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侨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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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华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04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侨务工作
分类号: D634
页数: 39
页码: 234-2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代、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华侨侨务工作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华侨 侨务工作

内容

第一节 清代
  一出入国政策
  清朝政府前期与后期,对待华桥的政策有很大差别。在1860年以前,清政府明令禁止中国人移居国外。《大清律例》规定,凡国人在蕃托故不归,复偷漏私回者,一经拿获,即行正法。顺治十八年(1661),在福建等五省推行迁界令,夷沿海村镇为废墟。康熙二十三年(164)虽宣布废止“海禁令”,但提督施琅奏请严格管理海上贸易船只,禁止中国人出国。康熙五十六年(1717),清廷又发布南洋禁航令,不准商船前往吕宋、噶罗吧贸易。同时谕令国外华侨归国.并规定康熙五十六年以后出洋者不许回国。雍正五年(1727)重开海禁后,不仅千方百计防止中国人出国,而且对华侨归国也加以种种限制。乾隆时期,基本上沿袭了康熙朝的海禁政策。乾隆七年(17412)规定商船出洋期限为三年。乾隆十九年(1754)又正式规定:“……嗣后出洋贸易者无论年分久近,概准回籍,若本身已故,遗留妻妾子女亦准回籍。”(①《重籑福建通志》卷270,国洋互市。)这是清代第-次准许出洋贸易者自由归国的法令。闽抚陈宏谋并将此令传檄南洋,但这只限于领照出洋贸易之人,而移居海外的绝大部分华侨仍是不准归国。乾隆十四年(1749),在噶罗吧居住多年的华侨陈怡老,辞去雷珍兰(荷兰殖民当局设置的官职,系协助甲必丹管理华人)职务带家眷回尤溪县。官府得知后即行照例奏报,乾隆诏令:“将私往噶罗吧充当甲必丹之陈怡老,严加惩治,货物入官”。(②《清季外交史料》卷87,第14一15页,薛福成折。)乾隆十九年(1754),苏禄国(今菲律宾南部)国王派遣使团带着表文、方物向清廷入贡。使团正使是苏禄国官员,副使是杨大成。杨大成原名杨廷魁,晋江县人,早年出洋,在苏禄国经商,深得当地统治者信赖。是年二月,苏禄国使团搭乘杨大成的商船到达福建。当清廷探知杨大成即武举场廷魁后,立即拘捕杨并将其发配边疆服苦役。凊廷礼部关于苏禄国入贡的一份批件中,有以下批文:“……维查该国以杨大成列为副使,杨大成即武举杨廷魁,缘事被斥,复借出洋贸易,冒充该国副使,若不严加惩儆,恐内地民人,习以为常,出洋滋事。不应如该抚所题,仅交原籍管束,请照例改发黑龙江充当苦差,并行文该督、抚知照该国王,嗣后凡内地在洋贸易之人,不得令承充正副使。”(①《清实录•高宗实录》卷457,乾隆十九年二月,戊戌条。)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殖民者在厦门、福州开设“卖人行”、“猪仔馆”,掳掠契约华工。清咸丰二年(1852)十一月二十一日,厦门人民抓获了一名英国投机商开办的“合记”商行雇用的拐子,将他扭送提督衙门要求查办;但当天下午,“合记”洋行经理桑穆带领书记柯纳尔到提督衙门要求放人时,提督衙门却把拐子交给桑穆带回家中。十一月二十四口英国军舰“萨拉门特号”水兵登陆,镇压反对掠卖华工的1500名示威群众,当场开怆打死8人,重伤16人;驻厦门的水师提督不但不保护示威群众,不向英国提出严正抗议,反而到英国商船“澳州号”去慰问受伤的英国人弗勒索。
  咸丰九年(1859),在厦门设立出洋问讯局,允许人民以华工身份出国,仍不许华侨回国。
  清咸丰十年(1860),在殖民者的胁迫下.清政府与英、法分别签订了《北京条约》,被迫放弃对华侨出国定居为限制,允许外国列强来华招工。
  同治四年(1865)恭亲王奕沂与英、法驻京使臣议定《招工章程二十二款》。主要内容有:
  一、严禁拐贩人口,违者处死。二、招工的商人需由中国地方官核查,发给印牒才可以招工。出洋时需由地方官员会同领事按契约核对人数,查问情况。三、承工年限不超过五年,每天工作不超过九时二刻,等等,,这些章程在保护华工方面虽很不完善,但英法政府仍-不批准。清朝政府于1868年单方面宣布这些招工章程。同治七年(1868),泉州厦防分府出告示规定,对诱拐绑架华工出洋的拐贩一旦抓获讯实,钉架处死,父兄邻右如知而不首,一体连坐。(②朱士嘉编:《美国迫害华工史料》,第35页。)同诒八年,福州地方官员根据上述“招工章程”,截留一艘西班牙运载华工的船只查验。
  光绪十九年(1893),驻新加坡总领事黄遵宪呈禀驻英大使薛福成,要求豁除海禁,保护归国华侨。薛福成据此上疏。同年八月,朝廷准薛福成的《请豁除海禁招徠华民疏》,谕令“嗣后良善商民,无论在洋久暂,婚娶生息,概准由使E领事馆给予护照,任其回国治生置业,并听随时经商出洋,毋得仍前籍端讹索。”(③《清实录•光绪朝》卷153。)长达200多年的海禁条例从此正式废除。
  光绪二十五年(1899),闽浙总督许应骙上奏,请求在厦门设立保商局。朝廷准奏。该局可刊印空白护照,寄往海外各埠会馆如有华侨回国,即发给护照,填上姓名、籍贯等项,交局验明。海关如查无该局所发护照,即予扣留。凡申请出国华侨,由保商局出具许可证,每名去马尼拉的乘客须交纳12.50元,其中3元支付给保商局董事会,4.5元支付给美国领事馆。
  二华侨权益
  清乾隆五年(1740)十月九日,巴达维亚荷兰殖民政府屠杀华侨近一万人,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红溪惨案”。闽浙总督策榜认为这些华侨是“自弃王化”,“孽由自作”。清政府不仅不予谴责和要求赔偿,反而指责被杀的华侨,对华侨生命财产置而不顾。事后,荷兰人自觉心虚,派使臣来华请罪,乾隆皇帝表示:“莠民不惜背弃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劳工被大批拐卖出国,引起国际舆论的关注。主张对外开放的“洋务”派实力人物,开始上书清廷,建议实施“护侨”政策。清朝末年,统治者内外交困,危机四伏,也需要安抚海外侨民,利用他们的经济力量和海外影响。因此,1860年以后,清政府逐渐对华侨采取“宣慰”、“保护”的政策。同治七年(1868)签署的《中美续修条约》(《蒲安臣条约》),首次以条约的形式表明中国政府“护侨”政策的立场,条约规定相互给予对方侨民最优待遇,中国公民可以自由赴美留学等等。
  同治十二年(1873),为了解决同西班牙在招募华工问题上的外交纠纷,清政府委派陈兰彬、容闳分别前往古巴、秘鲁,考察华工事务,首次比较真实完整地披露了当地殖民者对华工的残酷虐待。同治十三年(1874),福建巡抚王凯建议朝廷在海外各华埠设官招徕海外侨商到中国贸易,以求打破外国对中国贸易的垄断。
  光绪二年(1876),清政府第一次派遣福建按察使郭嵩焘调查新加坡华侨情况。翌年任命胡璇泽为驻新加坡总领事。光绪七年(188])清政府任命左秉隆为新加坡领事。左上任后,设法阻止贩卖“猪仔”活动,刊登告示,明令禁止贩运“猪仔”。光绪二十五年(1899)闽浙总督许应骙上奏,请求在厦门设立保商局。朝廷准其奏,由是福建保商局于厦门成立,驻厦门的兴泉永道恽祖祁负责筹办并委员负责。主持局务的绅董不支官薪;每月经费百余两由局绅筹办。厦门保商局成立之初,遇事还认真办理,便利归客;不久以后,道员恽祖祁去职,其继任者延年改派郑齐林主持局务。郑主持保商局数年,把所筹经费数十万金挥霍一空。保商局巧立各种名目敲诈归国华侨,委员司事滥支薪俸,虚置空额,对来往商人任意勒索,南洋侨商称之为“勒捐局”,一时怨声载道。光绪二十九年(1903),商部成立伊始,就接到槟榔屿、新加坡、小吕宋等地方的商董联名上禀,控告福建保商局,要求派公正绅董主持保商局。商部上奏朝廷,要求惩处督办不力的兴泉永道员延年。在此之前,叶题雁御史就已弹劾过道员延年。朝廷将延年和郑齐林分别惩处,延年交部议处,郑齐林降三级调省。(①《叻报》1904年1月16日。)当年10月16日,上谕同意将保商局并入商务局。厦门保商局虽奉旨裁并,但只是换了一块招牌,局政如旧。局内冗员充斥,却无一人是真正绅董。商务局提调是丁忧候补知府驼腾衔,此人疲玩因循,执拗任性,对商人所求动加驳斥。其弟丁忧候补盐大使驼康任商务局委员,整日无所水事,尸位素餐。该局每月开支薪水六百余元,防营兵饷一千余元,租用小轮船五百余元。而每年所敛收的南洋归侨经费、小吕宋新客护照、旧客凭单等项费用可达四五万元,均滥支开销殆尽,而对回籍侨商却不尽保护责任,海外侨商仍视回国为畏途,去该局领照者寥寥无几。
  光绪三十年(1904),商部派左参议王清穆视察南洋商务。他顺道访查商务局情况后,如实呈报商部。商部奏请朝廷,由新成立的商务总会来履行保商职责。商会由商部直接管辖,主持保商事务的会董由商会选派,再经商部审核。所有发放护照、凭单等项收入统归商会。保商1f务归商会后,地方督、抚、州、县官员仍巧立名目,继续敲诈侨商,限制商会,海外华侨仍抱怨不休。同年,候补三品京堂、太仆寺少卿、南洋富商张振勋从南洋返京,面晤商部大员,转达南洋侨商对地方官吏的怨愤。慈禧太后召见后,严令督抚责成地方官员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归国侨商。1905年,福建回籍华侨屡被抢劫,闽督崇善奉命迅速查办地方官员保护不力的责任。诏安县知县王国瑞、典史王锡圭、游击侯培光,南安县知县谭子俊,前署安溪县知县袁英麟等被分别撤职惩处。
  宣统元年(1909),由于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殖民政府要当地华侨加入荷兰殖民地国籍,以迫使华侨服兵役,遭到大多数华侨强烈反对。清廷根据血统主义原则制定国籍法,确定华侨为清朝子民,并提出保护华侨的法则。
  三、争取侨汇
  鸦片战争以后,清朝政府由于大量的战争赔款、借款、进出口贸易出现巨额逆差,大量白银外流,财政极端困难。清朝政府对华侨经济力量逐渐有所认识,积极寻求华侨经济力量的支持。为了汲取华侨资金,清政府采取种种措施:一是派遣官员分赴海外劝募华侨捐款赈灾和买爵;二是劝导华侨工商业者回国投资兴办实业;三是沟通华侨赡家汇款。
  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我国与南洋各地既无邮电通讯业务往来,也无银行汇兑,华侨要汇款寄信回国只能托交同乡“水客”或“客头”经办。70年代以后,由于帝国主义的经济入侵,外轮往来日繁,洋行、客邮和外国银行相继设立,加上华侨经济有所发展,“水客”的经营方式已不能适应侨汇业的发展要求,私营民信局遂纷纷开办。民信局在南洋各属收集枇银后,由南洋总局派员携带到厦门和本省侨乡的分支局,分发给侨眷。初时不须邮局、海关检验,也未贴邮票。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我国设立邮政局后,南洋民信局依法购贴邮票以整批信件总封,送交当地邮政局验收盖戳,随轮运来本省厦门、福州口岸。民信局得到通知后,才向邮政局整批领出,传递内地分局,派送给侨眷。
  四、奖励投资
  光绪二十一年(1895),朝廷令闽、粤督抚派官员赴南洋和新、旧金山等处,“劝华民之商于外洋集股办船械、军火、机器等局”。闽浙总督边宝泉保荐福建候补道延年赴南洋,号召海外华侨投资。(①《清季外交史料》卷119。)
  光绪二十九年(1903),清政府成立商部以后,制定了《华商兴办实业条例》、《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和《华商垦荒条例》等。
  光绪三十一年(1905)九月,清朝派农工商部右侍郎杨土琦为南洋宣抚使,往南洋各地向华侨宣慰,劝说侨商回国投资。“剀切宣布德意,优加抚慰。如有慨集巨资回华,振兴大宗商务者,除从优予以爵赏外,宣饬地方官保护。”杨先到马尼拉,再到西贡、曼谷、新加坡,从巴城回国。杨氏此行成功地招徕马来亚富商胡子春(永定县人)到国内大规模投资。
  光绪三十二年(1906),福建创办漳厦铁路公司,委前侍郎陈宝琛为总理。为了筹集资金,陈亲赴南洋各岛,推销漳厦铁路股票,招募华侨股本170余万元。(①盛宣怀:《愚斋存稿》卷20。)
  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朝为了鼓励殷实华商投资兴办新式企业,以资本大小、雇工多寡作为朝廷赏爵等差。如投资资本2000万元以上赏一等子爵,投资10万元者赏五品衔。马来亚华侨富商胡子春投资700万元获得三品卿衔。
  宣统二年(1910),清政府邀请部分侨商在南京召开劝业会,对侨商回国投资兴办实业有一定吸引力。
  第二节 民国时期(1912-1949)
  一出入国管理
  民国元年(1912),福建暨南局在厦门成立。凡殷实华侨挟资回国者,可由当地中国领事馆或华侨团体出具文书凭照,寄至暨南局,便可换给正式护照,给予保护;华侨出入口时,均由该局派员巡视和指导。
  民国9年福建侨工局在厦门设立。凡出洋侨工,规定每人缴纳领照费二元,印花税三角。
  民国15年(1926),北京政府又在福州、厦门两地分别设立华侨保护处和华侨检护处。前者抽取华侨出入口费每人一元,后者抽取出口费五角。因遭华侨反对,后才划分暨南局专管华侨出洋事务,保护处办理冋国华侨事宜。
  厦门侨务局成立后,从民国23年12月起,华侨出国需向侨务局申请领取出国许可证,前往缅甸、新加坡等地需向外交部申请发给护照;华侨归国,由船务公司事先通知侨务局,并需向侨务局领取归国证明书。
  民国24年(1935)10月21日,厦门侨务局公布侨务委员会制定的《工人出国条例》和《华侨出入境登记规则》。以往华侨出国签证和回国登记均由各地旅馆代办,由于旅馆互相勾结,从中敲榨勒索,华侨饱尝盘剥之苦。民国28年(1939)8月20日,省政府规定:“自即日起,凡本省华侨出入境办理证件之手续,一律由中南旅运社设在泉州、福州二处分社免费办理。”不久后,中南旅运社又在泉州、福州、涵江、漳州、永春、南安、龙岩、同安、仙游、福清、青阳、石狮、石码、三江口等地先后设立华侨招待所,为出国、归国华侨提供服务。(①林金枝,庄为玑:《近代华侨投资国内企业史资料选辑》(福建卷),第345—348页。)
  抗日战争爆发后,军政当局限制人民出国。侨务委员会经军政、内政两部核复同意,对归侨出国规定三项办法:凡归侨持有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准其東行出国,免受壮丁出国之限制;(1)须有我国驻外领事馆登记证或回固护照与证明者;(2)执有当地政府出口纸者;(3)如无领事馆地,有该地中华商会负责证明者。(②《侨务十年特刊》,侨务委员会1942年。)民国30年(1941)3月6日,福建省政府公布《福建省战时限制人民出国暂行办法》规定:“年满16岁至50岁人民限制出洋。”“华侨壮丁归国居留满2年者可征服兵役。”民国30年(1941)9月6日,福建省军管区接到军政部代电,根据本省南安县议会建议,再规定限制壮丁出国补充办法四条:1.出国继承财产,如确有驻外使领馆及当地中华商会证明文件者,可准其出国;2.如兄弟三人已有一人应征入伍,其余二人可缓役,可准其一人申请出国;3.独子有出国必要(如接管父祖事业等)而证件确实者,可准申请出国;4.侨民归国已逾二年,如确有免缓役条件而有出国必要(如出国主持商务等),且其证件确实者,可准其出国。
