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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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07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
分类号: TU984
页数: 7
页码: 37-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从组织上加强规划机构设置,加强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质量管理,加强规划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建设现象。
关键词: 福建省 城市规划 管理

内容

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施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抓住依法实施规划和规划批后跟踪管理两个环节,着重点是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树立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连续性,保证规划的顺利实现。《城市规划法》颁布以来,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的审批制度和时限,把好技术指标关;整顿和加强规划设计市场,加强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质量管理,加强规划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建设现象。
  一、机构设置
  《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重视抓城市规划这一“龙头”,从组织上加强规划机构设置,全省九地(市)先后成立规划管理局,福州市、莆田市规划局从副处级升格为正处级;南平地区改为南平市,原南平市规划局升格为正处级;新成立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规划局;厦门市、龙岩市规划局为正处级。其他市(县)也成立规划管理机构。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宁德地区、石狮市等成立以市长或书记为主任的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专门协调解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997年,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地区建委对外增挂“地区规划局”牌子,以利开展城市规划工作。
  二、制定法规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于1991年6月颁布实施,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针对1994年规划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建议,并于1995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修改稿,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加大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并对开发区规划管理和多层住宅建筑等作出具体的规定。省建委还及时制定出台《福建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还出台地方标准《福建省城市居住区技术经济指标》、《福建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各地(市)也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建章立制工作,1997年,全省9地市基本上都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城市建设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管理。1994年8月11日至20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城市规划法》执法检查,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启彤、刘永业带队,常委林鼎富、郑本灼、林少顷、王渠、施今伟、周一风、陈奎、计克良和省建委副主任严拱钦、杨纶钊组成检查组,分两组对福州、福清、莆田、石狮、厦门、漳州等6个城市就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每到一地,都会同当地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以及部分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一起,听取当地政府情况汇报,深入实地视察一些工业开发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以及市容市貌,检查各城市的规划管理。全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情况良好,发挥了规划指导城市建设的“龙头”作用,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市政建设、园林绿化等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
  1995年12月,省政府在厦门市召开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后,省委、省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1997年10月在福州市召开福州城市规划研讨会后,省人民政府又印发《会议纪要》,对城市规划管理、城市总体规划修订等提出具体要求。
  1993年10月,省建委召开全省建设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议,提出规划管理要做到“五不准”,即:不准随意更改规划用途;不准擅自更改规划红线;不准擅自提高建筑密度;不准擅自提高容积率;不准擅自减少公共绿地。
  三、行业管理
  (一)“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上述法规颁布实施后,省建委制定“一书两证”制度的实施办法和统一申请审批配套表格。经过几年的使用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简化手续,提高效益,1993年,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省建委组织力量对原颁布的“一书两证”申请、审批的表格进行修改和完善,统一规定了填表内容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一书两证”申请审批表。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产生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的“一书两证”表格于1994年4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统一启用,使城市规划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在使用过程中,各市还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一书两证”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福州市规划管理局先后制定出《选址定点审批程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和《总平面、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审批程序》,取得良好效果。1997年,省建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意见,制定了福建省建设系统基建审批程序时限流程图,在全省范围内对“一书两证”的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规范。
  (二)查处违法建设
