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1912-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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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华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0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国时期(1912-1949)
分类号: D634
页数: 10
页码: 238-247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民国时期侨务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出入国管理、华侨、侨眷权益、救济归侨侨眷、争取侨汇、鼓励回国投资、华侨学生教育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民国时期 侨务工作

内容

一出入国管理
  民国元年(1912),福建暨南局在厦门成立。凡殷实华侨挟资回国者,可由当地中国领事馆或华侨团体出具文书凭照,寄至暨南局,便可换给正式护照,给予保护;华侨出入口时,均由该局派员巡视和指导。
  民国9年福建侨工局在厦门设立。凡出洋侨工,规定每人缴纳领照费二元,印花税三角。
  民国15年(1926),北京政府又在福州、厦门两地分别设立华侨保护处和华侨检护处。前者抽取华侨出入口费每人一元,后者抽取出口费五角。因遭华侨反对,后才划分暨南局专管华侨出洋事务,保护处办理冋国华侨事宜。
  厦门侨务局成立后,从民国23年12月起,华侨出国需向侨务局申请领取出国许可证,前往缅甸、新加坡等地需向外交部申请发给护照;华侨归国,由船务公司事先通知侨务局,并需向侨务局领取归国证明书。
  民国24年(1935)10月21日,厦门侨务局公布侨务委员会制定的《工人出国条例》和《华侨出入境登记规则》。以往华侨出国签证和回国登记均由各地旅馆代办,由于旅馆互相勾结,从中敲榨勒索,华侨饱尝盘剥之苦。民国28年(1939)8月20日,省政府规定:“自即日起,凡本省华侨出入境办理证件之手续,一律由中南旅运社设在泉州、福州二处分社免费办理。”不久后,中南旅运社又在泉州、福州、涵江、漳州、永春、南安、龙岩、同安、仙游、福清、青阳、石狮、石码、三江口等地先后设立华侨招待所,为出国、归国华侨提供服务。(①林金枝,庄为玑:《近代华侨投资国内企业史资料选辑》(福建卷),第345—348页。)
  抗日战争爆发后,军政当局限制人民出国。侨务委员会经军政、内政两部核复同意,对归侨出国规定三项办法:凡归侨持有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准其東行出国,免受壮丁出国之限制;(1)须有我国驻外领事馆登记证或回固护照与证明者;(2)执有当地政府出口纸者;(3)如无领事馆地,有该地中华商会负责证明者。(②《侨务十年特刊》,侨务委员会1942年。)民国30年(1941)3月6日,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战时限制人民出国暂行办法》规定:“年满16岁至50岁人民限制出洋。”“华侨壮丁归国居留满2年者可征服兵役。”民国30年(1941)9月6日,福建省军管区接到军政部代电,根据本省南安县议会建议,再规定限制壮丁出国补充办法四条:1.出国继承财产,如确有驻外使领馆及当地中华商会证明文件者,可准其出国;2.如兄弟三人已有一人应征入伍,其余二人可缓役,可准其一人申请出国;3.独子有出国必要(如接管父祖事业等)而证件确实者,可准申请出国;4.侨民归国已逾二年,如确有免缓役条件而有出国必要(如出国主持商务等),且其证件确实者,可准其出国。