  厦门沦陷时,滞留在厦门的出入国华侨有二万多人。在泉州的厦门侨务局得悉后,派二名雇员到围头设立侨务指导处,雇汽船“顺庆号”把华侨接运到围头安全登陆。共运回华侨8000余人。民国28年至34年(1939~1945),围头侨务指导处办理华侨出入国事宜,检查登记华侨出入证件;补发华侨出国许可证等。厦门侨务局还在围头设立民办招待所,接待华侨住宿,代华侨雇工运行李。(③原厦门侨务局雇员张寿培提供书面材料。)
  抗日战争胜利后,厦门侨务局、福建侨务处办理归侨出国复员登记、遣送事宜。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规定接运归侨出国的条件是:1.受战事影响而流离失所之归侨,即华侨回国旋即战事爆发(指1937年中日战争)或于1937年中日战事发生后回国,因战事之阻碍,以致不能返原居留地;2.须在原居留地有居住权者,即华侨须在原居留地住三年以上,并须确有重返原居留地居住之诚意者。申请时须提出所有证明文件,如入境证、居住证、职业证明书、侨务机关之证明文件,在海外服务的雇主之证明书、护照、与亲友来往函件等等,如同时能操K留地方言尤佳;3.须非曾受前居留地政府因政治关系驱逐出境之处分,或因患不治疾病不准入境名者。(④《福建时报》1942年12月17日。)待遣复员出国华侨在福州、厦门二口岸集中,候联合国难民救济总署(简称“联总”)派轮接运。
  厦门侨务局和福建侨务处从民国35年(1946)3月开始办理侨民复员登记。到民国36年(1947)3月,全省登记复员出国的归侨共有38297人(其中1726人遗失证件),占全国登记复员总数的46%。(①《侨胞复员概况》,国民政府行政院新闻局1947年3月印行。)福建省登记复员的华侨以缅甸为最多,有14117人,菲律宾有8784人,荷属东印度5000人,马来亚和新加坡有9175人,泰国171人,越南683人。由于东南亚各国政府对华侨的复员加以种种限制,使复员工作困难重重。民国35年(1946)10月29日至民国36年(1947)8月,遣送出国华侨共19批,10732人,由厦门往南洋各地自费复员的华侨有2300人。(②《侨胞复员概况》,国民政府行政院新闻局1947年3月印行。)福州市从民国35年(1946)2月11日起办理出国复员登记,7个月中共登记8274人。到民国36年(1947)10月底,已遣送3000人。(③《福建时报》1947年10月30日。)由于申请遣送而未能出国的华侨人数很多,曾发生未能复员华侨捣毁厦门联总办事处事件。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对于回国的华侨实行严格的入境检查,凡有携带黄金、外币或其他物品,一经到境,便被海关没收。如民国37年(1948)初以厦门情形为例,洋船一抵港外,即须停泊一天,先由海关人员上船检查,甚至半打毛巾、一条毛毯、一斤海味、一个戒子等,均被没收。被厦门海关扣留的华侨黄金达4000余两。搜括既毕,轮船方准入港,而小船及车夫又乘机敲榨,归侨至此被洗劫一空,哭诉无门,有的对天发誓,嗣后不再回国。(④《福建时报》1948年2月2日,3月26日。)后经福州海外华侨协会理事长江秀清等34人向国民大会提出提案,行政院于民国37年(1948)7月底通知福建省,规定归侨携带限额黄金100两,美金5万元。(⑤《福建时报》1948年7月26日。
  二华侨、侨眷权益
  民国元年(1912)3月19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对外交部训令:“查海疆各省,奸人拐贩‘猪仔’,陷人涂炭。昔在清朝,熟视无睹,致使被难同胞,穷而无告。今民国既成,亟应拯救,以尊重人权,保全国体。又侨民散居各岛,工商自给者,亦繁有徒,屡被外人凌虐,然含辛茹苦,挚爱宗邦。今民国人民,同享自由幸福,何忍侨民向隅,不为援手。除令广东都督严行禁止‘猪仔’出口外,合亟令行该部,妥筹杜绝贩卖及保护侨民办法,务使博爱平等主义,实力推行。”在孙中山的倡导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民国参议院中须有六名华侨议员,参与国政。
  民国元年(1912)8月,福建暨南局成立后,由福建行政会议讨论制定五条保护回国华侨的具体办法:
  1.凡殷实华侨挟资回国经营屋产,或暂时回籍省视庐墓者,均准向中国领事馆或华侨商会、华侨公共机关申请证明给予文书凭照,叙明姓名、年籍、职业、赍赴暨南局换给护照,除照贴印花税外,所有请文领照,概不收费。
  2.华侨领有护照者,准其随时向地方官厅申.请保护,如其寓处乡僻,雈苻未靖,或旅行地点危险堪虞者,并照福建行商请领护照暂行简章,向地方官厅请派警兵保护。
  3.未经领照的侨商或华工出入口时,均应由暨南局派员切实巡视,遇事指导,并请水警认真保护。如其回籍经过地方,有匪氛未靖,易生危险之时,并须向暨南总分局代请警厅酌派警队为之护送。
  4.各地方官遇有关系华侨诉讼事件,不得有拖累需索,及任意诬陷情事。如有违议处,其轻微各案,经讯明得实者,尤应酌量情形随时取保候讯,不得滥予拘押。
  5.在籍各华侨于财产上被人欺凌侵夺,或遭盗窃等事,业经申禀地方官厅,而不为之秉公审理拿办,或遇案故意搁延者,准迳禀最高行政机关严饬遵办。(①《福建侨务行政之沿革》,载《福州侨务公报》第一期,1928年4月30日出版。)
  民国四、五年间,福建暨南局及闽侯、泉州、漳州分局对保护归国华侨做了一些工作。凡遇热心实业之华侨,为之请奖勋章匾额;华工被逐回国,为之筹款安置。县知事因勒索华侨被劾去职者有六七人。
  此后由于袁世凯篡权,孙中山的侨务政纲未能实施。1917年,孙中山在广州就任大元帅,旋即派孙科等人前往菲律宾,联络侨众。1921年孙任非常大总统,在广州大本营中设立侨务局。
  民国16年(1927)国民政府设立侨务委员会,主管侨务工作后,将“侨民之保护”作为其首要职责。侨务委员会宣称:“所谓‘保护’者,其最低限度亦必使侨民之生命财产营业往来不受影响之谓……保护方法,据历来办理经过,约可分为三种:甲、关于国际交涉;乙、关于国内保护;丙、关于指导侨民自卫。”(②侨务委员会《侨务十年特刊》,1942年编印。)
  民国17年(1928)2月,福建侨务委员会福州办事处成立后,拟定“保护回国侨胞之家居”的具体内容:甲、军事厅等通令驻防军队切实保护回国侨胞;乙、保护免被土匪扰害;丙、保护免被强邻欺凌;丁、保护免被土劣鱼肉;戊、派员视察各地回闽侨胞状况。(③《福州侨务公报》第四期,1928年12月31日。)
  民国18年(1929),国民政府颁布了以血统主义为基础的中华民国国籍法,明确规定:父母为中国人者即属固有中华民国国籍。
  民国35年(1946)11月,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制订宪法,有40名华侨出席会议。会上根据孙中山的遗愿和华侨代表的提议,对维护侨民在居住国的权益、扶持华侨教育、保护华侨经济等作了明确规定,分别写入宪法条文。
  国民政府拟定的这些保护归国华侨的政策大都徒具空文,未能实现。由于本省侨乡政府腐败,官吏贪污舞弊之风盛行,土匪猖獗,恶霸横行,使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护。据福清海外华侨协会报告,民国35年(1946)9月23日,福清归侨徐基忠等人搭乘闽明汽船停泊惠安崇武镇,26日晨因风急船开进该镇港澳沙滩上靠着实地,全船搭客上岸到妈祖宫休息。船方派人请求镇长张志华保护船上财物。镇长带领镇警、职员到该地“保护”,并“代搬”行李。船上财物被搬运洗劫后,汽船又被渔民拆毁,捏造船破货飘。(①福州《福建时报》1946年12月2日。)本省侨乡匪患以福清、南安、晋江等县尤为厉害。以民国36年(1947)为例,省政府秘书处承办匪患的控告案,福清县有七起,南安县有六起,晋江县有二起,金门、海澄、同安、惠安、永春、漳浦、南靖等县,有的二起,有的一起,财物被劫的数字多的十几亿元(法币),少的也有几千万元,有的甚至遭到杀害。民国36年(1947)6月,印尼泗水侨胞郑大姨回到福清县高山镇江南村不到四天,就遭几十个蒙面匪徒洗劫,损失金器20两,法币900万元,衣服4箱,布匹2箱,郑大姨和姐姐、儿子及三个侄儿被毒打受伤。该案主犯叶修瑞及从犯叶在露、陈日旺等虽已缉送地方法院讯办,但到民国37年(1948)2月尚未结案,脏款脏物也未追回。(②柳升东:《九年来工作的回忆》,载《福建时报》1948年2月23日“侨风”第37期。)
  由于归国华侨生命财产没有保障,华侨团体强烈不满。国民政府行政院在民国36年(1947)初下令本省地方行政当局云:“据各侨团先后呈称,华侨归国受土劣敲榨压迫,地方政府亦助纣为虐,使其有冤莫伸。被捕入狱者,狱卒尤苛索金钱,稍有不遂,即被毒打,并抢去衣物,甚至有以壮丁名义拘捕而去,致侨胞视归国为畏途。应予以切实保障,以符政府爱护侨胞之至意。”(③《福建时报》1947年3月27日。)这些官样文章也毫无作用。
  三救济归侨侨眷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南洋各地有许多福建籍华侨逃难回国;由于侨汇中断,许多侨眷和华侨学生生活困难。1942年2月福建省紧急救侨委员会成立后,在广东省的梅县、韶关,本省的上杭、龙岩、长汀、永定、平和、晋江、海澄、永安等地设立归侨接待站或联络站。到民国32年(1943)2月止,共接待归侨27225人,发放救济费162.33万余元;救济华侨学生计102校3631人,70.99万元;发给侨眷救济款计有晋江、南安、同安、安溪、惠安、德化、龙溪、海澄、诏安、云霄、东山、漳浦、长泰、南靖、华安、平和、福州、福清、闽清、连江、永泰、古田、屏南、闽侯、长乐、连城、龙岩、永定、漳平、上杭、大田、沙县、霞浦、建瓯、福鼎、泰宁、金门、莆田、永春、仙游等四十个县1166610元。省救侨会还拨款54..50万元补助费,救助集美学校、南星初中、三民初中等49所侨办学校。各侨办慈善机构和华侨团体如泉州妇女养老院、泉州温陵养老院、各县华侨公(协)会共22个单位,发给补助费共计7.77万元。(④《福建省救侨工作报告》(1943年6月),转引自《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下),第1737—1744页,福建省档案馆编,档案出版社1990年4月。)
  民国31年(1942)6月3日,省政府举行第282次委员会议,通过归侨侨眷生产救济计划大纲。同年10月3日召开侨民生产建设会议。同年12月24日成立省侨贷指导委员会。第一期发放侨贷1000万元,分配农工商贷款500万元,侨眷生活贷款50万元,各县公典局资金150万元,归侨产销合作社150万元,其他150万元。第二期发放侨贷500万元,其中分配晋江、南安、永春、惠安、同安、安溪、龙岩、永定、东山、诏安、闽侯、莆田、福清等13个县侨眷粮食平粜资金350万元;公典局资金150万元。(①《福建华侨档案史料》(下)第1744页、1772—1773页。)
  归侨工业生产合作社,是由越南归侨颜子俊发起并经侨民生产建设会议通过。其宗旨是发展工业,增加生产,便利运销,流通金融,调节消费,改善归侨经济,并提倡华侨投资。总社设在永安,永春、晋江、南安、同安、海澄、福清、惠安、莆田、仙游、漳浦、大田等地设分社。抗战胜利后又在厦门增设分社。资金来源除社员少数股金外,向银行借侨贷先后三批共计4316875元。其中转贷晋江、永春各60万元,福州、南安各30万元,同安、海澄、惠安、漳浦各20万元。(②《福建时报》1947年9月22日。)永春县归侨产销合作社是于民国30年(1941)6月组织成立的,由越南归侨颜子俊主持。开办时募得股金10万元。经营业务范围有工业和农业。在工业方面于玉坑乡焦地村办纸厂,在桂洋乡办炼油厂,并举办炼铁业务。在农业方面于袱江乡办农场开垦荒地。(③林金枝、庄为玑:《近代华侨投资国内企业史料选辑》(福建卷),第216页。)南安县在诗山创办归侨工业生产合作社。民国32年(1943)先办供销业务,后设救济工厂,生产土布、文具、卷烟、布鞋等。晋江、福清、惠安、同安、莆田、仙游等分社,或设榨油厂、或制糖厂、或碾米厂,利用本地原料、人工兴办。(④《福建时报》1947年9月22日。)
  抗日战争胜利后,办理遣送侨胞工作,侨民因候轮滞留未能出国,生活发生恐慌,政府每人发给15万元救济费。滞留在厦门各地侨胞一时无法出国,生活困难者,省政府也电请有关部门拨款5亿元作为救济费(⑤刘建绪《福建省政府施政报告》1948年7月。)
  民国37年(1948年)印尼发生与荷兰殖民军的战争,侨汇一度中断,印尼侨眷生活发生困难。行政院拨款2亿元法币,分配厦门、甫田等30个县市,救济贫苦侨眷。(⑥刘建绪《福建省政府施政报告》1948年7月。)
  四争取侨汇
  在抗日战争以前,华侨汇款自由,不受限制。民国24年(1935)11月,国民政府发行法币以后,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采取钉住汇率的政策,法币先后与美元、英磅挂勾,法币的对外价值不受金银价起落的影响。虽然外汇官价与黑市价的距离拉长,曾发生逃避外汇现象,但由于华侨捐款支持抗战的热情高涨,华侨经济呈现复苏景象等原因,侨汇激增。(⑦陈祖模:《侨汇危机面面观》,载《福建时报》1948年6月15日。)
  抗日战争爆发后,我国沿海形势紧张。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为应付非常时期侨汇面临的困难,曾商请财政部统筹办理,在巴达维亚(雅加达)委托大公银行,在棉兰委托中华商业银行,在安南委托西贡东亚银行,在暹罗委托广东省银行积极吸收侨汇。同时函令中央、中国两行,联络广东省银行、福建省银行、邮政汇业局、闽粤批业局,组成经营侨汇的金融网,使侨汇能尽快解付;并由财政部令中央、中国银行及广东、福建省银行,在厦门、汕头、海口各地增设分支行处,切实与当地批业公会商定办法:一、促令各批业局准备于必要时迁往内地继续营业;二、商定银行与批业局之联合办法。(①侨务委员会编《侨务十三年》“华侨经济概况”1945年5月出版。)
  民国28年(1939)7月,厦门侨务局呈报,接晋江县信业公会函,以福建邮政管理局狃于定章,不准泉州等处批信局与南洋直接收发,有碍侨汇一案,经函准。交通部函复:略以晋江被敌封锁,所有进出口批信及回批,概由厦门转该处信批分号经转,办理尚困难,经令饬福建管理局,如果晋江情形好转,应遵前令办理。
  民国30年(1941)底福州海外华侨公会曾同侵吞侨汇的地方官僚作斗争,使271户侨眷补齐侨汇,并处理地方官吏勒索侨民事件二百多件,为侨胞、侨眷办了好事。(②《福州海外华侨公会工作概况》,载于.《海外华侨》创刊号。)
  财政部自民国33年(1944)1月起,对赡家汇款增加100%补助金。并允许侨民在海外购买国币储蓄券寄回国内眷属以备到期支用,准援例加给补助金100%。(③侨务委员会编《侨务十三年》“华侨经济概况”1945年5月出版。)
  抗日战争期间,本省民信局积压侨汇的现象严重。福清、晋江、南安、永春、安溪、惠安、海澄等十多个县,被积压的侨汇款,均在几千万元以上。(④载《侨声报》1946年11月29日。)战后,省政府曾通知各县市政府进行清理偿还。莆田曾组织一个委员会来清理侨汇。其中程茂盛信局被控限期清发。(⑤柳东升《九年来的工作回顾》,《福建时报》1947年2月9日。)民国35年(1946)国民政府对外汇全面管制。由于当时币值恶性膨胀,牌价与黑市完全脱节,侨汇转入黑市。民国37年8月19日,南京国民政府发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和《金元券发行办法》。凡华侨回国携带黄金、外币或其他物品,均被海关扣留或没收。同年初仅厦门海关扣留的黄金就达4000余两。(⑥《福建时报》1948年2月2日、3月26日。)
  五鼓励回国投资
