市召开福州城市规划研讨会后,省人民政府又印发《会议纪要》,对城市规划管理、城市总体规划修订等提出具体要求。
  1993年10月,省建委召开全省建设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议,提出规划管理要做到“五不准”,即:不准随意更改规划用途;不准擅自更改规划红线;不准擅自提高建筑密度;不准擅自提高容积率;不准擅自减少公共绿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福建省的城乡建设、建筑、基本建设3篇。包括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大事年表、重要文件辑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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