  厦门沦陷时,滞留在厦门的出入国华侨有二万多人。在泉州的厦门侨务局得悉后,派二名雇员到围头设立侨务指导处,雇汽船“顺庆号”把华侨接运到围头安全登陆。共运回华侨8000余人。民国28年至34年(1939~1945),围头侨务指导处办理华侨出入国事宜,检查登记华侨出入证件;补发华侨出国许可证等。厦门侨务局还在围头设立民办招待所,接待华侨住宿,代华侨雇工运行李。(③原厦门侨务局雇员张寿培提供书面材料。)
  抗日战争胜利后,厦门侨务局、福建侨务处办理归侨出国复员登记、遣送事宜。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规定接运归侨出国的条件是:1.受战事影响而流离失所之归侨,即华侨回国旋即战事爆发(指1937年中日战争)或于1937年中日战事发生后回国,因战事之阻碍,以致不能返原居留地;2.须在原居留地有居住权者,即华侨须在原居留地住三年以上,并须确有重返原居留地居住之诚意者。申请时须提出所有证明文件,如入境证、居住证、职业证明书、侨务机关之证明文件,在海外服务的雇主之证明书、护照、与亲友来往函件等等,如同时能操K留地方言尤佳;3.须非曾受前居留地政府因政治关系驱逐出境之处分,或因患不治疾病不准入境名者。(④《福建时报》1942年12月17日。)待遣复员出国华侨在福州、厦门二口岸集中,候联合国难民救济总署(简称“联总”)派轮接运。
  厦门侨务局和福建侨务处从民国35年(1946)3月开始办理侨民复员登记。到民国36年(1947)3月,全省登记复员出国的归侨共有38297人(其中1726人遗失证件),占全国登记复员总数的46%。(①《侨胞复员概况》,国民政府行政院新闻局1947年3月印行。)福建省登记复员的华侨以缅甸为最多,有14117人,菲律宾有8784人,荷属东印度5000人,马来亚和新加坡有9175人,泰国171人,越南683人。由于东南亚各国政府对华侨的复员加以种种限制,使复员工作困难重重。民国35年(1946)10月29日至民国36年(1947)8月,遣送出国华侨共19批,10732人,由厦门往南洋各地自费复员的华侨有2300人。(②《侨胞复员概况》,国民政府行政院新闻局1947年3月印行。)福州市从民国35年(1946)2月11日起办理出国复员登记,7个月中共登记8274人。到民国36年(1947)10月底,已遣送3000人。(③《福建时报》1947年10月30日。)由于申请遣送而未能出国的华侨人数很多,曾发生未能复员华侨捣毁厦门联总办事处事件。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对于回国的华侨实行严格的入境检查,凡有携带黄金、外币或其他物品,一经到境,便被海关没收。如民国37年(1948)初以厦门情形为例,洋船一抵港外,即须停泊一天,先由海关人员上船检查,甚至半打毛巾、一条毛毯、一斤海味、一个戒子等,均被没收。被厦门海关扣留的华侨黄金达4000余两。搜括既毕,轮船方准入港,而小船及车夫又乘机敲榨,归侨至此被洗劫一空,哭诉无门,有的对天发誓,嗣后不再回国。(④《福建时报》1948年2月2日,3月26日。)后经福州海外华侨协会理事长江秀清等34人向国民大会提出提案,行政院于民国37年(1948)7月底通知福建省,规定归侨携带限额黄金100两,美金5万元。(⑤《福建时报》1948年7月26日。
  二华侨、侨眷权益
  民国元年(1912)3月19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对外交部训令:“查海疆各省,奸人拐贩‘猪仔’,陷人涂炭。昔在清朝,熟视无睹,致使被难同胞,穷而无告。今民国既成,亟应拯救,以尊重人权,保全国体。又侨民散居各岛,工商自给者,亦繁有徒,屡被外人凌虐,然含辛茹苦,挚爱宗邦。今民国人民,同享自由幸福,何忍侨民向隅,不为援手。除令广东都督严行禁止‘猪仔’出口外,合亟令行该部,妥筹杜绝贩卖及保护侨民办法,务使博爱平等主义,实力推行。”在孙中山的倡导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民国参议院中须有六名华侨议员,参与国政。
  民国元年(1912)8月,福建暨南局成立后,由福建行政会议讨论制定五条保护回国华侨的具体办法:
  1.凡殷实华侨挟资回国经营屋产,或暂时回籍省视庐墓者,均准向中国领事馆或华侨商会、华侨公共机关申请证明给予文书凭照,叙明姓名、年籍、职业、赍赴暨南局换给护照,除照贴印花税外,所有请文领照,概不收费。