  民国18年(1929年)2月,立法院制定《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奖励法》,鼓励华侨回国兴办建筑业、交通业、制造业和农矿业,规定“华侨兴办实业确有成绩者,得由侨务委员会呈请国民政府给予奖章或褒状。”
  抗日战争发生后,国民政府经济部公布《非常时期华侨投资国内经济事业奖励办法》,并先后派出官员赴南洋访问,鼓励侨团组织回国视察,还成立“扶助回国侨民事业辅导委员会”。福建省政府也成立了“侨资事业指导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设闽西北计划”,以吸收华侨投资。民国28年(1939)4月1日,成立福建华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股本总额国币100万元。相继成立的还有集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侨物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但是,由于太平洋战争爆发,侨汇中断,华侨投资处于停顿状态。
  抗日战争胜利后,华侨回国投资热情一度很高,福建侨务处印发《敬告海外侨胞的通告》,鼓励华侨回乡兴办实业。省政府于民国35年(1946)7、8月间派出华侨宣慰团,赴南洋各地劝导华侨返省投资。同年11月15日,在厦门召开“福建经济建设公司”发起人大会,选举胡文虎为常务主任,王振相、黄重吉为副主任。原计划资本总额300亿元法币,拟创办银行,兴办交通及工矿、农林、水利、海产事业。翌年7月福建经济建设公司开办时,只募得股金50亿元,原订计划落空。
  民国36年(1947)8月福建省政府主席刘建绪,为欢迎华侨回闽投资特地发表谈话,保证“立案手续可迅速进行而不受任何阻碍,合法权益可得政府与法院之保障而不致遭受非法之损害”,“并协助解决业务上与技术上之困难”。
  民国37年初,省政府为引导侨资兴办企业,决定各县设立地方经济建设辅导委员会,并附设华侨投资辅导委员会,但收效甚微。
  六华侨学生教育
  民国初年,闽提学司姚文倬派遣省视学官萨君陆赴南洋各地视察华侨学校。萨君陆回国时,带回11名华侨学生,在福州北后街开设补习班,学习中文和普通话。一个学期后,校名定为“闽省华侨公学”。当时,这个校舍因遭受战火,十分破损,经华侨捐资修葺一新。这时,张绮青也奉派往南洋募捐,筹得一大笔捐款,并带回27名华侨学生。新旧侨生共38名,加上本地学生,共44名,分商业科和普通中学两个班。民国4年(1915)第一届商业科学生毕业,翌年第一届普通中学学生毕业。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侨汇中断,经费无着,学校被迫停办。
  民国21年(1932)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设置侨民教育处,该处设教育指导及文化事业两科,并设华侨问题研究室。(①侨务委员会1943年编:《十年侨务特刊》。)
  民国28年(1939),侨务委员会设立回国升学华侨学生临时接待所。民国30年(1941)由侨务委员会与教育部、中央海外部、三民主义青年团联合组成管理委员会管理。民国34年(1945)3月取消。(②《华侨教育I第二辑,第241页,暨南大学华侨研究所,1984年8月。)
  民国时期制定了若干指导华侨学生回国升学的规章制度。民国30年(1941),教育部公布了“侨民子弟回国就学规程”。侨务委员会成立后公布“华侨子弟回国就学办法厦门侨务局、福建侨务处设立后,也把指导华侨学生回国升学作为其经常性的职责之一。福建侨务处在民国31年(1942)编印“华侨学生回闽就学须知”。(③《福建侨务处三十一年度月份工作报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21,卷号502。)
  陈嘉庚创办的集美学校和厦门大学对华侨学生教育事业十分重视。集美中学创办不久,陈嘉庚就明确规定:“至南洋华侨小学毕业生,如有志回国升入中学者,则由新加坡本店予以介绍函,概行收纳,到校时如考试未及格者,则另设补习班以教之,此为优待华侨派遣子弟回国而设,此例永存不废”(①陈嘉庚:《师范生按县分配》,见《南侨回忆录》第7页。)。民国20年(1931年)秋季,集美中学有侨生375名,占当时在校学生数的40%。学校十分重视对侨生的培养教育。学校制定《华侨学生特殊训练办法大纲草案》。规定:“侨生与本地生杂处——有融合同化之利,无此疆彼界之弊;教师常与侨生接触——向问南洋风土人情,亦将祖国一切相告,教以学做人之道,救国救种之方。组织国文、英文补习班,国文能力最感欠缺,应设法补救;英文一道,应更加诱掖增其兴趣。此外,尚有指导和发展各届侨生自治组织,组织南洋问题研究会,提倡正常娱乐,常与家长通讯等多种措施。”民国35年(1946)集美学校从内地迁回集美后,南洋侨生来集美就学者与日倶增。学校特制定《集美学校特约南洋各属集美校友会保送侨生入学暂行办法》,规定南洋各属校友分会每学期得保送初中新生5名,高中、高水(产)、高商(业)新生各3名,保送的新生得免试入学(②《集美学校七十年》,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8月。)。集美高级中学订定的“教务设施”中专门有一条“宽收侨生”的规定。
  厦门大学民国26年(1937)改为国立后仍贯彻执行面向南洋、面向华侨的办学方针,专门设有一定数量的“华侨特别生”名额,华侨学生可先入学,经过一二年学习后再参加入学考试。按成绩编班级。(③《我国高等华侨教育发展概况》,《华侨教育》第二辑,暨南大学华侨研究所。)
  暨南大学是民国16年(1927)由政府开办的华侨唯一的最高学府。民国29年(1940)底,该校派专人在建阳县设立分校,第二年10月,招收文、理、商三院九系新生200余人。民国31年(1942)夏,该校全部迁入建阳县童游镇的文庙上课。抗日战争胜利后,暨南大学于民国35年(1946)6月迁回上海。在建阳期间,海外侨生经济来源中断,侨生人数锐减。(④戴学稷《解放前暨南大学发展史略》,《华侨教育》第一辑,暨南大学华侨研究所。)为了培养侨民师资,改进侨民教育事业,侨务委员会、教育部采纳陈嘉庚的倡议,于民国30年(1941)9月,在长汀县设立国立侨民第一师范学校,向闽、浙、赣、粤、湘等省招生。(⑤《侨民师范教育概述》,侨务委员会1942年编:《十年侨务特刊》。)民国34年(1945)1月学校暂迁漳平县。抗战胜利后学校迁到厦门曾厝垵上课,在校学生230余人,招生对象是国内的华侨子女。民国38年(1949)夏被迫停办。
  抗日战争期间,侨生经济来源断绝,政府当局采取了一些救济办法。厦门侨务局民国30年(1941)12月的工作报告中说:“关于侨生救济,由教育厅分饬各校查报学生人数,免收学宿杂费,其膳食另行借贷。”侨务委员会侨民教育处在民国年(1942)的工作报告中说:“对于在国内就学的华侨学生,受战事影响不能获得救济者,各给特种救济金150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回国升学的华侨学生大量增加。由于华侨学生国文程度较差,投考有困难,侨务委员会商得教育部同意,电令暨南大学及海疆学校(在泉州)自民国37年(1948)度起,以招收侨生为原则,在暨大开设华侨先修班,海疆学校设立华侨补习班,收容投考落第之侨生。(①《福建时报》1948年7月28日。)
  民国35年(1946)6月,教育部批准国立海疆学校迁建泉州。学校为了适应建设海疆、开展国际贸易、兴办华侨教育事业的需要,专业设置进行了调整:改法商科为商业专科,增开南洋历史、南洋地理为全校必修,华侨教育为师范科必修,南洋经济为商业科必修。于师范科下设国文、史地、教育三组;于商业科下设置会计银行、国际贸易二组,均以海外之实际需要为立校施教之标准;并加重外文训练,以英、法、荷、日为第一外语。五年制专科生读至第三年时,参酌其所修第一外国语类别,须添修马来、暹罗、缅甸、安南、老挝、高棉、朝鲜等当地语文为第二外语,实习学分亦得加重。民国35年(1946)暑期,为促进海内外人才交流,乃扩大招生范围,分别于上海、广州、泉州招考,并厘定南洋侨校学生保送办法,暂指定菲律宾中正中学,马来亚南洋女中;雪兰莪尊孔中学、中华中学,槟榔屿钟灵中学,荷属棉兰苏东中学、巴城八帝贯中华学校等10所,每校保送40名。(②《国立海疆学校史略》,载《泉州师范学报》1985年第2期。)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的领导下,制定了侨务工作的根本方针和一系列的政策,提出对归侨侨眷要“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福建省的侨务部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各项侨务工作,取得很大成绩。1976年以后,经过拨乱反正,清除“左”的影响,恢复侨务机构,落实侨务政策,使侨务工作逐渐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便利华侨、侨眷出入国
  1951年8月2日,我国政府公布了《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来往于已经与我国建立邦交的国家的华侨,只要持有我国外交部或国内各地外事机关及我国驻外使馆签发的护照、签证等证件的,都准予出入国境;凡从与我国尚未建立邦交国家回来的华侨,在入境时,凭所持足够证明是华侨身份的证件,向边防公安检查机关申请办理“归国华侨证明书”,就可以入境。归侨、侨眷出国,如系前往尚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可向现住地的县公安局办理华侨出国通行证,经批准后由指定的地点出境。归侨、侨眷如要前往香港、澳门,可向现住地的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公安局批准发给通行证,就可以持证前往。福建省各地公安机关,对要求出国继承财产和遗产,要求夫妇、子女团聚或为了照顾年老双亲的归侨、侨眷,都给予提供方便,简化手续。经侨务部门和华侨服务社帮助办理签证出国的华侨,1950年有7015人,1951年11325人;回国华侨1950年844人,1951年1780人。1952年以后回国华侨逐年增多。
  对于回国探亲、旅游或定居的华侨,海关总署在1950年10月17日颁布了《归国华侨携带行李物品的免税优待办法》。1956年2月20日,外贸部公布了《海关对归国华侨行李物品优待办法》。该办法规定:华侨回国携带的行李物品,除了根据《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督办法》可以免税进口的行李物品以外,华侨携带应征关税的物品,如税额不超过人民币150元时,还可享受免税优待。全家搬回国的华侨,每人可以享受免征关税额人民币300元的优待。1960年印尼排华被驱赶回国华侨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一律免税进口。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到“左”的影响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出入境管理工作受到严重挫折。有的长期处于停办状态,有的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帮派势力所控制,拉关系,走后门,为帮派服务。全省积压申请待办的材料达七万多件(其中晋江县积压三万多件)。在这期间、归侨、侨眷要求出国探亲或定居,被认为是“不爱国”,甚至被诬蔑为“叛国投敌”等等。对华侨、外籍华人回来探亲、旅游、也给予种种限制。华侨申请回国都要经使领馆报外交部,再逐级转到国内基层单位调查他们的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回来;同意后还要层层上报,再通知国外,回来探亲一次,申请很长时间,回国后想回自己的家乡,还受到限制。对中国血统外国籍人的入境审批手续更严。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拨乱反正,清除“左”的思想影响,落实侨务政策,出入境管理工作逐步恢复和加强。1977年批准出国和前往港、澳的有7574人,批准外籍华人入境来本省的有2097人。197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对于华侨、港澳同胞回来旅游探亲,大大地简化手续,取消了国内旅行探亲的限制,原则上按大陆同胞一样对待。外籍华人旅游探亲地点,也参照对待华侨的办法。1978年6月8日,省委批转省公安局党组《关于出入境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对申请出境提出六条意见:1.全家申请出境的,应全家批准。夫妻双方在不同地方申请的,应同时审批;2.归侨坚持要求出境的,应予批准;3.申请出境继承财产的,虽有兄弟多人在外,也应批准;4.申请出境理由是继承财产,但在外有直系亲属的,可作会亲团聚处理;5.申请去建交国家,能批准的,应尽速批准在申请人取得前往国家的入境证件后发照放行;6.申请取道香港去非建交国家的,如有直系亲属或近亲常住香港,或在香港确有财产的,也可以批准。
  1979年以来,为了方便华侨来本省探亲、旅游、贸易、投资、讲学,进一步简化出入境手续。自1985年8月起,华侨短期回国无须再办签证。华侨在入境前应事先办妥侨居国的入境签证或其他入境、居留证件,以便于华侨返回侨居国。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先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经批准后,再返回国内办理有关定居手续。
  我国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携带进口物品,给予种种便利和优待。海关规定:从1981年9月25日起,华侨、外籍华人可携带免税物品计有:手表、自行车、收音机、缝纫机、电风扇、小型电子计算器各一件,以及海关规定限量的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
  除免税物品之外,华侨、外籍华人可携带以下征税物品:手表、录音机(包括带录音设备的两用机或三用机)、电视机、照相机各一架,乐器(手风琴或小提琴)一件,参茸共150克,以及其它限量的用品及药物等。
  从1985年10月15日起,我国海关进一步放宽回国探亲华侨携带进口物品品种的限制,扩大可供选择进口免税品种的范围。一年内首次入境华侨可选一件免税进口的物品,在原来的电视机、电冰箱、收录音机、照相机、洗衣机五种物品基础上,增加了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一年内首次入境华侨可任选五件免税带进的物品,在手表、收音机、电风扇、缝纫机、自行车五种物品的基础上,增加了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字机(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他价值在人民币200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免税带进的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数不得超过5件。对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规定“限合理数量”。
