鄕界畫分之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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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鎮海縣新志備稿二十三》 古籍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1153
颗粒名称: 鄕界畫分之省令
分类号: K295.5
页数: 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灵岩和泰邱两乡因边界争议持续多年,经过多次会议和调查仍无法解决。最终决定以大浦河为界,由两乡共同管理,并收回了前令。
关键词: 镇海县 边界 管理

内容

靈巖泰邱兩鄕分界之爭執歷年已久經前盛知事邀集全縣紳耆公同集
  議無法解決故前志關於界綫但錄舊志以俟後來之審定本年由曹縣長
  將此案呈請省政府委員來鎭履勘旋省委員高炳泰到縣會同縣長及兩
  鄕紳民到界址所在逐一勘明呈省察核蒙省政府將界綫明切批示到縣
  由縣政府將全案送局茲將省令及原呈錄如後
  浙江省民政廳指令第九六二八號令鎭海縣縣長 呈一件爲會呈履勘鎭
  海舊巖泰兩區爭界情形由 呈件均悉旣據會查〓頭弄新禊市及大浦
  河之東南田賦册均屬泰邱鄕一都則大浦河以東爲泰邱鄕固有區域已
  屬明甚應歸泰邱鄕編制鄕村大浦河之西北依田賦册旣屬靈巖鄕二都
  則兩鄕自應以大浦河爲界依該河之中心爲分界線所有該河關於水利
  事項卽由兩鄕共同管理原收碶租並照舊徵收至編制鄕村僅屬自治區
  域之划分其土地仍同爲國土並非爲某鄕所有値此建設新治之際各該
  鄕又不乏明達之士宜勿再爲意氣之爭以利自治進行併仰剴切勸導辦
  理仍將遵辦情形報核件存此令廳長張難先 中華民國二十年六月十
  六日
  浙江省民政廳訓令第三八六七號令鎭海縣縣長 案據該縣大碶等村里
  長俞梅堂等呈稱巖泰兩鄕奉令以大浦河中心爲界礙難遵辦請准收囘
  前令派員復勘等情查此案前據高視察員會同該縣呈復卽經本廳以第
  九六二八號指令飭遵在案該巖鄕所爭之點旣重在水利對於大浦河之
  管理問題自應由該兩鄕公正士民共同議定管理辦法由縣核准辦理茲
  據前情合行抄發原呈及檢發附件令仰該縣長迅卽查照前令妥速持平
  辦理並加以開導勿任再起爭執致生糾紛仍將遵辦情形具報備核此令
  計抄發原呈一件又檢發原呈照片六帋仍繳廳長張難先 中華民國二
  十年九月二日
  附視察員高炳泰縣長曹伯權民政廳廳長張原呈
  呈爲會銜呈報勘划鎭海縣舊巖泰區界情形幷擬具解決辦法仰祈鑒核
  示遵事竊視察員奉鈞廳第一六九六號訓令委赴鎭海會同勘划巖泰區
  界擬具解決辦法呈候核奪等因遵卽馳抵鎭海會晤縣長先奉今同前因
  當卽調齊全案卷宗及志乘田賦册等詳加硏究幷會同馳往大碶里察勘
  爭執地帶形勢晤見里長俞梅堂徵詢各項意見及復雇小汽船循大浦河
  北下沿途所歷各系爭地叚均經逐一詳加履勘約行十八里達新碶察看
  畢召集巖方系爭人代表林國瑜俞梅堂顧百揆(代表俞友濂通知而未
  到)及泰方新碶村長虞和鈴系爭人代表王學禮陳后周顧康伯等分別
  談話將兩方所爭持各點詳爲解釋幷剴切勸導毋逞意氣當憑事實解決
  代表等似亦感動請求政府從速了此懸案此爲履勘之實况也竊查此案
  雙方爭持懸十餘年其提出之證據理由互有抵觸又其所稱水利上之利
  害各點亦爲雙方之相對問題都不能證明彼此之固有區域故解決方法
  自當依據天然形勢以謀兩方事實上之便利且聞諸地方父老言巖泰界
  爭其始以巖方之人才輩出文墨衆多而紳士顧自申俞樹周等持之最烈