  2.华侨领有护照者,准其随时向地方官厅申.请保护,如其寓处乡僻,雈苻未靖,或旅行地点危险堪虞者,并照福建行商请领护照暂行简章,向地方官厅请派警兵保护。
  3.未经领照的侨商或华工出入口时,均应由暨南局派员切实巡视,遇事指导,并请水警认真保护。如其回籍经过地方,有匪氛未靖,易生危险之时,并须向暨南总分局代请警厅酌派警队为之护送。
  4.各地方官遇有关系华侨诉讼事件,不得有拖累需索,及任意诬陷情事。如有违议处,其轻微各案,经讯明得实者,尤应酌量情形随时取保候讯,不得滥予拘押。
  5.在籍各华侨于财产上被人欺凌侵夺,或遭盗窃等事,业经申禀地方官厅,而不为之秉公审理拿办,或遇案故意搁延者,准迳禀最高行政机关严饬遵办。(①《福建侨务行政之沿革》,载《福州侨务公报》第一期,1928年4月30日出版。)
  民国四、五年间,福建暨南局及闽侯、泉州、漳州分局对保护归国华侨做了一些工作。凡遇热心实业之华侨,为之请奖勋章匾额;华工被逐回国,为之筹款安置。县知事因勒索华侨被劾去职者有六七人。
  此后由于袁世凯篡权,孙中山的侨务政纲未能实施。1917年,孙中山在广州就任大元帅,旋即派孙科等人前往菲律宾,联络侨众。1921年孙任非常大总统,在广州大本营中设立侨务局。
  民国16年(1927)国民政府设立侨务委员会,主管侨务工作后,将“侨民之保护”作为其首要职责。侨务委员会宣称:“所谓‘保护’者,其最低限度亦必使侨民之生命财产营业往来不受影响之谓……保护方法,据历来办理经过,约可分为三种:甲、关于国际交涉;乙、关于国内保护;丙、关于指导侨民自卫。”(②侨务委员会《侨务十年特刊》,1942年编印。)
  民国17年(1928)2月,福建侨务委员会福州办事处成立后,拟定“保护回国侨胞之家居”的具体内容:甲、军事厅等通令驻防军队切实保护回国侨胞;乙、保护免被土匪扰害;丙、保护免被强邻欺凌;丁、保护免被土劣鱼肉;戊、派员视察各地回闽侨胞状况。(③《福州侨务公报》第四期,1928年12月31日。)
  民国18年(1929),国民政府颁布了以血统主义为基础的中华民国国籍法,明确规定:父母为中国人者即属固有中华民国国籍。
  民国35年(1946)11月,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制订宪法,有40名华侨出席会议。会上根据孙中山的遗愿和华侨代表的提议,对维护侨民在居住国的权益、扶持华侨教育、保护华侨经济等作了明确规定,分别写入宪法条文。
  国民政府拟定的这些保护归国华侨的政策大都徒具空文,未能实现。由于本省侨乡政府腐败,官吏贪污舞弊之风盛行,土匪猖獗,恶霸横行,使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护。据福清海外华侨协会报告,民国35年(1946)9月23日,福清归侨徐基忠等人搭乘闽明汽船停泊惠安崇武镇,26日晨因风急船开进该镇港澳沙滩上靠着实地,全船搭客上岸到妈祖宫休息。船方派人请求镇长张志华保护船上财物。镇长带领镇警、职员到该地“保护”,并“代搬”行李。船上财物被搬运洗劫后,汽船又被渔民拆毁,捏造船破货飘。(①福州《福建时报》1946年12月2日。)本省侨乡匪患以福清、南安、晋江等县尤为厉害。以民国36年(1947)为例,省政府秘书处承办匪患的控告案,福清县有七起,南安县有六起,晋江县有二起,金门、海澄、同安、惠安、永春、漳浦、南靖等县,有的二起,有的一起,财物被劫的数字多的十几亿元(法币),少的也有几千万元,有的甚至遭到杀害。民国36年(1947)6月,印尼泗水侨胞郑大姨回到福清县高山镇江南村不到四天,就遭几十个蒙面匪徒洗劫,损失金器20两,法币900万元,衣服4箱,布匹2箱,郑大姨和姐姐、儿子及三个侄儿被毒打受伤。该案主犯叶修瑞及从犯叶在露、陈日旺等虽已缉送地方法院讯办,但到民国37年(1948)2月尚未结案,脏款脏物也未追回。(②柳升东:《九年来工作的回忆》,载《福建时报》1948年2月23日“侨风”第37期。)
  由于归国华侨生命财产没有保障,华侨团体强烈不满。国民政府行政院在民国36年(1947)初下令本省地方行政当局云:“据各侨团先后呈称,华侨归国受土劣敲榨压迫,地方政府亦助纣为虐,使其有冤莫伸。被捕入狱者,狱卒尤苛索金钱,稍有不遂,即被毒打,并抢去衣物,甚至有以壮丁名义拘捕而去,致侨胞视归国为畏途。应予以切实保障,以符政府爱护侨胞之至意。”(③《福建时报》1947年3月27日。)这些官样文章也毫无作用。