  1986年我国第一部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和实施细节公布。为了便利我国公民因私事出入国境,国内公民申请出国或居住在国外的华侨返回国内探亲、旅游、经商等,都不需办理签证手续,只要持有我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前往国家的入境签证,就可以出入境往来。该项法律还规定:缩短审批时间,不允许长期拖延;时间紧迫的,可随时给予批准。另外,还规定了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审批内容也大大精简。这些改革,为公民出入境创造方便条件。
  据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统计,1978~1988年本省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人数为222664人,批准出国人数为186326人。
  二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遵照《共同纲领》和《宪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全省侨乡各级党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保护华侨、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
  (一)保护华侨房屋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第24条明确规定:“华侨所有土地和房屋,应本着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随后,政务院又制定了《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其中规定:凡出国前原为地主者,其在农村中的土地财产按土地改革法第二条予以没收,其多余房屋原由农民居住者亦予没收分配,其他房屋则不予没收;凡出国前原系劳动人民出国后上升为地主者,除土地按土地改革法第二条规定处理及其原由农民居住的多余房屋予以没收分配外,其他房屋及其他财产均不得没收。福建省人民政府也发布了侨区土地改革的若干规定。在贯彻执行土地改革法中发生了一些偏差,对于按规定不应没收的华侨地主房屋,也被没收。关于城市华侨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国务院曾于1963年4月批转华侨事务委员会、国家房产管理局的报告中明确规定:“符合改革规定'的房屋,在给业主保留自住房时,应当照顾到国内、国外人口,留给的自住房屋数量应当高于一般房主的居住水平。”“解放后华侨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不论是住宅或非住宅,不论出租多少,也不论在城市或圩镇,一律不进行改造。”“各地如有不应改造而已经改造了的华侨房屋,应退还给业主,明确业主的产权,由业主自行经营管理。”本省厦门、福州和漳州等地有不少华侨房屋被错改造。在“十年动乱”期间,厦门等地又有一些华侨房屋被挤占。
  中共福建省委、福州军区党委于1979年10月15日批转《关于厦门市机关、驻军和个人住用华侨等私人房屋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应当立即当作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年底以前要求基本解决,沿海侨区各地市,特别是厦门、晋江、龙溪、福州等地市更须抓紧进行。”
  本省落实华侨房屋政箄,首先从清退在“文革”中被占用的侨房开始。在“文革”期间,厦门市共占用华侨私房342户、35000多平方米,分配给649户居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来,中共厦门市委对清退“文革”期间占用侨房工作十分重视,1982年底把国家在湖滨南路投资新建住宅群拨出4幢、185套专供占住户搬迁之用。市委还要求各建房单位把本单位占住侨房的职工视同无房户对待,优先安排住房。因此厦门市清退“文革”期间占用侨房工作进展较快,在1982年底以前基本清退完毕。
  1982年9月初,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座谈会,成立省落实华侨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全省各地要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1982年以前全部退还“文革”中被挤占的华侨私房。会议提出: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全党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占住户所在单位要顾全大局,凡有建房能力的都应把占住户当作无房户优先安排;单位没有建房而所在系统有建房的,由系统安排。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到1982年底,全省“十年动乱”中被挤占的华侨房屋506户、54000多平方米已清退完毕,被统管的侨房1075户、221000多平方米,也已全部归还产权,结算了租金。
  1984年5月,省委召开工作会议,把落实农村侨房政策作为会议的主要议题。会后,各地抽调几千名干部,逐村逐户调查农村侨房情况。国家和省财政共拨款8500多万元,省有关部门调拨钢材、木材、水泥等建筑材料,佣于落实侨房政策。对于退还侨房后有房屋居住的农民,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于退还侨房后无房居住的,由政府帮助解决建房用地、建筑材料,并适当补助建房资金。本省落实农村侨房政策工作进展快,到1990年底,农村土改中被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已退还产权的占总数的99.98%,已退还使用权144.41平方米,占总数的90.9%。
  1985年3月2日,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退还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改造的华侨住宅用房的通知》。要求在1986年底以前基本退完使用权。本省退还城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改造侨房的工作,主要在厦门、福州、漳州等城市,而这些地方住房较紧张,困难较多,退房进度较慢。到1990年底,城市侨房产权已退还51.63万平方米,占总数的83.5%,使用权已退还16.26万平方米,占应退总数的50.8%。
  (二)平反、纠正冤假错案
  1957年以后,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下,归侨、侨眷中有部分人因所谓“海外关系”而受岐视。在十年动乱期间,有不少归侨侨眷因有“海外关系”而受到打击、迫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省委、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各项侨务政策,拨乱反正,清除“左”的影响,平反、纠正“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和复查处理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省统战侨务系统在1968年9月发生的一起所谓“美蒋特务集团”假案,牵涉到全国15个省(市),127个单位,有344名菲律宾等地归侨受株连,仅在本省就有8人被迫害致死。这个假案制造出来后,许多受迫害的干部、群众和国外华侨纷纷向中共中央、国务院申诉。1978年11月29日,省委召开有省、地、市各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的平反大会,为“美蒋特务集团”假案彻底平反,为遭受诬陷、迫害(包括摧残致死)的同志彻底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全省“文革”中和“文革”前的冤假错案的清理复查工作,已于1986年全部结束。受害归侨、侨眷得到平反昭雪,恢复名誉。
  “十年动乱”期间,早在1956年以前已经提前改变华侨地主、富农成份的侨户,又被重新戴上帽子,被列为专政对象,受管制、监督劳动,甚至房屋、财产被没收。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政府重申1956年以前提前改变成份是正确的,有效的,重新颁发了《改变成份通知书》,6576户侨户领到改变成份通知书,占全省华侨地主、富农总数的94.7%。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省各地归侨、侨眷,在反右派、反右倾、反地方主义等政治运动中,被错处分、错判刑的,经过认真的复查,也先后得到改正。
  (三)落实归侨、侨眷知识分子政策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省认真落实归侨、侨眷知识分子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归侨、侨眷知识分子中存在的夫妻两地分居、住房、子女升学、就业等实际困难问题,已经逐步得到解决,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逐步得到改善。福州市侨办热心为归侨、侨眷知识分子解忧抒难。1982~1984年为他们解决夫妻团聚、住房、子女升学就业等具体问题254件。全省到1985年底的统计,有1133人解决了住房困难,1106人夫妻团聚。
  本省多数地方重视在归侨、侨眷知识分子中发展中共党员。龙岩地区1979年后共有50多人入党,比以前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党员总数还多80%。建阳地区在1984年的一年中就吸收47名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入党,比1983年以前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党员总数多一倍。据不完全统计,1979年到1985年底止的7年中,全省有430多名归侨知识分子入党。
  近几年来,一批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归侨、侨眷知识分子被任命各级领导职务。1986年12月统计,全省有239人任副县(处)长以上职务,有580人任科(局)长职务。泉州市所属七个县(区)都有一位大学毕业的归侨干部任副县(区)长。
  三安置救济归侨侨眷
  1952年10月25日,在福州、晋江设立归国难侨处理委员会分处,在厦门,漳州设立接待站,安置马来亚回国难侨和其他地区归侨。1952年底和1954年初,省侨委创办云霄常山华侨农场和永春北硿华侨农场。1954年到年,本省安置82户、217名日本归侨,其中有53户分配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的商业部门工作,23户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到1959年9月底止,回到福建省的归侨有7万多人,基本上得到妥善安置,其中由省侨委和各地侨务机关直接安置工作或参加劳动生产的有8180人。在安置工作中,贯彻“面向农村,按籍安置,有技术者量才录用”的方针,帮助归侨回到家乡与亲人团聚,参加生产劳动,老弱病残者也给予妥善安置。到1959年9月底,国家专为安置归国华侨拨款兴办的华侨农场、工厂有三个。常山华侨农场投资82万元,已安置归侨602人,永春北硿华侨农场投资20万元,已安置归侨230人;福州华侨塑料厂已投资30万元,安置归侨170人。省侨委还资助福州、厦门、泉州、漳州、海澄、永春、安溪等地,兴办15个工厂企业,安置一批归侨。此外,还拨款十多万元补助各地归侨、侨眷兴办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本省侨务部门对贫苦归侨和受灾的归侨、侨眷给予关心和救济,资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如1955年1月20日福州市台江区被台湾国民党飞机轰炸,省侨委及时拨款6万元,救济85户308名侨眷、归侨。1956年9月,同安、泉州、南安等地台风暴雨成灾,省侨委拨款25000元救济归侨、侨眷。从1950年到1958年全省发放归侨生产救济款共达275万元。
  1959年底,印度尼西亚政府推行岐视、排挤华侨的政策,迫害经营商业的华侨,使大批福建籍华侨小商小贩失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60年1月成立接待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拨款二千多万元和大批建筑材料,派出工程技术人员、扩建、新建14个国营华侨农场,4个华侨工厂。从1960年至1965年,全省共接待安置35203名印尼归侨,其中安置到国营华侨农场和国营农场的有19253人,工厂3262人,学校6571人,回乡6117人。(详见下表)
  1965年印度尼西亚发生“九•三0”事件后,又有大批华侨被驱赶或受迫害回国,其后緬甸也有大批华侨受迫害回国。1966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再度成立接待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从1966年5月至1968年,全省共接待安置约8000名归侨,这些归侨大部分安置到国营农场。1969年统计,各农场、工厂归侨人口达到27129人。
  1977年以后,越南当局大规模驱赶华侨。1978年6月30日,福建省接待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成立。1979年11月25日,福建省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成立。为了做好印支难民的安置工作,省人民政府自1978年5月1日起,将在1970年下放给县市管的14个华侨农场、3个华侨工厂,收归省侨办主管,并将南靖丰田、漳浦白竹湖、福清江镜三个国营农场改为华侨农场,将诏安县四都公社社办果林场改为梅州华侨农场。从1978年至1985年底,政府拨安置补助费共6801万元,其中安置费5852万元,难民生活补助费949万元。国务院侨办还于1979~1980年安排接侨专项基建投资2862万元,新建、扩建常山华侨罐头厂、厦门华侨啤酒厂、福州华侨家俱厂、常山坪水电站、丰田机砖厂、赤港塑料厂等二十个工农业生产项目。
  为了扶持越南难民发展生产,建设家园,1978~1979年国家拨给接侨用专项物资计木材59804立方米,钢材7970吨,水泥56100吨,汽车109辆,拖拉机115台,化肥15700吨,推土机18台,柴油发电机组13台、发电量1637千瓦,机床64台。