  泰方人以不善文字迫不得已時輒用武力雙方各不相讓互逞意氣直同
  水火相延迄今界爭其名氣爭其實而現在巖方主張最堅者爲顧自申之
  子百揆俞樹周之子友濂在彼等意以爲先輩所爭得之地位不應爲人子
  者所放棄而爲不肖之子孫故雖經歷來政府之調解終難折服雙方在政
  府方面亦明知此案無論任何方法解決決不能使兩方不再控吿故多圓
  滑其辭免避糾紛圖一時之姑息以致此極平常之界案曠懸時日而不結
  云云視察員等細察其言按之事實似亦不無可信且悉本縣最新縣志均
  已纂修完竣亦以此項界爭未決遲遲不能付梓是此懸案實宜早爲解決
  也奉令前因理應將察勘情形備文呈報幷擬具解決辦法一項另紙繕錄
  一併呈送仰祈鈞長鑒核擇一決定飭遵實爲公便再查此案原卷内已繪
  有詳細圖說故不贅製合併陳明謹呈計繳還原卷一宗並附呈解決巖泰爭界辦法一件
  解決鎭海縣第五六區(卽舊巖泰區)區界辦法
  (一)以大浦河之中心爲五六兩區分區綫凡在該河身上所築之碶堰等
  均歸五六兩區共同管理
  說明(甲)兩區區域按諸志乘證諸事實均無淸楚界限兩方所提證
  據互有抵觸茲查田賦册正册所載(一)〓頭弄屬泰邱一都下内甲册
  名〓頭第一二三村(〓頭弄卽〓頭村之總名)(二)茅家弄(毛家弄
  確係新碶市之一部分)田賦册内無此名稱查泰邱鄕一都下外甲有
  茅姓粮戶一戶毗連都啚並無茅姓粮戶(三)新碶市屬泰邱鄕一都下
  外甲册上名稱爲新碶頭(四)千丈塘以西大浦河之東南屬泰邱鄕一
  都丙甲河之西北屬靈巖鄕二都一啚故此種之可攷證據大浦河以東
  地自以屬泰邱鄕爲可靠巖方前此所持以千丈塘爲界之說旣無充分
  理由已不足折服衆論嗣復主張毛家弄巉頭弄(參閱原卷内鄭指導
  員繪圖)以西兩地划歸巖區如此非特地係插花且更無明顯界綫足
  資識別又本邑光緖志卷十三廟壇類永豐亭(參閱原卷內鄭指導員
  繪圖)之關帝廟載明屬泰邱鄕一都一啚是則河以西之地更有非屬
  巖者(乙)巖方之所謂水利問題以爲一旦天旱泰人向巖河放水全巖
  之田立將萎枯此種見解實爲錯誤茲姑不論私開碶閘妨礙農田自有
  法律裁制卽以深淺而論巖方謂巖河高於泰河相差三尺固如是則天
  旱時巖河雖涸而泰河尚有三尺之水安有泰放巖水之理此種偏見實
  屬不成理由視察員等履勘時巖泰兩河相距最狹處不過二三尺穴岸
  過水固甚易了不必待於碶閘也今日該河所有碶堰歸巖泰雙方共同
  管理水利更自不成問題矣(丙)以河分界界限最爲明顯核與省頒划
  區辦法亦相符合將來可免種種借端糾紛
  (二)以大浦河東岸綫爲界河身屬五區
  說明 此係根據梓山會議議決辦法(詳原卷內)在泰方以爲忍痛退
  讓在巖方尚未滿意惟東岸旣爲泰有泰人在沿河自不能不使有河身
  如設網捕魚等隨處可引起雙方之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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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海縣新志備稿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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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为鎮海縣新志備稿二十三,介绍了辛亥改革纪略,乡界划分之省令,沿革志,营建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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