  三救济归侨侨眷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南洋各地有许多福建籍华侨逃难回国;由于侨汇中断,许多侨眷和华侨学生生活困难。1942年2月福建省紧急救侨委员会成立后,在广东省的梅县、韶关,本省的上杭、龙岩、长汀、永定、平和、晋江、海澄、永安等地设立归侨接待站或联络站。到民国32年(1943)2月止,共接待归侨27225人,发放救济费162.33万余元;救济华侨学生计102校3631人,70.99万元;发给侨眷救济款计有晋江、南安、同安、安溪、惠安、德化、龙溪、海澄、诏安、云霄、东山、漳浦、长泰、南靖、华安、平和、福州、福清、闽清、连江、永泰、古田、屏南、闽侯、长乐、连城、龙岩、永定、漳平、上杭、大田、沙县、霞浦、建瓯、福鼎、泰宁、金门、莆田、永春、仙游等四十个县1166610元。省救侨会还拨款54..50万元补助费,救助集美学校、南星初中、三民初中等49所侨办学校。各侨办慈善机构和华侨团体如泉州妇女养老院、泉州温陵养老院、各县华侨公(协)会共22个单位,发给补助费共计7.77万元。(④《福建省救侨工作报告》(1943年6月),转引自《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下),第1737—1744页,福建省档案馆编,档案出版社1990年4月。)
  民国31年(1942)6月3日,省政府举行第282次委员会议,通过归侨侨眷生产救济计划大纲。同年10月3日召开侨民生产建设会议。同年12月24日成立省侨贷指导委员会。第一期发放侨贷1000万元,分配农工商贷款500万元,侨眷生活贷款50万元,各县公典局资金150万元,归侨产销合作社150万元,其他150万元。第二期发放侨贷500万元,其中分配晋江、南安、永春、惠安、同安、安溪、龙岩、永定、东山、诏安、闽侯、莆田、福清等13个县侨眷粮食平粜资金350万元;公典局资金150万元。(①《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下)第1744页、1772—1773页。)
  归侨工业生产合作社,是由越南归侨颜子俊发起并经侨民生产建设会议通过。其宗旨是发展工业,增加生产,便利运销,流通金融,调节消费,改善归侨经济,并提倡华侨投资。总社设在永安,永春、晋江、南安、同安、海澄、福清、惠安、莆田、仙游、漳浦、大田等地设分社。抗战胜利后又在厦门增设分社。资金来源除社员少数股金外,向银行借侨贷先后三批共计4316875元。其中转贷晋江、永春各60万元,福州、南安各30万元,同安、海澄、惠安、漳浦各20万元。(②《福建时报》1947年9月22日。)永春县归侨产销合作社是于民国30年(1941)6月组织成立的,由越南归侨颜子俊主持。开办时募得股金10万元。经营业务范围有工业和农业。在工业方面于玉坑乡焦地村办纸厂,在桂洋乡办炼油厂,并举办炼铁业务。在农业方面于袱江乡办农场开垦荒地。(③林金枝、庄为玑:《近代华侨投资国内企业史料选辑》(福建卷),第216页。)南安县在诗山创办归侨工业生产合作社。民国32年(1943)先办供销业务,后设救济工厂,生产土布、文具、卷烟、布鞋等。晋江、福清、惠安、同安、莆田、仙游等分社,或设榨油厂、或制糖厂、或碾米厂,利用本地原料、人工兴办。(④《福建时报》1947年9月22日。)
  抗日战争胜利后,办理遣送侨胞工作,侨民因候轮滞留未能出国,生活发生恐慌,政府每人发给15万元救济费。滞留在厦门各地侨胞一时无法出国,生活困难者,省政府也电请有关部门拨款5亿元作为救济费(⑤刘建绪《福建省政府施政报告》1948年7月。)
  民国37年(1948年)印尼发生与荷兰殖民军的战争,侨汇一度中断,印尼侨眷生活发生困难。行政院拨款2亿元法币,分配厦门、甫田等30个县市,救济贫苦侨眷。(⑥刘建绪《福建省政府施政报告》1948年7月。)
  四争取侨汇