  联合国难民署和世界粮农组织对本省印支难民安置点给予援助。1980~1990年联合国难民署援助627.65万美元。世界粮食计划署于1982年11月至1984年10月赞助江镜农场围垦工程,援助小麦2500吨,面粉9267吨,植物油500吨,枣81吨,总价值388.4万美元。
  1978~1979年,从云南、广西边境接运难民列车到我省共28次(其中专列18次)共22288人。
  本省部分华侨农场由于人多地少,劳力过剩,从1986年起,有一批印支难民调整安置。全省重新调整安置5552人,其中有3985人安置到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4个市、19个县的城镇,有1430人重新调整到华侨农场,还有128人到省外有关单位工作。
  1986年省人民政府拨专款安置60年代上山下乡归侨知识青年回城就业。到1988年底已安置58户。
  1988年本省侨务部门还协同有关部门,为88名来自11个国家和地区的华侨、华人回国定居办理手续,所在地方妥善安排他们的住所和生活。
  1979年到1988年,本省在做好印支难民安置工作的同时,安置了29户45名落实政策或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归侨;安置了“文革”期间离开华侨农场、工厂回原籍,后因生活困难,要求返回原安置单位的105户、419名归侨。
  1982年起,本省各级侨务部门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认真落实政策,妥善安置在1961~1963年被精简回乡的归侨和华侨直系亲属。到1988年底止,已收回安排工作的有1751人,办理退休、退职的2941人。1989年审批了3224人,1990年审批了1268人。
  为了扶持贫困归侨解决生活困难,发展生产,1979年至1988年,全省共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款281万元,发放无息贷款164万元。省侨办设立归侨生产自救无息贷款,在全省各地扶持归侨创办50个企业。据省侨办侨政处1989年统计,全省归侨贫困户19400多户(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已有11022户脱贫,占贫困户总数的56.6%。
  1989年4月至6月间,安置在本省的1000多名印支难民出走到日本长崎。根据中日两国政府协议,将这些印支难民接回重新安置。
  四贯彻保护侨汇政策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37条规定:“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办法便利侨汇服务侨胞。”本省根据这一规定,于1950年1月公布了《福建侨汇暂行处理办法》和《福建管理侨汇业暂行办法》。1950年当人民币值尚未稳定时,为使侨汇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采取原币汇款和原币存款的办法;后来人民币值稳定,外币牌价不断降低时,又改为以人民币汇款和存款的办法。1953年,本省各地中国人民银行遵照国务院的决定,清理偿还解放前的存汇款,全省共登记偿还解放前华侨汇款4万余笔,700多万元。
  1955年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1956年8月,省委、省人委发出《关于目前侨务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联合指示》,指示中规定:“对华侨投资、存款、兴办公益事业,应切实贯彻真正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或用‘动员'、‘说服’等方式进行变相强迫;禁止农业社和政府机关向华侨、侨眷进行募捐,银行和信用社在吸收侨眷、归侨存款时,必须贯彻存款自由,取款方便的原则。”“任何人均不得私拆侨信,检查有无侨汇或向侨眷查问侨汇来源和数目。”
  国家对粮、油、布等商品实行统购统销后,为了照顾华侨回乡探亲和归侨、侨眷生活需要,1956年7月,省侨委、粮食厅、供销社、商业厅发出《关于华侨、侨眷粮食、食油等物资供应的联合通知》。1957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凭侨汇收入增加物资供应的通知》。从1957年12月1日起,侨汇收入100元人民币,可凭侨汇证购买大米21斤、食油3斤、棉布10尺、食糖5斤、猪肉2斤。1958年4月和1959年1月,又先后决定降低凭侨汇证供应的粮、油、糖、布、肉的零售价格。1959年10月,国务院进一步规定凭侨汇供应物资的标准和范围,并再次降低某些商品的价格。国家专门拨出一部分统销商品供应华侨、侨眷。据不完全统计,从1956年至1959年上半年,全省供应侨户的商品有:大米5999万斤,食油720万斤,糖1450万斤,棉布2399万尺,此外还有水泥、木材、钢材等侨汇建筑物资。1962年7月1日起,遵照国务院的通知,提高凭侨汇供应物资的标准,每100元人民币侨汇可购买大米30斤、油、糖各3斤、肉2斤,布10尺,针织品折布1尺,其它凭侨汇供应的副食品和工业品的品种和数量也有增加。
  1962年中共中央友出《关于争取侨汇的紧急指示》。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对待侨户问题的指示》中,又明确规定:争取侨汇等有关侨务政策,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和运动以后,都必须贯彻执行。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侨汇政策被攻击为“侨汇挂帅”,凭侨汇券供应商品被诬蔑为“特殊化”,侨汇收入被诬蔑为“剥削”。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拨乱反正,清除“左”的影响,贯彻落实保护侨汇政策。1978年国家恢复侨汇留成(指按比例留给地方使用的外汇额度)和侨汇物资(指凭侨汇票供应的物资)供应。福建省华侨特需供应公司1978年成立,各主要侨乡的市、县也成立华侨特需供应公司,许多乡镇开设华侨商店,便利持有侨汇票的归侨、侨眷购买物品。1980年,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市、县侨汇分成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各市、县的侨汇分成,主要应用于组织侨汇物资供应和侨汇建筑的需要。
  本省各地司法机关对于侵吞、冒领、盗窃侨汇和敲榨侨眷财物的犯罪分子,依法惩处。原仙游县侨联副主席林添福,在兼任义联侨批局经理并代理会计、出纳期间,从1963年7月至1979年2月,共贪污、诈骗、冒领侨汇和侨户储蓄款19万余元,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辅导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鼓励华侨回国投资,参加祖国经济建设。1952年7月,省人民政府采纳印尼第一届华侨回国观光团几位侨胞的意见,成立公私合营福建省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华侨资金,在本省侨乡兴办工厂企业。1956年11月15日,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福建省华侨申请使用国有荒山、荒地及荒芜的湖泊、池塘、海滩等实施办法》。对经营的方式、申请的手续等作了规定外,还规定以下内容:1.各地计划开1为国营农、林、渔、牧企业的荒山、荒地及荒芜的湖泊、池塘、海滩等,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或由县(市)人民委员会转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让给华侨使用。2.采取公私合营方式经营的企业,征税均按国营企业税率计征。3.华侨投资兴办农、林、渔、牧企业,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及荒芜的湖泊、池塘、海滩等,均免收使用费。但其中夹有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或农民个体所有的小块土地、水面及附着物等,应由申请使用者向所有者协商予以应得的代价。4.公私合营的华侨农、林、渔、牧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对具有就业条件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归国难贫侨得优先录用。
  国务院于1957年8月2日公布了《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规定:1.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金,到社会主义建成后,仍为投资人所有,凡投资满十二年的,可以收回股金,以人民币支付。2.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股息定为年息八厘,以人民币支付。3.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所得的股息,经过外汇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汇往国外,但是不得超过本年利息的50%。4.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如果要求工作,可以根据公司有关企业的需要和投资人的具体情况,优先录用。1957年8月以后,福建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名为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由公私合营企业改为国营企业,归福建省侨委主管,在晋江、龙溪两专区和厦门市设办事处,在侨乡各市县侨联中设募股委员。为了加强对华侨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省财政厅设华侨投资企业处,负责处理投资款的使用和经济效益的检查,以及上缴利润的监督等业务。
  1967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通知,自1967年下半年起,停止吸收新股款。1969年4月5日省华侨投资公司撤销。自1952年7月起到1967年止,本省共吸收华侨、港澳同胞投资7200多万元人民币。
  1979年国务院批准福建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批准成立厦门经济特区。从1984年起,中央批准福建实施一系列扩大对外开放和鼓励客商投资的新政策、新措施
  本省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侨务部门和侨联组织努力为经济建设事业服务,做了大量工作。
  一、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侨情信息,开展吸收侨资、运用侨力咨询服务。1985年和1986年,建阳地区侨办、三明地区侨办对本地区海外侨情和归侨、侨眷的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华侨资金、技术、人才的情况。南安县侨办也在1987年对全县侨情进行普查,掌握了大量可靠的资料。全省侨务部门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向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了海外华侨社情和侨务工作的许多新情况,并大量反映了华侨在本省投资、贸易的各种呼声、意见和要求。许多地方、部门及时改进了工作,有的完善了政策,有的制订了新的措施,为吸收侨资外资创造了较好的软环境,保护了侨胞在福建家乡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
  二、穿针引线,为引进侨资外资服务。全省各级侨务部门和侨联组织,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向华侨宣传投资优惠政策,介绍投资环境和投资项目,协助投资人联系合作单位和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福州市侨务部门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牵线搭桥,在1988年促成签订“三资”企业合同83项、112家,引进的侨资、港资占福州市当年引进外资总额的81.5%。省侨联的领导人亲自参加对华侨、外籍华人的接待联络工作,促进了福清县“融侨开发区”在1987年初的发展。1990年全省新批准的1043家“三资”企业有282家是由侨务部门促成的。
  三、为“三资”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全省侨务部门为“三资”企业出具了侨资优惠待遇认可书,1988年200多家,1989年164家,1990年300多家。各地还积极为“三资”企业解决各种困难。如龙海县的龙狮瓷器公司,因经验缺乏,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停产数月,经侨务部门同有关方面联系,促成与技术力量较强的漳州建筑瓷厂联营,很快恢复了生产。省人大常委会华侨委员会把维护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帮助侨资企业排忧解难作为自己的职责。1985年初,该委工作人员到福清县调查期间,了解到清华糖厂由于原料不足,辅助材料价格上涨,基建投资大等原因,经济效益差,投产三年投资者还不能获利,侨委为此写了《关于侨资企业清华糖厂经济效益情况的调查》,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减税让利,增加留糖比例等措施,以增强该厂的活力。省人民政府采纳了这些意见,使清华糖厂减税后的第一个榨季就获纯利500多万元,还清了基建债务,并第一次给投资者分红70万元人民币。
  省税务局于1988年6月2日发出对归侨、侨眷集资办的企业实行适当优惠的文件。全省已有五十多家侨属企业由侨务部门办理了认证手续,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待遇。
  六领导归侨、侨眷参加生产建设
  (一)引导城乡归侨、侨眷发展生产
  本省侨乡土地改革于1950年开始进行,到1951年底基本结束。本省二百多万归侨、侨眷中,约有60—70%分得了土地。据永春县8275户归侨、侨眷的调查,其土地总数比土改前增加了30%,其中华侨雇农和贫农的土地增加了2倍,中农土地增加50%。