  1995年4月至1996年4月,开展“城市规划年”活动,省建委制定《关于“城市规划年”活动年清查处理违法建设的意见》,对清查处理的范围、重点、违法建设的确认、违法建设性质的划分以及违法建设的处理都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年”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期间,各地根据规定,对规划法实施以来审批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向各在建项目单位发出自查自纠登记表。违法建设包括:无证建设、违法用地、污染城市、危害城市安全、严重侵害公共利益、隐瞒实情、推诿掩饰等严重影响规划的。全省23个城市查处违法建设10.4万起,总建筑面积达75万平方米,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案率达70%以上。对严重违法的39.5万平方米建筑进行拆除,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厦门市拆除违法、违章建筑20.6万平方米,于1995年8月对参与重大违法建设项目的6家设计单位和4家施工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罚款处理和通报批评;1997年4月1日爆破拆除一幢未办任何批建手续擅自动工兴建,占地面积2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2089平方米(9层)的违法建筑。泉州市对市区历年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对已查清的4280户违法建设情况,建档输入电脑,公开处理10幢违法建筑。福州市将清查违法建设作为规划年活动的重点工作来抓,查出违法建设项目148起,强行制止18起;处以总造价1%~3%罚款5起;责成自行拆除的6起;提请法院执行处罚的9起。福州市各区共查出违法建设418起,并予以拆除、罚款等处罚。市区处理违法建设的重点清理整顿侵占绿地和内河两岸、主次干道两侧等地段的违法建筑,共拆除3400处,建筑面积10.9万平方米,拆除占用白马河边绿地的城管大队办公楼。三明市建委和城监支队设立违法建设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在建工程的清查工作,1991~1997年,共查处各类违法建设共577起,面积达8.6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447处,面积达1.19万平方米,全面整治市区占道设置的各类小亭。漳州市城监支队开通“127”报警服务台,全天候接受群众举报和查处。永安市于1995年4月19日对压红线违章建筑的桃源洞风景区黄山岭综合楼,予以强令拆除。1995年9月,漳浦县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公房3幢、私房3幢进行拆除,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公房3幢、私房6幢,责令补办“两证”。
  (三)规划设计管理
  1.资格管理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按《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资格,领取《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按其规划设计资格承接规划设计任务。
  省外来闽承接规划设计的单位,实行项目申报制度,持单位《城市规划设计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资格证书》,以及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设计的文件,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并领取《福建省城市规划项目设计许可证》后,方可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凡申请在省内设立城市规划分支机构的省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须持原单位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资格证书》,向分支机构驻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核发《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来闽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必须和国内乙级资格以上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协作进行,必须向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办理注册手续,领取《福建省城市规划项目设计许可证》。
  2.市场管理
  1993年,省建委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召开全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会,对全省37个规划设计院(室)进行资质复查,重新登记发证。要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各自的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规划设计任务,严禁无证设计及出卖图章。开放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引进竞争机制,推动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避免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混乱。
  严禁无证单位和个人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或利用持证单位名义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严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将其《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图签、证书专用章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将规划设计任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严禁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未经批准,越级承接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1994年5月起,规定规划设计成果必须在设计文件的首页和图纸的背面加盖单位证书专用章,省外来闽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必须加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出图章。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查和审批。
  3.质量管理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接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设计质量检查和监督,并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城市规划设计评优活动。
  1994年起,建立设计质量年检制度和评优活动,制订《福建省规划设计质量检查成果质量评定表》,开展城市规划设计质量检查工作。绝大多数规划设计单位在加强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的同时,先后制定有关设计任务,设计质量、生产经营、岗位职责、财务医疗、劳动纪律、奖惩考核、图档资料、仪器设备、干部人事和技术经济责任制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以保证规划设计的质量。
  (四)行业组织充分发挥桥梁作用
  1997年筹备“福建省城市规划学会”期间,就积极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1997年3月,学会与厦门市规划局联合举办一场城市规划学术报告会;同年5月在福州召开福建省城市科学研究会首届学术年会,省领导袁启彤、王建双等出席会议并讲话。1997年7月1日学会成立时,学会与省城科会联合举办青年规划师论文大奖赛,共收到全省各地论文31篇,经专家评选出二等奖6篇、三等奖14篇;1997年10月利用国宾馆规划方案评选之机,在福州市举办一场有关规划建筑学术报告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作专题学术报告。通过各种学术活动,提高规划人员素质,收到良好成效。
  省建委与省城市科学研究会合办“海峡城市”刊物,经2期试刊,于1995年6月正式创刊。它是一份探讨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划好、建设好和管理好城市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对促进城市研究、学术交流,增进两岸友好往来,都起到积极作用。
  四、“城市规划年”、“规划建设管理年”活动
  建设部决定从1995年4月至1996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市规划年”活动,其目的是进一步开展宣传贯彻《城市规划法》活动,以确保真正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城市规划工作上新台阶。省建委结合省内城市规划工作实际,提出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保证“城市规划年”活动的实施,省建委成立以严拱钦主任为组长、林坚飞副主任为副组长的省“城市规划年”活动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全省活动的开展。各地、市、县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抓活动的开展。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市、县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年”活动的公告,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舆论宣传,以及印制发放《城市规划法》等手册,广泛宣传《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动员全社会搞好这一活动。