  在抗日战争以前,华侨汇款自由,不受限制。民国24年(1935)11月,国民政府发行法币以后,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采取钉住汇率的政策,法币先后与美元、英磅挂勾,法币的对外价值不受金银价起落的影响。虽然外汇官价与黑市价的距离拉长,曾发生逃避外汇现象,但由于华侨捐款支持抗战的热情高涨,华侨经济呈现复苏景象等原因,侨汇激增。(⑦陈祖模:《侨汇危机面面观》,载《福建时报》1948年6月15日。)
  抗日战争爆发后,我国沿海形势紧张。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为应付非常时期侨汇面临的困难,曾商请财政部统筹办理,在巴达维亚(雅加达)委托大公银行,在棉兰委托中华商业银行,在安南委托西贡东亚银行,在暹罗委托广东省银行积极吸收侨汇。同时函令中央、中国两行,联络广东省银行、福建省银行、邮政汇业局、闽粤批业局,组成经营侨汇的金融网,使侨汇能尽快解付;并由财政部令中央、中国银行及广东、福建省银行,在厦门、汕头、海口各地增设分支行处,切实与当地批业公会商定办法:一、促令各批业局准备于必要时迁往内地继续营业;二、商定银行与批业局之联合办法。(①侨务委员会编《侨务十三年》“华侨经济概况”1945年5月出版。)
  民国28年(1939)7月,厦门侨务局呈报,接晋江县信业公会函,以福建邮政管理局狃于定章,不准泉州等处批信局与南洋直接收发,有碍侨汇一案,经函准。交通部函复:略以晋江被敌封锁,所有进出口批信及回批,概由厦门转该处信批分号经转,办理尚困难,经令饬福建管理局,如果晋江情形好转,应遵前令办理。
  民国30年(1941)底福州海外华侨公会曾同侵吞侨汇的地方官僚作斗争,使271户侨眷补齐侨汇,并处理地方官吏勒索侨民事件二百多件,为侨胞、侨眷办了好事。(②《福州海外华侨公会工作概况》,载于.《海外华侨》创刊号。)
  财政部自民国33年(1944)1月起,对赡家汇款增加100%补助金。并允许侨民在海外购买国币储蓄券寄回国内眷属以备到期支用,准援例加给补助金100%。(③侨务委员会编《侨务十三年》“华侨经济概况”1945年5月出版。)
  抗日战争期间,本省民信局积压侨汇的现象严重。福清、晋江、南安、永春、安溪、惠安、海澄等十多个县,被积压的侨汇款,均在几千万元以上。(④载《侨声报》1946年11月29日。)战后,省政府曾通知各县市政府进行清理偿还。莆田曾组织一个委员会来清理侨汇。其中程茂盛信局被控限期清发。(⑤柳东升《九年来的工作回顾》,《福建时报》1947年2月9日。)民国35年(1946)国民政府对外汇全面管制。由于当时币值恶性膨胀,牌价与黑市完全脱节,侨汇转入黑市。民国37年8月19日,南京国民政府发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和《金元券发行办法》。凡华侨回国携带黄金、外币或其他物品,均被海关扣留或没收。同年初仅厦门海关扣留的黄金就达4000余两。(⑥《福建时报》1948年2月2日、3月26日。)
  五鼓励回国投资
  民国18年(1929年)2月,立法院制定《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奖励法》,鼓励华侨回国兴办建筑业、交通业、制造业和农矿业,规定“华侨兴办实业确有成绩者,得由侨务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给予奖章或褒状。”
  抗日战争发生后,国民政府经济部公布《非常时期华侨投资国内经济事业奖励办法》,并先后派出官员赴南洋访问,鼓励侨团组织回国视察,还成立“扶助回国侨民事业辅导委员会”。福建省政府也成立了“侨资事业指导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设闽西北计划”,以吸收华侨投资。民国28年(1939)4月1日,成立福建华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股本总额国币100万元。相继成立的还有集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侨物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但是,由于太平洋战争爆发,侨汇中断,华侨投资处于停顿状态。