  土地改革结束后,中共福建省委于1953年3月召开第一次侨务工作会议,确定以组织推动侨眷生产为本省侨务工作的中心任务,号召侨眷、归侨参加互助合作运动,发展农业生产。据1954年10月的统计,全省归侨、侨眷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已达到50—60%左右。闽侯、永春、东山、海澄、诏安、古田等县则达60-80%。闽侯县荆溪乡1953年办的四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就有四名侨眷担任社长或副社长。过去没有参加劳动的侨眷,大多参加劳动生产。安溪县古安乡170个侨眷,已有95%参加生产。永春县茂霞乡644个侨眷,有劳动能力而没有参加劳动的仅12人。劳动光荣的思想已在侨眷中逐步树立。
  本省各地侨务部门和归侨团体,根据本地资源和生产条件,组织归侨、侨眷创办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晋江县归侨、侨眷于1952年至1954年投资41735元,创办了11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安排274名归侨、侨眷就业。这些手工业社有缝纫、刺绣、纺织、酿酒、文具、簿籍等。厦门市侨务局积极支持和帮助归侨、侨眷兴办捕捞、养殖、垦牧、缝纫、纸板、刺绣、渔具、结绳等生产。据1954年10月的统计,全省归侨、侨眷组织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共有59个,职工2520人,其中归侨、侨眷1202人。
  1956年本省侨乡掀起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广大归侨、侨眷也和全省农民一道,积极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原来没有劳动习惯的归侨、侨眷通过合作化运动,大部分已经参加了劳动;而原来参加劳动的归侨、侨眷,提高了生产技术,有的成为生产能手和劳动模范。
  1958年本省侨乡开展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全省归侨、侨眷踊跃参加,在很短时间内参加人民公社的达到侨户总数的99%以上。在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中,泉州、晋江、永春、莆田、福清五县(市)的侨眷、归侨掀起投资建设地方工业的热潮,到6月2曰止,投资金额达1056万元。
  1958年6月,省侨委委员会议召开,会议提出:“在一两年内把侨眷、归侨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要动员侨眷、归侨“把黄金、钻石、外币及废铜铁售予国家,把死钱变活钱,投入全民办工厂运动和其他生产事业”。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中,晋江专区侨眷、归侨出售大量黄金、白银、美钞及铜铁等,其中单是献售的黄金就有十万余两。各地侨务部门创办了一批工厂企业,安置归侨、侨眷参加生产劳动。福建省侨委1958年5月在福州创办了华侨漆布厂,住在难侨招待所的20多名归侨,利用2000元救济款作资本,用简陋的生产工具制造漆布和布黑板。厦门侨务局于1958年组织归侨、侨眷创办侨星化工厂、侨光制箱纸厂、鞋面加工厂,1960年创办华侨印刷厂、华侨建筑工程队等。晋江县在1958年以后也在石狮、金井、深沪、永定、安海等地创办了侨属抽绣厂。
  1960年至1962年,本省侨乡受严重自然灾害,加上1958年“大跃进”造成的影响,农业生产萎缩,粮食歉收,经济衰退,人民生活困难。本省侨务部门遵照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通过归侨、侨眷动员海外华侨认购化肥,支援侨乡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晋江县华侨购买化肥11433吨,福清县印尼华侨邱文椿购买的化肥有8000吨。据1961年统计,全省华侨认购的化肥有69000吨。厦门市侨务局把支援农业作为侨务工作的首要任务,1961年共争取进口化肥2200吨,饲料70多吨,亚热带经济作物种子5200多斤,各种蔬菜种子200多斤,汽车、拖拉机各3台,抽水机2台。
  在“十年动乱”期间,本省泉州、晋江等地归侨、侨眷,利用“造反派”打派仗而控制不严的空隙,自发地合股办工厂。但是在“造反派”联合后,这些工厂被作为“地下黑工厂”而被取缔。
  1979年以后,本省各级侨办、侨联把扶持归侨、侨眷兴办企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1978年底,国务院侨办和全国侨联在泉州市召开全国侨乡工作座谈会,会议提出要发挥侨乡同海外、港澳有密切联系的优势,为繁荣侨乡经济和祖国四化建设作贡献。据1989年底统汁,全省兴办侨资乡镇企业12000多家,解决40多万归侨、侨眷和社会闲散劳力就业。漳州、三明、龙岩、南平、宁德等地市侨务部门,还从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辅导农村的贫困归侨发展农、林、渔、牧业生产,使80%以上的归侨贫困户摆脱了贫困。
  1979年以来,本省各地侨联办的企业有很大发展。侨联办的企业以服务侨胞、安置就业为宗旨,坚持以生产型、开发型、外向型和服务型为主。据1990年底统计,全省侨联办的企业共有287家,职工7966人,总产值1.33亿元,盈利827.76万元。福州市侨联1979年7月创办的塑料厂,1984年被评为“全国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先进单位”,1989年产值达250万元。厦门市侨联与外商合资创办侨利食品厂、新侨酒店等企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领导国营华侨农场、工厂发展生产
  1952年9月,福建省华侨事务委员会为了安置马来亚归国难侨,在云霄县筹办常山归国华侨集体农场。1953年国家投资30万元。这里原是一片荒山野岭,147名归侨吃苦耐劳,克服地瘦、水缺、风大、虫多等重重困难,在1953年就开荒1200多亩,生产84吨粮食,口粮自给有余。到1957年,粮食总产达171吨,栽种果树1810亩,年总产值15.98万元,盈利8156元。
  1953年底,省侨委又拨款四万余元在永春县筹建北硿华侨垦殖场。1954年5月,首批安置24名归侨。到1957年人口有249人,其中归侨职工214人,茶果园122亩,工农业总产值3.85万元。
  1960年起,为了安置大批印尼归侨,省人民政府决定扩建4个华侨农场、工厂,新建12个华侨农场、2个华侨工厂。1960年,国家投资30多万元,兴建厂房,购置机器设备,将华侨漆布厂扩建为华侨塑料厂,制造塑料和人造革制品。到1964年,福州华侨塑料厂已成为初具规模的、机械化、半机械化生产的新型塑料工厂,生产聚氯乙烯薄膜、泡沫塑料拖鞋、塑料硬管等四大类几十种产品,塑料拖鞋已出口外销。1965年,该厂职工483人,总产值887.01万元,利润115.42万元,塑料拖鞋出口达75.74万双,固定资产279.26万元。厦门侨星化工厂到1965年总产值63.4万元,盈利11.23万元,生产固体粉状味精12.93吨,酱油947.98吨。
  全省12个国营华侨农场,到1965年底累计基本建设的投资达509.06万元。在中侨委和省侨委的领导下,各华侨农场贯彻执行“以粮为纲,因地制宜,多种经营,以短养长,长短结合,全面发展”的生产方针,在努力实现粮、油、菜、肉自给的同时,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发展茶叶、水果、甘蔗、花生、树胶、胡椒、剑麻等经济作物。到1965年,全省十二个华侨农场总产值732.42万元,粮食总产9794.95吨,水果441.85吨,茶叶48.45吨,猪肉202.7吨。
  1966年,为了接待安置印尼、缅甸归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又投资创办崇安武夷华侨农场和宁化泉上华侨农场。
  “十年动乱”期间,全省国营华侨农场、工厂受到灾难性破坏,许多归侨干部、职工因有“海外关系”而受冲击,有的被迫害致死。有的农场过分强调“以粮为纲”,砍掉经济作物,造成严重损失。大多数农场、工厂的领导班子由于受冲击而处于瘫痪状态。从1970年3月1日起,国营华侨农场、工厂划归县、市管理后,土地、财产、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包括接侨用品)被大量侵占、瓜分。东湖塘华侨农场被占用的土地达4646.9亩。常山华侨农场的9辆汽车全部被县有关部门无偿占用。泉上华侨农场被调走的资金28.8万元,床板300多付,棉被、蚊帐100多条。
  1976年1月20日,经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福清东阁华侨农场和福州华侨塑料厂收归省外事办公室主管。1978年5月1日,将全省14个华侨农场、3个华侨工厂收归省侨务办公室主管。同年6月,经省委革会批准,将南靖丰田、福清江镜、漳浦白竹湖三个国营农场改为国营华侨农场,并将诏安四都公社果林场改为梅州华侨农场。
  1979年以来,各华侨农场、工厂拨乱反正,清除“左”的影响,认真落实侨务政策,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和物资,进行基本建设,联合国难民署和世界粮食计划署也援建一批工农业生产和文教卫生项目;各农场、工厂进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各种经济措施。国家为了扶持华侨农场、工厂尽快发展生产,改善生活,财政部于1986年3月发出对国营华侨农场实行减免税的规定,从1985年起,五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所得税、地方各税和农业税。1984年6月至1988年12月,全省国营华侨农场、工厂免税金额共4023.8万元,其中华侨农场2635.10万元,华侨工厂1388.7万元。
  1979年以来国家拨给大笔专款,在华侨农场、工厂中投资新建、扩建20多个生产项目有:厦门华侨啤酒厂、常山华侨罐头厂、常山坪水电站、丰田机砖厂、江镜水库、江镜围垦工程、赤港塑料厂、东阁塑料厂、东阁养猪场、福州华侨家具厂、丰田茶厂、丰田罐头厂、武夷茶厂、梅州茶厂等。据全省17个华侨农场的统计,到1988年底,建场以来累计基本建设投资26359.17万元,5个华侨工厂建厂以来累计全部基本建设投资5308.51万元,华侨农场、工厂全部基本建设投资共有31667.68万元。
  全省华侨农场根据本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扬长避短,调整产业结构,农工商综合经营,农林牧付渔全面发展。1980年场办工业占总产值58.71%,1988年增加到68.3%。同安竹坝华侨农场自1980年以来,充分利用本场设备、人才、原料,加工米酒、米粉、酱油,生产香菇、黑木耳等,在县城开设五家商店,使农场经济效益显著提高。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部分华侨工厂、农场积极引进侨资外资和技术设备,取得初步成果。据1988年底统计,华侨工厂、农场与外商合资兴办的企业有:福州华侨塑料厂与香港金港有限公司合资办的建侨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原名福建建侨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华侨企业公司(原侨星化工厂)与香港南海兴业有限公司合资办的厦门华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莆田赤港华侨农场与香港冠源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办的冠华鞋业有限公司。建侨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是1979年5月签订协议书,同年10月投产的全省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生产P.V.C热收缩薄膜。建厂头几年,由于港方以股金形式购进的先进设备要缴2.4万元关税,客户向“建侨”购买的产品税比从香港购买的关税要多10—30%,使得订货减少,企业亏损。1985年以来,由于开放改革的政策越来越完善,企业的生产、销售状况逐年好转,利润逐年增加,1985—1988年累计盈利126万元,职工人均利润超过2万元。厦门华厦食品工业公司于1986年7月1日正式成立,1988年生产味精2735.77吨。比合资前的1985年增产1646.16吨,增长1.5倍,盈利828.8万元。
  据1990年统计,全省华侨农场、工厂的总产值2.65亿元,产品出口1.37亿元,有13个农场、工厂亏损。1990年部分华侨农场遭受严重自然突害,中央财政部和国务院拨给救灾款、生活补助款近300万元。
  七、为出入国华侨服务
  1949年10月23日,厦门市侨务局利用接管的旧华侨旅行社,开办了厦门华侨服务社。该社开办时只有3间客房,15张简易床位,5名工作人员,每月只接待100人左右。1951年到1952年,泉州、漳州、福州先后创办了华侨服务社。当时这些华侨服务社的设备都比较差。如泉州华侨服务社是租借私营小客栈办起来的,没有汽车接送华侨旅客。当时各华侨服务社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竭诚为侨胞排忧解难,派护送员沿途为出入国华侨服务。各地华侨服务社还帮助回乡侨胞解决定居、就业、就医、升学等具体事宜,颇受侨胞赞许。1954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福建省华侨服务社,对全省各地华侨服务社统一领导,加强管理;并在广州、汕头、上饶、鹰潭、拱北、深圳等地增设分社或接待站,承担护送华侨出入境、提供指导和服务、接受委托等业务。到1954年底,全省华侨服务社、站共有房间近300间,1000多张床位,每年接待华侨、港澳同胞共约3000人次。
  1955年以后,回乡探亲、观光的华侨逐年增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亚、缅甸等国家和地区的华侨纷纷组织旅行团回国观光。各地华侨旅行社努力克服设备差、人员少的困难,热情接待回国华侨,并致力于改善服务设施和接待条件,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四市陆续新建华侨大厦。福州华侨大厦于1959年11月动工兴建,总投资300万元,其中国家拨款100万元,省侨委等单位自筹200万元,总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高7层,有客房195间,床位485张。厦门华侨大厦主楼于1960年5月5日落成开业,投资额55万元,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有客房80间,床位约200张。漳州华侨大厦有客房54间,床位165张。这些华侨大厦的建成,使本省华侨旅行服务事业初具规模。据1955—1958年统计,本省接待回国观光的华侨共1349人,其中印尼886人,緬甸242人,马来亚50人,新加坡87人,砂捞越37人,北婆罗洲2人,柬埔寨6人,其他地区34人。这些观光团员中,有侨团执委以上人员437人,工商界人士551人,文教界16人,卫生界6人,新闻界6人,职工23人。1958一1963年,由华侨服务社护送前往香港会亲的侨眷达1.7万人,其中从拱北出境的有1.49万人,占88%。