  (三)全面清查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的违法建设进行一次清查处理,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进行公开曝光。
  (四)建立健全规划管理规章,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制止乱占乱建违法行为。
  省建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规划年”活动竞赛评比,订出评比办法,其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年”的组织、宣传发动、清查违法建设、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四个部分。总分200分,其中清查违法建设一项分数最高,占80分,竞赛评比采取自检、互检、抽检和检查验收多种方式方法进行。
  在“城市规划年”活动中,省建委组织各地、市规划检查组进行互检。9月26日福州检查组到厦门检查,10月4日泉州市检查组到福州检查。各地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制订本地、市的地方法规,加强规划管理。
  福州市规划局于7月20日召开各区、县(市)建设局局长会议,布置“城市规划年”活动任务。9月21日邀请各区、镇、乡党委书记和区(镇、乡)长参加“城市规划年”活动座谈会,就促进城乡结合部的城市规划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密切联系,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并就贴近乡镇、强化服务、树立规划工作新形象,提出具体措施:一、改善服务态度,彻底改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制定礼貌服务用语36句,服务忌语33句;二、提髙工作效率,强化内部运作质量;三、加强横向协调,通过联合办公,一个窗口服务等办法加快审批进度;四、大力开展规划咨询工作;五、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服务,特事特办;六、积极开展现场办公,上门服务。
  三明市于8月24日至28日在《三明日报》上详尽介绍调整后的三明城市总体规划说明的主要章节,在社会引起很大的反响;市建委还利用《三明日报》组织市民开展《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的知识竞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福州市也举办《城市规划法》知识竞赛。漳州市将城市总体规划内容印成小册子和彩图向社会发放,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并派规划人员向中学生讲“城市规划课”,为城市规划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1995年10月30日至11月8日,省人大、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建委联合组成视察团,视察南平、宁德、连江、漳浦、龙岩、晋江等6个县市开展“城市规划年”活动情况。通过听汇报和实地视察,肯定上述县市在开展“城市规划年”活动中做的大量工作,同时也指出各地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等现象。
  历时一年的“城市规划年”活动,加快各地城市规划的编审工作,健全规划机构,充实规划人员,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增强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城市意识;并基本摸清违法建设情况,处理了一大批违法案件。经过检查评比,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荣获优胜奖;福州市、漳州市获组织奖;莆田市获执法奖;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获宣传奖。另外,邵武市等9个市县获开展规划年活动先进单位。“城市规划年”活动结束后,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5月至1997年5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活动,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城市建设新要求,着力增强城市意识,加快规划编制,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重点解决城市供排水、交通、环境问题等。要求转变观念,增强城市意识,各级政府要树立建设现代化城市的意识,加快规划编制,加大规划执法力度,提高规划管理水平,重点抓好依法实施规划和规划批准后跟踪管理两个环节。省政府要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活动要由各市市长直接负责,分管副市长具体抓,建立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活动年结束时进行检查考核,作为“文明城市”和“八闽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竞赛活动的评比依据之一。
  省建委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活动,既是落实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城市规划年”活动的延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加强《城市规划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办规划展览、展示城市规划成果、公布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增强城市规划的透明度,让群众参与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其二,切实推进城市规划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充分发挥城市规划是财富的优势;其三,集中力量,抓紧做好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努力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其四,坚持法定的“一书两证”规划管理制度,使“一书两证”全方位地覆盖城市规划区的用地建设活动;其五,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和队伍自身建设,提高规划审批质量,简化规划审批手续,完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活动中,厦门市政府率先确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活动内容和计划安排;泉州市成立以市政府副市长为组长的活动年领导小组,漳州市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开展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三明、南平、莆田市等城市也制定出活动的组织方案。永安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活动中,以创建“卫生城、文明城、安全城”为目标。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活动结束时,由省政府统一组织,省建委、省环保局、省绿化办等单位共31人组成检查团,副省长黄小晶任总团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志清、省建委主任严拱钦任副总团长,省人大常委黄振军、省建委副主任杨纶钊、林坚飞、王家祥分别任4个分团分团长,对全省设市的23个城市开展“八闽杯”竞赛活动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活动,进行检查评比。评比结果:厦门、福州、泉州、龙岩、永安、邵武市荣获“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活动“优胜城市”荣誉称号,南平、晋江、漳平、南安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年”活动中力度大,进步快,荣获进步奖。另外,厦门、三明、龙岩、永安、邵武市荣获“八闽杯”竞赛优胜城市;福安市荣获“八闽杯”竞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进步奖;厦门市、石狮市荣获“八闽杯”竞赛城市规划优胜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福建省志·建设志(1991-1997)》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收录了福建省的城乡建设、建筑、基本建设3篇。包括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重点建设、大事年表、重要文件辑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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