  抗日战争胜利后,华侨回国投资热情一度很高,福建侨务处印发《敬告海外侨胞的通告》,鼓励华侨回乡兴办实业。省政府于民国35年(1946)7、8月间派出华侨宣慰团,赴南洋各地劝导华侨返省投资。同年11月15日,在厦门召开“福建经济建设公司”发起人大会,选举胡文虎为常务主任,王振相、黄重吉为副主任。原计划资本总额300亿元法币,拟创办银行,兴办交通及工矿、农林、水利、海产事业。翌年7月福建经济建设公司开办时,只募得股金50亿元,原订计划落空。
  民国36年(1947)8月福建省政府主席刘建绪,为欢迎华侨回闽投资特地发表谈话,保证“立案手续可迅速进行而不受任何阻碍,合法权益可得政府与法院之保障而不致遭受非法之损害”,“并协助解决业务上与技术上之困难”。
  民国37年初,省政府为引导侨资兴办企业,决定各县设立地方经济建设辅导委员会,并附设华侨投资辅导委员会,但收效甚微。
  六华侨学生教育
  民国初年,闽提学司姚文倬派遣省视学官萨君陆赴南洋各地视察华侨学校。萨君陆回国时,带回11名华侨学生,在福州北后街开设补习班,学习中文和普通话。一个学期后,校名定为“闽省华侨公学”。当时,这个校舍因遭受战火,十分破损,经华侨捐资修葺一新。这时,张绮青也奉派往南洋募捐,筹得一大笔捐款,并带回27名华侨学生。新旧侨生共38名,加上本地学生,共44名,分商业科和普通中学两个班。民国4年(1915)第一届商业科学生毕业,翌年第一届普通中学学生毕业。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侨汇中断,经费无着,学校被迫停办。
  民国21年(1932)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设置侨民教育处,该处设教育指导及文化事业两科,并设华侨问题研究室。(①侨务委员会1943年编:《十年侨务特刊》。)
  民国28年(1939),侨务委员会设立回国升学华侨学生临时接待所。民国30年(1941)由侨务委员会与教育部、中央海外部、三民主义青年团联合组成管理委员会管理。民国34年(1945)3月取消。(②《华侨教育I第二辑,第241页,暨南大学华侨研究所,1984年8月。)
  民国时期制定了若干指导华侨学生回国升学的规章制度。民国30年(1941),教育部公布了“侨民子弟回国就学规程”。侨务委员会成立后公布“华侨子弟回国就学办法厦门侨务局、福建侨务处设立后,也把指导华侨学生回国升学作为其经常性的职责之一。福建侨务处在民国31年(1942)编印“华侨学生回闽就学须知”。(③《福建侨务处三十一年度月份工作报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21,卷号502。)
  陈嘉庚创办的集美学校和厦门大学对华侨学生教育事业十分重视。集美中学创办不久,陈嘉庚就明确规定:“至南洋华侨小学毕业生,如有志回国升入中学者,则由新加坡本店予以介绍函,概行收纳,到校时如考试未及格者,则另设补习班以教之,此为优待华侨派遣子弟回国而设,此例永存不废”(①陈嘉庚:《师范生按县分配》,见《南侨回忆录》第7页。)。民国20年(1931年)秋季,集美中学有侨生375名,占当时在校学生数的40%。学校十分重视对侨生的培养教育。学校制定《华侨学生特殊训练办法大纲草案》。规定:“侨生与本地生杂处——有融合同化之利,无此疆彼界之弊;教师常与侨生接触——向问南洋风土人情,亦将祖国一切相告,教以学做人之道,救国救种之方。组织国文、英文补习班,国文能力最感欠缺,应设法补救;英文一道,应更加诱掖增其兴趣。此外,尚有指导和发展各届侨生自治组织,组织南洋问题研究会,提倡正常娱乐,常与家长通讯等多种措施。”民国35年(1946)集美学校从内地迁回集美后,南洋侨生来集美就学者与日倶增。学校特制定《集美学校特约南洋各属集美校友会保送侨生入学暂行办法》,规定南洋各属校友分会每学期得保送初中新生5名,高中、高水(产)、高商(业)新生各3名,保送的新生得免试入学(②《集美学校七十年》,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8月。)。集美高级中学订定的“教务设施”中专门有一条“宽收侨生”的规定。