  “文化大革命”期间,本省各地华侨服务社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成了“重灾户”。华侨旅客接待服务工作陷于瘫痪状态。在“清理阶级队伍”等运动中,各地华侨大厦被诬蔑为“复辟资本主义的基地”、“资产阶级黑窝”。1967年省华侨服务社被撤销,福州华侨大厦被改名为福州人民大厦。
  1974年7月1日,福建省华侨旅行社恢复,并同时挂中国旅行社的牌子。但是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对侨务工作的干扰破坏,本省各地中国旅行社对华侨的接待服务工作仍处于停滞不前状态。
  1979年以后,随着本省实行对外开放和侨务政策的贯彻落实,回乡探亲、旅游、贸易、投资和讲学的华侨、外籍华人逐年增多。本省各地中国旅行社(华侨旅行社)为适应新时期侨务工作和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加紧新建、扩建宾馆和饭店,添置和更新设备。1976年12月,国家拨给本省侨乡建设款446万元,分配给19个县市修建新楼。其中三明市144万元(完工时总投资218万元),南安、常山(云霄县)各25万元,龙岩20万元,永春、莆田各15万元,同安、安溪、惠安、长乐、永定、闽清、南平、连江、宁德、古田、诏安、东山、闽侯等13个县各10万元。1980年7月,国务院侨办分配本省侨乡建设资金220.2万元,分配省社59.8万元,厦门40万元,漳州23.2万元,晋江21.3万元,泉州41万元。
  1980年12月,国务院侨办批准在本省新建饭店投资2165万元,其中闽江饭店1260万元,厦门中旅社705万元,泉州中旅社600万元,漳州中旅社400万元,武夷中旅社200万元。到1984年底,省中旅社直属各宾馆、大厦新楼,除漳州华侨大厦因故缓建外,均已陆续建成开业,实际投资额共5669万元。
  本省部份侨联接受华侨和海外乡亲捐款兴建侨联大厦或华侨大厦。福州侨联大厦新楼,高7层,建筑面积5000多平方米,客房84间,“席梦思”床位180张,于1982年10月8日建成开业。由海外华侨捐资兴建的仙游华侨大厦高9层,于1982年9月12日举行落成典礼。
  1979年以来,省中旅社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不断增加和扩大。到1985年底已承办的服务项目有:开辟福州至香港、厦门至香港定期包机业务;境外售单、境内提货业务;并辟福建至马尼拉、福建至新加坡国际联运业务;福州、厦门试办赴港澳自费旅游业务;设立侨汇旅游服务公司,经营各种侨汇物资供应和旅游商品;为因私出国的中国公民代办签证;组织省内外旅行团,到全国各地参观游览等。
  据1988年底统计,福建中旅集团拥有直属旅行社6家,直属旅游饭店9家,汽车公司6家,有各种汽车300辆,旅游侨汇商品分公司4家,免税商场3家,艺术公司1家,还有劳务出口、汽车运输、工艺装修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基本形成住、吃、行、游、购等配套的旅游服务网络,服务能力大为增强,年接待旅客能力达到八十多万人次。
  1990年该社共接待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23.68万人次,全年营业收入3.45亿元,利润5400万元,外汇收入1.75亿元(兑换券),缴纳营业税691万元。
  八归侨学生教育
  1953年以后华侨学生大批回国升学,本省采取“集中接待、分散入学”的方针,依靠本省各地各级学校的教育力量,解决华侨学生的入学问题。从1950年到1954年9月,本省先后招收了2046名华侨学生入学。
  为了解决华侨学生就学困难,辅导他们升学,根据陈嘉庚的建议,于1954年1月创办可容纳2500名学生的集美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到1954年10月,该校已接纳742名华侨学生入学,并有550名学生经过补习考入中学。
  1954年起,泉州、晋江、南安、永春、龙岩、厦门、福州、福清等地侨务部门和侨联,为了解决华侨家属子女小学毕业后的升学问题,先后创办了华侨子女补习学校或高小文化补习班。据1954年9月统计,已开办34班,招收1750名学生。1955年以后,这些华侨子女补助学校先后改为华侨中学。据1955-1956学年的不完全统计,全省124所中学和中专学校,共有华侨学生和侨眷子女13500人(其中归侨学生2100人)。
  1956年10月,高等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联合作出决定,在厦门大学设立“华侨函授部”,以满足广大华侨学习中华文化的要求,并为海外华文学校培养华文、华语师资,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和其他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华侨函授部创办之初,开设数学、物理、化学三门专修科,1957年增设中国语文专科,1959年增设中医内科和针炙进修班。1963年5月,改名为“厦门大学函授部”。
  1960年起,大批华侨学生从印度尼西亚回国。集美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大规模扩建。是年,该校共接待了5857名华侨学生,超过1954年至1959年6年招收学生的总数。该校到1963年完成全部建校规划,建有教室、宿舍、膳厅、办公楼等建筑38幢,校园总面积8万平方米,还建有图书馆、仪器室、实验室和各种体育场地。
  为了方便在本省华侨农场安家落户的归侨子女入学,各华侨农场先后创办了小学,有的农场还办了中学。据1965年统计,本省华侨农场有小学18所,学生6277人,其中归侨学生4283人;中学6所,学生1038人,其中归侨学生836人。
  为了满足海外华侨青年回国升学的愿望,1960年国家在本省著名侨乡泉州创办华侨大学。当年秋季招收中国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寄在福建师范学院上课;翌年增设应用数学和化学专业,在集美华侨学生补习学校上课。到1965年,该校已发展成为具有11个系、17个专业的文、理、工、农、医、艺术的多科性综合大学,在校学生2395人,来自亚、非、拉等17个国家和地区,华侨学生和港澳学生占95%。1965年11月1日建校五周年时,该校已建成8万多平方米的校舍,有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教师宿舍、学生宿舍、食堂等41幢,还有运动场、游泳池、自来水厂、小学、幼儿园等。
  1963年夏,厦门市侨务局根据省侨委的指示,配合有关学校在全市归侨学生中动员上山下乡。动员对象是,多次参加升学考试未被录取,已无留校继续补习条件的应届高中、初中毕业生,包括高、初中各年级的超龄生、留级生、退学生等。到同年10月,批准上山下乡的归侨学生有210名,其中赴云霄常山华侨农场108名,天马华侨农场53名,有35人分别到永定、龙海及闽西北的国营农、•林场插队落户。1964年9月,厦门市又将281名归侨知识青年送往广东省英德华侨农场和海南岛兴隆华侨农场参加生产劳动。1963年9月至1965年9月,南安国光中学、福州华侨中学、集美中学、集美华侨学生补习学校等校也有180多名归侨学生到连江长龙华侨农场参加劳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本省的教育事业受到严重摧残,大多数学校停课。1970年,集美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厦门大学函授部、华侨大学被迫停办。各地的华侨中学都被改名,学校的土地、财产被侵占。
  经国务院批准,集美华侨学生补习学校于1978年7月筹备复办,同年12月24日举行复办后的第一次开学式。该校贯彻执行“游教结合,寓教于游,因材施教,不拘形式,丰富多彩,各有侧重,加强管理,热情服务”的办学方针,先后开设大学先修班(包括文、理科)、汉语语言班、外事英语大专班、旅游业培训班等。
  1978年4月17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恢复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有关问题的请示》。华侨大学复办以后,坚持“面向海外港澳,面向经济特区”的办学宗旨,发展成为多科性的综合大学。到1990年建校30周年时,全校拥有15个系、20个专业、15个科研机构,还有先修部、进修学院。各类在校学生3400多人,教职员工1500人,其中正副教授170多人。30年来共培养来自国内(包括台湾)20多个省、市、自治区和国外23个国家和地区的7000多名毕业生。
  厦门大学函授部于1978年5月复办,同年10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名为厦门大学海外函授学院。1983年厦门大学又设立国际教育中心。现该学院设有中匡语文专科、中国语文高中班、中国语文初中班、文学创作研习班、华文教师高等师范进修班、中国文化进修班、多种类型文化旅游班、基础汉语班初级、中级、高级班及入学进修班,中医内科专科、中医针炙进修班、气功进修班、中国文史和中医选读课程及各种短期专题培训班。该学院创办以来,到1990止已招收海外函授生16000多名,长短期外国留学生近2000名,这些学生分布在全世界57个国家和地区。
  全省国营华侨农场于1978年5月收归省侨办主管后,国务院侨办和省侨办加强对华侨农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省侨办拨给各农场的教育经费逐年增加。1980年教育经费45万元,1984年增至125万元,1990年为155.20万元。由国家投资和联合国难民署援助兴建一批中小学校舍,改善了办学条件。省侨办华侨企业管理局还采取多种措施,培训在职教师。在宁德东湖塘华侨农场兴办4期幼儿教师培训班,有123名幼儿教师参加学习。选送200多名中小学教师到华侨大学、暨南大学和本省师范大专院校进修。据1990年底统计,华侨农场普通中学12所,教职员工361人,在校学生3090人;小学57所,教职员工707人,在校学生9665人。
  经国务院批准,1982年9月成立集美中国语言文化学校,到1988年底已先后招收200多名日本、泰国、菲律宾、緬甸、美国、法国、罗马尼亚、澳大利亚等10多个国家的外籍华人学生以及少数华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确定将8所侨建、侨办中学列为重点。这八所学校是集美中学、国光中学、养正中学、培元中学、莆田华侨中学、福清华侨中学、南安新营职业学校、集美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各地侨办、侨建的学校对归侨子女、侨眷子女入学都有适当照顾。莆田华侨中学学生来自全县22个乡镇,有在校生1300多人,其中55%是侨属子弟。福清华侨中学在校学生2800多人,侨眷子女40%左右。龙海华侨中学学生1300多人,归侨、侨眷子女占85%。
  本省从1983年起,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升大学时,实行同等条件照顾或优先录取和部分高等学校降低10分录取的政策。1983年有182名“三侨”生高考录取,1984年有236名“三侨”生考上大学,1989年全省共有794名被大中专学校录取,1990年全省共有464人被大专院校录取。
  从1987年起对华侨、归侨直系亲属自费出国留学实行照顾政策。1990年省侨办共接待业务咨询5000多人次。审批享受优待照顾的有352人。
  福建省侨务干部学校和福建省印支难民职业培训中心于1987年开办。1988~1990年省侨务干校和印支难民职业培训中心共举办28期培训班,学员共有1839人次。
  九对外宣传
  1953年7月,福建省华侨事务委员会成立侨乡报道组,向北京的中国新闻社提供福建侨乡的新闻、通讯稿件。侨乡报道组有5名编辑、记者,除派记者到侨乡采访外,还在本省各地发展通讯员,建立通讯网。到同年底,共向中国新闻社发通讯稿140篇,14.5万字,采用率64%;副刊专稿56篇,8.4万字。1954年10月23日,中国新闻社福建办事处在福州成立,人员编制24人。1956年10月,中国新闻社福建办事处改为中国新闻社福建分社,人员编制扩大到40人,分社设编辑室,下设记者组、编辑组、专稿组、图片组。分社成立后发稿数量增加,质量提高。1956年发通讯稿3267篇,435万字;副刊专稿2111篇,327万字;新闻图片1800张。1961年以后发稿数量减少。据1961〜1965年统计,每年发新闻稿700—900篇,通讯稿260—350篇,副刊专稿220—230篇,新闻图片1400—1800张。
  福建省侨委宣传处于1956年1月20日出版“侨乡宣传资料”,从第三期起改名“福建侨乡”,内容除转载国内报刊重要的时事政策和《中国新闻》(中国新闻社编印)中的侨乡通讯报道外,还刊登一些工作经验和侨居地介绍。从4月25日出版的第六期起改为四开四版的报纸,半个月出一期。1956年7月起改为周刊。从9月28日第23期起,正式定名为《福建侨乡报》,从24期起正式公开发行。1958年该报改为三日刊,1961年以后又改为周刊。该报创刊以后,以1958年的发行量最多,每期有7000份,以1961年为最少,每月平均2000多份。1961年6月以后每月发行5000份左右。发行地区遍及全省各地和全国20多个省市。
  本省对海外华侨宣传的报刊,1956年出版的有厦门的《鹭风》和龙岩县的《岩讯》。《鹭风报》6月创刊,起初为八开二版,后改为四开四版,每月一期,每期发行3000份,发行到20多个国家和地区。1958年“大跃进”时,本省各县、市出版的乡刊乡讯共有14家,其中晋江专区有《晋江》、《泉属》、《南安》、《桃源》(永春)、《安溪》、《惠安》、《荔声》(莆田)等七家,龙溪专区有《漳属》,龙岩专区有《岩讯》、《永定》,厦门市有《鹭风》、《同声》;闽侯专区有《融城》、《闽侯》。1962年将原来的14家乡讯合并为5家,即福州市的《闽海》,厦门市的《鹭风》,晋江专区的《温陵》,龙溪专区的《芗江》,龙岩专区的《闽西乡讯》。据1962年至1965年上半年统计,全省5家乡讯出版21万多份,其中有16万多份发行到海外。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福建侨乡报、中国新闻社福建分社和各地、市、县出版的乡讯先后被迫停刊或撤销。
  1978年12月22日,中国新闻社福建分社恢复。中国新闻社是以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为特定对象的通讯社。该社恢1l以来,以东南亚和港澳台作为供稿的重点,大力宣传福建省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所取得的成就,报道侨务政策落实情况,侨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报道海外读者喜闻乐见的事,让世界了解福建,让福建走向世界,推动福建的改革开放,促进海峡两岸的交流。1981年以来,每年发往北京总社的电讯通稿都有1100篇左右,60多万字;专稿300篇左右,40多万字;发出黑白、彩色及传真图片800—1000张底片。1990年该社共发电讯通稿1309多篇、77万字,专稿233篇、36万字,采用率均为80%以上;发图片稿859张底片,14200张,外报采用率90%以上。1986年该社与美西福建同乡会及《时代报》有限公司合作,在旧金山创办了华文周报《福建侨报》,专发该报各类文字专稿798篇,采用率70%以上,图片80组,399幅,采用率90%以上。1987年发《福建侨报》、《北美日报》文字稿342篇,24万字。该社发往东南亚华文报刊的专稿,被大量刊登。据1987年统计,菲律宾《世界日报》、马来西亚《光华日报》、新加坡《联合晚报》、泰国《中华日报》、《星暹日报》专稿采用率在90%以上。1888年该社摄制一套100张、12寸彩色展览照片赠送马来西亚槟城福建同乡会馆。1989年与福建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合作摄制三套(各近100张)彩色展览图片《福建风情》,送往美国和香港、台湾展出。从1988年起,分社发的文字稿和图片稿被台湾的报刊大量刊登。1990年,该社的专稿和图片稿呈现“供不应求”的势头。1986年分社成立录像组,拍摄了《南国翡翠清源山》、《福建南拳录》、《武夷文化四十年》、《翱翔的白鹭——厦门经济特区启示录》等电视专题片。
  《福建侨乡报》1981年1月1日复刊,仍为四开四版周报,除在本省和国内发行外,也向海外发行。复刊后的《福建侨乡报》着重介绍侨务政策,反映侨务工作情况和侨乡的新风貌,报道侨眷、归侨、归国华侨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以及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生活和处境,同时反映广大读者对侨务工作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使报纸成为联系海内外读者的桥梁。1988年共出版52期,在国内发行62万份,向海外发行24万份,读者遍及亚洲、欧洲、美洲和大洋洲23个国家和地区。几年来,该报在“乡”、“情”两字上下功夫,努力办成一份乡情浓郁的富有侨乡特色的报纸,以慰旅外侨胞的乡思。许多海外读者把《福建侨乡报》当作了解祖国、了解家乡信息的“窗口”,称赞《福建侨乡报》是“侨乡心声”、“侨胞知音”。《福建侨乡报》从1989年1月1日起更名为《福建侨报》,由四开四版改为对开四版,每期在国内各地侨乡发行近20000余份,还通过中国国际图书贸易公司发行到世界各地,并向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华侨、华人社团和著名侨界人士赠送5000余份。1990年该报全年对外发行16万份。
  1981年以来,本省各地的乡讯先后复刊,并创办了一些乡讯。到1988年止,全省共出版25家乡讯,晋江地区有《温陵》、《螺阳乡讯》(惠安)、《桃源乡讯》(永春)、《晋江乡讯》、《南安乡讯》,厦门市有《鹭风》,龙溪地区有《芗江》,龙岩地区有《闽西乡讯》、《琴岗侨声》(上杭),莆田市有《莆田乡讯》、《仙溪乡讯》,福州市有《闽海》(福州市)、《玉融乡音》(福清县),宁德地区有《松涛乡讯》(霞浦)》这25家侨乡乡讯1988年向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22万份,并通过中国旅行社、台胞接待站和来往香港的客轮,直接供给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阅读。1988年,25家乡刊乡讯共出版15万份,1990年向外发行23万多份。
  应海外乡亲的要求,1989年省侨办制作和配合有关单位制作了《悠悠桑梓情》、《月是故乡明》、《乡音乡情》3部电视片,赠送海外华人社团、乡亲。其中《当代中国侨乡系列片•福建集“悠悠桑梓情”》已由我驻外使馆和录像公司翻录15000多盒赠送或出售。1989年出版的《侨乡画册》已赠送海外1500多册,还向海外社团赠送一批《福建经济年鉴》。厦门市、泉州市鲤城区、晋江县于1989年摄制了《双十中学海外校友在厦门》、《故乡—安海》等10部录像片赠送海外乡亲。莆田市在1989年赠送海外的录像片、录音带、画册、画页等共10000余件(份)。
  《厦门采风通讯社》成立于1984年8月15日,由厦门文化界和新闻界人士发起组织。其宗旨是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通过文字、图片、录像等手段,客观公正地向国际友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报道厦门经济特区以及闽南侨乡的重要变革、经济建设、人中英杰、文化古迹、风情轶闻等。该通讯社是一家民间通讯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对外发稿。
  十华侨历史研究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在厦门大学创办南洋研究所。南洋研究所成立后,组织力量翻译了国外学者的论著。其中较重要的有英国布赛尔《东南亚的中国人》、卡德《中国人在荷属东印度的经济地位》,日本福田省三《华侨经济论》,美国史金纳《泰国华侨社会史的分析》,苏联西莫尼亚《东南亚各国的中国居民》等书。
  南洋研究所于1956—1957年先后6次赴晋江专区各县,对华侨史进行调查,获得华侨史迹、族谱、口访资料等共295件。该所还每年定期二次派出调查组,分赴广州、北京和上海等地,对归国华侨侨居地的华侨情况进行调查采访。1958年至]962年,该所派出国内华侨投资专题调查组,在本省厦门、泉州、漳州、福州、晋江、南安、永春、安溪、同安、惠安、福清、莆田、仙游、龙溪、海澄、云霄、诏安、古田、永安、南平、漳浦、华安、东山等23个县市和广东省广州、梅县、汕头、惠州、江门、文昌等25个市县进行调查,整理出《近代华侨投资国内企业史资料汇编》100多万字。
  1960年至1963年,南洋研究所派出契约华工专题调查组,到本省晋江双阳华侨农场、永春北硿华侨农场、同安竹坝华侨农场、云霄常山华侨农场和广东大埔、陆丰、阳江、海南岛等地华侨农场进行调查。该所与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室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阳江织贡农场归国华工进行采访,整理出《契约华工访问录》20多万字。
  南洋研究所于1957年创刊出版《南洋问题资料译丛》(季刊)和《南洋研究所研究集刊》、《南洋问题报刊资料索引》等。
  1956年9月,陈嘉庚撰写《倡办华侨博物院缘起》,文中指出:“博物馆是文化教育机构的一种,与图书馆、学校等同样重要,而施教的范围更为广阔。”“无论男女老幼,文野雅俗,一入其门,都可由直观获得必需的常识。”他倡议由华侨设立一所大规模博物院,既可给国内人民公共应用,又可给归国华侨观览。1956年博物馆主楼破土动工,1959年5月建成揭幕。展厅2400平方米,分三层,第一层陈列商、周到明代文物;第二层陈列清代到现代的文物和艺术品;第三层陈列华侨及东南亚各国历史的图片和文物、实物,国内外鸟类、兽类和水产标本,展品共6840件。1959年5月至1965年8月,该馆共接待中外人士42万余人次。
  为了广泛团结福建省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及业余研究者,共同促进对东南亚及华侨华人历史和现状的研究,1963年12月由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牵头,成立福建省东南亚学会。学会成立后,开展了一些有关东南亚问题,特别是华侨问题的研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术讨论会,取得了一些科研成果。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华侨史的学术研究工作被迫中断。厦门华侨博物院于1965年9月至1978年8月闭馆。江青反革命集团垮台后,特别是1979年后,华侨史及华侨华人问题的研究工作得到了恢复,并有较大的发展。
  福建省东南亚学会于1978年7月恢复活动,1979年4月7日至13日在福州举行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及学术讨论会,出席讨论会的来宾和代表共82人。这次学术讨论会着重讨论东南亚华侨问题和中国血统外籍人(简称华人)问题,包括华侨的历史、华侨和华人的现状、经济状况、今后发展趋势等。提交讨论会的科研专题稿件共有14篇,另有外文翻译材料13篇和资料汇编2集,提供讨论会参考。
  1978年7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指示厦门华侨博物院筹备恢复开放。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筹备复馆工作积极进行。集美学校委员会从陈嘉庚遗款中拨付专款作为该院复馆经费。1980年11月,该院展品经整理、充实、调整后举行预展。1981年2月重新开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廖承志题写“华侨博物院”五个大字嵌入该院大门。该院共分三个陈列馆:一楼为《华侨历史简介馆》,二楼为《祖国历史文物陈列馆》,三楼为《自然博物馆》。《华侨历史简介馆》是该院主要部分,陈列照片、模型、绘画、实物等展品1000余件,内容分为六个部分:一、华侨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从唐宋以来各个历史时期中国人出国的概况和原因;二、华侨的悲惨遭遇,列举华侨被残害的一些重大事件;三、华侨同侨居国人民的友谊,介绍华侨在侨居国开发土地,推广技术,发展经济,传播文化,与侨居国人民建立友谊,共同反抗侵略的历史功绩;四、华侨对祖国的贡献,系统介绍华侨在辛亥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的建树和对祖国的经济、文教、科技等事业的贡献。五、华侨社会的过去和现在,介绍唐人街、海外社团、寺院、同乡会、侨校、侨报、慈善机关等情况。六、侨务政策回顾,介绍社会主义祖国的侨务政策。30年来,该院已接待中外观众85万人次。英籍著名女作家韩素音说:“这是世界上唯一展示华侨历史的博物馆”。
  1981年以来,本省新成立的华侨历史研究机构有:华侨大学华侨研究所、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华侨史研究室、福建社会科学院华侨研究所、厦门大学陈嘉庚研究室、龙岩师范专科学校胡文虎研究室。
  福建省华侨历史学会筹备会议于1982年5月在福州市召开,与会代表40余人。会议对成立华侨历史学会的意义及筹备工作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经过一年多的筹备,福建省华侨历史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学术讨论会,与福建省东南亚学会第四届学术讨论会,于1984年2月21日至25日同时在厦门大学举行。参加大会的有来自省内外近70个单位的科研和侨务部门的代表130余人。提交大会讨论的论文有70多篇,内容包括华侨史的各种问题,华侨与华人的现状、经济发展史、经济现状、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华人的同化及文化教育问题,以及如何发挥华侨在振兴福建中的作用等等。大会选举产生了福建省华侨历史学会第一届理事会。
  厦门大学举行的纪念陈嘉庚诞生110周年大会暨首届陈嘉庚学术讨论会,于1984年10月23日至25日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国内外学者70余人,讨论会收到学术论文37篇。学术讨论会由厦大陈盗庚研究室主任陈碧莖教授主持,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高级讲师杨进发博士、菲律宾菲华国际研究中心亚洲巡回讲座教授吴景宏博士、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侨联顾问张楚琨等人在会上作学术报告。
  福建省华侨历史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讨论会于1987年9月12日至15日在厦门大学举行。来自北京、广东、云南及本省各地的来宾及代表70余人出席会议。会议收到论文47篇,译文25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审议华侨历史学会3年多来的工作报告,研究拟在1989年4月召开的“战后海外华人变化国际学术讨论会”筹备事宜,并进行省华侨历史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的换届选举。
  1989年4月24日至28日,“战后海外华人变化国际学术讨论会”在厦门市鼓浪屿观海园举行。这次讨论会由中国华侨历史学会、福建省华侨历史学会、厦门大学南洋研究所和新加坡南洋学会联合主办。参加这次会议的有来自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联邦德国等国家和中国大陆、香港的学者专家共134人(其中国外38人),提交会议的学术论文70多篇。
  1990年9月6日至7日,福建华侨历史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福建省东南亚学会第五次代表大会暨学术讨论会,在厦门大学召开。提交会议的论文共56篇。两会分别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韩振华当选为省东南亚学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张琰当选为福建省华侨历史学会会长。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华侨志

《福建省志·华侨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本志记叙的内容是以福建省籍华侨的活动和本省的侨务工作为主,兼及外省籍的华侨、归侨在本省的活动。已经参加和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人虽不在本志撰写范围内,但由于许多外籍华人,原来是保持中国国籍或双重国籍的华侨,在记述这些人的活动时,难以把他们一生的活动,按入籍时间前后截然分开;同时不少外籍华人在国内仍有直系亲属、亲朋好友,有祖祠祖屋和祖宗坟墓,他们与出生地或祖籍地仍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因此在本志书的某些章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外籍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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