  厦门大学民国26年(1937)改为国立后仍贯彻执行面向南洋、面向华侨的办学方针,专门设有一定数量的“华侨特别生”名额,华侨学生可先入学,经过一二年学习后再参加入学考试。按成绩编班级。(③《我国高等华侨教育发展概况》,《华侨教育》第二辑,暨南大学华侨研究所。)
  暨南大学是民国16年(1927)由政府开办的华侨唯一的最高学府。民国29年(1940)底,该校派专人在建阳县设立分校,第二年10月,招收文、理、商三院九系新生200余人。民国31年(1942)夏,该校全部迁入建阳县童游镇的文庙上课。抗日战争胜利后,暨南大学于民国35年(1946)6月迁回上海。在建阳期间,海外侨生经济来源中断,侨生人数锐减。(④戴学稷《解放前暨南大学发展史略》,《华侨教育》第一辑,暨南大学华侨研究所。)为了培养侨民师资,改进侨民教育事业,侨务委员会、教育部采纳陈嘉庚的倡议,于民国30年(1941)9月,在长汀县设立国立侨民第一师范学校,向闽、浙、赣、粤、湘等省招生。(⑤《侨民师范教育概述》,侨务委员会1942年编:《十年侨务特刊》。)民国34年(1945)1月学校暂迁漳平县。抗战胜利后学校迁到厦门曾厝垵上课,在校学生230余人,招生对象是国内的华侨子女。民国38年(1949)夏被迫停办。
  抗日战争期间,侨生经济来源断绝,政府当局采取了一些救济办法。厦门侨务局民国30年(1941)12月的工作报告中说:“关于侨生救济,由教育厅分饬各校查报学生人数,免收学宿杂费,其膳食另行借贷。”侨务委员会侨民教育处在民国年(1942)的工作报告中说:“对于在国内就学的华侨学生,受战事影响不能获得救济者,各给特种救济金150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回国升学的华侨学生大量增加。由于华侨学生国文程度较差,投考有困难,侨务委员会商得教育部同意,电令暨南大学及海疆学校(在泉州)自民国37年(1948)度起,以招收侨生为原则,在暨大开设华侨先修班,海疆学校设立华侨补习班,收容投考落第之侨生。(①《福建时报》1948年7月28日。)
  民国35年(1946)6月,教育部批准国立海疆学校迁建泉州。学校为了适应建设海疆、开展国际贸易、兴办华侨教育事业的需要,专业设置进行了调整:改法商科为商业专科,增开南洋历史、南洋地理为全校必修,华侨教育为师范科必修,南洋经济为商业科必修。于师范科下设国文、史地、教育三组;于商业科下设置会计银行、国际贸易二组,均以海外之实际需要为立校施教之标准;并加重外文训练,以英、法、荷、日为第一外语。五年制专科生读至第三年时,参酌其所修第一外国语类别,须添修马来、暹罗、缅甸、安南、老挝、高棉、朝鲜等当地语文为第二外语,实习学分亦得加重。民国35年(1946)暑期,为促进海内外人才交流,乃扩大招生范围,分别于上海、广州、泉州招考,并厘定南洋侨校学生保送办法,暂指定菲律宾中正中学,马来亚南洋女中;雪兰莪尊孔中学、中华中学,槟榔屿钟灵中学,荷属棉兰苏东中学、巴城八帝贯中华学校等10所,每校保送40名。(②《国立海疆学校史略》,载《泉州师范学报》1985年第2期。)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华侨志

《福建省志·华侨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的内容是以福建省籍华侨的活动和本省的侨务工作为主,兼及外省籍的华侨、归侨在本省的活动。已经参加和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人虽不在本志撰写范围内,但由于许多外籍华人,原来是保持中国国籍或双重国籍的华侨,在记述这些人的活动时,难以把他们一生的活动,按入籍时间前后截然分开;同时不少外籍华人在国内仍有直系亲属、亲朋好友,有祖祠祖屋和祖宗坟墓,他们与出生地或祖籍地仍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因此在本志书的某些章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外籍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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